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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国债务GDP占比超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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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拉尔夫•阿特金斯  来源:FT中文网

      一份报告显示,眼下世界负债水平高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其中中国的债务与经济规模之比超过美国。

      根据咨询机构麦肯锡(McKinsey & Co)的计算结果,自2007年至今,全球债务已从57万亿美元增至近200万亿美元,增速远超经济增速。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已从270%增至286%

      英国《金融时报》的交互式图表显示,麦肯锡对47个国家债务情况所做的调查凸显出,指望过去8年的动荡将推动普遍的“去杠杆”操作(使债务降至更安全的水平)是幼稚的。报告呼吁有关方面采取“新措施”来防止债务危机未来重演。

    "眼下大多数国家的总体债务与GDP之比高于危机前水平,"麦肯锡报告称,"债务水平提高给金融稳定带来变数。"

      总体而言,全球自2007年以来新增的债务近一半出现在发展中经济体,但也有三分之一是发达经济体政府债务水平提高的结果。全球家庭债务水平也提高了,明显的例外是爱尔兰、美国等受到危机冲击的国家。

    "没有多少迹象显示,目前这种债务水平不断升高的趋势会发生改变,"报告称,"这对一些基本假设提出质疑——关于债务、去杠杆化、以及有没有足够的工具来管理债务和避免未来危机。"

      麦肯锡指出,因家庭债务过高而面临“潜在脆弱性”的国家包括:荷兰、韩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泰国。报告作者之一理查德•多布斯(Richard Dobbs)表示:“这就好像气球一样。如果你挤一个地方的债务,它会在系统内另外某个地方冒出来。”

      麦肯锡表示,一个“亮点”是,有证据显示银行业进行了去杠杆。在美国和其他几个受到危机冲击的国家,金融业债务相对于GDP的比例下降了,在其他发达经济体,这一比例也已企稳。

      中国的总债务水平(包括金融业债务)自2007年至今增加了近3倍,目前水平相当于GDP282%。这个比率比美国还高,尽管在剔除金融业债务(以避免重复计算)之后,中国的债务比例更低。麦肯锡就中国房地产业、地方政府融资、以及快速扩张的“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风险发出了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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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肯锡表示,中国的总体债务“看上去可控”,但这种债务水平,将制约其对发达经济体长期较低增长进行补偿的能力。

     "在(
2007年后)那场危机爆发前,有一个地方的债务水平极低并且非常稳定,那就是中国。”对冲基金“布勒旺霍华德”(Brevan Howard)全球策略主管、去年9月一份关于全球债务情况的报告作者之一路易吉•布蒂廖内(Luigi Buttiglione)表示,“过去,当西方爆发危机时,中国可以加大杠杆率(作为补偿)。如今情况不再如此。"

      最新报告可能助燃经济学家们围绕一个经济体合理债务水平的辩论。麦肯锡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当大部分债务扩张反映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在发达经济体,高昂的债务可能阻碍增长、制造新的金融风险。

      译者/阑天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5

旧文章ID:1835

沈雅梅: 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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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雅梅  来源:《美国问题研究》2014年第1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规范世界海洋公共秩序的基本法律手段,自生效以来推动着国际海洋秩序“从海洋霸权政治向海洋权利政治”[1] 的过渡和发展。在此背景下,美国作为世界头号海洋强国和重要的沿海国家,虽然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政治博弈,却始终徘徊于《公约》门外,纠结于是否加入《公约》的各种利弊权衡中,以惯例法为依据而不是缔约国身份享受《公约》所包含的海洋权利。随着新形势下美国经济日益寻求从海洋空间获益,防务战略重视重回“海洋根基”,以及全球战略地缘格局着手“重返亚太”,美国开始重新审视《公约》对于其维护海洋霸权和海洋利益的意义,加入《公约》的紧迫感有所上升,今后势将与国际社会就《公约》有关问题展开新一轮较量,并不断调整自身的海洋政策选择,确保对未来国际海洋秩序的塑造及演变发挥主导作用。

一、海底资源分配引发的历史较量

1973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世界海洋的每一部分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形成了一整套以制度为基础的海洋秩序,是国际海洋政治和法律发展史上的重大成果。《公约》于19941116日生效,至今已得到166个国家的批准[2], 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

美国一直视《公约》的诞生为美国外交的重大胜利,海洋行为一贯与《公约》保持一致,它还积极鼓励世界其他国家加入《公约》。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发起国之一,作为主要的谈判国积极参加了《公约》全部条文的起草过程,从议题设置、规则制定到外交进程把控等方面均对谈判发挥了主导作用。在美国看来,《公约》确立的一系列重要规定,

包括领海无害通过权、国际海峡自由通行制度、大陆架制度及公海自由原则等,均充分体现了美国的关切,照顾到其利益。然而,在国际海底归属及其资源分配这一攸关海洋新秩序面貌的核心问题上[3], 美国与绝大多数国家之间始终存在着既合作又斗争的紧张关系,双方渐行渐远,直至分道扬镳。在长达十年的谈判过程中,美国国内经历了数轮总统换届的政局调整,产生过对海底制度的不同政策偏好和谈判风格,加上国内各政府部门、石油和矿业界以及利益集团等为左右国家海洋政策而进行激烈博弈,使美国在海洋法会议关于海底区域这部分谈判中表现出摇摆不定的立场[4]。 到二十世纪80年代初,即海洋法会议谈判末期,新上台的里根政府在保守主义路线主导下,提出推翻《公约》(草案)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全部规定的要求,并最终在19821210日《公约》开放签署之际明确予以拒绝。

从斗争内容看,美国在海底区域问题上主要关注两点:

一是根本理念冲突。根据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的提案和1970年联大第2749号决议,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这是对国家利用海底资源的一种约束,意味着以国家为主体自由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是不符合国际法的。美国却从自由竞争理念出发解读“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尼克松政府时期,美国就对会议表明,美国支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但这不代表美国自愿放弃在海底资源上的既得利益,相反,它坚持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属于“公海自由”,即所有国家均应平等地分享利用公海及底土资源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主张海底区域的原始竞争秩序,支持国家对深海海底资源开采享有管辖权的立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所认同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背道而驰。

二是组织原则矛盾。《公约》建立了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主导的资源分配制度,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控制“区域”内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按照公平分享的标准将海底资源利益分配给各缔约国。美国却主张建立一个松散的国际海底国际机构,其权力仅限于开采注册或执照颁发活动,反对将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置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集体管理之下,反对海底局所确立的生产限额、技术转让、财政税收、经济援助以及审查制度等具体政策。美国的主张实际上是意图建立以技术和资本为主导的海底资源分配制度,以期用美国的技术和资本优势来垄断尚未明确的海底资源,满足美国的国内需求,因而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谴责。

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工业化国家推动下,联合国秘书长从1990年开始召集了总共两轮15次非正式磋商会议,于19947月达成《关于执行1982121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对深海采矿相关规定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包括取消生产限额及向最不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规定,美国获得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的常任席位,对预算和财政等议题拥有否决权等。由于《执行协定》对发达国家做出让步,解决了美国的关切,克林顿政府于当年9月签署该协定,但加入《公约》的问题却被搁置了起来。

回顾美国在建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上的历史较量,可以看出,美国之所以主动停留在《公约》门槛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点深层次考虑: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不愿接受《公约》所体现的海洋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现实。非常明显的是,在《公约》海底制度的建立上,发展中国家抢占了先机。1967年“帕多提案”和1970年联大第2749号决议两个重要文件提出并重申了对国际海底区域归属和收益分配的原则主张,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呼声,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相关谈判提供了蓝本,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海洋秩序构建的参与者。由于《公约》改变了旧的海洋法服务于少数几个海洋大国的局面,在主权平等原则下赋予海洋强国与弱国在海洋格局中均有一席之地,美国不满于自身作为海洋霸主的垄断地位遭到削弱,于是在援引惯例法确保自身海洋权益的情况下,拒不接受脱离其掌控而建立起来的国际海底制度,甚至不惜与《公约》分庭抗礼。

第二,美国始终不愿降低向《公约》索取最大利益的心理预期。由于《公约》对深海洋底资源市场前景的估计比较乐观,超前做出了海底开发活动收益可观的判断,美国十分关注如何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任何潜在的海底利益。它之所以支持以开采行为体的能力作为衡量海底收益分配的主要尺度,就是希望用自身强大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来确保收益最大化。然而,《公约》总体上是不同利益国家之间互相妥协的产物,即便1994年《执行协定》已经向发达国家做出重要让步,《公约》第十一部分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等仍是对不同政策主张的协调结果。对此,美国既不愿做出所谓价值观上的让步,也不愿接受有可能对其从海底区域原始状态中获取最大利益的任何约束。

第三,另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是,在《公约》生效之前,美国已经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互惠国协议,紧锣密鼓地另外搞出一套国际海底制度,形成了有利于美国掌握海底开发主动权的机制安排。19829月,美国联合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签订了《关于深海底多金属结合矿暂时安排的协定》(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im Arrangements Relating to Polymetallic Nodules of the Deep Sea-Bed)。这四个掌握着最先进深海底开发技术的国家联结在一起,成为《公约》海底开发制度之外的一个独立体系。1984年,美国与一些发达国家达成《关于深海底问题的临时谅解》(Provisional Understanding Regarding Deep Sea-bed Matters),力图解决未来开采过程中容易因商业保密需要而产生的矿区重叠问题。这些为美国提供了能够规避《公约》海底开发制度约束的政策选择。

二、“批约”压力上升,但动力不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美国国内对是否加入《公约》长期存在分歧意见。虽然自克林顿政府以来的每届政府均力推国会签署《公约》,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也曾于2004年、2007年两次审查《公约》,但批约问题始终未能提交参议院全体会议投票。这里面既有一些身居要位的保守派参议员反对批约的阻力,例如2004年时任参议院多数党领袖的威廉•弗里斯特(William Frist)坚决拒绝将批约草案提交参议院;也有其他政治议程对国会注意力的分散,例如小布什任内的伊拉克战争及2008年总统大选等打断了当时有可能启动的批约进程。

随着国际海洋形势的变化和美国对外战略的调整,出于维护美国海洋利益的考虑,奥巴马政府希望提出对《公约》的新政策。奥巴马在2008年竞选总统时就表达了致力于推动加入《公约》的立场,他说:“海洋是全球资源,也是美国能够、并且应当积极承担的国际责任。”[5] 20091月,希拉里•克林顿在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提名听证会上表示,批约问题已经“拖延得太久”,其就任国务卿后将把这“作为优先事项来抓”。[6]

20125月至6月间,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再度把批约一事提上议程,举行了具有强大阵容的密集听证会,释放出美国政府领导人、高级军官、大多数国会议员、海洋产业界、学界及环保主义者等对于批约的强烈呼声。20126月,五位前共和党政府的重量级人物、时任国务卿——亨利•基辛格、乔治•舒尔茨、詹姆斯•贝克、科林•鲍威尔、康多莉扎•赖斯——联名在《华尔街日报》发表文章,为批约辩护。[7] 可以看出,美国国内认为批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均在上升,海洋政策的天平越来越向加入《公约》倾斜。然而,“反公约”势力依然强大,他们援引国家安全的理由反对批约。2012年总统大选结束后至今,国会迄未将批约一事提交表决,显示出批约动力仍然不足,有可能再现类似前两轮《公约》审查工作均无果而终的轨迹。

(一)“全球主义”政治精英主张加入公约

美国国内相关辩论主要围绕美国的海洋霸权地位和海洋利益展开,认为无论美国是否加入1982年《公约》,它都已经成为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石,为规范世界各国的海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在新形势下,《公约》具有更加丰富的经济和安全内涵,对于美国获取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意义深远,加入《公约》将为美国提供巩固其海洋领导地位的有力工具。

1、发挥对海洋事务的领导作用

2012年时任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任的约翰•克里、国务卿克林顿、国防部长帕内塔等人在参议院作证时指出,《公约》诞生三十年来,美国十分依赖其各项规定,但只能援引惯例法享受海洋权利;美国应当尽快批约,“锁定”海洋权益,使相关权利以成文法为依据,法律基础更加牢固,并从《公约》所确立的海洋秩序中获益。

从近期看,加入《公约》确实有助于美国提升对海洋事务的话语权。当前,世界主要的工业化国家、新兴大国以及美国在的主要盟国等均是《公约》签字国。美国的亚太盟国如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等作为海洋国家,十分重视倚重《公约》维护海洋安全和发展海洋经济,致力于推动基于海洋利益的合作。[8] 奥巴马政府上台后,针对美国严重受损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把全球战略的目标定位为重振美国的全球领导权。鉴于美国仍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及环北极国家中唯一未签署《公约》的国家,批约可以增进美国与盟友及伙伴之间的多边合作,在共同的海洋利益框架下,打造全球和地区安全议程,提升对海洋事务的话语权。在国际海洋权益争端频现、海洋资源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加入《公约》还能增强美国介入海洋争端的能力。例如,美国认为,当它在霍尔木兹海峡受到来自伊朗的“封锁”威胁时,在西太平洋遭遇所谓“反介入/区域拒止”时,在推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时,只有以身作则遵守《公约》,才能树立起自身的道义权威,更加“服众”,从而更有力地向别国施压。

海洋生态环境也是美国的重要关切之一。20104月,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和溢油事故,对美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环境灾难和公共卫生危害,充分说明了海洋环境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脆弱性。尽管美国政府依托两部国内法,即1990年《石油污染法案》和1994年《溢油应急计划》对事件进行了处理;但对于海洋执法部门来说,缓解油污和相关补偿问题成为巨大挑战。特别是海岸警卫队要对海洋环境危机事件及跨界污染做出第一反应,预防或处理外国船舶的海洋污染,需要以《公约》为法律工具,与别国进行沟通与合作。换言之,美国若希望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领导作用,就必须加入《公约》,成为其规定的管理体制中的主导者。[9]

