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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层首谈美国大选 李克强答记者问:不管谁当总统 中美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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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观察者网

  全国“两会”今天闭幕。3月1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在回答美国媒体记者提问时,李克强表示,不管美国谁当总统,中美关系发展不受影响。

  美国总统大选正进入初选的冲刺阶段,参选人在经济、外交政策议题上不免会涉及中国。这是中国领导层首次谈及美国总统选举的话题。

  李克强强调,中美两国之间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当然也存在着分歧,有的还是比较尖锐的,这毋庸讳言。一段时间不少人纷纷议论中美之间的分歧,但是往往会忽视中美之间去年发生的一个重要事情,就是中国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贸易额接近5600亿美元,这本身就表明中美的共同利益是在不断扩大,而且远远大于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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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记者会问答实录: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记者 :总理先生,在您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一系列稳定中国经济增长的措施,这些都会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个不确定因素,就是似乎在中美这两个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些分歧。总理先生,您觉得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改善中美关系?中方如何回应美方在有关问题上存在的一系列关切,包括市场准入、投资限制、对美国企业的公平待遇以及公平贸易,以便不要蚕食美国国内的就业岗位以及其他美国总统大选当中的一些候选人提出的关切。

  李克强:中美两国之间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当然也存在着分歧,有的还是比较尖锐的,这毋庸讳言。一段时间不少人纷纷议论中美之间的分歧,但是往往会忽视中美之间去年发生的一个重要事情,就是中国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贸易额接近5600亿美元,这本身就表明中美的共同利益是在不断扩大,而且远远大于分歧。

  如何使中美关系健康向前发展,我想还是要遵循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原则。现在中美双方都表示,要积极推进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我们将会放开或逐步放开美方对中国投资的准入门槛,但是这应该是相向的,双方开放应该是对等的。所以我们也希望美方在和我们进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能够本着平等共赢的原则来推进。我相信,我们之间的共同利益会不断扩大。对于出现的分歧,我们之间有上百个对话交流机制,只要是出于诚意,管控好分歧,我相信中美共同利益还会不断扩大。在中美合作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分歧的量会增加,但所占比例会下降。中美深化合作不仅有利于中美两国,也有利于世界。

  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从来都是双赢的,这一点,美国的商人们心里最清楚。现在美国正在举行大选,很热闹,吸引眼球,但是不管花落谁家,最后谁当总统,我相信中美关系向前发展的大势不会改变。中美建交几十年了,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但是中美关系向前发展是大趋势。谢谢!

  此前,在2月24日,中国外交部表示不对美国总统候选人的具体言论作出评论。

  当时,美国总统大选党内初选正在内华达州举行,从当前形势看,特朗普很可能会成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前段时间发表了一些涉华言论,比如他在1月曾表示,如果当选总统将对进口的中国商品征税,作为对中方操作汇率的回应。

  对于“中方是否对特朗普可能成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并在当选总统后将有关言论付诸实施感到担忧”的问题,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表示,和大家一样,我们也饶有兴趣地关注着美国国内正在进行的总统选举活动。这是美国内政,我不想对你提到的有关候选人的具体言论作出评论。

  华春莹强调,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安全及促进世界发展都负有重要责任。中美关系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根本和长远利益,也符合世界的利益。我们希望并相信,美国政府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奉行积极的对华政策。我们愿与美方共同努力,维护好、发展好中美关系。

来源时间:2016/3/16   发布时间:2016/3/16

旧文章ID:9668

特朗普不按规则出牌,选战专家都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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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OBERT DRAPER  来源:纽约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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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南卡罗来纳州格林维尔,特朗普在该州竞选活动的总部,一个特朗普的硬纸板人像。

    新闻媒体和华盛顿的政要,在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掀起的政治风暴中时常显得相当狼狈。但在2016年的大选周期中,还有另一个群体的困惑程度至少不亚于前者:特朗普的共和党对手麾下的选战专家。
  自水门事件之后,每一位总统的当选,都要仰赖他自己的拉斯普京(Rasputin)。吉米·卡特(Jimmy Carter)有汉密尔顿·乔丹(Hamilton Jordan),乔丹用长达80页的备忘录,为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州长规划了在大选中取胜的路径。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有迈克尔·迪弗(Michael Deaver),他对竞选的氛围有敏锐的理解,善用时机巧妙的摆拍来造势,让里根成了这一领域的鼻祖。乔治·布什(George Bush)拥有可以冲锋陷阵的助手李·阿特沃特(Lee Atwater);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麾下有选战老将,下巴突出的卡津人詹姆斯·卡维尔(James Carville);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有计谋多端又咄咄逼人的顾问卡尔·罗夫(Karl Rove);奥巴马则有对数字技术了如指掌竞选经理戴维·普洛夫(David Plouffe)。华盛顿的政治精英渐渐地开始对这种专业人士有所期待,并把他们捧到了很高的位置。
  特朗普打破了这种传统。如果他像外界预期的那样在今晚举行初选的多数州获胜的话,这位开发房地产的亿万富翁极有可能会被共和党提名为总统候选人,而他的对手重金聘请的顾问制定的一系列宏大战略规划,就都要被撕成碎片了。特朗普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只是依靠了一小群从外面雇来的基本上默默无闻的助手,他们宣扬的行动原则只是“让特朗普作特朗普”(Let Trump Be Trump)。(他的竞选经理科里·勒万多斯基[Corey Lewandowski]过去曾在亿万富翁科赫[Koch]兄弟资助的倡导团体“美国繁荣”[Americans For Prosperity]供职,在那之前,他曾参与2002年新罕布什尔州参议员鲍勃·史密斯[Bob Smith]竞选连任时的团队。那一年史密斯败选。特朗普26岁的发言人,霍普·希克斯[Hope Hicks]过去从未参与过竞选活动。)
  “我想可以说,这场选战中的一个重点是,所有人都以为赢得提名很容易,”斯图尔特·史蒂文斯(Stuart Stevens)说。史蒂文斯是上一次总统大选中的共和党候选人米特·罗姆尼(Mitt Romney)的高级策略师,他的这番话指的主要是杰布·布什(Jeb Bush)的竞选,他的团队以为可以用钱先发制人地扼杀对手。还没有正式宣布参选之时,他就创下了共和党筹款的纪录。但是史蒂文斯也在讲泰德·克鲁兹(Ted Cruz)的团队。他说,他们“执行了一种‘亚马逊雨林的失落部落’的理论,仿佛只要在河里划得足够远,就能找到过去从来没有投过票的大量白人选民”。
  他还对马尔科·卢比奥(Marco Rubio)的竞选策略表示了诧异。卢比奥的团队以为,只要这位候选人在早期的角逐中输得不那么惨,就能在漫长的消耗战中活下来。“历史表明,谁排在第二、第三、第四并不重要,”史蒂文斯说。“必须要赢得一些州。就像监狱片儿里演的,你要找到狱霸,把他揍扁。只有这样你才能当老大。到头来,一直专注于取胜的只有一个候选人,那就是唐纳德·特朗普。”
  史蒂文斯自己也曾因为罗姆尼大选期间的选战打法受到了许多批评,批评者包括特朗普及其他人。而且就像其他所有评论人士一样,他也不曾预料特朗普的势头能持续这么久。一直领跑的特朗普在艾奥瓦州失利后,他曾预言特朗普一场初选也赢不了。但史蒂文斯曾参与过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两场成功的竞选,他之所以错估形势并不是因为经验不足。
  “如果是给一个正经人做事,你不能就这么在外面说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杰布·布什(Jeb Bush)的竞选经理丹尼·迪亚兹(Danny Diaz)说。“你不能去说一些和你的工作和过往记录完全冲突的东西。特朗普觉得自己完全不受约束,可以提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主张。如果你是一个正经的候选人,你应该拿出政策方案。他是在另一套规则下运作的,利用了他的个人形象以及名人文化的强大力量。你看,从市场营销和品牌的角度讲,他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一开始的不被看好,新闻媒体对他的夸张言论的痴迷,以及格外拥挤的候选人战场,这些显然都是对特朗普有利的地方。(“10个候选人站在辩论台上——那个能说出五件疯狂的事情,锁定30%的发言时间的人,肯定就是最占便宜的了,”迪亚兹说。)然而独特的身份也是一个优势,他是一个商人,唯一能跟政治扯上关系的地方是,他得意洋洋地宣称自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摆弄这个体制。“到头来,他的表现这么好是因为他不是政客,其他所有人都是,”克里斯·克里斯蒂(Chris Christie)的高级策略师迈克·杜海姆(Mike DuHaime)说。“有的人企图说自己是局外人。他是真的局外人。”
  2016年竞选的最大战略失误是特朗普的对手们没有攻击他,等到回过神来已经晚了。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布什、卢比奥、克里斯蒂和约翰·卡西奇(John Kasich)这几人在死盯着彼此——全神贯注于“赢取共和党高层的支持”——还有他们认为自己需要对自己的立场做出界定。然而,唯一去冲击了特朗普的候选人布什,落了个更糟的下场,这无疑也让其他候选人不敢轻举妄动。(不过,布什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崛起权利[Right to Rise]在针对卢比奥的负面广告上花的钱,比针对特朗普的还多,这将是2016年最令人困惑的事情之一。)
  在攻击特朗普上的犹豫不决,也解释了为什么用于这种攻击的资源一直留在场外,直到最近才出现改变。“许多所谓的建制派捐献人不想只投一个人,因为他们不想得罪其他人,”杜海姆说。“如果你是克里斯·克里斯蒂的朋友,你可能也是布什的朋友。他们都想等等看。结果是等待坑了我们所有人。”
  但是特朗普的许多对手——尤其是克鲁兹——显然不愿意攻击这个领头羊,因为他们希望最终能接手特朗普的选民。“他们算计的是,我不要去碰特朗普,因为从战术上讲这对我后面的工作是不利的,”史蒂夫·施密特(Steve Schmidt)说,他是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的2004年竞选高级顾问,2008年又做了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的高级竞选策略师。“但是他们对特朗普的竞选活动的本质有误判,没有认识到他们要在对立的立场上,做到跟特朗普一样大。跟这样一个惯有体制已经彻底崩溃的时刻相比,他们都不够大——这是一个体制性欺诈的时代,再加上整整一代人的收入不见起色,而他们没有给出解决方案。一个领导人的职责是把这些联系起来考虑,既解释今天的挣扎,又提出来日获得胜利的可能性。在决定竞选总统之前,这些人读了多少美国伟大领袖的演讲稿,比如FDR(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或艾森豪威尔?我看不多。”

来源时间:2016/3/16   发布时间:2016/3/16

旧文章ID:9667

美大选五州初选:特朗普有得有失 希拉里扩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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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6日电 综合报道,15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俄亥俄州、伊利诺伊州、密苏里州、北卡罗莱纳州的大选初选投票基本落下帷幕。在共和党方面,特朗普夺下3州,但是在俄亥俄州失利,并在密苏里州陷入苦战。而民主党方面,希拉里至少获得4州的胜利,进一步扩大领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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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美国共和党参选人特朗普。

  【特朗普俄州受挫 共和党选情有变数?】
  在本次迷你“超级星期二”5州初选中,特朗普已至少夺下佛罗里达、北卡罗来纳和伊利诺伊3州,并在密苏里州与德州参议员克鲁兹票数胶着。在密苏里州,除了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预计特朗普获胜之外,包括美国有线电视台(CNN)、美联社等在内的多家媒体都认为票数差距太小,无法做出预测。
  另一方面,特朗普未能拿下关键的俄亥俄州,该州州长卡西奇得到了全部66张代表票数。但是,这也是卡西奇在此次选举中赢下的第一个州,其代表票数难与特朗普匹敌。不过,共和党主流派希望借助他在中西部的实力,减少特朗普的票数
  目前,极端保守派克鲁兹已成为特朗普的主要竞争者。除了在密苏里州有望战胜特朗普外,克鲁兹在伊利诺伊州与北卡罗来纳州得票均排第2名,分流一部分代表票数。
  据CNN估计,15日的投票过后,特朗普至少获得629张代表票数,克鲁兹至少获得397张,而卡西奇则至少获得138张代表票数。在共和党代表大会前就稳获提名,需要1237张代表票数。
  分析称,特朗普尽管一路领先,但在已经确定的代表票数中,他的得票也并未过半。特朗普必须在未来初选中拿下更大比例的代表票数,才有机会过半获得提名。共和党高层预料将持续打击特朗普,使其代表票数不过半,依提名规定召开党代表协商与再投票的“僵局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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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美国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举行竞选集会。

  【希拉里至少拿下4州 领先优势扩大】
  在民主党方面,希拉里·克林顿成功拿下佛罗里达、俄亥俄和北卡罗来纳和伊利诺伊州初选,和对手桑德斯在密苏里州的选情不相上下。
  赢得民主党提名需要2383张代表票数。根据CNN的统计,包括超级代表在内,希拉里已经获得了至少1541张代表票,进一步扩大领先优势。目前,桑德斯则获得至少768张代表票。在希拉里此次获胜之后,桑德斯要超越她获得民主党提名的挑战也变得越发艰巨。
  分析称,希拉里在民主党非裔美国人中的优势,帮助她奠定了领先。报道称,老龄人口及大批少数族裔选民倾向于支持希拉里。桑德斯仍然比较受年轻白人选民的青睐,但却难以拓宽支持者的范围。
  在近期的投票中,希拉里展示出,她能够在全国层面上打造出由各族裔选民构成的支持联盟,而这一点在11月的大选中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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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美国共和党佛罗里达州参议院卢比奥宣布退选。

