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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库报告引发美国警觉?蓬佩奥警告各州州长要“警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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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百家号—寰球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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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国务卿蓬佩奥2月8日出席“全国州长协会”(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并发表演讲,主题是《美国各州与中国的竞争》(U.S. States and the China Competition)。
  蓬佩奥敦促各州州长,要对中国提高警觉,因为中国正针对各州企图扩大于美国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他警告,北京正逐渐将其外交战拉到美国地方层级。
  蓬佩奥同时警告说,中国对美国的弱点进行了战略分析,正寻求利用美国制度的开放性来在各个层面占美国的上风。
  蓬佩奥还透露去年北京的一个智库在一份报告中,详细分析了美国50位州长的对华态度,并且逐一点名及贴上标签:友好、强硬,或者摇摆。
  “我会让各位自己决定被归属在哪一类。中国那边已经有这份名单了。实际上,你们在座很多人在该报告中是被指名道姓的。”蓬佩奥说,这份报告列出了在座的很多州长的名字,而且中国“正在做你们的工作”,包括州长周围的团队。
  这份报告出自哪里?
  经过我查询,这份报告确实存在,不过也只是一份研究性报告,美国很多智库也在做中国研究,蓬佩奥有点小题大做了。
  2019年6月21日,民智国际研究院同清华大学全球化研究中心发布了《美国对华态度全景-州长篇》
  报告通过梳理美国50州州长的基本信息及所在州经济结构(包括性别、年龄、任职经历、党派、对华态度,以及州GDP、贸易总值、对华贸易结构等),并分析上述因素与其对华态度的相关性,得出了如下结论:
  整体而言,美国各州州长并不存在统一的对华态度,其对华态度也没有表现出转为强硬的趋势。
  在50位州长中,有17位州长对华友好,14位州长对华态度模糊,6位州长对华强硬,另有14位州长未有明显的、公开的对华表态。而且,6位持对华强硬态度的州长关心的议题也主要是人权等议题,较少涉及经贸等问题。
  与中国的竞争就在眼前
  蓬佩奥强调,美中竞争议题不是联邦政府的事,而是各州都会遇到的挑战。“不论你被中国标志为友好、强硬,或者摇摆,竞争已出现在你的州内,影响着美国的国家安全。”
  蓬佩奥说,美中仍有可以合作的议题,例如刚刚签署的美中贸易协议,对两国都有好处。美国近日提供中国18公吨物资及超过1亿美元的经费,帮助中国人民对抗新型冠状病毒。
  但是,他提醒州长,在与中国合作的同时,“不能忽视中国的行动和战略意图。中国已深入美国各级政府,如果在座各位大多数没有遇到直接来自中国的游说,那我会感到很惊讶”。
  他呼吁全国55个州及领地的负责人与中国做生意时,要以谨慎思维处理,并引用前总统里根生前的一句说法“信任,但要验证”(Trust, but verify)。

来源时间:2020/2/10   发布时间:2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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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智:评郑永年教授《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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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智  来源:作者赐稿

  著名时事评论家郑永年教授于2月4日在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关于武汉疫情的评论《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在这篇评论中,郑教授将批评的矛头对准中国民众,在列举其在此次疫情中的种种不良表现之后指出,只有“人要像个人的样子”,才能做到梁启超先生所说的“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言下之意,是中国民众在此次疫情中的诸多表现“人不像人”,导致了“国不像国”,对国人颇有“恨铁不成钢”之意。这是郑教授在1月28日发表于该报的另一篇评论(《疫情面前的反思:何时能见到一个科学生活的中国?》)中批评中国民众“相信政治而不相信科学”之后,对中国民众的又一次严厉批评。
  笔者曾于2月3日在《FT中文网》发表评论(《疫情、政治与科学—与郑永年教授商榷》),质疑了郑教授关于中国民众“相信政治而不相信科学”的批评。笔者在此想指出,郑教授最新的这篇评论,与他的上篇评论一样,又将板子打偏了:中国部分民众在此次疫情中的一些不佳表现的确不可否认,但无论从此次疫情还是从更宽的范围看,民众的不佳表现都不是中国的核心问题与“国不像国”的核心原因;中国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民众问题,而在于政府与体制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真正做到“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
  郑教授此次的评论中,还涉及到了与此相关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很多其它问题,譬如:我们促进国家改进的出发点是否是由于外部世界对我们充满敌意?疫情防控中是否只有政府在“孤军奋战”?中国民众的众多“非理性行为”的根源是否应该归结为他们的利己动机?中国近年来普遍存在的官员“不作为”现象的根源是否应该归结为反腐败高压?众多官员“初心丧失”的根源是否应该归结为他们丧失了是非观念?中国社会存在的“高级黑”与“低级红”是否应该为诸多社会问题承担责任?民众对国家体制的改进可以发挥什么样的反向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与郑教授的观点也非常不同,将一一展开讨论。
  一、为何“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基于“外部敌意”还是“自我反思”?
  郑教授此次评论开头,指出了疫情加剧背景下国际社会对中国公民正在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旅行限制,指出“这些自然可以理解”,毕竟它国也要考虑自己民众的安全。但他进而指出,“反华力量的确也找到了一个绝好的机会。一些西方媒体、学者和官员对中国的批评已经大大超出了理性的范畴,而趋向于讽刺、谩骂、诬蔑和诅咒;一些人希望中国经济倒下去,希望中国社会倒下去,希望中国倒下去。”他由此引出“中国怎么办?”的问题,进而提出他的应对之策“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中国需要像一个国家那样站立着”,并进一步指出其前提是“每一个人都像个人的样子”,以此展开他整个评论的论述。
  初看上去,郑教授的立论似乎“大义凛然”,颇能激发国人的爱国之心乃至“为国家站起来而做好个人”的“雄心”。然而细品之下,郑教授所言实乃国内部分“左派”人士的惯用说辞。郑教授在此提出了对“反华力量”、“西方媒体、学者和官员”的种种指控,但并未提出任何具体的证据。
  目前的确有一些西方媒体批评(包括尖刻批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疫情初期的言论管控(处理8名传播疫情信息的医生)、信息隐瞒(未及时发布疫情相关信息)以及疫情管控不力(未及时采取有力管控措施),认为这是导致疫情危机产生的原因。这些批评与中国国内民众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批评并没有本质不同,谈不上对整个“中国”的讽刺、谩骂与污蔑,更谈不上“诅咒”。郑教授此处显然是偷换了“政府”与“国家”的概念,且夸大其辞。
  同时,有部分外国媒体、学者与机构,同中国媒体、学者与机构一样,分析此次疫情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负面影响,但我还从未听说有人“希望”中国经济、中国社会、中国倒下去。郑教授在此再次犯了“偷梁换柱”的错误。相反地,很多国家(包括美国、日本等欧美发达国家)的领导人都对中国表示了慰问,并表态支持中国抗疫,也对中国提供了人员、技术与物资援助。
  郑教授的这些主观臆断与偷换概念,很有中国国内一些“左派”人士经常以“帝国主义忘我之心不死”之类的论调来煽动、忽悠民族情绪的味道,不像一个学者的客观事实陈述。以这些来作为“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每一个人都像个人的样子”的立论依据,实在不够严谨。
  国家当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每个人也当然“要像个人的样子”。正如郑教授自己后面所指出的,从此次疫情的爆发原因与应对之策看,中国社会自身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自己认真反思(我与他的观点之差只在于这些问题的根源应该更多地归结为政府与体制还是普通民众)。而正如上文所言,在此次疫情危机中,国际社会从总体上看对中国也并没有很多应对过分与充满敌意之处(当然不排除极少数人)。其实,如果从更宽的范围与更长的历史跨度来看,很多事情也是如此。
  因此,我们应该基于自身“知耻而后勇”而非妄测外部世界充满敌意的心态,更好地反思个人与国家,做到“每个人要像个人的样子”、“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改变外部世界对我们的不良观感,重新赢得世界的尊重。如果总是用“他人用心险恶”(最多只是外部极少数人的情况)的心态来揣度外部世界,我们的主要任务,就应该是跟别人“斗争”,而非反思自身。这样只会减弱我们的自我反思,增强我们与外部世界的隔阂乃至对立,对自身的改进以及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改善,都无益处。这是我们应该努力避免的。
  二、疫情的责任归属:民众与政府、基层与高层、个人与体制?
  如何才能做到“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郑教授的核心观点是,首先要做到“每个人要像个人的样子”。郑教授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在于“国家并非抽象,它是由一个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这无可厚非。但郑教授提出这一观点的事实依据,却在于他对中国民众的诸多指责,甚至将本应由政府与体制承担的责任,也胡乱安在民众的身上,并以此暗指民众“人不像人”,导致了“国不像国”。这,显然是打错了板子。
  郑教授首先列举了中国政府高层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视与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并延续他的评论的一贯风格,再次赞扬“中国政府的体制动员能力举世无双”。但郑教授也不得不指出,中国政府“这种将政治性推到极致的做法,在有利于全面防御疫情的同时,也产生着很多不利于疫情防范的负面做法。比如为不使管辖内每日公布的新增感染人数的数字增加,将轻度感染者或者因没有床位等待者算作普通肺炎处理的事情等。”并指出其原因在于“一线官员也有其难处,疫情有不受主观意志所控制的一面,如何不被问责则是一个政治判断”。
  那么,问题来了:官员“避免问责”,能成为隐瞒疫情的合适理由吗?官员因“避免问责”而故意隐瞒疫情,难道不是体制缺陷的一部分吗?是否是体制的“维稳”问责机制设计的不合理造成的?而且,正如郑教授自己指出的,迄今为止被问责的都是低层级官员,而没有中高级官员,包括网民意见非常大的武汉市与湖北省两级、四位主要党、政负责官员(网民称为“疫情F4”),尽管他们口头表示了自责。这些问题与体制缺陷,不仅导致了前期疫情的产生,而且耽误后期疫情的防控,是值得全社会所有人特别是政府高层所深入反思的。
  郑教授接着将板子直接挥向“中国社会基层”,指责他们的种种表现,包括:制造恐慌、哄抢物资;商人趁机发国难财;捐助物资分配不畅与官方红十字会引起民愤;官僚机构相互推诿责任;疾控官员不先向有关部门与社会报告有关信息、却忙于发表论文;武汉地方当局约谈警告发布疫情的医生;官方发布信息迟缓;家人被隔离而导致智障儿惨死;等等。
  这些问题,正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公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除了民众哄抢物资、商人发国难财可以说是民众所为,其它的难道不是政府与体制的问题吗?而且,导致民众哄抢物资的“恐慌”,并不是民众自身“制造”的,而是政府早期的言论与信息管控导致疫情未能在初期得到有效重视与遏制、反而急剧扩散造成的,归根结底是政府与体制问题。
  郑教授在以前的评论中还曾严厉批评中国民众吃野味的习惯。这可能是此次疫情的源头。这种批评是有道理的。但也应看到,政府与体制的社会责任就在于,将个别个体不当、不法作为引起的危害,尽可能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避免其引发社会公共危机。防范危机不是个体的责任,而是政府与体制的责任。即使像中国最近这样雷厉风行地立法禁止了野生动物交易,今后也难免存在铤而走险的违法之徒,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疫情源头。如何确保这些另类个体造成巨大的社会公共风险,依赖于政府的努力与体制的完善。
  郑教授可能会说,他所指的“每一个人”,不仅仅包括民众,也包括所有的政府官员。那很好,但希望郑教授:第一,将具体指向说得更加清楚一些,将谁应付的责任更多更大说得更清楚一些,而不是平均每人打一板子;第二,对政府官员的责任,不应该只盯着最基层的,也应该看看中高层;第三,在人的问题的基础之上,更多地分析背后的深层问题即体制根源。
  三、疫情防控:“只有政府在孤军奋战,而没有社会的有效参与”?
  在谈到社会各阶层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时,郑教授谈到,“只有政府在孤军奋战,而没有社会的有效参与。总体上看,社会力量包括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企业家是缺位的。”这一分析非常不符合事实。众所周知,疫情爆发以来,政府之外的社会各阶层力量是踊跃参与防控的。海外华人华侨与留学生积极从海外筹措了大量的防控物资,通过各种途径运回国内;国内众多企业家与艺人(包括郑教授提到的韩红)也进行了大量的爱心捐赠,部分还参与物资运送与分配。怎么能说是“政府在孤军奋战”呢?
  问题是,社会各方力量捐赠的物资,却由于官方主导的物资分配体系的不流畅,迟迟不能进入疫情防控一线的医院与医生手中,引起了民众的极大情绪反应。反倒是民间人士千方百计绕过官方体系而运送的物资,分配得最为流畅。这难道不是对社会力量的一个巨大肯定、对政府与体制的一个巨大警醒吗?
  此外,如果说非政府组织与宗教组织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有所缺位,其根源在哪里?是它们自身的责任还是其它原因?郑教授也指出,“尽管他们中的很多也想积极投入抗御疫情,但始终找不到好的途径。”那么其根源在哪里?是否与这些组织最近几年受到了很大的打压有关?这不也是政府与体制的问题吗?不知郑教授是否想到了这些?
  四、“危机下的非理性行为”的根源:利己动机还是体制原因?
  接下来,郑教授开始试图反思中国社会各阶层“危机下的非理性行为”产生的根源:“为什么会造成社会的非理性,非理性的思维和非理性的行为?难道中国人就没有智慧和理性了吗?当然不是。拥有14亿人的泱泱大国并不缺智慧和理性。理性去了哪里?或者说,理性是如何消失的?”这些问题问得很好,振聋发聩。但郑教授紧跟着给出的两个回答案,却很肤浅,甚至似是而非。
  郑教授给出的第一个答案是:“各阶层迷惑于自己的社会角色”,而“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角色,只有自己的利益观,没有大局和社会利益观”。他特别指出这些阶层“包括官员、商人、学者等等”,引用钱理群先生所提的“精致的利己主义”称呼他们,并进而指出,“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来说,危机就是“机会”。只要对自己有利,社会于我无关。官员瞒报信息、学者写文章、商人乘机发财,所有这些行为在这些人眼中再合理不过了。”在这里,郑教授再次延续其评论的一贯风格,将所有人“一勺烩”、“一锅端”,而不分主次与因果。
  那么,请问郑教授:在发生疫情等社会公共危机时,官员、学者、商人,谁担负的社会责任更直接、更大?是否应该是本应承担社会公共职责的官员?官员瞒报信息,当然是错误的,但这个问题可以依靠他们自己克服利己动机来解决吗?难道不是应该靠体制改革解决吗?学者乘机写文章,有啥错误吗?关键是你是否敢讲真话,表达的是否有道理。如果学者都像部分官员那样讲假话、空话、套话,那除了他们自身的问题,是否与体制的高压与诱导有关?商人乘机发财,是否有合理合法(譬如扩大防疫物资产量)与不合理不合法(乘机囤积抬高物价,姑且不考虑部分经济学者所探讨的疫情期间涨价的经济合理性)的区分?如果不合理不合法,是否应该依靠优化管理体制、强化政府执法来解决?
  不思考这些深层体制问题,而仅仅从各阶层的“利己”动机来进行指责,有什么意义呢?又有哪个阶层、哪个个体是不利己的呢?好的体制,在于保障或利用个体的“利己”动机,并将其转化为群体合理性;而差的体制则做不到这一点,甚至起相反的效果。片面指责“利己”动机,而不深入反思体制问题,既有陷入“道德绑架”的嫌疑,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官员不作为的根源:反腐高压还是反腐体制?
  郑教授对中国社会各阶层“危机下的非理性行为”产生的根源给出的第二个答案,终于触及到了深层的政府与体制问题,“很多政策因素也促成和强化了他们的行为”。但郑教授紧跟着的分析又走歪了。他指出:“在多年反腐败的高压下,人们变得精致起来,聪明起来,一些干部的行为“收敛”起来了,天天唱赞歌,喊忠诚,好像在守护着这个体制。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做给上级领导看的。这些年,不少像黄冈市那位“一问三不知”的干部被提拔,甚至进入了领导岗位。另一方面,那些真正实干的干部因为经常得罪他人、影响他人的利益,而被一个个告下去了。如果不发生危机,一切好像完美无缺,但一旦发生危机,就丑态百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这个社会。”
  这里,郑教授正确地指出了近年来中国官场出现的“不作为、假作为、怕作为”等诸多问题。他将这些问题的根源归结为“反腐败的高压”,这也是部分民间人士的看法。但笔者想指出,这种看法,既不符合官方高层的认知,也是很肤浅、很片面的。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不是反腐败的高压本身,而在于反腐败的体制问题与其它问题。腐败在任何社会都是社会毒瘤,必须反,而且必须坚持以高压的态度来反,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否则,人们就只能接受要么容忍腐败、要么忍受官员不作为的“二差选一”、“廉、能不可兼顾”的怪圈。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发达国家现实。
  如何反腐败?如何在高压反腐败的同时激励官员勇于作为与担当?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建立真正民主的官员产生与监督机制。如果各级政府的核心官员是真正民选产生的,并受民众监督(特别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民众负责,而非上级政府任命(或表面上由选举产生而实质上由上级内定)、只对上级负责,那么,他们腐败也好,不作为也好,都会被民众及时识别并惩罚(下台或被法律追究)。这种情况下,反腐败、反懒政的“高压”,来自于民众的有力监督,来自于腐败与懒政被发现与惩罚的“高概率”,而不是被偶尔发现后的惩罚力度的不合理的“高强度”。这种情况下,官员唯一的出路就是既清廉、又作为,也就是“廉、能兼顾”。
  如果不能建立这样的体制,而只依靠加强纪检部门的纪检执法,以及上级对下级的反复巡视,来进行“高压”反腐,同时又特别强调官员的政治忠诚(忠诚的对象是组织还是个人模糊不清,忠诚的标准也难以客观界定),那么就很可能产生另外的结果。众所周知,很多官员由于历史体制的原因,都存在经济上或大或小的问题,很难有绝对的“干净”。在行政主导的高压反腐与模糊不清的政治忠诚的双重压力下,其最保险的选择,就是行政不作为、向上级表忠诚,一切唯上级马首是瞻,以免被上级以反腐的名义拿下。这样的高压反腐,其结果不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是掌握更大权力的官员,提着“笼子”到处去关权力更小的官员;而权力越小的官员,就只能以行政不作为与表忠诚来避免厄运。因此,基层官员的不作为,不是反腐高压自身的产物,二是行政化反腐体制与模糊不清的政治忠诚双重高压的产物。
  六、“初心丧失”的根源:丧失是非观念还是体制约束弱化?
  郑教授还指出,中国精英阶层非理性行为产生的原因还在于他们“失去了进步的观念”,也就是“失去了初心”。他说:“共产党是革命党,是近代以来进步观念的载体。但很多年里,很多人已经失去了初心,没有了“野蛮”和“文明”、“落后”与“进步”的区别。没有了进步观念,也就没有了是非观,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种行为在这次疫情当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这与当前大陆一些人士对部分党员干部的批评如出一辙。问题是:如果将这里的“初心”理解为“为人民服务”、“追求公平正义、文明进步、廉洁奉公”等正确价值观的话,这些党员干部精英之所以“初心丧失”,是因为他们已经分不清“野蛮”和“文明”、“落后”与“进步”的区别,没有了进步观念、没有了是非观、没有了对错之分吗?难道他们不知道隐瞒疫情会坑害百姓、不知道贪污受贿与以权谋私是错误与违法的吗?非也。只要是正常人,都明白这些浅显的道理。他们作为精英岂能不知?只是,体制的缺陷,监督与约束机制的弱化,导致了他们明知不对而为之,他们是知错而犯错、知法而犯法。如果单纯依靠教育能解决问题,那世界上就只需要牧师,而不需要任何监督机制了。
  七、“高级黑”与“低级红”:中国现存问题的成因还是产物?
  郑教授评论的最后,还指责中国体制内外盛行的“高级黑”和“低级红”要对中国民众的非理性行为负责,指责它们充满着“情绪、庸俗和愚昧”,扮演着“科学、理性和进步”的“绞杀机”,并用了两大段文字描述这两种言论的盛行与危害。这不仅是将“高级黑”和“低级红”混为一谈,过高估计了它们的影响,而且是错误地理解了这两种言论与中国现存问题的因果关系,将中国现存问题的两个产物,错误地当成了问题的成因。
  郑教授首先定义了他理解的“高级黑”与“低级红”:“高级黑”就是那些等着国家出问题、看好戏的那些人,而“低级红”则是那些平时粉饰太平、遇到危机则如义和团那样“打打杀杀”的群体。
  实际上,郑教授定义的“高级黑”与社会大众的理解是很不相同的。后者所理解的“高级黑”,主要是指以反讽、指桑骂槐等隐晦方式批评政府与体制的言论。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言论呢?究其原因,是因为现行体制下,对政府与体制的公开激烈批评是有很大风险的,很可能给批评者自身带来麻烦与威胁,因而很多批评者选择了隐晦的方式。郑教授也并未清楚说明他们会如何导致非理性行为。因此,这是现行体制的产物,而不是非理性行为产生的原因。
  与其说这些批评者是等着“国家”出问题、看好戏,还不如说他们是等着政府与体制出问题、看好戏(不能排除他们有这种幸灾乐祸的心理)。他们的言行的确充满着“情绪”,但很难说是“庸俗与愚昧”,最多可以说是有些“狡黠”与“尖酸刻薄”。
  至于“低级红”,郑教授理解的部分正确。那些平时粉饰太平、遇到危机则如义和团那样“打打杀杀”的群体,的确是“低级红”的主体部分。这些人是现行体制下一些不理性、不正确的教育内容与教育方式(有人称为“洗脑教育”)的产物,当然反过来也会加剧社会的不理性。但与其说它是不理性的成因,不如说它是不理性的产物。从特性上说,这些人的确如郑教授所言,既充满“情绪”,也充满“庸俗与愚昧”。
  应该说,无论是“高级黑”还是“低级红”,其影响力都主要集中在自媒体上,而不是在官媒上,这是因为:“高级黑”属于政府与体制的批评者,完全不掌握官媒;而“低级红”虽然是支持政府与体制的,但由于他们太“低级”、经常闹笑话,因此一般情况下也上不了官媒的台面。这两类言论如果能登上官媒,基本上属于官媒的“失误”,而不会像郑教授宣称的那样在官媒上“蔓延”。郑教授可能高估了它们的影响力。
  总之,“高级黑”与“低级红”都是现行体制的产物,而非造成民众不理性的原因;它们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没有那么大,承担不了为当前中国社会问题众多、“国家不像国家”而“背锅”的“重担”。中国的社会问题,还是需要回到体制自身上寻找主要原因。
  八、“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政府与体制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综上所述,郑永年教授对此次疫情危机乃至诸多社会问题的责任分析,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对中国社会所有民众(高层领导除外),每人各打一板,貌似客观公正,超越左右之争,但实际上却是不分青红皂白,不分主次深浅,且明显将板子打歪了:对本应负轻责的底层普通民众、基层官员重拳出击,对本应负重责的中高层官员、政府与体制问题则轻轻带过。
  第二,对问题的分析过于表面化,很多问题只罗列了现象,或者简单地归结为个人缺乏理性,而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深层体制根源,特别是体制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在貌似“不理性”的个人行为背后,实际上都是特定体制下个人经过精心算计的“理性”行为选择。
  郑教授的其它诸多时事评论,也经常存在上述问题。很多中国“右派”人士经常据此质疑郑教授的评论是“欺软怕硬”、“挑软柿子捏”,有意识地迎合强势群体、上层、公权力与体制。基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笔者无意讨论其动机问题,只想指出其上述两个客观缺陷。
  如前所言,郑教授的核心观点是:要想“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首先要做到“每个人要像个人的样子”。这从理论逻辑上无可厚非。但郑教授没有意识到(或者有意忽略了),中国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社会很多人(包括底层与中上层、民众与政府官员)之所以“不像人的样子”,有着内在的体制根源。因此,要想做到“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体制的改良尤其重要。
  而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体制的改良,首先应该是政府的任务,政府要承担起首要职责。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目前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政府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来自民众授权,而是自我授权,因而在体制改良方面自然也应该承担比民众更直接的责任;另一方面,中国当前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以及体制改良的主要任务,都在于如何约束与规范政府权力即公权力的行使,而体制改良的最大阻力,也往往存在于政府即公权力的掌握者,因而政府在体制改良方面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当然,民众对体制改良也应起到推动作用,本文最后一部分将讨论这一问题。
  有一句名言,可能是郑教授想引用而忘了引用的:“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而应该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这句话,为无数国家主义者所引用,激励民众为国家、社会做贡献。但这句话不尽合理,特别是在很多人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有意无意加以混淆时。民众是政府与国家的纳税人,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为国家纳税了,就是为国家(政府)做贡献了;请不要问我能再为国家(政府)做什么,而应该问国家(政府)能为我做什么。”
  同样的道理,国家主义者经常说:“请多站在国家(政府)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民主主义者则会说:“我给国家纳税了,就是想让国家(政府)站在我的角度考虑问题”。郑教授说,“只有每个人像个人的样子,国家才能像个国家的样子”;类似地,人们也可能回答:“只有国家(政府)像个国家(政府)的样子,每个人才能像个人的样子”。这两方面的说法,可能都有各自的道理。但回到中国的现实来看,后者的道理可能更多一些。
  九、“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民众对政府与体制的影响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政府、体制与民众是相互影响的:体制会影响人、塑造人,但人反过来也会影响体制。很多“右派”人士也抱怨,中国现存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但改进的速度却很缓慢,与国人的素质有关系,特别是他们对不合理体制的逆来顺受,就连很多知识分子也对政府与体制缺乏批评的勇气。这样的抱怨,虽然与郑永年教授对民众的抱怨有形式上的相似之处,那就是“恨铁不成钢”、“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与后者在内容上有本质区别,因为郑教授对民众的抱怨内容与体制问题基本无关。
  更应该看到的是,民众对不合理体制的逆来顺受,更多的是单个弱者在强势者(政府公权力)与体制面前的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也可以说是“理性”选择),毕竟鸡蛋是不能碰石头的。公权力的的掌握者,不能一面拿着砍刀,另一面鼓励民众“说真话”、做烈士。因此,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体制的改良方面,强势群体、公权力的掌握者应该承担更多的主动责任。
  我们应该认识到,体制不合理如果长期不能得到改良,达到极限,会有引发革命的风险。而革命一旦产生,其结果将是非常难以预料的:不仅可能毁灭现有的强势者与既得利益者与,也有可能毁灭弱势群体自身,并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尽管存在着利益矛盾,也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防止革命的最有效方法,不是堵,而是疏,也就是主动进行体制改良,通过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合理地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长治久安。
  什么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它应该以自由、民主、法治为基础。这不仅是欧美发达国家奉行的原则,也是中国官方认可的价值观。它的核心,不是政府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治理”民众,而是民众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约束”政府权力,如何“将权力锁进笼子里”。通俗地说,它不是“官治民”,而是“民治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
  要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要真正实现“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的确需要全社会公民“每个人要像个人的样子”。但在当下的中国,“每个人要像个人的样子”,其含义与郑教授所说的应该是不一样的。它的含义应该是:强势者要自我约束权力,弱势者要大胆争取权利,各方共同努力,争取体制的改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终拥有一个现代化的中国,才能真正做到“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