从长远看,美国寻求更加积极地介入未来海洋制度的塑造。时任国务卿克林顿对此直言不讳,她在听证会上表示:“美国加入《公约》就是要在其中占据决策者的关键位置。”[10] 目前,由于美国不是缔约国,它无法参与到全球海洋政策的决策中去,角色和地位都比较尴尬。例如,美国不能参加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机构,也无法推荐具有美国国籍的专家到其中任职,而这两个重要机构正在制定深海床底探矿制度、审议北极地区大陆架划分案,处理关于海洋持久利用问题的法律框架,塑造未来海洋制度。美国也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成员,不能利用这个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甚至于一旦《公约》为适应生效以来海洋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而启动修约程序,美国作为非缔约国,没有权利参加这一进程。鉴此,克林顿严词指出:“当攸关美国利益的权利等事项被讨论时,美国应当在场。”

2、挖掘海洋经济和资源利益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专属经济区和广阔的大陆架,格外关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分配。早在1996年,由于考虑到传统海域渔业资源的枯竭会使管理洄游鱼群成为新的争议问题,美国就签署了《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随着海洋资源勘探形势的发展和开发技术的进步,美国希望对其海洋资源和能源的主权权利得到《公约》的确认和保护,批准《公约》获得新的动力。

一是认为《公约》有助于提振美国经济信心。全国制造商协会总裁杰伊•迪蒙斯(Jay Timmons)在参议院外委会作证时指出,美国经济仍在艰难复苏,大力开发海洋工业能够创造新的就业型投资机会。[11] 例如,发展电讯业需要大规模铺设海底通讯光缆,加入《公约》有助于降低制造业成本,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仍是美国经济安全的基础,《公约》保护国际贸易的海上运输安全,有助于提振美国经济信心。

二是《公约》为开发利用海底资源打开大门。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勘探开发更广阔地理范围内的资源成为可能。《公约》是海底区域探矿领域唯一一项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也已有效运作二十年,目前已与来自中国、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8个先驱投资者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并且其受理对海底区域勘探计划的申请数量正在迅速增长。美国公司虽然掌握海底区域探矿的技术手段和能力,但在落实巨额投资之前希望确保其开采、研究及施工项目不会引起争议,确保对采矿点和开采矿物权利的法律保护,所以它们逐渐愿意接受《公约》相关规定,从生产第六年开始缴纳一定税款,以获得不受争议的国际保证。[12] 然而,美国游离于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之外的状态,约束了国内产业界的投资意愿,把自身置于深海资源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国内深海探矿公司在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公约》签署国的同行相比时,劣势明显。它们目睹中国、俄罗斯等国通过海底局获得开采海底区域贵金属和稀土等资源许可证,更加感受到自身在该领域的落后和被动。

三是《公约》有助于拓展储备资源和北极新航道。随着北极海冰融化加快, 北冰洋的经济和战略意义凸显。据美国地质调查局公布的数据,北极地区已发现油气田超过440个,蕴藏着2400亿桶油当量的石油和天然气,约占世界累计常规油气资源的10%,是已知油气资源的15%[13] 北极航道一旦开通,将进一步加速该地区的渔业、资源、旅游业及商业运输发展,并直接改变国际海洋通道格局,届时在《公约》框架内建立一个对北极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体制将成为迫切需要。目前,无论环北极国家还是非北极周边国家均重视加强在北极的存在,利用《公约》主张资源份额,加剧对北极的地缘争夺。对美国而言,其阿拉斯加州位于北极以内,国内有相当一批人士支持利用阿拉斯加的地理位置,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界限,以便从法理上获得阿拉斯加州以外大约600海里的海底资源储备。然而,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只有经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确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才具有最终约束力。美国不批约,就不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自己的外大陆架申请,也无法参与审核其他国家提交的外大陆架申请,将失去使国际社会承认其对更广阔海域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机会,美国参与北极治理制度和安全框架的努力也将受到约束。

3、强化对海权的运用

美国是海权论催生的海洋强国,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并运用优势海军和其他海上力量来确立对海洋的控制。二战结束后,国际海洋政治发生深刻变迁,美国的海洋战略从偏重军事安全转向全面谋求在政治、军事、经济开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领域的综合优势,但海军实力及其全球投射力始终是美国国防力量的核心。冷战结束后,美国海洋战略的目标仍是巩固自身第一海洋强国地位,掌控全球制海权,为此继续扼守其冷战时期曾明确的波斯湾、霍尔木兹海峡、马六甲海峡等16个海上“咽喉”航道。

当前,真正促使美国认真考虑加入《公约》的强大动因,是国际格局的演变及美国全球战略的调整。“911”事件后,美国发动反恐战争,导致深陷在阿富汗和伊拉克两个战场上;与此同时,亚太地区逐渐成为21世纪全球战略与经济重心,特别是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在海洋方向上不断崛起,引起美国国内不少战略专家和学者的强烈反应,认为美国必须强化在亚太地区的存在和影响,应对亚太地区潜在的海上冲突问题,防止其他国家挑战美国的海洋霸权。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全球战略重心加速向亚太转移,加强在亚洲的海权存在、确保绝对海军优势成为其海洋战略的新动向。20121月,美国出台新军事战略报告,把西太平洋至印度洋和中东的弧形地带列为战略区域,提出将落实以“印太”为核心的“两洋战略”。20126月,美国时任国防部长帕内塔在第11届香格里拉对话会上表示,美国海军将打破在太平洋和大西洋间的部署平衡,把在太平洋和大西洋各部署的50%海军力量,到2020年调整为60%40%

美国的全球军事战略使之主张全面的海洋自由与权利。国防部、海军、海岸警卫队等均强调其对《公约》的支持是“一贯、持续和明确的”。其一,《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及军舰豁免权有助于美国在海洋及其上空的广阔空间进行军力调遣,执行全球使命。无论在中东还是亚太,美国的军事存在都依赖于强大的海军舰队,一旦发生武装冲突,海军力量能够通畅地向前沿部署,军事行动的机动性得到提升。其二,《公约》赋予军舰在公海的普遍管辖权及对无国籍船和海盗船的登临权,有助于美国加强在反恐、防扩散、打击走私等领域的海上拦截行动,扩大海上力量的行动依据。到目前为止,美国“防扩散安全倡议”对公海可疑物项进行拦截的法律授权仅限于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八国集团声明、美国与主要船旗国签订的双边登临协定及自卫权等,加入《公约》将使美国的海洋执法权更大。其三,《公约》明确了合法海洋权利和“过度”主张之间的界线,建立了和平解决海上争端的制度框架,能够为美国对抗“非法”海洋主张提供一个合法性平台。例如,为保障海上交通和经济繁荣,构筑在亚太的防务和安全关系网络,美国在战略东移过程中需要利用东海问题、南海争端等介入东亚事务,《公约》可以被美国用来否定其他沿海国家提出的有可能影响到美国航行自由和相关利益的海洋主张,从而更加“名正言顺”地强化在亚太的海权存在。

(二)“国家安全”的顾虑

美国主流舆论重提加入《公约》一事触动了“反公约”势力的敏感神经。由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前驻联合国代表博尔顿及保守派智库传统基金会等组成的“反公约”势力虽然人数少,但他们政治能量大,不满于《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政策及有关出资义务的规定,以“国家安全”为由反对批约。部分共和党议员还宣称将在《公约》提交参议院投票时进行联名反对,这预示着国会即便启动批约工作也将在操作层面遭遇不可忽视的阻力。

1、公约本身存在“缺陷”

保守派人士认为会危害美国家安全的《公约》条款有以下突出几点:

第一,根据《公约》第六部分第82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反对者认为,美国尚未对其外大陆架区域的资源禀赋进行全面、准确评估,权利和义务之间有可能并不平衡;执行该条款将会创设出一种全球性税收,成为吸纳美国纳税人所缴税金的“无底洞”,导致美国蒙受经济损失。依据该部分第82条第4款,管理局对费用和实物进行分配时,应遵循公平分享的标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这将意味着美国对所缴费用和实物的流向缺乏监管,“有可能使一些对开采利用海底资源没有做过任何贡献的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国家不劳而获,还可能让一些专制政权或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例如苏丹、古巴等从中渔利。” [14]

第二,《公约》第十二部分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客观上为海洋环境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建立了制度联系。该部分第194条指出,各国应防止、减少和控制陆上、大气层、船舶及勘探开发设施装置等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第202条要求,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援助,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反公约”人士担忧,这相当于给美国强加一部环境法,使其必须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意味着美国被迫变相接受《京都议定书》,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做让步。今后美国维护自身利益的海洋活动会被解读为“违反《公约》”,遇到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洋环境问题时,将首当其冲成为目标,被指控海洋环境污染,甚至面临法律制裁的危险。

第三,《公约》第十五部分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法,且把自愿选择和强制程序结合了起来,这种灵活性使争端解决机制的属性不明确,对美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美国可以选择使用相关程序来解决由于对《公约》的应用和解释而产生的某一具体争端,从而达到迫使或鼓励有关方执行《公约》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其他国家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与美国产生争议,它们同样能找到理由和办法让美国遵守某种仲裁程序。此外,《公约》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中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做出保留或例外。”这被批评为“伤及美国主权”。

2、国际组织可能“滥用”公约

以共和党鹰派为核心的保守势力一贯质疑国际组织的作用,不希望美国与联合国走得过近。奥巴马执政以来,为全面修复美国形象,以“巧实力”调整与联合国的互动,这引起了共和党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弹,加速推动对联合国的质疑意见在共和党内上升为主流。党内保守派批评《公约》赋予国际组织太多权利,担忧这是迈向世界政府的一步,会使美国受到更多国际义务的限制,“被世界统一集权政府夺取主权。”例如,来自俄克拉荷马州的共和党参议员詹姆斯•英霍夫(James M. Inhofe)说:“美国若批准公约,将被迫把在外大陆架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几十亿美元使用费转交给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重新分配给发展中国家。这将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某个国际组织,也就是联合国,拥有对美国的征税权。” [15]

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则援引已故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1982年时的话称:“《公约》所要做的就是把三分之二的地表面积纳入到国际组织的‘国有化’中。”他告诫说,《公约》是第三世界国家“为重新瓜分人类财富而编织的一张巧取豪夺之网”,是一套不合理的全球治理制度。这套制度不对美国选民的政治诉求负责,有悖于美国的民主立法和政府自治原则,是对美国立国之本的威胁。[16]

更有甚者,传统基金会研究员史蒂文•格罗夫斯(Steven Groves)批评很多联合国机构的财政管理纪录十分糟糕,例如为伊拉克设立的“石油换食品计划”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历史作用,反而令萨达姆政权中饱私囊;《公约》所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一个新的官僚机构,其成员中包括一些专制国家,有可能在更大规模上重演腐败丑剧。[17]

还有一些人指出,《公约》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312条中谈及审议公约修正案的情形,实际上赋予缔约国大会及海底管理局一定的修约权,这超越了美国国会的造法权力。在争端解决方面,美国不应接受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未经选举产生的机构作为解决争端的最终仲裁者。里根政府时期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Edwin Meese)表示,国际海洋法法庭及仲裁庭有可能成为“反美者的同盟”,美国不应将自身的经济和安全利益置于“多数暴政”的“突发奇想”之下。[18]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几轮政策辩论中,“反公约”势力往往基于特殊的部门和集团利益而积极游说;与之形成明显差异的是,当前这场辩论中的“反公约”意见却体现出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这在强烈拥护批约的时任国务卿克林顿看来,充分说明了反对意见从“臆想”出发,是“很不幸的时空错位”。

3、美海洋权益已有充分保障

美国迟迟不加入《公约》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作为独一无二的海权大国,拥有深厚的海洋战略思维、超强的海洋实力以及对全球海洋战略要地的控制能力,充分保障了自身的海洋安全和权益。“反公约”人士坦陈,真正支撑美国航海自由和海洋权利的是海军实力,维护海洋权益最有效的办法是国务院的有力介入和军舰的持续行动,美国还可援引惯例法来保护其航行权利。事实上,《公约》诞生三十年来,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美国海军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的过境权及在公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受到了非缔约国身份的约束。

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和管理,美国早已通过总统声明、国内立法及与相关国家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底和海床及外大陆架进行着有效、全面的管辖和控制。例如,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发表《大陆架公告》,主张美国对邻接其海岸的公海下大陆架地底和海床的天然资源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国会继而于1953年通过《外大陆架土地法》,扩大了美国对领海以外海洋部分的管辖权。从二十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就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管理等问题提升到国家政策的层面。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进一步强化海洋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海洋政策。据统计,美国现有海洋管理法律140余部,分别由20个联邦部门执行,涉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海洋哺乳动物和海洋污染等的管理[19], 美国在海洋立法和管理方面均领先世界。

在海底区域探矿问题上,美国认为,《公约》第十一部分第137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本部分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的规定,是属于缔约国之间契约性质的承诺,对非缔约国并无约束力。况且,美国已经通过与墨西哥、俄罗斯的一系列双边条约,将墨西哥湾、白令海峡、北冰洋的部分区块租给美国及外国石油公司开采。20118月,俄罗斯石油公司和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于达成协议,将联合勘探和开采俄罗斯北极大陆架的石油和天然气,这成为奥巴马第一任期推动美俄关系“重启”达成的最重要的合作协议。[20]