  【输掉家乡州初选 卢比奥退出】
  共和党现有的4名总统参选人之一、参议员卢比奥在佛罗里达初选中失利之后,宣布结束竞选。
  卢比奥最初成为共和党建制派的最佳人选,可望同特朗普对抗。然而,卢比奥仅仅在明尼苏达、波多黎各和哥伦比亚特区三地赢得初选,在代表票数上远远落后于亿万富豪特朗普和德克萨斯国会参议员克鲁兹。
  去年4月13日宣布加入竞选之后,这位44岁的古巴裔引领“新的美国世纪,年轻、乐观并为共和党带来联系拉美裔的机会”。但是他的竞选纲领——强硬的外交政策、小政府和强烈的家庭价值——突出传统保守原则。
  尽管他呼吁把权力交给年轻一代,但他反对同性权利,对气候变化采取谨慎态度,对同古巴关系解冻采取强硬反对路线都同年轻人的理念不协调。
  另一方面,美国总统初选的反体制风潮,推高特朗普声势,过程犹如反淘汰,包括杰布·布什、新泽西州长克里斯·克里斯蒂等在内的参选者都纷纷失利,卢比奥只是最后被这一浪潮淹没的牺牲者。不过,今年方才44岁的卢比奥,大可等待下一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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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美国总统奥巴马。

  【奥巴马批恶性竞选】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会山的圣帕特里克节午餐会上猛批2016年大选中的“侵蚀性、低俗”状况。奥巴马批评选战中出现的“粗俗和分裂性的言论”,称“全世界都在注意我们的一言一行”,因此选战的情况也“有关美国声誉”。
  奥巴马称,这些言论“针对妇女和少数族裔、针对看起来和我们外表不同、和我们祈祷方式不同或投票方式不同的美国人。”
  他没有直接点名共和党总统参选人特朗普,但他表示对选战发生的事感到惊愕,并称自己反对任何散布恐惧及鼓励暴力的作法,或使美国人相互对立的可能。

来源时间:2016/3/16   发布时间:2016/3/16

旧文章ID:9666

特朗普和希拉里大胜美关键五州初选 鲁比奥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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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华盛顿3月15日电 美国佛罗里达州、俄亥俄州、北卡罗来纳州、密苏里州和伊利诺伊州当地时间15日举行总统大选初选,共和党竞选人、地产大亨特朗普和民主党竞选人、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在佛罗里达州等大州大胜,进一步奠定二人在两党候选人提名战中的党内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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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在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参加竞选集会。

  特朗普当晚赢得至少3个州初选胜利,在最重要也是最先得出计票结果的佛罗里达州获得46%的得票率,拿下该州全部99张代表票,他还赢得伊利诺伊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的初选,在密苏里州初选中与得克萨斯州联邦参议员克鲁兹的得票率不相上下,截至记者发稿时结果未见分晓。
  俄亥俄州州长卡西奇虽然力压特朗普赢得家乡州初选,但迄今获得的代表票总数远远落后于特朗普和克鲁兹,未能对他俩构成实质性挑战。
  特朗普当晚表示,全世界都注意到美国共和党内正在发生的“一些事情”,不仅选民投票率显著高于往年,他还成功带动新选民投票支持共和党,未来将团结全党赢得白宫。
  特朗普大胜直接导致佛罗里达州联邦参议员鲁比奥含泪宣布退选。鲁比奥表示美国正处于一场政治风暴中心,选民对现状感到愤怒,感慨虽然自己站在历史的“正确一边”,却没有站在选战的“赢家”这边,他还批评了特朗普以“利用选民焦虑情绪”为特点的竞选之路。克鲁兹则强调,他将是共和党击败特朗普的“唯一选择”。
  美利坚大学历史学教授里奇曼预测,未来共和党提名争夺战将在特朗普和克鲁兹之间展开,特朗普有显著优势。一些共和党大佬预测特朗普无法在本党全国代表大会之前拿到提名所需的1237张代表票,认为仍有望在大会上阻击特朗普,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特朗普在领先状态下被党的大会否定,无疑将加剧共和党分裂,大大增加特朗普以独立竞选人身份参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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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美国民主党参选人希拉里。 中新社记者 王欢 摄

  民主党方面,希拉里继续保持领先地位。截至记者发稿,她以大幅领先优势拿下佛罗里达、北卡罗来纳和俄亥俄三州,在伊利诺伊州小胜,却在密苏里州与佛蒙特州联邦参议员桑德斯难分伯仲。
  在佛罗里达州,希拉里的得票率是桑德斯的两倍,意味着前者将拿下该州三分之二的代表票。希拉里在俄亥俄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的支持率也比桑德斯分别高出13和15个百分点,只是在伊利诺伊州以微弱优势胜出。
  上周一(8日),桑德斯曾出人意料地在密歇根州初选小胜希拉里,他本想挟此战果继续拿下密歇根州隔壁的俄亥俄州,结果15日虽于俄州大败,却在密苏里州与希拉里势均力敌,这为他的竞选前路再添信心。
  美联社最新民调显示,民主党选民认为希拉里比桑德斯更有可能打败特朗普。虽然选民认为桑德斯为人更诚实,但仍觉得希拉里的政见更为现实。
  当晚,希拉里在佛罗里达州的西棕榈滩发表胜选感言时语带沙哑,她对欢呼的支持者说:“我们离赢得民主党提名和11月大选越来越近。”
  希拉里似乎也正以实际行动表示她的眼光已经开始向前看。当天,她在亚利桑那州的一则全新的西班牙语竞选广告已经开始投放,该州的民主党初选时间是22日。

来源时间:2016/3/16   发布时间:2016/3/16

旧文章ID:9665

我们对美国的分权制衡有多少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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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勋  来源:腾讯思享会

  摘要: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手段是分权制衡,正所谓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抗衡 "。美国国父们建立的是一个自治共同体,在那里,政府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政府,或者说,人民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

  《联邦党人文集》由85篇文章构成,看起来很零散,但它们其实是围绕同一个中心问题展开的,即要从邦联政府过渡到联邦政府,建立一个联邦共和国,或者说,建立一个复合共和国(compoundrepublic),一个扩展了的共和国(extendedrepublic)。
  复合共和国的意思是,共和国里面套共和国,每个州都是一个共和国,整个联邦也是一个共和国,这样就形成了复合结构的共和国。那么,这样的一个共和国跟此前的邦联政体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这是本书前面一部分所要回答的问题。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邦联是建立在每个州基础之上的,邦联的统治对象不是公民个人,而是每个州,而联邦的统治对象是公民个人,不是集体或者组织。
  这种区别意味着在邦联时代,如果一个州不遵守邦联政府的法律或者决议,那么,邦联政府除了动用武力之外没有任何办法,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执行法律或者决议。比如,邦联规定每个州交多少税,如果一个州拒绝交税怎么办?没办法,只能打仗。如何执行法律?邦联政府把拒绝交税的州关进监狱?
  所以,邦联的致命缺陷是它建立在共同体之上,没办法和平地执法。而联邦则改变了这一点,联邦政府的统治对象不是各州而是每个公民个人,它让每个公民交税,如果有人不交,它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审判,直至把他送进监狱,不需要发动战争。
  邦联政府像联合国一样,如果某个国家不执行联合国的决议,除了发动战争以外没有别的方式迫使其执行。而且,邦联没有自己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有国会,只有立法机关。那么,它的法律怎么执行?如果被违反了的话,没有人执行,没有人司法,没有人主持正义。
  可见,邦联是非常脆弱的一个联盟、一个联合。用汉密尔顿的话说,邦联是建立一个主权之上的主权,政府之上的政府,而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政体。基于这样的原因,美国国父们主张建立一个更加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府,建立一个联邦政府,以保护他们从大英帝国获得的来之不易的自由。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联邦制的国家
  一、核心思想:建立一个双重分权制衡的联邦政府
  那么,这个联邦共和国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架构构建起来的?这本书的主体部分就在讨论和阐释这个架构,其核心是一种双重的分权制衡。
  一方面是横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构之间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另一方面是纵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联邦主义,即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相互分立、相互制约。
  之所以要确立这种双重的分权制衡,是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力,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提供一种双重保障。双重分权制衡架构的基本假设是人不是天使,正如麦迪逊所言:
  如果人是天使,政府将不必要。如果天使统治人,将不需要对政府进行内外的控制。在构建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巨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先让政府控制住被统治者;另外,让其能够控制住自身。依赖人民无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告诉人们,辅助性的措施是必需的。
  因为拥有权力的人会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得制约权力,而人类的经验表明,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手段是分权制衡,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正所谓"野心必须用野心来抗衡"。
  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看来,联邦政体的重要特点在于,联邦和各州之间是主权分享的关系,即联邦享有一部分主权,州享有一部分主权,它们的区别在于管辖权不一样。
  联邦政府负责全国性的事务,包括外交和战争等,而州政府负责跟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事务,包括婚姻、继承、交通、教育、治安等。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管辖范围不一样,二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等级隶属关系。这是跟单一制国家或者中央集权国家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不高于州政府,仅仅是管辖范围不一样。美国人有一种形象的说法,联邦政府相当于第51个州政府。而在单一制国家或者中央集权国家,所有地方政府的权力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地方政府都不享有任何独立的主权,也就是说,它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中央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可以随时设立一个地方政府,也可以随时撤销一个地方政府。但是,很难想象美国联邦政府可以随时设立一个新的州或者撤销一个州或者合并两个州,它没有这样的权力。
  所以,在美国,联邦和州两个政府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它们各自为政。这也难怪人们时常会看到,如果联邦政府出台的政策或者法律不受各州欢迎,州政府是可以反对它的,可以到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中央集权国家是不可思议的。
  对于美国的国父们而言,仅有纵向的分权制衡还不够,横向的分权制衡也不可或缺。《联邦党人文集》详细阐释了为何新宪法要确立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发展和完善了洛克、孟德斯鸠率先提出的分权理论。
  在麦迪逊看来,三权分立不仅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不同的权力分立开来,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构行使,而且意味着这三种权力之间不能没有关联,必须得有相互牵制、相互平衡的制度安排。只有这样,当一个机关滥用其权力时,其他两个机关才能够阻止其滥用。
  譬如,国会掌握着立法权,但总统拥有对法律的否决权,法院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和法官,总统有权提名法官,国会有权批准法官,法官则有权宣布总统的命令或者行为违宪。
  与此同时,国会还实行两院制,这是立法机关内部进一步的分权制衡,因为每一部法律必须同时经过两院批准才能生效。两院制的重要作用之一是防止多数的暴政。如果实行一院制,且按人数选举代表,结果可能会导致人口多数的州欺压人口少的州,无法获得救济。
  实行两院制,众议院根据人口的数量产生议员,而参议院则根据地域产生议员,即每个州都有两名议员,这样一来,人口多的州欺压人口少的州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多数暴政。
  为了让这两院能够有效地相互制衡,国父们在设计新宪法的时候,尽力地让两院的产生方式不同,众议院实行的是直接选举,而参议院实行的则是间接选举,即由每个州的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
  实行两院制的美国国会
  不幸的是,到了20世纪之后,进入大众民主时代,很多人对参议院的间接选举不满,认为那过于精英主义,于是美国在1913年通过了第十七修正案,将参议员的选举改为直接选举。这种改变把两院议员产生方式之间的差别抹杀了,让两院之间相互制衡的功能受到削弱,不利于对多数暴政的制约。
  二、双重分权制衡架构的目的:构建多中心秩序
  通过双重的分权制衡架构,美国国父们想要构建的是一种多中心秩序。
  多中心是相当于单中心而言的,单中心即中央集权,在一个国家存在一个至高无上权力中心,所有的权力都来自它,而多中心则意味着存在无数个权力中心,这些权力中心之间没有等级隶属关系。美国国父们要构建的就是这样一个多中心的政体,在那里,存在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套不同的立法体系,两套不同的司法体系,两套不同的执法体系等。
  其实,州以下的政治安排也同样是遵循了多中心的原则,美国有大量的市、镇,这些地方都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如果我们追溯到美国殖民地时代的话,它本来就是一个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政体。
  我们在讨论美国宪政时,不能仅从1787年开始,因为他们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期间已经有了大量的宪政实践,大量宪法性的文件都是从地方开始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以及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宪章》等无数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它们都早于1787年,1787年宪法不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不是一个全新的发明或者是创造,而是对此前一百五十多年殖民地宪政经验的总结。
  美国的国父们所构想的政体,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存在无数个互不隶属的决策者,它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或者各自管辖范围之内行使权力、进行决策。
  虽然今天人们不把州下面的地方政府当作一个完全独立的存在,但是,很难想象,一个州政府会宣布废除一个地方政府,比如废除一个乡镇,那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就像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讲的一样,正是这种地方自治才造就了美国民主,或者说,地方自治是美国民主的根基。在托克维尔看来,乡镇自治为人们学会和享用自由提供了基础性的训练场所,就像小学对学问而言。因为乡镇的独立和自由,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当中,每个人都热爱自己的家乡,每个人都成为家乡的主人。
  而在一个单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一个遥远的地方,人们没有机会参与地方的公共事务,所以对整个国家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它离你很遥远,它是凌驾于人们之上或者独立人们之外的存在。
  美国国父们建立的是一个自治共同体,在那里,政府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政府,或者说,人民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
  三、《联邦党人文集》的启示
  首先,就像汉密尔顿在开篇所说的一样,我们能不能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优良的政体,还是我们只能依赖强力或者机遇?
  美国的建国历程可以被看成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自愿同意的方式构建宪政民主政体的尝试,他们构建的是一个联邦共和国。它是建立在人们和平的、理性的自由讨论基础之上的。他们相信,政府的合法性来自同意。难怪一些学者认为,美国是第一个宪政国家,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是从美国开始的。对我们而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启示。
  另一个启示是,要想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要想对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进行有效和良好的保护,必须得确立分权制衡架构。联邦主义加上三权分立,是迄今为止被经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我们对分权制衡的了解还十分有限,甚至有很多误解。
  比如,不少人就认为联邦主义会导致国家分裂,其实,联邦是一种联合的机制,是处理"一"和"多"之间关系的方法,是在尊重地方自治基础之上的联合,是合众为一。那些实行了联邦制的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印度、瑞士等,因为尊重地方的自治权,分离主义势力反而十分有限。
  总而言之,《联邦党人文集》是一本经典,它探讨的是构建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原理,值得所有热爱自由的人认真阅读。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3/14