  (作者为中国大陆经济学教授)

来源时间:2020/2/10   发布时间:2020/2/10

旧文章ID:20687

余智:新冠疫情危机彰显言论新闻自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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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智  来源:联合早报

  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形势急转直下。1月23日凌晨武汉正式宣布“封城”,1月24日又有八个湖北城市宣布“封城”。这是大陆1949年建政之后的首次,可见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互联网上舆论鼎沸,包括国家级官媒在内的社会各界,纷纷质疑武汉与湖北有关政府部门,在疫情初发阶段,没有及时对外发布真实信息,甚至惩罚传播疫情信息(“谣言”)的市民、压制媒体的相关报道,误导上级政府与社会公众,错失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
  这次重大社会公共危机,再次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及时公开公共事务相关信息的强烈呼吁。笔者认为:防范社会公共危机,的确需要政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更需要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的新闻自由;后者不仅可以确保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还可以倒逼政府的信息公开。
  观察中国大陆的历次社会公共危机,地方政府经常在危机初期极力隐瞒相关信息,其根本目标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与政绩,但却总是打着“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社会恐慌”等冠冕堂皇的牌子。
  这样的理由当然是站不住脚,其后果也是严重的。在重要疫情等社会灾害发生初期,如果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会促使社会公众及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灾害的进一步蔓延。即使给民众带去一些紧张或恐慌情绪,也不会产生严重次生灾害。而封闭信息则会导致民众疏于防范,造成灾害的扩大甚至不可收拾。最终导致的民众恐慌与社会不稳定程度可能会远超当初,并产生次生灾害。
  防止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隐瞒信息、引发社会公共危机的最好办法,就是根据现代社会的要求,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的新闻自由。言论新闻自由,既可以确保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防范社会公共危机所需的信息,也可以确保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迫使政府不得不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
  首先是切实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
  中国大陆官方经常号召民众不要“信谣传谣”。打击“信谣传谣”、频频出面“辟谣”,成了政府的常见“维稳”工作,特别是在社会公共事件中。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被打击、被否认的“谣言”,往往最后都成为“并不遥远的预言”。此次武汉肺炎爆发初期,武汉警方处理8名传播疫情信息“谣言”的市民,即是一起典型案例。
  很多人在讨论这些被错误处理的案件时,都聚焦于“谣言”自身最后被证实并非“谣言”,而是事实,至少是部分事实。其实,这里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谣言”自身的真伪或准确度,而在于如何理解民众的言论自由。
  民众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它理应包括民众传播社会公共信息的自由。这些信息,包括真实、准确的信息与虚假、不准确的信息。民众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这些信息一一核实,但有传播的自由。
  即使最后信息被证实为不准确或虚假,只要不能证明(其举证责任在于指控者)信息传播者是基于主观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而非难以度量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政府均不应以“信谣传谣”的理由,对其采取任何处罚措施,否则即为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核实信息真伪与准确度,是政府而非民众的职责。政府有“辟谣”义务,其“辟谣”也需建立在准确、全面的基础之上,但没有随意打击“信谣传谣”的权力。这一点,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并应该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以适当形式加以体现。
  其次是切实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
  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是民众言论自由的扩展与延伸,理应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个人言论自由的上述所有基本准则,应该同时适用于保障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防止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均不应该构成限制、干涉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自由的理由。
  媒体新闻报道信息是否真实、质量是好是坏、评论是否客观公允,应该交给市场与受众去判断、辨别与评价,不应该由政府进行评判,更不应该成为政府干预新闻报道自由的理由。
  在网络高度发达、自媒体遍地开花的当今社会,可以说人人都是自媒体,个人与媒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也不需要精确区分。政府对个人、媒体与自媒体,均应最大程度地保障而不是限制其言论自由。有关部门随意封网、删帖、屏蔽网络信息的行为,都涉嫌侵犯民众的言论自由,理应通过法律法规予以限制。
  民众的言论自由有了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有了保障,就算政府想隐瞒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也隐瞒不住。而且,政府的刻意隐瞒行为还会受到民众与媒体的揭露与抨击,这会反过来倒逼、督促政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效降低社会公共危机的发生概率。总之,言论与新闻自由不仅是民众与媒体的应有权利,也是防范社会公共危机的有效手段。
  (作者为中国大陆经济学教授)
  

来源时间:2020/2/10   发布时间:2020/2/5

旧文章ID:20686

看到华人世界身处舆论和漩涡中心,我憋了很多话想说

作者:刘超雄  来源:超雄和她的混血娃

  老读者肯定知道,我几乎不追任何热点,也不会去主动关注热点,到现在我都没有微博,可见不管什么热点,等到我知道早就不热了。
  唯独当下的疫情,这个最重大,持续时间最长的热点,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没有人能说这跟自己没关系。
  前阵子有读者朋友询问我关于海外的情况,连从来不追,也追不上热点的我都连夜总结了一篇北美资讯。
  临近春节的时候,疫情出来了,一开始我怎么也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后来知道了事态的严重性,也估计到了从暴发,到高峰,到打赢这场仗会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又没想到事情会一波接着一波的发展,每天各类消息,新闻,评论,谣言,辟谣满天飞。
  不知道你们如何,我的感觉是,每天脑子里被各种信息塞满,根本没有时间去思考和消化。
  在经历了吃野味,阴谋论,大封锁,大逃离,捐物资,建医院,双黄连,吹哨人这种种以后,真的不知道下一个引爆民众的点会在哪里。
  每天关注新闻,心情就跟坐过山车一样,一下子满怀希望,一下子跌落谷底。
  国内的情况我大多是从朋友圈,微信群,还有公众号中了解到的,没有什么发言权。
  但是最近关于海外的各种报道和评论也很多,比如西方媒体带节奏,海外华人受歧视等等,总之舆论纷纷扰扰,一时间整个华人圈都身处漩涡中心了。
  这段时间我心里憋了不少话,想说一说,我这里是一个育儿号,我是一个育儿博主。
  但是今天写下这篇文章的人不是两个孩子的妈妈,而是一个普通的,生活在海外的中国人。
  我在美国生活已经10年了,要说中美两国之前一直都算平静,最近却接连发生了不少事情,香港的暴动,贸易战,疫情的暴发,一件件都是吸引全球新闻媒体的大事件,也成了民众茶余饭后谈论的热点话题。
  我是商学院毕业的,自然也关注时事,但是要谈时政,比我专业的人多了去,更别说过去几年里我都在围着屎尿屁和一家人的生活起居打转。
  我只想说说我身边那些真实,平凡,有血有肉的美国人,而不是媒体口中的民众,他们可能是我的朋友,邻居,孩子学校的老师,或者咖啡馆偶遇的路人。
  1.

  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之前,香港是当之无愧的,全世界目光的焦点。
  那段时间国外的各大主流媒体报刊都在持续的报道和评论这件事,当时几个国内的好友忿忿的跟我说,有些西方媒体满嘴酸话,无视事实,太气人了!
  我说,一群年轻人跑上香港的街头讨要所谓的民主自由,西方媒体见了这种事情,报道能不酸么,这用头发丝儿都能想到,几十年了都是这样,别气了。
  起初我没有和美国人聊到过香港的事情,心里想着如果聊到了说不定还有的一番争论,接着就真的碰到了两次。
  第一次是一位瑜伽老师,那天我刚上完瑜伽课,大家在教室外面一边整理东西一边闲聊,这位老师说起自己上瑜伽课之余也是VIPKID的老师,还有几位香港的学生,于是话茬儿就自然的转到了香港正在发生的暴乱。
  我很好奇美国老百姓是怎么看待这件事,就认真的听着(并保持着随时要跟人辩论的状态~),没想到整个讨论中,大家表达的观点出奇的一致:发生这样的事情太可怕了,那么多人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影响,还有人受伤,整个城市都不能正常运转,希望这种混乱赶紧结束。
  还有人说自己以前去过香港,是那样一座现代化大都市,没想到现在搞成这样,我感到很难过。
  总之,没有一个人关心暴徒的什么民主自由诉求,所有人的想法都是,这事儿太糟了,应该马上停止。
  第二回是在我的中文学生家里,我有3个跟我学中文的小朋友,是一家子兄妹3个,这是个典型的知识分子精英家庭。
  那个周末上课,正好孩子们的外公外婆也在,上完课我们就话了几句家常,孩子们的爸爸随口说起,我们应该一起去一趟中国,于是,这话题又转到香港去了。
  当时这家刚刚有了老四,才几个月大,妈妈每天忙的晕头转向,根本没关心外面的世界发生了什么,她就问,香港怎么了?
  于是外公和爸爸就解释了一下事情的起因和发展,我补充了一句,我听说香港的警察都被砍伤了,他们甚至还威胁警察的女儿。
  外公说,是的,我也听说了,这就是暴力(violence),太可怕了。
  可见,当时虽然有些媒体的报道酸溜溜,无视暴徒的疯狂行为,但这也并非是唯一的声音,美国民众还是能够了解,至少部分了解,香港发生了什么。
  起码我身边接触到的美国人,他们是理智而善良的,没有任何人觉得暴乱是对的,暴徒的行为是可以被原谅的。
  2.

  疫情一暴发,全世界的目光又马上转移到了疫情的最新进展。
  我最近频频看到海外华人受歧视的新闻,还有某些外媒的文章使用明显挑衅和歧视性语言的新闻,就连一向严谨的老学究《华尔街日报》都用上了“中国是真正的亚洲病夫”这样带有辱华字样的标题(虽然正文并无辱华内容),心里非常气愤。
  所以看到有人发起了白宫请愿,收集签名要求华尔街日报撤去文章并道歉,我马上就签了。
  我每天刷新闻气到心梗,可是,转过身来和身边的普通美国老百姓打交道时,感受到的又是截然不同的氛围。
  我跟朋友聊天,或者去学校接孩子碰到其他的家长,也有几次聊到了眼下的疫情,大家要么是用很平常的语气谈论一些事实,要么是关切的询问我关于中国的情况,尤其是我的家乡和家人的情况,然后就是跟我们一样,希望疫情赶紧得到控制,不要再有大规模的传播和暴发了。
  我没有感到人们有任何的恐慌,更加谈不上躲避和歧视华人了,我也在几个北美的华人社群里问了大家,身边有没有歧视和侮辱华人的事情?得到的答案都是,自己身边没有看到。
  我并不是说没有这样的事情,不管世界的哪个角落发生了大事情,都会有少数极端行为的个体,但是绝大部分人还是理智的,善意的。
  熟悉我的朋友知道,我一直组织中文故事会,这已经是当地一家图书馆的常规活动,在图书馆的网站和宣传资料上都能看到。
  本来刚刚过去的周六(2/8)是有一次故事会的,一位朋友提醒我,考虑到现在的疫情,问问图书馆要不要取消这一次活动,毕竟近期一些大的华人聚会都推后了。
  平常来参加故事会的有华人家庭,混血家庭,还有少数美国家庭,于是我就发邮件和图书馆说明了一下情况,一开始图书馆的负责人给我的回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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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意就是:一般来说,图书馆是不取消任何已经拟定好的活动的,而且图书馆是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人(包括华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出入,所以取消这一次故事会也不见得能阻止病毒传播,不过我理解你的担忧,我已经把你的邮件转给了我们馆长,看看她有什么意见吧。
  虽然图书馆最终还是认为应该尊重我的意见,取消了这一次活动,但是从她们的邮件回复中就能看出,人家本身并没有多大担忧,排斥华人更是没有的事儿了。
  现在我们正和一家好友在墨西哥的度假村中度假,好友夫妇也问起我当下的病毒疫情,除了对我的家人表达关怀以外,他们最关心的是,武汉真的10天就建好了一座医院吗?
  尤其是他家爸爸,反复跟我确认了几遍,说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
  除此之外,这一路上我看到机场,酒店,餐馆都似往常一样忙碌,来来往往的人群中不乏黄皮肤黑眼睛的亚洲面孔,人们没有任何异样的眼光,一切都跟平常一样,大家该去哪去哪,该干嘛干嘛。
  我听说最近北美有个别中餐馆出现了门庭冷落的情况,我想应该也是极少数的个例,起码度假村的自助餐厅里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中餐食物,我看不管是说英语的人,说西班牙语的人,还是说其他语言的人,都是一盘一盘的端走,然后吃个底掉儿!
  只要是正常人都知道,美国中餐馆里的食物,不会因为十万八千里以外的中国暴发了疫情就自动染上了病毒。
  至于剩下的那一小小戳人,说白了,他们骨子里就是种族主义。
  对于这个我们也改变不了什么,我们连自己年年打脸自己立下的flag都改变不了,更何况改变其他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但是,这只是少数人,任何社会,都有少数人。
  现在有疫情,保持适当的紧张和重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你仅仅是看各种媒体报道,会以为现在全世界华人都生活水深火热之中,一个个都只能躲在家里,出门就会被歧视,被谩骂,甚至殴打?
  至少从我自己的生活来看,还没有这样的事。
  当然,如果这样的事真的发生在你的身上或者你的身边,就一定要有理性而有力的回击。
  有一句话很好:Whatever you accept becomes acceptable.意思是,任何你接受的事情就变成了可以接受的。
  是不是掷地有声?所以对于不可接受,不应该接受的事情,就要强有力的回击。
  那份白宫请愿书,大家不妨签个名。
  这是链接:https://petitions.whitehouse.gov/petition/racially-discriminatory-article-title-wall-street-journal
  3.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媒体发达的时代,在排山倒海的信息和各种观点面前,保有个人的理性思考太重要了。

