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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评述:美“反华偏执”令G7峰会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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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参考消息网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网站6月11日报道,中国并不是七国集团(G7)成员,但中国话题很可能会在该集团近两年内的首次面对面峰会上占据重要地位。

报道称,在就任美国总统后的首次出国访问中,预计拜登将试图说服盟友与华盛顿一道,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

报道注意到,一些国家也受邀参加此次峰会,比如澳大利亚。这个所谓“新兴联盟”很可能会进一步与北京对抗。周四,中国外交部抨击拜登拉拢盟友反对中国的计划,指责其“鼓吹对抗”。

但与此同时,中国也日益认为,G7是历史的残余,其影响力——以及参与国的影响力——正在下降。观察人士没有忽略的事实是,是G7对中国作出反应,而不是中国对G7作出反应。

报道指出,这些国家是否愿意冒损害与北京双边关系的风险还有待观察。事实上,随着世界开始从这场大流行中复苏,许多西方国家仍然依赖中国市场和投资。

另据美国《政治报》网站6月11日报道,尽管美国政府试图在所谓团结盟友反对北京方面取得进展,但专家指出,它们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有限。

报道指出,G7对抗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能力可能受到更多限制。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杰克·沙利文7日声称,它将优先资助所谓气候友好型项目,同时将包含严格的监管标准。

专家警告说,这些规定可能使所谓“清洁绿色”倡议的贷款与“一带一路”的资金相比毫无吸引力。

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非研究所的凯文·阿克说,这项倡议“进退两难”。如果它对贷款附加太多条件,就有可能把项目拱手让给中国。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6月11日报道,拜登应对所谓中国挑战的方式更符合欧洲的政治敏感性。此外,拜登近几个月作出一系列有助于改善美欧政治氛围的姿态。

然而,美国和欧盟在如何应对所谓中国挑战方面仍存重要分歧。原因之一与它们理解多边主义的不同方式有关。拜登实际上优先考虑“小多边”(而不是多边)论坛,例如G7或“四方安全对话”。这种“小多边”与欧盟概念中更宽泛的多边主义形成鲜明对比,欧盟主张包容所有人的多边框架,其中也包括中国。

此外,德国《商报》网站6月11日也发表题为《束手无策者的俱乐部》的文章称,G7峰会发出一个不太积极的信息:峰会有些过时。

文章指出,在对华问题上尤其如此。“孤立中国”是拜登公开宣称的政策。当前,任何接近北京的外交尝试都会被华盛顿视为一种软弱,甚至是对所谓联盟的“背叛”。

文章表示,欧盟面临艰难的走钢丝局面。欧洲人,尤其是德国人,不想与中国决裂,因为欧洲的损失会比美国大得多。

文章还指出,在经济上,欧盟比美国更依赖中国庞大且增长迅速的市场。欧盟与美国有很多共同利益,但并非完全一致。

文章强调,所谓“美国民主”的光环早已消失。新总统拜登不够激昂的言辞无法抵消一切——混乱的特朗普时代、对国会大厦的冲击以及两极分化的美国是否很快会将一位“特朗普二世”送入白宫的不确定性。

文章认为,欧洲应继续走政治解放道路。这不是要限制“西方价值观”,只是为了消除以西方为中心的世界观。

来源时间:2021/6/13   发布时间:202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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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金斯学会专家展望拜登的欧洲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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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上海美国研究

日前,美国总统拜登携夫人一起开启了欧洲之行。他将参加在英国、比利时和瑞士举行的七国集团(G7)、北约(NATO)、美国-欧盟(US-EU)和美俄峰会。布鲁金斯学会外交政策项目的专家们结合各自研究方向就拜登的欧洲之旅进行分析,包括潜在的政策结果,关键关系的发展,以及可能的机遇与挑战,主要观点摘要如下:

布鲁金斯学会美国和欧洲非常驻高级研究员保罗·贝弗(Pavel K. Baev)

对拜登总统来说,参加这些峰会的过程会令人疲惫但并不繁重。在这些会议上,盟国和伙伴国将乐于使用他的“聚到一起”(Come Together)的话语,不愿强调他们之间多重但可控的分歧。而与俄罗斯总统普京的会晤将考验拜登的决心和耐心。这两位老牌政治家深知彼此,因此他们可以单刀直入,预计两国在准备充分的战略稳定问题上会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并就展开长期多轨会谈达成一致,这些会谈是否会在未来获得硕果仍是未知数。

拜登已非常明确地表示,他寻求与俄罗斯建立“稳定且可预测的”关系,普京可以承诺约束俄罗斯黑客,避免乌克兰再次遭受军事压力。为此,他可以要求不允许任何新的抗议浪潮推翻白俄罗斯的“独裁政权”。普京传递的主要信息将不可避免地围绕俄罗斯不接受西方“干涉”其内政,这意味着其“强力集团”(Siloviki)将继续镇压反对派。对此拜登不会明确表示同意,但可能会表达一种隐晦的“理解”。

布鲁金斯学会美国与欧洲研究中心访问研究员塞利亚·贝兰(Célia Belin)

时至今日,美国和欧洲(特别是申根地区、英国和爱尔兰)之间的旅行仍然受到严格限制,解封遥遥无期。然而,到6月底,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都将对美国游客重新开放边境——尽管各国的手续和安全标准各不相同。与此同时,拜登政府尚未计划做出回应,甚至也没有显露要解决美国驻欧洲领事馆签证积压问题的迹象。由于美欧都决心从拜登总统的欧洲之行中规划出一个积极的议程,美国目前的旅行禁令所造成的不对称将引起注意。拜登自称是一个“坚定的跨大西洋主义者”,放宽欧洲旅行的规定将会是信任和友善的体现。

在拜登此次外访中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贯穿其中:七国集团和跨大西洋伙伴能否重新在设计全球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并克服民族主义冲动?此次访问,实现可持续的复苏与新的企业税收规则方面的努力值得重点关注。此外,七国集团的合作伙伴应该展现对发展中世界的声援,在捐赠疫苗的数量上取得进展、在债务减免方面作出努力,并增加对气候资金的认捐。

布鲁金斯学会美国与欧洲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詹姆斯·戈德盖尔(James Goldgeier)

拜登总统将在北约峰会结束后以强硬姿态与普京总统举行峰会。虽然两国总统都曾谈及战略稳定和军备控制的重要性,但根本分歧仍然存在。拜登经常讨论民主的重要性,持续重申美国对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支持,而普京认为乌克兰是俄罗斯势力范围的一部分。预计普京会对美国表达不满,他会借此试图转移自己对俄罗斯经济持续停滞的责任。与此同时,拜登将做出特朗普时期所未做之事:表明俄罗斯继续“干涉美国选举”是不可接受的。

在美俄首脑会议上长篇累牍鼓吹各种协议和倡议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但两国可以口头上表示希望在北极、伊朗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上进行合作。拜登一再表示,他希望建立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美俄关系,使美国能够将精力放在关注中国上,而这似乎正是拜登当初提出举行这次峰会的原因。普京面临的国内挑战使他采取了更加激进的外交政策立场,因此拜登希望在俄罗斯方面保持沉默的希望很可能无法实现。

布鲁金斯学会能源安全与气候倡议组织主任萨曼莎·格罗斯(Samantha Gross)

在英国主办的七国集团峰会和11月初将在格拉斯哥主办的第26次缔约方会议(COP26)是今年气候行动的两次关键会议。伦敦渴望前者为后者的成功定下基调。七国集团的环境部长们在5月份举行了会议,并就气候问题作出了重要承诺,包括制定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限制在1.5摄氏度的目标、 到2030年保留30%的土地用于自然用途以及到2021年底停止对外直接投资煤炭厂。在这次峰会上,七国集团成员国可能会呼吁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在10月罗马峰会上作出类似承诺。

气候资金和贸易很可能是此次峰会的重要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有以财政援助为条件的气候目标,因此缔约方会议的成功取决于富裕国家的资金投入。气候和贸易的交叉点也适合在七国集团进行讨论。欧盟计划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以保护支付欧洲高碳价格的行业,但其对贸易的影响是复杂且未经检验的。深入研究其影响并确保贸易不会成为绊脚石,是七国集团可能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

布鲁金斯学会东亚政策研究中心非常驻高级研究员林夏如(Syaru Shirley Lin)

新冠疫情提醒我们,在整个世界都安全之前,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亚洲现在受到新冠病毒变种的影响,暴露出在筛检、疫苗生产和采购等方面的松懈,与之相对的是,中国通过大规模检测和严格封锁成功管控了疫情。此次疫情还突出表明,许多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没有迅速和有效地作出反应。幸运的是,COVAX、免疫联盟Gavi等创新性公私伙伴关系填补了不足。

拜登总统此行为美国和七国集团发展一个新机制提供了机遇,该机制将政府与研究机构和私营部门联合起来,以期结束此次疫情。这是对七国集团建设更健全医疗体系、弹性经济和可持续环境敲响警钟,所有这些都将为我们更好地迎接下一次大流行做好准备,而它的到来只是时间问题。

布鲁金斯学会外交政策项目副主任、前美国外交官苏珊娜·马洛尼(Suzanne Maloney)

在拜登总统开始其首次外访之际,他制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议程——重建美国与最亲密盟友的关系。在经历了特朗普时代外交政策造成的巨大破坏后,欧洲盟友将以怀疑的眼光欢迎这种“安抚”。拜登不仅要克服过去四年留下的“伤疤”,还要克服对美国自身民主健康状况的持续质疑,以及对任何华盛顿专横行为的传统抵制。尽管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奠定了美欧关系的基础,但彼此之间在如何推进这一关系上却长期存在分歧。

好消息是,本届政府十分契合当前需要。拜登本人的外交经验多于前几任总统,其政绩是“稳健而非过激”的。此外,他在总统任期的头五个月里,通过调动联邦政府的资源,扭转形势,应对新冠疫情的历史性挑战,展示了美国在内政方面的能力。

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迈克尔·欧汉伦(Michael O’Hanlon)

6月16日,拜登总统在日内瓦会见普京总统时,他需要一个有关未来欧洲安全的大构想。具体而言,现在是时候反思北约推动东扩的长期愿望了——这项政策实际上保证了西方与俄罗斯之间继续催生更紧张的状态和更大的战争风险。一个新的安全架构应该寻求扭转俄罗斯对邻国的“侵略”,同时在那些不属于北约的东欧国家之间建立非结盟区。北约不是为了解决欧洲的所有政治或安全问题而建立的,现在也不应如此。其最初并无扩张意图,北约建立时拥有12个成员,在此后40年中只增加了4个成员国——德国、土耳其、希腊和西班牙。北约目标永远不会是单纯为了扩张,也并不会被主要视为促进民主的工具。此外,试图扩张的实际效果可以说是极大地阻碍了俄罗斯与西方的关系。

布鲁金斯学会安全、战略和技术中心非常驻研究员帕特里克·奎克(Patrick W. Quirk)

我们开始看到拜登政府的民主议程的轮廓突显,白宫将总统在外交政策中优先支持民主和人权的口头承诺转化为了行动。例如,近期美国发布了一份国家安全研究备忘录,将打击海外腐败列为国家安全的核心利益。七国集团会议的一个关键问题不是该集团是否会承诺支持国外民主(他们已经承诺了),而是他们将承诺共同做些什么来实现这一目标。预计七国集团成员国将制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七国集团如何保护和促进民主的承诺将受到欢迎。本周的访问将进一步说明白宫打算如何将有关民主的承诺转化为切实行动。

布鲁金斯学会美国与欧洲研究中心非常驻高级研究员道格拉斯·雷迪克(Douglas Rediker)

对拜登总统来说,参加这些峰会的过程会令人疲惫但并不繁重。在这些会议上,盟国和伙伴国将乐于使用他的“聚到一起”(Come Together)的话语,不愿强调他们之间多重但可控的分歧。而与俄罗斯总统普京的会晤将考验拜登的决心和耐心。这两位老牌政治家深知彼此,因此他们可以单刀直入,预计两国在准备充分的战略稳定问题上会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并就展开长期多轨会谈达成一致,这些会谈是否会在未来获得硕果仍是未知数。

拜登已非常明确地表示,他寻求与俄罗斯建立“稳定且可预测的”关系,普京可以承诺约束俄罗斯黑客,避免乌克兰再次遭受军事压力。为此,他可以要求不允许任何新的抗议浪潮推翻白俄罗斯的“独裁政权”。普京传递的主要信息将不可避免地围绕俄罗斯不接受西方“干涉”其内政,这意味着其“强力集团”(Siloviki)将继续镇压反对派。对此拜登不会明确表示同意,但可能会表达一种隐晦的“理解”。

布鲁金斯学会美国与欧洲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康斯坦泽·施泰尔(Constanze Stelzenmüller)

七国集团就全球企业税率达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可能会改变跨大西洋贸易关系的游戏规则;德国财政部长、社民党总理候选人奥拉夫·斯科尔茨(Olaf Scholz)已经在庆祝这场胜利了。但美德关系到底回到正轨了吗?答案是:不完全是。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改善与德国的关系,拜登政府在5月份顶住了两党要求对北溪二号输油管道实施制裁的巨大压力。然而,拜登在欧洲近一周的访问却没有包括柏林。与此同时,普京总统随意推翻了德国总理默克尔政府为该项目辩护的一个关键论点。根据柏林与克里姆林宫谈判达成的一项协议,俄罗斯本应将其乌克兰天然气过境路线维持至2024年。然而,上周五普京在一次会议上表示,乌克兰如果想保留这条过境路线,就必须表现出“善意”:这对德国来说无疑是一记当众的耳光。此次峰会的成败对德国十分重要——尤其是北约秘书长斯托尔滕贝格(其任期将于2022年结束)的继任者是否可能是德国人。现在或许是柏林认真审视与美国和俄罗斯关系的相对战略价值的时候了。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德国重新考虑此前对暂停输油管道的反对意见。

布鲁金斯学会美国和欧洲中心主任托马斯·赖特(Thomas Wright)

白宫认为,拜登总统对欧洲进行的访问表明了在特朗普总统执政四年后,“美国回来了”。但这一信息很有可能回响寥寥。美欧双方对恢复奥巴马政府时期的欧洲政策都几乎没有兴趣。关注美国政治的欧洲人士明白特朗普主义并未销声匿迹,并可能会在2022年或2024年的选举中卷土重来。与此同时,正如杰里米·夏皮罗(Jeremy Shapiro)近期所言,许多拜登政府官员怀疑欧洲能否在帮助美国与中国的竞争中大有作为。

拜登与大西洋联盟有长期的接触。他应该利用这次访问来阐述他对这种联盟未来几十年应该如何改变的设想。这必须包括认真考虑帮助欧盟提高独立自主能力、充实经济议程,展示美国如何帮助支持欧洲的自由民主,重新考虑北约占国内生产总值2%的国防开支指标,并鼓励英国和欧盟继续进行安全合作等。尽管这些不太可能在这次访问中实现,但可对此有所关注。

本文摘译自布鲁金斯学会网站,文章标题为Around the halls: What to watch in Biden’s week of summits in Europe。译者:张启平

来源时间:2021/6/13   发布时间:20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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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频频向行政权让步?美国司法的一个“反常”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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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佳俊  来源:法意读书

通往机构主义:司法尊让与美国司法-行政关系的重构

张佳俊

北京大学法学院

(本文删节版发表于《美国研究》2021年第1期,此为完整版本,援引请参考正式发表版)

摘要

行政主导型治理的兴起,对现代法治模式影响深远。在其引发的诸多论争中,司法-行政关系的重构问题,颇有重新讨论的必要。过去百余年,在“行政国家”这一新兴治理模式的促动下,美国的司法-行政关系经历了重大变化,其结果之一是在美国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审查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尊让行政机构。从1984年“谢弗林案”到2013年“阿灵顿案”的数十年间,司法尊让原则得到了非同以往的显著发展,透过美国最高法院数十起典型判例可以发现,其规则体系逐渐成形,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以至于被视为一项基础性甚至是准宪法性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塑造的背后,是美国司法回应复杂的治理问题,于宪制变局之中探索切实可行的机构主义进路的一场“自我革命”。由此带来的结果是,美国司法审查从机构角色到机构能力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而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在新的关系结构中开辟出一条合作治理之路。审思这一域外法治变革,对于全面辩证地理解现代治理文明转型,进而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中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建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晚近百年来,以规模庞大的行政机构、细密复杂的行政规则、纷繁多样的公共政策以及广泛运用的自由裁量为特征的公共行政之治,逐渐在现代风险社会治理中占据了主要位置。环顾近世欧美各国,伴随国家干预主义的滚滚洪流,如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所言,一种新的、与福利国家的正义观相联系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覆盖和排挤并最终消解了自由主义法律观,使得权力分立的古典宪制格局越来越难以维持。1在此过程中,行政主导型治理模式后来居上,成为继立法型治理、司法型治理之后,推动西方法治秩序重构的核心变量,法治实践由此呈现出“官僚化”2或“政策化”3的发展趋向。在中国,从传统官僚政治向现代行政法治的治理转型方兴未艾,法治实践的公共政策化趋势同样突出。面对全球治理文明的这一深刻变化,“如何把握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的命题,在现代极有重新论证的必要。”4作为行政与法的关系的重要维度之一,司法-行政关系的重构,是各国国家治理普遍面临的难题。本文以行政国家背景下美国司法尊让原则的演变及其对司法-行政关系的塑造作用为分析样本,试图探寻对于这一普遍问题的具体回应方式,以期为理解和构想人类治理的变迁图景提供新的论说。

在展开正式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就美国的行政国家问题作简要说明。19世纪末以来,“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崛起在事实上构成了当代“美国法律的重大内情之一”。5回看美国历史,进步时代以后特别是罗斯福新政以来,伴随福利国家和权利革命(Rights Revolution)6的兴起与蔓延,行政分支机构大量涌现,行政治理得以全面扩张,一个以立法授权为倚仗、民选总统为后盾、大规模的行政机构和垄断性的行政管制为特色的行政国家登上了历史舞台;7而美国律法精英原本设想的以权力分立为基础、司法控权为中心的“法律帝国”(Law Empire)图景,8则遭遇了行政国家扩权实践的重大挑战。9尽管美国司法审查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展,10随着行政权力及其治理范围的显著增加,对行政机构的司法控制也努力保持跟进之势;11然而,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它在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两极之间来回钟摆,12除了在私人权利领域保持相对积极的介入以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那些在行政国家中日益重要的政府分支机构,它已经放弃了社会和经济层面的管控,13”而对行政决策保持相当高度的尊让。这种司法尊让行政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并在20世纪80年代后达到一个高峰。以至于近来有美国学者认为,“基于法律人的正当理由,法律已经自愿放弃了帝国式的抱负。……法律的‘长弧’不断地曲向于尊让——一种对于行政国家的主动尊让。”14

在此背景下,司法尊让成为英美学界特别是美国法学领域持续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尤其在晚近数十年来,随着司法尊让实践的显著发展,美国学者不仅在总体上肯定了司法尊让原则的制度性地位,而且对其所涉及的司法哲学、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制度意义等问题都进行了丰富的理论拓展。国内学界也很早开始关注美国的司法尊让问题,并且对司法尊让原则的早期发展以及20世纪80年代的经典判例——“谢弗林诉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案”(Chevron U.S.A. Inc. v. Nat. Res. Def. Council, Inc.)15——研究较多,但对这一判例之后数十年间美国司法尊让原则的最新发展研究较少,16这也是本文期待进一步探究和补益之处。

一、美国司法尊让原则的历史渊源与最新发展

法律解释一直是美国司法与行政权力博弈的核心场域。从本质上说,谁有权解释相关法律,谁就掌握了相关问题的主导权;而如何解释法律,意味着如何划分和行使权力。这正是分权宪制背景下司法审查的政治要旨所在。司法尊让原则的形成,就源于一个长期困扰美国司法的法律解释问题:行政部门或官员在执行立法机构授权其实施的法律法规时,往往会酌情进行自由裁量,对其中的概括条款或模糊表述做出自己的解释,面对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应该采取何种审查方式?是将行政解释丢在一边,由法官重新做出解释?还是保持克制,顺从行政解释?