此外,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海事组织,美国已于1950年批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并成为该组织理事国。美国也是北极理事会的创始成员国(1996年)和《南极条约》的协商国(1960年)。国家海洋委员会还协同国务卿及国家其他涉海部门,加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捕鲸委员会等的合作。可以说,美国在事实上享受着和《公约》有关的全部海洋权利;如果加入《公约》,反而会受到条约义务和一些规则的限制,比如在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问题上与中国之间存在的分歧会产生新的问题。

三、进退自如的选择

从近年来美国国内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政策辩论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基本认同《公约》对于促进国家长远发展利益的重要意义,承认加入《公约》是大势所趋;但就现阶段而言,美国仍抱有矛盾和纠结的心态,希望保留在《公约》门槛上的进退自由,加入《公约》并非当务之急。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美国对自身超强海洋实力的自信,相信通过惯例法、互惠协定及实力外交等足以捍卫自身的海洋安全和利益,并且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从克林顿到奥巴马以来的美国各届政府均未把批约作为头等优先事项来推动,《公约》审议工作即便被提上议程也容易因受到其他政治议程影响而后置。另一方面,美国止步于《公约》门外也反映出其与《公约》之间仍然存在紧张的较量。美国自建国以来就十分看重海权,在占有海洋利益上表现得极端自私,它始终认为《公约》没有满足其全部利益和要求,不甘心海洋霸权受损,因此摆出一副继续与全世界谈判、讨价还价、企图从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架势。客观上,《公约》自生效以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全球海洋秩序的动荡,缔约国之间发生海域划界争端、海洋资源争夺、渔业纠纷等迅速增多,美国由此引申出“批约不会化解所有问题,不批约也绝对不是问题”的道理。

外交上的犹豫和迟疑还为国内因素的介入留出了更大空间。最明显的,美国对国际海底区域的政策就受制于国内不同政治势力和利益团体之间的斗争。美国矿业界通过《深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1980年,The Deep Sea-bed Hard Mineral Resource Act)向《公约》“叫板”;国务院在以利益为导向的同时偏向综合考虑美国行为的国际影响,试图找到既确保美国利益又有利于推行对外战略的路径;国会及各种特殊利益团体则倾向于片面地追求绝对利益。当前,一些保守的共和党“反公约”势力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对奥巴马政府的批约意向发起攻势,还有把该问题当作党派斗争的手段、意图对奥巴马执政局面形成掣肘的考虑。对民众来说,国内经济增长和社会改革问题是优先关注,孤立主义思潮“前所未有地高涨”。[21] 美国外交缺乏多边主义思想的推动,在考虑是否采取某种国际行动时往往倾向于不作为。

总的看,美国在《公约》上与国际社会不合作的做法并非孤立的现象, 而是其当代国际法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服务于美国的全球战略和海洋战略,旨在确保美国的全球海洋霸主地位不受挑战。由于《公约》作为一个法律应变过程,将继续在国际海洋实践中得到完善,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美国仍将在确保自身进退自如的前提下对《公约》加以积极利用,在具体做法上延续其对待《公约》的一贯特点:

(一)以国内法塑造国际规则

美国凭借经济和技术优势,较早开始进行海洋政策规划和参与海洋利益博弈,其通过国内立法获得利益的做法引起其他国家仿效,从而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美国以国内法塑造国际海洋规则的集中体现是大陆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二战结束后,各国均面临经济重建的重任,大陆架成为海底资源尤其是海底石油最先开发、最具潜力的区域。刚刚取得世界头号强国地位的美国意识到“全世界对于石油及其他矿藏的新资源的长远需要”及“保全和慎重利用自然资源的迫切需要”,瞅准先机于19459月发表“杜鲁门公告”,即《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公告宣布:“大陆架是沿岸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沿岸国;”“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照公平原则予以确定;”“大陆架上覆水域的公海性质及其自由与无障碍通行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22] 公告是一个主权国家首次对超出领海范围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主张管辖权的权利诉求,引发其他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一系列单方面、更大范围的权利诉求,形成一场世界范围内的“蓝色圈地运动”,推动大陆架问题成为国际海洋制度变革的突出议题。

正是在美国的坚持下,1958年《大陆架公约》有关大陆架的界定基本采纳了“杜鲁门公告”的政策原则,可谓是美国政策设计和政策影响的产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继承1958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大陆架规则,但美国所倡导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划界原则、上覆水域公海性质原则等仍是大陆架制度的法律基础。当前,《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外大陆架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治理、争端解决机制等仍在发展过程中,美国在相关领域的实践必将对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演变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

(二)选择性多边主义

在国际海洋多边合作中,美国根据其国家利益来决定对国际协议的态度,或者加入遵守,或者弃之不顾,体现了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和双重标准。它往往先发制人地参与国际制度建设,确保国际规则有利于美国;否则就寻求改变规则,或者在力有不逮时弃之不理,走向单边。由于国际法的弱强制性和美国的超强实力,美国的单边行为不太可能在国际上遭遇有效抵制。而美国宪法赋予总统缔约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也使总统在违反国际法时大多不会受到国内司法机关的制约。[23]

在第三次海洋会议谈判初期,美国曾一度反对采用“一揽子方案”解决整个海洋问题,主张把更为敏感的大陆架问题、海底问题和其他海洋问题分开讨论;但面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一揽子方案”的坚持,美国很快转向同意把海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达成一揽子协议。美国明确表示,这么做是为了掌握海洋会议谈判的主动权,将某一领域的利益损失用其他领域的利益所得来弥补。[24] 反过来看,在海底制度建设上,美国却不惜以拒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价来强调自身在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利益,并最终倒向单边主义。上述表明,美国对《公约》的态度是一种根据自身利益而在多边和单边轨道之间灵活转换的实用主义——它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但主要由于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深海采矿的规定不满,即拒绝签署,并迫使其他缔约方对公约做出符合美国意愿和要求的修改;至今,美国作为非缔约方,在事实上享受着《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还俨然以缔约方的姿态援引海洋法规定向别国施加压力。美国国际海洋政策中的双重标准和实用主义取向仍将得到延续。

(三)坚持军事例外原则

美国十分注意坚持军事例外原则,防止国际涉海多边条约限制美军的行动自由。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坚持要求《公约》规定军事活动不受争端解决机制的支配,并特意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上留白,为日后拓展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预留了伏笔。当前,随着现代海军武器装备的发展,尤其是电子通信和侦察能力的提高,美国作为海洋大国,其针对他国的海空侦察和海空威慑活动已经从原先在沿海国领海或领空进行,扩展到了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及上空,使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备受争议。鉴此,美国积极利用《公约》规定为其军事活动进行辩护。

对美国来说,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就是指美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海空军事活动,这一点“不受沿海国管辖”。其一,美国主张,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的航行“属于公海航行自由制度”,因此美国军舰在该区域享有完全的航行自由。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包括《公约》第58条第1款及1983年《美国总统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声明》和《美国总统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声明》。其二,虽然《公约》第88条、第141条和第301条对和平利用海洋做了规范性描述,但美国认为,“和平利用”条款并未排除军事活动,也未剥夺《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自卫权,各国有权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从事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军事活动。[25] 换句话说,只要不从事侵略性军事活动(Non-Aggressive Military Activities),就是合法的。[26] 其三,美国援引《公约》第58条第3款关于在专属经济区的活动“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指出,这并非确指要事先通知沿海国政府并得到批准。它还辩称军用船舶的水文调查和情报收集工作“不属于”《公约》第56条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因此沿海国无管辖权。这一系列美式解读表明,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问题的关键并非专属经济区制度本身,而在于所谓军事活动是否存在一个合法标准,对此,美国将保持自行认定的做法。

四、对中国的影响

美国基于海权论的认识,把海上力量的强弱视为衡量大国兴衰的重要指标。随着中美关系被赋予“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关系的新内涵,美国高度关注中国的海上力量发展,日益把中国的海洋崛起视为对美国海洋霸权的一大挑战,担忧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读和适用会对美国产生不利影响。奥巴马政府第一任期重提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政策动向,与其同一时期强势推进“重返亚太”的战略部署互相呼应,体现出美国希望主导亚太海洋秩序、约束中国海洋行为的用心。在“重返亚太”过程中,美国十分重视通过建章立制来塑造以规则为基础的亚太安全秩序,着眼于确保崛起后的中国不会打乱地区现状。《公约》无论从规范海洋关系,还是从发挥美国对海洋秩序构建的主导权看,都能满足美国的关切。今后,美国在批约问题上是否会为采取实质性行动提速,可以成为外界观察美国对华政策走向,判断美国是否将加剧与中国在海上博弈烈度的一个“风向标”。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在海洋方向上的发展遇到来自美国的阻力越来越大。

从中美关系看,美国希望以《公约》为平台,“划清陆地中国与海洋美国的势力范围”[27], 底线是美国控制海域。从2001年至今,美国军用侦察机和海军测量船等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及上空抵近侦察,频繁引发中美海上摩擦甚至冲突,例如2001 4月“EP-3南海撞机”事件、20029月“鲍迪奇号”事件、20093月“无瑕号”事件等,201312月还发生了美国海军“考本斯”号导弹巡洋舰闯入在南海海域执行训练任务的中国航母编队内防区这一紧张事态。美国蔑称中国对相关事件的处理反映了“对专属经济区权利的滥用”;美国止步于《公约》门外,会纵容中方无视美国要求其履约的呼声;加入《公约》则有助于在谈判桌上反驳中方,并避免中美海上对抗。此外,由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迄今已核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三块专属勘探矿区,这也令美国感到,有必要尽快加入《公约》,防止中国利用《公约》排挤美国,避免自身被迫在海底资源开发方面向中国拱手让利。

就地区海上安全而言,美国希望借助《公约》强化其介入亚洲海洋纠纷的法理和道义地位,打造对冲中国崛起的海上安全秩序。从时间上看,正是在美国迈出“重返亚太”的步伐之际,国会加快了对重新审议《公约》的相关准备工作。以南海争端为例,2010 7月,时任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在东盟地区论坛上公开宣称:“美国在南海存在重大国家利益,”美国要介入南海“调停”,预示着美国对南海政策从以往的“积极中立”转向“积极干预”。201111月,克林顿访问菲律宾时表示,希望“以海洋法为解决领土争端的总框架”。在2012年五六月间的参议院外委会听证会上,来自国务院、国防部、海军等部门的高官均指出,美国加入《公约》对于配合美国“重返亚太”十分重要,有利于美国捍卫在南海等地区的航行自由,有利于向亚太盟友释放出美国遵章行事的信息,并能够为美国和平解决南海争端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工具。可以说,美国从根本上是希望用《公约》来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划分方法;而在自身并非《公约》缔约国的情形下,其力推所谓“南海行为准则”,并企图使之具有条约性质,则是为了使反映美国主张的“行为准则”凌驾于《公约》之上,并强加给中国,进而强化和掌控美国所主导的地区海洋安全秩序。

目前,美国“重返亚太”战略遇到了一系列内政外交牵制因素,在亚太地区也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进入到一个反思和调整期。相比于奥巴马政府第一任期时,亚太战略的攻势有所柔化,步调放缓。从批约工作进展看,约翰•克里虽有“海洋情结”,但他自2013年初就任国务卿以来,始终将工作重心放在中东促和上,迄未履行“在大选气氛淡化后重新讨论《公约》”的承诺。国内舆论基于现实利益、党派斗争及海洋法发展前景不明等对是否批约仍有纠结。预计奥巴马政府第二任内难以采取实质性的批约动作。

中国应全面评估新形势下美国因素对我国海洋安全利益带来的影响,并做好应对美国在中长期内加入《公约》这一前景的预案。可以预见,美国如果做出入约决定,在程序上必将同时采取国内立法的单方面行动,发表声明或谅解,并将其纳入参议院的批约同意书,从而掌握自身的海洋政策灵活性。在实质性内容上,美国将充分利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98条涉及对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保留的规定,确保自身军事活动不受国际法庭的管辖;确保自行认定一种海洋活动是否属于“军事活动”的权力;并保留在自身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退出《公约》的权利。在对华关系上,美国将援引《公约》相关条款,质疑中国的领海直线基线划法,对抗中国在南海、东海及极地等海域的所谓“过度”主张,并继续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展军事情报活动。届时,中美之间的海洋法律纠纷问题将更加突出,中国与其他海洋争端当事方之间解决争端的努力也面临更大挑战。从近期看,中美应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共识基础上建立海上安全合作机制,可在危机管理、地区海上安全、海洋环境治理、搜救和救灾等方面开展合作,采取创造性的外交举措,约束敌意,化解冲突,管控分歧,避免使海洋成为中美对抗的前沿。

注释:

1. 刘中民:《中国国际问题研究视域中的国际海洋政治研究述评》,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6期,第79页。

2. Chronological lists of ratifications of, accessions and successions to the Convention and the related Agreements as at 29 October 2013,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chronological_lists_of_ratifications.htm#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3. 《国际海底问题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网站,http://china-isa.jm.china-embassy.org/chn/gjhd/hdzd/.

4. 王金强:《国际海底资源分配制度演变与美国海底政策的转向》,载《美国研究》2012年第3期,第54-76页。

5. Barack Obama answers 14 top science questions, Aug. 30, 2008, http://www.sciencedebate.org/news20080830.html.

6. Nominee to be Secretary of State, Hillary Clinton’s Confirmation Hearing, Jan. 13, 2009, http://www.foreign.senate.gov/hearings/2009/01/13/nomination.

7. Henry Kissinger, George Shultz, James Baker, Colin Powell, Condoleezza Rice, America and the Law of the Sea Treaty,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Europe, June 1, 2012, p. 18.