  如果你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媒体尽管报道和评论,但是你不会被带偏。
  比如你看了几篇海外华人遭受歧视的报道,生气是肯定的,正义的发声和回击也不能少,但是因此而认为现在整个世界都不待见华人,进而上升到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云云就没有必要了。
  毕竟做为媒体,它不去报道歧视难道报道你家孩子一夜醒8次?
  很多西方媒体报道中国的时候口气总是酸溜溜(华尔街日报的那个标题不止酸溜溜了,已经是辱华),这不是新鲜事,但是,某些媒体的观点和声音,这并不代表,甚至根本不能代表,美国民众的想法。
  从香港和疫情这两件事情中我就看到了,不论外媒的报道是否做到了客观公正,我身边接触到的普通民众是客观公正的,大家表达的都是一个正常人在此种情况下该有的人文关怀。
  我来美国这10年,我看到普通美国民众对中国的了解和认知是一点一点在增加的。
  我记得我刚工作那会儿,有一次在某个社交场合跟一个老美聊天,他是搞销售的,看上去一副年轻有为的样子,还喜欢聊经济,可是他一开口说到中国的经济我就听不下去了,太幼稚,而且,最后他还很认真的问了我一句:我听说中国的父母都会帮你们安排婚姻,是不是?
  他表达的口气不是说相亲介绍对象什么的,而是父母会强制安排,年轻人根本没得婚恋自由。
  我不知道他对中国的了解还停留在哪年哪月,当时他还是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职场精英呢。
  不过最近这几年情况明显不同了,我身边的美国人对中国的认知和了解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接近真实的情况,我想这也得益于各类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的发展。
  另外,到过中国,在中国生活工作过的美国人已经很多很多了,中国是什么样,很多老外都有第一手经验,媒体怎么掰扯那是媒体的事。
  比如最近不少外媒都报道了武汉火神山医院的事儿,尽管言辞中还是不忘费力挖苦“只有一党专制下的集权政府才能办这样的事情”。
  可是国外的民众是什么反应呢?媒体再挖苦,也挡不住外国人热烈的吐槽自己的政府办事效率有多么低。
  的确,这事儿如果让西方国家摊上,可不是开会讨论就得1年,通过预算又要1年,选址也要1年,拿出设计方案再1年,至于完成施工嘛,那就不知道猴年马月了。
  西方一些媒体的观点和声音,根本不见得能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想法,了解这一点,不至于气到跳脚。
  更重要的是,别人怎么报道怎么说,这改变不了中国什么。
  西方这几十年对中国的评论太多了,有过中国威胁论,哇,不得了,了不得,中国要崛起了,要强大了,我们都得玩完。
  而各种唱衰中国的论调呢,更是隔一阵子就来一波,你们等着看,中国的经济要崩,楼市要崩,股市要崩,这也崩那也崩,
  事实是什么样的呢?中国一直在自己的道路上走着,不断的发展和进步。
  到现在,我们威胁到美国和全世界了吗?没有。客观上我们暂时还没有强大到能够威胁,主观上我想我们也没有意愿去威胁。
  那我们崩盘了吗?更加没有,不但没有,反而更强大了。
  眼下疫情的发展还没有到拐点,我想这个节骨眼儿,我们除了对歧视和挑衅要有正面的回击,更重要的还是关注自己。
  怎么尽快控制住疫情,尽快恢复生产,恢复社会的正常运转,把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经此一役,我们要学会些什么?
  这才是真正要紧的。
  超雄:
  今天写的文章跟教育,跟育儿都没有关系,并不是为了热点,只想说几句心里话。
  如果你们觉得这也正好说出了你想说的话,那不妨分享出去,让更多的人听到你的声音。
  我听说国内的幼儿园和小学估计要到3月份才能开学,我最近分享了不少和孩子宅在家里可以做的事情,大家翻翻近期的文章就能找到了。

  By超雄 2020.2于克利夫兰

来源时间:2020/2/10   发布时间:2020/2/9

旧文章ID:20685

美知名投资人诅咒中共党员统统染上“中国病毒”,老胡必须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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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环球网

  老胡在推特上与一名美国投资人发生激辩,原因是他把新冠病毒称为“中国病毒”,并公然诅咒中国的共产党员们统统感染上这种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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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进微博
截图)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时间8日晚上,老胡在美国社交媒体推特上点评了国务卿蓬佩奥的一条推文。蓬佩奥的推文说,“我们与美国的组织进行了协调,以向武汉人民运送更多的人道主义救济。这些组织捐赠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其他医疗用品可以帮助在中国挽救生命,帮助保护人们免受新冠肺炎侵袭。”因为美国政府到8日晚上为止在各国中撤得最快,而援助又说得多做得少,老胡有意见,所以我的点评是这样写的:“美国政府组织的援助即使迟到了,但还是值得欢迎的,也应该予以感谢。只是迄今为止,中国人民从美国领导人讲话中听到的援助比武汉人民实际看到的美国援助要多得多。”(Aid organized by the US government, though be lated, is still welcome and we appreciate it. But so far, aid that Chinese people heard from the US leaders are much more than the US aid that people actually saw in Wuhan.) 我实在看不出我的这段推文对美国政府和人民构成了严重冒犯。
  我的推特经常受到批评和攻击,正常。但是一个叫凯尔⋅巴斯的美国投资人在我的这条推特下留言:“你这个不知感恩的混蛋,我们应该拿回所有的物资带回家。让中国病毒横扫GT(环球时报)员工和共产党的其他人。”(You ungrateful bastard. We should take our supplies and go back home. Let the chinese virus rampage through the ranks of the GT and the res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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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太过分了。一些美国人对中国有成见,但这样不加区别地把中共党员作为整体恶毒诅咒,这种行为是现代文明所不能容忍的。我查了一下这位巴斯先生的资料,他是美国对冲基金Hayman Capital Management L.P.的创始人和首席投资官,曾经因为做空人民币而受到严重损失。他在推特上有12.9万粉丝,这在英文推特世界里能算得上是一个“中V”了。另外他不时会上美国电视的财经频道做访谈嘉宾。
  这样一个应当受过良好教育、在美国也有一定影响的投资人,怎么能做出如此恶劣的表现呢?看看中国这边,有很多人不喜欢美国,甚至敌视美国,但会有一个在中国有相当于巴斯在美国影响级别的人物公开诅咒美国的一个超大群体集体染上可能致命的传染病吗?如果有哪位精英这样做,中国舆论会不会把他骂死呢?
  我于北京时间9日下午和晚上发推特强烈谴责巴斯,我在新推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员有9000多万人,他们的家庭成员加起来至少有2亿人。就因为我对美国的援助不及时、说的比做的多有抱怨,你就发出这样的诅咒,你有反人类的恶毒倾向。”我还指出,很多共产党人都是普通人,他们是父亲、丈夫、母亲、女儿,李文亮医生就是他们当中的一员。我除了强烈谴责这名美国投资人,还要求他做出道歉。
  巴斯删掉了在我推特下面的那个诅咒留言,看来他心虚了。但他又做了新的留言,表示自己拒绝道歉。
  美国是文明社会,但一名在舆论中有一定影响的金融界精英人士却敢如此野蛮地发言并拒绝道歉,是他周围的政治和舆论环境在支持他这样做吗?老胡已经把巴斯的诅咒留言截了屏,@了多位美国媒体记者和多个媒体机构。我也将这件事向中国的网友们做一个通报,让我们大家一起来看一看,美国主流舆论是否会对这件事做出反应,怎样反应。我希望,美国社会的集体正直和是非分明能够超越政治分歧,不护短,共同对巴斯先生做出谴责。
  来源:胡锡进微博

来源时间:2020/2/10   发布时间:2020/2/10

旧文章ID:20684

海外学子贺新春,民间交流促友好——AIEG鼠年新春联欢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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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溪林  来源:亚特兰大国际教育

  2020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下午,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AIEG)协同亚特兰大世界事务委员会,亚特兰大教育协会,及乔治亚州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共同举办了“2020鼠年新春联欢会”。这次联欢会秉承“邀海外学子共贺新春,促中美文化友好交流”的宗旨,邀请了100多位亚特兰大地区各大学的师生员工代表们在当地最好的以北京烤鸭特色闻名的禄鼎记中餐馆欢聚一堂,欢庆金鼠年的到来。

  下午2点多,各大学师生代表们陆续入场,那高高挂起的大红灯笼和中国结将大厅装点得格外喜庆红火!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的老师们工作做得周到细致,给每位来宾分发一份精美的英文节目单和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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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特兰大国际教育AIEG新春联欢会现场一片喜庆洋洋

  下午3点,北乔治亚大学学生代表陈龚燕同学主持并宣布联欢会庆祝活动开始。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创始人、亚特兰大教育协会会长金瑾博士致开幕词,她对所有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首先感谢了各大学管理层及教职员工对AIEG的紧密支持,并对AIEG长期合作伙伴—亚特兰大世界事务委员会主席–美国大使夏佩洛先生和卡特中心中国项目主任–刘亚伟博士表示特别感谢。金博士衷心感谢了中国驻休斯敦领事馆教育处的大力支持,并播放了教育参赞和教育领事全体成员发来的贺年祝福视频。金瑾博士指出国际教育交流经历对中美两国学生的自身职业发展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她鼓励中美两国学生积极参与教育文化交流活动,增加互信和了解,尊重文化差异,增进民间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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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AIEG)总裁—金瑾博士致开幕词

  随后特邀嘉宾—卡特中心中国项目主任刘亚伟博士给大家带来了新春的问候并给在场的来宾介绍了中美关系的渊源和未来发展,让在场的从未去过中国的美国师生们对中国和中美关系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刘亚伟主任在讲话中特别肯定了金瑾博士从事的国际教育交流工作对中美关系发展的重要性。这也正是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一直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尽最大的努力促进中美民间友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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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卡特中心刘亚伟博士致辞

  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每年都会给项目里优秀的学生颁发“杰出学生奖”,“学术优秀奖”和“社区服务奖”及“重大进步奖”,以鼓励那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秀、热心社区服务和不断完善自己、在各方面取得重大进步的学子们。今年也不例外,来自乔治亚大学的朱亦雯和梅浩康同学荣获今年的“杰出学生奖”;北乔大学的陈龚燕、史文清和蔡智慧荣获“学术优秀奖”;乔治亚大学的黄瑞玲荣获“社区服务奖”,“重大进步奖”则由北乔大学的王楷,王一帆和周易摘得。祝贺他们!望他们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也希望学弟学妹们能以这些优秀的学长学姐们为榜样,向他们学习,期待明年有更多的学生能获此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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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士给今年获得表彰的优秀学生代表们颁奖

  接下来是大家非常期待的“美国老师在中国教英文的经验分享会”。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每年都会从美国大学里选派大量的优秀毕业生去中国的中小学教英文,这对那些希望了解中国文化和向往去中国游学的美国学生来说是个绝佳的机会。在帮助他们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能力的同时还能给他们人生履历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现场从中国回来的外教们都对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提供的工作机会和全面服务表示深深感谢,他们热情洋溢地分享着他们各自有趣的经历,令场下的美国学生羡慕不已,跃跃欲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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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EG外教们分享中国工作经历

  中国有句俗语“民以食为天”,这么大型的新春联欢会怎么能少得了美味佳肴?这不,北京烤鸭,蒜香排骨,宫保虾球,鲍菇牛柳,酸菜鱼,……足以让你大饱口福吧!那些美国师生们看着这么一大桌色香味俱全的中华美食盛宴无不惊叹,要不怎么是“舌尖上的中国”呢?中国的饮食文化可是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我们这些海外的留学生们更要努力继承和发扬哦,节假日可以做几道拿手菜犒劳自己的中国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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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教们和项目负责人金博士合影

  2020是鼠年,很多美国师生都知道,但是中国的12生肖是怎么来的呢?哪些年份是鼠年呢?鼠年出生的人都有哪些共同的性格特征呢?随后金博士图文并茂给现场的师生们普及了相关知识并让现场所有鼠年出生的来宾和孩子们上台领取新年大红包,现场顿时欢呼一片,热烈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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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士给属鼠的来宾和孩子们发红包

  猜灯谜是过年的传统项目,这次联欢会灯谜节目由来自乔治亚大学的朱亦雯同学组织,来自埃默里大学,乔治亚理工,北乔大学和乔治亚州立大学的学生代表联合主持,在这里也考考大家“什么东西属于你,但别人用的比你多?”是“名字”!你猜对了吗?现场所有猜对灯谜的来宾都获得了AIEG准备的新年礼物—中国字画。现场来宾争先恐后,集思广益,讨论声欢笑声不绝于耳,把联欢会推向了高潮。随后的嘉宾抽奖环节更是高潮迭起,幸运儿不断,大家都很兴奋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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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对灯谜的来宾们上台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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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环节乔治亚大学郑同学喜获幸运竹

  欢庆新春佳节更有中国民乐表演助阵!这次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AIEG)特地邀请到了来自中国的民乐表演艺术家王敏教授,她不仅为大家呈献了精彩的二胡独奏《赛马》和《喜洋洋》,还用葫芦丝吹奏了一曲悠扬动听的《一剪梅》,让中美师生领略到了中国传统音乐的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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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表演—王敏教授演奏二胡《赛马》

  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感人故事让全世界为之动容,为了让中美来宾领略中国的戏剧文化,EmilyDeng小朋友专门为大家献上了豫剧《花木兰》选段《谁说女子不如男》,那精彩的唱腔和旋律博得现场来宾阵阵掌声。

  新春联欢会提供给了我们的学生充分展现自己才艺的舞台,AIEG名校直通车项目的学生周元弘和曹家晟同学共同为大家演唱了经典流行歌曲《十年》,他们自信大方,声情并茂的演唱向所有来宾展现了中国大学生的多才多艺,青春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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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艺表演—AIEG直通车项目大学生歌唱

  农历正月初二,在美国的我们还能开展新年庆祝活动,但在中国,特别是武汉的人们却要和新型冠状病毒做艰苦的斗争。那抗争在一线的医护人员是最容易受病毒感染的人群,却没有足够的医疗防护物资保护他们免受病毒的侵袭。为此,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金博士和留学生们在现场联合号召大家为武汉疫情募捐筹款买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以此向中国的医疗勇士致敬,得到现场中外来宾的纷纷响应!AIEG将筹得的所有善款都用来给武汉及其周边的医院购买医疗防护物资,以帮助国内的医疗工作者抗战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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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士和GSU学生代表李明昊同学介绍武汉疫情并号召大家捐款

  最后,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创始人金瑾博士致闭幕词,她在台上饱含深情地说:“我们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AIEG)每年的庆祝新年活动,不仅热情洋溢地宣传中华文化,促进中美师生联谊,为学生扩展各方人脉,更是为学生们提供平台,培养他们、锻炼他们,让他们有展示自己的机会,同时我们也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和进步显著的学生进行最大的表彰,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再创佳绩!我要深深感谢这次活动的幕后大英雄—小周老师!感谢我们团队杨老师,吴老师,刘老师,李老师,罗老师等多位老师的全力付出,感谢学生志愿者团队的辛苦努力!感谢新闻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非常感恩朋友们的支持!祝大家新年快乐!期待明年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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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欢会现场的中外来宾

  的确,每一次大型活动的背后都有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AIEG)团队老师们的辛勤付出,为的就是给孩子们创造一个交朋结友,扩展人脉,互相学习,展现自己的平台!平时亚特兰大国际教育的老师们对学生们也非常关心,除了是他们的老师,更做他们的朋友,倾听他们、了解他们、尊重他们、欣赏他们。正如金瑾博士所言“学生的自信心和终身学习力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就要努力提升学生的自信心,提高学生的学习力和兴趣,这也是我们团队老师最擅长并一直在做的事。我们很感恩有机会参与到学生的教育道路选择,在我们AIEG学生自我成长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一些助力!”

  在此,我们亚特兰大国际教育集团(AIEG)全体老师恭祝大家新春快乐,平安,健康!也祝愿我们AIEG学生金鼠年越来越出色,成为更好的自己!加油!

  AIEG欢迎对教育事业有梦想的朋友加入我们!

  网址:www.atlanta-edu.com电话:404-909-6506

  邮箱:info@atlanta-edu.com微信:jinedu909

来源时间:2020/2/10   发布时间:2020/2/9

旧文章ID:20678

郑永年:“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

作者:  来源:联合早报

  危机检验一切、拷问一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笼罩下的中国,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做着最大的努力,疫情仍然扩散,社会恐慌因素正在成规模地快速累积。疫情也牵连着社会经济民生生活的其他各个方面,给本来就已经不确定的未来增添了更加的不确定性。
  在国际层面,越来越多国家的公民开始抱怨和歧视从中国来的游客(甚至广义上的华人),对他们的政府施加着压力;很多国家的政府也为了自己国家公民的安全和健康,正在对来自中国的公民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旅行限制举措。这些自然可以理解。
  尽管如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所说,因疫情排华愚昧且不合逻辑,但反华力量的确也找到了一个绝好的机会。一些西方媒体、学者和官员对中国的批评已经大大超出了理性的范畴,而趋向于讽刺、谩骂、诬蔑和诅咒;一些人希望中国经济倒下去,希望中国社会倒下去,希望中国倒下去。
  这个时候中国怎么办?这里只能借用梁启超所使用过的一句话“国家要像个国家的样子”来讨论问题了。梁启超说这句话当然有不同的背景,但用到今天的情况下似乎更加合适。中国需要像一个国家那样站立着。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并非抽象,它是由一个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是人民支撑的国家;只要每一个人都像个人的样子,国家必然会像个国家的样子。
  事实上又是怎样的呢?不能说高层不重视。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明确“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以来,各级政府已经把疫情防控工作上升为一项不容有失的政治任务。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罕见地三次专门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分别针对全国、全党、全军作出动员和部署。这也表明领导层对形势之严峻的评估。
  为了动员各级政府以最大的努力来抗衡疫情,中国高层近日也印发通知,要求“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
  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也紧跟着印发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纪律,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从严查处”,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推动整改;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挪用救援款物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在实际层面,也已经在多个省市处理了包括湖北黄冈市“一问三不知”的卫健委主任在内20多名低层官员。
  当然,这种将政治性推到极致的做法,在有利于全面防御疫情的同时,也产生着很多不利于疫情防范的负面做法。比如为不使管辖内每日公布的新增感染人数的数字增加,将轻度感染者或者因没有床位等待者算作普通肺炎处理的事情等。一线官员也有其难处,疫情有不受主观意志所控制的一面,如何不被问责则是一个政治判断。不管怎样,中国政府的体制动员能力举世无双,使人刮目相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正面反应和肯定。
  然而,如果深入到中国社会基层,人们所看到则是另一番景象。
  疫情暴发凸显各种现象问题
  歧视武汉(湖北)人现象严重。一方面人们为中国人在海外受歧视而抱不平,另一方面人们(无论海内外)则视武汉(湖北)同胞为“大敌”。尽管媒体呼吁人们防御的是病毒而非武汉(湖北)人,但在恐惧面前,没有多少人可以把这两者科学地区分开来。
  疫情扩散以来,社会上每天似乎都有莫名其妙的东西在制造着恐慌,人们抢购着一切可以抢的物资,抢口罩、抢大米、抢酒精、抢护目镜、抢紫外线灯、抢手套、抢双黄连口服液,似乎天很快就要塌下来了,要尽可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捐助物资的流通成为了大问题,一方面是各地捐助的海量物资积压在仓库内分不下去,或者海外捐助的物资受层层阻碍发送不到中国去;另一方面是疫情区物资短缺,得不到所需物资,医生护士只好套着雨衣垃圾袋上岗位。而负责接受和分送捐赠物资的红十字慈善总会总保持着沉默。湖北红十字会更是激起了民愤,那么重要的一个由官方支持的组织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及一个民间人士组织(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所发挥的作用,民怨因此而沸腾。
  在官僚体系那边,尽管如最高领导层所强调的,最大的任务就是管控疫情、打胜防疫这一仗,但实际上大家好像都在互相推卸和逃避责任,中央官僚机构推给地方,地方则推给中央官僚机构。迄今,只有武汉和湖北省政府官员承认了早期的不当行为,而还没有其他部门承担责任。并且人们还是不清楚,早期的“不当”到底是人为的因素还是政策体制因素所造成的。
  疾控官员的行为更难以令人理解。理论上说,他们作为专业官员,应当是主角,无论是发现病毒、诊断病毒和向有关部门与社会公布病毒,都是他们的首要责任。但他们却抢先写文章、到国际顶尖刊物发表论文,这是为了抢先发表学术成果?还是只能到国际舞台上才能发声?武汉八名医生在疫情早期因为自行“散播”疫情消息而被地方当局约谈,甚至遭到警告。
  但即使这样的行为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通过此举人们间接地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疫情消息就是通过这种艰难的形式传播出来的。人们也可以合理地假定,如果这么大的一个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疾控官员、精英大学学者群体(仅发表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那篇题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的论文作者为45人之多)通过不同形式一起发声,武汉(甚至湖北)地方政府能够有那么大的能量和能力来围堵疫情信息吗?
  根据这一研究,去年12月中旬已经知道开始人传人了,但官方直到1月20日才告知民众。如果这群掌握信息的精英能够早些告知社会,哪怕是像那八个医生那样冒些风险,说不定局面就完全不一样了。
  各级政府在经历了最初阶段的迟疑之后,终于投入了高度动员状态,但可惜的是只有政府在孤军奋战,而没有社会的有效参与。总体上看,社会力量包括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企业家是缺位的。尽管他们中的很多也想积极投入抗御疫情,但始终找不到好的途径。
  像新型冠状病毒那样大规模的疫情可以涵盖到整个社会,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如果单有政府的努力,不管如何强大的政府都会显示其弊端出来。社会力量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社会。如果能够动员社会的力量,类似家人被隔离而智障儿惨死的案例很有可能加以避免。
  不仅如此,社会的正能量发挥不出来,但负能量倒是被大大释放出来了。很多商人企业利用这个机会毫无道德底线地推销商品,想发一把国难财。这段时间以来,对某一种药品能够医治病毒的每一次炒作,无一不是商家利用民众的恐慌心理在背后推波助澜。一些人更是伤天害理,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口罩。
  凡此种种,社会普遍地表现出已经失去了人类行为的一般常识,社会很多方面充满着反智、民粹与愚昧,而这些又导致着社会的非理性和恐慌。实际上,任何社会,比疫情本身更为可怕的是疫情所引起的大规模的社会恐慌。如果这些行为仅仅局限于一般民众之中,倒也可以理解,但问题在于,同样的情绪蔓延在社会各界精英中间,使得社会失去了一个坚定的中坚力量。正因为如此,尽管中国社会高度组织化,但社会内部则表现为失序状态。