旧文章ID:9664

全国政协常委贾庆国谈朝核:制裁朝鲜有利中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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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庆国,黎萌  来源:国际在线

  联合国3月2日一致通过针对朝鲜的第2270号制裁决议以来,半岛局势不仅未见缓和迹象,反倒是美韩大规模军演正酣,而金正恩也已下令:朝鲜所有的核打击手段处于随时准备发射状态,做好决战准备。半岛局势阴云密布,剑拔弩张,核战争似一触即发。正在出席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贾庆国就此接受了本网独家专访,以下为其观点实录:
  朝鲜这样的国家有使用核武器的风险
  我觉得朝鲜问题确实很棘手,好像没有能够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妙方。可能其他的国家都要明确这一点,就是你(朝鲜)发展核武器,破坏现在的核不扩散机制,这是不能允许的,因为这损害大家的安全。
  当然从理论上讲,朝鲜有权利发展核武器,任何国家都有权利发展核武器。你五大常任理事国都发展了核武器,凭什么不让人家发展?但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现实,其他国家必须面对。
  要让已经有核的国家放弃核武,一时半会儿做不到。能做到的是避免有核国家的增加。这种增加会带来越来越大的核战争的风险,核武器国家数量越大,爆发核战争的概率也越大。
  五大核国家(美、俄、英、法、中)都是大国,在现有体制中有重大的利益,轻易不会使用核武器。而新的想发展核武的国家中有不少是贫穷落后的、也没有重大国际利益的国家。像朝鲜这样的国家,危险就很大。
  它们在世界上没有太大的利益,这就增加了使用核武器的风险。所以道理上讲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发展核武器,但是国际关系的现实是,国际社会都应该坚持核不扩散的原则,以尽量避免核武器国家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使那些在国际秩序中没有重大利益的国家变成拥核国家。
  制裁朝鲜有多重目标
  这次对朝鲜实施制裁,很多人认为一时半会儿起不到效果,可能还会刺激它,因为朝鲜可能破罐破摔,就是要跟你对着干,但是不制裁是不行的,制裁本身有多重目标:
  第一它是一种原则的表述,即用强有力的方式表示国际社会不赞成或者反对非核国家发展核武器,要维护现行的核不扩散机制。
  第二是通过调整利益结构,使得它因发展核武器受到伤害,以迫使朝鲜放弃发展核武器,虽然短期内效果不会那么明显,但是长远来看,如果你对老百姓负责的话,慢慢就会感受到这种压力,可能最终还是会放弃核武器。
  回顾以往国际制裁的历史,很多情况下制裁没有达到效果,原因很多,包括参与制裁的国家利益不同,执行过程中很不一致,这边制裁那边放水,还有就是制裁的力度不够。但是制裁还是一种说服相关国家的手段。国际社会不做点什么不行。
  另外制裁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告诉那些有可能也想发展核武器的国家,这么做的代价是什么?所以在朝核问题上各方通过的制裁是有意义的,尽管可能取得什么样的影响和效果还很难说。
  制裁对朝核问题的长远解决会有作用
  因为朝鲜很封闭,不被外界了解,它不公开,也不透明,不知道它会怎么出牌,它的行为方式常常让人很吃惊,而且吃惊已经是常态,如果它理性地行为反而让人觉得突兀。
  我觉得短期来看,朝鲜放弃核武器的可能性不大。甚至会采取比较激烈的抗议活动,包括再次发射卫星,再进行核试验,再搞一次炮击延坪岛那样的事件等等。
  但从长远的角度看,一方面不排除朝鲜会感觉到压力太大,为了调整政策,它也可能用新的说法来给自己找个台阶下,比如说暂停发展核武等;另一方面就是它的内部出现问题,也不是太意外。如果这样,朝核问题就会告一段落了。
  朝核威胁到中国的安全
  首先是朝鲜核试验的地点离中国很近,它出现意外的可能性很大,甚至高于老旧核电站出现意外的可能性。
  朝鲜发展核武,会推动周边国家也发展核武。韩国和日本也有人要求发展核武器。如果朝鲜发展核武没人干预的话,就会促使韩日的一部分人也这么干。
  朝鲜发展核武需要钱,但它没有钱,怎么办?制裁这么严,它就有可能卖核材料和核技术,造成扩散,这对中国不利。
  朝鲜发展核武,直接挑战现行国际秩序。哪怕在世界其他地方有国家发展核武器,也是对中国的威胁,因为我们在世界各地有了越来越大的利益。所以维护核不扩散机制,对中国越来越重要。
  因此中国在朝核问题上立场要坚定,态度应该也会越来越强硬。我们不希望和朝鲜对立,但在朝鲜已经威胁到中国重大利益的时候,我们不能手软。
  当然我们为朝鲜恢复到和谈中来留有余地,但目前还是需要对朝鲜施加更大的压力来维护我们的重大利益。
  指望朝鲜自动放弃核武器回到谈判桌上是不现实的,除非是在跟强有力的制裁措施相配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我们这么做也是想让它回到谈判桌上来,这是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
  防核扩散,中美立场越来越接近
  因为中国越来越成为了现行国际秩序中的重大利益攸关方,核不扩散机制是我们的现实利益,也是美国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和美国的立场非常接近。
  过去中国是反对和不接受核不扩散机制的,认为这是核大国在搞核垄断,我们答应不扩散,但不加入这个机制。后来我们不仅加入了,还变成了积极的倡导者。当年印度搞核武时,我们反对的声音比美国都大。
  在朝核问题上我们的身份和利益在发生变化,因此我们的立场也会发生变化。
  我们已越来越意识到朝鲜发展核武对中国利益的损害,这也直接影响了中国对朝核问题的态度,推动了中美两国的立场越来越接近,越来越认同有必要严厉制裁朝鲜。因为朝鲜自己的做法越来越过分,所以我们的政策要调整。但中国强调,制裁还是为了各方最终回到谈判桌。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3/15

旧文章ID:9663

王毅非常规紧急访俄有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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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咚  来源:作者赐稿

  在中国全国“两会”正“热烈”召开的时候,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毅却离开议席对俄罗斯进行了一次意味深长的访问。

  公开报道显示,王毅与他的同行、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进行了会谈并拜会了俄罗斯总统普京。媒体渲染了两国在反对美国在韩部署先进的萨德反导系统的高度一致立场,它们都认为部署萨德超出了“遏制朝鲜威胁”的需要,而且它们重申了都坚持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并支持恢复六方会谈。两国同时强调了彼此密切合作,体现了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高水平”,普京当即宣布了今夏对华进行新一次访问的计划。

  一些情况表明,王毅是应俄罗斯的紧急邀请访俄的。就在联合国安理会新的对朝制裁决议付诸表决的前夜,俄罗斯驻联合国安理会代表临时提出异议,要求启动特别程序,对决议草案进行审核。中国外交系统为此全面开动,说服俄罗斯支持新的经过中美协商达成的协议文本。显然,王毅的解释还不足以让感到被冷落的俄罗斯释怀,因此,王毅访俄的重要使命之一是,就中美妥协达成的新对朝制裁决议向俄罗斯进行全面的解释。

  中俄并非在所有问题上都立场一致,外界过多地看到两国观点相同的一面,却似乎忽略了正是深深的分歧导致了王毅在两会召开的特殊时刻进行外交出访。这不符合外交惯例,也不符合中国官员的“政治纪律”——两会当前是中国官方高度宣扬的重要政治日程。

  拉美社在一篇报道中含蓄地提到,王毅在与拉夫罗夫会谈后表示,安理会2270号决议应全面完整地予以执行。这一表态说明,中国对此次制裁的认真程度,超过以往任何一次。这在根本上是由于,中国“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现实威胁,既有来自美韩的,也有来自朝鲜的。但拉夫罗夫的话里另有重点,他说,相信制裁并没有关闭与朝鲜谈判的大门,且目的不在于孤立朝鲜。

  俄罗斯利用中美谈判制裁朝鲜之机,正在巧妙地转换自身在朝鲜半岛的角色,试图取代中国,向外界展示它在朝鲜半岛的重要影响力,同时,也向危机中的朝鲜政权示好,增加自身筹码。

  因应俄罗斯的疑问,中国外长强调了中方并非如同美国一样实行制裁单轨策略,而是同时准备了和谈方案。这就是中国所提出的“半岛无核化与停和机制转换进程”并行推进的思路。但中俄的态度并不被美俄所认同,它们均再次提出,任何和谈计划都必须以朝鲜“弃核”为第一目标。

  在此情况下,中俄的主张想必很难予以实现。因为失去安全感处于深深恐惧之中的朝鲜政权不可能在放弃来之不易的核能力庇护前提下,采取任何和谈举措。它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对国际规则和中国立场的鄙夷不屑:连续地以军事措施、措辞严厉的声明、最高领导人频繁的军事视察、展示朝鲜导弹和核武能力升级,尤其是威胁“先发制人”,并不惜动用核武器进行玉石俱焚的打击,予以应对。

  正因如此,王毅最重要的使命之一,应该是紧急磋商在联合国安理会新制裁决议全面实施、美韩举行战略军演可能引发的朝鲜半岛战争或动荡威胁之际,中俄能够为此做些什么,以阻止最坏事态的出现。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3/14

旧文章ID:9662

张娟:美国总统选举年的“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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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娟  来源:共识网

  四年一度的美国大选,是令很多美国人民兴奋不已的时候。因为这个时候总能够得到很多政治大红包。为了博得选民的喜爱,各位竞选人在竞选的时候,总是会派发各种形形色色的“大红包”。在现实的经济学家眼中,这些承诺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兑现呢?

  近日,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的《全球财富》节目,邀请了22位最顶尖的经济学家,对几个主要竞选承诺进行打分评估。结果发现,大部分承诺在现实生活中实行起来都很困难,不是什么好主意。

  经济大红包之一:终止为包括股票在内的各种投资行为所得到的收益而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被称之为“附带收益”的税率比工资的税率要高很多。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巴菲特现象。巴菲特大部分收入来自炒股,但他这部分收入的税率要比他秘书工资收入的税率高很多。在22位经济学家中,有20位认为应该停止这项优惠。经济学家认为没有任何经济上的逻辑为这种收入提供减税,此种做法补贴的是在社会收入中最高的一个群体。

  所有三位主要候选人希拉里、桑德和川普都主张要终止这种对投资收益没有道理的“优待”。

  经济大红包之二:共和党人卢比奥提出要把现在最高的公司税率从35%降到25%。22位经济学家中,有10位经济学家赞同,10位反对,2位弃权。赞同的一派认为美国的公司税率是世界上最高的一个国家之一,有些美国公司为了逃税,还故意放弃“美国籍”,收购其他国家的公司,以获得比美国更低的税率,然而这些公司在美国的业务仍旧进行。美国公司这样的逃税办法受损最严重的美国纳税人,因此,有必要减税。但是,减税固然好,执行起来需要很谨慎。因为降低了公司税率,就要确保在其他地方提高收入,以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经济大红包之三:桑德提出要把联邦最低工资提高到15美元一小时。这个主意只有2位学者认为好,4位学者认为有争议,其余的16位学者都不赞同。经济学家认为这样的做法会给小商业主带来巨大的压力,有可能造成更多工作机会的流失。

  经济大红包之四:川普提出如果单身或者年收入在2.5万美元以下,或者家庭收入在5万以下,就不用支付任何收入税。这就意味着超过7500万个家庭不用交收入税,超过总数的50%。

  11位学者不赞同这个观点,只有2位赞同,其余的9位认为有争议。不赞同的学者认为培植一种让超过人口过半的人不用付税的文化是很不好的,而且最关键的是如果这样做的话,政府有可能筹不到支持其运作的足够的财政收入。况且,目前已经有45%的低收入者不用支付收入税。

  经济大红包之五:克鲁兹提出每人付10%的简化税法,给低收入家庭一些额外的补贴。21位经济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坏主意,因为这个做法比现在繁琐的税法更加糟糕,最得益的人群是富人(因为他们目前支付的税率要大大高于这个数字),是一种很不合理的社会财富再分配方法。