8. 凌胜利:《冷战后美国亚太联盟的强化:趋势与问题》,载《美国问题研究》2012年第2期,第128-143页。

9. 吴慧:《美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2年第5期,第10页。

10. Written Testimony of Hillary Rodham Clinton, Secretary, U.S. Department for State, before the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May 23, 2012. http://www.foreign.senate.gov/hearings/the-law-of-the-sea-convention-treaty-doc-103-39-the-us-national-security-and-strategic-imperatives-for-ratification.

11. Testimony of Jay Timmons, President & CEO,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June 28, 2012. http://www.foreign.senate.gov/hearings/the-law-of-the-sea-convention-treaty-doc-103-39-perspectives-from-business-and-industry.

12. Senator Lugar Statement, May 23, 2012. http://www.foreign.senate.gov/hearings/the-law-of-the-sea-convention-treaty-doc-103-39-the-us-national-security-and-strategic-imperatives-for-ratification.

13.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2)》,海洋出版社2012年,第361页。

14. Prepared Statement of Mr. Steven Groves, Bernard and Barbara Lomas Fellow,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June 14, 2012. http://www.foreign.senate.gov/hearings/the-law-of-the-sea-convention-treaty-doc-103-39-pm.

15. 《美国:纠结在<海洋法公约>门外》,载《法制日报》2012529日,第9版。

16. Prepared Testimony by Former Secretary of Defense Donald Rumsfeld before the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June 14, 2012. http://www.foreign.senate.gov/hearings/the-law-of-the-sea-convention-treaty-doc-103-39-pm.

17. Prepared Statement of Mr. Steven Groves, June 14, 2012.

18. The Law of the Sea Treaty Is Not for the U.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sia, June 13, 2012, p. 12.

19. 薛桂芳编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海洋出版社20116月第1版,第76页。

20. 《美俄达成协议将联合开采俄北极石油天然气》,新华网201191日。

21. 《美报:美国孤立主义或逼奥巴马改变外交政策》,参考消息网20131220日。

22. 舒建中:《美国对外政策与大陆架制度的建立》,载《国际论坛》2013年第4期,第39-44页。

23. 高英彤等:《论当代美国国际法实践》,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2期,第194页。

24. 王金强:《国际海底资源分配制度演变与美国海底政策的转向》,第67页。

25. Brian Wilson, An Avoidable Maritime Conflict: Disputes Regarding Military Activitie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 Vol.41, Iss.3, July 2010, pp. 421-437.

26. Raul (Pete) Pedrozo, A Response to Cartners and Golds Commentary on Is it Time for the United Stated to Join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 Vol.42, Iss.4, Oct 2011. pp. 487-510.

27. 罗伯特S.罗斯、沈鹏、周琪:《中国崛起、地区权力转移与东亚安全:从1949年到21世纪》,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11期,第42页。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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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东: 中美在拉美完全可以共赢

作者:贾秀东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18日至9日,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共同体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中拉论坛是双方合作的新平台,此次会议的召开是新的一年中国外交的第一个重大行动,对推进中拉整体关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拉论坛会议举行之际,来自大洋彼岸的另一只眼睛在盯着中拉关系的一举一动——这就是美国。

美国早在19世纪,就开始推行“门罗主义”,极力排斥欧洲在拉美的影响;在上世纪美苏冷战时期,美国更是不遗余力地阻挡苏联进入自己在拉美的“势力范围”,古巴导弹危机成为双方激烈争夺势力范围的一个缩影。冷战结束后,美国同拉美的关系一度得到提升,但好景不长,美国逐渐对拉美失去了兴趣,“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的注意力更是转移到反恐,此时拉美也正经历着政治经济变化,双方的合作失去了新的动力,双方关系进入冷淡期。

中国与拉美关系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展很快。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拉跨越太平洋的合作更是不断提速,双方都发现了彼此的合作价值,中国于2008年发布了《中国对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政策文件》,凸显了中国对拉美的高度重视,把拉美看做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之后,双方合作进入快车道,目前中国已是拉美地区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投资来源地。

在中拉关系取得长足进步之时,美国对中拉合作的疑虑正在增加。美国政界和各种利益集团对拉美事务中的中国因素高度关注,一些舆论认为中国在拉美的战略意图尚不够明朗,对美国战略利益的影响须进一步观察;一些舆论则担心中国会动了美国在拉美的“奶酪”,甚至把中国因素视为对美国利益的“威胁”。上述看法与中国在拉美的战略意图,并不相符。

从政策宣示来看,中国追求的中拉关系是一种政治上真诚互信、经贸上合作共赢、人文上互学互鉴、国际事务中密切协作、整体合作和双边关系相互促进的五位一体关系格局,这样的关系的核心内涵是合作共赢,中国在拉美不追求排他性利益,更不是要与美国争夺“势力范围”。从合作领域看,中国倡议中拉共同构建“1+3+6”合作新框架,即以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制定一个5年合作规划,实现各自发展战略对接;以贸易、投资、金融合作为“三大引擎”,推动中拉务实合作全面发展;以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制造业、科技创新、信息技术等“六大领域”作为合作重点。上述合作框架体现的就是合作共赢,符合中拉双方的利益,能够促进拉美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发展,改善该地区的贸易投资环境。这本身实际上也有利于美国在本地区的贸易投资。因为蛋糕做大了,各方都会受益。

毋庸讳言,中国在拉美地区存在和影响的提升,为拉美国家提供了选择余地。从中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角度讲,双方在拉美不仅要避免战略竞争,而且应凭借各自在拉美的优势,尝试开展中国、美国、拉美的三方合作,实现中国、美国和拉美三方共赢。中美已认识到这一点,于2006年开启了两国外交部门的中美拉美事务磋商。

美国最近也在采取步骤改善与拉美国家关系,包括解冻对古巴关系,中方已对此表示欢迎。尽管一些拉美国家对美国怀有疑虑,缺乏好感,但总体上来说,拉美国家也不愿看到中国和美国在拉美地区进行“零和游戏”。中美两国完全可以在拉美实现合作共赢。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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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兴春:美印战略伙伴关系名大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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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兴春  来源:南华早报中文网

  美国总统奥巴马本月27日提前结束了对印度的访问前往沙特。奥巴马成为首位任内两次访问印度的美国总统。这也是印度首次邀请美国总统担任共和日庆典的主宾,是印度给予外国领导人的最高国家礼遇。双方的高规格让奥巴马此次访问具备了历史意义,两国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真诚意愿和高度热情毋容置疑。

  在美印领导人进行热情友好会谈的当天,一场由两国智库联合举办,来自美印的专家学者、企业CEO,媒体人士,以及印度政府和执政的人民党多位高官出席的“美印对话”在新德里同时进行。这场两国政策执行层人员的对话与奥巴马和莫迪会谈的气氛出现巨大反差。

  印人民党秘书长马达夫在演讲中指出“战略伙伴关系不在于签署了多少合作协议和发表了多少联合声明,而要看具体的合作项目和合作成果”。此言道出了美印战略伙伴关系盛名之下难符其实的囧境。

  2005年美印两国政府便达成了民用核能合作的共识,2008年正式签署协议。美国为此不惜修改国内法律,不惜破坏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民用核能合作协议是美国要与印度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最重要标志,也显示了美国进入潜力巨大的印度民用核能市场的强烈愿望。

  然而,协议签署六年多来却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主要障碍是印度《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规定核损害受害者可以向设备供应商要求赔偿,这让核设备供应商面临巨大的风险。美国要求印度修改这一法案,但该案的背景是1984年美国陶氏化学博帕尔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印度民众迄今心有余悸。印度媒体25号当天发表评论要求莫迪政府就此对奥巴马说“不”。

  推动美国向印度出口武器装备是奥巴马的重要目标,在2010年访问印度时奥巴马首次宣布美国支持印度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随后印度却把战斗机采购的大单交给了法国,让奥巴马备受打击。

  1月26日当天主宾奥巴马看到印军展示的武器绝大部分来自俄罗斯。向印度转让技术,在印度联合生产是美国军工企业赢得印度武器市场的重要举措。印度军工企业提出,既然是战略伙伴,美国就要转让“关键技术”,而美国军工企业却只同意转让“大部分技术”。

  莫迪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对美国投资期望甚高。在去年莫迪访问日本,安倍晋三承诺五年内向印度投资350亿美元;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印度,承诺五年内向印投资200亿美元,甚至俄罗斯总统普京访印都向印度承诺了投资数额,印度希望奥巴马也承诺一个投资数额。

  美国政府表示鼓励企业积极对印投资,同时要求印度修改法规,扩大开放,具体投资与否,投资多少由企业家决定,总统无法明确表态。此次奥巴马终于宣布了对印度40亿美元的投资和贷款计划,虽然数额远低了日本和中国,但总算给了印度一丝安慰。

  印度抱怨自己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恐怖分子主要来自巴基斯坦,指责巴区分“好的恐怖主义”和“坏的恐怖主义”,要求美国向巴施加更大压力,甚至采取行动。虽然美国南亚战略已经转向“重印轻巴”,但对巴基斯坦的关系仍然需要维持,无法让印度满意。况且美国自身在反恐问题上也奉行双重标准。

  美方指出美印战略伙伴关系的目标是为了“应对正在崛起的超级大国”,美印对话中任何议题“China”都是高频词。美印战略伙伴针关系针对中国,在美国是战略意图,而对印度只是战术意图。

  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美国感受到中国崛起对自己的巨大挑战,印度也感受到中国的压力。美国积极布局遏制中国,但印度却不得不小心翼翼。中国是印度的邻国,国力强于印度,是关系到印度能否崛起的重要外部因素。印度认识到一旦与中国陷入敌对,中国给印度制造麻烦的能力远超印度给中国制造麻烦的能力。

  因此,印度只能战术性地利用与美国的战略伙伴关系防范中国,利用中国提升自己对美国的份量。而且,在美中印在三边关系中,作为老三的印度,要不时担心成老大老二交易的牺牲品,去年《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已让印度产生警觉。

  美国发展与印度战略伙伴关系不只针对中国,还意图让印度疏远俄罗斯,以及寄望印度在其它国际重大问题上配合美国立场。可是在乌克兰危机中,印度既不谴责,也不愿意跟西方一道制裁俄罗斯,相反与俄保持密切关系。美国对印度在伊朗核问题上的立场极其不满。

  美印官员在讲话开头总会指出两国在民主、法治、人权和新闻自由等有价值观共同点,但触及具体问题后分歧就表露无遗。美印都认识到与对方合作的必要性,但由于两国地位、实力、目标和观念的差异,实际操作起来却困难重重,自然出现合作成果之实难与战略伙伴之名相符的尴尬局面。

  因此,奥巴马此次访印的主要精力放在了推动原签协议的落实,而没有达成任何类似当年《美印核协议》那样有历史意义的新协议。奥巴马此行只是创造了访问的历史,而非历史性访问。

  作者是察哈尔学会研究员,西华师范大学印度研究中心副教授。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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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舆情反应及公共外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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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婷  来源:察哈尔学会

  内容提要:“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下简称“一带)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路”)构想在新时期中国周边外交布局中具有突出的引领作用。应积极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域外大国政界、学界、商界对倡议的舆情反映,有针对性地摸索对外宣介重点。中国建设“一带一路”尚在起步阶段,国际舆论的反应也处于初步阶段,客观上也为中方提供了对外增信释疑、扩大与相关方良性互动的契机。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国际舆情 公共外交

  2013年,随着中国新一届领导集体上任,周边外交新战略的提出成为中国外交全局中的一大亮点。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新形势下中国推进周边合作的全新倡议,在外交新布局中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在陆海两个方向打造“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引起主要大国及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

  一、国际舆情反映

  (一)域外大国:美国

  长期以来,美国不仅是中国处理大国关系的主要对象,也是塑造中国周边环境最重要的外部因素之一,在战略、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等各个维度深刻影响亚太及欧亚地区。尽管美国并非“一带一路”建设的沿线国家,但是美国在倡议所涉及的东南亚、南亚、中亚及俄罗斯、中东等地均长期以来拥有重要的战略存在及外交运筹,有必要了解美国政策界及舆论界对“一带一路”的舆情反映。

  在提出“一带一路”的意图上,美方认为:第一,中国追求陆权和海权的齐头并进及再平衡,在战略空间上可以实现向西拓展,即在陆上向西延伸至亚欧大陆,在海上加速扩展至印度洋。第二,旨在抗衡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美国推进“亚太再平衡”以来,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中美关系越来越具有冲突和零和博弈的性质。“一带一路”建设本质上是中国在美国主导力缺乏、区域合作机制化程度较低的中亚、南亚、中东及其他相关地区推行一体化战略,避免在东亚与美国的竞争和对抗进一步激化,同时以经济合作为先行力扩大自身影响力,逐步带动和整合政治和安全领域的协作。此外,一种激进的观点认为,中国意在与美国寻求陆上及海上战略空间的权力分享及划分。第三,中俄首脑互访、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显著加强、中俄天然气协定签订等一系列双边重大往来表明,中国通过联合俄罗斯意在振兴欧亚地缘板块,通过加强自身主导下的地区机制(打造亚信峰会、提振亚太经合组织等)打造“去美国化”的地区及全球秩序。第四,受中国“走出去”利益推动,“一路一带”对中国扩大能源资源创造新的来源地、拓展新的运输通道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从陆上和海上两个方向满足中国快速增长的能源资源进口需求及急迫的通道安全需求。

  在“一带一路”实施的前景上,美方认为,中国实施“一带一路”不仅面临诸多机遇,也存在不少挑战。在“一带”建设上,尽管中国拥有资金优势,但恐怖主义将构成威胁沿线安全的主要因素,而能否处理好与俄罗斯的关系将影响“一带”建设的前景。在“一路”建设上,一方面中国可以利用好海外华人的影响力增强与东南亚的友好关系,另一方面中国在南海等问题上日益强势的立场也会加强东南亚国家的不安。