来源时间:2020/2/9   发布时间: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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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读之四: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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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凡  来源:国际经贸在线

  (说明:本章内容虽然只有五个条款,但是涉及中美贸易关系的一些核心问题,所以讨论篇幅较长。讲述内容为个人理解,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好,现在,我们来开始讨论第二章技术转让的内容。技术转让是中美贸易摩擦的核心问题,非常重要,也很复杂。
  一、概述
  我们知道这一轮的中美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美国对中国的301调查。但是在整个这个协议,包括第二章中间,都没有直接提到301调查。301调查是美国的一个国内法程序。中方对这个程序的效力特别是基于这个程序的301措施是表示质疑的。所以在这个协议中间就没有提到301调查本身。但是第二章的内容跟301调查的调查事项是密切相关的。
  301调查包括4个事项。第一个是强制技术转让。第二个是歧视性技术许可。第三个是政府主导的以获取技术为目的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对这三个内容在第二章中间都有所规定。对于第四个事项,就是政府支持的网络窃密活动,在整个协议中间都没有提及。但是在第一章知识产权章节对电子入侵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如果我们看301调查的4个事项的内容,可以看到,它们都涉及到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转移的问题;都涉及到政府主导的问题;而且这些事项不能说全部,但是大部分是在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之外的,缺乏多边规则。因此可以说,这一轮的中美贸易摩擦是一个技术优势之争、经济发展模式之争,也是全球经济治理的规则之争。那么从经贸谈判的角度来看,谈判既会有一些斗争和争吵,但是同时也会有相互的妥协和让步。实际上中方对美方提出来的这几个要求和关切,应该说是一直给予充分的回应的。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间也可以看到,有些回应甚至在2013年就开始有。
  这一章技术转移的内容,它和第一章知识产权的内容,是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知识产权章节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技术转让的章节主要涉及到技术转让的非歧视和市场化的问题。这两部分内容是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是有一定区别的。
  这一章的内容应该说是非常重要。一方面,它确实涉及到这一次中美贸易摩擦的核心问题,另外一方面,正如这一章的第二段提到的,对这个章节的谈判可以为解决长期结构性问题打好基础。应该说,长期结构性问题就涉及到市场经济本身的一些基本运作规则和制度的问题。由于技术转让这个章节特别地强调了非歧视原则,所以这个是与结构性问题密切相关的。所以说这个章节的内容具有比较深远的影响。
  但是这个章节的内容规定得并不详细。我们看它的中文文本只有两页半,五个条文。如果我们看第二章之前的第一章知识产权章节和之后的第三章食品和农产品章节,这两个章节的规定都非常详细。但是第二章技术转让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得比较简单。由于它规定得比较简单,这样可能会为今后的履行带着一定的难度。有些概念有可能存在双方理解的不一致问题。所以为履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比如说这个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如果说中方使用强制许可,或者在跟外国的制药厂的谈判过程中间,让外方感受到了有这个强制许可的可能性,感受到这种压力,那么这算不算强制技术转让。强制许可,这是我们专利制度中间的一个内容,也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即使你不直接用这个强制许可,但是在谈判中间让他感受到有这种可能性,或者是感受到这种压力,这算不算强制或者是变相强制技术转让。像这些问题可以说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说,这个对今后这个协议的履行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这个协议每个条文的具体规定。
  二、第2.1条第一款:强制技术转让问题
  “一、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应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辖区,公开、自由地开展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压力向其个人转让技术。”
  第一个条文,第2.1条是总则。对这个条文我们详细地来讨论一下。因为这个条文的三款,实际上就是直接涉及到301调查的前三个事项。第一个就是强制技术转让。
  什么是强制技术转让?这个概念应该说并不是非常确定的。我们从投资协定的角度来说,所谓强制技术转让,它是某种投资履行要求。就是对外国投资者,对他有一些要求,比如说当地成分要求,你来投资你需要在当地雇佣多少人,使用多少当地的产品。比如说出口业绩要求,你到这儿来投资你必须要出口多少东西。再比如说,就是这个技术转让要求,你如果要到这儿来投资,你需要转让给我当地的企业一个什么样的技术。那么这种技术转让要求,它就是投资履行要求的一种形式。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强制技术转让。
  在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结束的时候,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这个协议中间,就包括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个协议中间包含了我刚才提到的当地成分要求和出口业绩要求的规定,就是禁止搞当地成分要求,禁止搞出口业绩要求。但是里面没有谈到禁止搞技术转让要求。就是说,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议中间,是没有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这些规定的。实际上,在1994年以前,我们也很少看到有国际协定中间有关于强制技术转让这方面的规定。第一次我们看到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是在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第十一章1106条首次纳入了这个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的规定。同时在美国1994年他自己设计的双边投资协定模板中的第六条中间也出现了这些内容。但是这个内容呢,在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间并没有出现。也就是说,对世贸组织的大部分成员来说,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禁止这样的投资履行要求,或者说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这些规定,它并不是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所承担的一个义务。
  但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间,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要求禁止强制技术转让。那么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的第七条中间,有这么一个规定说,“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那么这一段的规定实际上就包括了中国的一个承诺,就是中国不以技术转让为要求来发放进口许可证、发放配额、分配关税配额、或者是来进口、或者是给予进口权(这里涉及到外贸经营权的问题),还有就是给予投资权,就是允许你投资准入的问题。那么这个是中国的一个承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的2007年的中韩的投资协定、2012年的中日韩投资协定、和2015年的中韩自贸协定中间都再一次地做出了类似的承诺。根据美国的301调查报告,说2010年以后中国至少在8个不同的场合向美国做出了类似的承诺。也就是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间中国承诺不以技术转让为前提允许外资准入,这个承诺确实是中国的世贸组织义务。虽然世贸组织的其他很多成员并不一定有这样的一个义务,但中方在世贸组织中间确实有这样一个义务。中方表示我们履行了这个义务,也就是说,中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技术转让作为投资准入的一个前提,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则上来讲,对这样的强制技术转让,中国认为是没有的。实际上,如果存在这些问题的话,由于这个是在世贸组织的中国入世协议中间做出了承诺的,也是中国世贸组织义务之一,如果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没有履行这样的承诺,可以到世贸组织中去告,因为这个是世贸组织管辖的一个问题了。
  但是美方觉得,中国存在着某种实际上的强制技术转让。那么这个问题有多严重呢?301调查报告中间引用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2017年的报告,中间提到,有19%的企业认为中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那么对于这些强制性转让问题,美国的这个企业调查中间表示,有67%,就是有三分之二,是企业谈判的要求,但是同时指出,这个背后经常有政府的影子。那么企业相互之间谈判提出希望对方转让技术,作为投资谈判或者其他谈判的内容之一,这个应该来说呢,是一个企业行为,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但是这个报告里面指出来,这个企业行为的背后,有政府的作用。在这个贸易摩擦发展了两年之后,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在2019年的调查报告中,很有意思,这个时候它这个里面显示出来,只有5%的企业关心这个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了。强制转让问题被列为27个美方企业或美资企业关心的问题的第24位。这显示出来,这个好像也不是一个什么特别重要的问题了。当然,在有一些行业,可能包括一些技术密集型的行业,美国的企业对这个问题仍然非常的关心。
  所以我们从刚才上面谈到的这些信息来看,似乎这个信息是不一致的。实际上,主要就是存在对于强制技术转让这个问题的定义问题,到底怎么界定的?一种定义我们可以说是狭义的,就是刚才我们提到的中国在入世承诺中间所承诺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内容。对这一部分内容,可能应该说中国是履行了入世承诺的内容的,履行了入世承诺。否则的话,其他成员可以去告,但实际上在世贸组织中间也确实没有其他成员专门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来提起诉讼(注:严格的表述是提起争端解决)。但是美方认为关键的问题应该是更加广义的强制技术转让问题。那么这个包括的内容就很多了,它也并不一定是中国入世承诺的一部分。
  这个广义的强制技术转让包括所谓的间接的或者是变相的强制,以及在除了投资市场准入之外其它的行政监管程序中间的强制。比如说入世承诺中间中国涉及的强制技术转让,涉及到的行政程序主要是涉及到外资外贸方面的内容。但是可能在其他行政监管程序中间存在这种强制技术转让。美方提出了还有一点就是不透明的投资审批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暗中地施加强制技术转让的压力。中国在2016年10月份以前对外资原则上都是有逐项审批的这样制度。自贸区在2013年(10月)之前,全国其他地方是2016年(10月)以前对外资进入中国逐案审批程序。美方认为,在这种程序里面,可能暗含着强制技术转让压力。那么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美方认为中国是通过合资要求和股权限制进行了强制技术转让。比如说一般的汽车,到中国来投资,那么你必须要建立合资企业。那么外方跟中方的合资经营者,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间,中方合资方可能会提出技术转让的一些要求。这是商务谈判。但是美方认为如果没有这个合资要求的话,他可以办独资企业,他就没有必要进行这个商务谈判,因此也就不会产生这个转让技术的这种压力。还有一项内容涉及到,某些技术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如说通讯设备,或者有些软件,中国要求你披露源代码,或者要经过某些方面安全质量方面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间,可能你需要向评审委员会,或者是监管部门披露一些信息。而这些信息他认为在披露过程中间,就导致了强制技术转让。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报告中间提到这个审查委员会的专家甚至可能是跟他的竞争对手有密切的联系的,无法保证这些技术不被泄漏。因此他们认为这都可能成为强制技术转让的一个渠道。
  对美方的这些担心,应该说中方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给予实质性的回应。比如他们认为投资审批程序有不透明的问题。中方从2013年开始就在自贸实验区里面开始试验,取消逐案审批的这个投资审批程序,到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在全国范围取消了投资审批程序,改为备案制。到今年1月1号,备案制都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到中国来设立企业的话,可以跟内资企业一样。不用经过商务审批和商务备案,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就可以了。
  那么对于合资要求和股权限制。根据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投资限制性指数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2013年之后,就是从2014年开始,合资要求和股权限制不断地被取消。这使得有关的中国的投资限制指标不断地下降。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行业,外方可以建立独资企业。这些事情呢,都是在中美这一轮贸易摩擦,从2017年8月份美方开始进行301调查之前,中方一直在开始做这些方面的改革措施、改革开放的措施。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概念跟大家来做这一方面的解释呢?因为这个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是美方这次对中国加征关税的主要依据。这一次在总则的第一段中间明确: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统称为个人,应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辖区,公开、自由地开展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压力向其个人转让技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后面有几个条文都是在这个方面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后面,我们都会再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三、第2.1条第二款:歧视性技术许可问题
  “二、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
  那么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问题。总则的第二段提到: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那么这一句话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强调了技术转让的市场化原则。
  但是这个问题呀,实际上在国际技术转让的这个领域是存在长期的争议的。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问题上有很长时间的争议。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问题,也可以说是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联合国也就此通过一些规定,但是是非约束性的。也讨论过联合国的技术转让守则,但是这个技术转让守则,它一直是个草案,没有正式生效。这些规定中间都谈到了技术垄断问题、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的监管。但是一直没有形成有普遍约束力的一个协议或规定。所以很多发展中国家主要靠一些国内法来防范技术垄断问题,管理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
  那么对这个问题,美国认为中国目前在国内法中间的一些管理措施存在问题。美国在301调查报告出台的第二天就在2018年3月23号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了一个诉讼(争端解决要求)。那么这个诉讼,我们把它叫做DS542案,对中国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说中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四条里面要求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方要承担受让方使用、转让技术造成的侵权责任,对这一条表示反对。中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说,如果外国的技术转让方,转让一个技术给中国的技术受让方,中国的技术受让方他很难去判断这个外国的技术转让方转让的技术,是不是对第三方有侵权行为,所以要求外国的转让方,你要保证你这个产品你这个技术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果侵犯了,技术转让方要来承担侵权责任。那这个有没有合理性呢,当然也有一定合理性,技术的受让方,他确实很难去判断技术转让方那个技术是不是有完整的权利的。美方认为中方的这个规定不合理。美方提出来的也有他的道理。他说,你在国内的合同法中间,国内的技术转让中间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补充说明:这里应加上“强制性”三个字。《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国内技术转让对此问题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所以你这个规定,给予外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待遇低于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待遇。这个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美方提出的第二项指控。中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里面要求,任何进口技术的改进成果都属于改进方,就是说谁改进这个成果就属于谁,那么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间,这个规定是个强制性规定;在中国的合同法中间其实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中国国内的合同法中间,这种规定是一个缺省性规定,就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改进技术的成果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改进成果就属于改进方,中国的合同法中间对国内技术转让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对于对进口技术就是强制性规定,改进的成果属于改进方。所以美方认为这个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美方还认为《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里面规定的一些内容,比如说规定技术进口许可合同不得限制中方改进技术或者使用所改进的技术等。这些表述跟中国的国内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同,给外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待遇低于中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待遇,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美方指出的第四条就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第43条授权中方的合营企业方在技术转让合同终止以后还可以继续使用转让技术。这个违反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专利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原则。
  美方的这些指控在2017年8月份美方开始301调查的时候就已经提到了。所以2017年8月份的时候,我在国际商报上写了一篇文章,讨论美国的这个强制技术转让和歧视性技术许可方面的这些关切。里面一方面我对有关的一些概念进行了一些澄清,但是同时我也提出来,面对外国的挑战,如果我们能够认真研究,提高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水平,这也可以成为一件好事。对这一部分的内容,歧视性技术许可的内容,美国采取的措施是到世界贸易组织中间去提起争端解决,我们认为这种方式,到多边裁决机构去寻求这个裁决,这是解决贸易争端的一个正常的渠道。虽然当时中国国内的专家对美方的这些指控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经过研究,2019年3月18号,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美方提出来的这几条,认为在技术许可方面中方给予外方的技术的持有人的待遇低于给予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待遇,对这一点实际上是予以了考虑,并且把美方提出来的这几个法规的条文都相应地全部删除了。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应该说是得到了解决。
  美方在世贸组织中告中国的这个案子,DS542案,这个程序本来在进行之中,但是2019年6月3号,美方就要求专家小组暂停了程序。这个暂停的时间到2019年的12月31号。按理说这个案子应该可以结了,因为它里面提到的这几个问题,中方都已经进行了修改。
  美方对歧视性技术许可提出这几个具体问题,在这一章的协议中间都没有进行规定。可能是因为中方已经在2019年3月18号把相应的条款删除了,这个问题算是解决了,所以就没有放在协议中间来规定。但实际上我们看到在其他的章节也有很多已经解决了的问题,仍然把它写在协议中间了。但是这一章对这个歧视性技术许可的内容,就没有把它写在章节中间。那么这一段中间对这个歧视性技术许可的问题只做了这么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只有这么一句话,没有对具体内容做规定。这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给协议的履行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
  为什么说这给协议的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呢?因为美方在世贸组织告中国的这一状,最主要的是告国民待遇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外方的技术转让人的待遇低于对中国国内的技术转让人的待遇。我们现在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的一些条文都删除了,基本上对外方的技术转让人的待遇就跟国内的技术转让人的待遇就一致化了。实际上,对于中国国内的技术转让,我们的合同法也是有一定规定的。比如说,合同法的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阻碍和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里面(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哪些情况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也都做了一些规定。也就是说,技术转让的双方他们确实有技术合同的契约自由;但是呢,不应该有这个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那么这一点实际上也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比如说对有些情况,包括诸如独占性返授条款(注:规定技术受让方的改进成果只能独占许可给技术转让方的条款)等这些问题,也是有一些规定的,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或者控制此类活动的。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的国内法以及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这个契约自由,技术转让的契约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也还要受到国家的关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方面问题监管的约束的。在现在我们的这个第一阶段协议的这个章节中,不是具体地规定美方挑战中国的那个4个条款或4个方面,而就是原则性地写了这么一句话,原则性地表示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那么我们的合同法的第329条这个规定还符不符合这个章节里面表述的这个意思呢?对这个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间,说不好也会产生一些争议。
  四、第2.1条第三款:政府主导的境外投资问题
  “三、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
  那么下面我们来看第2.1条总则的第三款。这一款的内容讲到,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这一段话是对应着美国在301调查中间对中国的第三项指控。实际上这种境外直接投资,投到哪个领域,是不是去并购人家的技术密集型环节等这些问题,在现有的国际协议中并没有看见明确的规定,没有国际规则约束,不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实际上中美之间对这个问题在双边协议上也没有约束。中美曾经谈判了多年,希望达成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但是这个双边投资协定,一直没有谈成。而在实际投资活动中间,美国有一些地方政府还非常欢迎中方的投资。当然绿地投资是特别欢迎,并购他们也欢迎。有些地方政府还主动地提出自己有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一些产业,欢迎中方去投资。