  教育大红包:桑德提出的公立大学全免学费的做法被20位经济学家判定为坏主意,因为没有必要为那些可以轻松负担学费的家庭减免学费。相比之下,希拉里的提议稍微好些,她提出给社区大学的学生提供免除学费的优惠,只要他们能够提供每周十个小时的工作。对于这个主意,5位学者赞同,9位认为有争议性,8位认为是坏主意。

  最差大红包:22位经济学家一致认为最糟糕的大红包是川普提出的驱逐所有非法移民的主意。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做法从人性上讲,不人道;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不实际。因为单单驱逐非法移民这个行为就会耗资巨大,这还没考虑到非法移民为美国经济所做出的贡献。

  这些大红包清楚的显示,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不是生活在一个世界里。经济学家考虑的是赤裸裸的数字,是政策执行的可能性。竞选途中的政治家想要的是集会中雷鸣的掌声,拉拢的是群情激昂、在选举日能够投下支持一票的选民。

  不过,喧嚣的选举季过后,社会总是会回到经济学家所主导的沉稳而“冷酷”的现实。但是,每当下一个选举季到来的时候,政治家的大红包又会满天飞,而选民仍旧会乐不可支的憧憬着打开诱人的大红包。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3/14

旧文章ID:9661

美情报部门预测:美中俄竞争会加剧,世界经济将持续疲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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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怡清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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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美联社3月14日报道,美国国家情报委员会(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 NIC)当日发布了一份报告摘要,对未来全球政治、经济和安全等趋势做了评估。

  报告预测,在未来5年或更长时间里,由于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全球经济也将持续乏力;当前的世界局势或有所改变,将导致政治动荡频发。此外,许多国家民众间的愤怒情绪或引发民粹主义的崛起。

  总之,这份基调悲观的新报告表达了对当今局势的失望。

  美、中、俄或将发生冲突

  报告指出,中国的经济增长放缓将大大减少对大宗商品的需求,尤其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中东等地区,世界经济发展也将随之放缓。此外,在经济方面,国家情报委员会的报告中还强调了对财富将聚集在少数人手中的担忧。

  在世界政治方面,美国国家情报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美、中、俄之间的竞争会愈演愈烈,三国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将提高。

  报告预测,新兴的大国和衰落的大国间对于“地位”的争夺将日益严峻,这将滋生跨国恐怖主义的发生,如今年兴起的“伊斯兰国”(IS)、“博科圣地”(Boko Haram)等。而宗教派别间的暴力抗争也将持续对中东地区的稳定产生威胁,并可能蔓延至亚洲和部分非洲地区。

  委员会专家认为,不安全感将深化社会各阶层、各宗教团体之间的裂痕,极端分子趁机扩大势力范围,目前,极端组织正在非洲、中东阿拉伯世界和亚洲一些地区巩固自己的网络。

  报告称,“如果未来,不遵循国际规则的地区冲突不受控制地发展,世界或将变得多极化。”

  除了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预测,在科技方便,美国家情报委员会认为技术的进步将迫使政府和公民全力应付保护数据、隐私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高科技的创新还将带来工作岗位的减少,引发失业等社会问题。

  民粹主义应和民众愤怒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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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自杀的突尼斯水果商贩穆罕默德·布瓦吉吉,他的死亡引发了蔓延至全国乃至整个阿拉伯世界的“阿拉伯之春”运动。

  美国国家情报委员会隶属于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是联系情报部门与政治精英的重要纽带。其全球趋势报告每4年发布一次,预测未来20年的全球发展变化,将会提交给新当选的美国总统。14日公布的是国家情报委员会报告的草案摘要,最终报告将于美国大选之日(11月8日)与新总统就职之日(2017年1月20日)之间发布。

  美联社报道称,,报告准备过程中,国家情报委员会未来战略小组负责人苏珊娜•弗赖(Suzanne Fry)和其他10位同事自2014年9月起访问了30个国家,与1800多名社会各阶层代表探讨了未来发展问题。

  “在人类历史上,人作为个体第一次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弗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提到2010年自杀的突尼斯水果商贩穆罕默德·布瓦吉吉(Mohammed Bouazizi),他的死亡引发了蔓延至全国乃至整个阿拉伯世界的“阿拉伯之春”运动。

  而在美国,公众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造就了两位明星总统候选人——共和党“大嘴”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和民主党参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弗赖表示,两位候选人所提出的反政府言论正应和了广大选民的愤怒情绪。“我们关注到,他们所引导的一种趋势不仅仅在美国,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发生,就是对现有社会体系的不满。”

  报告认为,工业化国家出现的民粹主义将渗透进那些工资缓慢增长甚至零增长的发展中国家,被掏空的中产阶级开始质疑传统政策的有效性。而在过去20年,全球贫困人口正不断减少,受教育和接受世界信息的机会也不断增多。

  “我们已经看到,在过去这些年里,贫困人口在减少,更多的人口流动进入中产阶级,但要如何保持这样的流动趋势?尚不清楚当下的政治和经济改革能否保持这样的势头。”弗赖说。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3/15

旧文章ID:9660

美军界希望特朗普或桑德斯成为国家最高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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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怡清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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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共和党总统参选人、亿万富翁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

  据俄罗斯卫星网援引美国军方权威杂志《军事时报》3月14日的报道称,一份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军人更希望看到美国共和党总统参选人、亿万富翁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或民主党总统参选人、参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成为国家最高统帅。

  这份调查的重点是,如果将来举行总统选举,美国军人会支持哪一位候选人?准备将选票投给谁?该杂志刊文称:"共和党候选人中的红人特朗普在美国军界最受追捧,已获得约27%的支持率,佛蒙特州参议员伯尼•桑德斯紧随其后,获得了22%的支持。"该杂志指出,上述二位候选人的演讲只是"表面上得到了人们的响应"。在调查中位居第三的是获得16.7%的支持率的得克萨斯州参议员泰德•克鲁斯(Ted Cruz),民主党候选人、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则位列其后(11.7%的支持率)。剩余候选人的支持率均不到10%。

  在军界大受追捧的特朗普在美国陆军中获得30.95%的支持率,在海军中获得30.7%的支持率。与此同时,桑德斯在美国空军中获得24.71%的支持率,在海军中获得29.25的支持率。

  参与此次调查的美国军人中,约有一半人对总统候选人在演讲中讨论国家安全问题表示不满。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3/15

旧文章ID:9659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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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思德  来源:雅理读书

  美国陪审制的兴衰

  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所以陪审制自然也是英国殖民者带来的。自征服者威廉草创陪审制以来,该制度在抵达北美大陆之前已经经历了六百余年的发展,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大陪审团,民事陪审团和刑事陪审团在十六世纪的时候都已经粲然齐备。

  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陪审制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各项政府职能尚不完善的时候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试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从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分一杯羹。但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者的反对,而他们反对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陪审团来使法案无效化:比如一个民众被王家总督指控违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审的时候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依旧有权力将其释放。

  这种不流血的合理抗争如星星之火般迅速点燃了北美十三州的法院,让英国的法案都处于“有法不依”的状况,英国议会不得不剥夺了北美殖民地陪审团审理的权力,将刑事案件直接交由王家法官审理。

  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认为自己被英国国会所歧视,自己作为英国臣民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沦为英帝国的二等公民,结果这进一步激化了和北美殖民地的矛盾。当时作为革命领袖的约翰·亚当斯有一个著名的口号就是“法庭没有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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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的存废问题成了美国革命战争前夕的焦点之一。

  在第一次大陆会议后出台的联名请愿书中,各州代表的众多请求中就包括恳请英王恢复殖民地的陪审制;在《独立宣言》中,英王剥夺殖民地陪审制成为重要的一项指控;殖民地独立后各州新宪法虽然对人权保护类别和程度各有不同,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陪审团审批权——说陪审制是美国独立导火索之一恐怕并不为过。

  陪审团审判权的争议在美国建国立宪期间又再度兴起。

  在制宪会议中,所有有关宪法是否需要《权利法案》的讨论都源于乔治梅森代表提及的陪审制问题;而在后来各州批准宪法的程序中,六个主张联邦尽快通过《权利法案》修正案的州中有五个要求修正案必须涉及陪审团审批权。

  正因如此,陪审制被称为《权利法案》的核心,在整部美国宪法中直接涉及的条款就多达三条。

  陪审制度是“民主万灵丹”?

  美国国父对于陪审制曾经寄予厚望。在他们看来,陪审团是“暴君政府的终极制衡”,是一个“永远在开会的制宪会议,是阐明宪法文本含义的权威机构”。

  那个时代最伟大的律师也是最杰出的政治家,如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未来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詹姆斯·埃尔德尔都曾高度赞扬陪审制的优越性:约翰·亚当斯认为“强迫陪审团违背自己的观点,判断和良知去接受法官的法律观点是荒谬的”;托马斯·杰斐逊则认为“陪审制是人类所构想出来的将政府拴在宪法上的一个锚”;而早期的最高法院在Gregg v. Georgia 一案中认为“任何试图剥夺陪审员裁量权的司法体制都和我们所熟知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兼容。”

  而在美国国父们看来陪审团最起码还能制衡滥权贪腐的法官。

  美国立国初期党争激烈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在这个问题上居然能够达成共识:反联邦的政客认为“法官,而不是陪审团,通常是政府的朋友而不是人民的朋友,因此那些试图奴役人民的家伙自然更喜欢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因此“法院时刻准备着保护政府官员的利益并对抗软弱和无助的人民”;而《联邦论》的作者未来美国第一任财长的汉密尔顿也试图安抚反对派“宪法(有关司法机关的)第三条不会让司法机关高于立法机关,只会让人民同时高于两者,”并承认“支持陪审团最强有力的论点就是(这项制度)可以反(司法)腐败。”

  当然,美国国父们的见解来源于他们的革命经验:美国独立时期十三个州的最高法官首席法官中有十个选择了乔治三世,而不是乔治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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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海报)

  正是因为陪审团被国父看做“民主万灵丹”,所以早期的陪审团不仅仅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还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不仅判断被告有没有罪,还可以选择被告犯了什么罪。

  美国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 杰伊1794年在 Georgiav. Brailsford 一案中就曾指示陪审团:“你们有权决定本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并就两者作出裁决……通常我们假设陪审团最适合做事实认定,而法院最适合做法律适用认定,但其实这两者都在你们的权力范围之内。”

  托克维尔在19世纪三十年代访问美国的时候也曾深入观察陪审团审理,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他认为陪审团其实是被赋予了执行法律的权力。这个权力其实是一个消极执法的权力,也就是陪审团有权力不执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作出故意放走罪犯的裁决,而这就是部分国内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推崇的“废法权”。

  但当革命热情褪去之后,当社会重回常态之后,陪审团的功能就开始逐渐被弱化。

  早在1835年联邦最高法院的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当时地位仅次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就曾在判决中批评和贬低陪审团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

  与此同时,法律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公职律师等等)也开始了职业化发展,逐渐脱离了普通民众常识所能理解的领域,法律教育也从过去的非正式学徒式变成了正规的职业化教育,在这种职业化氛围中诞生的法律人共同体。

  而这个共同体出于职业自觉,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开始拒绝和排斥非专业人士参与决策,而双方的矛盾就是陪审团“废法权”。

  189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Sparf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作出5:4裁决,推翻了上面提及的Georgiav. Brailsford 的判决,裁定联邦主审法官没有义务告知陪审团有权力审理法律适用问题。虽然该判决没有彻底剥夺陪审团的”废法权“,该权力却名存实亡。

  1988年 UnitedStates v. Krzyske 一案中,陪审团曾经写纸条询问主审法官是否有废法权,法官却告诉陪审团,“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如果你们这么做了就会违反你们立下的誓言并违反法律。”被告就这个明显不诚实的陪审团指示继续上诉,可该法官的言行却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而最高法院对此保持沉默拒绝受理。

  到现在,最常见的做法是法官要求陪审团遵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来审理事实部分,并且禁止辩护律师提醒陪审团有废法权。

  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巨大鸿沟:一方面直到20世纪中后期联邦最高法院还在大力赞扬陪审团是防止“司法暴政”,“贪腐检察官”和“统治者压迫”的“守护者”,一方面却剥夺陪审团在司法体系中的权力和地位,结果出现没有人敢说陪审团没有“权力”废法,但陪审团却没有“权利”知道他们有这么一个“权力”。

  更诡异的是,美国法学界近十几年来有关陪审团的书籍都不同程度支持其废法权,可法律实务界却对陪审团有着敌意和不诚实的态度,以至于前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的首席法官Bazelon 就说整个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故意的不坦诚”现象。部分“原旨主义”法官认为这么做是符合立宪国父们的本意,可事实上这和国父们的想法可谓背道而驰。

  陪审制的衰败原因

  之所以美国法律实务界会在陪审制的问题上“违背国父旨意”,其根本原因是如今的美国已经和1789年的美国截然不同了,正所谓”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美国法律实务界“出此下策”实乃美国宪法修宪困难而不得以为之。

  首先是陪审员素质的急剧降低。

  和我们所想象的普通民众不同,文献记载中早期美国普通民众对于法律问题有着高度的兴趣和广博的知识。在独立战争之前,当时最伟大的普通法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四卷本普通法专著《英国法评论》在北美殖民地累计卖出了2500套,基本上每一千人中就有一本,如果把借阅人数算进来的话,北美殖民地相当多的民众接受了完整的法律训练(这四本书我至今未能看完,惭愧)。