  在“一带一路”的影响上,美方认为,“一带一路”建设将可能削弱美国、俄罗斯及其他地区大国在相应地区的影响力,但中国。此外,美国不应仅仅重视东亚地区,也应该将西亚地区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应对策略上,美国应该重新思考自身的中亚政策,以抗衡中国的影响力,此外还应该阻止中俄事实上的走近,把握对欧亚地区的主导权。

  (二)“一带”沿线重点国家及地区:俄罗斯、中亚、中东、欧洲

  俄罗斯官方态度积极,通过2014年双方签订的《中俄关于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声明》 对“一带”表明了支持。俄政策界也阐明俄罗斯是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共建“一带一路”对中俄之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并强调“一带”概念的提出有助于促进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多边经济合作,推动中亚地区各国的经济合作,同时有助于防范域外政治势力的干扰。中亚国家政要和学界大多肯定评价经济带倡议。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蒙古等中亚及周边国家的领导人及主要官员近期在双边访问、官方文件中肯定了“一带”建设将有利促进本国及中亚地区的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均表达了积极响应和参与“一带”具体项目合作的积极姿态 。东欧国家对经济带热情较高,白俄罗斯和乌克兰领导人和官员均表示本国处在欧亚交通要道的关键位置,愿在交通等领域积极共建“一带”进程。2014年举行的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期间,海合会轮值国主席表示,海合会各成员国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国、意大利、波兰、西班牙等国官员和媒体表示,“一带”不仅是经济机遇,也符合各方的长远安全利益,欧洲不应错过。

  对“一带”的质疑之声依然存在:一是质疑中国倡议的深层战略意图,认为中俄利益存在,中国影响力的提升将削弱俄的影响力;二是“一带”倡议挑战俄罗斯主导的欧亚联盟倡议,中俄在中亚的利益可能发生碰撞和猜忌,中亚国家不得不面临在合作领域、地缘影响力方面在双方间选边战队;三是“一带一路”面临众多阻碍,前景有待观察,其挑战主要包括新疆问题、南海领土争端、阿富汗问题、中亚国家内部政治动荡等。

  (三)“一路”沿线重点地区:东南亚及南亚国家

  2014年8月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期间,东盟各国外长表示中国提出的“2+7”合作倡议显示了中国推动东盟—中国关系的诚意和决心,泰国外交部常务次长表示东盟各国愿打造东盟—中国未来关系新的“钻石十年”,推进东盟—中国关系自贸区升级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深化互联互通建设,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支持并愿积极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筹建。拉贾•莫汉等印度战略学者认为,尽管印度“一带一路”存在许多保留意,但印度不能阻止邻国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与中国合作,更不应阻挠中国在该地区发起的丝绸之路倡议,而是应该积极参与并影响这一行动计划。2014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中亚和南亚期间,作为印度洋沿岸重要岛国,马尔代夫和斯里兰卡表示希望积极加入“一路”建设进程。

  此外,一些舆论对“一路”的评价依然复杂:一是南海局势的紧张将成为阻碍中国—东盟共建“一路”的重大障碍,以菲律宾为代表的东盟国家仍心存疑虑,并认为南海争端加剧相关国家对中国的不信任、削弱其加入“一路”建设前景不明;二是“一路”建设可能平衡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影响力,中国有可能让东盟国家相信可以同时参与两项倡议;三是中国提出的相关合作项目(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等)仍然缺乏详细和具体的方案,相关信息并不透明;四是中国提出的南海海上合作和共同开发的实质性进展不大;

  五是担忧中国力量进入印度洋将对印度洋海上产生影响。

  二、公共外交重点

  总体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国倡议的态度总体积极,舆论环境总体上有利于两项倡议的推进。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意图、政策手段、前景及影响在沿线及域外国家引起热烈讨论,相关舆论既有积极和期待的一面,也有消极和疑虑的一面。此外,应该正视相关舆论对“一带一路”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因此,有必要针对国际舆论反映有针对性的相关国家的政界、学界及商界开展公共外交,对“一带一路”倡议进行更为全面、准确和务实的宣介,逐步降低和打消相关国家疑虑,创造积极的国际舆论氛围。

  (一)避免将“一带一路”战略化和地缘政治化,强调倡议的和平性质

  部分国际舆论将“一带一路”解读为中国对周边及欧亚大陆推行的具有扩张性质的地缘战略,曲解和误读倡议的目的和意图。针对以上,在对外宣介中应避免使用“战略”、“地缘政治”等硬性词汇,而应使用“倡议”、“经济合作”等软性词汇。正如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所阐述,“一带一路”是合作倡议,中国没有特别的地缘战略意图,无意谋求地区事务主导权,不经营势力范围,不会干涉别国内政 。宜主动确立我在相关宣传的话语主导权,突出“一带一路”的和平性质及其与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一致性和继承性,淡化零和博弈和对抗色彩,避免部分舆论将我经济外交倡议政治化、军事化和战略化。

  (二)强调“一带一路”与主要大国相关倡议的合作性和非排他性

  在“一带”沿线地区,各重要大国也提出自身主导下地区合作倡议,包括美国“新丝绸之路”计划、俄罗斯“欧亚经济联盟”、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多边经济合作、亚洲银行牵头的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计划、欧洲—中亚交通与能源倡议等。部分舆论将“一带”倡议与欧亚地区的其它多边经济合作机制对立起来,夸大中国与俄罗斯、美国、欧洲等国的利益冲突,认为“一带”倡议是对其他相关倡议产生排斥、挤压和替代效应。

  应主动强调“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性、开放性、非排他性和互利共赢性,即“一带”建设以自愿为基础,不强求以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基础,不预设区域经济一体化等目标。我宜积极寻求与相关国家的利益契合点和合作面,不回避分歧和竞争面,同时对“一带”与其他机制的合作应呈开放性姿态,积极发挥现有机制对多边合作的延展效应。此外,还应营造“一带一路”建设中多方参与的氛围,寻求与联合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组织合作的可能性,探索与相关组织现有倡议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方式。

  (三)在具体地区和领域探索和夯实中外互利平等共赢合作的基础。

  一是针对域内外及沿线国家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美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具有广泛影响力,应强调中美在倡议所涉及的东南亚、中亚、中东等地在反对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阿富汗问题、能源通道安全及供给稳定、互联互通等领域拥有巨大的合作潜力。针对俄罗斯,应强调中俄在中亚合作的协调性和非竞争性,并欢迎和争取俄参与“一带”建设的务实合作项目。针对印度,宜从中印同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成员及互为重要邻国的现实出发,阐明双方在区域经济融合、互联互通、能源资源消费及进口等领域的利益交汇点,在具体合作上为印度留实惠。

  此外,应以正确的义利观为指导,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的利益和诉求,以平等互利的姿态开展合作。宜提升与相关国家非能源资源领域合作的比重,多开展涉及民生、教育、文化等领域惠及普通民众、提升中国软实力的合作项目,以实际行动降低“中国威胁论”、“中国掠夺论”等论调的舆论基础。

  二是处理好南海争端等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敏感问题。推动南海合作共赢是增强我与东盟国家相互信任、降低“一路”建设障碍的必经之路。应在中国-东盟“2+7”合作框架、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框架坐实相关合作项目和倡议,为扩大与东盟国家特别是南海争端国的利益交汇点夯实基础。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3

旧文章ID:1830

张敬伟:奥巴马见达赖损害中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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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敬伟  来源:大公报

  达赖喇嘛又到美国“露脸”。2月5日,美国华盛顿有个全国祈祷早餐会——基督教性质的祈祷活动。作为宗教人物,达赖收到了邀请,奥巴马总统将与会发表支持宗教自由的讲话。这样,奥巴马和达赖将完成了一次共同在场的活动。

  印度的达赖办公室看似低调但有些得意的对外宣称,达赖将赴美国宗教旅游,但并没有透露奥巴马会见达赖的具体资讯。美国时代周刊认为,这次宗教祈祷会由民间组织发起,被邀请的有3000多人,包括美国全国各地和100多个国家的宗教人士。就形式而言,奥巴马未必真的和达赖深入互动。但此举还是会激怒中国,时代周刊评价说。中国副外长张业遂已经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美方信守承诺,不要损害中美关系。其实美方最清楚中方立场,美国政界人士会见达赖有损中国核心利益,伤害中国人民感情。

  尽管奥巴马总统会见达赖也不是那么光明正大,他总是在白宫地图室会见这位老喇嘛,而不是在白宫的椭圆形办公室。可见,美国既不愿意太开罪中国,又要摆出美国超级大国的架子。这回可能更加随意——是在数千人参加的祈祷会上,奥巴马最多也就是和达赖喇嘛寒暄下而已。显然,所谓奥巴马和达赖的会见,不过是个噱头,媒体对于此事的报道,更多的渲染和炒作。

  奥巴马此举给中美关系布了一颗危险的地雷——让两国关系横生波折。中美关系在奥巴马时代看似平稳但相当复杂。在其刚刚发布的国情咨文里,他三次提到中国,主旨是美国不能让中国制定规则——对于中国崛起的焦虑感伴随着奥巴马的白宫岁月。从重返亚洲到亚太再平衡再到美国和亚太地区经贸格局的TPP,皆是如此。

  乌克兰地缘政治危机和中东反恐战争的“黑天鹅”,打破了奥巴马的全球战略布局,但是对于中国的防范依然是战略重心。随着美国经济的全面复苏,奥巴马的自信也在恢复中。对于中美关系,奥巴马在维持合作加制衡的均势策略,去年中美两国元首达成的碳减排协议属于合作,从地缘政治到意识形态对中国的压迫则是制衡。给中美关系布下达赖这颗地雷,则是美国经济复苏之后对华制衡的常态举措。

  (作者为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6

旧文章ID:1829

奥巴马中期选举失利及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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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凯  来源:知远战略与防务研究所

  在2010年中期选举丢掉众议院控制权四年后,美国民主党在2014年11月4日的中期选举后再次丢掉了参议院的控制权。最近几天,美国各主要媒体和智库也逐步开始总结分析这次中期选举的结果,并对未来两年政策和2016年大选进行了展望。

  一、美国智库的主要观点

  (一)“小事件”引发大转折

  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AEI)迈克尔·巴罗内(Michael Barone)在11月7日发表题为《2014中期选举两个被忽视的转折点》的文章中指出,正是这两个被人忽视的转折点造成了民主党的失利。

  第一个被忽视的转折点是2013年10月的美国政府停摆事件。尽管政府停摆事件发生后大大削弱了共和党的支持率,并一度推升奥巴马的认可度到50%左右。但在该事件要结束的时候却发生了转折。这时候公众开始注意到一个无法掩盖的问题:奥巴马政府用了42个月的时间竟然没能让国家医保网站(healthcare.gov)正常运作。至此,从去年11月开始,民主党逐渐败退。

  第二个被忽视的转折点出现在今年9月底,当利比里亚埃博拉疫情暴发后,美国政府为不打击医护专业人员到非洲当志愿者的积极性,拒绝对来自非洲埃博拉疫区国民采取限制入境或者隔离观察的措施。但是民意调查显示70%-80%的美国公民却支持隔离。尽管后来民主党候选人感觉不妙而改变意见,但为时已晚。而共和党候选人在这一问题上却一直支持隔离,顺应了选民的意愿。迈克尔·巴罗内认为,埃博拉问题虽然不是影响选举的唯一因素,但是确实是因为这个不起眼的小事件,使民主党选举的上升势头受到了遏制,因此成为另一个影响选举转折点。

  (二)共和党学会了妥协更趋务实

  布鲁金斯学会政治治理研究项目研究员菲利普·A.瓦拉赫(Philip A. Wallach)和贾斯特斯·迈尔斯(Justus Myers)在11月6日发表题为《共和党能推动保守主义治理吗?》的文章中分析共和党得胜原因时提出,共和党在这次中期选举和2010年相比更加务实。一改以前一味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保守主义),尽管他们并没有抛弃他们在政治和道德方面的承诺,但却重新调整了他们的政策以应对政治的现实情况,而不是坚持一些根本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换而言之,共和党学会了妥协。

  (三)助推了共和党2016年大选候选人

  布鲁金斯学会另一位研究员卡马克·伊莱恩(Elaine Kamarck)在11月5日发表题为《可以考虑下届总统的大选了》文章分析称,虽然中期选举结果不能对2016大选结果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在这次中期选举中却诞生了一位两年后大选的共和党政治明星威斯康星州州长斯考特·沃克。这次是他四年内第三次胜利。在2010当选州长后,他实施了减税,增加公务员医疗和养老支出,推行预算法案、强行限制公务员集体谈判权等措施。虽然这也引起了民主党发起的对他的弹劾,但他的实际执行力使他最终得到认可,并成为2016大选的明星。

  二、从美国中期选举中显现出来的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美国价值观出现衰败迹象

  从本次中期选举中我们可以看出,以社会保守主义著称的共和党已显现“松动”现象。中期选举结束后,美国公共宗教研究所已经开始对1500名美国人做 “中期选举后的美国价值观调查”。将会问到选民对投票结果的看法,投票动机,对两个政党的看法,奥巴马以及议员们将会面对的挑战等问题。布鲁金斯学会和公共宗教研究所在11月12日共同举办美国价值观调查结果发布会,届时还会邀请专家们对选举结果进行讨论。这将对我们进一步了解选民和专家对中期选举看法,以及选举结果分析产生很大帮助。