  对这个问题实际上在2016年以前,中美之间似乎倒还没有特别大的分歧。但是从2016年开始双方开始对这个问题就产生一些分歧。主要是因为在2015年中国推出了一个中国制造2025计划,然后在2016年的时候中国的对外投资达到一个高峰。按照美国的301调查报告上的统计,在比如说2000年2001年这段时间里面,中方对美国的投资还是主要以绿地投资为主,但是2015年2016年中方对美方的投资,达到很高的金额,达到高峰,同时这个投资的方式以并购为主。美方就认为中国政府主导有选择地挑他的一些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密集的企业进行并购,同时就把美国的一些高科技拿到手上了。他认为这不仅减损了他的技术优势,而且这种行为不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有政府的支持和主导的行为。因此他们提出来要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
  在2018年3月份美国发布301调查报告的时候,针对几项指控,他每一项指控提出的这个措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针对强制技术转让,他采取的措施提出来是关税。针对歧视性技术许可,他采取措施是到世界贸易组织去发起争端解决。针对这个系统性地支持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的境外直接投资这种行为,他拟定的措施是要对中国的投资进行限制。这个限制当时是准备是以美国总统行政手段对中国进行歧视性的行政措施,投资限制措施。301调查报告发布以后,美方宣布决定是否采取措施的时间是在6月底。当时引起了市场的一些担心。因为要采取这个歧视性的行政措施对中国进行投资限制,就需要引用一个美国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这个法一旦引用,市场担心会引起中美之间的经贸摩擦迅速的升级。因为这个法它有一些非常特别的措施,包括冻结和没收外国在美国的财产。如果达到这种程度的话,那可能中美之间的这个关系就会非常的恶化。所以市场对此表示担心,当时引起了股市的大跌。
  但到了2018年6月底,美国总统宣布他的措施的时候,就宣布不打算采取歧视性的行政措施来限制中国的投资,而是用立法的方式。立法的方式是准备修改它的法律,强化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的这个程序。所以在2018年的8月份,特朗普签署了一个法案,这个法案叫做《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简称FIRRMA.这个法案实际上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间确实可能对中国有一些歧视,包括它有一个特别名单,这个特别名单又是可以不公布的。所以对有一些国家,特别的这个国别,他可能一些限制措施审查措施更加严格一些。而且这个措施它也还有一些不透明性,所以可能这个里面的也是有一些歧视性的措施在里面。但是因为他没有专门采取一个歧视性的行政措施,所以这个问题就没有成为中美之间经贸摩擦的一个焦点问题。
  中方在自己的《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的第40条里面做了一个规定,就是说,任何国家或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美国没有对中国采取直接的歧视性的行政措施,那么从中国的角度来说,也就没有必要对美国的投资进行歧视性的行政措施。实际上呢,反而中国在大力地吸引外资,包括美资在内。但是《外商投资法》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进入中国,要面临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审查这个制度可能今后也会进一步的完善。
  那么对这一部分的内容,就是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这个内容,第二章的规定也没有非常的具体。主要就是还是体现在这个总则的第三段,这个规定也比较简单,而且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给我们执行这个协议也带来了一定不确定性,有一些风险。这个里面关键的问题就是我们今后的境外直接投资该如何监管?比如2016年当时对外投资规模非常大,因此在2016年之后,我们对境外投资进行了一些规范,主要是防止通过这个对外投资,搞资本外逃。资产端在国外,负债端在国内,把风险留在国内,然后这个钱跑出去了。所以在2016年以后我们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各方面的规范也在逐渐的完善。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则的完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不同的产业在监管尺度上可能也会有所差别。这种分产业监管尺度有差异的这种情况,会不会有可能跟目前这个协议中间的规定有冲突。而且这个里面讲到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其个人,做这些境外直接投资活动。那么我们的走出去战略,今后怎么执行。我们的这些银行在支持走出去活动的时候,这个信贷的发放有没有一定的产业的差异化,那么这种差异化会不会跟总则第2.1条里面的第三段的这句话有冲突。这些都是我们今后可能需要注意的地方。
  五、第2.2条:市场准入中的强制技术转让
  “对于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
  下面我们来看其他的一些条文。可以说后面的第2.2条、第2.3条、第2.4条,都主要是具体地针对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禁止强制技术转让规定的一些内容。首先,我们看第2.2条市场准入:对于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这个内容应该说是没有超过中国的入世承诺的这个范围。
  在投资准入的这个环节,不搞强制技术转让,是中国的世贸组织义务。那么中方以前的意思是说,中方没有这样的行为,在投资准入环节搞强制技术转让,中方没有这样的行为。主要是说中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去要求外方在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需要进行技术转让。那么现在就进一步明文规定,不许有这些行为。以前还没有一个国内法的明文规定,现在是明文规定不许有这样的行为,不许搞强制技术转让的行为。在2019年的3月份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今年1月1号正式实施的这个法律的第二十二条,里面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同时也讲到,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大家注意看中国的这个法律,它的这个表述还是比较完善的。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这里面体现了一种平衡,一方面是要平等协商,确定你有契约自由,但是同时,你要遵循公平原则。所以实际上在这个里面中方是没有在这个规定中间,在《外商投资法》里面,并没有放弃我们的《合同法》的第329条里面规定的这个精神,就是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这样的技术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有可能违反了公平原则。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次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强制转让技术,这是一个非法行为。
  六、第2.3条: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与程序
  “一、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或维持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
  二、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将技术转让给己方个人,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三)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三、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使用或偏向由己方个人所有或许可给己方个人的相关技术,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三)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四、双方应使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透明。
  五、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六、双方应对外国个人在行政管理、监管或其他审查过程中披露的任何敏感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好,下面我们来接着看第2.3条。第2.3条里面是讲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这个里面包括6段(款)。
  第一段提到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或维持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那么这个包括我们中国原来在外商投资监管过程中间的商务审批制度。美方在301调查报告中间就认为这种商务审批的制度就暗藏着强制技术转让的这种可能性,或者给投资者带来这种压力。那么实际上,中国现在是对这个制度就全部取消了。中国商务审批制,对外商投资的商务审批制度,就已经全部取消了。
  第二段就是非常具体的规定,不得搞强制技术转让的这个内容,提到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将技术转让给己方个人,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三)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那么现在我们的《外商投资法》,就是今年1月1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就进行了这个相当具体的规定。还有《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就是这个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讲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如果把这个内容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的第七条对比,中国在入世协议中间承诺的那些监管环节,主要都是涉及到外资、外贸的这些环节。那么现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谈到的这几个监管环节,实际上就包括了可以说是所有的行政监管的环节。从准入到许可到检查到处罚,所有的这些行政手段,都不能利用它来给外方施压,让他转让技术。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间,不但说强制,而且说变相强制,都是不允许的。相应地,在2019年4月份《行政许可法》修改的时候,第31条也增加了这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讲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所以《行政许可法》里讲直接或间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强制或变相强制,都是不允许的。而且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第43条和《行政许可法》的第72条都规定了罚则。就是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或变相强制,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实际上在《行政许可法》里面,他是对任何技术转让(注:包括内资企业间的),你如果要求,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作为给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话,那么都是违反这个规定的。有关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在第2.3条的第二段的里面,特别还有一个是讲“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这个有利条件可以说就是某种优惠措施啦。你要得到我的这个优惠措施,继续得到我的这个有利条件,给我转让一个什么样的技术,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我们说,这是一种诱引式的强制技术转让,就是如果说其它的这个强制是这个大棒,用大棒的强制,这个就是用胡萝卜的强制,用胡萝卜来诱导你转让技术,用一个优惠措施,这个也是不允许的。实际上,现在我们国家的这个优惠措施并不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并不多。在2008年以前这种优惠措施非常多,特别是税收优惠措施。现在就比较少了。主要就是有这个西部地区的所得税优惠,这个对内资企业有,对外资企业也有,只不过规定的这个优惠目录不一样。另外在中西部地区的使用土地的优惠,其实这个优惠,对内资企业也有。还有一个,是这个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的减免。总的来讲优惠措施已经不是很多了。在2008年以前,那个优惠措施非常多,尤其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是很大的优惠。现在基本上在绝大部分地区,内外资的税收是一致化的。但是这里面,还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今后注意。就是我们在西部地区虽然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都有这个税收的优惠,一般的地方,内地其他地方是25%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但在西部地区对某些产业可以有1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也就是说有10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但是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哪些行业可以得到这些税收优惠,这个目录是不一样的。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专门有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目录。鼓励目录中间规定了哪些行业可以获得这些税收的优惠。这个鼓励目录中间涉及的行业,一般来说它应该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中国特别需要的。总体来说它的技术含量应该比没有在这个鼓励目录上的就有可能技术含量要高一些。那么这个就需要注意。
  第2.3条的第三段里面提到了一个以前在讨论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时候,讨论得不多的一个问题。这里面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使用或偏向由己方个人所有或许可给己方个人的相关技术,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批准一项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如果说第二段讲的是不能搞强制技术转让。那么第三段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不许强制外方使用你的技术,不得强制外方使用己方的技术。那么为什么会要提到这样的问题呢?我想,这里面用一个例子来讲可能就比较清楚。比如说中国的这个电信技术,现在都已经是4g和5g了,但比如说我们用3g的时候,在3g的时候我们看到,中国国内的几个电信企业所使用的技术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中国电信,它使用CDMA2000。这个技术里面美方的所持有的专利比较多。中国联通使用的是WCDMA,这个里面欧洲企业所掌握的专利比较多。而中国移动使用的是TD-SCDMA,那这个里面中国移动的这个技术标准里面就是中国的企业的专利比较多。那如果现在有一个外方的企业要进入中国来经营这方面的业务。当然了实际上中国到目前为止,从入世议定书的这个承诺一直到现在,中方还没有允许外方可以独资或者是控股从事基础电信的业务,到现在还没有允许。我们假设现在是允许的话,那外方进入中国,按照这个规定的话,就不许强制要求这个外方的企业,比如说美方企业,一定要使用比如说这个中国移动的TD-SCDMA,就是中方的专利为主的这样的一个技术路径、技术标准。不能限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它使用的这个技术。它使用哪个技术应该是由它自己来决定。就是这个内容。
  第2.3条的第四段是讲到双方应使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透明。对这个问题,中国2019年3月份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的第十条中间就有明确的透明度的这个规定。讲到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另外,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这是《外商投资法》里面的规定。同时,在《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其中也讲到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所以应该说,至少在行政许可方面,中国法律是有比较明确的透明度的要求的。
  第2.3条的第五段和第六段就涉及到敏感技术信息的问题。第五段讲到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第六段,双方应对外国个人在行政管理、监管或其他审查过程中披露的任何敏感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这个问题事实上美国的301调查报告中间实际上他是提及了的。他认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技术转让的一种手段。比如说外商投资企业要搞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可能要通过一些评审,比如说环境方面的评审,那么评审的时候就会有评审委员会。这个评审委员会要求被评审者提供的信息,应该基于必要性的原则,不能够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而且对这些信息,评审者他有保密义务。包括我们有一些行业里面涉及到软件,可能要评审这些软件的安全性的。那就涉及到应不应该披露源代码的问题。这也是可能涉及到敏感技术信息。在《行政许可法》的第5条,在2019年的这个修订中间,就增加了这样一段话,这段话是在这次修订中间增加进去的,“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如果说审批机关行政机关,他违反这个规定,泄漏了相关信息,在这个《行政许可法》的第七十二条中间专门有这个罚则,相关部门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同时在《外商投资法》的第34条中间,中国是规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个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在信息报告制度在这里面也专门规定,它的内容和范围要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来确定。就是有必要的信息报告,不能说主管部门把一些不必要的信息也要求你去报告,这个就不符合这个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这个过程中间泄漏或者是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间知悉的商业秘密,要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和第2.3条,我们这个协议中的第2.3条第五段这个要求是一致的,也可以说是对这些要求的落实。
  七、第2.4条:正当程序和透明度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涉及对方个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的。
  二、双方应确保公布与本协议所涉事宜相关的行政程序规则,并提供实质性通报,内容至少包括程序所涉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及相关救济和制裁措施。
  三、双方应规定对方个人有以下权利:(一)在针对他们的行政程序中,查阅证据并有实质性机会作出回应;(二)在行政程序中由律师代理。”
  那么接下来呢,是第2.4条,正当程序和透明度。首先呢,是双方应确保所有涉及对方个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在2019年《行政许可法》的修改中,《行政许可法》的第5条专门有这么一个修改。原来第五条中的第一句话是说,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此在里面专门增加了一个词“非歧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那么这四个要求,跟这个第2.4条的里面谈到的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这四个要求是一致的。而这个里面第2.4条的第一段中间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更加强调要确保所有涉及对方个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这个问题应该说也是外方经常抱怨的一点,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间,有的时候不同的地方他这个执法的尺度不一样。甚至一个地方他换届了,这届政府和下届政府,他执法的这个尺度也有所不同。全国的范围之内。保证这个法律法规的执行都做到公平、公正、透明、非歧视,其实这个对我们放管服的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2.4条的第二段这个里面讲到,双方应确保公布与本协议所涉事宜相关的行政程序规则,并提供实质性通报,内容至少要包括程序所涉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及相关救济和制裁措施。在《外商投资法》里面第十条刚刚谈到过的,讲到了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另外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的依法及时公布。那么像这些都是有这个透明度的要求的。原则上来讲,这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经公开的话不能生效。实际上相关的这个规定,在这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中间,它也有类似的规定。这里面特别是这个规范性文件,涉及到有些行政程序的这些规则,都应该要公开透明。
  这条的第三段中间还提到,双方应规定对方个人有以下权利:包括,在针对他们的行政程序中查阅证据,并有实质性机会做出回应;在行政程序中由律师代理。那么从我们现在的这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间,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呢,都有一些与此相应的一些规定。《行政许可法》的第7条里面讲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29条中间讲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那么也就是说,可以委托代理人,一般来讲,我们理解,这个代理人,肯定也是应该包括由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这种情况。但是《行政许可法》的第29条中间也讲到: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有时候法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需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那么这种情况呢?可能他不能够委托代理人。这是我们现在的《行政许可法》中间的规定。那么这里面可能也需要考虑,这个规定跟我们现在这个协议中的第2.4条第三段是不是完全一致。因为这个里面它就是讲在行政程序中由律师代理。在这个协议中间它没有规定这个例外。
  另外我们看到,在《行政处罚法》(注:2017年修订)中间,对于相关的这个当事人查阅证据和给予实质性机会做出回应的这个权利,也是有所规定的。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中间的规定的是,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三十九条中间规定,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里面需要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他如果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前面的那些规定进行,没有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这个行政处罚的决定就不能够成立。当然这里面也讲了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另外还有一点,在《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他要求听证的话,就应当组织听证。那么听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的时候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所以这些规定基本上跟这个第2.4条的第三段是一致的。但是《行政处罚法》里面谈到代理的问题的时候,是讲到在听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进行代理。如果这个处罚不是一个较大数额的处罚(罚款),是一个很小的一个处罚(罚款),不用搞听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不是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办理这个事情,这个《行政处罚法》里面没有规定。这些我们都需要来进一步的研究,是不是现在我们这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的一些行政监管环境中间,涉及到这个对方个人的权利的,外方个人的权利的,是不是跟这个协议的相关规定相吻合。这个在今后的履行协议过程中间,肯定也是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
  八、第2.5条:科学与技术合作
  “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科学与技术合作。”
  这个协议的第二章的最后一条第2.5条,非常简单,科学与技术合作。里面就一句话,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科学与技术合作。其实我看到这个英文版中间甚至都没有“考虑”这个词,翻过来应该是:双方同意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科学与技术合作。虽然双方在技术这个问题上,有一些的竞争关系,但是也还是要继续开展科学与技术合作,表明了这么一个愿意技术合作的态度。那么这就是第二章的全部内容,我们就讨论到这个地方。
  