  这也是为什么在部分国父看来,法官和普通人在法律知识上是平等的:1814年到1818年罗德岛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的本职工作是铁匠,而同一个法院1818年到1826年的首席法官则是务农为生;在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曾经有牧师,商人,农民和手工业者出任法官的事迹。美国民众法律知识之深厚为陪审团审理的公正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样才有可能发挥“常驻制宪会议”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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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版“十二怒汉”《12个温柔的日本人》剧照)

  但如今的陪审团却不再具备如此高素质了。

  第一,早在1946年联邦法官 Julius Howard Miner 的论文中就指出,在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的时候辩护律师倾向于挑选笨人。

  根据他的观察,“一旦陪审员表现出聪明和理解力,他就会被辩护律师请走”。挑选笨人当陪审员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好忽悠,这也是美国屡屡出现 O.J. Simpson 这样的冤案的原因。

  笔者在法学院学刑事诉讼的时候一个笑话就是“庭审就是两个骗子忽悠一群傻子的游戏。”经常辩护律师用一个概率论统计学的常识来描述一件事情的时候就会把陪审员绕进去(最典型的就是前几年佛罗里达州的那个 Trayvor 案中辩方律师的结案陈词),所以 Miner 法官就曾呼吁要对陪审员测智商(40年代这还不算政治不正确)。

  有数据显示,美国陪审员平均教育水平为12.6年,差不多相当于高中毕业而已,低于美国平均教育水平,让这些人去判断别人的生死无疑是一件很冒险的事情。

  相比之下,美国的律师至少比普通陪审员多接受7年的教育(4年本科+3年法学院)。而陪审员通常没有任何案件审理经验,就算之前做过陪审员可能审理的案件也很有可能完全不同。相反,律师和法官都经过长期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经验,比陪审员更胜任庭审工作。

  第二,因为宽松的豁免制度和巨大的机会成本让很多人选择不担任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先生在《记一次刑事陪审员预选》中就曾记载50多名候选陪审员中30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担任陪审员,而很多时候他们的理由并不是真实的。

  美国 Business Insider 的主编就曾颇为骄傲的记载了一次他如何逃脱陪审员义务的:只需要骗法官说你有偏见就好。因为雇主通常不会为你担任陪审员期间的旷工发工资,所以接到陪审员传票的民众经常面临两难:一边是自己的生计和收入,一边是神圣的公民责任,而最后人们的选择往往是饭碗。

  这现象在经济衰退期间更是显著,因为哪怕是失业的人也要赶着去找工作,而不是坐在法庭一两个礼拜。这中间巨大的机会成本导致社会上越有能力的人越不愿意担任陪审员,因为他们干什么对这个社会的贡献也大过审一个案子。最后剩下来的愿意担任陪审员往往是没有工作的,能力欠缺的,家里没孩子的老人,妇女和少数族裔。

  有数据显示,一个普通的陪审团中超过一半是女性,而多达四分之一是黑人,这两项数据都比他们在社会中的实际比例要高。

  美国人有多么不喜欢参与陪审团呢?2007年美国大约3200万人收到陪审员传唤令,但最后只有150万人做了陪审团,只占全国三亿人口的0.5%而已。

  第三,社会的急速变化和法律的复杂化让陪审团越来越难胜任审理案件的工作。

  如今已经不再是当年刘邦约法三章的时代了,法律的发展早就超过了普通人认知的范畴,常见的类别就包括:行政法、反垄断法、破产法、儿童保护法、少年犯罪法、民权法、公民自由法、反歧视法、电信通讯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刑法、教育法、就业法、劳动关系法、婚姻法、家庭法、政府承包法、健康事务法、房屋买卖租赁土地法、移民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海商法、国家安全法、证券法、税法、体育法、娱乐行业法、信托遗产法、宪法……

  光大类就有几十个,如果小类就更数不胜数,同一个法学院毕业的同学很可能专精的领域完全不同,甚至同样主攻公司法的两个律师还有一个专精并购一个擅长融资的区别。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不会就同一个法律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当然就更不可能指望随便凑12个人就可以接过一个专利法的案子来审理其中是非对错,因为很多时候他们可能压根没有相关的知识储备。过去我们说隔行如隔山,现在行业之间的专业壁垒用珠穆朗玛来形容方不为过。

  第四,陪审团即使是仅仅参与事实部分的认定,其本质也是在回答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证据充分性。

  就以刑事案为例,陪审团要判断检方的证据是否满足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但陪审团没有过去的经验,不能像律师那样有条件做法律研究去比较相关的案例,理论上也不能向法庭以外的人询问,这让他们很难判断证据是否充足。

  最后很可能出现同样的案子,A 证据不如 B多,但 A 陪审团判被告有罪,B 却让被告逍遥法外。虽然仅仅是裁定事实部分,可这些事实是否足以给一个人定罪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每个案子都有差异,连专业律师都不可能在没有看过卷宗没有做过调查之前有信心的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却指望12个没有法律训练的人能得出比律师更专业的判断恐怕有违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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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爆炸案开庭。来源:路透社)

  第五,有研究证明陪审团并不是没有偏颇的,陪审团不带偏见来出庭的理想状况是不存在的。

  最新研究显示,陪审员的性别,年龄,族裔,宗教信仰,教育水平,收入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的叠加对于陪审员是否同情被告,是否信赖警察,是否接受辩护律师的策略,是否接受检方策略都有着显著影响。而理论上我们假设陪审团不接受外界信息也仅仅是一个假设。

  研究证明大约有近四分之一的陪审员承认自己和其他人讨论过案情,或者从报刊媒体上对此案有过了解,因此他们很容易会受到舆论的影响,而这些受了影响的人则会进一步去影响其他陪审员,导致整个陪审团审议过程变质。陪审团审判与其说是指望他们公正裁决,不如说是看运气好坏。

  而最基本的陪审员遴选规则对于被告其实也非常不利。陪审员要求没有犯罪记录,这意味着陪审员很难对被告产生共情,不能理解被告在恶劣生存环境下被迫做出一些反社会选择,而这在美国就很容易被人归咎为白人陪审员和黑人被告之间的矛盾。

  陪审员也要求英文流利,这就对大量新移民罪犯不公平,因为陪审员显然不大可能出身移民社区,而被告如果英语不好则很难做自我陈诉打动陪审团。而且所谓的随机抽取本身就不够随机,因为样本是从本地的选民名册或者电话本中抽样,但穷人因为经常搬家,他们一般不会每次搬家都重新去选民登记,通常是等到选举年再说,那么中间没有登记的这几年就自然不会被选作陪审员。

  加上手机的普及,年轻人和穷人不会去办固定电话,所以他们也就从陪审团的样本中消失了。这样抽出来的陪审团根本不能反映社会真实面貌,更可能是“老年白人女性”。

  绕过陪审团的司法实践

  而正是因为陪审团非常不靠谱,美国司法界在不触动陪审制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绕过陪审团”的司法实践,而这又进一步将陪审团边缘化。

  第一,大量行政法院的出现,也就是所谓的 Article I court。

  我们常说的联邦法院系统因为是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所以是被称为Article III court,但随着社会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这种什么案子都接的法院也面临专业化不足的问题,一个法官专利杀人白领犯罪什么案子都审的结果就很可能是什么都不精通。

  于是美国国会授权行政机关,也就是白宫,在各行政部门下面设立专门的法院,因为这项授权来自宪法第一条有关国会权力的部分,所以被称为Article I court。

  这类法院包括环保署下属的法院,移民局下属的法院,国防部下属的外国情报法院,劳工部下属的国家劳动关系局法院等等,而这些法院因为审理的案件专业度极高,而且政府为了节省开支,都不设陪审团,而这些法院受理的案件比联邦法院案件多几十上百倍。美国甚至还有交通肇事法院,也属于行政法院,也没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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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民》剧照)

  第二,控辩交易在内的庭外交易的普及。

  所谓控辩交易就是检方在庭审前和被告谈条件,如果被告认罪,那么就减少指控减少判刑;如果被告负隅顽抗坚持要上庭,那么就加重指控加重判刑。

  虽然这项做法备受争议,可如今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是以双方达成交易被告主动认罪而结案,仅仅只有5%不到的案件会由陪审团审理(在州一级更少,威斯康辛州2003年到2012年陪审团审理比例仅为0.935 percent to 1.25 percent)。

  检察官之所以热衷控辩交易一方面是为了节省陪审团审理的成本,联邦陪审员虽然每人每天仅仅40美元,但每年累计也是天文数字;一方面也是觉得陪审团难以预测,案情如何发展有时候实在看运气,有数据显示陪审团比法官更倾向于放走罪犯。而辩方也有同样的苦恼,一旦上庭律师费暴增,这对于穷人被告非常不利。

  美国虽然有免费的公益律师,但因为美国罪犯中穷人占大多数,因此公益律师根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因为政府经费有限,所以公益律师无法吸引到最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加入,因此整体水平要低于检察院。而因为经费和人力有限,公益律师比普通的辩护律师更容易让被告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认罪条件,从而避免花时间上庭,也就减少了陪审团的出现。

  类似的庭外交易在民事领域也很普遍,美国称之为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仲裁,和解,调停等等。现在大多数商品的说明中都有仲裁条款,比如你安装软件的时候你看也不看就点了的软件使用条款就通常包含仲裁条款,大多数国际贸易合同也都倾向于用仲裁,其原因就是上庭费时费力费钱,还有陪审团。

  民事案件陪审团审理的比例在联邦法院2012年是1.2%(1961年6.1%,2002年1.8%),而在州一级更低,全美国50州(Examining Trial Trends in State Courts: 1976-2002)1999年只有0.462%的民事案件经由陪审团审理。

  第三,法官审理的普及。

  这个其实和第一条是类似的,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即使在传统的Article III court原被告也越来越多的请法官审理整个案子,而豁免了各自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特拉华州的衡平法院。美国五百强级别的大公司有60%以上将公司注册在特拉华州,美国东部一个弹丸之地,而主要原因就是该州的衡平法院没有陪审团,因此不需要担心商业纠纷,公司并购,专利侵权等极端复杂的案件会交给普通民众来审理。

  而该法院因为长期受理类似案件,其专业化程度全美罕有匹敌,以至于学公司法大家学的都是特拉华州的法律。而因为大量案例的积累,几乎各种类型的纠纷都有前例可循,加强了法律的可预期型,更有助于公司决策。

  第四,陪审团适用范围的缩小并降低了陪审团形成意见的标准。

  很多州限制了陪审团适用的范围,比如说涉案金额较小的小额法庭是没有陪审团的,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也是没有陪审团的。

  为了增强陪审团的效率,很多案件已经不再要求陪审团达到无异议结果,有的州只要能达到三分之二乃至简单多数就可以定罪,所谓“一个人反对”就判不了刑的事情是非常少见了。

  第五,科学进步以及司法体系的成熟。

  科技进步指的就是诸如 WestlawNext 这样的法律检索数据库的飞速进步,以及法律网络社区的发达。律师用WestlawNext 主要是查找案例,但现在功能强大到可以根据手头案件的基本信息(案情,对方律师信息,法官信息等)来预测赔偿的数额和判刑的时间,在这种强大的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律师足不出户就对结果知道了个七七八八,上庭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

  司法体系的成熟就包括很多方面,科技进步是一部分,还有律师专业技能的提高,可以根据案件的结果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可以根据一个案子的潜在收益来判断当下的调查具体投入多少,或者向客户收费多少,律师事务所才能盈利;如果上庭陪审团最多也就赔100万,现在对方提出80万和解,律师通常就会见好就收。

  与此同时,客户法律知识以及风险控制能力也在提高,因为不管赔偿还是刑罚都是律师和客户沟通的结果,客户愿不愿意花更多时间出庭为那边际收入或刑期去争取陪审团的同情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第六,陪审团审判是很贵的。

  陪审团审理从一开始的陪审员遴选,到庭审的时间成本,陪审员报酬都是要政府花钱的。

  美国现在每人每天40美元,包括替补在内的15人陪审团一天就是六百美元,一周就是三千美元,而美国联邦和州每年仅拥有普遍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就接到上千万的案件,而这还是1999年数据。如果照此估算,假设美国全部采用陪审团审理,每个案件审理一周,那么仅政府的司法开支就近400亿美元。

  而在英国,早在1999年统计就显示下级法官(Magistrate)审判每个案子平均成本1700英镑,陪审团审判成本则高达17500英镑,而如果案子转到王家法庭,这两个数字还要翻十倍。

  更可怕的是,到了2012年,王家法庭每天的成本就高达3000英镑,下级法官则是900英镑每天,而他们审理的案子很多涉案金额都没有庭审成本高,比如80%的盗窃案都不足200英镑。最后英国觉得成本太大,不得不大幅度削减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澳大利亚,仅新南威尔士州2011年陪审团开支就高达780万澳元,逼得该州法院首席法官指示下面法官必须尽可能让案件在庭审前和解。而且陪审团审判也给律师更多负担,陪审员遴选的问卷设计,陪审员的背景调查,出庭前的证人和客户培训,聘请专家证人等等都是要花律师很多精力的,这意味着更高的律师费,意味着穷人在这种制度面前天生处于劣势。

  陪审制不再适宜当今社会

  其实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已经动摇了。陪审制的精髓是同侪审判,也即是被告只能被和他背景类似的人审判。