  佐治亚大学的历史学副教授斯蒂芬·米姆(Stephen Mihm)在9月19日发表的题为《美国空军将上帝移出指挥系统》一文中披露,美国空军在9月宣布,在军人入伍誓言中将去掉了“愿上帝帮助我(So help me, God)”的结尾词,继而国防部也表示非常尊重宪法第一修正案,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也将给予士兵做出选择的自由。这对宗教立国的美国而言,这一信息足已表明,在美国的国民特性正遭受着巨大冲击的同时,美军内部“纯净度”也呈下降趋势。作为美国主流文化的“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在未来能否保持主流地位,将对未来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走向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民主党中期选举失利将影响日本对华政策

  在外交政策方面,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的迈克尔·奥斯林(Micheal Auslin)在11月5日发表的一篇《奥巴马-安倍的平衡行动》评论中认为,日本在意识到奥巴马中期选举失利后会认为奥巴马政府会显得更加缺少影响力,因此日本可能会考虑在亚太事务中更多的靠自己。而在这次北京举办的APEC会议上,习近平也可能会抓住这个机会更多的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或者是更倾向于以单边政治机制来解决恐怖主义争议问题。

  (三)共和党执掌参议院国防政策或将转强势

  美国《外交政策》杂志指出,共和党中期选举大胜后,麦康奈尔、麦凯恩、寇尔克、恩斯特和柯顿5位参议员将主导美国的外交政策。特别是这次中期选举结果将由强硬派麦凯恩接任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作为奥巴马政府外交和国防政策主要的批评者,麦凯恩可能会在以后两年对奥巴马政府在国防军事政策上产生更多实质性的阻碍。例如可能会在叙利亚、伊拉克和乌克兰等政策提出进一步的反对意见,使得奥巴马过去主导的国防预算删减与派兵议题,势必在国会面临挑战。

  三、美国中期选举对中国的间接影响

  这次中期选举结果共和党大胜,势必将对美国未来对外政策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对我国产生一些间接影响。

  (一)中国解决周边问题难度增大

  8月8日在越南访问的美国参议员约翰·麦凯恩表示,越南的人权状况已经取得进展,支持放宽对越南出售杀伤性武器限制,并明确提出应先对其出口海岸警卫队和海防系统的武器。不管是否针对我国,都不是什么好消息。我国应对武器解禁对南海局势的影响有所准备。此外麦凯恩在2013年8月访问日本时在东京记者发布会上表示“日本对尖阁诸岛的主权是明确无疑的,这一点完全不需要任何讨论”。由此可见,一旦麦凯恩执掌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势必对中国解决周边问题增加了难度。

  (二)在经济贸易方面对消中国的影响增强

  受很多主要大型企业支持的共和党主导美国的外交政策后,势必相对更支持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因此可能会加速推动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美国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作为重返亚太战略的一部分,美国希望用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同中国竞争,或者说以削弱中国在经济贸易方面影响力。对此,我们应保持高度警觉,不能盲目乐观,做好充分的应对。

  (三)美俄关系可能进一步恶化

  由于共和党通常对俄罗斯持强硬立场,今后一段时间美俄在乌克兰问题上可能会进一步冲突不断,美国同俄罗斯关系恶化可能性更大。对此,中国需谨慎对待,不可急于明确表态站队,并以此为机会争取扩大自身国家利益和影响力。同时还应关注美国在地区的盟友,如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对美国以后几年亚太政策的看法,并相应调整外交政策以争取扩大影响力。

  相关资料

  1、迈克尔·巴罗内(Michael Barone),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AEI),《2014中期选举两个被忽视的转折点》(Two hidden factors in the 2014 campaign),2014年11月7日。网址参见http://www.aei.org/publication/two-hidden-factors-2014-campaign/

  2、菲利普·A.瓦拉赫(Philip A. Wallach)和贾斯特斯·迈尔斯(Justus Myers),布鲁金斯学会政治治理研究项目研究员,《共和党能推动保守主义治理吗?》(Can the Republican Victory Bring Conservative Governance?),2014年11月6日。网址参见http://www.brookings.edu/blogs/fixgov/posts/2014/11/06-can-the-republican-victory-bring-conservative-governance-wallach-myers

  3、卡马克·伊莱恩(Elaine Kamarck),布鲁金斯学会研究员,《可以考虑下届总统的大选了》(It’s Never Too Early to Start Thinking About the Next Presidential Race),2014年11月5日。网址参见http://www.brookings.edu/blogs/fixgov/posts/2014/11/05-midterm-election-results-what-we-know-now-kamarck

  4、美国公共宗教研究所,“中期选举后的美国价值观调查”,网址参见http://www.brookings.edu/events/2014/11/12-american-values-survey-post-election

  5、斯蒂芬·米姆(Stephen Mihm),佐治亚大学的历史学副教授,《美国空军将上帝移出指挥系统》(Stephen Mihm: Air Force removes God from chain of command),2014年9月19日。网址参见http://www.mcall.com/opinion/mc-air-force-god-oaths-web-20140919-story.html

  6、迈克尔·奥斯林(Micheal Auslin),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奥巴马-安倍的平衡行动》(The Abe-Obama balancing act),2014年11月5日。网址参见http://www.aei.org/publication/abe-obama-balancing-act/

  7、马丹,环球网,《美国参议院易主 外交政策未来或转强势》,2014年11月7日。网址参见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11/5195315.html

  8、BBC中文网,《美国参议员提议华盛顿放宽对越军售限制》,2014年 8月 8日。网址参见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world/2014/08/140808_us_vietnam

  9、新华国际,《网络民意要求麦凯恩必须对其钓鱼岛言论道歉》,2013年09月01日。网址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09/01/c_125292361.htm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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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快节奏参与亚太事务为地区“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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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实习记者 王博 驻华盛顿记者 张远岸  来源:财新网

  美国国务院负责东亚及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罗素(Daniel Russel)2月4日在华盛顿外国记者中心表示,美国已经实现“亚太再平衡”,在该地区快节奏的参与现已是美国与亚太地区关系中的“新常态”。

  罗素以美国总统奥巴马刚刚提出的预算作为佐证,今年他分管的东亚及太平洋事务局用于该地区外国援助的预算上涨8%。

  罗素介绍2015年中美双边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包括,筹备一年一度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在2014年底中美就应对气候变化达成一系列协议、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致力于继续缩小各方分歧的背景下继续推动中美气候变化合作,加速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等。

  罗素认为,中美关系有两大特征。一方面,中美在一系列有着共同利益的事务上能够积极合作;另一方面,中美能非常直接地解决重要分歧,而这并不会影响到合作的前景。

  在被问及中国南海问题时,罗素称美国对中国在一些紧张地区单边改变现状的行为表示担忧,对这些行为对中国与邻国关系产生的意外影响也感到担忧。“当中国和邻国维持良好、稳定关系时,美国也从中受益,包括和重要邻国如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等。”罗素表示,正因如此,美国一直以来鼓励各方保持克制。

  在朝鲜核问题上,罗素表示朝鲜无权讨价还价、开展贸易或对遵守国际法要求回报。朝鲜1月9日通过“相关渠道”向华盛顿提出,若美韩今年停止联合军演,朝鲜将暂停核试验。该提议被美国拒绝。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萨基(Jen Psaki)次日回应称,朝鲜将美韩常规联合军演与核试验的可能性联系起来是“不合适的”。

  罗素表示,美国并不奉行敌对政策,美国的政策是朝鲜半岛无核化。“这个政策及目标是韩国、日本、中国、俄罗斯以及朝鲜自己2005年时承诺所共同追求的。”他称,美国一直清楚表明开放对话的态度,美国希望朝鲜做的是谈判、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满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无核化朝鲜半岛。

  “为此,我们一直注意并寻找朝鲜方面认真对待此事的迹象,即其已做好谈判的准备,准备好回到谈判桌上,并做好采取具体且不可逆转措施的准备,要冻结、撤回并最终消除那些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认定为非法的核项目和导弹项目,这些措施必不可少。”朝鲜每年都会对美韩联合军演提出反对,此次提出以暂停核试验作为交换条件。

  罗素指出问题是朝鲜是否将同意在六方会谈框架下谈判无核化以及如何谈判。“尤其是考虑到朝鲜过去的记录,我们怎么知道是否有向无核化进展的足够前景来为重启整个会谈提供依据?这是我们评估朝鲜发出的信号及声明的基准。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个(前景),但我们不会停止对其发出信息的仔细观察。”

  已有十多年历史的六方会谈于2009年陷入停滞。2008年12月8日至11日,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三次团长会在北京举行。2009年5月25日,朝鲜再次在丰溪里核试验基地进行地下核试验。6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74号决议,对朝鲜第二次核试验进行谴责,决定扩大对朝鲜制裁范围。朝鲜宣称不再参加六方会谈,六方会谈陷入停滞。2013年2月12日,朝鲜在丰溪里核试验基地进行第三次地下核试验。3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2094号决议,对朝鲜第三次核试验予以严厉谴责,强化对朝鲜制裁。朝鲜反应强烈。2013年3月8日,朝鲜祖国和平统一委员会发表声明,宣布全面废弃关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共同宣言。3月9日,朝外务省发言人发表声明,谴责安理会2094号决议,宣布要使朝拥核国地位永久化。

  罗素强调,朝鲜想要做出改变,并不需要政权更替。他以缅甸为例,“有一个国家决定做出改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军事独裁政权改变自己、开放自己,这一转变的结果是大量的发展和经济支持涌入该国。”他称,缅甸有很多问题,但其经济的转变、缅甸人民生活的变化、打开的机遇以及国际合作和对缅甸支持的规模,并不是以革命作为代价。

  “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和平的、可重复的前景。”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6

旧文章ID:1827

习近平的治国新方略:重塑央地关系

作者:林亦辰  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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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

  这几天,两个新闻,一个被热炒,一个却被淹没在茫茫的文字之中。前者是县以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这个问题自去年深改组以后,就一直被热议。如今全文虽然没有公布,但总算是大势已定了。

  另一个则是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但并不与每个人直接相关,所以未引起舆论热议。

  此二者均为文件,前者尚未公布全文,但如同一粒石子投入平静的湖泊,在公务员群体,尤其是在县以下公务员群体心中,搅起了一片波澜。后者则专业性略强,即使有全文,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也是大海捞针,茫茫然一片,不知所以。

  事实上,对于中国而言,两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中国,权力运行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皇权不下县”,意思是说在县以下这个区域,并没有文官体系进行管理,而是由村规民约进行约束,由德高望重者处理纠纷。总而言之,是通过社会的自组织,实现县以来基层的治理。

  中国在经历了“千年未有之变局”之后,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逐步形成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治理体系。而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实际是一个自我组织、自我治理的形式,在名义上,是不存在行政系统的。所以说,革命的成功与新中国的成立,打破了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的格局。

  在传统中国,文官体系并不需要承担他们的升迁,大部分人都是退休后的高级官员和当地德高望重之人。在行政层级增加之后,进入体制内的精英也会不断增加。然而,领导干部的数量是有限的,而精英群体却在不断增加。700万的公务员,这个数量,规模可不小。如此,必然导致干部升迁出现“天花板”现象。没有了晋升的动力,基层这么多事,靠谁来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看,就能明白职级和职务并行的重大意义。换言之,这些长期耕耘在基层的干部,对基层情况最了解,唯一缺的就是一个良好的晋升渠道,让他们有动力在基层办事。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就是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最精髓的部分。唯一的区别就在于,这些人以前是处于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模糊地带,而如今明确就是由财政供养的体制内人。

  更进一步,这一方案也能有效避免一些跑官要官的问题,毕竟,两个通道,都能上升。衡阳贿选、南充贿选,中央巡视组一再提出的部分地区“拉票贿选成风”,不都是晋升冲动在作祟么?