来源时间:2020/2/9   发布时间:2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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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读之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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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凡  来源:国际经贸在线

  (说明:本讲座仅仅代表讲座人个人观点。对于所讲述的内容有不同看法和观点的,欢迎各位读者和专家留言指正,不胜感谢。)

  好,那么今天我们来开始讨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第一章,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个内容。
  一、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这一部分内容啊,应该来说呢,它里面规定的很多的这个措施啊,都是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方向的,应该说呢,相对来说争议比较少。中方在这个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这方面的总体态度呢也是比较积极的。
  但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间,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实际上呢,对这个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问题,也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那么在2004年的时候,普林斯顿大学的Grossman教授和香港科技大学的EdwinLai教授啊,他们曾经一起发表过一篇论文(注:Grossman,GeneM.andEdwinL.-C.Lai."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mericanEconomicReview,2004,v94,1635-1653)。在这篇论文中间他们指出啊,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它的这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啊,肯定应该是不一样的。像美国啊,它人均的这个GDP6万多美元,中国的人均GDP1万美元,那么发展阶段不同可能最优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呢,可能就应该有所不同。那么如果说,双方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一致化啊,在他们这篇论文中间呢,认为这种一致化的这种做法呀,可能并不一定是实现全球效率最优的这个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那么如果用一个外力,强行让他们这个标准一致化,而且呢,是按照这个全球福利最高的这个标准来一致化,那么往往呢可能对于这个落后国家来说,它的这个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损失。所以呢,他们这篇论文是对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把这个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一致化的这样的一个做法是提出了一些疑问的。
  但是呢,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我们其实也应该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首先一个呢,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方面啊它不光是一个标准高低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知识产权的治理管理的问题。因为原来根本就是缺乏这套制度,所以呢,在通过跟发达国家打交道的这个过程,从发达国家那里学习在这个领域中间的这个治理的方法。这是一种治理能力提高的一个过程。实际上呢,中国通过历次的和美国的这个知识产权谈判,包括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间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的谈判,中国在这个过程中间呢,也是学到了很多东西。我们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呢,也是在不断地完善,不断地进步。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呢,就是正如这个协议中间的第一章第一节中间提到的一句话,说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生产国。现在中国的这个每年的专利啊,这个数量啊,在世界上呢,也是居于前列了,虽然可能质量跟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这个差距,但是呢也正在不断地提高。那么从这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消费国的角色转变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生产国的角色,这个对中国来说啊,一个更加高标准的,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对中国来说呢,就会是越来越有利。而且呢,中国现在是正在强调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发展创新型企业,来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那么如果是考虑到这个因素的话,那么可能一个高标准的知识产权的这个制度,可能有利于推动中国向这个创新型国家进行转型。所以从中国的发展的这个角度来看,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从长远来说对中国是有利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看到呢中方啊,实际上在这个谈判过程中间,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面表现得是比较积极的。
  那么下面呢,我们就对这里面的一些具体规定啊,拣一些重点的地方,我们来讨论一下。
  二、商业秘密
  在第一章里面,第一节规定了一些一般义务之后,第二节的主要内容就是讨论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问题。这一部分规定的很多的内容啊,实际上大都已经在2019年4月份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间,大部分都已经体现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11月份就曾经修订过一次。时隔仅仅一年半的时间,在2019年4月份再次修订。其实,2019年4月份修订的时候呢,中美的这个谈判正在进行之中。那么实际上,也就是中美在谈判的过程中间,美方提出来的有一些这个建议啊,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一些建议,实际上呢就已经被中方开始采纳。
  那么这个里面谈到一个概念是保密商务信息。这个概念呢,现在在这个中国的法律中间,倒是没有一个完全一样的一个概念。在这个协议中间,它是有一个脚注,对这个概念进行了一些这个阐述。但是我们看到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里面,在谈到商业秘密的定义的时候,其实呢就已经体现了这方面这些内容。第九条中间原来讲到这个商业秘密的时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修订之后呢,就在最后的这个表述呢,这个最后几个字呢,改成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那么这种修订啊,可能是我们原来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这个实践中间可能更多地强调了这个技术信息,在实践中间呢,保护得比较多。对有一些这个商业信息啊,比如说你的这个采购商啊,采购来源啊,这些方面,这个保护的力度不够大。所以这一次呢,这个修订中间是把最后这个表述,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改成“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就把它这个范围呀进行了一定的扩大。
  那么接下来这个协议中间谈到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在这个里面呢,提出来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那么实际上呢,这个意思呢,实际上也是已经体现在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的修订中间了。但是呢,它对这个经营者这个概念,它这个界定呢稍微有所不同。这里面的表述是,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个第九条呢,是进行了这样的一个修改。
  那么对于这个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的范围。在协议中间的第1.4条,进行了一些列举。我们看列举的这些内容啊,基本上也都体现到了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的修订中间。比如说啊,这个电子入侵,这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间写的是“电子侵入”,这个意思呢,应该是一样的。还有包括“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等。这些内容都体现在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个第九条中间了。
  在协议的第1.5条呢,提到了这个民事程序中间的举证责任转移。就是这个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这个民事司法程序中间啊,如果呢,这个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一些初步证据的话,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业秘密,那么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啊,转移到被告方。还有里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那么这一部分的内容啊,实际上呢,都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32条。如果我们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可以看到啊,这一条是这个在修订过程中增加的一条,这一条基本上是反映了这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的这个内容。
  那么还有这个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这里面提到啊,双方应该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在中国的这个司法实践中间啊,一般来说呢,启动刑事执法这个门槛呢,有这个概念叫“重大损失”,这个重大损失,按照这个2004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基本上是就是50万,50万元这样一个门槛。这个里面,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中间虽然规定了50万这样的一个门槛。但是呢,并没有去仔细界定,这个50万的这个门槛,这个重大损失,是完全是实际损失啊,还是有其他的一些个损失。比如说呢,补救的成本等等。那么这个呢,在这个协议中间就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说这个这里面讲到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来充分证明。那么实际上呢,这个内容呢,我认为呢,可能也不需要再对刑法进行修订。就是我们在这个司法实践中间以后的司法解释中间,把这个重大损失的这个界定啊,相应地更加清晰,把它这个内容啊,包括除了实际损失之外的补救成本这些。这个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把那个协议这个相应的内容来进行履行。
  那么还有这个第1.9条,提到的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那么这个内容啊,我们看到实际上在2019年3月15号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中间,已经有所体现。这个《外商投资法》啊,最开始的草案中间还没有这一条。在这个立法讨论的过程中间,后来有意见补充了这一条。补充的这一条呢,是放在《外商投资法》第23条。实际上就是我们的政府机构在这个执法的过程中,在监管的过程中间,获得了一些个企业的这些商业秘密,那么呢,它有责任对它进行保护。如果没有保护好的话啊,根据《外商投资法》第39条,那么相应的政府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他就需要相应地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个都在这里进行了这个规定。
  三、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与专利
  那么在这个部分的第3节和第4节呢,是规定了一些个这个药品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的问题。那么特别是对药品的专利的有效期啊,这里面规定了一个延长的机制。就是双方应该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间的不合理延迟。因为对于这个药品来说,可能它在这个申请专利授权或者申请药品上市的审批过程中实际上很长,可能这个导致它的一些延迟。那么这个专利的有效期啊,把它延长,以弥补这些个延迟。这个呢,我们国家现在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把这个内容已经体现进去了。那么实际上我们看到,在2019年4月份的时候,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就修改了。《专利法》其实也一直在讨论修改的过程中间。但是呢,《专利法》到现在还没有修改完毕。但是我们看到《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的这个草案的第43条,就实际上已经是专门把这个专利有效期的延长问题在这一条里面啊,已经进行了规定。我们相信,它以后呢,也是会很快地通过,把它修改过来。
  如果我们看它的表述的话,那个修正案草案的表述的内容啊,跟这个中美这个协议中间的这一部分的内容啊,是非常一致的。这个里面其实也还谈到,中国可以限制这种专利的延长的这种调整最多不超过5年,且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这个5年和14年的标准啊,都完全体现在这个专利法修正案的这个草案中间了。这种专利有效期的延长啊,每延长一年,这可能就是一个巨大的一个经济利益啊。我们国家的这个国产药品啊。这个创新药或者原研药啊,是比较少的。我们的很多的这个药啊,都是在这个西方的这个大的制药厂,它的这个药品专利到期了以后,我们呢进行仿制。这种仿制药呢,因为它是在专利到期了以后进行仿制的,它是合法的。但是呢,这个我们自己创新的这个药啊,是比较少。那么这个把这些个专利的有效期进行延长以后,实际上一方面呢,保护这个进口的创新药原研药,同时呢也可能能够刺激我们国家的这个药厂更多地去研制这些个创新药。
  四、电子商务平台相关的盗版与假冒
  那么在这一部分中间还谈到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的问题。这个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呢,提到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止假冒和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法》第84条,对这些个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这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是有所规定的。但那里面规定的啊,这个惩罚机制主要是罚款,情节严重的50万到200万这个罚款,还没有提到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这个相关的这个内容啊,是不是以后可能还需要再修改《电子商务法》这样的法律,这个啊,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这个可能是需要有关的法律法规上面,需要在这个问题上强化。
  五、地理标志
  在知识产权这部分内容中间呢,还专门有这个关于地理标志的这个内容。地理标志这个制度啊,美国的制度跟欧盟的制度,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因为美国呢,它不像欧盟国家那样历史悠久。有一些产品在欧盟看来是应该用地理标志来保护的,但是从美国的角度来说呢,它可能认为这是一种通用名称。比如说有一种奶酪,Cheddar,就是切达奶酪。那这个地方呢,它是英国的一个小村,它生产的这个奶酪很有名,叫这个名字,叫切达奶酪。那这个名字呢,用了很多年很多年了,从美国人的角度来说,它认为这已经是一个通用的名字了;从欧盟的角度来说呢,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地理标志,因为它这个名字,本来是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地名,应该作为地理标志来保护。所以这个呢,双方在这方面呢,是有一定争议的,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间。
  另外呢,美国保护地理标志啊,主要靠商标法来保护;欧盟是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来进行保护。因此美国它更加强调要尊重在先的商标权。这个问题呢,在这个地理标志这个内容中间,他们也提出来了。对中国来讲,可能这个中国的地理标志的这个保护制度啊,到底是更加倾向于接近美式的还是欧式的,对中国来说呢,可能关系不是那么大。(补充:在讲授时这部分没有展开,一句带过了。其实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一直处于调整过程中。在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之前,中国地理标志制度有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总局科技司管理的地理标志制度—-多年前国内质检和边境检疫两个系统曾经有两套制度,后来合并;还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管理的基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制度;第三个是农业部管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2018年机构改革以后,原来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分别管理的两种地理标志制度,都统一归到了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下。但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我们可以看到,这两套地理标志制度仍在同时运行。我国地理标志制度今后的走向仍需进一步观察。)
  那么这次呢,美方提出来的一些保护措施啊,中方啊有些内容也接受了。这个里面有一个问题呢,就是在第1.15条,提到地理标志国际协议的这个问题。其中提到了中国应该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机会,以对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和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志提出异议。实际上呢,在去年,也就是2019年的11月6号,中国跟欧盟呢,刚刚签订过一个地理标志协议。现在这个里面提出来啊,要给予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机会,让他们对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附函所例举地理标志能够提出异议。那么这个协议是今年的1月15号签的,在这之前啊,中国跟欧盟签的这个协议。那是不是还需要回溯到那个时候啊。因为中欧的地理标志协议是签订在前,所以这个问题在执行的中间是怎么处理,我们还要进一步地观察。
  六、执法、商标、履行等问题
  那么在这个知识产权这一部分中间还包括了很多这个执法的这些内容。比如说这个1.21条,边境执法行动;1.22条实体市场执法的那个内容。
  还有这个就是关于商标。商标呢,这里面规定得比较简单。主要是呢,就是要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这个呢,已经体现在2019年4月份中国《商标法》修订中间了。在中国《商标法》的修订第四条中间专门加了那么一小句话: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就是你这个商标注册啊,不以使用为目的,这属于一种恶意注册。对这种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驳回,那么对这个内容呢,也是已经体现在中国的《商标法》的这个修订中间了。
  那么在这个协议中间呢,还特别提到了这个处罚的问题,要为了达到阻遏目的处罚。在我们今年1月一号这个制定的(注:此处口误,应为生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间,也都提到,这个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以前这个知识产权这个赔偿制度啊,往往呢,是基于实际损失,就是你被侵权了,你得去证明你自己有实际损失,或者去证明了这个侵权人呢他获得了多少利益。那么,你的这个要求的赔偿啊,基本上是这么个水平,但是实际上呢,有的时候呢,你去证明自己有多少实际损失是很难的,那可能侵权了那个假冒了你1000件产品,可能你自己收集证据啊,可能也就只能收集到比如说100件。那你自己很难完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这个实际损失有多大。在(原有法律例如2013年版《商标法》中以及)司法的实践中间呢,那现在法院呢,它在这方面实际上呢也是考虑到了这个因素。因此,对于这些恶意的侵权行为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在这个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可以给你判这个一到三倍这样的赔偿。那么这一次的这个法律的这个修订啊,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这些法律,把这个侵权的这个损害赔偿的这个标准的进一步提高,提高到1到5倍。那么这个就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这个呢,对这个侵权行为啊,它起到一个更好的一个阻遏的这样一个作用。(补充:另外,原有法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新的《商标法》把这一赔偿金额上限提高到了500万元。)这些呢,都是跟这个中美这个协议的这个要求呢是一致的。
  那么还有这个履行的问题,对这一部分协议的履行的问题。在这个1.34条中间,规定的就是双方应按国内法定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那么这个表述应该来说呢,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原来呢,在2019年4月底5月初,双方谈判破裂的时候,境外的媒体啊,曾经谈到这个破裂的其中一个原因呢,就是中方不愿意把一些修法的这个时间表啊,列在协议中间。因为这个很容易理解了啊,我们谈判的这个官员呢,他是这个啊行政方面的人员,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人员。他不是立法机构的人员。那么,在这个协议中间,他其实是无权代替立法机构,去承诺修法的时间表的。但是呢,他是完全可以按照国内法定程序向立法机构来提出修法的建议。那么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谈判的过程中间,中方就已经在推动立法机构去修改有关的法律。但是这个修改法律的这个过程啊,有的时候呢还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就在2019年4月份就修改过来了。但是呢,《著作权法》和这个《专利法》,它可能就没有那么快地修订完毕。可能也有的内容还需要再进一步修订。但是从这个行政系统的这个官员来说呢,他们可以按照国内法定的程序向立法机构来提出修法的建议,推动这个法律的修改。
  那么在这一部分中间呢,还提到了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中国将制定行动计划,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在2019年的4月份,中国的有关部委啊,就曾经推出了2019年保护知识产权的铁拳行动方案。这个里面呢,对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啊,这个各种行动啊,做了很多规定。那么在2019年的1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专门发布了一个《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个意见一共有7个方面,23条。在很大程度上啊,这个意见中间很多内容,也是跟这个中美协议是一致的。这些政策上的举措,实际上都是发生在这个中美协议最终达成之前。也就是说,在整个的谈判过程中间,中方都是在不断地推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以及知识产权执法的这个力度的加强,最终呢,其目的是促进中国经济的这个高质量发展。
  那么今天的知识产权的部分呢就讲到这里。

来源时间:2020/2/9   发布时间:2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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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读之二:对文本的概览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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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凡  来源:国际经贸在线

  今天是鼠年大年初一。这个新年,大家的心情可能都不太平静,都挂念武汉的疫情。那么这个疫情呢,也不知道今后会是怎么样的一个发展态势。在中美经贸第一阶段协议的第七章第六条里面啊,也谈到: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双方不可控的,不可预料情况,导致一方延误,无法及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双方应进行磋商。这是一个不可抗力的条款。那么这个疫情的发展会不会严重到导致一方履行这个协议的延误。现在这个也真是不太容易预测。我们希望呢,这疫情能够尽快地控制住,对大家造成的损害呀,越小越好。那么今天呢,我们接着来讨论中美第一阶段协议。昨天我们讨论了加征关税的取消的问题,这一部分呢,是没有在协议文本中间的内容。今天呢,我们开始讨论协议文本中间的内容。今天呢,对这个整个协议啊,我们来做一个概览性的讨论。
  一、基本评价
  首先呢是对它的一个评价。这个协议可以说是在极其复杂的背景下达成的,也反映了当前中美经贸关系的高度复杂性。所以实际上我们是很难对这个协议做出一个非白即黑的评价。也不太好说它是尽善尽美的。实际上可能从不同角度不同标准来看这个协议,可能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所以这里我们呢,主要是尝试做出一些评论。
  首先呢,这个协议总体来说啊,我们认为它是三个有利于:有利于中国,有利于美国,也有利于世界。这个三个有利于的这个判断啊,是相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说的。达成这个协议,使得中美之间的贸易战能够降温,使它不升级,这个毫无疑问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对稳定世界经济形势也是有好处的。但是呢,这个协议啊,应该说,双方啊,都不是十分满意;但是呢,对双方来说呢,是一个都能接受的协议。
  对这个协议来讲啊,它里面很多的内容啊,涉及到中国的改革和开放的举措。这些举措呀,对中国下一步的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的。而且这个协议啊,有可能对整个国际贸易的格局啊,以及全球价值链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中方准备从美方加大进口力度,这个规模是相当的大的。肯定是对整个国际贸易格局,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呢,这个协议啊,应该说它又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这个体现在它的争端解决条款,以及其它的一些内容中。我们可能在后面介绍这个协议的过程中间啊,可能都还会讨论到这些个问题。
  这个协议它是一个具有相当强可操作性的协议。但是呢,它并非很容易履行。有些条款啊,有些内容履行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对双方来说啊,可能需要加强沟通;需要对这个协议的履行,都需要投入很多的资源,都需要通过努力,才能够顺利地履行这个协议。
  二、理解协议的对比法
  那么对这个协议,我们的这个评价,或者是对它的理解,可能需要不光是从这个协议文本本身来看。我自己在观察这个协议的这个过程中间啊,是把这个协议啊,跟之前的一系列的文件对比来看。其中,比如说,我们可以把这个协议啊,同二零一七年中美之间达成的一系列的协议和共识来进行对比。二零一七年上半年我们知道,中美双方是制定了这个百日计划,其中里面也包括中方扩大开放的很多的举措。在二零一七年下半年的十一月份,特朗普访华,这个时候呢,中美双方呢,也签订了很多的采购的合同、贸易的合同、贸易和投资的合同。金额高达两千五百多亿美元。
  那么和这个协议还可以进行对比的呢,还有这个二零一八年五月份美方曾经散发过的八方面诉求。在那一份文件中间,美方从贸易赤字的缩小等八个方面提出了他们的这个要求。如果我们把那份文件跟目前的中美协议来对比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啊,中方做出了哪些努力来尽量地提高这个文本的平衡性。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对比的呢,是二零一九年五月初中方对谈判提出的三项立场。那么这个三项立场的提出,实际上也反映了二零一九年四月到五月初一段时间里,中美之间谈判的重要分歧。我们可以看看呢,这个现在达成的协议,跟当时中方提出的三项立场对比来看的话,那么当时三项立场是否还坚持了。
  那么还有一个可以用来对比的呢,就是二零一七年八月份以来,中方推出的一系列的改革开放举措。实际上呢,可以甚至回溯得更早一些,从二零一三年开始中方很多的改革开放举措。那么很多的这个改革开放的举措,还有中方对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我们如果把这些内容跟这个协议文本对照来看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中方在谈判的过程中间就已经在尽量地回应美方的很多的诉求。这个协议中间达成的相当多的一些内容,实际上呢都已经体现在中方在这个过程中间法律法规的修订中间了。
  经过这样的一个对比以后啊,我们可以看到啊,中方确实在整个谈判过程中间啊,特别是中方的谈判团队,是尽量地做到三个维护: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维护中美经贸关系,还有就是维护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那么对于,特别是对于这个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来讲啊,这是中方在整个的谈判过程中间特别坚持的一点。那么我们看到这个协议文本出来了以后啊,法学界已经有非常多的讨论。对于这个中美双边的协议,跟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一个关系。我们这里也对这个问题讨论一下。
  三、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之间的关系
  关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与世贸组织协议之间的关系的问题,首先呢,我们认为这个第一阶段协议,与世贸组织协议是具有一致性的。那么整个这个第一阶段协议中间一共出现世贸组织字样16次。应该说双方啊,是不断地强调世贸组织下的权利义务。在第七章第六条中,这个协议指出来:双方确认各自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共同参加的协定项下相互间的现有权利和义务。总的来讲呢,这个协议和世贸组织协议,是具有一致性的。
  同时呢,这个协议啊又规定了很多世贸组织所没有涵盖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方面的规定呢,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呢,我们把它叫做wtoplus,或者叫做“世贸组织加”。也就是说呢,对某些事项本身是世贸组织所管辖的范围的,但是这个协议对这些事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比世贸组织协议更高的标准,所以我们把它叫做“世贸组织加”,就是在世贸组织的标准上面往上加。比如说第一章知识产权的第四节专利,第1.12条关于专利有效期的延长,这里面涉及到药品专利有效期的延长问题。那么药品的专利,在世贸组织里面是有规定的。但是这个协议里面呢,把药品的专利的有效期延长了,规定了更高的标准。所以我们把这种规定啊,称为“世贸组织加”的规定。
  第二类的这个规定,可以叫wtoextra,或者也叫“世贸组织外”的规定。也就是说呢,世贸组织对这些事项没有规定。这些事项不是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但是,中美双边的协议中间把这些事项涵盖进来了。比如说第二章技术转让的第2.1条,其中第三点谈到: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这里面,“其个人”啊,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那么这一条规定的内容啊,涉及到境外直接投资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世贸组织的规则中间是没有的。那么这个协议就规定了这些个政策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呢,被称为是“世贸组织外”的规定。这些世贸组织外的规定今后可能成为这个协议履行的一个难点。因为在履行的过程中间,你可能没有参照系。比如说这个里面讲到支持或指导啊,什么是支持什么是指导,这些词汇,它具体的含义是什么?由于没有一个世贸组织规则作为参照系,有时候双方啊会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啊,产生分歧。这是我们今后在履行这个协议的过程中间,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那么对于这个协议啊,还有一些看法,特别是第三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已经提出来了,中美双边的这个协议,是不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虽然我们认为呢,它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但是其他成员比如说欧盟,就提出来了这个世贸组织合规性的问题。
  比如说这个协议中间规定的,中方要扩大从美国2000亿美元进口,在未来的两年中要扩大2000亿美元的进口。这样的一个指标,它符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比如说是不是符合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我们说,这个指标啊,是有可能按照符合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规则的方式执行的。很可能中方通过贸易的自由化、贸易的便利化,扩大从美国的进口,在扩大的同时,也可能会扩大从第三方的进口。在履行从美国进口的承诺的过程中间,不采用歧视性的关税和配额等这些个政策。那么主要通过贸易壁垒的下降、贸易的促进,既扩大从美国的进口,也扩大从其他第三方的进口。那么通过这样的方式呢,就可能按照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来履行这个协议。而且,这些扩大进口的目标啊,它不是那种所谓的自动出口限制的这样的指标。它不是一种数量限制,因为世贸组织有禁止数量限制的这样的规定。它是扩大进口的目标,因此也跟这个禁止数量限制的这样的原则呢,不相冲突。所以总的来讲啊,中方是完全可能按照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来履行这个协议的。但是我们也看到其他的第三方的成员,世贸组织成员,提出了这样那样的一些看法。对这方面的这个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呢,我们还要再进一步跟踪观察。

来源时间:2020/2/9   发布时间:2020/1/25

旧文章ID:20681

(讲座)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读之一:加征关税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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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凡  来源:国际经贸在线

  (说明:近期有一些单位邀请做关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讲座。为了在防疫期间尽量减少外出,我们准备在春节期间录制一些音频,谈谈关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个人理解,供大家参考。本讲座仅代表讲座人自己的观点,不代表讲座人所属机构的看法。)