  而这在中世纪是可行的,因为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经济结构相对单一,民事纠纷大多是简单的雇佣合同或者田地纠纷,而刑事犯罪则是常见的杀人放火偷鸡摸狗,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陪审员并不需要多么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么深远的政策考量,凭借朴素的正义感,单纯的价值观和基本的判断力就可以做出认清案件的事实,并得出有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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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民》剧照)

  可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分工愈加细化,在这种情况下,“同侪审判”的标准已经名存实亡,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跟陪审员生活经历和知识背景毫不相关的。

  如果要继续恪守同侪审判的标准,那么苹果和三星的专利案应该让微软,谷歌,HTC派代表组成陪审团;医疗事故应该让各医院受到认可的医生组成陪审团;中石油是否涉及垄断则需要让中石化中海油美孚埃克森壳牌组成陪审团;政府承包合同纠纷则要其他政府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包商组成陪审团……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恰恰说明陪审团需要专业化,可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并没有出现,所以美国司法界才会专门开设法院审理某些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而即使是无法回避陪审团的案件,涉案双方也会尽可能选择专业性强的法院受理,如苹果诉三星选择就是联邦地区法院加州北区法庭。该法庭受理美国绝大多数的专利案,专业性远超一般法庭。

  中国不应该建立陪审制

  首先,中国法治基础薄弱,人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非常低。

  中国人口大约14亿,可是律师数量却仅有23万多人。美国人口3亿,可律师数量却多达126万。美国四成以上的人口有大专或本科学历,近六成受过不同程度的大学教育,可中国201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成年人受教育水平仅为初二。

  美国律师占人口比例是中国的25倍多,美国实行陪审制近400年,美国人受教育水准几乎是中国的两倍,可美国陪审制却陷入边缘化的困境,被法律专业人士所排斥。相比之下我们要让陪审团发挥弘扬社会公正的功效,在短时间内恐怕非常难以实现。

  也许有人会说如今的中国人比美国建国初期的民众水平要高,但正如前文所述,美国建国初期民众的法律水平之高可谓世所罕见。而这也相当程度得益于美国当时社会经济水平较低,生活生产方式简单,社会组织模式单纯所致,可以说是民众高素质和社会低水平的完美结合。

  而如今中国情况恰恰相反,我们民众素质有限,可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却相当高,但各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却极大,加上正处社会转型期,这个时候引进陪审团并不能取得我们预期的效果。

  如果说设立陪审制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司法参与,那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替代方式去实现,比如免费的法律讲座,公立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法律专柜并配备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图书馆员,法学院和中小学的互动,鼓励民众旁听审判,法律法规的电子化提高检索信息化程度,加大法学院的投入培养更多的律师,甚至鼓励人们打官司配备更多的公益律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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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民》剧照)

  其次,英美陪审制的建立和英美两国当时政府职能非常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

  和我们通常认为陪审团属于司法机关的看法不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功能类似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按照我们今天的看法就是行使了检察院的职责。

  事实上,19世纪以前的英美两国也的确没有专门的公诉机构和刑侦部门,因此早期陪审团甚至还有探查案情的职能,陪审制的出现其实是西方早期制度建设不足的一种妥协式做法。英王威廉一世亨利二世创立这个制度并不是因为这个制度好,而是因为国王权力不够所以需要靠士绅的力量来和地方大贵族夺权,威廉一世一辈子大部分时间住在诺曼底,地方上必须搞权力制衡从而实现稳定。而随着英美政府职能的完善,陪审团的功能也逐渐被剥夺,到最后仅仅剩下审理事实认定的功能。

  相比之下,中国自古以来政府职能就远比同时期的西方完善,早在秦朝就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完备的司法制度,得到了福山等美国学者的高度评价。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关法律部分内容之细致让我们当代人都为之汗颜,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社会风俗更是实现了高水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虽然我们法律自古以来就有各种不足,在地方上也有类似陪审团这样的乡民士绅参与的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但整体而言我们的政治制度并没有孱弱到中世纪欧洲那样的地步,因此类似的制度也很难被纳入主流。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职能发展更是一日千里,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几百年的路。

  虽然我们现在司法制度有着各种不足,但问题并不是出在缺少陪审团,而是法律从业人员奇缺,法官专业化权威化程度不足,民众普遍缺少法律意识等问题。就算设立了陪审团,也不能从根本上依靠陪审团实现社会正义,而更可能出现把错误判决归咎于陪审团这样回避问责的现象。

  再次,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态决定了陪审制在中国很难行得通。

  英美的司法机关其实是在模仿英美的立法机关。众所周知,英美都是两院制,英国是贵族院和平民院,美国是参议院和众议院,前者代表稳定性和经验,后者代表直接民意。同样的,英美司法机关则是职业法官和陪审团构成,前者代表法律经验,后者代表社区民意。

  中国如今是人大一院制,我们并没有贵族院参议院这样的机构,那么如果按照英美制度建设的精神,我们是不是司法机关也该搞法官中心制呢?

  而且我们的法律就理论上而言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所颁布的,仅凭十几个人的好恶就可以对这些法律进行臧否,是不是有违民主精神呢?而且同一个法律,在上海就被废法,在北京就得到支持,西部人民一个想法,沿海群众一套主意,那怎么建设法治社会呢?

  而且长期观察发展中国家实行陪审制的西方学者就曾指出,陪审制要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该社会在人种,经济,文化,语言和宗教等事务上要尽可能的趋同,而这恰恰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所缺少的。

  第四,英美陪审制引进大陆法国家经常出现水土不服。

  世界上各国采用陪审制的情况分三类:

  1)没有陪审制的国家有智利,捷克,匈牙利,印度,以色列,墨西哥,荷兰和南非,这里面有三个是前英国殖民地已经放弃了陪审制;

  2)让普通民众和专业法官一同讨论的有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等,这里面大部分都是大陆法国家;

  3)而采用陪审制的国家和地区则大部分是前英国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苏格兰,美国等。

  在蓟门决策中丁相顺老师为了论证“民众参与司法是世界潮流”,举了日本西班牙和俄罗斯三个例子,可这些国家引进陪审制之后却出现了许多不可欲的后果。

  如日本2012年法务省就讨论将部分案件排除在陪审制外,因为陪审团经常将走私毒品等重罪犯判无罪,日本法务省官员就认为大多数日本民众并不能充分了解这些犯罪的巨大危害。

  西班牙在1995年引进陪审制之后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许多备受关注的大案要案虽然检方证据确凿但陪审团依旧将他们无罪释放,现在西班牙也在检讨如何限制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主张陪审团比法官更适合探寻案件的真相与其说是事实不如说是一种信仰”。

  同样,俄罗斯的陪审团权利本来就很小,可俄罗斯还是在2008年和2012年先后立法继续削减陪审团的权力,主张的理由就是陪审团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且很容易“受到外界威胁,暴力,勒索和贿赂的影响。”

  支持该法案的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就说“不幸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我们的陪审团并没有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据波士顿大学2010年的统计,俄罗斯的陪审团仅仅审理了全国0.05%的刑事案,2003年莫斯科法庭给1200人发出了陪审员传票,但仅有60人愿意担任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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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版《十二怒汉》剧照)

  第五,中国缺少陪审制所必须的法律制度基础。

  刘哲玮老师的观点和我不谋而合,所以我直接引用如下:

  “民事诉讼在中国建立建美国的陪审制,短期内建立会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我讲几个:

  第一,证据制度。美国有非常多的证据制度帮助法官指导陪审团在审判时认定哪些证据能够进入程序,哪些证据能够被陪审团采信,而我们是没有的。(附个人经验,美国的证据法恰恰是假定陪审员有偏见所以才创立的,学证据法目的是为了排除证据)

  第二,是分流机制。美国有很多程序限制陪审团的使用。说到“summary judgment”这个词,可能对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太熟悉,不应该翻成“简易程序”,而是一个庭前分流机制”,或翻译成“即决判决”更合适一点。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用“Summary Judgment”就不能进入到“trial”,不能进入到后面的庭审中,从而避免掉后来的庭审中,不管是法官审判还是“trial”——由陪审团审判,我们除了调解以外,都得进入庭审审判,工作量非常大。

  第三,是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解决法律与事实的分割问题。我们现在正在做的工作,是培养大家对分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但很长一段时间,培养出来的成品,是法院的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分不清不分的。所以,没有严格的区分机制。最关键的是监督机制。

  美国的上诉法院的审判机制、最高法院的审判机制和一审是完全不一样的程序。美国的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大家能够看到,不像一审的庭审,而是完全跟答辩一样,是一个律师在那里回答9个大法官的提问,不解决事实问题,只解决法律问题。我们不一样,最高法院只解决事实问题,审事实问题,监督也是通过事实来监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种不同监督模式。英美法系靠扩律师和陪审团的监督,大陆法系靠上级法院的监督,是不同的监督机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变的欲望。我仅仅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上来说,要改革的话,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六,中国缺少英美国家实行陪审制所必须的质疑政府的传统。

  英美陪审制之所以会被美国国父们看做制衡暴政的武器,其主因并不是陪审制的优越性,而是英美两国人民长期以来对政府无所忌惮的态度。

  美国宪法是一部限权的宪法,美国社会至今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一个追求小政府的社会,美国人民更是把“政府是必要的恶”这种话当做口头禅。且不论美国人民的理念和美国的现实是否吻合,但这种对政府极端不信任的态度让美国的陪审团更倾向于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裁决,甚至出现辛普森那样放走罪犯的事情。

  可中国人并没有这种极端怀疑政府的传统。几千年在君君臣臣教诲下成长的中国人和政府的关系天生和西方不同,大多数中国人至今都很难接受无罪推定这种基本的刑法常识。

  且不说从来没有做过陪审员的大陆人,就说长期被英国殖民的香港人,他们曾经创下的超过90%的定罪率,在全世界只有朝鲜可以匹敌。

  早在1855年就曾经出现在庭审中法官明确指出证据出现明显纰漏的情况下两个香港陪审团先后判被告有罪的荒谬事件,而香港人民嫉恶如仇的心态甚至让一个因为勒索10块钱而被陪审团判15年流放的被告上吊自杀。

  而香港的陪审团其实是非常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因为香港过去的陪审员必须英文流利,因此他们其实是来自受教育水平更高,社会经济地位更高的阶层。但这么高素质的陪审团判的案子尚且如此,尚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大陆实行陪审制恐怕效果还要再打一个折扣。

  最后,陪审团在冷战后世界范围内的短暂扩张和美国大力宣传不无关系,成为民主第三波浪潮的一部分。

  陪审团这个在美国国内几乎被法律从业人员和普通民众嫌弃的制度,但拜偏颇的公民教育和强大的好莱坞影视所赐,美国大多数人民对此并不知情,而把律政剧当做现实(笔者最近正在导师的帮助下设计问卷,试图调查这种认知上的差距到底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陪审团近20年的兴衰与美国霸权的兴衰成正相关,日本西班牙俄罗斯引进陪审制都是在冷战后美国独霸的初期,而三国对陪审制的限制则均发生在08金融危机之后,恐怕这里面并非巧合。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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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谈论陪审团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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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慎事既心  来源:雅理读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按:

  2011年,我在纽约与几位刑事法官座谈。席间,聊到美国法官对陪审团的真实态度。一位老法官笑言:“你要听真话,还是听假话?”我说都听。法官说:“假话是,十二个人的智慧,总强过一个人;真话是,黑锅由十二个背,也比一个人背强。”满座皆笑。笑话归笑话,在国内,出席关于冤错案件的研讨会,常有人建言在中国实行陪审制。问其缘由,无非是法官易屈从于压力,交给民众决断会更加公正。但,事实真是如此吗?那些建议在中国实行陪审制的朋友,对陪审制的历史渊源和真实运行是否又有足够的认知呢?

  一

  那是2011年的夏天,我在联邦法院实习。分配到案件后我被告知,法庭正在进行一场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值得去看看。这次审判尤其不同,因为是死刑案。美国尤其在北方各州,死刑适用十分严格,不少州业已废除死刑。而刑事案件很多又是州法,所以在本辖区联邦法系统内,这已经是很多年来的第一次死刑案件——事后该案案犯确实被判处死刑,更是本辖区联邦法院多少年来的头一遭。

  总之,这是一件非同寻常的大案。等到我去看的时候,陪审团已经宣判被告有罪,进入了死刑审判环节。通常,量刑是法官的事情,但如果要判一个人死刑的话,必须由陪审团同意,而且与有罪环节一样,必须由12人一致同意,一个人不同意都不行。而在死刑环节,《联邦证据规则》并不严格执行,所以能见到的证据也更广泛。

  案情并不复杂,一个较大的毒贩察觉一个小毒贩与自己的生意抢地盘,于是将其杀害。并非所有谋杀罪都是判死刑的,本案中被告杀害手段之残忍、灭绝人性,是检方要求判死刑的主要原因:案犯拿着工业胶布与棒球棒,进入小毒贩家里,将几个受害者脸部包缠起来,然后用球棒将其一棒一棒地打死。具体的血腥情节,我就不多说了。

  说到这里,经常看律政剧如《Law & Orders》的人估计会想象法庭是怎样一副激烈的场面:有控辩律师的精彩交锋;法官拼命敲着法槌“Order!”“Order!”;待到宣判时陪审团主席坚毅地站起来,目光如炬扫视全场,深吸一口气,以坚定的口气、洪亮的正义之声宣判:“有罪!”“死刑!”