追溯历史可以发现,美国司法对于行政的尊让,颇有历史传统。17早在二百多年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18首次确立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就通过区分政治性的、涉及公共权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性的、涉及私人权的行政行为,为尊让行政机构在公共治理中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宪法余地。19然而,这一余地却长期处于规则空置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伴随司法审查权的扩张,一种由法院主导解释权,通过运用传统的司法解释方法,基于法院自身裁断而做出重新解释的“独审模式”(independent judgment model)备受推崇,20但对于司法应该在何种情境下、根据何种规则和标准给予行政多大程度的尊让这一重要问题,却一直没能明确。例如在1944年的“斯基德摩诉斯威夫特公司案”(Skidmore v. Swift & Co.)21中,联邦最高法院就按照独审模式,提出了斯基德摩尊让原则(Skidmore Deference),即:法官综合分析多种因素,独立判断行政机构的法律解释是否合理且正当,而行政机构则被视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其所提供的解释虽有一定说服力却不具有支配性,可以作为指引性的权重因素,但对法院不构成拘束力。22这种弱化尊让、注重个案多因素考量的模式,并未形成稳定成熟的解决机制,反而导致司法审查范围不可预测,造成了相关行政诉讼数量庞大的局面。23在此后40多年里,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行政解释应予以高度尊让(strong deference)还是低度尊让(weak deference)的问题上,依然摇摆不定。24

历史在1984年发生了重大转折。随着“谢弗林案”的宣判,联邦最高法院一改过去审查行政解释的做法,树立起一种新的、由行政机构承担主要解释责任的、法院对行政机构基于合理理由的解释予以认可的“尊让模式”(deferential model)。25“谢弗林案”发生时,正值里根政府放松经济管制。当时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对其负责实施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中的“污染源”一词作了宽泛解释,从而放松了对企业新建大型空气污染源设施时本应接受的严格的“新污染源审查”程序。此举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却激起环保人士不满, 由此引发了诉讼。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环境保护署的解释是否合理?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环境保护署的解释,认为国会在《清洁空气法》中并未给出明确指示,而是授权环境保护署在其权限内做出解释,这本身是一项政策决定,应由行政机构而非法院去处理。26除了断案本身,更重要的是,法院还借此机会确立了里程碑式的“谢弗林尊让原则”(Chevron Deference)。法院认为,当国会立法中存在含糊表述或规则空白时,就意味着对负责实施该法律的行政机构进行了授权,允许其制定立法性规则来解释法条含义;这种立法性规则具有压倒性分量,法院应当予以尊让,除非它是专断、反复无常或明显违法的。因此在审查时,法院遵循“两步法框架”:第一步先判断国会本身对争议法律条款有无明确清晰的表态,如有,则直接遵照国会意图处理;如国会仅有概括性授权而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则进行第二步,法院考察和判断行政机构对该条款所作的解释能否被接受(permissible),即是否合理,而不是以自己的重新解释取代行政机构的合理解释。27

谢弗林尊让原则的确立,被视为美国司法审查的“一个巨大进步”,28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据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R. 桑斯坦(Cass R. Sunstein)调查,从1984年到2005年1月28日,“谢弗林案”判决一共被援引了7233次,足见其影响力之大。29晚近以来,美国联邦法官们借助不同案例,前赴后继地续造、改进司法尊让原则,并在大部分判例中都支持了行政机构的解释,30从而使之成为一项基础性甚至是准宪法性质(quasi-constitutional)的原则。31在“谢弗林案”之后的30年里,司法尊让原则已经衍生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本文按照行政解释的性质、行政机构的解释权限、司法尊让原则适用步骤、司法尊让原则优先适用等四类问题,对这30余年美国司法尊让原则的发展概况做了分类梳理(下表为笔者自制,说明:1984年至2013年期间,整个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涉及司法尊让问题的判例数不胜数,仅在联邦最高法院层面,就不下百例。此处以最高法院较有代表性的50余个判例作为样本,大体呈现出司法尊让的发展框架和主要问题,但这不意味着此表覆盖了司法尊让问题的全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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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这一规则体系的塑造过程主要以谢弗林尊让原则为基础,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司法审查行政解释时规则不定、标准不一的局面。但需要指出的是,谢弗林尊让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以往那种独审模式及其相应的斯基德摩尊让原则,依然有适用之处;而联邦最高法院及巡回法院在具体适用司法尊让原则时,也依然存在来回摇摆的现象。52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奥尔诉罗宾斯案”(Auer v. Robbins)53中,将法院尊让的行政解释类型,从正式的立法性规则扩展到了未经正式程序而出具的行政官员意见书,大大扩展了谢弗林尊让原则的适用范围;但后来以2001年的“美国诉米德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Mead Corp.)54为典型代表的一些案件,又对谢弗林尊让原则的具体适用做了不同程度的限缩,进而延伸出了所谓的“谢弗林零步”(Chevron Step Zero)55问题,即:在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的两步法之前,额外多出一步,由法院先裁定要不要适用该原则,而不是未经裁定直接适用。这意味着美国司法尊让原则的适用是富于弹性的,其发展也在原则的扩张和限缩之间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尽管司法尊让的规则体系逐渐成形,但对于谢弗林尊让原则是否适用于行政管辖权争议这一重要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过去,联邦最高法院曾在涉及行政管辖权的多个案例中对行政机构予以尊让,但对于行政机构的管辖权解释与谢弗林尊让原则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并未正式予以明确;56而后,联邦巡回法院层面的多个案例也涉及上述问题,不过给出的答案却大相径庭。57总的来看,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就此形成稳定、统一的规则,这依然是困扰谢弗林尊让原则适用的不确定因素之一。58正因为如此,201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阿灵顿市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案”(City of Arlington v. FCC)59,被一些敏锐的美国学者认为具有潜在的重大意义,因为该案直接涉及美国联邦法院一个旷日持久的争议:法官在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之前,是否必须先就国会有无授权行政机构解释特定法律争议条款这一问题,单独作出一个司法决定?60换句话说,这就是前文提及的“谢弗林零步”问题,或者说是“前谢弗林原则问题”(pre-Chevron question)。61具体到本案则是:对于行政机构做出的涉及自身管辖权的法律解释,法院可否跳过“零步”问题而直接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对行政机构的解释予以尊让?在美国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就“阿灵顿案”做出判决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复审此案,有意对上述问题做出规则性的回应。

二、法院如何尊让行政机构:“阿灵顿案”与机构主义进路的浮现

(一)“阿灵顿案”:纾解司法尊让原则的“零步”困扰

“阿灵顿案”源于美国《1934年通信法案》(Communication Act of 1934)第332(c)(7)(B)(ii)款“合理时限”表述的解释之争。按照法案规定,州和地方政府本应在“合理时限”之内审批处理运营商的通信设施建设申请,62但事实上,此类申请常被拖延。美国无线通信和互联网协会便提请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合理时限”做出解释,后者基于法案授权,63通过正式宣告裁决(declaratory ruling)作了解释,却被阿灵顿市和圣安东尼奥市起诉至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支持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解释,理由在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裁决已履行美国《行政程序法》(APA)第533条的“通告-评论”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联邦通信委员会已获得《通信法案》的概括授权,而“合理时限”表述模糊,恰好为其留出了行使权力的空间;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裁决只设了上限时间表,并未超出法案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不存在《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的“专断或反复无常”情形,因而具有合理性。642013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在复审此案后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明确指出“对于行政机构就涉及其法定权力范围(即其管辖权)的法律条款模糊之处所做的解释,法院必须适用谢弗林框架”。65这意味着,对于行政管辖权解释,联邦最高法院确认无须由法院通过重新审理来做出新的解释,应直接适用谢弗林尊让模式。具体而言,以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G. Scalia)为代表的多数意见、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的协同意见以及以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为代表的反对意见,主要围绕行政管辖权解释的性质、国会立法意图的判断标准及方式、司法与行政的解释权分配三个争议的焦点而展开。

“阿灵顿案”的第一个争议是行政机构就其管辖权所作解释的性质区分问题。也就是说:要不要将行政解释区分为“有管辖权的解释”(jurisdictional interpretations)和“无管辖权的解释”(nonjurisdictional interpretations)两种类型,进而先解决“谢弗林零步”问题,即法院先对联邦通信委员会解释的类型进行审查定性,而不是直接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对此,三种意见都明确予以否定。斯卡利亚认为,管辖权性质区分对于确定司法的权力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行政领域内并无意义。这种错误的区分具有危险性,如果滥贴管辖权解释或非管辖权解释的标签,会导致行政机构执法时受到管辖权异议的困扰,造成行政解释被频繁挑战的混乱局面,而且也会使得行政机构本该拥有的解释权,被转移到联邦法院手中,最终损害谢弗林尊让原则。因此,法院应避免“徒劳的分神”(empty distraction),不能将问题复杂化。本案真正需要判断的问题仅仅是:行政机构在解释所执行的法律时,是否始终恪守立法授权的边界。66换言之,在斯卡利亚看来,只要立法授权在先,行政机构对负责实施的法律做出的所有解释就都具有管辖权性质,因为这些解释统统关系到行政机构的权力范围。67通过对行政管辖权解释性质问题的澄清,斯卡利亚釜底抽薪式地消解了“谢弗林零步”存在的必要性,从而为本案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扫除了第一道障碍。

“阿灵顿案”的第二个争议也是最大的焦点在于,到底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和方式去判断国会意图。大法官一致认为,行政管辖权解释能否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主要的依据是国会授权,但难就难在对于那些存在模糊之处或歧义的条款,如何判断其中的立法意图。联邦通信委员会以《通信法案》已授予其“概括性的规则制定权”(general rulemaking authority)为由,主张拥有条款解释权。对此,联邦最高法院形成了概括授权(general delegation)和特定争议条款授权(delegation extends to the specific statutory ambiguity at issue)这两种判断标准的争论。罗伯茨主张以特定授权为准,认为只有当立法授权的范围触及特定的争议性模糊法条时,行政机构才有权予以解释。这是因为,国会就法案部分条款进行授权,并不必然意味着将法案所有条款的解释权都授予行政机构。例如,当一项法案的不同条款被分配给不同的行政机构去执行,而某一机构对特定的争议性条款做出解释时,法院势必先要考虑该特定条款的授权问题;即便国会只将解释权授予一个行政机构,法院也必须裁决特定条款的行政解释是否处于国会授权范围内。68斯卡利亚针锋相对地指出,所谓以特定授权标准来判断国会的立法意图,真实目的是想动摇整个司法尊让体系。然而,根据“整体包含部分”的基本定理,概括授权意味着行政机构据以行使职权的所有规则都是有效的。如果执意要求特别授权,将把法官引上无限探寻立法意图的歧路,结果就是把皮球重新踢回13个巡回法院,迫使它们通过“全要素审查”(a totality-of-the-circumstances test),一事一议地判断立法意图,从而摧毁司法尊让原则的稳定根基。69透过两种标准之争,本案也再次浮现出以什么方法来判断立法意图的问题。布雷耶在协同意见中以“米德案”为例,认为法条模糊并不必然意味着国会有意给行政机构留下了值得司法尊让的填补漏洞的机会,因为这一问题受到具体情境下多种因素的影响,此时应该用传统的多因素分析框架来判断。70从本质上看,这种多因素、开放式的分析方法实际上否定了对立法意图的简明判断标准,与斯卡利亚所持的反对无限探寻意图、强调建立明确标准的主张,存在进路上的显著分歧。

“阿灵顿案”的第三个争议也是根本症结在于,面对争议性法律条款,如何在法院和行政机构之间分配解释权。罗伯茨代表的少数意见依然坚持司法独审模式,认为“所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都应该由法院说了算,主张“判断一项特定的行政解释有没有资格被适用于谢弗林尊让原则,取决于法院就国会是否已授权行政机构来解释争议性模糊条款的问题所做出的裁定。”71他进而主张,在“行政机构对模糊条款的解释是否合理”与“模糊条款是否应由行政机构来解释”这两个问题之间,应由法院来划线。言下之意,在法院独立做出裁决以前,不应直接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如此便可从权力分配上设置“谢弗林零步”障碍,从而限缩司法尊让。为此,他将案件讨论上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试图从美国传统权力分立体制角度重新评估谢弗林尊让原则。72他引用《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的名言,73批评行政国家不断膨胀且权力过分集中,而谢弗林尊让原则也变成其操使权力的利器。有鉴于此,他认为“司法的责任不仅在于规限自身的合理角色,还在于确保其他两个权力分支也能如此规限自己”,74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修复国会授权的边界。75对此,斯卡利亚代表多数意见予以驳斥,指出“法官应当有所克制,不能凭借一己之见,代替行政机构填补立法空隙。”76他认为,谢弗林尊让原则的存在,就是要防止司法权染指专属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领域,如果由法院独断是否适用这一原则,无疑是一种司法抢权(judicial power-grab),77这实际上是从权力分配上否定了“谢弗林零步”障碍的存在空间。

(二)从“谢弗林案”到“阿灵顿案”:一种机构主义进路的具体呈现

放眼司法尊让原则的整个历史演进过程,2013年的“阿灵顿案”具有突破性的重要意义。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针对行政机构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解释法律模糊条款的问题,确立了谢弗林尊让原则“两步法”,但这并未彻底解决具体适用问题,仍然存在诸多缺口——例如发端于规则罅隙中的“谢弗林零步”问题——这为后来谢弗林尊让原则在一系列判例中的扩张与限缩埋下了伏笔。随着“阿灵顿案”的宣判,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明确地澄清了一个潜伏已久的重要难题78——对于行政机构有关自身权力范围的解释如何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从而使得谢弗林尊让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法律解释,也适用于有关行政自身管辖权问题的法律解释。这意味着谢弗林尊让原则实现了规则续造,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张,而“谢弗林零步”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纾解。79同时,这也意味着司法尊让实践从以往漫长且曲折的有限探索阶段,进一步转向了体系统一的制度化建构阶段。而透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联邦最高法院在运用司法尊让原则处理行政解释问题时,呈现出一种机构主义进路(institutionalism approach)。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其一,法院不仅对作为行政类法律的解释主体的行政机构角色予以主动承认,也自觉地界定了其自身作为行政类法律解释的“审查者”而非“解释者”的司法机构角色(institutional role),正是基于这种机构角色的区分,法院更加有意识地结合不同机构所面临的具体情境,能动地适用司法尊让原则。正如一些美国学者所指出的,法律解释的核心问题在于,“具有不同能力、受制于不同条件的各个特定机构,应该如何解释特定的法律文本。”80在美国宪制框架内,立法、行政、司法各有其机构角色;一部法律如果由三者分别进行解释,很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某一机构在释法之前,必须心知肚明的是:“谁是决策的制定者,这一点至关重要。”81而由谁掌握法律的解释权,则是一个单独的机构角色问题。82这一点在“谢弗林案”中已经有所体现,“阿灵顿案”则再次反映出法院和行政机构在解释权问题上的机构角色冲突。面对少数反对意见试图从解释权角度来解构司法尊让原则的主张,斯卡利亚代表的多数意见重申了谢弗林原则的本意,即“法条的模糊之处,应由负责实施它的行政机构而非法院,在合理解释的范围内得到解决”。83按照这一逻辑,行政机构对法条模糊之处的解释,本质上不是要解决法律上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政策上的问题;即便政策性争议往往会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也应该交由行政机构而不是法院去解决。84

那么其二就是,作为“审查者”而非“解释者”的法官如何选择审查策略?从“阿灵顿案”来看,法院主要采取形式主义的审查策略,即在司法尊让的约束框架下作出裁决,而对于“行政机构是否拥有国会授权”这一实质问题的判断,也寓于形式主义的审查策略之中。这里的形式主义,是指“一种规则约束下的决策策略”85:有限理性的法官立足于审查者的机构角色,在面对专业的行政治理问题时,降低审查过程的复杂性,选择相对简便易行的审查规则或标准,从而在总体上(而不仅仅是个案中)取得最优的规则治理结果。“阿灵顿案”中,无论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对所谓的“管辖权解释”和“非管辖权解释”区分予以批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避免将问题复杂化,从而聚焦于应否直接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的真正问题上来。这一批判并非没有根据。在美国早期的司法审查中,行政管辖权问题曾一度被认为应由法院负责独立审查和判断。86但彼时这一主张备受批评,并在后来漫长的司法实践中被搁置一边,其原因就在于:事实上,影响行政机构权限的问题都是管辖权问题,“全由法院独立判断实际上不可能,也妨碍行政效率”,87况且如果司法审查之手伸得太长,还“可能违背国会设立行政机构的意旨”。88同理,在判断国会的立法意图时,“阿灵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少数意见意欲以“特定授权说”对抗“概括授权说”,也被认为是将行政解释的审查问题复杂化了,因而遭到多数意见的直接反对。此外,在以往一段时间内,由“斯基德摩案”所提供的多因素分析框架,以及由“米德案”所提供的区分标准——经由正式规则制定程序做出的解释与未经正式程序做出的解释——曾是一些法官决定是否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的分析工具。“阿灵顿案”中,出于可预测性的需要,多数意见并未采用上述框架和标准,89而是始终紧扣行政机构的解释有无国会授权以及是否处于国会授权范围之内这一实质性标准来展开论证。这种立足于司法机构的角色定位而展开的形式主义审查,不仅有利于审查过程的化繁为简,也有利于维护谢弗林尊让原则的稳定性和司法审查本身的可预测性。

因此,其三,相对于仅仅追求个案正义,法院更加注重司法审查所能带来的整体示范效果,其目的是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司法尊让规则及方法——司法审查的要义之一就是确立裁判规则。这也被一些学者称为“规则式的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90法官应当确立那种能在总体上产生最优结果的解释规则,并据此解释争议性的法律模糊条款。这种总体上的最优结果,主要体现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而这反过来也是形式主义审查策略得以成立的基础。在这种结果主义的引导下,对法律模糊条款的解释,有必要注重其整体的制度效果,而非全然局限于个案结果。“阿灵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致力于维护谢弗林尊让原则,并力图通过该案巩固这一原则,扩大其适用范围,就是想结束长期以来司法审查行政解释时规则多变、方式多样、标准不一的混乱状态,91“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决策成本”。92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斯卡利亚就曾与布雷耶争辩谢弗林尊让原则的适用范围。当时斯卡利亚主张谢弗林尊让原则是一种“概括式的假定”(across-the-board presumption),即假定法律中的模糊条款可被视为国会对行政机构的立法授权,对于行政机构就其作出的合理解释,法院必须尊让。他进而认为,作为一个普遍性规则,谢弗林尊让原则有助于统一司法审查的混乱状态。93诚然,确立并遵循一个统一而稳定的司法尊让规则,重新分配行政机构和法院的不同职权,可以“降低下级法院把不必要的地域多样性掺进全国性法律的概率”,94增强行政机构解释和实施法律的权威性,避免国家法律在实践中被过度地方化甚至割据化,由此确保法律实施的一致性。