  职务职级,解决的是人的问题。政治,人是关键,钱也是关键。国务院公布的这个转移支付意见,一言以蔽之,就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多,专项转移支付削减。专业术语很多,翻译过来就是,中央给地方的钱,将逐步规范、固定,跑部要钱,以后都不好使了。再进一步,这里的深意,在于重塑央地关系。

  钱的问题,往往与权的问题扭合在一起。跑部要钱,甚至靠送礼、送钱去各部位拿项目、要资金,这是过去长期为人诟病的、不正常的政治现象。比如刘铁男的落马,不就是因为手上的审批权太大,许多人瞄准了他手上的“红印章”,对他进行贿赂么?此次规范转移支付,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减少可操作的弹性空间,杜绝权钱交易的可能。这是第一层含义。

  另外一层含义,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并不等于说地方上的项目都是由中央来定了。而是,把钱划拨给地方,地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运作,无论是成立投资公司,保值增值资本,还是直接将这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这是第二层意思。

  重塑央地关系,说白了,地方要维护中央的权威,但不能放弃地方的积极性,事事都有中央亲力亲为,这实际上是央地关系的一体两面。当然,这个前提仍在于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维护中央权威,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省直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法院的人财物由省直管,到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政治规矩,垂直化管理和政治大一统,是本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一个执政方略。而这两个方案,则体现了在垂直管理之外,发挥地方自主性的导向。其意亦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行为,将央地关系纳入到法治化轨道,杜绝跑官要官、跑部要钱。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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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服务中心(USC):中国研究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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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杰荣  来源:FT中文网

  【编者的话】1963年成立于香港的“大学服务中心”(USC,University Service Centre),在冷战时期是西方中国研究者的大本营。1988年中心并入香港中文大学,更名为“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拥有当代中国国情研究最齐全的图书馆,被称为“中国研究的麦加”。2015年1月,中心举办50周年研讨会,傅高义、马若德等多位中国研究领域的学术泰斗齐聚一堂,回忆他们与中心的交往故事。FT中文网获得授权,刊发一组来自研讨会的回忆文章,让读者得以一窥自上世纪60年代起西方学者探究“竹幕”背后的共产中国的不懈努力,以及香港在中西意识形态交锋中的独特地位。本文作者为中心首位主任、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孔杰荣(Jerome A. Cohen)。

  我仅代表最初受益于“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又称为USC或“中心”)屈指可数的几位学者,提交这篇关于中心创始的简短回忆录,与我们的“革命接班人”分享。很遗憾我不能亲临现场,但我相信,中心成立之时同在“创世纪”现场的我杰出的同事和友人傅高义(Ezra Vogel)能就当时的氛围、愿景与成就,以及我们早年为研究“新中国”的发展所作出的尝试,提供更多的信息。

  香港殖民地落脚记

  在那遥远的年代,学者们在香港访学要面对各种日常挑战。1963年夏,因为当时还没有类似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的机构可以提供帮助,像我这样一个访问学者,要在香港为一家五口寻找住处,还要为中国研究找一个研究场所,都非常困难。而且,因为我所感兴趣的内地刑事司法制度在当时就已经是极度政治敏感的课题,情况就更严峻了。

  当务之急是解决住房问题。我们无处求助。我当时是一名年轻的美国法学教授,希望能借这一年在香港发展我的学术网络,但当时却没有任何一家香港大学设立了法学院。我们只有靠自己。我本来听说纽约卡耐基基金会打算在机场附近的九龙地区建立一个办事机构,为像我这样的研究当代中国的访问学者提供办公场所和用于研究的图书馆,但令我失望的是,据说基金会在创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所以办事机构尚未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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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夏初到香港的孔杰荣一家五口(图片提供者Joan Lebold Cohen©)

  找房期间,为了安抚我三个精力充沛的儿子,让他们也忙碌充实,我们在香港岛颇为典雅的影湾园酒店下榻,而没有住在更方便的港岛中环区或九龙。最开始,能找到合适住房的希望并不大。

  但我是幸运的。我们很快就结识了一位年轻的、专门从事中国和日本研究的哈佛社会学家Ezra Vogel(傅高义),他当时刚好跟妻儿来到香港,打算做一年研究。Ezra跟我年纪相当,为人非常友善。他说他们在分割九龙与新界的界限街附近新开发的 “又一村”一带找到了公寓。我们幸运地在他们家马路对面找到了一套类似的一楼公寓。那一区环境宜人,没有高层建筑,都是些低层住宅楼,大多数小区居民都是本地人、中产阶级广东人(部分会说英文),还混居了一些外国人。

  问题是,那一区离大多数外交人员、英美官员、外国记者和中外国际商人驻扎的港岛很远。我们自己没有车,公共交通也不发达,连出租车都很难招到。而且,当年还不像现在这样,有隧道和桥梁连接九龙和港岛。所以,我们只好依赖轮渡往返于九龙和港岛之间,虽然风光旖旎,但多少有些不便。

  找好了住处后,我们开始寻找家政帮手。经新结交的朋友介绍,我们认识了一对上海夫妇。Xu是个能讲一些英文的好厨师,而他太太Wu(她并不会说英文)则负责清洁、照顾孩子们和打理其他家务,非常精明能干又心地善良。我们非常喜欢他俩,大多数时候也能够用普通话跟他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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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孔杰荣夫妇与6岁的Peter、4岁的Seth和2岁的Ethan在香港新界白沙湾海滩(图片提供者Joan Lebold Cohen©)

  下一个挑战就是孩子们的教育。我们已经六岁半的长子Peter在九龙一个不错的公立学校成功入学。但Seth才四岁,而Ethan仅仅两岁半,刚开始说话。把他俩送去一个当地全广东话教学的幼儿园学前班待了一天以后(我们没人会说广东话),我们意识到得找个更国际化的环境。所幸,我太太Joan Lebold Cohen听说有一位叫Mrs. Foster的英国军官太太就近在九龙一条街上的自家公寓开办了一个非正式的学校,但却没有人知道那儿的地址。后来,Joan通过观察家长们和私家出租车早上把孩子们送到哪里,从而找到了这个地方。Mrs. Foster对孩子们管得很严,但孩子们还是开开心心地在那里度过了一整个学年。

  访谈难民

  当我们有了稳定的住处,孩子们在学校和课后都有人照顾之后,Joan和我开始将重心转向我们自己的兴趣领域。她找到了一份教难民孩子英语的工作,这个差事虽然让人应接不暇,但也很激发人的兴趣。这些孩子住在附近一幢简陋的七层楼廉租房里。内地的“大跃进”运动失败而导致饥荒,迫使中国大陆的很多家庭像洪水一般逃亡涌入香港,这座楼是政府为安置这些难民而新建的众多廉租房之一。虽然他们的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但他们清楚知道,比起那些在周边山丘上的破烂棚户房里落脚,没有供水或基本厕所设施的众多其他难民,自己的境况要好得多了。

  我的工作也涉及中国难民,但都是些非常特殊的人。我决定写一本关于中国刑事司法的书。来香港前,我曾在美国首府华盛顿特区任联邦检察官,后来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伯豪(Boalt Hall)法学院任教时,刑法就是我第一年教过的科目之一。而且,有关中国刑事司法的资料比其他的当代中国法律相关材料要更充足,所以,刑事司法似乎是我做共产主义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起点。但即便如此,当时已公开发行的出版材料对于我的研究来说还是远远不够。在1963年,新中国成立了14年之后,政府发布的法规法条仍然寥寥无几。而且法院的判决书也不会向社会公开,中国学术界对于中国当代法律的评论更是少之又少,既没有相关书籍,也没有法律期刊文章。

  我在伯克利大学的同事Franz Schurmann是一位优秀的社会学家,他说服我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真正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运作,与中国难民进行访谈必不可少。于是这便成为我决心在香港期间完成的重要任务。我决定对三类难民进行访谈。

  第一类人,也是最容易找到的,便是与刑事司法制度没有任何具体接触的普通公民。他们可以帮助我了解当代中国社会民情、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和他们自己对法律制度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以及当一个政府不强调法律形式时,又是什么在代替正规法律制度发挥作用。

  第二类访谈对象是那些作为被打击对象、经历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人——也就是那些被政府追诉的人。我将我的目标采访对象定义为曾经被这个政权制裁过的人,不论他们受到的惩罚是否被贴上“刑事处罚”的标签。简单而言,这个群体包括那些接受“劳动教养”的人,也包括其他接受所谓 “非刑事处罚”措施的人,尽管惩罚名称五花八门,但是非常明显,都是某种形式的监禁。

  第三类人最重要,但也是最难找的,广义上说,是那些参与刑事司法执法过程的人。我需要认识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其他相关官员,以及参与刑事司法执法过程的律师。对于一个既在当地没有人脉,又不会讲当地方言(粤语)的美国学者来说,这是一项尤其艰巨的任务。与此同时,也没有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帮我联系或介绍访谈对象,助我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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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杰荣(右二)与夫人Joan Lebold Cohen(中)及几位友人在一个舞会上(图片提供者Joan Lebold Cohen©)

  但我到达香港的时机很好。我在1963年8月初到达,而就在1962年春,大概有6周的时间,中国忽然放松了禁止大陆公民偷渡逃往香港的限制措施。这样一来,大约6万多名想要逃离由于“大跃进”造成的饥荒和其它一系列灾难的大陆民众,都向广东省和香港交界处聚集,从而进入香港。英国政府虽未明确授权他们入港,却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若不是因为香港殖民地由于担忧灾民泛滥会让香港公共设施无力承载而关闭了边界,本来会有更多中国人逃离到香港。

  虽然这些新来的居民大多是农村人,而且与我的研究项目无直接关联,但当我到达香港的时候,很多能言善辩且受过高等文化教育的城市居民已经开始融入当地生活,在香港崭露头角。当我广泛结交官员、学者和商界人士时候,我也逐渐开始认识一些聪明的新移民,他们会和我讲述他们在中国的生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法律似乎发挥了作用。他们有时候会轮流给我介绍与我的研究更加相关的人,比如那些曾经被体制视为打击对象的人。

  这一类人中最有意思也最可悲的是第二类人——那些长期遭受“劳动教育”(劳教)的人,他们通常被监禁在偏远的农村地区的劳改营,这和被称为“劳改”(劳动改造)的刑事惩罚措施并无实际区别。事实上,在那个年代,这两个不同类别的群体经常被关在一起。

  很多遭到“劳教”的是那些1957到1958年期间在臭名昭著的“反右”运动中被打成右派的人。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政府诱使这些人公开发表对共产党政府的批评意见。他们向我述说了因为共产党和公安的劳教,他们的生活与职业生涯具毁的悲惨经历,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完全无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没有公正的程序让他们在面对不公正的指控时有机会自我辩护,这让我直观地感受到现实的冷酷和严峻。

  刑事司法体制里的执法者更难找到。但只要找到一个,对我而言就着实像找到宝藏一样。我的第一个宝贵的线人是美国总领事馆工作人员们介绍给我的。他们的任务便是去采访难民,了解当时中国国内的状况,因为中国对美国人和美国政府依然封锁信息。尽管英国政府通过在北京的大使馆享有有限的外交信息渠道,但他们在香港也组织实施了一个重要的政府访谈项目,因为在香港跟当地居民的联络比在内地相对来讲容易多了。

  无比重要的前公安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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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香港的一个难民聚居点(图片来源:Getty)

  英国和美国官员经常共享具有特别价值的难民信息。如果我没记错的话,Eddie Chan (他的名字用广东话读作Chan Chungman)应该是第一个被英国人发现的消息提供者。事实证明,他是一个极好的信息来源。他不仅曾在五十年代初作为一名年轻的警官在广州市公安局任职,而且后来在五十年代中期成为打击对象,并被送往劳改营接受短期惩罚,这种惩罚措施自1957年起被正式命名为“劳教”。

  Eddie 是在香港出生长大的,他的母亲是共产党员,而当时大陆还处于蒋介石统治之下。他的父母离异,父亲在蒋介石的军队中效力。当共产党在1949年成功“解放”中国之时,他的父亲离开了中国大陆,17岁的Eddie和母亲搬迁到广州。尽管他年纪很轻,还是还是找到了一份当警察的工作。最后,他被分派到一个调查和监管宗教组织的部门。但是他逐渐开始对自己的工作性质产生一些怀疑。1955年时,他的言行引起了他的上级对他的怀疑,而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他们发现了Eddie写的一部小说,内容关于一个中国士兵在1950-53年抗美援朝期间娶了一名韩国妻子。Eddie在1962年大迁移前从广东突破重险,泅水逃港。

  尽管Eddie从未接受过大学教育,但我非常喜欢和他交谈。他很聪明、客观,能够全面地阐述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而且能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他还有着非常好的幽默感,带一点讽刺。他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早期的中国公安体系以及那些身处体制之中的人的想法。我非常欣赏Eddie,还跟Ezra Vogel谈起他,并且把他介绍给了Ezra,结果Ezra发现Eddie对他更有帮助,因为他恰好在进行一项针对广州市的广泛研究,最终出版了一本名为《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东》的书。在Ezra的帮助下,Eddie最终获得了哈佛大学的硕士学位,并在美国当老师,走上长长的教职生涯,直至2014年11月逝世。多么神奇的故事!

  我采访Eddie时碰到的唯一的问题是,当时访谈必须在我的住处进行。那是1963年9月初,由于卡耐基基金会的办公室还未落成,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为我所用。在家作访谈并不方便,尤其是下午,因为孩子们放学后回家后,有时会干扰到访谈。而且,那时香港正流行肺结核病,每次我的访谈对象一咳嗽,我就很担心孩子们的健康!

  Eddie不是我采访过的唯一一个公安警官。后来,一名英国官员给我介绍了一个来自福建省省会福州的警官。我叫他Zhou。尽管我认识他的时候他才30出头,比Eddie还要年轻几岁,但是比起Eddie,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具有更新近的经验,为我研究刑事司法过程给予了极其重要的帮助。他能够告诉我最近的一些新发展,近到1962年为止,当时他决定离开公安岗位赴港。我每天从早上9点到下午1点与他交谈,每周5天,共计120个小时,是我进行过的时间最长的访谈。

  Zhou很有耐心,不厌其烦地解释中国刑事程序中常见的每种类型案件的每一阶段的细节问题。他不像Eddie那么聪明有趣,富有洞察力,我也花了很多时间去努力适应他口音很重的普通话。他把每一个“fu”发成“hu”,而每一个“hu”发成“wu”。但Zhou很冷静、专业,相当能干。他不会主动给出很长的回答或者主动讲故事, 但是他的回答总是干脆利落,而且有问必答,偶尔也会流露出一些令我印象深刻的见解。

  1963年的时候,因为中国还没有颁布正式的刑法典,我一直很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如何认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应予以起诉,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非正式的手段处理。显然,像谋杀、强奸、纵火这类行为,像在其它社会一样,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同时犯罪行为还包括最严重的政治罪,这些罪名通常被模糊而笼统称为“反革命罪”。但是,在缺乏立法指引的情况下,很多社会对于罪与非罪,在法律上和在实务操作中其实有所不同,那么在中国,刑事犯罪行为和非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又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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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杰荣夫妇(左三、左二)在一个司法界聚会上(图片提供者Joan Lebold Cohen©)

  比如,我很想知道,通奸是否在中国构成犯罪,如果是的话,起诉指控的比率有多大?在什么情况下会起诉指控?在很多国家,包括很多美国的州,通奸虽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却很少会被起诉。Zhou在第一次被问起这个问题的时候,回答有些模糊,但是在考虑之后,他说,至少在那时的福州,通奸在原则上被视为犯罪行为。然后我又问起警察和检察官对这种案件会追究到什么程度。这下他非常清楚地回答道,“这么说吧,如果我们追究每一个通奸案,那我们就没有时间去对付反革命分子了。”