  然而现实中,这一切,是全然没有的。

  相比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深知程序正义对判决公信力之重要、辩方也深知保持良好的形象才能打动陪审团;而真正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只占5%左右(其他案件绝大多数都通过控辩交易认罪了事),故这些案件多是大案要案,不可不慎。因此,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律师的关系反而更融洽、更配合。整个质证过程虽然充满了血腥的凶杀图片和林林总总的个人生活历史,甚至有哭泣与落泪,然而总体上却显得相当沉闷、按部就班。

  当陪审团宣布判决的时候,空气像是要凝固了一样。毕竟,一个人是生是死,就是这一分钟见分晓的事情。陪审团的主席站起来了,他的声音却有气无力,念判决的过程中头一直低着,甚至不会抬起头来看看法官或是庭上他人。与其说是定人生死的判官,倒不如说更像是一个做错了事情的孩子,机械地、木讷地将判决的问题与答案一条一条念出来。如果不是全神贯注地盯着他,甚至可能漏掉他在念到是否判决死刑的问题时那声若游丝的一个“Yes”。

  我非常能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场景。陪审团员都是背景清白的平民百姓,手握生杀大权的之时,权柄的重量,是令人心存敬畏的:这些陪审团员将一辈子记住这一幕,记住他们亲手将一个活人交给死神——哪怕这个人是个罪人。而万一他们弄错了,将更是一场挥之不去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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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英美文化中,陪审团一直被视作自由人的最具象征性的权利之一,英国《大宪章》中就有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非经同侪之审判,或依习惯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其中judgment of his peers,指的就是陪审团审判。一个普通农民,他的左邻右舍同乡之人,就是他的"peers",这和学术期刊的“同行评议”(peer review)里的"peer"是一个用法。今天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这个“同侪审判”的历史遗迹。

  历史上的陪审团是一个"self-informing body",一个“知情群体”。意思是说,陪审团员因为都是乡里乡亲,所以自然应该知道嫌犯是否有罪,因此并不是到法庭上来听取证据然后认定一个真相的,而是直接来宣布真相的——无论是决定起诉的陪审团(presentment jury),还是判决的陪审团(trial jury),作出决定依据的都是陪审团自身了解的情况。在中世纪的农业社会中,人口流动性很低,因此各家对乡邻的事情都很清楚,陪审团在开庭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答案了。所以说,中世纪的陪审团是知情人(或可能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

  在13世纪以前,陪审团是“起诉陪审团”(presentment jury),更接近于今日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只负责决定是否对某个嫌犯提起公诉,而不是“判决陪审团”(trial jury)。在陪审团根据自身对事件、对当事人的了解,决定提起诉讼之后,法庭将使用“神判”(trial by ordeal)的方式来裁决被告是否有罪:教士祈祷上帝显灵,然后被告被五花大绑扔进水里看看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或是把手放进沸水里、用脚走过烧红的铁,看看若干天后是否愈合。

  教会逐渐认为,这种引诱上帝显灵的行为违反基督教义(见路加福音4:12 Thou shalt not tempt the Lord thy God. 不可试探主——你的神),于是到了13世纪,也就是我国的南宋末年,教会才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判活动。这么一禁止,实际上神判就被废除了。因为没了神职人员作法,就没法请上帝显灵了,那么被告被扔进水里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就不能说是上帝的旨意了呀。神判被废除了,那么原来只用于提起公诉的陪审团,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宣判有罪无罪的陪审团。前面讲了,中世纪的陪审团是知情人或可能的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那么他们来判,没啥不合适的。

  当然,让负责起诉的陪审团来审判,审判者一下子从神,变成了人,在一个全民信教的古代社会里,是一时很难令人接受的事情——老子以前只受上帝的审判,凭啥现在让老子受凡人的审判。而且还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既然一群人决定某人应当被起诉,就说明他们觉得某人可能有罪,如果再让这群人宣布这个人到底是否有罪,那无疑就有了偏见,从而只是摆设。所以在神判废除的初期,很多被告不愿意接受陪审团的审判——这与今天强烈要求陪审团审判这个主流形成鲜明的对比。

  那么神判被废除了,被告又不接受陪审团,怎么办呢?用刑呗。这些可怜的被告就会被压在一块大石头底下——别笑,这是真的,这个程序有个充满着文艺青年情调的法文名字,叫做peine forte et dure,意思是“强烈而持久之痛苦”。这强烈而持久之痛,直到他们呜哇呜哇地求饶、同意接受陪审团审判为止;或者到被压死为止——有些被告选择被压死,因为如果被判重罪(felony)罪名成立,全部家产要充公交给国王,这些人为了给妻儿留下活路,宁愿被压死。到了14世纪,被告有权要求,负责起诉的陪审团员不得参加负责判决的陪审团,判决陪审团才正式从起诉陪审团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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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经历了黑死病、又经历了城市化,原有的农业社会组织遭到破坏,这时候再指望陪审团来提供真相信息显然已经不现实。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中运作的陪审团,就不得不演变成了一个像大陆法系里的法官一样听取证据然后认定事实的组织。

  在美国,司法体系出于公正性的考虑,很早开始就有意地避免选用那些已经获悉案件信息的人作为陪审团员,譬如美国独立战争导火索之一的事件波士顿惨案中,为了公正审判向殖民地民众开火的英军士兵,法庭特地到远离事发地的地方选取陪审团员。英文中的偏见一词——prejudice,就是预先(pre-)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jud-)的意思。今日美国法庭对陪审团员的遴选有着一套复杂的、甚至有时相当费时费力的调查过程,称之为voir dire,就是为了排除那些可能有“偏见”、可能会先入为主的陪审团员——这个程序也引致了一些批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能以排除偏见之名设法操弄陪审团人选、排除可能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团员,从而选出对己方有利的陪审团。

  不管怎么说,陪审团发展到这一步,其实与原来大宪章所要保护的陪审团,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了;如果说中世纪农业社会的陪审团是一种社会的自治组织、能够提供“法庭所不知道的信息”,今天使用陪审团则完全没有这个成分,甚至要特意排除这个成分——不但要严格筛选陪审团员,而且要通过各种证据规则(rules of evidence)来决定哪些证据陪审团员可以看可以听,哪些不能看不能听(如大部分的“传言证据”,hearsay);陪审团员在判决的过程中,只能考虑法庭告诉他们可以考虑的证据,决不能依赖任何“法庭所不知道的信息”。因而,今天使用陪审团,多多少少有那么一点因为传统、为了使用而使用的成分,所以说,是一个历史的“遗迹”。

  三

  但陪审团制度显然不只是一个历史的遗迹。到了18世纪,陪审团制度已经定型,对现代社会中陪审团的作用,也有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支持。对于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布莱克斯通大法官的传世巨著《英国法评论》中关于陪审团的论述,以及美国立宪时围绕着陪审团的公开讨论。

  布莱克斯通对陪审团制度的赞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法官等司法官往往是国王任命,如果司法完全被这些官员垄断,那么可能出现潜意识上袒护自身的贵族等级偏见(“involuntary bias towards those of their own rank and dignity”)。

  2、陪审团员并不是固定的官职,而是直到临审判前才从本地普通群众里决定人选(“not appointed till the hour of trial”),所以独立性更高;哪怕是政治上有地位的人也不得不对此有所顾忌。

  3、在封建制度下,如果没有陪审团,那么司法必然掌握在本地领主手里,从而令封建领主可以一手遮天——事实上,“普通法”(commmon law)之“普通”(common),说的就是“之于国王的法庭的普通”(common to the King’s court),以区别于封建领主、教会等其他组织设立的法庭,而国王设立普通法庭,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能够遏制封建领主的胡作非为。(这里插一句:理解英美法律制度,必须从理解王权开始;老百姓要跑到国王的法庭那里去告状。)

  4、与当时的大陆法的调查模式相比,公开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比在法官的密室里进行取证调查要更有利于得出真相。

  5、陪审团审判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是更为廉价的审判方式。

  然而布莱克斯通也提到了普通法陪审团的不足之处:

  1、由于强调当庭审判,因此调查手段有限,尤其是无法使用文书、书面证据。

  2、虽然从案件发生地选取陪审团有其方便优越的一面,但局限于本地的陪审团显然也会造成各种偏见问题。

  这里就必须讲一个普通法的结构性特征:集中审判(concentrated trial)。

  什么叫集中审判呢?大陆法的法庭为了一个案件,有需要的话可以多次开庭进行质证和辩论。但普通法的法庭,一个案件一般只有一次开庭审判,这次审判就叫“Trial”,所以说是集中的审判。之前的各种辩论、听证,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庭审判,在形式上讲都是为了审判做准备。

  在旧时的英国,如果要告状,先要到位于伦敦西敏寺(Westminster)的法庭使用一个令状(Writ)提起诉讼(plead),这叫writ pleading。然后法官将需要陪审团解决的事实问题决定下来,等到法官出去进行巡回审判(assize)的时候,到当地去召集陪审团来进行审判。

  那么到了今天,虽然法官不需要像马锡五同志那样背着国徽到田间地头进行巡回审判了,但是在一个案件中陪审团仍旧是只开庭一次:如果需要决定谁欠谁钱,陪审团被召集起来,决定完这个问题了,那么陪审团就解散了。这个过程只有一次。

  这就大大局限了普通法所能给予的救济(remedy)种类:一般来说,普通法只能给予那些能一次完成的救济——最主要的就是金钱救济,或者归还某个财产。你欠我钱,法院判你还钱,完了。今天英美法所讲的“法律救济”(legal remedy),就是这么来的——这种普通法给予的一次性救济,就是“法律救济”。

  与此对应的“衡平救济”(equitable remedy),则是衡平法院的职责。比如一个合同毁约,原告可能要求赔钱,也可能要求强制履行合同。那么前者就属于法律救济,是可以一锤子买卖决定的,被告赔钱就行了。而后者则属于衡平救济,常常不是一锤子的事情——比如我要求你给我建个房子,那么,依赖陪审团进行判定的普通法庭就没法强制被告把房子建起来——陪审团作出决定就散了,总不能把陪审团十二号人都叫回来,有事没事回来盯着那家伙有没有在盖房子吧?——但在衡平法院,没有陪审团,而是由常设的法官管理案件,那么就没有这个问题。等到后来普通法和衡平法合并了(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讲的“普通法”),普通法庭才有了衡平管辖权。

  直到今天,普通法陪审团一个的结构性特征就是一次审判、一锤子买卖。这个特征在现代最极端的一次例子是著名的辛普森案——这一次审判持续了9个月。这9个月里面,陪审团员被隔离、被关在一个酒店里,不能接触媒体也不能随便看报看电视,行动有人监视,当然更不可能让他们刷人人刷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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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的陪审团速写)

  所以,布莱克斯通所讲的陪审团的优越性与局限性,都必须放在这个结构特征里理解。陪审团的独立与清廉,恰恰取决于布莱克斯通所说的“直到临审判前才决定人选”、一次审判、审判完了马上解散。也就是说,直到审判前,没有人知道陪审团员会是谁,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清廉(当然,这样不是绝对的,毕竟权钱交易总是无孔不入)。而如果像大陆法那样一个案件多次开庭,诉讼各方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去贿赂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将会比法官更容易贿赂——法官毕竟有断送其职业生涯的顾虑。

  这就联系到陪审团在历史上的曾经有过的另一个结构性特征:单一问题简单审判,也就是说一个案子一般只决定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比如你欠我钱还是我欠你钱,房子是你的还是我的,等等。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一次集中审理很可能解决不了问题,陪审团员也很有可能被弄糊涂,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早期的现代普通法非常强调以合适的令状(writ)来进行起诉,目的就是为了使用特定的令状起诉(writ pleading)来把交给陪审团决定的问题尽量简化。

  所以普通法法院里充斥的基本上都是相对简单的案件,像现代的商业诉讼,动辄几十、上百个原被告方,无数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还有各种反诉(counterclaim)、交叉诉(crossclaim)等关系,在普通法院根本是不可想象的。还有譬如信托(trust)、公司(corporation)案件,也都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民商关系。

  那么对于这种复杂的案件,怎么办呢?这就是属于衡平法院管的事情,不归陪审团管。前面已经讲了,衡平法与普通法不同,行为方式更接近于大陆法,没有陪审团,调查方式比较灵活,审理也不是集中一次开庭审理,而是由专业法官负责。所以,直到最近一百年以前,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都是相对简单的案件,复杂案件都是到衡平法院由专业法官审理。

  事实上到现在,美国的特拉华州都还保留着专门的衡平法院,处理衡平案件。特拉华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州,但是财富五百强企业当中的60%和上市公司中的50%都是在这个小州注册的。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特拉华州有着非常适应企业需求的、发达的公司法(美国的公司法是州法),而这个公司法案件,就是属于衡平法院管辖的。由于有专业的衡平法官来处理这些案件,法律执行的统一程度非常好,法官的决定也更容易预期(predictable);而如果由非专业的陪审团来决定的话,则会有很大的变数。对于商业活动而言,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市场的正常运转、定价机制的健康运作,取决于清晰明确的法律。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障,政策朝令夕改,那么市场就无法形成正确的价格预期,从而也无法达到“看不见的手”的调控作用。所以,企业往往喜欢在特拉华州注册,尽管这样有时会增加成本;专业的衡平法院在其中功不可没。