三、从角色到能力:司法尊让的机构主义哲学

通过前两部分的考察可以发现,从“谢弗林案”到“阿灵顿案”的晚近30年间,司法尊让原则在美国司法审查实践转型及司法与行政关系重塑的过程中,起到了“穿针引线”的重要作用,而这种穿引之力,则来源于美国司法哲学的机构主义转向。这一转向已引起英美学者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彼特·L. 施特劳斯(Peter L.Strauss)、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德里安·弗缪勒(Adrian Vermeule)、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L.马肖(Jerry L.Mashaw)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从谢弗林尊让原则这一“评估联邦法院和行政机构权力分配的无可争议的起点”95出发,聚焦“法律解释”问题,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美国宪制中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机构的不同地位、角色、架构、能力及运作方式。他们一方面着重分析司法机构的角色限制和能力限制,另一方面致力于诠释行政机构在公共治理中的主导角色和能力专长,进而认为在公共治理需求激增、立法授权日益普遍的背景下,由司法机构独享法律解释权已不合时宜,理应将公共行政领域内的法律解释权分配给行政机构,由此推动“以司法为中心的行政法”转向“以行政为中心的行政法”。这股学术潮流的涌现,已构成一幅引人注目的机构主义(Institutionalism)理论图谱。96

那么,这种寓于司法尊让之内的机构主义哲学,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总的来说,这既与行政国家兴起所引发的美国宪制结构变化及其对司法审查造成的外部压力相关,97也是美国法院在新的条件下主动调整、优化并合理发挥其机构功能的结果。法院在与行政机构进行法律解释博弈时,意识到自身的机构性限制(institutional limits),进而推动机构性转变(institutional turn),主动将行政法律领域的解释主导权交还行政机构。在此过程中,美国司法从机构角色到机构能力(institutional competence)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条适应权力结构变化、协调司法与行政关系的相对稳定的治理进路也日益成型。

(一)机构主义缘起:司法审查行政解释的制度难题

法官如何应对“复杂性”的挑战,被视为当代美国司法“最急迫的”问题。98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这种复杂性可以追溯至美国国家治理中两种不同的制度因素:

其一为“法律帝国”(Law Empire)。法律帝国建立在古典分权原则之上,“法律在国家建构和政策发展中居于核心位置”,99首先表现为立法至上主义及禁止授权原则(non-delegation doctrine),即由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规范,行政机构只是执行立法意志的“传送带”。立法机构不能笼统地将授权行政机构,而如果没有明确授权,行政机构就不得干预私人权利和自由。与之契合的是一种“法院中心论”(court-centeredness),100即高度推崇司法审查的宪制功能,主张以司法立法权——由法院主宰一切法律问题的解释权——作为控权手段,对行政机构加以制衡,确保其在“有限政府”的框架内依法行政,从而保护私人权利和自由,实现法律统治的帝国式抱负。101

其二为行政国家。帝国式的法治图景虽然对美国法治观念的塑造产生了深刻影响,但却与美国历史的真实变奏并不完全合拍。美国建国以来特别是近百年来的国家发展轨迹,经历了从弱行政到强行政、从有限政府到“世界历史上最强大的民族国家”的重大变迁,102制度化的行政国家已成为美国国家治理的主导力量。在治理问题日益复杂、超预期因素或不确定风险难以预测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往往采取笼统的“框架性立法”方式,“授权政府机构通过制定规则来充实这一框架或充当准司法机构来解决实施这些计划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103这不仅意味着禁止授权原则的名存实亡,也使得行政机构获得了高度自由裁量权的“尚方宝剑”。这种裁量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立法权,它既是扩张的、分布式的,广泛存在于各类行政机构的不同业务领域中,又是集中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的行政国家无疑大权在握。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领域被实质化,行政机构越来越无法在形式法治的规范性要求下实施法律,行政国家与法律帝国、行政立法权与司法立法权的制度性矛盾也在所难免。104如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斯图尔特(Richard B.Stewart)所言:“授予行政机构宽泛的权力已经严重危及行政法传统模式控制政府权力的能力。”105

这种在治理变迁中不断凸显、扩大的制度性矛盾,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当代司法审查的两难境地。以司法中心主义的信条视之,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已然逾越了权力分立的界限,冲击了司法控权的底线,理当予以反对和制止;但在实践中,如果法院以扩张性的姿态直接介入复杂的社会经济治理领域,处处限制或否定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显然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那不仅大大超出法院自身的能力和所应承担的宪法责任,106也会使公共行政陷于被动境地,而难以遂行公共治理目标。更为矛盾的是,司法如若染指行政领域,本身又意味着违背分权原则,况且立法机构已经向行政机构拱手授权,源于民选总统的公共行政也具有一定的民主基础,法院要是轻易推翻行政机构的决策或行动,又会受到“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107的诘难。因此,在公共行政主导国家治理的现实情境下,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把自己放到宪制结构变迁的视野中,来重新定位司法的适当角色。

(二)机构主义中的司法角色:有条件的公共治理合作者

面对上述制度难题,如何重新定位和调适自己的机构角色,成为美国法院的首要问题。对此,美国法官们曾有过不同回应。其中一种回应就是前已述及的以权力分立为基础的司法主导模式,其深层底色是一种抵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严格法治主义,与新兴行政国家的治理实践格格不入。108它并没有给出纾解司法审查与行政裁量紧张关系的答案,反而容易滑入一种所谓的“完美主义谬误”(nirvana fallacy),即过分信赖司法机构,而对其他机构抱有偏见的机构性盲区(Institutional Blindness),109使得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更为紧张。另一种截然相反的回应则是,法官们“试图以各种法律的小机巧来搪塞、对付自己的法律责任”。110面对行政国家的挑战,一些人要么选择躲避,要么甘于顺从,例如法院对行政机构的顺从在20世纪30年代末期曾一度成为主流,法院甚至被视为“罗斯福新政宠物狗”而备受争议。111

事实上,在国家治理范围极大扩展、社会经济治理需求急剧井喷的现实背景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监督的合理预期,是促使行政机构理性地行使裁量权,而不是消灭裁量权。112无论是偏执于司法中心主义,还是消极无为地唯行政权力马首是瞻,都有使司法审查迷失角色定位甚至陷入被动局面的可能。要变被动为主动,司法审查的可行策略既非对抗亦非绥靖,而是与行政机构合作。这是因为在美国宪制的框架下,行政治理需要经由正当法律程序(立法上的或司法上的)获得形式意义上的规范合法性,因而行政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或做出裁量行为时,势必需要法院支持。而对法院来说,即便采取最为积极的审查策略,也不可能冲到公共行政治理的第一线。毕竟法官并不是行政专家,由法院经手审理的,也只是少数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案件。更为重要的是,国会立法已经授权行政机构处理公共治理问题,那么针对这些领域的政策,自然要由熟悉政策实施的官员们制定。113

因此,在合作框架下,“法院要扮演的不是决策者,而是监督者”,114司法审查的可行思路是在原则上把握司法对于行政的控权功能,而在实践中尊重行政机构自身的管理功能。115表现在法律解释上,就是遵循“主次有别”的机构角色安排,116让行政机构作为主要的释法者,法院作为次要的审查者——这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的司法节制。117事实上,这种法律解释主体的“机构性转变”(institutional turn),118更贴近美国宪制的原貌。立宪者们从来没有把国会授予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权转交给法院,119行政机构有着与法院截然不同的机构角色,有权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做出合理解释。120基于这种角色分配,法院有条件地与行政机构进行合作,在司法监督的基础上对行政机构的决策予以适当的司法尊让,不仅有助于实现公共治理目标,也契合美国宪制的设计初衷。正如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所言,“宪法固然以分权来更好地保障自由,但也预期三种分置的权力可以在实践中整合成一个运转良好的政府。它乐见这些权力分处于既分离又依存(separateness but interdependence)、既自主又互惠(autonomy but reciprocity)的状态中。”121

从钳制行政机构的护法者、法律解释的主导者,转向法律解释的审查者、有条件的公共治理合作者,法院在机构角色上的悄然转变,使得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塑造一种有条件的现代公共治理合作关系122成为可能。通过司法监督与司法尊让的有机结合,法院和行政机构携手构建了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以及“实现正义的协同手段”(collaborative instrumentalities of justice),123开启了二者长期且富有成效地合作的“新时代”。124如此,法院便在公共治理的意义上成为“整体行政过程的一部分”,而非“敌视官员的陌生人”。125例如在“阿灵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摆正了自己作为审查者而非解释者的位置,支持联邦通信委员会释法,无疑有利于纠正州和地方政府的不作为问题,满足无线电服务提供商的合法诉求,从而更好地实现发展通信设施的公共目标。在这种心照不宣的合作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不仅没有丧失自身的独立性,还通过判决实现了司法的公共价值。

(三)司法的机构能力塑造:程序控制与形式审查

上述制度难题延伸出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司法如何塑造自己的机构能力,进而与行政机构开展公共治理合作。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官如何评估自己和行政机构的不同机构能力,这关系到司法审查过程中要不要适用司法尊让原则;二是法院以怎样的姿态和方式去审查行政解释,即如何合理地适用司法尊让原则。

就机构能力评估而言,美国法院对行政机构的能力认同由来已久。126面对高度复杂和专业的行政领域,法官们常常意识到自身机构能力的不足,127并对行政机构的专业职能给予肯定甚至“超级尊让”(super-deference)。128例如,在1976年的一项判决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就曾言明:“对于更为隐蔽且不显眼的科学事项的判断,远非我们法官的机构能力所能胜任。”129又如在1983年的一项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核能管制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站在科学前沿就其专长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有别于一般的事实认定,“对这类科学判断进行审查时,法院一般都要给予最大程度的尊让。”130这种类似于“不是金刚钻就不揽瓷器活”的专业能力区分,构成了司法尊让的最现实的理由。131不仅如此,行政机构在法律解释中的能力优势并不限于专业性一项,例如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教授恩斯特·盖尔霍恩(Ernest Gellhorn)和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M.利文(Ronald M.Levin)曾总结到:“1.行政机构更加精通其所实施的法律,明白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理解接受一种解释而反对另一种解释所带来的实际影响;2.在实施复杂行政规制计划的过程中,面对日益变化、不可预见的问题,行政机构需要灵活性,以有效遂行其计划;3.正如‘谢弗林案’所强调的,行政机构负有义不容辞的管理职责,因而其行为选择具有政治责任性,而法院则不可能如此;4.司法尊让促进了法律的一致性,因为它降低了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同一部法律做出不同解释的可能性,而往往一个集中的行政机构所给出的解释才能够起到管控作用。”132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司法审查显然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司法克制,以尊让行政权的运作。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法院“通过扩展和变革传统的程序机制”改变了司法审查的重点,即开始转向“确保所有受影响利益在行政机构行使其被授予的立法权力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133因此,法院更加注重建构和发挥司法审查的程序性控制功能,把审查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程序性事项上,134主要看行政决策或解释是否符合“通告-评论”、行政听证等程序性要求。135如果程序正当,对于决策或解释所涉及的实体性问题,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136除非明显不合理,法院一般不代替行政机构作出最终判断。137例如“阿灵顿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并未直接对《通信法案》的争议条款做出解释,因为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解释以国会授权为基础,且不存在程序性瑕疵,可以直接适用谢弗林“两步法”;而在2016年的一项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拒绝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也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程序性瑕疵,但它也没有因此代替行政机构作解释,而是认为法院没有责任去推断行政机构的理由。138

与此同时,一种对于行政解释的形式主义审查,成为法官们普遍奉行的策略。139在缺乏专业知识、不熟悉政策考量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降低其解释技巧和解释规则的复杂性,例如在对待行政解释时,更青睐于文本主义(textualism),即忠实于法律文本本身,主要从文本出发解释争议法律条款,而不是无限制地追问立法原旨。140另外,法院也致力于统一审查行政解释的标准。例如,自谢弗林尊让原则问世以来,美国法院在审查行政解释时,不再细分其属于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而是对两类问题适用相同标准,也就是将“全部司法审查的范围统一在合理性质标准之下”。141又如,此后诸多案件中,在决定是否直接适用“谢弗林尊让原则”时,法官们紧扣法律有无模糊之处和行政机构有无立法授权这两个关键标准,而不是将适用问题复杂化。再如,对于行政解释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也趋于统一,主要依据就是《行政程序法》第706条所设定的“专断和反复无常”标准。而联邦最高法院在适用这一标准时也相当慎重,“一直采取一种高度遵从化的方式。”142有学者统计发现,在1983年到2014年涉及专断性争议的64件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法院绝大多数时候都维护了行政机构,“使其顶住了那些以涉嫌专断为由而纷至沓来的挑战。”143上述形式主义审查策略的盛行,根本上还是出于促进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及其背后的政治考量。对司法审查而言,那种要求“对每一个自由裁量权的每一个方面都要确定最为适当的结构”的主观化判断标准,“既不现实也不理智”,反而“会对行政管制项目构成威胁,此威胁可能冻结政策创制的主动性”。144而简化方法、统一标准,不仅有利于法官以较小的成本来应对个案的复杂性,而且还有利于形成稳定、一致的司法审查规则,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避免损害行政机构的权威性和行政治理的有效性。因而总的来说,司法的机构能力塑造,最终指向一种平衡合法性(合乎宪法和法律)、合理性(容忍行政机构对立法意图的自主解释)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公共治理效果)的审查模式。

合而观之,上述从角色到能力的机构主义重构过程,历经近一个世纪的演进,在持续性的争议当中,促成了“从司法立法权转向行政立法权的自然结果”,145推动了“行政法领域内法院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根本性转变”。146随着具有准宪法性质的机构性尊让(institutional deference)147的确立,美国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辟出了一条协调司法与行政关系的规则治理新路。

四、结语:美国司法-行政关系的重构及其意义

曾经,美国人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与传统分权体制相互矛盾的看法,几乎是根深蒂固的。148其中一种代表性的意见不无忧虑地指出,庞大的行政国家集立法、执法、司法三项权能于一身,已经触动了美国传统宪制结构的根基,对其经典法治模式构成威胁。149在相对保守的司法系统那里,这种矛盾性的认识也曾一度占据主流。然而晚近以来,行政国家的兴起看似危及法律统治,实质上却是“法律自身内在逻辑作用的结果”。150法律在行政国家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发挥了一个肯定性而非否定性的特殊作用”,151事实上构成行政国家手中各种权力的重要来源。152更确切地说,行政国家的出现,乃是传统分权体制无法处理美国国家治理所面临的种种现代问题,153而进行自我调整和变革的产物。一个重要例证是,美国行政法领域的重大变革,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由联邦法官们一手促成的”。154而本文所论的司法尊让原则及其机构主义哲学的形成,正是这场戏剧性变革的重要一幕。

如果从一种内在的、调和的而非外在的、对立的视角出发,处于司法与行政关系历史性变化中的司法尊让,并不是司法不堪复杂性挑战而选择的“逃生路线”,155而是司法回应复杂治理问题,试图在宪制变局之中探索可行出路的一场“自我革命”。长期以来,美国形式法治理念中的“法院中心论”,“实际上弱化了其他官员和普通公民的责任感,分散了对司法以外其他策略的注意力”。156而机构主义进路是对这种“法院中心论”的调整,进而也是对美国司法审查领域内不对称的法律解释权分配格局的调整。“这种机构主义是一种平等的经验主义——一种对所有相关机构的能力都秉持一种现实主义态度的制度理论。”157也就是说,机构主义进路从现实出发,不仅意味着司法不再以中心自居,重新回归自身的机构角色,充分尊重合法的行政权力,也意味着作为公共治理主导者的行政机构,获得了与其主导角色相匹配的权力空间,即该归司法的归司法、该归行政的归行政,以此作为司法与行政相互协作的新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机构主义进路或许是超越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二元框架的第三条道路。此一道路的开辟,本质上是美国传统宪制回应现代问题的一种自我调适。调适的方向,不是刻意削弱某一权力分支,而是结合实际,对各个分支的权责进行适当的再分配;158不是简单消除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张力——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消除,159而是将这种张力置于合作框架内加以协调,最终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进一步看,自托克维尔将司法系统的“巨大政治影响”誉为美国体制“最令人惊异的和最突出的特征”之后,160一种司法主权的叙事被有意识地一步步放大,并与同样被后来者塑造出来的三权分立叙事相结合,最终上升为一种基于权力分立的司法治国理想(也即法律帝国)。然而这种视觉偏向所呈现出的法治镜像,与美国宪制的真实面貌,特别是行政国家兴起之后的宪制实情,并不相符。事实上,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权力分立的条款,甚至有美国学者直言,纯粹的分权原则“只不过是一种政治学分析或法律构想”。161如果要说权力分立,那么它从一开始就不是表面所见的职权划分或功能分置形态,而恰恰是三个权力分支共享权力,162即每个权力分支的职权常常是立法性、司法性、行政性功能的交叠混合,而各分支机构之间又保持相对的权力分割状态。163这种既混合又分离的宪制结构,尽管偶尔会出现不同权力分支之间激烈抗衡或钳制的紧张状态,但伴随国家治理的不断变迁,三个分支更多的保持着一种动态、连续的“原则与妥协”关系,从而推动了美国宪制原则从被挑战、被重新界定到最终得以更新和发展的整个过程,最终结果是美国宪法的生命力不断更新,成为一部“活的宪法”。164而作为这种宪制续造过程中颇为精巧且重要的一环,司法尊让原则的形塑与机构主义哲学的生成,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呈现了传统宪制原则与新兴行政国家之间交相协调的百年景观,成为当代美国法治转型的真切写照。不仅如此,它们也构成未来美国法治发展的一条弧线,推动着司法-行政关系的持续性重构。在此进程中,法律帝国理念与行政国家实践、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还将碰撞出更多的火花,“点燃那些可能推动法律突破的进步理念”。165

审思这场美国法治变革,有助于我们全面辩证地理解现代治理文明转型,实事求是地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司法与行政关系建构问题。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域外法治模式的引介和研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曾经盛行于英美的“法院中心论”的影响,尤以美国宪法司法化的影响为典型,以至于一度营造出“司法万能”的氛围。166公允而论,这些研究发掘了司法之于法治的重要价值,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然而,单从这种视角出发,得出的结论可能契合形式法治理念,却难以呈现司法与行政关系的全貌。事实上,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司法与行政都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互动合作关系,这是近百年欧美国家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过程的一条基本规律。对于这些国家而言,当行政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力量,当立法主动授权行政而导致其权力扩张,司法也不得不从舞台的中心退至边缘,而与行政达成实质法治意义上的有条件的治理合作。这种合作是司法与行政关系的常态,相互钳制乃至冲突则是例外。由此不难解释,为什么法治在推动美国政府从有限政府转变为超大规模政府的过程中,发挥了肯定性而非否定性的作用;也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司法在限权的形式逻辑下,却助推了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扩权。当人们有感于美国最高法院那些动人心魄乃至力挽狂澜的历史时刻时,也不应忽视它如何基于政治、法律和自身能力等多重考量,“拒绝过高的法治理念”167而主动自我节制,甚至“向行政国家低头”,168更不应忽视行政的崛起要比司法更有力地推动了当代美国法治的实质性重构。惟其如此,才能全面地而不是选择性地理解西方法治的复杂性,也更有利于从中汲取可资参考的价值。