  透过他的回答,我观察到他的幽默和对于社会现象的洞察力,而且我也完全理解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每个司法辖区的司法部门都面临着资源有限的难题,作为一名前任检察官,我对这个问题太熟悉了。

  Zhou令我印象深刻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尤其是因为,他是唯一让我意识到我对线人负有义务的访谈对象。他们对我的研究工作必不可少,帮助我了解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是如何运作的。事实上,为期一年的香港之行结束之后,我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难民访谈录——中国法律研究不可或缺的工具》的文章。但是,我对我的访谈对象又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这对我和Zhou来说,都不仅仅是道德或是学术上的问题。

  在我们的合作结束后,我的线人们都需要找一份工作,而我感到自己有一定的义务来帮助那些和我合作时间最长的人。他们逐渐成为了我的朋友,我不能一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抛弃他们。我不用担心Eddie,他在Ezra Vogel那边找到了很好的机会,但是Zhou不一样,要帮他也有些困难,因为他既不会说粤语也不会说英语,而我是他在香港唯一有点分量的关系。

  幸好他的愿望也很实际。他想找一份在工厂的工作。我在商界的资源有限,但是我确实尽了全力帮助他,给他介绍了一些潜在的雇主。当然,一开始出师不利,而Zhou会以他的大陆经验来解读。比如有一次,我跟他解释,雇主聘用了其他人是因为那个人比Zhou更胜任这份工作,他明显对此表示十分怀疑。之后一次,我仍未成功,跟他解释说,被录用的那个人的推荐人和雇主的关系比我和雇主的关系更好,他就甘心接受了,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在他的世界观里,“关系”永远大于真正的能力。我在商界的朋友为数不多,当其中一人同意给他一份工作的时候,我真是松了一口气。

  Peter Wang (Wang Youjin)——从法官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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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香港九龙(图片来源:Getty)

  我对自己有机会和足够的时间采访到两位来自中国的前公安干警感到十分满意。但是,即使中国的法院不像公安局那么重要,我也需要至少找到一名有价值的前法官和一名能干的律师,填补法律专业人士这个稀缺的访谈对象类别。我从未想过我可能找到一个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访谈对象,而且前几个月的徒劳搜索令人沮丧。

  我遇到过几个难民,当他们听说,我向能够跟我讨论司法问题的人提供一些“茶钱”后,都试图说服我相信他们来香港之前,在中国法院里工作过。但他们的故事很快就被我识破了。有一个人仅仅是在当地政府工作过而已,他试图给我描述当地法院的组织结构和编制,以及法院是如何运作的,可是演技拙劣。另一个人则试图说服我他曾在法学院学习,但我问起他曾上过什么法学课程时,他的谎言就立刻露馅了。但Peter Wang可不是这类人!

  我因机缘巧合偶然发现了Peter(中文名字Wang Youjin, 广东话读作Ong Yew-kim)。到1963年11月的时候,我基本放弃了在香港找到一个有经验的大陆法官或律师的希望。有几个朋友出于同情,建议我去葡属殖民地澳门试试。当时从香港去澳门需要乘坐4小时渡轮。当时的中国难民觉得逃往澳门比香港容易得多,因为距离更近,泅水危险更小。

  1963年11月的澳门迷人、静谧,是欧洲大陆在亚洲的前哨小镇。当地的建筑同时体现了中国和葡萄牙的传统风味。我和Joan都没有去过葡萄牙,但在我们搭渡轮前往澳门的时候,我们在轮船上的酒吧找到了Ferreinha Lacrima Cristy(一种葡萄牙酒),比起我们之前喝过的其他波多葡萄酒,都更顺滑好喝。它很快就治愈了Joan的喉炎,并且让我们在到达之前就已经喜欢上了这个特别的新环境。

  我的朋友建议我通过跟接收新难民的知名的天主教会合作,来开始我在澳门的研究。当地的牧师很友好,善解人意,但是他们最近接收的这一批难民中,并无明显的理想人选。难民中有一个男人,极力试图说服我他很了解中国法院的运作情况。见我面露疑色,他倒也大胆直率,说,如果我怀疑他,我可以在回到香港之后,向殖民地当时众多中文报社中的一家叫《天天日报》的主编求证。他给了我这位主编的名字和电话,并向我保证那个主编一定愿意做他的证明人。

  我并没有抱太大希望,但也没有其他选择,回去后便给那位主编打了电话。令我惊喜的是,虽然主编说他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个澳门的男人,但如果我想认识一位真正来自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话,他愿意介绍我认识他手下一个名叫Wang的员工。这是我研究工作过程中的黄金一刻!

  Peter Wang立刻让我感到十分可信。他很安静,周到缜密,对他的判断和表述很谨慎,而且他也很乐意帮忙。他告诉我,和很多东南亚的中国人一样,1950年,年方18岁的他离开老家新加坡,只是为了去成立仅一年的新中国获得免费大学教育。到达北京的时候,他被分配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学习法律,后来这所大学成为了今天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不管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法大堪称是无数政府法律干部的培训基地。当我问到他在大学的时候上了什么课程,他想都没想,就滔滔不绝地讲出了所有的课程。那一瞬间,我知道我找到了不可多得的访谈对象。

  借助苏联法律资料,在中苏两国教授的帮助下,Peter接受了在那个时代相对良好的法律教育。他在1954年中期从法学院毕业,那时中国正在推出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受到了1936年斯大林宪法的极大影响。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中国北方的工业重镇黑龙江省会城市哈尔滨的特别法院——铁路法院工作。他是当时法院里唯一一个受过良好正规法律教育的工作人员,所以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遇到具体法律问题都会寻求他的帮助,因为他们大多是退伍军人和公安干警。

  当时的法院正在尽力向群众解释新的司法制度,以赢得他们的支持,Peter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尤其宝贵的作用。当时的中国,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刚刚经历了5年漫无法治的革命动乱和暴力群众政治运动。新的共产党政策日益强调稳定和依法办事,而不再是依靠残酷的阶级斗争,虽然这种阶级斗争仍然存在,但是相对而言声势有所减弱。

  Peter通过很多有意思的故事,描述了很多在给群众普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如说,有一次,法院在一个工厂的礼堂里,在数百位工人面前,演示了一场精心策划和彩排的刑事审判。一切都按照计划进行得很顺利,直到法庭公布预定的定罪判决和量刑结果。当主审法官告知被告人他有上诉的权利时,疑惑不解的观众们顿时哄堂大笑,因为法官的口音,“上诉”听起来好像“上树”!

  不久之后,尽管中国还在紧密地追随苏联的法律模式,但是中国的领导层同时决定引入律师这个角色。很多1949年前蒋介石统治时期的律师要么逃离了中国,要么留在国内转行从事更为安全的工作。无论如何,共产党都不希望依靠任何资本主义遗留分子,于是决定模仿苏联的“律师顾问处”(“colleges of advocates”),新组建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处”,把得到良好培训的年轻人才分配到那里去工作。1956年,苏联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达到顶峰,Peter被分配到北京新成立的一家社会主义律师事务所工作。

  那个时期对于法律改革者来说是激动人心的。在苏联的帮助下,中国开始起草很多法典,包括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顾问处的职责就是协助试点并且实施这些苏联模式的草案。可悲的是,这些草案从未被正式颁布,因为1957年6月,苏联影响戛然而止,而“百花齐放”的方针所引发的舆论批评喷如泉涌,令共产党领导人震惊,也随即导致毛泽东发动了“反右”运动,终止了中国对苏联法律模式的依赖,直至1976年毛主席去世。

  由于政策突变,Peter所在的官办律所很快被关闭,而且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一样,他很快被戴上“右派”的帽子。因为他来自新加坡,他得以逃过一劫,未被残酷虐待。1960年,他获准离开大陆去香港。他本希望能够回到新加坡,但由于新加坡好不容易摆脱共产党势力,脱离英国统治赢得独立,为了防止共产主义复苏,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禁止任何45岁以下在中国生活过的新加坡公民回国。所以Peter为了在香港维持生计,找到了这份报社员工的工作,就中国大陆发生的事件撰写评论。

  我对Peter进行了访谈,共计85个小时,他帮助我了解了中国深受苏联影响的时期以及之后一段时期的情况。我依依不舍地结束了我们的合作,但他在随后的日子里一直继续辅助我进行关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使得我得以在1968年出版了我的第一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司法程序 1949-1963年:导论》。 (Joan说,如果我把书名定为《性、中国法律和你》的话,哈佛大学出版社本来可以卖出更多册!)

  成立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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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春节孔杰荣合家欢新年贺卡(照片提供者熊景明)

  在我创立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的过程中,Peter也提供了帮助。其实成立这样一个中心并不在我最初的香港计划之内。我已经提到过,60年代初,中国对外封闭,那些选择将香港作为基地来从事中国研究的外国学者并无办公设施,香港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的办公空间很少,而它们的图书馆里也几乎没有具有时效性的中文研究资料。纽约卡耐基基金会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决定成立一个研究中心来接待和协助前来香港从事中国研究的学者。卡耐基本打算跟一个当地的中国组织Union Research Institute(联合研究所)合作,该机构已经收集了许多内地中文报纸,这是能让我们一窥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宝贵资源。

  在当时还被称为“红色中国”或“共产主义中国”的边境上成立一个研究中心,是一项微妙的工作,因为英国殖民当局总是担心触怒内地政府,所以对USC的准备工作审查得非常仔细。他们一直告诫为人不错的纽约基金会主任Bob Gray要慢慢来。Gray对中国和香港都不太熟悉,但是被派到香港设立和主持这个中心。实际上,英国人似乎怀疑中心会是美国中央情报局(CIA)为观察中国所设立的前哨,或者说,至少里面的几位美国学者可能跟CIA有关联。卡耐基基金会显然心领神会英国人的担忧,以至于给新组织起了一个听起来无可非议的名字,叫“大学服务中心”,并没有点明该组织的工作重心。光看名字,一般人不知情,很可能会错把中心当成一个汽车维修店!一直到1993年,“中国研究”这几个字才被加了上去。

  我们当中有些人认为Gray做事似乎过于被动,而且好像被我们起了疑心的东道主威慑住了。他给我们在九龙的半岛酒店短租了几个房间,聘请了个秘书,但却迟迟未将我们迁入位于机场附近的正式落脚点。此外,他在给中心设置必需的办公场地、图书馆、招聘研究助手、翻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方面并无任何动作,也没有启动跟联合研究所的合作。

  不知怎的,可能是通过已故麻省理工大学政治学教授Lucian Pye(白鲁恂),卡耐基基金会得知了我们的不满。当时暂居香港的西方学者有自己的小圈子,Lucian Pye教授是我们这个小圈子里的资深一员。他是一个老练的中国通,人际关系基础扎实,在美国政府内部也有一些关系。卡耐基基金会决定把Gray换掉,准备派一个更能适应香港政治环境的人来接任,但是暂无人选。问题是,这会导致中心的行政工作停顿至少6个月之久,在这期间需要有个已经身在当地的人暂任代理主任一职。虽然相对其他人我资历较浅,之前也没有跟卡耐基基金会打过交道,他们还是请我来担任主任的角色,我犹豫之后接受了这个工作。

  在URI的帮助下,我们很快就离开半岛酒店,搬入了坐落在九龙亚皆老街的正式场地。很快,中心就有了生机。在搜集有关中国法律制度的材料时,我发觉URI的资料非常详细丰富,而且事实证明中心的办公室更加适合用来与难民作访谈,因为难民往往不太适应出入国际酒店或外国人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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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香港九龙(照片来源:Getty)

  由于从1963年冬到1964年春我一直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香港政府对我的活动表示了特殊(暂且说是非正式的)关注。我现在还津津乐道的一件事是,在一次晚宴上,我的英国东道主把我的座位安排在了香港辅政司的对面,这位辅政司事实上相当于香港的外交总长,这个安排出乎我的意料也让我十分愉快。辅政司先生抓住这个明显是事先安排好的机会,很系统地向我询问中心的情况,问及中心的赞助者和我的角色。他的态度圆滑巧妙,但像是在问:既然你们这些家伙是教授,为什么不好好地做学问,而要花这么多时间研究中国呢?

  所幸的是,凭借一点小运气和国际法律圈子这个“帮会”, 我已跟至少两名显赫的香港政府官员(分别是首席法官和律政司司长)结下了很深厚的交情,他们为我担保,证明我是一个品行端正的人。1963年春,就在我出发去香港的前几个月,我和其他几位伯克利大学的法学教授受邀参加一个晚宴,认识了一名当时在英国数一数二的法学专家。他刚在香港参加完一些讲座,返回英国的途中在湾区停留几天,对香港有着满腔热情。他一听说我准备搬到香港住,就主动介绍我认识香港首席法官Michael Hogan和当时在香港照顾他的年轻的律政司司长Denys Roberts。他们都成为了我的好朋友,也间接地成为中心的好朋友。

  我和我的家人在1964年7月底恋恋不舍地离开了香港。那时,USC的正式主任已走马上任,叫Preston Schoyer,是一位富有魅力和精明的美国小说家,在香港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我深信,他办事,我放心! 之后的故事,如俗话说的,人尽皆知,唯我不知。正因为如此,我十分期待通过Ezra Vogel和其他参会人的讲述,来了解这段非常重要但又鲜为人知的故事。

  (作者Jerome A. Cohen 孔杰荣(柯恩),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译者:荣译专业翻译服务合伙人、孔杰荣教授前任助理周易,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刘超。)

来源时间:2015/2/6   发布时间: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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