  布莱克斯通大法官在谈及陪审团时就说过:

  On the other hand, if the power of judicature were placed at random in the hands of the multitude, their decisions would be wild and capricious, and a new rule of action would be every day established in our courts. It is wisely therefore ordered, that the principles and axioms of law which are general propositions, flowing from abstracted reason and not accommodated to times or to men, should be deposited in the breast of the judges…

  “另一方面,如果司法权力被随意授予众人,他们的决定将是无边际、随心所欲的,那么我们的法庭每天都会出现一条新的法律规则。因此,现在的安排是很明智的:由较为抽象的思考而来、不迎合时代或人的口味随波逐流的法律原则与公理,被安置在法官那里。”

  所以,谈论陪审团,首先需要了解它在历史上的结构特征,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一群普通人在一场集中进行的审理中解决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件。

  到了后来,衡平法和普通法合流之后(在美国,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是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实施),衡平法的案件也纳入普通法的管辖权。上面提到的普通法陪审团的两个结构特征,只剩下一个,也就是集中审判。那么陪审团制度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原先交给专业法官的复杂案件,现在也要由陪审团来集中审判,其挑战可想而知。好在新的民诉规则采纳并扩大了一些历史上的做法,以减轻审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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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曼:《自由革命的未来》,黄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个最重要的革新是由律师(而不是法庭)主导的审前取证(pretrial discovery),通过全程速记的证言采录(deposition)和文件调取等方式取得大量的证据。

  第二个则是法官的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即决判决利用审前取证得到的证据,基于这些证据所呈现出来的、没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可以直接对案件作出审判。即便无法在案件涉及的所有问题上结案,也可以将某些问题结案(即“部分即决判决”partial summary judgment),从而简化了需要最终提交给陪审团审判的案件。

  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手段,在所有民事案件中,据估计大约只有3%-5%的案件会进入审判(trial),其中还有一部分是由法官进行的审判(bench trial)而非陪审团进行的审判。很多案件在之前就被结了,或者和解了。在刑事方面,辩诉交易的兴起,也将真正交由审判的案件降到5%左右。

  此外,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普通法法庭也发展出很多控制陪审团的手段。如果陪审团没有遵守法律的要求,那么主审法官要么可以径为判决(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verdict),翻译成人话就是“虽然陪审团这样判了,但是实在有悖法律与证据,所以法官弃用陪审团的判决,而直接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或是指示重新组织另一个陪审团、重新审判(new trial)。此外,即便陪审团还没作出判决,如果法官听了各方证据之后觉得这个案件没啥好说的了答案很明显了,可以直接指示陪审团给出某个判决(directed verdict)。当然,出于对陪审团的尊重和司法文化、传统上的理由,或是出于避免承担责任,法官一般不会随便干涉陪审团的判决。(当然,刑事案件比较特殊,有所谓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宪法原则,如果陪审团宣告一个被告无罪,那么就是无罪释放,任何人不得更改。当然,反过来,陪审团如果宣告一个人有罪,法官可以推翻判决,总统也可以特赦。)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布莱克斯通所言陪审团是一种较为“廉价”的审判方式,到了今天则完全不是那么回事。由于案件变得更复杂、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更高,导致审判的时间大大增加。从前在伦敦的刑事法庭(俗称Old Bailey),两拨儿陪审团员两班倒,批量处理,平均一个案件下来不到十五分钟就审完了。换到现在,绝对要被人骂草菅人命。现在无论刑事还是民事,一个案件少则几天,多则几个礼拜,极端的像辛普森案九个月。更不用说消耗陪审团员的时间所造成的对社会机会成本的损失——对陪审团员是没有多少经济补偿的,而抽陪审团员又跟抓人服兵役一样选中你了就必须得去。

  这就导致了诉讼成本大大增加——比如一个案件,如果坚持庭审,光律师费就得好几千上万,而假如对方愿意赔个几千块钱了事,干嘛不和解呢?更何况陪审团的决定,与专业的法官相比,是更难以预测的,如果坚持庭审,搞不好陪审团就让你赔个倾家荡产。陪审团审判的逐渐减少,也就成了必然的事情了。

  所以,回到开头的话题——陪审团绝不是律政剧里描述的那副样子,而是有特定结构背景、特定适用范围的一个制度。谈论陪审团,如果避开了整个英美法演进的历史以及陪审团在诉讼程序和司法、文化体系中的地位,而只是片面地将其塑造成公正廉明的化身,无疑是断章取义的。谈论制度,最忌讳简单化、浪漫化,这篇东西,也只能说是对一些比较主要的问题点到即止,很多历史的细节(如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和与衡平法院的关系、美国建国时围绕第七修正案的重大争议等等)不得不略过。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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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喊口号,川普对美国医疗极其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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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静远  来源:网易回声

  共和党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的竞选策略有一个鲜明的特色。他的口号总是宽泛而宏大,在万人集会上有着强大的感染力,能有效煽动起民众的热烈情绪。然而落实到具体政策上来,他的施政计划总是缺乏可行性与实施细节。譬如在二月底CNN主办的的共和党辩论上,特朗普被问到他如何改善美国的医疗体制时,便支支吾吾、不知所云。特朗普声称当选后会立即废除现行医保法案、加强医疗市场竞争、废除州与州之间的人为界线等等,但当竞争对手卢比奥追问他如何实施这些方案时,他却无法提出一条有效的政策来。

  为了弥补自己在CNN辩论上暴露出的对医疗政策的无知,特朗普于上周四在竞选网站上发布了一份详尽的医疗政策纲领,但这份纲领的内容不仅存在大量常识性错误,而且反映了特朗普对美国医疗体系缺乏基本的了解。纲要共分七条,其中错误最大的至少有四条。

  特朗普医改政策一:“彻底废除奥巴马医保法案。民选议员们必须彻底废除强制个人投保的做法。除非个人愿意,无人可强制其购买医疗保险。”

  第一项政策是一个彻彻底底的伪命题,但它反映了特朗普和许多民众对现行医疗制度普遍而深刻的误解。在分析特朗普这一政策前,我们先需要了解“奥巴马医保法案”是什么。2010年民主党国会通过的《平价医疗法案》(Affordable Care Act),主要规定了大中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保险、扩大现有的政府医保项目、为低收入民众提供购买保险的经济补贴、设立政府运营的保险交易所(Exchange Marketplace)等。这项法案旨在让更多民众获得医疗保障,让他们在生病时能负担得起高昂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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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巴马法案真的“强制民众购买保险”了吗?答案是没有。《平价医疗法案》确实会对有经济能力购买保险、却不愿参保的民众征收一部分罚款,以补贴公共医疗开支。但有研究显示,具备足够经济能力的民众,绝大多数都通过雇主或其他方式拥有保险,罚款对他们并没有影响;而绝大部分低收入民众无论是否拥有保险或公费医疗,都有权豁免这一罚款。据国税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仅有750万民众缴纳罚款,占全国总人口的2%。相比之下,尽管《平价医疗法案》为民众购买保险提供了种种便利,2014年依然有3230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可见,所谓“强制民众购买保险”在现实中是一个流传甚广的迷思。

  然而,关于“奥巴马政府强制个人购买医保”这一带有负面色彩的说辞,早已成为许多民众心中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解。这一说法把政府塑造成干涉个人自由权利的形象,触动了民众心中对大政府权力扩张的恐惧。而诉诸民粹的特朗普,一直十分善于利用民众的恐惧与焦虑。

  特朗普医改政策二:“对现行法案进行修订,取消跨州销售医疗保险的阻碍。只要购买的险种符合所在州法律规定,任何保险业者都可以在任何州销售保险。只要确保完全的市场竞争,保险费用会下降,顾客满意度则会上升。”

  第二项政策体现了特朗普对保险业现状的深刻误解。首先,特朗普所说的“跨州销售医疗保险的阻碍”并不存在。美国的保险业由各州法律进行监管,保险公司要在某个州运营,必须向该州政府申请营业执照。只要分别办妥经营范围内每个州的经营手续,保险业者完全可以畅行无阻地跨州从事保险业务。州与州之间的保险法规差异,并未成为医保公司在跨州拓展业务的阻碍。2014年,全国五大保险公司(UnitedHealth, Aetna, Anthem, Cigna, Humana)的运营范围遍及五十个州,其保险覆盖的人口占全国受保人口的一半以上。 保险公司的跨州运营如此普遍,何来“阻碍”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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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特朗普的支持者会问,为什么保险公司要在每个州分别申请执照?在一个州依法办妥手续后,为什么不能直接在其他州运营呢?放宽各州对保险公司的准入制度,直接后果是导致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政府监管,纷纷去法规最宽松的那个州办理营业手续,然后在全国范围内畅行无阻地开展业务,让其他州对保险的监管法规形同虚设。这等同于赋予了保险公司选择谁来监管自己的自由,而且给其他州的政府部门监管公司经营行为造成了极大的技术难度。

  特朗普医改政策三:“我们必须对医疗补助项目 (Medicaid) 进行评估,并与各州合作让想拥有医疗保险的人能获得保险。”

  特朗普第三项政策的后半段,阐述了他对美国最大的公费医疗保险——医疗补助(Medicaid)的改革计划。特朗普希望能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费医疗保险。可笑的是,这一政策恰恰是他所反对的奥巴马医保政策的核心内容。2010年通过的《平价医疗法案》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扩大政府医疗补助(Medicaid)的覆盖面,让全国收入贫困线138%以下的低收入人群都能纳入政府公费医疗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把此条款判定部分违宪,让联邦无权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政府医疗补助(Medicaid)的覆盖面,而由各州自愿决定是否执行。截至2014年,共有31个州和特区与联邦政府合作,扩大了政府医疗补助的受惠对象。 口口声声要“彻底”废除奥巴马医保政策的特朗普,却在自己的施政纲领中照搬了奥巴马医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可谓自相矛盾。

  特朗普医改政策四:“允许个人使用医疗公积金账户。在医疗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是免税、可累积的……”

  特朗普的第四项政策所倡导的“医疗公积金账户”,其实早在2003年就实施并广泛投入使用了。所谓“医疗公积金账户”与中国的公积金制度类似,由雇主或保险公司每年在该账户中存入固定数目的金额,年复一年累积,以便账户持有人未来需要时支付医疗开销。该账户中的存款只可用于抵偿医药费用,不可挪作他用,也不可随意转让与他人。早在2003年布什政府通过的《医疗补助处方药品法案》中,便对医疗公积金账户的受益人群和实施细则做了详细规定。 截至2015年底,美国共有1670万人拥有医疗公积金账户,存款总额达到近302亿美元。

  特朗普也许没想到,他设计的医疗改革方案早在12年前就已经付诸实施了。这体现出他对美国现行的医疗法规缺乏基本的常识。对此,著名医疗政策专家汤姆•米勒不无讽刺地评论道:“特朗普想雄心勃勃地发现新大陆,却对于前人的航路完全不熟悉。”作为民调遥遥领先的候选人,他对政策的陌生程度也只能令人苦笑了。

  本文仅挑选了特朗普医改方案最错误百出的四条政策进行逐一批驳。其余的三条政策,虽然没有明显的常识性错误,但都是毫无新意的老生常谈。例如第五条“增加医疗收费的透明度和病人知情权”,已由佛罗里达州长瑞克·斯科特在任内推行了许多年;第六条“改革公费医疗补助(Medicaid)的拨款模式”,在国会议员中已至少翻来覆去地讨论了几十遍;第七条“取消药品准入的障碍”,也有许多智库和研究机构对其利弊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议题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是否应该实施,而在于如何制定详尽可行的细则进行实施。然而,特朗普在方案中并没有对具体实施细节作任何阐述,导致他的政策主张显得空洞苍白,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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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特朗普的医疗改革方案一公开便受到美国医疗各界的一片讥讽和批评。《福布斯》杂志发文称该方案 “像是一个22岁的国会雇员从维基百科上东抄西凑写出来的东西”。而美国企业研究所则称“特朗普的医疗方案像是一个大学生连夜备考仓促交出的期中考试卷。 ”但文章同时也肯定了特朗普参选大半年来,首次提出了一份具体的医疗政策方案。“作为一个差等生,每一点一滴的进步都是值得我们鼓励的。”文章语带嘲讽地评论道。

  一个对公共政策毫无基本常识的人,却一跃成为了共和党民调最高的总统候选人,这并不是一件可笑的事。特朗普的竞选策略,并非是依靠切实可行的政策方案取得选民的认同,而是诉诸极端言论以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特朗普的崛起,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里都是值得担忧的异常状况,它体现出当下美国政治严重的两极分化,以及弥漫在普通民众中浓厚的戾气与焦虑。光靠诋毁他人和空喊口号,却没有对公共政策议题的细致了解与思考,这样的人上台恐怕难以让美国重新伟大起来。

  来源:

  1.《保险市场竞争性》。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Insurance Market Competitiveness.

  2.美国国会《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U.S. Congress.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2010).

  3.《美国各州对医疗补助计划花费都持什么立场》。Advisory Board. Where does the states stand on Medicaid Expansion?

  4.美国国会《处方药品覆盖法案》。U.S. Congress. 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 Act (2003)

  5.《医疗储蓄账户年终调查》。Devenir. 2015 Health Savings Account Year-end Research.

  6.《特朗普的医疗政策是一场卡拉ok》。Thomas Miller. Trump’s health policy karaoke.

来源时间:2016/3/15   发布时间: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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