(本文原载《美国研究》2021年第1期。衷心感谢《美国研究》匿名评审专家的中肯建议和责任编辑的细致工作。本文亦有幸得到朱苏力、强世功、郑戈、章永乐、阎天、彭錞、俞祺、孔元等师友的评议指点,在此深表感谢。对于文章存在的不足或纰漏之处,文责自负)

来源时间:2021/6/13   发布时间:2021/6/10

旧文章ID:25201

江湖雀语:今日新闻说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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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宁  来源:中美印象

*历年高考结束,就有“内部招生”的骗局出现。说有考生心仪的大学内部名额,花钱就可录取,可是花了钱之后,只是录取在并无正式文凭的分校,甚至卷款跑路了事。

*“内部疫苗护士”诈骗,说给钱可以优先打针,卖核酸检测合格证,银行卡转钱搞定。

*我国医保使用低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相当,低价不降质,望广大患者勿生顾虑。

*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流行,实为诈骗,教育部声明与此无关。

*工信部宣布,291种APP,因侵犯使用者信息,需要立刻整改,否则禁止上网。

*河南郑州出现网上假银行行骗,APP上操作控制上当者账户,盗窃存款或自行借钱。

*四川一音乐家、篆刻家盗窃省图书馆《鱼燕集》等文物,经16年两次拍卖,被擒。

*山西有全家十六人合作做假醋被捕者,涉款五百多万元。

*湖南有14岁到16岁少年组团砸车盗钱,四人砸车四十辆,轰动当地。

*寻找失踪儿童的“团圆行动”,仅一年半,就找到1,737人,其中有走失58年者。

*柳州螺丝粉、沙县小吃、火工殿臭豆腐等食品的制作技巧被列入国家文化遗产目录。

我们相信,中国就是样样都有内部的国家。为什么?因为有权没权差异大,有钱没钱差异大,有人没人差异大……而且没有信息流动的自由,保密的多于公开的。无疑,内部的都是好的,是给有权的、有钱的、有人事关系背景的人准备的。于是,普通人无论干什么都要走门路。找工作、看病是如此,上大学又岂能例外?所以,骗子打“内部招生”牌,几乎百发百中,手到擒来。这种骗局的成功,不是骗子太狡猾,也不是我们太愚蠢,实在是社会风气太恶劣。反之,如果加强民主管理的因素,全民监督,让大家明白,不存在欺上瞒下的内部,这种骗局自然就会消解。同样,“内部疫苗护士”也是如此,如果官员与我们老百姓在病毒面前,并无差别,那么,又有谁会去上当受骗呢?可是,如果连封闭小区后的蔬菜供应都有差别,想要大家不要相信“内部疫苗护士”,就很困难了。

事实上,我们现在的社会信誉度已经很差了,说央视的新闻都是假的,已经不新鲜了。网上,那些“国师”的,只为讨好上级,侮辱老百姓智商的胡话,更是千夫所指。因此,国产的仿制药对国外的原研药,自然就没有信誉,人家是赚钱治病,我们被认为是只赚钱不治病,因为,我们宣传的就是: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其余都是无所谓的。全国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不也是这样吗?艺术测评?钞票第一!交了钱的,就会得高分,不交钱的,你无论如何是不会入流的。实在搞得不像话,APP要整顿了,因为这个东西已经成了我们电脑中的贼,出卖我们的信息,配合骗子的行骗。

于是,假银行、假音乐家……当然,这个音乐家也许是真的,只是变成了贼,闹得乌烟瘴气。全家做假醋的有之;未成年人砸汽车的有之……社会管理的混乱,已经难以收拾。不重新改换管理方式,增加民主因素,以百姓自主权的自由来促进其创新、管理、发展能力,已经再无出路。不是吗?“团圆行动”,竟然能找到五十八年前丢失的儿童。可见,这并不难找。那么,失踪的五年、八年,为什么不找回来呢?须知,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就已经有过用DNA寻亲的成功案例了。

所以,不是不能而是不为,还是没有走内部的路子,以致团圆在白头。

现在的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有没有名列其中者是从内部钻进去的?靠不住。至于行骗,让大家上一当,恐怕是必然的了,因为花了成本,总是要赚回来的。

噫嘻,不走内部难做人,集体主义关系成;音乐篆刻偷文物,没有民主无好人。

来源时间:2021/6/13   发布时间:2021/6/13

旧文章ID:25198

美国仍需从应对疫情失败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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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纽约时间

来源:VOX

编译:SUN

美国在抗击新冠疫情方面最大的错误,始于在疫情出现之前对新冠病毒首次出现在人类身上所做的一个假设。

在联邦政府之前的大流行应对手册(pandemic playbook,提前制定好的应对突发大规模疫情的指导手册)中,在唐纳德·川普总统的政府所采取的最初行动中,以及在专家给出的建议中,有一个共同的前提:美国将团结起来应对一个重大的国家威胁,并共同扑灭它。

在过去的一年半里,我们已经了解到这个假设是多么错误的。虽然美国一开始确实设法封锁,但这些封锁很快就让位于抗议活动了。在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建议戴口罩、并且大多数州将该建议纳入口罩强制规定后不久,口罩就成了政治符号,因为许多美国人拒绝经常戴口罩,甚至根本就不戴。即使在各州的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建立起来之后,通过接触者追踪、集中隔离或基因组测序(追踪变异体)等方式将其转化为集体行动,这些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应该发生的事情也没有发生。

由于有了疫苗,最近的病例和死亡率都有了很大改善。但这主要是由于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打了疫苗。关于更多集体推动疫苗的政策建议——例如疫苗护照——已被广泛拒绝,甚至包括白宫。

每当需要采取集体行动时,美国人就都不会这样做——或者,至少不会充分地这样做。美国过于政治化和分裂,而且最重要的是,个人主义——这使得美国人无法通过集体行动来拯救什么。

凯撒家庭基金会全球健康和艾滋病政策主任詹·凯茨(Jen Kates)说:“这是美国在新冠疫情之前、疫情期间的一个方面,我不确定在疫情之后是否会改变。这是美国在整个新冠大流行期间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当美国编写其下一个大流行病的应对手册时,不能忽视这一现实。展望未来,应对大流行病或集体公共卫生威胁,将需要一种更加个人化的公共卫生方法——一种更加注重明确指导、风险沟通、减少伤害,以及使最安全的选择变得最容易的方法。

研究表明,集体主义盛行的地区至少在大流行病的某些方面处理得更好。但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个人化的社会,也许这种方法根本不现实。在遭受世界上最高的新冠死亡人数后,美国可能不得不找到自己的个性化替代方案。

“在此之前,在我们有生之年没有发生过大流行病,”凯茨说,他指出,过去的指导方针是以较小规模或较早的事件为模型的。“实际上,我们现在知道什么是不起作用的了。考虑到在美国发生的情况,应对手册可以被改写,也应该被改写。”

美国在集体行动方面一直在失败

许多美国人确实在认真对待新冠病毒,按照联邦官员和专家的要求进行社交疏离和戴口罩。他们一有疫苗就去接种。

但是就新冠疫情而言,仅仅几个人就可以破坏一切。少数人外出,聚集,不戴口罩,就能在整个社区内引发疫情。这最终不仅暴露了最初被感染的人,而且还暴露了在随后的接触链中的所有其他人。也许有人因为举办了一个不明智的万圣节派对而感染了新冠,然后在他上班、买菜、在餐馆买东西和探亲时进一步传播病毒。一个人的错误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美国处理新冠疫情的方法出了大问题。是的,大多数人至少有时戴着口罩,很多人在过去一年中为社交疏离做出了牺牲。但是,在川普对病毒的轻描淡写和政治化的推动下,其他许多人拒绝了这些预防措施,将其描述为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即使是那些不拒绝预防措施的人,有时也会失误,去参加他们不应该参加的感恩节或圣诞节聚会,或在外出前忘记戴上口罩。许多人只是厌倦了——最终决定他们宁愿冒着被感染新冠的风险也要继续扭曲他们的生活。

与此同时,要求采取更多集体行动的呼声也毫无进展。封锁很快被证明是不可持续的,抗议和川普对“解放!”经济的要求,很快导致全国几乎每个州都过快地重新开放,继而看到了新冠病例的激增。大多数州都采用了口罩令,但不是所有州。那些对限制有所保留的地方,从社交疏离到口罩强制规定,几乎都没有强制执行——警察没有到处去阻止大量的家庭聚会。即使在美国建立了可观的检测试数量之后,使用这些检测结果来密切跟踪联系人和隔离人的想法也被广泛拒绝,因为许多公众反对分享他们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他们的亲密联系人或位置,认为这侵犯了隐私。

在全国范围内将所有这一切相乘,你就得到了世界上最糟糕的疫情控制之一。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主义驱动的:美国人可以而且应该对自己的健康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受政府或其他任何人的干预。最近在PNAS上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发现,无论是在州还是国家层面衡量,集体主义程度较高的地方往往有较高的口罩使用比例。

这些研究的主要作者杰克森·鲁(Jackson Lu)告诉我,“这不仅仅是一个国与国比较的故事,”他说,“我们的研究显示,即使在美国国内也有这种联系。在同一个大国中,集体主义程度高的地区有更高的口罩使用比例。”

即使有一位进步的总统在任,拒绝集体行动仍然是要面对的现实。拜登政府的疫苗工作是通过个人主义的渠道进行的,让人们尽可能容易地接种疫苗并要求人们这样做。任何接近于集体行动的形式,如硬性规定或疫苗护照的要求,都被联邦官员一再拒绝。在普通公众中,民意调查显示,这种强制措施也普遍不受欢迎。

考虑一下CDC最近的口罩指南。在研究表明疫苗真正保护了那些接种者,并可能防止新冠病毒的传播之后,CDC和拜登政府本可以利用这一信息来鼓励各州或国会颁布疫苗护照制度,让接种者免于戴口罩和社交疏远。或者,政府本可以像密歇根州那样发布指导意见,将限制的取消与具体的疫苗门槛联系起来——鼓励集体行动,实现集体利益。

相反,政府却接受了一种个人主义的做法。疾控中心说,如果你接种了疫苗,你就不必戴口罩。那么那些没有接种疫苗的人呢?他们应该继续戴口罩。但是如果人们撒谎呢?好吧,他们真倒霉,因为他们真的就是把自己暴露在新冠病毒面前。

正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罗谢尔·瓦伦斯基所说的:“科学表明,如果你完全接种了疫苗,你就会受到保护。在这些环境中,没有完全接种疫苗的人,才不会受到保护。”

问题是这并不总是真的。对于一些免疫力低下的人来说,疫苗可能没有那么有效。对于儿童和有其他健康问题的人来说,接种疫苗可能是不可行的。如果那些未接种疫苗的人在这些群体周围不戴口罩,就会有危险的传播风险。这可以作为采取更多集体行动的理由。继续戴口罩不是因为你需要它,而是因为它有助于保证你周围人的安全。

然而,拜登政府却跟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告跑,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拜登在会上敦促个人遵守公告。他说:“要么打疫苗,要么戴口罩。”

这最终是一种承认:美国是一个个人主义的国家,仅靠一个进步的政府是无法改变的。

下一个大流行病应对手册必须承认现实

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努力使美国人更有集体主义精神。我们可以利用更好的信息和更好的政策,鼓励人们团结起来应对重大危机。

但在报道德国应对新冠疫情的失败时,我清楚地认识到,只要有一点异议和自满情绪,事情就会崩溃。美国的联邦制结构也使得由联邦一级下达的集体行动极为困难。在过去一年半的时间里,一个非常吵闹的政客或少数几个持反对意见的州使得集体项目陷入混乱,这就是明显的例证。

科罗拉多大学的医学历史学家和公共卫生伦理学家丹尼尔·戈德堡说:“广泛的,特别是联邦授权,往往会比我们希望的效果要差。像这样的东西是完全无法执行的——联邦政府不可能在每个郡都执行口罩令。”

在公共卫生领域,一个核心概念是满足人们的需求。好吧,美国人正处于一个非常个人化的状况,这有好处:PNAS的研究指出,个人主义是“创造力、创新和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但是在一个真正的国家健康危机中,它伴随着重大的弊端,因此必须承认它,并围绕它开展工作。

凯撒家庭基金会的凯茨说:“从流行病和大流行病中得到的教训是,无论健康问题是什么,政治、文化和社会经济变量与健康方面同样重要。你不能把社区的质量或特点与如何组织和谈论应对措施分开。”

这在现实中会是什么样子?一种方法是专注于使最佳选择变得最容易。联邦政府在大流行病期间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比如它为患有新冠的人提供带薪休假,虽然它从未被广泛接受。

例如,美国官员在秋天和冬天告诫人们在室内聚会,特别是在感恩节和圣诞节前后,这违反了CDC的指导,有时也违反了州或地方法律。

但这些官员通常几乎没有花时间让人们更容易在户外聚会,特别是在寒冷的天气里。户外公共甚至私人空间——由于疫情取消了活动,许多人都没有使用——本可以被修整一下,用户外加热器衬托,使人们在冬季保持必要的温暖。也许官员们可以在户外区域提供一些免费的食物和饮料,或者至少提供免费的空间和材料来做饭。

还有其他可能的例子。为了使人们在生病或接触到新冠病毒时更容易隔离,国家可以在所有这些闲置的酒店房间里免费提供真正的好空间。为了鼓励戴口罩,联邦调查局可以生产高质量的口罩并免费提供给他们。为了让有风险的室内企业关闭,政府本可以提供救助。所有这些都会使正确的选择更容易,即使它没有得到保证。

这是在公共卫生的其他领域已经采取的方法,特别是药物。显然,如果没有人使用危险的药物,那就太好了,我们的社会也不遗余力地强调这一点。但现实是,有些人还是选择使用毒品。多年来,专家们不是简单地惩罚这些人,而是推动采取一种更具同情心的方法,将减少伤害——例如通过提供无菌注射器或抗过量药物来降低使用毒品的风险——与获得治疗的便利相结合。这种方法承认个人不会总是做出正确的决定,但有可能使这些正确的决定更加有吸引力和容易获得。

最近,一些地方已经朝着这个方向采取了疫苗激励措施,许多地方提供免费啤酒,一些地方在接种疫苗时赠送100美元或抽奖获得100万美元的机会。但这些努力大多是小规模的(不幸的是,啤酒并不那么昂贵)和拼凑的——在联邦层面上做得很少。

美国可能还没有真正明白要如何应对大流行。应对手册上的措施是在假设美国人会采取集体行动的情况下编写的——他们会保持社交距离,戴上口罩,并遵循其他建议。大部分的研究都集中在这些方法上。

因此,国家仍然要弄清楚真正的替代方案是什么样子,需要比现在更多的研究和政策实验。但过去一年半的时间表明,这值得我们去弄清楚。我们不应该容忍在下一次大流行中再有60万美国人死亡。

参考链接:

https://www.vox.com/22458461/covid-19-collectivism-individualism-vaccine-failure-america

来源时间:2021/6/13   发布时间:2021/6/13

旧文章ID:25193

立法,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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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主  来源:玉渊谭天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表决通过,授权国务院多个部门实施反制措施。

一个“反”字,突出了该法的宗旨。

此前,面对美西方制裁,中国大都作出了对等反制。立法,是又一次正告,中国维护自身主权的态度一如既往。

该法一通过,俄罗斯媒体“今日俄罗斯”就预测了一些西方国家的反应:他们想必会对该法律表示谴责,因为他们认为制裁只能是单方面的,即由西方施加给他人。

现在,法律正式实施,西方的思维定势,要改改了。

一维:反制

立法,准备已久。

近年来,美西方国家动辄以涉港、涉疆、涉藏等事项制裁中国。

尤其是美国,制裁一步步升级,理由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可美国叫嚣的制裁,并不合法。

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宗旨,通通不在美国的考虑范围之内。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联合国大会已经连续28年做出要求美国解除对古巴制裁的决议,但美国,依然我行我素。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告诉谭主:

面对这种侵害,任何国家都有反制的权利。

即便是美国的盟友,在美国制裁面前,也选择拒绝,他们的手段,正是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和谭主分享了欧盟的做法:

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所谓的次级制裁,欧盟于1996年颁布了第“2271/96”号条例作为反制。该条例禁止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在欧盟境内发生效力,并规定了“阻断条款”和“补偿条款”予以反制。

除了欧盟之外,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也都有相关的立法。

对于这些国家的反外国制裁法律和措施,国际舆论的态度也很明确,主权国家面对他国的干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天经地义。

对比之下,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本身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的决心和行动,也是一以贯之的。具体的条款和措施原本就基于中国在反外国制裁方面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框架与规则。2020年9月以来,商务部连续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霍政欣教授,是这样形容二者的意义的:

它们均被认为是构成我国现阶段应对外国滥用制裁手段和“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举措。这些都是有益的规则化尝试,但它们作为行政部门规章,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的不足。

反外国制裁的“最后一块拼图”,仍在于立法。

中国2020年初已预示,将强化反制美国的法律途径,利用“法律武器”发挥震慑作用。

今年3月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建议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法律“工具箱”。

如今,中国以法律的形式把此类举措固定下来,水到渠成。

二维:反击

打蛇打七寸,这也意味着,反击,必须精准。

第一步

找到实行歧视性措施的个人和组织

反外国制裁法的第四条就提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既要找到明面上的,也要揪出藏在幕后的。

第二步

实施精准的反制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列出了可以采取的几种措施,包括禁止入境、冻结财产、禁止交易等。各部门会根据不同职责与分工,制定具体的制裁手段。

不少外媒一看到这些制裁手段,就开始了演绎,声称这些举措会增加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不安全感。《华尔街日报》在报道中,将这些公司称为“牺牲品”。

恰恰相反,精准制裁的目的,是保护。

反外国制裁法避免了按照行业、特定产品、服务这种模糊的制裁,正是在保护那些真正在中国境内合法经商的外资企业的利益。

反外国制裁法的核心在于反制,而非主动。

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记者会上提到的,我国立法进行反制与某些西方国家搞的所谓“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

所谓对外商造成了威慑力和不确定性的说法,毫无根据。

霍政欣教授还和谭主分享了这样一个细节,与反外国制裁法同时通过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把这些法律放在一起,你就能得出一个很明确的结论,中国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没有变,中国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没有变,中国拥抱经济全球化的立场也没有变。

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而这也势必会带来更好的营商环境。

这让谭主想起了另一项法案——2019年,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专门建立了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机制,让他们可以及时反映自己在投资和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建立综合性协调机制去处理。

就在三天前,中国欧盟商会刚刚发布了年度调查。数据显示,有近60%的欧洲企业计划在2021年扩大其中国业务,去年这个数字,是51%。

而中国美国商会统计的数据显示,计划2021年增加在中国的投资的美国企业占比,是75%。

中国,是愈发开放的中国。

还有50%的受访者表示,在华利润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报告里有这样一句话,在疫情风暴之中,中国市场的韧性向从法国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到德国汽车制造商宝马的欧洲企业扔出了救生索。

中国发展释放的红利,世界共享。

三维:反对

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宣誓。

面对复杂的形势,中国已经做好了长期应对的准备。如果原来是面对制裁的单点回应,现在的法律规则,则意味着“有备而来”。这正是“引而待发”的威慑力。

这种威慑力可以从反外国制裁法中两个特殊的词说起。

再看反外国制裁法的第四条,说的是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关键词 1

间接

霍政欣教授告诉谭主:

“直接或间接”的措辞表明,行政机关实施和解释法律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在事实上加大了反外国制裁法适用的灵活性及其威慑力。

有了这句话,一些反华政客和支持反华行动的幕后金主,就要小心了。

从该法第五条,也可以看出该法制裁的全面性,制裁的范围除了直接参与“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人,还扩展到了被制裁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任职单位、被制裁组织的高管或实控人等。

中国不惹事,也不怕事。

路透社在报道中国通过反外国制裁法时就评价说,中国现在既有经济实力也有政治意愿去反制美国的制裁。虽然合作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采取制裁的手段,中国也不会客气。

这种维护主权的决心,在该法的另一个表述中体现得更加鲜明。

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关键词 2

最终决定

这一措辞,看起来就很坚决。霍政欣教授也从立法的专业角度给谭主作了解释:

“最终决定”意味着,一旦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决定,被制裁对象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挑战这个决定。除非由制定制裁名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对制裁名单进行改变,否则被制裁对象就将一直被载入制裁名单。

谭主还注意到,该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否则,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就像前段时间,西方以“强迫劳动”的借口抵制新疆棉花,如果有企业去执行这个歧视性制裁措施,并给中国企业造成了损害。中国企业,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进行经济赔偿。

这意味着,美国借以“长臂管辖”之由,伸向中国的黑手,断了。

这让谭主想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引用的一句中国俗语: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来源时间:2021/6/12   发布时间:2021/6/12

旧文章ID:25200

人权,为何变成了美国遏华的政治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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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宿景祥  来源:中美聚焦

美国外交情报机构非常精于政治宣传和操控公众认知。美国政府既然已经公开明确地将中国视为战略敌人,就意味着它会利用一切可行的政策工具,从一切可能的层面攻击中国,以削弱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实力。新疆是中国通往南亚、中亚、中东、俄罗斯和东西欧的门户,美国战略家们非常看重新疆的战略地位,称其为“亚洲枢纽”。长期以来,美国一直秘密寻求破坏新疆的经济和政治稳定,“新疆人权”与西藏、香港、台湾、南海等议题一样,是用于攻击中国的政治武器。

美国国会在2017年通过了《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CAATSA),其中第231条提出了一个推定,即朝鲜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是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因此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应被禁止进口。

美国无法以对待朝鲜的方式来对待中国,不可能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商品,于是很精明地选择了新疆作为攻击点。2020年9月,美国政府以“强迫劳动”为由,宣布禁止新疆的某些棉花、服装、计算机零件和其他产品入境。同年11月30日,美国又宣布禁止进口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PCC)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的所有棉花以及任何使用这种棉花制成的产品入境。今年1月,美国再向前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新疆棉花、西红柿和下游产品的全地区性商品进口禁令。同时,美国以罚款和追责等手段,向大型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撤出新疆”。

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单方面对中国进行贸易战无法取胜,只能使美国的一些盟国渔翁得利。美国目前的策略是谋求构建一个以美国和英国为核心,包括欧盟和日本等主要盟国在内的战略联盟,以“人权”为由,将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委内瑞拉等国排除在国际贸易投资体系之外。包括德国在内的欧盟一些国家正在效仿美国,拟议所谓的“供应链法”,要求企业承担捍卫人权的义务,不得同违反人权和使用“强制劳动”的厂商开展合作,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

美国遏制中国和俄罗斯的战略完全是破坏性的,不仅损害中国和俄罗斯的实力,同时也牺牲欧洲等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欧洲的一些政治家和商界领袖已经开始担心,最终结果很可能是这样的:美国的遏制策略无法奏效,中国和俄罗斯会越来越强,而欧盟由于与中国和俄罗斯疏远,将进一步被美国所控制,成为其维持在西方世界霸权地位的工具。

原文标题《从“新疆人权”看美国遏制中国的策略》

来源时间:2021/6/12   发布时间:2021/6/11

旧文章ID:25199

中美太阳能博弈,拜登又打“人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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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百佩  来源:海国图智研究

本文作者:魏百佩 海国图智研究院研究助理

美政快评: 拟在中美太阳能博弈上打“人权牌”,拜登赢面如何

中国和美国在清洁能源产业上的竞争由来已久,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5月12日,拜登的气候特使约翰.克里在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Hous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的听证会上告诉国会议员,拜登政府正在考虑(weighing)对中国生产太阳能电池板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部件进行制裁。本文认为,这一考量极有可能在未来转变为实质性政策。美国意图在利用本国实现“零碳”目标的过程与中国进行博弈,竞争全球光伏产业链的主导权。而与以往不同的是,拜登政府在本轮与中国进行的光伏产业博弈中从一开始就重视人权外交议题的意识形态地位,以期获得人权议程带来的政治红利。但是,拜登“人权牌”的赢面堪忧。使用“人权牌”,意味着拜登政府和国会必须在“推进气候优先事项”与“捍卫基于规则的全球贸易体系”两大议题间取得相对平衡。这对于中美相互依赖程度强且互动关系复杂的新能源市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事。同时,一个在光伏全产业链上已具备领先制造优势的中国也有可能采取比应对之前的贸易制裁更严厉的措施来反制拜登的“人权制裁”。拜登在此时使用“人权牌”实际上目光短浅,最后结果很可能得不偿失。

一、关税政策失效,“人权牌”成新博弈工具

在“人权牌”打出之前,打着“反倾销,反补贴”(“双反”)旗号的关税政策是美国在与中国进行光伏产业上的竞争时使用最多次的博弈工具。在2012年和2015年,奥巴马政府两次分别实施了两位数和三位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并且还公开表示,美国光伏企业遇到的困境,是因为中国企业带来的竞争。中国光电池和组件的供应过剩导致美国国内光伏制造业的供应不足。2018年,特朗普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Trade Act of 1974)关于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的第201条(Section 201)的有关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光伏电池和组件实施了为期四年的保障关税。中国制造的光伏组件承受的联合关税(包括未取消的“双反”关税、对某些半导体产品实施的301关税以及201保障关税)因此高达239%。同时,特朗普政府还设置2.5千兆瓦的太阳能电池进口限额以支持国内太阳能组件制造。

但是,随着美国太阳能市场需求日益强劲,及作为光伏电池原材料的多晶硅供给相对不足,201关税的有效性不断下降。美国的光伏产业的优势集中在光伏全供应链的中下游,即,太阳能系统的设计、销售、最终组装和安装阶段,在光伏原料生产制造上明显不足。根据全美太阳能就业普查的数据显示,在2019年美国太阳能产业雇佣了大概25万名工人,但是只有不到14%在制造业工作。同时,从2010年到2020年,中国在全球多晶硅生产中的占比从26% 增长到82% ,而美国在其中的占比从35% 下降到5% 。这表明已经实施多年的“双反”关税政策及配套贸易政策并未显著增加国内光伏组件的产量,美国依旧选择依靠全球供应链来完成太阳能设备的生产。而根据麦肯锡公司在2019年1月所做出的经济模型推算,美国对太阳能的需求在2020年会比2019年增长33% ,2021年会增长48%。本土市场的强劲需求要求美国国内制造商从海外供应商那里采购超过免关税进口配额的太阳能电池数量,以免失去市场机会。因此,尽管有多重关税的限制,美国从中国进口的光伏组件的数量不降反升。根据美国海关的数据,2020年第一季度美国从中国进口了超过490兆瓦组件,已经超过2019年全年进口总量的22%。

2021年伊始,包括8分钟太阳能(8minute Solar Energy)和 EDF 新能源(EDF Renewables)在内的不少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都呼吁拜登尽快中止201关税。在他们的公开信中称,美国消费者对太阳能的需求对价格敏感,既有化石燃料,也有可再生能源。对光伏电池的现有关税和任何潜在的进口限制最终都会提高太阳能装置的成本,减缓消费者需求,从而损害整个行业的就业。所以,拜登急需新的博弈工具使美国能在新一轮的中美光伏竞争中获得优势。这是拜登在本轮中美光伏产业竞争中从关税政策转向“人权制裁”的重要现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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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光伏装置总数量(2010-2019,单位:个)一路走高

数据来源:Wood Mackenzie

二、拜登有意“粘合两党”,“人权牌”发挥“奇效”

拜登急需能代替201关税且能继续遏制中国对美国光伏产业链影响力的策略替代品,“人权制裁”应运而生。在实施效果上,拜登政府还对其寄予了“双管齐下”的期望:既能限制中国光伏产品的进口,又能成为两党的“粘合剂”,以期更好地推进《无尽前沿法案》(Endless Frontier Act)。

《无尽前沿法案》的提出正是为了在供给侧促进政府对包括清洁能源在内的数十个行业在技术研发领域的投资,应对来自中国的竞争。该法案被认为是落实美国政府对包括光伏在内的新能源产业扶持政策的关键。白宫的基础设施计划承诺提供1000亿美元,用于国家电网的现代化,目标是在15年内实现无碳电网。同时,《无尽前沿法案》的通过也敦促美国能源部尽快落实对光伏产业1.28亿美元的投资。这笔投资将用于降低成本,提高性能,加快太阳能技术的部署,包括研发多晶硅光伏电池的替代品,以进一步减少美国对中国多晶硅的依赖。

但是,由于共和党人对拜登2035年实现“全面脱碳”的目标并不感冒,拜登需要新的理由劝说近60%的否认气候变化存在的参议院共和党人接受《无尽前沿法案》。而此时,人权议题成为了重要的游说策略。因此,在参议院通过该法案之际,法案的规模虽与先前计划相比大大“缩水”,且加入了一些与科技投资看似毫无关系的修正案。但实际上,这些修正案暗藏玄机,带有很重的人权议题的属性。如参议员苏利文(Sullivan)提出的禁止那些未向联邦政府报告就从“鼓吹审查制度”的外国政府那里获得资助的大学获取政府津贴,以保障美国大学的“思想多样性”。这样,通过并把人权议题与其他议题相结合,“人权牌”成为参议院内部联合两院的游说筹码。同时,炒作人权议题也使得国会山对“进一步遏制中国”的目标达成了共识。

三、人权牌“折腾”美国光伏产业,拜登恐难实现预期目的

人权制裁在经济上的预期效果与关税政策一致,都试图通过进口限额来促进国内光伏产能的提升。但是,美国光伏企业在短期难以摆脱对中国的依赖,而且“人权牌”和关税政策一样,反而使美国“赔了夫人又折兵”——既未能减少对中国光伏产品的依赖,又影响了本土光伏市场的进口及供给的稳定性。

首先,美国很难寻找到中国具有显著成本优势的替代品,以降低美国制造的光伏组件的成本。诚然,在实施“双反”后,美国太阳能电池和组件进口来源的确发生了巨大转变。在2012年,美国近60% 的光伏组件进口来自中国,但在2019年,中国只占光伏组件美国进口总量的2%,而从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韩国进口的光伏组件的总数量占美国进口总量的近87%。但是,在中国在多晶硅的生产技术上取得领先地位后,在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逆变器环节产量在全球价值链中规模效应占全球比例已分别提升至67%、97%、79%、71%、59%。在光伏产业链上中游领域甚至出现中国厂商规模优势一边倒的情况。这就使得无论美国以什么方式限制中国光伏产品的进口,美国制造的太阳能设备的相对于含有中国元件的其他国家生产的设备而言更加昂贵。

同时,由于进口政策的朝令夕改,美国的太阳能厂商在全球产业链上的采购成本增加,追随政策的投机行为给进口及供给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在特朗普宣布了对双面太阳能电池实施201关税豁免之后,2019年下半年进口的中国光伏组件的数量占全年的95%; 但是一年之后,2020年10月,政府发布了第10101号总统公告,又开始对以前被排除在外的双面电池征收太阳能保护税。如此一来,美国制造商很难把中国市场作为日常采购的选择,只是把在中国市场采购更便宜的光伏组件作为时不时的投机行为,这反而使中国组件的价格优势无法显化在美国整体光伏市场的价格中,因不能稳定购入中国的光伏组件而随时要调整其在全球市场的进口计划,带来不稳定性。而“人权牌”的具体实施方式,范围,时间目前仍悬而未决,但一旦落地,对于美国光伏企业来说,无疑是新一轮的“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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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9年美国光伏发电进口和自产量占比份额

数据来源: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结语

拜登在中美太阳能博弈中打“人权牌”是基于现实情势的考量。美国利用关税策略与中国进行博弈的有效性下降,需要“人权牌”作为替代品,用人权议题体现相关意识形态的政治效应取得贸易限制的政策效果。同时,人权也有利于民共两党在新能源议题上的联合,更好地推进《无尽前沿法案》的实施,向拜登宏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构想注入资金。但是,美国的光伏产业呈价格敏感的特质,需要依赖低成本的上游制造业降低光伏产品及组件的价格,以扩大需求。“人权牌”对于依赖于全球产业链才可以获得最佳资源配置的美国光伏企业来说是新一轮的“折腾”。而中美人权博弈也出现新的态势,中国拥有更强的反制能力,并且今年一直在相关问题上保持强硬态度。拜登发起的“人权外交攻势”最后很可能一无实质性效果二无国际影响,在对华系统性竞争和博弈中赢面堪忧。

审校:葛健豪 郭雷

来源时间:2021/6/12   发布时间:2021/6/11

旧文章ID:25197

美国5月通胀率“爆表”,是经济恢复还是政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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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露  来源:澎湃新闻

当地时间6月10日,美国劳工部发布的报告显示,自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全美消费物价指数(CPI)环比上涨0.6%,增长至5%,为2008年8月以来的最大年度涨幅;核心消费者物价指数环比上升0.7%,同比上升3.8%,为1992年以来最大年度涨幅。这远超出了此前部分经济学家的预期,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美国通胀的担忧。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美国的年平均通货膨胀率低于2%,上一次通胀率如此之高还是在2008年经济衰退期间。

目前,经济学家对美国高通胀率现象是否会持续存有争议。美国新闻网站《商业内幕》援引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教授西格尔观点称,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将在未来两三年之内突破20%,相当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恶性通胀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有经济学家认为这一现象不会持续太长时间,反而会随着商品供应量增加而好转。

此次通货膨胀率的“飙升”不仅引发了经济学家的讨论,还迅速上升为政治性议题,引发国会共和党议员对美国总统拜登大规模撒钱政策的“炮轰”。

通胀率为何跃升?

诸多美国媒体指出,通胀率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随着新冠疫情逐渐趋缓,美国社会的经济活动再度活跃,使得民众对消费品和其他服务需求强劲。

就5月的通货膨胀情况而言,《华盛顿邮报》分析指出,5月的通货膨胀率高企与疫情后经济重新活跃的领域以及疫情期间出现异常高需求的领域不无关系。

以旅游行业为例,2020年春天,疫情在美国本土暴发,彼时全美几乎没有人出游,这导致航空公司和酒店业务量遭大幅削减。如今全美经济活动逐渐活跃起来,民众恢复旅行,酒店价格比一年前上涨了10%,机票价格上涨了24%。

除此之外,疫情还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一年来全美民众乘坐公共交通的意愿降低,进而助推了二手车市场的火爆。《华盛顿邮报》报道称,二手车的价格也在一年之间上涨了近30%。

与之类似,随着疫情期间民众需求的增加,洗衣机和烘干机价格上涨了27%、自行车价格上涨10%、天然气价格也较去年同期上涨了56%。

报道指出,当通货膨胀率上升时,最大的输家或是穷人,因为他们将大量收入花在购买生活必需品上。不过,部分经济学家乐观地预计称,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商品供应量会逐渐提高,价格上涨不会持续太长时间。因此,尽管当前通胀率较高,但华尔街、拜登政府和美联储的经济政策制定者仍认为现状可控。

另一方面,也有经济学家担忧,不少美国民众相信物价会持续上涨,进而影响他们当前或未来的消费意愿,最终给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高通胀率是拜登的“锅”?

在美国,通货膨胀不仅是经济议题,在政治极化严重的情况下,该议题很快成了共和党议员在政坛上攻击拜登政府的利器。在民主党人看来,高通胀率是经济复苏的迹象;而共和党人则借此攻击拜登政府,称这是经济失控和政策不佳的迹象。

据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报道称,共和党人试图借助通胀数据抨击拜登的大规模撒钱政策,并呼吁美联储停止向金融体系注入巨额资金。

宾夕法尼亚州共和党籍众议员帕特·图米在推特上表示,国会的巨额支出是造成高通胀率的原因,是时候结束这一行动了。参议院共和党领袖米奇·麦康奈尔也表示,“最新发布的通胀数据让许多美国人感同身受,拜登政府支出法案阻碍了美国的经济复苏。”

此前,拜登于5月底公布总价值高达6万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8.23万亿元)的2022年预算案。若该预算获通过,这或使得美国联邦财政支出持续保持在二战以来的最高水平。根据该计划,到2031年,美国总财政支出将提高至8.2万亿美元,未来十年的赤字将超过1.3万亿美元。

面临共和党的质疑与指责,白宫官员仍坚称,他们并不担心最近的通胀数据。一位不具名的拜登政府高级官员告诉Politico,5月份通胀率的上升是由于疫情好转后民众对于旅游、酒店等服务的需求增加所致。

与此同时,白宫和美联储还预计,在供应链恢复、工人重返零售行业后,当前的通胀压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来源时间:2021/6/12   发布时间:2021/6/12

旧文章ID:25196

美国基建法案谈判新进展:两党小组达成1.2万亿美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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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杨帆  来源:澎湃新闻

美国总统拜登和共和党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法案前两天刚刚谈崩,国会两党议员又火速提交了一份新的方案,准备提交给拜登。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当地时间6月10日,由5名民主党和5名共和党参议员组成的两党小组就基础设施建设法案达成了一项新的协议,该协议提议在未来八年内投资 1.2 万亿美元(约合人民币7.67万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参议员柯尔丝滕·西内马10日代表两党小组发布联合声明称,该小组达成了一个“现实的妥协框架,以实现美国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的现代化”。声明强调,该计划将不会涉及到与增税相关的任何政策。两党小组商讨出的早期协议要求在五年内进行约为9730 亿美元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八年内,投资将达到 1.2 万亿美元。

对此,白宫副新闻秘书安德鲁·贝茨回应:“总统赞赏参议员们推进关键性投资的工作,我们需要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为我们未来的清洁能源发展做准备,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同时,贝茨表示“仍有问题需要解决”,白宫将在未来几天内与两党参议员小组,共同探索前进的道路。

新协议仍存分歧

据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CNBC)报道,尽管参议员们表示他们已经就如何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棘手问题达成了一致,但筹资方式仍可能导致立法者分歧。此前,拜登和民主党呼吁提高企业税以抵消大额的投资金额,但共和党表示他们不会撤销于2017 年发布的减税政策。白宫表示仍希望将企业税从目前的21% 至少上调到 25%。

《国会山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两党小组协议的投资重点为“核心基础设施建设”,不以任何新增税的方式筹措资金,而是借通胀的因素调高汽油税,并使用剩余的新冠救助资金。

然而,将汽油税与通货膨胀挂钩将违反拜登竞选时的承诺,即不对年收入低于 40 万美元的人加税,因此白宫很有可能不愿意将其纳入基础设施计划。

此外,拜登最初的基础设施建设提案中呼吁对清洁能源、住房、学校以及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护理进行一系列投资。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约1万亿美元的清洁能源税收抵免、支持电动汽车及其充电基础设施、研究突破性绿色技术,以及一项恢复公共土地、封堵废弃油气井的新就业计划等多项气候相关政策。然而,共和党人拒绝了其中的多数提议,新协议中也只将核心基础设施建设囊括在投资范围内。