  中美经贸第一阶段协议达成以来,我在几个单位呢,做了一些初步的解读。包括在中国贸促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证券和江西发改委这些地方,我都做了一些初步的解读。那么今天呢,利用春节的这个时间,我呢,录制了这么一个简单的音频。对这个第一阶段协议,跟大家做一些解读。
  这里面呢,我们主要是分这么几个部分。首先呢,我们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个加征关税下降问题。然后呢,讨论一下知识产权和这个技术转让问题。接下来呢,这个讨论金融开放和汇率条款的问题。再下一部分呢,这个介绍农产品和扩大贸易的问题。然后就是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的问题。最后呢,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个可能的第二阶段的谈判以及今后的这个谈判的一些基本的展望。
  那么这个协议总的内容啊,除了前言和最后的最终条款的一部分以外呢,他的这个内容啊,是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农产品、金融开放、宏观政策和货币条款、扩大贸易、还有这个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这么七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部分。
  但是呢,其中有一部分的内容,特别是加征关税的减少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吧,在协议中间呢,并没有出现。实际上呢,这个加征关税的下降啊,是双方在谈判中间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为什么没有把它写在协议中间呢?我想啊,这个里面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呢,就是避免用协议的方式去承认这种加征关税的合法性。美国从二零一八年七月六号开始对中国产品的这个加征关税啊,都是违反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定的。具体地来讲呢,这个加征关税呀。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要求,也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第二条,就是各国做出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上的内容。所以这个加征的关税呢,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是非法的,那么取消或者是部分取消加征关税啊,当然是一件好事啊。但是呢,这个在这一次协议中间呢,没有把它写在这个里面。也就是说呢,不管是这个加征的关税是多是少,从中方的角度来讲啊,都是认为所有的加征关税,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都是需要全部撤除的。那么没有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规定一个撤除的时间表,而是由美国自己通过单边公告的方式去撤除加征关税,这样的话呢,避免了给大家产生这样的一个印象,好像是中方承认了这个加征关税的合法性。
  实际上呢,中方呢,在二零一九年的五月份的时候啊,曾经提出来一个对于这个经贸谈判的三项立场啊,这三项立场中间呢第一项呢,就是要全部取消加征关税。第二项和第三项后面我们还会再谈到啊。第二项是采购的金额必须要合理。第三项呢,是讲的是文本的平衡性。那么取消加征关税啊,这个是全部取消加征关税,才能够是最后的经贸协议全部达成。这样的原则立场,中方是从来没有改变过。当时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份的时候呢,双方还没有谈到是分阶段部分地达成协议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当时是想的是,如果要达成最后的这个协议的话呢,就需要取消全部的加征关税啊。但是随着谈判的进展啊,双方之后是同意分阶段地达成协议。那么既然是分阶段地达成协议的话呢?那么加征关税的取消,那么前面这个第一阶段,那么就要取消跟第一阶段的协议的内容相匹配的这样的关税,那么这个呢,可以说是从中方的角度来讲,这个全部取消加征关税这个原则的立场没有变化。但是呢,在具体执行中间呢,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最终协议全部达成,必须要以取消全部加征关税为前提,那么现在达成阶段性的协议,那么部分地取消加征关税。至少来讲呢,这使得整个的这个贸易战以来呀,加征的关税首次由增转降,成为一个转折点。这个呢,还是有很积极的意义的啊。
  所以这个现在呢,部分地取消了加征关税,但是最终取消全部加征关税,这样的原则立场是没有发生变化的。这次取消的加征关税应该说取消的这个幅度啊,并不是很大。可以说是分为这么几部分内容。一个呢,是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原本美国准备要继续加征的,涉及大约一千六百多亿美元产品的这个关税啊,那对这部分关税呢在十二月十五号啊停止了加征,就没有再加征了;然后呢对于当时已经征收的百分之十五的关税的这一部分内容,大约涉及一千二三百亿美国的这个从中国的进口产品,这一部分加征的关税呢,从百分之十五降到百分之七点五;那么还有一部分前面涉及到两千五百亿美元左右的产品,加征的关税是百分之二十五,那么这一部分的关税呢,实际上呢,还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实际上是美方把这一部分的关税呢,实际上保留这些部分关税是作为今后谈判的砝码。虽然说啊,这个取消的加征关税,它这个幅度和范围并不是特别大。但是整个的这个取消加征关税,这个实现了在整个贸易战这个过程中间,第一次关税由增转降。这应该说还是一个不错的迹象。
  那么在这个贸易协议中间呢,并没有对这个加征关税的这个取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美方呢已经发出了单边的公告,那么也就是在二月十四五号的样子啊。这个美方的这个加征关税下降的这个措施呢,就会开始生效。那么相应到二月十五号左右,那么中方以前的这个报复性的关税啊也有可能啊,这个相应地撤除一部分。这个使整个的关税战降温降级。这个呢总地来讲呢,还是一件好事。有利于这个双边的中美贸易关系的稳定。
  当然我们也希望啊,随着第二阶段协议的这个谈判和达成,今后双方能够进一步地降低这个加征关税。我们看到这个中方当时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份谈到的这个三项立场。这个立场强调的,要取消全部加征关税。这个立场啊,应该说是有针对性的。因为呢,我们接触到的一些美方的专家呀,还有一些这个前官员啊,在谈到这个美方对中国加征的关税的时候啊,有一种说法,是说这个可能有一部分加征的关税,特别是第一批就是二零一八年七月份对中国征收的第一批这个关税啊,五百亿的,包括三百四十亿和一百六十亿两个部分。那么这个加征的关税,有一些美方人士讲啊,是有可能会把它永久化。因为这一部分关税啊,它针对中国的那个二零二五计划那个十大领域,所以呢,它是非常明显的是有这个遏制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这样的一个意图的。这么一部分的关税。那么有一些美方人士呢,是说有可能要把它这一部分的关税永久化。而从我们的角度来讲,是非常反对美方对中方的关税永久化这样的一个意图的。所以当时提出来啊,这个要取消全部加征关税啊。这样的这个原则立场是非常有针对性的,这个原则性的立场应该说到现在呢,都没有发生变化。这个是取消加征关税的问题。

来源时间:2020/2/9   发布时间: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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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中思痛的十个战“疫”思考和建议

作者:段战江  来源:學人Scholar

  根据当前不断增长的疫情数据和每日网络上不断爆发的添堵新闻,在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武汉疫情)严重性和对国家形象及发展进步的伤害性,或已远远超过所有善良或乐观的底线预期。
  疫情可怕,疫情引发的混乱和恐慌更可怕。而最可怕,也是特别需要警惕和预防的:正处在爬坡和转型期的现代中国,在此次公共安全危机处理过程中一旦因压力叠加或考量失衡,出现系列性的决策失误和措施不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国家元气的过度损伤。
  2020年注定是我们国家、民族和政府的大考之年。这次大考,考验的不仅仅是政府,不仅仅是官员,也包括我们的企业、我们的社会,以及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心力、智慧和韧劲。
  国难当头,形势严峻,时间紧迫,容不得疫情过后再痛定思痛。当下最紧要的就是痛中思痛,在疫情认知预判、危机治理思想、应急管理方法、社会治理结构等层面进行系统的问题梳理和分析思考。
  对于疫情的四个基本看法
  一、对于疫情持续的时间,不应太过乐观
  这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虽是一种变异的新病毒,有许多未知因素,但比照类似引起肺部和呼吸道感染的如1910年东北三省爆发的肺鼠疫、1914年第三波西班牙流感、2003年非典(SARS)等疫情,都有一个相似的时间轨迹:十一月份左右爆发,第二年五月份左右消失,基本持续半年时间左右。
  这次武汉疫情的持续时间,最乐观的估计,也基本应该是这样一个规律。目前人类医学对这一类病毒疫情的防治,还处在比较被动状态。期望本次疫情能靠政府意志人为控制,并早早出现拐点,未来有点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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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疫情趋势图
(时间截至2020年2月7日24时)

  这次疫情未来大概率按三个阶段发展:疫情爆发期(11月-2月底)→疫情消退期(3月初-5月底)→疫情过后全面恢复期(6月初-12月底)。
  也就是说,这次疫情对中国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影响,至少是一年的时间(半年直接影响,半年间接影响),无论政府,还是企业,无论机构,还是个人,或都应该按照这个时间线来做阶段性的应急预案和自救规划。
  二、对于疫情造成的伤害,要有充分的预判
  就疫情的直接影响而言,根据目前的统计数据和疫情发展趋势,或是非典时期的十倍级伤害,国内最终感染确诊人数,最保守的估计,也会达到惊人的5万+规模。
  而在疫情未尘埃落定之前,统计的死亡率一不科学,二无意义。这此疫情的致死率低,是因为变异病毒生存策略聪明,而不是我们手段有多英明或高明。
  本次疫情对公共卫生和政府财政造成的直接负担和后续诸多后遗症,才是我们应重点关注和深度思考的关键问题。
  本次疫情间接造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将是几何级的天文数字损失。
  仅以旅游业为例,2019年中国旅游业总收入6.5万亿元,平均每天178亿元,按以往旅游业每年20%的复合增长计算,2020年旅游业每天的损失就达到惊人的200亿元。据专家估计,仅是春节季旅游市场的直接损失就超过5000亿(完全冻结)。
  与2003年非典时期相比,一是经济下行压力更大、外部环境更差(全球需求疲软,贸易壁垒、贸易战等),二是当下经济对消费刺激和服务业的依赖度更强,总体预判,本次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可能远远超过想象,2020年上半年GDP增速破5或是大概率事件。
  上半年如何有序应对危机,下半年怎样发力恢复经济,或简单依靠以往财政放水,投资拉动的粗放老经验是远远不够的,更体系化的宏观指导,更精细化的政策引导,或是中央和地方都要提前考虑筹划的。
  更需要警惕的是,在非典疫情16年之后,我们以往自豪甚至有些自满的国家公共卫生建设成就、医学研究进步程度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特别是预案和指挥),并没想象或预期的那样高水平发挥作用,谈不上有什么质的提升。
  疫情前期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因为刻意压制、指挥不当、物资紧缺、调度混乱而造成前线医护人员依然只能用搏命的悲情和无谓的牺牲来硬扛死战,种种被曝光的失误或失败细节,实在令人揪心。
  在互联网加持的快信息时代,本次疫情的政府不当应对和诸多乱象(官僚作派、特权意识、随意逾矩、乱法胡为),或对政府官员的公信力和公共形象打击,以及当前国家最需要的公民向心力、社会凝聚力的暴击影响,才是最具致命性的。
  如何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动辟谣,怎样主动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和实操方案来重整局面,也是需要尽快进入领导决策视野的重要议题。
  三、对于疫情管控的不力,要换个角度认识
  本次疫情发生之后,根据2006年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央政府的反应可谓神速,1月25日成立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1月27日,总理亲自来武汉考察指导疫情防控工作,截止1月29日,中国内地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可遗憾的是,十几年前制订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宏观指导有余,细节规范不足,加上预案的实操性和时效性没有迭代升级(可比照的是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主导的相应防灾法规,在一个世纪时间里至少被调整过100次,几乎年年调整),特别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交通网络辐射性、季节/节庆高发易感性、地域人群流动特殊性、区域公共资源平衡性、社会动员力量主体性等诸多需要应对的复杂因素和时代变量,才导致本次疫情来袭时,虽有预案,虽有演练,却效果差强人意。
  非典之后,国内对于公共疫情的防范重心主要着眼于国际输入性疫情(如H1N1流感、韩国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的严防死守,而对于非典(SARS)这样内生性的超强度、超大规模疫情,明显过于乐观,风险预估不足。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湖北省卫健委在2019年上半年军运会期间,与军方刚刚联合举办了“防范到位,预防精确”的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防治演练,却在当年年底爆发的武汉疫情时依然举措失当,力不从心。
  而从目前网络搜集的相关新闻来看,除了湖北武汉外,天津、山东、湖南、浙江等各地近几年的疫情演习,也基本都是针对小规模(病患样本以个为单位)输入性的疫情来做推演的。
  武汉疫情爆发后曝光的诸多问题,特别是至今依然救治乏力,物资调配紧张,固然与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的官僚作风和管控不力有关,但更令人揪心的是,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伍规划和僵化规定,因过于强调疫情级别划分和城市属地责任,而忽视了一个省、一座城配套的医疗力量、可供调控的社会资源,以及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能力,都远远无法匹配这次特别重大疫情的严峻挑战和复杂局面。
  总之,本次疫情暴露的本质问题,不能仅仅视为湖北武汉一个地方的个别问题或特殊情况,细细反思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上顶层设计的思考漏洞和治理思想的粗放大意,或更有价值。
  四、对于疫情未来的风险,要换个高度审视
  短短十六年间,我们向世界连续输出两次特别重大的内发性病毒传染疫情,绝不是一件光荣的事情。
  细细品品,认真想想,我们又该如何确保下一个二十年,或下一个十年内,我们不会再次爆发这样类似的疫情?我们又是否能承受起这样接二连三的重大疫情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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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埃博拉爆发后,比尔·盖茨在TE
D做过一次演讲,对人类提出警示:对下一场瘟疫爆发我们还没准备好。

  对于未来的疫情预判,除却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外,我们也要有极限思维,做最坏的打算:譬如人类疫情和动物疫情叠加爆发怎么办?譬如疫情和自然灾害同时发生怎么办?譬如疫情和经济危机同时发生怎么办?譬如疫情和战争同时发生怎么办?
  对于知之甚少又不可控的流行病毒疫情,我们往往习惯持两种极端的态度:
  或是太过乐观,相信科学万能,一眨眼就能把疫苗研制好,国家厉害,一挥手就能众志成城,战胜疫情;
  或是太过悲观,相信“天命(谴)”或“阴谋论”,总是以粗暴简单的自洽逻辑和诡辩闭环,得出自己愿意相信的结论。其实这两种想法都不科学,都很有害,是犯了思想幼稚病和情绪巨婴症的典型表现。
  静下心来细细梳理一下,非典(SARS)之后,本次疫情(2019-nCoV)之前,国际上还发生了五次国际关注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分别是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2014年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2015年至2016年寨卡病毒疫情、2018年至2019年刚果埃博拉疫情,如果再加上2015年韩国爆发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可以说突发性高传染的病毒疫情从来就没消停,一直是现代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
  从国家层面考量,我们或最应该反思和审视三件事情:
  一是除了持续加强“外防”输入性疫情力度外,更应该好好想想如何“内控”,以大国担当的勇气风范和现代国家的治理手段,彻底杜绝内生性的特大疫情(肯定不仅仅是禁吃野生动物)。
  二是积极吸取国际近十年来疫情不断爆发而造成巨大损失的惨痛教训,强化政府治理水平,提高国民科学素质,超前谋划,布局防患,准备好以更高效的应急机制、更健康的大国心态、更高级的科学防范、更扎实的应急预案来应对未来变异更强大、传染更可怕的病毒疫情。
  三是扎实做好下一个十年或二十年内国家重大安全风险研究预判和疫情防范训练,同时参照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在9.11事件警示后,从“民族安全”的角度,将“反恐”优先排序的防范思路,结合特殊国情,慎重考量是否需要将“重大疫情”列入影响国家安全的最高排序。
  至少从目前来看,无论是连续两次被列入国际关注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两次重大人类疫情(2003年的非典疫情和2020年的武汉疫情),还是近年来对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的动物疫情(如2019爆发的非洲猪瘟,以及一直阴魂不散的禽流感),对国家繁荣富强的牵制力和破坏性,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冲击力和危害性,以及未来发生的可能性,都远远高于反恐和战争。
  疫情当前的六个具体政策建议
  除了基本面的宏观判断和系统反思外,聚焦当下,痛中思痛,特以积极的方法论手段和乐观的建设性心态,提出以下可供实操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对国家和地方更好地应对本次疫情有所启发帮助,也期望有抛砖引玉之效,能激发更多、更有意义的专业讨论。
  五、宣布国家进入(公共卫生)紧急状态
  1.建议尽快宣布国家进入公共卫生紧急状态,实行三级紧急管制。
  我们都很清楚,只有湖北、武汉被快速拯救,这场疫情我们才能看到希望。对于已是超级重灾区的武汉,乃至整个湖北,要从源头彻底控制疫情,真正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当下除了财政加大拔款,除了中央全力督导,除了媒体监督鼓劲,除了网上口号加油外,武汉千万级市民,湖北103个区县,可能更迫切需要的是全国协力,提供更精准的资源对接和专业支援。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全国疫情战区按疫情严重程度做三级划分:湖北为一级战疫区;浙江、广东、河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为二级战疫区;其他内地省份地区为三级战疫区。各级疫区也可进一步细化,进行重点区域防范和资源调配倾斜,大可不必全国一刀切地地实行一级响应,造成不必要的全民过度恐慌和关键资源占用。
  (2)我们日渐意识到,面临疫情日益严峻的扩散形势,与时间赛跑才最最关键。所以现在一定要替湖北地方政府说句话,现在就是中央下再多、再狠的死命令,可仅靠地方政府传统动员模式(全体公务员+社群干部)及落伍的人力传递下沉方式,便是把地方干部们都跑死、累死,也根本无法短时间完成一座千万级规模城市的潜伏病人筛选、说服和收治工作,更何况这是多么专业又危险的事情呀。
  (3)建议中央当即立断,尽早对武汉及湖北全省实现紧急状态的特级战时军援(非军管)模式。虽说当下湖北已实行的一级战时状态,可还是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设定的省级指挥规格,说实话,处理百人、千人的疫情规模,这个指挥体系没问题,但面对可能会达到十万级感染的超大疫情,这个指挥体系就一定会出问题,给再多的钱也没用,因为能动员的专业资源和技术力量太少太弱。
  湖北当下面临的是超级病毒传染,不是普通自然灾害,以往简单的全民动员模式,面对这样的疫情完全束手无策,更何况湖北全省都是重度疫情沦陷区,根本忙不过来。所以再次强烈呼吁,尽快抽调国家防化部队最大兵力(一个防化团进驻远远不够),打一场高效的疫情围歼战,利用专业队伍,争分夺秒,尽早帮助武汉完成潜伏病人的收治工作。
  非常时期要用非常办法,当下要特别警惕教条主义,譬如对于“举国之力体制”的矫枉过正,太过强调疫情分级的属地下沉责任,而忽略了防治疫情扩散最重要的是时间窗口。
  当下武汉疫情的严重性和潜伏危险性(1天就是半个非典还不严重么)怎么评估都不为过,这是影响未来国运的非常关键历史时期,中央早一小时决断,武汉早一小时启动战时军援模式(专业兵力投放按最高级别),可能就会让千人、万人规避不必要的感染风险,湖北几千万人就会早一时脱离疫情的苦海。
  2.建议发扬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硬件建设精神,火速建立国家应急大数据平台和指挥调度中心,强化中央指挥力度和统筹调控手段。
  与2003年非典时期相比,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现在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立马做到信息透明,调度平衡,监控到位。这个软件应急工程建设,目前没有任何技术难度,只需适度授权,效果立竿见影。具体思路如下:
  (1)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技术、平台优势和发达的物流、电商的数据化信息优势及专业化的效率优势,从阿里、腾讯、京东、滴滴、美团、顺丰、每日优鲜、多点、壹米滴答等优秀企业抽调高级别公司高管和互联网技术专家,联合作战,快速架构,高效部署。
  (2)统一技术路线,规范API开放端口,厘清平台衔接流程,快速组建四大应急大数据智慧调度平台:应急大数据指挥平台、应急物流指挥平台、应急物资保障(电商)平台、应急城市交通指挥平台。利用新技术力量和大数据红利,做到关键数据高效汇总、应急物资精准投放和城市紧急交通调度,用大数据辅助中央政府决策,提升疫情指挥效率,帮助国家和人民度过难关。
  (3)同步建立慈善大数据监管子平台,做到慈善款项支出明细,定向捐赠物资流向,慈善物资质量保障(合规企业厂家直供)的全时、全链、全网、全方位监管,最大限度杜绝管理乱象和人性黑洞,不辜负全国人民期望,让每一点滴的爱心,都能滋润到最需要帮助的人和地方。
  (4)所有支援应急大数据中心的爱心企业,相关付出和资源投入,原则上当下先不予以直接财政补贴,但帐算清,疫后可对冲相应的免税或减税优惠。
  3.对湖北和武汉实行关键物资和医疗资源的大幅倾斜,协全国、全民、全军之力,探索一条全新的“政、商、军、警、民”联动的国家应急救援体制。
  (1)在医疗人员和关键物资配给方面,按非典经验的十倍级筹划。譬如援鄂的医疗人员按1-1.5万名、应急车辆按1000-2000辆,方舱医院按4万+床位(武汉2万+,孝感5000+,黄冈5000+,其他城市按2000+规模集中收治,部分人口感染少的城市,可跨省区调拔,如恩施地区可调拔重庆收治,不要造成公共资源的无谓浪费),专业治疗医院按1万+床位来做计划调度。
  一切应急人员和物资调度,要本着人性人道、公正高效的原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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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目前已被改造
为江汉方舱医院,分为两层楼,共1800张床位