由于拜登将基础设施法案作为他的第二项主要立法举措,白宫一直与参议院谈判代表保持联系。拜登首先于3月31日提出了总额约2.25万亿美元的基建计划,5月21日,白宫方面提议将总金额降至1.7万亿美元,作为向共和党的让步。但共和党参议员一周后向白宫提交了一份9280亿美元预算的计划,与拜登提出的1.7万亿美元仍有较大差距。

民主党警告勿为达成协议而妥协

《华盛顿邮报》指出,拜登的基础设施谈判使他的两个首要任务发生了直接冲突——其一,推动实现两党联合立法;其二,履行他的竞选承诺,应对气候变暖。

报道称,许多民主党人对拜登在基础建设提案上的让步感到日益不安。约有六名民主党参议员警告说,不要为了在基础设施方面达成两党协议,而忽略气候改革。消息人士称,克林顿时期的美国前副总统阿尔·戈尔本周与拜登的助手史蒂夫·里凯蒂就气候和基础设施进行了通话。此前,戈尔曾公开呼吁拜登坚持将气候政策纳入讨论。

与此同时,拜登正在向齐聚欧洲的世界领导人施压,以更快地遏制全球碳排放。有分析称,如果没有拜登在其基础设施法案中概述的资金和激励措施,美国不太可能兑现其到2030 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与 2005 年水平相比减少一半的新承诺。

未来几天,领导基础设施工作的白宫工作人员和内阁官员将与两党小组合作、解决拜登提出的问题并讨论前进的道路。6月11日至6月13日,拜登在英国卡比斯贝参加G7峰会,预计将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与参与谈判的立法者进行接触。

来源时间:2021/6/12   发布时间:2021/6/11

旧文章ID:25195

王义桅:美国忽悠盟友的能力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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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义桅  来源:环球时报

带着“美国回来了,欧洲跟我走”的心态,拜登开启上任以来的首次欧洲之行。在接下来的美欧峰会、北约峰会、G7峰会和美俄峰会上,华盛顿有着一个共同主题:对付中国。对付中国和维持美国霸权是一回事吗?对付中国,欧洲会随美起舞吗?其实不管怎么样,还是毛主席那句话,战略藐视,战术重视。

为什么战略藐视?欧洲盟友在减少对中国供应链依赖的同时,也在减少对美国的依赖,比如德国博世公司新近增加了对半导体项目的投资。

的确,欧洲国家担心中国的竞争力,但它们并不与美国感同身受、同仇敌忾,因为那违反了市场原则和经济全球化规律。中国是按照全球化规则崛起的,如今美国想要破坏全球经济运行基础,并用政治战略凌驾于经济基础,显然是不可行的。在美国,除了战略性的军工企业还听点华盛顿的话以外,大多数美国企业都不希望与中国脱钩,因为那将搞乱全球供应链,增加企业成本,只会眼见着竞争对手做大。

为什么战术重视?美国在精准而系统地推动全球供应链的“去中国化”。拜登政府一改特朗普时期单打独斗和张扬的方式,转而采用温水煮青蛙的做法,系统而巧妙地推动美国的盟友从生产工艺、供应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零部件上跟我们脱钩,试图把中国锁定在全球供应链的中低端,阻遏中国赶超美国。

美国这个国家一旦锁定主要对手,就会认真应对。经过特朗普的四年折腾,华盛顿已经完成从塑造“中国威胁”到应对“中国威胁”的过程,如今美国上下都习惯于用对中国的恐惧和焦虑来锁定所谓中国威胁,掩盖内部问题。

美国的联盟体系已经从军事安全联盟转向围绕供应链的新地缘政治冲突方向,成为技术和贸易规则联盟。美国胁迫盟友的能力非常强大,千万不能低估。其中,中美欧是大国博弈的关键。美国最担心的不是中俄结盟,而是中欧结盟。中欧投资协定如果达成,将实现欧洲和东亚地区供应链的对接,还将对冲美日印澳四方机制,所以美国一定会想方设法破坏中欧投资协定。

拜登政府还系统、专业、精准地将国家安全问题限制在5G、人工智能、先进半导体、量子计算机等领域,尽量与盟友达成一致。据西方媒体提前获悉的美欧峰会文件草案显示,美国和欧盟打算建立美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竞争力、数据治理等方面展开合作并创建跨大西洋标准。同时,华盛顿还在寻求“五眼联盟+”模式,继续推进“印太战略”,牵头重组全球产业链……诸如此类的举动都是为了遏制中国发展,并塑造自己下一代科技时代领导者的形象。

总之,不要以为美国推进的与中国脱钩不可行,就低估其后果。美国智库的战略忽悠能力、美国政治的战略动员能力和美国外交的盟友协迫能力,都不可小觑。因此,在涉疆问题上,我们或可考虑对欧方做必要解释,缓和中欧关系,防止个别国家挟持中欧关系给美国递投名状。同时,以中美重启经贸领域对话交流和中国与CPTPP多个成员国展开谈判,进一步刺激欧盟加快批准中欧投资协定。

中国要在独立自主、不结盟的政策框架下,以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指导,搞好经济全球化的新布局,达成更多的贸易投资协议,加速“一带一路”布局,维护供应链的基本稳定。同时,我们还应高度重视规则标准和叙事之争。中美围绕币权、碳权、数据权的博弈,时常以人权形式表现出来。而在数字时代,隐私权、劳工权、妇女权等也都被赋予新的含义,涉及新规则,事关竞争力。我们都要一一大胆仔细应对。(作者是欧盟“让·莫内”讲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事务研究所所长)

来源时间:2021/6/12   发布时间:2021/6/11

旧文章ID:25194

郝志東:通过抗戰時期山西平定等地若干实例看所谓「漢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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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志東  来源:

文章原标题:附敵圖存的倫理困境:基於抗戰時期山西平定等地若干「漢奸」案例的考察[1]

摘要:長期以來,對抗戰中「漢奸」群體的研究往往遵從黑白分明的道德評判標準,對漢奸群體構成的多元性,尤其是他們作為附敵圖存者所面臨的倫理上的困境未及深入分析。有鑒於此,本文將首先試圖釐清與日本侵略政權合作的人群的多元身份,以及學界對他們作為「漢奸」、合作者、抑或附敵者的身份界定問題的討論。在地方史料、社會學訪談資料、日偽機構檔案,以及相關親歷者的回憶資料上,力圖揭示這些附敵者在身份認同與生存策略選擇問題上的複雜考量,以及更重要的,在道德倫理問題上面臨的兩難困境。最後我們試圖為這種附敵圖存的倫理困境提供一種基於歷史社會學的解釋,以期對所謂「漢奸」或附敵者的複雜身份和他們所切實面臨的生存倫理困境能夠多一些「同情之理解」。

關鍵詞:附敵者、漢奸、倫理困境、抗戰、山西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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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一般的影視、文學作品與新聞宣傳中,還是在社會學、政治學、歷史學等學術性研究中,與侵略戰爭的發動者進行不同程度地合作、協力、或發生非抵抗性關係的人群,往往都會被不加甄別地冠以「漢奸」二字,以示後來者對其道義上的譴責與批判。然而在絕大多數學術或非學術性討論中,論者往往會忽略一個前置性問題,即所谓的「漢奸」到底是些什麼樣的人,他們何以選擇成為漢奸,他們又到底做了些什麼事情,有哪些行為,等等。對此,我們往往並不完全清楚。本人對山西省平定縣的抗戰、內戰與土改的研究中發現,在平定鄉村的巡邏隊伍中,通常只有五到六個日本軍人,偽軍則多達20人,此外還兼有警察局的人員若干。這些偽軍和警局的人是服務於日本佔領當局的中國人,但通常被中國人稱為「漢奸」。在日軍在平定造成的幾個大屠殺慘案中,他們不但為日軍帶路,甚至更直接參與其中。[2]張同樂的研究發現,侵華日軍在華北造成的眾多慘案中,常有偽軍與漢奸在充當幫凶,他們不但是眾多重大慘案的參與者與製造者,而且其狡詐、凶殘之程度並不亞於侵華日軍。[3]

然而在這些「經典」的漢奸形象之外,尚有大量形形色色的被冠以「漢奸」之名的其他人群。他們有些是在日本佔領當局手下做事的普通職員,又或者是出於對日軍報復的恐懼而放棄為抗日武裝提供支援的普通民眾。他們與敵人的合作顯然是為求生存而不得已為之,也並未像偽軍那樣直接殺害同胞。換言之,在抗戰時期,大量直接反抗之外的日常生存景象往往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且這些「抵抗」之外的生存策略往往多被認為道義上有缺陷或於民族氣節有虧。本文的研究即希望關注這類為圖謀生存而被迫服務或依附於侵略者的群體,尤其是「漢奸」羣體的身份複雜性以及其附敵圖存的生存策略所面臨的諸多道德倫理上的困境。極而言之,若只有附敵才可在嚴酷的戰爭環境中獲得生存的機會,否則便將直面犧牲與死亡,他們將會作何選擇?如果不得已選擇附敵以圖存,那麼他們又將如何面對國人對其甘當「漢奸」的道德指控以及其內心中對「附逆」的自譴呢?

有鑒於此,本文將首先試圖釐清與日本侵略政權合作的人群的多元身份,以及學界對他們作為「漢奸」、合作者、抑或附敵者的身份界定問題的討論。不同於既有研究多從日軍當局、抗日武裝、地方精英與實力派著眼的自上而下的分析視角,[4]在以附敵者這樣相對價值中性(value neutral)的界定基礎上,我們將整理從山西平定縣搜集到的地方史料、社會學訪談資料、日偽機構檔案,以及相關親歷者的回憶資料,並著重分析其中若干較有代表性的附敵者案例,以揭示他們在身份認同與生存策略選擇問題上的複雜考量,以及更重要的,在道德倫理問題上面臨的兩難困境。最後我們試圖為這種附敵圖存的倫理困境提供一種基於歷史社會學的解釋,以期對所謂「漢奸」或附敵者的複雜身份和他們所切實面臨的生存倫理困境能夠多一些「同情之理解」。[5]

一、漢奸、合作者、附敵者及其倫理困境

根據王柯的研究,「漢奸」一詞的流行始於清代,具有極強的民族主義氣質,近代以來逐漸成為一種「想象中的單一的民族國家話語。」[6] 面對類似「漢奸」這樣的道德譴責與倫理困境,早在1000多年以前,當過平定刺史的金代人趙秉文(1159-1234)就已經就類似問題發表過一番言論,並有自己的實踐。他說生在一個被外族統治的時代,人們只能接受權力,別無選擇。第二,文人學士們為了減少壞人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而與壞人合作,那是合乎道義的。第三,文人學士們只要堅持道統(普遍價值與個人德行)和文統(精通文史哲詩歌書法等)的統一,能夠找到自我,是可以和權力合作的。明末清初的洪承疇(1593-1665)降清的時候也是做著同樣的考慮。類似洪承疇這樣的人被史書稱作「貳臣」。[7]

儘管在不同歷史時期,「漢奸」的指涉對象與意涵均有區別,但在抗戰時期,「漢奸」一詞的所指基本上可以被歸類為「投靠外族或外國侵略者,甘心受其奴役,出賣祖國利益的人。」[8]值得注意的是,卜正民(Timothy Brook)在他對抗戰時期江南幾個淪陷城市中的「投靠外國侵略者」的群體的研究中並未直接使用這個稱呼。[9] 根據他的研究,二戰時期法國政府方面往往使用「合作」(collaboration)一詞來界定自身與德軍佔領當局的政治關係,因而在其後的研究者看來,類似這種「合作」的關係是有貶義的。而在中文中,「合作」或者「合作者」基本是中性的,且多少暗含一種合作雙方地位的相對平等。英文中的「合作」(collaboration)也往往是中性的。儘管如此,和敵人合作,在所有的文化語境中畢竟都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所以所謂「合作」實際上仍是有貶義的,只不過沒有像「漢奸」那樣非黑即白。或許對卜正民的「合作」的更好的理解應該是將其意譯為「附敵」,這樣解決了「合作」通常沒有貶義的問題,也比較形象地描繪了所謂「合作」的真實情況,即淪陷當局對佔領者的依附性地位。

當然,基於不同類型與來源的史料,本文可能會將兩者混用,但是我們需要注意這其中的複雜情形。卜正民認為合作者或者附敵者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的確有人是助紂為虐的,而另外一些人的合作則是由於形勢所迫,為了養家糊口,需要一個工作。[10]正如我們在下面要討論的,還有一些人合作的原因可能也的確是想減輕侵略者對中國人的傷害。至少可以說在實際「合作」的過程中,他們也是做了一些幫助被侵略者的好事的。

卜正民研究的是江南五城:嘉定、鎮江、南京、上海、崇明,而且主要是地方精英。本文的研究對象則集中於華北地區的山西平定,尤其是這裡的「小人物」所面臨的生存抉擇。由於敵偽檔案現在沒有開放,我們只能根據有限的書面資料,比如回憶錄的材料,以及訪談得到的材料對這個問題做一個基本的考察。我們至少可以問與卜正民的研究所問的同樣的問題,即這些「附敵者」背後的千差萬別的生存境遇與抉擇。其實,漢奸形象的模糊性與漢奸身份的多歧性在抗戰時期的華北鄉村體現得尤為明顯。在姜文導演的電影《鬼子來了》(2000)所講述的1945年華北村莊掛甲屯發生的故事中,農民馬大三面對突然被神秘游擊隊員交代的看守兩名俘虜(一名日本軍官,一名中國翻譯)的任務,從一開始的秘密看押,到後來決定殺掉二人,再到最後因能夠換來糧食而將二人交還日軍憲兵隊,角色經歷了是否當「漢奸」的反復掙扎與抉擇。

最後值得申明的是合作者或者附敵者所面臨的倫理困境。在戰爭環境或戰爭狀態下,維持基本生存的需求一般被認為是合理且正當的。如果為此不得不與敵人合作,或不如此便無法生存,雖然仍然可能會遭致民族主義者的非議,但基本上是可以得到多數人的同情乃至理解的。另一方面,如果附敵行為的性質大大超過維持必要生存所需(儘管往往仍以維持生存為名),即通過附敵行為大量獲取私利或狐假虎威地濫用權力,則往往會被一般民眾認作是令人厭惡的「漢奸」。但問題在於,如何判斷附敵圖存者是為謀求私利而為之,還是為保生存而不得已為之?其間模糊的衡量界限往往是造成附敵者倫理困境的最大根源。

附敵的另一倫理困境在於,近代「民族國家」概念形成後,向異國的投降及與異國的合作相較於傳統王朝時代的民族間合作而言,無疑更具有敏感性。[11]在國共內戰時期,大批國民黨官員和軍隊人員向解放軍投降,比如傅作義帶領五十五萬大軍向解放軍投降或者叫做起義。站在共產黨的角度,這是合作。站在國民黨的角度,這是附敵,只不過這裡的合作或者附敵的對象是中國人對中國人,而不是中國人對日本人。但是如果不考慮民族主義的因素的話,合作的本質是一樣的。而且這種「合作」或者「附敵」是一種通常在所有人類史上都有的、不得不服從當時的政治權力的社會行為。[12]因此,在漢奸、叛徒、賣國賊等語境下的實際情況往往是非常複雜的。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們應該設法描述這種複雜性,而不是簡單地歸納為非黑即白,用好∕壞、正義∕邪惡的二元書寫了事。

二、形形色色的附敵者:平定等地的例子

從我們能夠搜集到的資料來看,平定等地的附敵者至少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底層「漢奸」,即幫助日軍到村裡掃蕩並指認抗日人士使後者遭到殺害的人。我們還是將他們稱作「漢奸」,但是加了引號,因為我們只是從單方面的材料中獲得對他們形象的認知與描述的。第二,參加了似乎是和日本人合作又似乎是抗日的部隊,如國民黨13支隊的人。第三,被俘的八路軍文藝隊員。第四,所謂的「兩面村長」那樣的人,即白天是為日本人服務的維持組織,晚上則變成八路軍領導的抗日組織。第五,有一定社會地位和政治職位的附敵者,如縣長、省長等,類似於卜正民筆下的地方精英。下面我們將逐一分析這五種情況。

1. 底層「漢奸」或者「偽軍」

1941年12月3日,日軍突襲辛莊村,中共平定路北四區的區長岳勇(原名張步瀛)因被漢奸指認而被捕。漢奸中有一人是河底村的魏雲華,另一人是籍貫不詳的楊冒忠。[13] 岳勇出身於岳家莊的殷實人家,之前是村裡的小學教師。1937年他參加了山西省國民兵教導團,並加入了犧盟會。[14]1937年4月或5月參加共產黨,1938年創建了中共岳家莊支部,擔任了支部書記,後又任四區區長,組織了各種抗日活動,包括破襲日軍的交通、通訊等。岳勇被捕後在萬子足村被敵人灌辣椒水、壓槓子、拿繩子吊到樹上燒、灌涼水,受盡各種刑法。敵人要他投降,但是他寧死不屈。敵人把他的老父親、老婆、孩子都叫來,但是岳勇說不認識。結果他的四肢被用釘子釘在門板上,但他仍然高喊「打倒日本帝國主義」!日軍當局最後用錘子砸他的腦袋把他打死。[15]從官方編纂的記載來看,這無疑是一個被漢奸出賣的抗日英雄的悲壯故事,但出賣岳勇的魏雲華、楊冒忠兩名漢奸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他們選擇出賣抗日者的動機卻在這一故事中湮沒無聞了。

從有限的史料記載與口述訪談資料來看,更多具體的漢奸事例主要是集中在他們出賣抗日革命隊伍的叛徒行為以及「狐假虎威」地代日軍施行基層統治這些方面。1938年5月,八路軍129師工作團到平東幫助整頓黨組織,開闢抗日根據地。中共平東工委改稱縣委,機關駐娘娘廟村,設秘書、組織部、宣傳部。當時西郊村王廷貴應徵在平東縣委當通訊員。1940年7月,平東縣抗日政府的縣長唐世榮調遼西工作,但隨後即回到平定城投敵叛變。官方記載的說法是其經不住「艱苦抗戰」的考驗,但具體的叛變動機不得而知。隨後投敵的還有縣警衛隊隊長王文富、公安局長王道三、自衛隊總指揮張振寰、司法科長霍世凱、二區區委員兼農會主席史俊明,以及李萬福、郗駱駝。在平東縣委當通訊員的西郊村民王廷貴也隨唐一伙投敵。這些人叛變後寫信給抗日幹部家屬,勸他們叫兒子、丈夫脫離抗日政府,離間抗日幹部之間的關係等。這使得當時的抗日根據地縮小到只有石門等十幾個村莊,幹部和武裝部隊減少了許多。霍世凱、史俊明等人由於和敵人合作,使得不少抗日村民被捕,也因此,他們後來都被中共抗日政府處決。[16]

與此同時,與王廷貴同樣來自西郊村的郝長財、趙玉堂作為中共領導的抗日武裝隊伍幹部,卻曾多次出其不意地捕獲同村王廷貴等投敵漢奸,收繳漢奸槍支彈藥,補充縣武委會武裝設備。他們還警告這些漢奸,多做有益抗日的事情,如死心塌地效勞日寇,決無好下場。霍世凱投敵後任日偽軍保安隊大隊長,時常帶領日偽軍下鄉,搶劫糧食,搜刮民財,在地方社會上引起不小的民憤。[17]

儘管上述有名有姓的附敵者似乎死心塌地在為侵略者服務,但多數参加了皇协军或者伪军的人的立場與作為卻較為模糊。他們中的大多数是普通的农家子弟,很多人身在曹营心在汉,有的甚至是暗地里在为八路军做事的。1943年,日偽軍抓鄉村青年編制日偽軍19團(年齡都是十九虛歲,十八週歲者),增強實行三光政策的力量。西郊村青年郝慶田(當時已加入抗日隊伍)、郝守中、郝希堯、王明成等4人被徵入十九團(時稱皇協軍)。十九團大部份成員為農民子弟,他們大多是被強制要求加入的,因而不少青年在集訓中選擇逃跑。其中,王明成被徵集後第三天逃回家中,到天津染房打工。郝慶田則受中共地下黨組織的委派,一直在19團任班長,其兄郝舜田當時已經參加皇協軍幷任要職,居住在平定城。郝慶田借此關係探得敵人內部情報,常以執行公務之機,回村通風報信。由於日軍內部有人偷賣子彈,他還藉機暗地裡為八路軍倒買子彈。由此可見,「漢奸」中也有暗中支援抗日的「地下黨」。

然而,這種地下黨的身份由於長期不公開,往往很容易受到「漢奸」的指控。1949年後,郝慶田曾任石家莊市第二監獄監獄長。文革時期被打為漢奸特務進行批鬥,幷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1967年,西郊村四隊社員郝玉寶等人在拆除郝進田院前一座小場院門樓時(當時大門被賣與集體修飼養場做大門用),在門樓叢棚內發現一張紙,上面有秦司令秦基偉之印章和平東縣政府敵工科科長周良善之印章。紙張上書寫的內容是派遣郝慶田打入敵人內部去的命令文字。當時郝慶田把此證拿回家後交與其嫂嫂,其嫂將此證藏在大門外的場院門樓的叢棚內。郝慶田鄰居趙玉堂抗戰時期是平東縣政府武工隊隊員。他看後將此證給郝慶田寄去。郝慶田把此證交給文革組織。文革組織見此證後,經鑒別為實證,免除了對郝慶田的批鬥,幷恢復其工作。[18]

多虧有了碰巧發現的「證書」,否則一個暗中抗日的地下黨就要被戲劇性地以附敵「漢奸」的罪名遭到無盡批判了。由此可见当时附敌者的复杂情况,尤其是「漢奸」中大量隨波逐流、甚至是潛伏其中暗中抗日的不同角色。而相較郝慶田而言,西郊村民郝占祥的故事则更具有悲劇性色彩。[19]

如前所述,1940年5月,平東縣政府縣長唐世榮叛變革命,縣政府一些成員也隨之投敵日本。郝佔祥倒賣子彈的事也被投敵漢奸告密。洗馬堰村的小老虎(小名),日本人入侵前曾在西郊村村東糖廠打過工,熟悉西郊村地形幷認識西郊村不少人。在東縣政府活動時,他常去郝佔祥飯鋪作客。受日本人之命,他帶領四名漢奸將郝佔祥騙出家中,說有事找他商量。走出村外,郝便被五花大綁押回平定。之後一直活不見人、死不見屍。

在皇協軍的這次抓捕中,村民郝永瑞(小名貴生)也被抓。此人能說會道,是一位有文化、有素質的知識分子。他為人厚道,在鄉鄰中說大事了小事,大事能化小、小事能化了。他和在日本紅部當便衣隊隊長的吳明雄是知己之交,要好的朋友。當時村裡人認為貴生有這樣得力的朋友在敵人內部,肯定有救。但遺憾的是,沒過多久便傳來噩耗,貴生和郝佔祥一同被日寇裝入麻袋燒死在陽泉油婁溝。究竟貴生犯了皇軍哪一條法規,在人們心中一直是個疑團。也有人懷疑同郝佔祥案件有關,或者是知己朋友吳明雄知底告密,還是另有其它反日嫌疑。總之,貴生之死成為疑案至今。[20]

郝佔祥早在1939年便把他13歲的兒子郝福勝送到東縣政府當通訊員。郝福勝1941年參加了中共秦基偉部隊,養子姚世忠1947年參軍,犧牲在臨汾戰役中。因此解放後,郝佔祥的家人毫無疑問地屬於光榮的軍屬、烈屬家庭。然而在其他平郊村民眼中,郝佔祥卻始終是一個被另眼看待的閻錫山馬警,只因他在日軍全面侵華前曾在閻錫山政權下的平定縣做過馬警,負責平定東磛石村至柏井沿路稅收徵費事務(因每日騎馬外出收稅,故稱馬警)。在對西郊村民的訪談中我們了解到,「在人們心目中,他是一個賺錢的商人。」[21]可見在基層社會民眾與官方之間,存在著不小的忠/奸認知差異。

無論如何,從平定縣來看,所謂「附敵」的底層老百姓的情況的確很不相同,既有助紂為虐的,也有暗中為共產黨八路軍服務的。作為一個群體,他們的黑白並不總是那麼分明。

2. 國民黨的13支隊

國民黨的13支隊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隊伍,至今仍然不是非常清楚。不過從僅有的一些資料來看,他們本來是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一個部分,只是後來國共反目,被八路軍消滅掉了。1938年6月3日,八路軍第129師政委鄧小平和冀西游擊隊司令楊秀峰,在河北的元氏縣,與國民黨第13支隊(也即冀察游擊第四縱隊,河北民軍的一個部分)司令侯如墉和河北民軍第二民軍區司令喬明禮舉行了冀西聯席會議,就制止摩擦與共同抗日的議題,在組織、後勤、軍事行動等方面達成三項協議。同年底,他們共同策劃並實施了一次正太路和平漢線的破襲戰。這被認為是國共等各團體緊密合作、聯合抗日的一段佳話。[22]

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平東縣縣長高九成叛變了共產黨,參加了13支隊。[23]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平東縣縣長高九成,帶領政府及游擊隊中部分骨幹分子投靠國民黨13支隊,抗日游擊隊被迫解體。西郊村青年李文玉是平東縣游擊隊骨幹隊員(文書兼指導員),也隨高加入國民黨便衣特務隊。據說當時的國民黨十三支隊已暗地投靠日本,是一支效忠日本的漢奸隊伍。日軍一次突擊行動中,十三支隊的幾個隊員曾帶領日軍到神峪村抓捕了九名村裡抗日骨幹領導、積極分子。其中兩名骨幹分子被捕後被打死。(郝玉寶敘述父親講的故事。)國民黨十三支隊多次秘密幫助日寇鎮壓抗日力量。投靠國民黨十三支隊的部分隊員由此逐步認清了十三支隊明是抗日、暗是親日的面目。這一次突擊行動後,李文玉便回村隱藏,從此沒有參加任何組織。

高九成等脫離共產黨加入國民黨的13支隊,是在國共合作、共同抗日的大背景下發生的,從抗日的角度而言,這一行為似乎並不涉及成為「漢奸」的問題。不過後來國民黨和共產黨嫌隙漸生,最後13支隊在1940年被劉鄧的129師消滅,不免令人慨歎。[24]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我們訪談搜集到的村民的回憶也談到13支隊有投靠日本人的行為。

此外,趙瑞雲在回憶平東抗日時說,高九成拉著武裝部隊投靠了13支隊,被編為特務團,高任團長,在平定與井陘接壤的地方,以抗日為名,搶掠、綁票、逼糧、逼款、逼鞋。共產黨的抗日政府多次試圖與其團結抗日,無果之後,於1939年將其殲滅。高九成被俘後在黃安村自殺。[25]究竟是國共的摩擦還是抗日與附日間的鬥爭,亦或是兼而有之,我們似乎很難得出非此即彼的答案。

綜上所述,13支隊的性質很難確定,也許前期與後期不同,也許本質上就很模糊。總之看來是一個矛盾的集合體。

3. 被俘的八路軍文藝隊員

李裕琦是昔陽人,八路軍文工團成員,在1941年8月的百團大戰中,在卷峪溝(山西昔陽縣)與其他演員一起被俘。由於李裕琦有藝術天賦,日本人讓他在陽泉組織起來一個隸屬於新民會的和平劇團,自任編劇、導演、演員。他編的第一個劇是由日本著名童話改編的「活人形」。劇團有演員50-60人,包括當時山西著名演員筱桂花、南玉英等人。該劇轟動一時,除了在陽泉、平定演出外,還到石家莊、榆次、太原等地巡回演出。劇團在1943年因經費等問題自行解散。[26]

這裡還有一起被俘的八路軍文工團的女兵張玉芝的故事。她也參加了這個劇團,並和劇團里的日軍宣撫班的成員發生了戀愛關係。當時這個劇團雖然隸屬於新民會,但是直屬於宣撫班管轄。當時犬飼光男和田村太次郎都是這個宣撫班的成員,犬飼則是直接管理和指導這個劇團的領導。戰後他們都寫了小說,描寫了在陽泉發生的這些故事。他們都說小說是建立的真實事件的基礎上的,只不過張玉芝在故事中的名字叫張澤民。犬飼在他的回憶錄中提到,宣撫班活動的範圍包括娘子關、太谷、遼縣、盂縣等地,這個有多名原八路軍文工團的成員參加的劇團(和平劇團)賣票演出的地點是太原、榆次、陽泉,巡回公演在平定、昔陽、遼縣、盂縣。[27]

田村的小說《肉體的惡魔》(1946年)描寫了「『我』從被俘的張的充滿輕蔑和敵意的眼神中讀懂了那是『作為人對戰爭本身的根源性罪惡的否定』的表現,感受到『像命運般的嚴肅的衝擊』,暗戀上了她」。[28] 但是張一直採取反抗的態度。這時候犬飼(在小說里叫猿江)也喜歡張,於是田村和犬飼就成了情敵。結果一次犬飼因為一件小事打了張,田村便乘虛而入,和張發生了親密的關係。這個故事在犬飼的小說《被破壞的女人》中也有描述。[29] 根據田村的描寫,

張苦惱於自己和侵略軍的士兵談戀愛,而「我」卻對於因為自己讓張苦惱感到無上的喜悅並沈溺於這種關係。張曾經有一次打算逃亡,「我」將槍口對準了想要逃亡的張,她察覺到後又返回了,哭著向「我」道歉。[30]

儘管這是文學故事,但是其創作原型是真實的。我們在這個故事中還是看到了張的無奈,不屈服,尤其是她和宣撫班的日軍發生了戀愛關係這件事,對她是否就此成為了「漢奸」所造成的極大心理壓力與道德倫理困境。在遵從本心與遵從道德約束的兩難之間,「漢奸」成為了李裕琦與張玉芝這樣的女性所不得不面臨的「達摩克里斯之劍」。

4. 兩面村長等

平定縣「兩面村長」的情況也很普遍。不過我們先來看平定的鄰縣盂縣的情況。到1942年6月,盂縣的行政村中有親日政權282個,抗日政權236個,有親日、抗日雙重政權的村莊達到202個。[31] 村民們認為雙重政權是必要的。「因為日軍不加區別地燒毀村裡的財產、殺害村民,所以還需要保護村民的傀儡政權」。[32] 這兩套人馬白天對付日軍,晚上對付共產黨。通常白天的村長和晚上的村長商量著如何對付雙方的要求。除此之外沒有別的辦法。[33] 南二僕受到日軍的性暴力而後逃跑,但是日軍將她只有10歲的弟弟的雙手拴在馬鞍上,拖著他跑,拖得渾身是血。結果是在南頭村維持會長南存年的求情下,弟弟才幸免遇難。[34] 楊時珍的哥哥楊時通就是為了從日軍手中保護村民的生活才不得不擔任了維持會的會計。但是他(後來的)妻子及其妹妹就被闖到家中的日本鬼子強姦或者拉到炮台強姦。就是他們自己也經常被漢奸打,因為不是總能滿足日軍的要求。[35]

還有的時候是村長副村長一套人馬,白天維持日本人,晚上維持八路軍。他們被稱為「兩面村長」。但是這些人的結果不一。河東村的村長李春富後來平安無事,但是副村長冀光連則被當作漢奸處死了。[36]

而且這種情況在平定的農村也很常見。西郊村的村長郝崇孝就是既要服務日本人又要服務八路軍,結果在除奸反特時被處死。盂縣的楊時通抗戰之後先是參加了八路軍,後來又參加了閻錫山的軍隊,1949年之後在太原當工人,在揭發反革命運動時逃到內蒙,結果被人告發,判了反革命,坐了五年牢房。1968年回到河東村,被當作五類分子監督勞動改造,一直到改革開放後才能安心生活。[37]他的情況很像西郊村的王廷貴。我們還可以舉出更多的例子。

其實不少人是既做壞事也做好事的。盂縣進圭社的高成遠,一方面為日軍找女人,一方面又將其中一個救了出來。[38] 有一次萬愛花和幾個男人一起被拉出來,要殺死。結果親日村長高銀鎖的父親跪求日軍,說,「別殺她,她還是個孩子,放過她吧!」她當時只有13歲。翻譯將此話翻譯給日軍隊長聽,然後他才收起刀來。萬愛花說高大爺和翻譯是她的救命恩人。[39]

上面這些人包括那些兩面村長是漢奸嗎?或許在他們的眼裡,維持地方社會的生存才是最大的道德倫理,而非抗日英雄/附敵「漢奸」的國家倫理。

5.日偽政權的官員

馮司直(1884-1952)是淪陷時期山西省的偽省長。[40] 馮是平定南坳村人,清光緒29年(1903年)舉人,山西大學堂西學專齋畢業,後赴日入明治大學政治科,讀法治與教育專業。清光緒33年(1907年)歸國返鄉,任平定勸學所所長,後任平定中學堂教師、教務主任,於1913年周克昌[41]離任平定中學校長、赴任國會議員之後任平定縣中學校長。民國7年任山西省公署教育科長、山西省教育會長、民國17年任天津市政府秘書長兼社會局長,後任山西省教育廳廳長兼國民師範學校校長。日本佔領時期曾任山西省長。1949年被政府關押,1952年死於獄中。

1939年,馮司直響應汪精衛「和平救國」的號召,接受山西省公署的邀請組織成立山西省和平促進會。該會會長由高時臻(原山西大學校長)為委員長,馮司直為副委員長。馮司直還兼任山西新民報社社長,屬省署宣傳處領導。1943年原省長蘇體仁轉任北京特別市市長,馮司直任山西省省長。任瑞祥的文章提到的馮司直的主要罪行是「掠奪」敵戰區糧食24萬噸,「為全省年產量總數的四分之一」。[42]另外馮司直還擔任了由日偽山西省公署警備處擴大改組成立的山西省保安隊司令部司令,組織成立了山西省「剿共」委員會並兼任該委員會主任委員。

但是與此同時,馮司直也和閻錫山合作,在五台、浮山、安澤、交城、沁縣安排閻錫山派來的人當縣長,並和他們的上司、相關的幾個道尹說,對這些縣要網開一面,道里給各縣的公事可以照發,但不催辦。另外這幾個縣的保安隊長和警察所長也都要換作閻錫山的人。馮司直還囑咐道尹們「不要向外亂說」。[43]這或許未嘗不是一種與虎謀皮、曲線救國。當然我們還沒有看到馮司直自己對這段歷史的說明,所以上述判斷只能說是根據已發生事實的一種猜測。或許正是因為如此,閻錫山才沒有將為日本人做事的中國人處以極刑,並說無論是留下的還是出去的,都是愛國的。閻錫山並為此受到蔣介石的批評,說他懲治漢奸不力。

馮司直的前任蘇體仁似乎也是同樣的策略。蘇體仁曾經在東京高等工業學校(現在的東京工業大學)留學,1938年6月山西省公署成立時為委員長/省長,直到1943年馮司直接任。一次在和日本記者的訪談中,他說「希望也給省政府、縣政府稍微一點自由的行政權」,「希望由支那的巡警擔任部落的治安」,「希望真正地別將日支共榮僅僅掛在口頭,而是要付諸現實」,「希望在運城的制鹽上不要奪走地方人士的個人事業」,「不要奪走人們的職業,而是愛撫他們」,等等。青江舜二郎說,在蘇身上「有山西人特有的頑固,即使是日本方面的要求,只要自己不滿意就明確拒絕。軍閥對他的評價是『很難打交道,真是沒招』」。[44] 毫無疑問,這是與虎謀皮。我們還沒有看到蘇體仁幹了什麼壞事的資料,但是對他的評價不能一概而論則是肯定的。

在日偽政權內部也有不少暗中抗日或者和日方摩擦的人士。山西省警務廳長官趙廷英等和警務廳顧問河村勝一摩擦頗多,結果在1942年被以懷疑持有大煙以及「反滿抗日」而被判入監五年。繼而日本憲兵隊還在太原政府機構內逮捕100余人,其中10人被拷打致死。[45]從山西基層警務人員構成情況來看,由於多是地方上的地痞無賴,或被日軍抓壯丁而強制征召的,因而其中對日軍當局心存不滿者並不在少數。[46]

一個紀實文學描寫了當時的縣長陸耕禮(燕京大學土木系畢業),說他身在曹營心在漢,所作所為不出格,較受平定民眾的愛戴。在一次南關外的流杯池的日語培訓班開學典禮上,他說,「日語大家一定得學好,不管怎麼說,學點知識不是壞事。不懂日語,日本兵打了你,你連一點罵他反抗他的話也不會說。那不是白吃虧了嗎?那不是和挨打一樣嗎?」當時主席台上坐著的一個日本軍官,是個中國通,對此說表示不滿,向陸提出了抗議。幾次摩擦之後,陸心灰意冷,幾次提出辭呈,但未獲批准。只能在家裝瘋賣傻,連馮司直來拜訪希望請他出任山西大學西齋學校校長,他都還在裝瘋,馮也只能悻悻而去。[47]

平定縣宋家莊三槐堂的王家族人王象復當時也曾為日本人服務,做過公安局長、縣長等,也的確做了些好事:

當時日本的戰線拉得很長,兵力緊張,希望招降閻錫山。閻錫山和日本人秘密談判,日本人給閻錫山槍炮,讓出一些縣城給閻錫山,並讓閻錫山派一批幹部到日佔區的幾個縣城。在閻錫山鼓吹的曲線救國的蠱惑派遣下,王象復到文水,交城兩縣,先後任日偽縣政府秘書、公安局長、縣長。自己認為是在曲線救國,並且也努力保護百姓。一次抓壯丁,一個老婆婆找到王象復,說自己的兒子被抓來了,是獨生子,求他幫忙。他設法把她的兒子放回去。抗日戰爭勝利後,他被當成日偽人員。共產黨審查他時,沒有發現他的惡行,找到那個老婆婆還為他說了不少好話。王象復最終沒有受到嚴厲的懲罰。[48]

這裡的回憶和上面任瑞祥對馮司直的回憶是一致的。顯然閻錫山也試圖曲線救國,馮司直、王象復都是閻錫山佈置的棋子。和上面我們描述的其他情況一樣,很難說他們是非黑即白的漢奸。

6.附敵者問題的複雜性

在上面這些例子中,除了盂縣的幾個例子之外,平定路北河底村的魏雲華與楊冒忠是什麼人?平東縣長高九成、唐世榮、司法科長霍世凱為什麼叛變投敵?國民黨的13支隊也抗日了,但是他們主要的問題是和八路軍搞摩擦,還是和日本人相勾結?隨著唐世榮投敵的西郊村人王廷貴、郝龍、李萬福、李萬榮、劉全奎被武工隊警告要多做好事,不要做壞事。那麼,他們幹壞事了嗎?幹好事了嗎?郝龍和李萬榮在1947年的除奸反特中被刀剮死,名義上是因為漢奸的原因。但是實際控訴郝龍的內容是家庭暴力,至少這是被訪者所記得的內容。王廷貴因為在平定解放時逃到太原,逃過一死;但是多年後回鄉,在文革時被批鬥,除了被指控背叛貧農的出身、叛變投敵之外,他還被指控曾參與馬家莊的大屠殺。無論如何,文革中他又逃過一劫。[49] 郝慶田如果沒有那一紙證明就變成了特務。郝佔祥到底是閻錫山的馬警還是共產黨的功臣?這些問題並不總是黑白分明。

還有,李裕琦是叛徒、漢奸嗎?還是一個用自己的才能在日本人統治時期混碗飯吃的普通人而已呢?當然李裕琦後來的命運我們還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是在農村,是有很大的可能被以「漢奸」的罪名處死,如果在城市僥倖活下來,有也很難活過之後的各項政治運動。還有張玉芝。她是漢奸嗎?是叛徒嗎?後人有權利苛責張嗎?