  (2)应急车辆调度,除了军车外,可最大限度调物流企业和民间车辆。通过线上大数据统一调度/监管,线下军方负责司机培训、车辆维修和防疫管治,交通部门负责绿色应急通网络畅通,地方交警负责城市应急交通管制,多方配合,深度磨合,全力打造一个准战时的高效运转应急交通网络体系。
  必要时也可依法合规征用、租赁企业货运飞机、私人直升飞机、航空公司专业货柜等高效交通工具,甚至可按时间段征用公共交通如城市地铁,在下半夜营业停用时段,开设特别专列,实现紧急物资和专业人员的高效城市调配和集散。
  (3)多难不能兴邦,但灾难不可避免时,就要有“化”难兴邦的勇气和智慧。譬如完全可以把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当作一次大练兵来对待。可参照越战经验,以“轮战”模式,轮流派调各个战区、各个军种、各个地方公立医院的医护队伍来一线参加战“疫”,进行实战锻炼,交流防治心得,学习先进技术,增加治疗经验。
  六、人性尺度关爱医护人员
  年仅35岁的李文亮医生,因奋战一线不幸感染而去世,这样的消息着实让人心痛,这样的悲剧我们也不希望一二再的发生。
  愿逝者安息,也请让生者安心,对于那些还在一线逆行战斗、英勇奉献的医护人员,请给予不能再迟,也不能再少的人性关爱尺度和温度。
  首先必须死守红线,强力保障一线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物资储备。要有美军现代战争“零伤亡(感染)”的战术极致追求,要在乎每一个冲锋在前的白衣卫士的健康权益,以及相应的尊严、痛苦、委屈和奉献,不能把一些无谓的牺牲和不必的痛苦都当作宏大叙事中理所当然的代价。
  其次,尽快增加医护支援人员计划储备,尽快实行医护人员轮岗/轮休制度。必要时采取半强制措施,领导顶上,党员顶上,然后是所有医护人员轮流跟着上,都是爹妈生的,都是父母,都是孩子,都是人,就如上海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教授强调的那样:“不能欺负老实人”。
  因为应急管理指挥的粗放和混乱,过于消耗那些能力优秀且有奉献精神白衣天使的心力、健康,甚至是生命,无疑是对国家最宝贵精神财富的最大伤害。
  再者,对于参战一线的医护人员,建议给予更优厚的物质补偿和更高规格的精神奖励。除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外,我期望全社会也能给予他们一些荣誉层面的小小特权,譬如一些景区对他们免门票,譬如乘座高铁、飞机时,方便时可给予升舱优惠,譬如子女上学或个人进修时给予一定学费减免。
  若再进一步,国家或爱心企业成立中华英雄慈善基金,对那些为疫情战斗、公共利益而奉献牺牲的英雄及家属,提供持续且系统的人道支持就更好了。
  总而言之,就是希望全社会形成一种热爱英雄、尊重英雄、回报英雄的正能量氛围。
  此外,对于坚守公共岗位、志愿岗位、民生岗位、特殊岗位的其他一线战斗人员,也请给予充分的安全保障和人道关怀。譬如交警、武警、解放军战士,譬如社区干部,譬如志愿者,譬如公交司机,譬如外卖员,譬如清洁工,当然也包括奋战一线的政府公务人员,都是爹妈生的,也都有权利被关爱。
  谁也不应该被忽视,被奉献,被牺牲。
  七、重新引导国家精神风气
  疫情非常时期,有三种声音特别值得深思:
  一是代表国家形象的外交部发言人讲话,不知是过度紧张,还是太过敏感,其外交话术辞令太过生硬,批评过于直接,缺乏泱泱大国应有的包容气度和自信风范。
  譬如批评美国闭馆撤侨,就很不得体,一是国际惯例,人家爱护自己的公民有什么错?二是武汉医疗资源那么紧张,人家撤离,不以超公民待遇挤占公卫生资源,就是不给中国政府增加负担,又有什么错?在谈及“美国至今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援助”时,也是一脸不高兴、十分不满意,非常不符合外交礼仪。
  如果当时表达婉转,说中美关系正向良好方向发展,面对超级病毒疫情这样的世界公敌,一定要全球协力,同舟共济,共同应对。正如中国的一句古话: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相信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一定会对中国人民提供积极且必要的援助,同时例举出美国企业已经援助若干资金,则是多么漂亮得体的回应。
  而在谈及“美国对中国公民入境采取全面的旅游限制”,应以外交辞令深表遗憾即可,但非要说“不停地制造和散发谣言引起恐慌”,就过于情绪化和阴谋论了。
  作为传达国家气质和气度的形象窗口,外交部也好,官方媒体也好,不建议动不动就以国家名名义去抗议,我们没那么脆弱,也没必要那么敏感。
  我们的外交人员也不需要常常一脸严肃,给人容易生气,还是哄不好的那种。大气些、从容点,多点谦谦君子的儒雅风范,多些阳光心态,多些幽默谈笑,岂不更好?
  接下来我们一是要应对疫情挑战,需要团结更多力量,集全球之力加快疫苗研制进度,二是要加强经济协作,需要争取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在国际协议层面、国际协作层面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这也都需要我们的外交人员和各级官员,遵照国际通行的交流原则和共情话术,学会平等对话,学会好好说话,以求最大限度争取国际支援。
  民族自尊和国家自信,真不是一定就要摆出“我们厉害着呢,可以没朋友”的强大心理姿态。
  第二种值得深思的声音是一些政府官员出席新闻发会时的讲话。
  发布会期间通篇不敢脱稿,对媒体质询视而不见或答非所问,甚至连漂亮的套话和鼓劲的官话都不会说。官员们不讲真话,不说实话,不将心比心说些共情的话,到底是为什么呢?
  有所顾忌,害怕问责或能理解,但不讲策略技巧,不做必要调研准备,近乎无耻的坦然沉默,实在是夷匪所思。是什么窒息了官员心理健康,是什么压制了官场人性活力,真是值得沉思。
  如何重塑新时代政府官员精神面貌,提振民心,收拢民意,也真是应该尽快提到干部能力建设的议事日程上。
  一个小的改进建议:以后官方的新闻发布会,应遵照国际惯例站着讲,不要坐着,站着讲精神,也能有效防止讲太多废话。而且这个小小的改革,还有助减少官员“官老爷”的特权意识,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第三种值得深思的声音是网络上群议汹汹的民间舆论。
  以双微(微博和微信)为例。
  微博上年轻人和低文化群体居多,整体传播的声音是情绪太过激烈,总是容易炸,集体围观叫骂是情绪常态,但转瞬之间又特别容易感动,喜欢转发点赞喊加油,容易感动得热泪盈眶,总之就是思考太浅,情绪太满,浮躁、糊涂、混乱、跟风,集体人格极不稳定。别嘲笑,我们年轻时都这样。
  微信上则以成年人居多,知识分子和各界精英扎堆,信息含量大,知识维度多,思考也相对深些,分析或有理有据,表达或俏皮精妙,但传达的思想情绪多以冷嘲、虚无、无力、鸡贼、悲观为主,也往往容易陷入逻辑自洽的闭环思考和琐碎认知中不可自拔。总之就是爱讲理,常有理,但批评能力过剩,建设想法不足。
  就民意而言,无论微博上阳光却刺眼的集体情绪,还是微信上深沉却抑郁的群体认知,都值得认真对待,也需要积极引导,但更重要的是营造更开放、更健康的社会治理环境和国家建设氛围。
  每一位公民都能明显感觉讲话有人听,力气有处使,问题有人管,气先顺了,心就平了,自然社会就会少很多戾气,国民的精神状态自然也会振奋起来,阳光起来。
  总之,听话要听音,看人要看心,一个国家的精气神,或是真要从先学会说话开始。
  大家都爱讲真话,能说实话,不用你弯弯绕,不用他细细品,大家都能心平气和讨论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积极些,认真些,勇敢些,自然一切都会好起来。
  当下网络太多无谓的争论,太多浮躁的喧嚣,并非国民素质差,也非民意的割裂,而是普遍对真象的焦灼和改变的无力。
  让大家都能看到希望,看清方向,这些喧嚣声音背后正在奉献、苦干的沉默大多数,不断膨胀的抑郁之气才能健康消解,国家和国民精神面貌才会大为改观。
  泱泱大国,堂堂君子,谁会不爱呢?
  八、全力改进领导工作作风
  应对疫情危机过程中,让公众最不满意的恐怕就是政府官员的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了。
  除了令人气愤的官僚主义作风外,其实更应关注政府官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方法论严重缺失的问题。
  在这次战疫过程中,媒体已报道多起地方公务人员以身殉职事件,多是累死的。事实求是地讲,绝大部分基层干部非常辛苦,也是官僚主义、本本主义的最直接受害者。
  本次疫情从政府响应速度来看一点都不慢,也不能说各级领导不重视,但关键是意识到位、文件到位、人也到位,可就是方法不到位,只能说狠话,干着急,使蛮力。
  领导再好的讲话精神,也只是会会强调,层层下压,在基层造成许多粗暴、混乱、过激、非法且无效的高压管制(譬如封路、譬如封门),最后管治效果也很低效,甚至适得其反,造成更加尴尬且不利的局面。
  究其原因,很多很多,直接说改进建议吧。
  1.改进官员选拔机制。我们当下的干部培养,基本就是体制内层层历炼,好处是熟悉流程,队伍稳定,坏处是干部们只会有样学样,积累的经验也往往局限于体制内的经验套路,加上学习能力和好学精神,又难以与战争时期、建国初期的干部相比,所以很难有突破创新之举。
  特别是在专业领域和面临复杂局面时,往往外行领导内行,因专业能力和行业经验的缺失,特别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失误和不必要的损失。
  社会要顺利转型,国家要高质量发展,建议先从优化和调整干部结构开始。譬如从军队、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甚至民营企业)里选拔优秀人才培养,鼓励技术专家、科学家、工程师、医生、企业家跳级跨界,为传统的官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
  同时要划几条红线:
  一是不鼓励官员在职读博,搞职称;
  二是专业领域(如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领导干部选拔,坚持不可逆的单向选拔机制,即专业领域干部可向其他非专业行政单位或岗位流动,但非专业行政干部不能向专业领域流动;
  三是建立严格的官员规避机制,譬如三代亲属或直接师生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同一区域任职。
  现在许多管理乱象和特权泛滥,俱是由此而来,科研夫妻店,机关父子档,院校师生亲带来的不良影响,已是触目惊心,需要抓紧整治。
  2.细化政府指导体系。当下政府官员的管理套路基本是三板斧:视察,讲话,批字(拔钱)。在宏观指导上往往高度有,深度有,密度有,但就是缺具体措施和专业指导,也就容易造成会议贯彻会议,文件指导文件的尴尬局面。
  建议政府提倡以工程思维细化文件指导内容,譬如多画流程图表,多填数据表格、多列办法清单,同时提倡一页纸汇报制度,让整个政府的信息流通和执行落地尽快标准化、数据化、专业化,才是重点,才是王道。
  以黄冈卫健委主任一问三不知新闻事件为例,这个唐主任固然水平不足,但若上级主管部门,早早就下发具体指导文件,明确以什么标准筛选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如何评估,核酸检测试剂何时到位,如何指导检测等,唐主任也就不会那么慌乱茫然。
  另,中央督查组的督查水平也应该更专业些,仅仅以粗暴质询和媒体曝光的方式施压,说实话对地方干部有些不公平。派驻中央督查组真不如派专家支援组更好,因为地方最需要的是专业贴心的指导,而不是盛气凌人的指点。
  九、加速升级社会治理体系
  本次疫情危机还暴露一个核心的社会治理矛盾: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对接极不顺畅,也不匹配。
  譬如企业也好,公众也好,对本次疫情的援助都很积极热心,但问题是支援物资高效送到了,却因政府的低效分配能力,一直卡着发不出去。
  政府当下依旧遵循“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治理思路,希望一切都由政府主导。
  这个“举国之力”管理体制,在物资困乏、经济、信息不发达时期或很有用,也很高效,但在互联网时代就显得效率极其低下。
  以舆论风暴眼中的湖北红十字会为例,在慈善物资发放中,还按传统的人工填表方式汇总需求,再按领导评估分配,然后通知领取,最后以单位介绍信来核查验证,工作流程不能说不严谨,工作节奏可以说达到了能力和人力的极限。
  可网友为什么还极不满意呢?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互联网的高效和便利。
  医院方面频频告急,网友们围观叫骂,记者不断查访,湖北红十字会疲于应付层出不穷的公关危机,于是漩涡中的人都满腹委屈,都在极度情绪化中自说自话,从而让事件真相远离,矛盾激化了,但问题没得到根本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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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需要聚焦关注的矛盾是:
  一方面“大政府”包办一切的传统管理机制已不高效,甚至力不从心;
  一方面“小社会”早已悄然演化为“大社会”,无论人才、资金,还是技术、工具,社会或民间力量(以大平台企业为代表)已经非常强大,互联网技术加持的信息网络和物流网络,也特别容易一体化高效运作。以湖北红十字会分配物资为例,他们辛苦、纠结,忙了几天都没干好的事,随便交给一家专业物流企业,就是分分秒秒的事,而且高效、精准、可控。
  可遗憾的是,民间潜伏的多股专业力量,一直没被充分激活,更没有和政府的社会治理高度融合,从而造成当下大家都觉得尴尬又着急的现象:政府很忙但力不从心,民间力量闲置但也只能干着急。
  关键问题分析清楚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就显得如丝一般顺滑:
  政府要学会适度分权,学会和民间力量,共建共享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学会节制领导欲望,不必事事主导,不必事事指导,许多公共事务,如何监督到位才是政府最应该操心的。
  以慈善事业为例。从某种程度上讲,慈善事业是国家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贞操带,而不能是某些政绩或个人的遮羞布。慈善一旦被亵渎或玩弄,国民诚信肌理必然会大面积溃烂。最近新闻报道说多个老人捐钱抗疫,把钱捐到派出所,想来真有些伤感,民众捐款无门是为何?是不认?还是不信?
  无论如何,中国的慈善体制亟待校正升级,具体改进建议如下:
  1.放弃慈善垄断。调整慈善事业结构,鼓励民间力量办慈善,并在资质申请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官办慈善组织和国际慈善组织,都要控制在一定比例。
  2.修改慈善法规。强调特殊国情而降低慈善监管水平是毫无道理的,一定要按照国际成熟经验修订增补相关管理条例,强制信息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建立高级别监管机制,在人大和政协分别增设慈善委员会,人大侧重立法层面,政协侧重监督层面。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等官办慈善组织建议退出政府体制,杜绝慈善特权滋生的各种腐败和民心塌方。
  3.建立国家慈善/公益大数据中心,专业大数据公司托管,政协慈善委员会监管。在立法层面,引导宗教组织、上市公司、大企业的公益基金、社会责任报告以及明星、企业家的个人慈善,统一纳入大监管体系;鼓励成立企业级、协会级、自组织(记者协会、医师协会、科学家协会、工程师协会)级的民间公益智库和专业志愿者人才库。
  4.鼓励企业、公民多献爱心,多做慈善,向日本学习,在慈善管理细节上要贴心到位。譬如企业或个人的捐款抵税,一定要高效、智能、便捷,同时每年要给捐款的企业和个人,邮寄感谢信和荣誉证书(电子版)。
  5.鼓励中国企业根据企业优势和行业特点,建立专业的公益组织和应急志愿服务团队。譬如顺丰可建立紧急物资航空志愿团;淘宝、京东可建立紧急物资公益数据库和虚拟仓库;抖音、优酷、B站等视频平台可建立公益频道,打造一些高质量的公益节目;微博、微信可建立慈善/公益舆论大数据观察平台,每年出一些公益数据分析报告;总之,就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献爱心亦是如此。
  6.大企业家向比尔·盖茨学习,成立高水平,有国际影响力的慈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鼓励把爱心送出去,向世界传播中国正能量。
  十、全面改造宣传引导机制
  由武汉疫情引发的舆论风暴,烈度之强,范围之广,触动之深或将是载入中国史册的大事件。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政府主官遭受网上口水冲击,举世罕见,特别是疫情“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因感染去逝引发的新一轮舆论风暴和情绪抗议,屡次突破互联网传播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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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心医院
李文亮医生(1986-2020)

  宣传部门承受着前所未有之压力,他们沮丧地发现:以往公安约谈、官媒辟谣、文章封杀、平台查禁等以堵为主的强势管控手段,统统失效;而为舒缓舆论压力,又采用新闻发布会直播、媒体团一线督查、省长市长道歉、官员问责查办、官网向逝者致敬等“疏”的手法,降压效果也不明显。
  究其原因,“堵”得不得人心,“疏”得很不走心都是问题表象,要从根本上扭转政府在舆论宣传方面的引导困境,恐怕需要一些直击民心的大招,尽快打开民意的降压阀。具体建议如下:
  1.允许批评。与其让网友失控责骂造成不健康的舆论压力,真不如官媒主动释压,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譬如人民日报、新华社恢复刊登针贬时弊的“讽刺与幽默”文章或漫画,且强制保持一定版面比例的批评作品或反思文章;中央电视台继续开设类似“实话实说”讲真话、说实话的批评栏目;
  譬如允许有几个硬骨头或刺儿头的独立媒体存在;允许并保护一批有操守的独立调查记者存在;
  譬如尊重电影导演、小众音乐家、艺术家的自由创作,不要随意干涉艺术创作;
  譬如允许科研团体、学术组织实行有限自治和适度自我管理,靠学术共同体的自我束约和自我净化来让知识分子群体找回体面和尊严。
  总之,就是理解,尊重并主动为各个阶层的公民提供情绪疏导的公共发泄口。
  我们受过十年只准说假大空套话、不让说真话、实话的憋屈日子,大家在骨子里警惕并反感这个。年轻一代可能更反感,他们也更有反叛精神。
  2.放开讨论。中国当下需要认真讨论的事情太多了,特别是一些关乎国计民生(教育、科研、医疗)和国运走向(学术自治、体制改革、中医存废)的重大国策,都应该允许被讨论。当然,具体政策建议或法规层面的细枝末节,也更有讨论价值,而要引导正确方向,提升讨论质量,杜绝胡乱吵架,就必须设计合理的讨论机制和精细的方法手段。
  譬如当下民众对信息的获取,高度依赖网络,那就不妨顺势在网络上设立线上两会,大胆实践一下线上民主,投票选举线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由他们代表各地、各行、各界网民向政府递交提案。
  民间有智慧,网上存真理,十四亿人的中国,再多出几千人的人民代表在线上议政,又不用多花纳税人的钱去人民大会堂吃饭开会,既是合情合理的民心工程,也是合规合算的制度创新。
  3.科学宣导。在我们这个具备科学素质的公众比例仅有8.47%(2018年中国科协调查数据)的国度,宣传不但是一个技术活,也应该是一个艺术活。
  在公民科学素质比例方面,与美国28%(2018),加拿大42%(2014年),瑞典35%(2005年)的数据相比,我们差距甚远。疫情期间报道的各地奇葩传染事件,或故意乱吐口水,或感染了还开出租车接客,或感染后还四处走亲访友,喝酒划拳…..已充分说明科盲的无知和可怕。
  面对“十个就有九个是科盲”的宣传受众现状,我们最应该采取“弹钢琴”的手法,探索并不断改进宣传和报道的方法,针对不同年龄、阶层、群体,灵活采用多样宣传策略,以目标受众喜闻乐见或容易接受的方式来推广正确的科学理念。譬如在农村或城市老社区,拉条幅、说狠话可能效果不错;对于年轻的受众,或用漫画传单、科普小视频效果更佳。
  为使宣传和推广效果最大化,我们还要学会善用流量明星和娱乐偶像的传播力量。譬如可聘请肖战、易烊千玺、岳云鹏、杨紫等公共形象良好的艺人担任公共卫生形象大使,请他们拍些科普短片,示范如何正确使用口罩或如何正确洗手,其推广的效果要远比请钟南山院士亲自示范会更好。
  还有一些不良的宣传倾向值得警惕:
  一种是懒汉思想,无论什么事都要找钟南山采访,一句话就能采写一篇新闻;
  一种是新闻投机,譬如报道上海药物所发现双黄连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记者稍有医学常识或科学素养,就不应该相信,甚至连基本的新闻操守都没有,也不交叉采访论证就喜滋滋发布,这样的记者不是蠢就是坏;
  一种是刻意引导,譬如许多记者总爱人为制造乐观,不是疫情拐点就是新药见效,害得专家们还要接受二次采访,或直接线上推文,四处辟谣。
  这些媒体乱象不但说明宣传部门以往依赖的舆论引领人——传统媒体记者的科学素养十分堪忧,而且也显示出传统媒体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困境。
  那么,如何改造传统官办媒体,又如何团结好、利用好丁香医生、果壳网等民间专业知识科普平台的公益力量,则是宣传部门要认真思考的又一个重大改革课题。
  (本文转自问题管理公众号)

来源时间:2020/2/9   发布时间:2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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