趙瑞雲在他的回憶中談到漢奸岳成科(二區東古貝村人,原來在平東抗日政府工作,後投敵當了漢奸)派人給他送信,告知霍世凱的西郊過廟(會)的情況。霍世凱被打死後第二天,岳成科隨敵人去西郊,從霍世凱身上取走一個記錄抗日民眾的黑名單。該筆記本又被張振寰(原平東縣叛變人員之一)追回,岳成科也被日本人槍殺。[50]那麼岳成科是好人還是壞人呢?

因為霍世凱在西郊村的李林書家吃飯,[51]結果李林書就因為窩藏漢奸,所以也是被一併視為「漢奸」,後來被砸死。西郊的郝崇孝的確是第一任偽村長,但是他是明裡為日本人服務,暗裡為共產黨八路軍服務,既為日本人徵差納糧,也為東縣政府募糧捐款。結果在除奸反特時他和李林書雙雙被用石頭砸死。

到底誰是漢奸,誰不是漢奸,他們到底是些什麼樣的人,都做了些什麼,這些問題並不總是很清楚的。就像李林書和郝崇孝那樣,他們的角色有時候是很模糊的。像上面所述的平定(路北)縣的幾個被鎮壓的漢奸,罪名是魚肉百姓、聯合「防共」、見死不救,這些都有些牽強。上面這些例子僅僅是我們所知道的例子。全縣有300多個村子,即使不是所有的村子都像西郊村這樣首當其衝,類似的情況也應該至少成百上千。

但是對淪陷區的研究並不多見,所以對這些人的研究遠遠不如對抗日英雄們的研究。正如卜正民(Timothy Brook)所說,對日本人佔領時期的情況,尤其是對被他稱作「合作者」的情況的研究,在中國還是一個很少人接觸的、研究得還不深不透的問題。[52] 下面我們來全面討論一下這些人與敵人合作的原因。

三、為附敵歸因

第一,上面我們已經提到了合作的一個原因,即合作者認為自己和敵人合作是為了減少壞人所帶來的苦難。這也是「汪精衛」們的想法。曾參加汪精衛政權的朱子家(金雄白)著書《汪政權的開場與收場》,回憶自己參加汪政權的經歷,並為汪精衛、陳公博、周佛海等人辯護。[53] 金雄白曾出任汪政權中央政治委員會法制專門委員會的副主委,戰後因漢奸罪被判刑兩年半,出獄後移居香港。汪精衛在去世前一個月口授「最後之心情」,由其夫人陳璧君謄正。汪說自己的所作所為自信是為了拯救國家,組織政府是欲與虎謀皮。朱子家認為汪為保全國家命脈,不惜犧牲自己40多年的光榮革命歷史,是「大仁大勇」,儘管他說也不能否認汪有領袖欲,且與蔣介石有矛盾,離蔣也有意氣之爭的成分。[54] 他認為汪精衛所為只不過是遵循國民黨抗戰前中央的決策,即「和平非至絕望時刻,決不放棄和平;犧牲非至最後關頭,決不輕言犧牲」。[55]只不過這個時候抗戰已經開始,但是汪精衛認為還有和平的可能。當然這也是一廂情願了。汪氏拒絕了日本人要求他派自己的軍隊和日軍協同對重慶作戰,陳公博和周佛海和重慶暗通款曲,[56] 恐怕也是他們能夠做到的很少的事情之一了。

汪精衛的太太陳璧君在為汪精衛辯護時在蘇州高等法院法庭上問檢察官,

說汪先生賣國,重慶治下的地區,由不得汪先生去賣;汪政權治下的地區,是中國的淪陷區,也即是日軍的佔領區,並無一寸之土,是由汪先生斷送的。在淪陷區是淪陷了的土地,只有從敵人手中爭回權利,還有什麼國可賣?日軍攻粵,廣州高級長官聞風先逃,幾曾盡過守土之責?我們赤手把淪陷區收回,而又以赤手治理之,……若說為了國家的利益,不得不與他國出之以盟好的手段,這樣而就被認為漢奸。那末,中國的漢奸應該不止親日的汪先生一人。[57]

當然陳璧君對「賣國」的定義,和通常人們所想的定義不同。不過汪精衛與虎謀皮卻是真實的想法,儘管他在多數情況下也是無能為力的,畢竟他的政權只是日本人的傀儡政權而已。周佛海在法庭上也為自己做了類似的辯護,說自己是「希望與日本直接談和,以挽救危亡」,並且問法庭的聽眾,在汪政權治下的南京的物價與治安,較之勝利後的南京的情況如何?「全庭報以一片掌聲」。[58]

周作人在談到他為什麼附敵做了偽華北政權的教育督辦時,說「我和一些老朋友也要生活」。「那是不得已的事情」。「因為自己相信比較可靠,對於教育可以比別人出來,少一點反動的行為也」。[59] 另外他還認為中國亡於日本是無可避免的事情,歸順是早晚的事情。他對秦檜的認識,也代表了他自己的選擇哲學:「秦檜主和,保留得半壁江山,總比做金人的奴皇帝的劉豫張邦昌為佳……」。[60] 顯然他的附敵,一方面是為生活計,一方面是對形勢的估計,還有一方面是自己曲線救國的哲學。

他也的確利用他的權力,辦了一些好事。比如他掩護過李大釗的兒子李葆華,多次幫助過李大釗的女兒李炎華和她的丈夫侯輔廷,還給了李大釗的兩個孩子李星華和李光華兩個月的薪水做去延安的路費,給他們辦理了出北平必須的良民證。臨走還囑咐他們向毛澤東問好:五四時期,毛曾經到他家登門拜訪。[61] 所以即使是周作人這樣的大「漢奸」,黑白也不是那麼分明的。

基層政權的附敵者也有類似的情況。卜正民研究中的崇明縣自治會會長、後來的知事(即縣長)黃稚卿便說他當時決定參與日偽政權是為了讓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好一點。[62] 柳肇慶在擔任鎮江自治會會長的時候,也想做點事情,救民於水火。他想自己能夠阻止日軍的一些過火行為。[63] 在王庚武的回憶錄中,他也提到在馬來西亞淪陷於日軍時期,怡保當地的維持會負責人雖然背地裡免不了被民眾叫做「賣國者」(traitors),但王庚武說,「公平地講,如果有人被肯倍泰(Kempeitai)军事警察逮捕并打电话给他们寻求帮助,他們還是會努力工作并救出了不少人的。」[64]

我們上面討論的馮司直、蘇體仁等人的情況似乎也類似,也想做點好事,減少日本人對中國人的傷害。當然由於史料的缺乏,我們無法全面準確地判斷。不過從我們引述的文獻來看,這樣的判斷應該是大致不錯的。如上所述,當然他們能否做到讓人們的生活更好一點,是另外一個問題。通常是很難的,因為他們畢竟是日本人的傀儡政權。比如鎮江的市長郭志誠戰前擁有一家電廠。日軍入侵之後,將電廠收走。他的弟弟向日本人建議應該被賠償30,000元,但是卻因此被抓。他哥哥是市長,卻無能為力。他在市長任上,人們也沒有發現他做了哪些救民於水火的事情。柳肇慶的問題也相同。[65]

但是南京自治會的顧問王承典,在日本人入侵南京時非但沒有逃走,反而決定留下來做些事情。作為自治會的顧問,王為南京國際安全區的難民爭取到他們賴以生存的大米、麵粉、煤炭。王甚至敢對日本兵說,如果你們不喜歡我,現在就可以把我殺掉。不過,王承典還是被放到了蔣介石官方的漢奸名單上。與此同時,和王一起做救濟難民工作的西方人卻被看作是英雄。[66]

敢於在異族統治下做些他們認為是對國家和人民好的事情,趙秉文、洪承疇也是做到了的。這些人或許也可以被看作是「兩面人」,表面上是在和日本人合作,實際上卻在為老百姓服務。[67] 當然有一些人本來就是共產黨員做偽村長、偽自衛團長等職,搞地下工作。[68] 就我們所知的情況來看,平定也是如此。

第二,張同樂和卜正民在他們各自的研究中都總結了當漢奸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升官發財。[69] 張同樂的例子是華北日偽政權的王克敏、王揖唐、齊燮元、王蔭泰等。原來的頭面人物在日本人進來之前都已離開,日本人急於找一些地方的頭面人物來組織維持會、自治會以及後來的政府。所以一些低層的沒有離開的官員便有了晉升的機會。崇明商會的會長就被指控為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達五年之久而被抓了起來。趁機升個官發點財也是一個重要動機。平定和日本人合作的那些人,是否也有這個心理呢?

張同樂還討論了其他幾個心態,比如悲觀絕望(周佛海),投機心理(汪精衛、龐炳勳、石友三、孫良誠等),苟且偷生(周作人、張資平等)。但是這些可能會和其他因素重迭較多,我們就不專門討論了。當然各種心理常常是重迭的,正如我們上面對周作人的描述一樣。曲線救國和升官發財就可以是重疊的。

第三,張同樂討論到的這些人,多數都是精英分子。他認為下層附敵者如小漢奸、偽軍警、下層偽職員的心態主要是「有奶便是娘」。其實無論是精英分子還是下層附敵者,多數人在日偽政權做事,比如小職員,只能是說為了生活而已。

不過,還是有一些在下層作惡多端的漢奸,這些人可以被看作是第三類附敵者。這樣的人應該不少。除了我們在上面附敵者一節所討論的例子之外,下面這些人可以看作是這個類型:1938年在路北蔭營村的維持會長,出賣了抗日村長史夢梅使其被日軍折磨殘害;1939年給日軍告密使得縣公安局指導員、四區區長陳秉禮等四人在蔡家峪被圍、被俘後犧牲的漢奸。[70] 還有在盂縣那些幫助日軍找女人的人。[71] 不過即使這一類人,也不是千部一腔,千人一面。有的人有「人命」在身,有的人則是為敵人「例行公務」,混飯吃而已。如果追究起責任來,還是應該有所區別的,儘管後來的發展並不是這樣。這是我們能在下面要討論的問題。

四、為附敵付出代價

與敵人合作的代價是很大的。在戰爭時期,漢奸們是被抗日武裝追殺的對象。籍貫為平東縣政府所在地娘娘廟村的民兵英雄李旦孩就曾經在昔陽縣東冶頭的南莊村抓捕了漢奸竇拽科,在平定的青楊樹村抓捕了漢奸耿四和。[72] 平定路北縣在1941年的除奸運動中就處死漢奸50多名。其中包括4名從陽泉到居城一帶的岳家莊等地「搞魚肉百姓」活動的「特別工作隊」特務組織4人(1941年9月中),被岳勇、史一輪等人用菜刀、鐵鍬等打死(岳勇被漢奸指認後被害與這個以及其他岳勇參與的除奸反特活動有關。這些活動之後,岳勇已經是被懸賞緝拿的對象)。還有麥家岩的李萬全、肖成元,因為刁難外來逃難群眾,見死不救,而被當作漢奸處決。還有組織5村聯合「防共」並向郝家莊日軍「紅部」送禮的馬上固的翟雙元、白窯的仇雙全等也遭槍決。[73] 看來所謂漢奸也是千差萬別的,對他們的處決有時候也是不問青紅皂白的。

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在西郊村對霍世凱的鎮壓,大致情況如下。

1942年陰曆三月二十八日晚,偵察員郝長財、趙玉堂探得霍世凱帶著10幾個便衣隊到西郊村趕廟會,觀看漢奸李萬榮的三義堂戲班演出。偽村長郝佔雲探得霍潛伏李林書鋪房吃喝抽大煙。縣武委會隊長陳玉山、平東縣政府秘書長趙祥、六區區長趙福田帶領武委會隊員對霍世凱進行圍捕。[74]在戲台周圍都設好崗哨後,部分隊員將李林書鋪院包圍。趙福田、陳玉山、趙祥扒牆進入院內。正在吃喝玩樂的霍世凱,忽聽有跳牆聲,奪門而逃,被趙當場擊斃。戲台底看戲的偽軍,聽得槍聲,知有情況,忙衝出人群去營救霍世凱。此時埋伏戲台周圍的武工隊員,將舞台上用來照明的煤油燈打滅。這時現場一片混亂,偽軍一時難以走出人群,武工隊員得以安全撤離西郊。[75]

先後曾任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的王克敏1945年末被捕入獄,瘐死獄中,王揖唐被槍決,王蔭泰被處無期徒刑,華北政務委員會內政總署督辦、汪精衛政府的軍事委員會常委齊燮元被槍決,新民會副會長、汪精衛政府立法院副院長繆斌被槍決,教育總署督辦、北京大學文學院院長周作人被判10年徒刑,山西省長王驤被判無期徒刑,1953年被中共執行死刑;原山西省長馮司直被判死刑未執行,1952年死在獄中。原省長蘇體仁後來到北平人政務委員會委員兼總務廳長,日本投降後被閻錫山留任,後來在台灣去世。[76] 當然,這些都是身處高位的漢奸。他們在被判刑時通常也有酌情處理的情況,和我們在上面提到過的農村對底層漢奸的處理是很不相同的。根據郝昭荔的研究,「蒋介石在战后惩奸中屡次有『只论奸不奸,不问伪不伪,只论罪行不问职位』的指示,使许多大汉奸看到轻判希望。」[77]

截至1947年7月23日,全國漢奸案件結案400,954件,未結者8,261件,包括軍事機關在內處死刑者2,720人,無期徒刑2,300人。[78] 但是如上所述,類似平定未經審判在抗戰和內戰期間就被處死的附敵者,應該有成百上千,只是他們的位階較低,有的僅僅是類似地痞流氓類的漢奸。當然,很多這些在基層被鎮壓的所謂漢奸,其實不一定真的是漢奸。有的還是做了很多好事,甚至是對抗戰有功的。

五、結語

朱子家(金雄白)在他書的余言里寫到,陳公博和周佛海都說過,抗戰是對的,是為了救國,和平是不得已,也是為了救國。他寫書的目的是告訴所有的炎黃子孫,那些被指為漢奸的人,不是像宣傳中、想象中那樣醜惡。[79] 公平地說,即使是漢奸,他們的情況的確是各種各樣的。有像汪精衛、陳公博、周佛海那樣與虎謀皮,想做點好事的,也有想升官發財的,也有像地痞流氓那樣為虎作倀、為非作歹的。[80]

無論如何,對所有真正的附敵者來說,無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他們在附敵的時候,或許沒有想到抗日戰爭會勝利,日本人會失敗。正如汪精衛太太陳璧君戰後在蘇州高等法院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所說,「假如『一二八』日本之炸彈,不投於珍珠港而投於西伯利亞,試問今日又將是何等局面?」[81] 他們更不會想到在1949年之後,他們還會被繼續清算,使他們無所遁形。如果能存活下來,像西郊村的王廷貴,則是非常罕見的。所以對他們來說,當時附敵也是一個基於生存理性的反復權衡利弊後的選擇。即使是地痞流氓的選擇也是一種基於有限社會認知的生存理性的選擇,更不要說那些附敵精英們的選擇了。

當然無論如何選擇,都有其倫理困境:和敵人合作是不道德的,但是不合作導致的後果卻可能危及生存。在百團大戰的時候,八路軍給敵人造成的損失是電話線被割斷、電話線桿子被拉倒、鐵路路軌被拔掉、公路被破壞掉。即使打敵偽軍據點的時候可能有日偽軍被消滅,但是那是軍隊對軍隊,武裝對武裝。但是敵人的報復性掃蕩造成的是路北縣和平西縣多個村子被燒掉,幾百個老百姓被殺掉。這裡的確有個倫理的困境:合作不對,抗戰卻有比合作更加嚴重的後果。那麼到底是抗戰到底還是曲線救國呢?抑或是應該以什麼方式抗戰呢?

類似的情況在其他地方也存在。上海崇明島上的游擊隊1940年在竪河附近的公路上埋了地雷,成功炸死了一車26個日本士兵。結果日軍聚集了幾千名日偽軍開始對崇明島進行掃蕩。他們把公路旁邊一個村子的約200名村民聚集在城隍廟,要他們說出遊擊隊員的藏身之地。不說,或者說不知道就用刺刀捅死,後來除了約30位帶了良民證的農民被放走之外,其餘的均被機槍殺死、放火燒死。出事路段周圍300米的村莊房子均被燒毀。整個夏天的掃蕩導致3,000人死亡,1萬個人因為房屋被燒毀而流離失所。[82]那麼是這幾個日本兵的命值錢呢,還是這幾千中國人的命值錢?但是難道抗日不對嗎?這裡顯然是一個倫理的困境。

管惟炎在談到他的家鄉江蘇省如皋縣的抗戰時也提到了他們的縣長也是國民黨抗日游擊隊的隊長所講的故事。這位縣長說當時的地主們請他不要再和日本人來回拉鋸了,否則自己的房子、家產會被燒掉。[83] 當時那裡的新四軍也常常襲擊日本人,殺日本人,結果日本人報復,就殺老百姓。[84] 盂縣一個村裡的農民說他們痛恨日本人,因為他們拆農民家的房門與院牆,拿了去修炮台。他們對八路軍也不滿,因為他們和日軍戰鬥,村裡人也被牽連受害。[85]

如上所述,抗日戰爭充滿了這樣的倫理困境。畢竟說到底,「戰時的合作,對於普通人來說也是一種求生行為。」[86]而對於選擇「附敵」圖存的人來說,亦未嘗不可能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反客为主」,甚至「成为控制地方行政的实力派」。[87]所以我們在理解這段歷史的時候,需要擺脫所謂的「後見之明」,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上看他們的選擇。除了正面戰爭之外,如何抗日才能導致最少的犧牲,確實很難拿捏的事情。但至少我們可以通過對上述諸多案例的分析得出一點歷史社會學的初步結論:附敵圖存者既有可能為謀求私利而為之,也有可能是為保生存而不得已為之,亦或是兼而有之。當他們選擇附敵圖存的那一刻開始,他們便始終面臨著這樣的倫理困境與艱難抉擇。或許作為歷史的當事人,他們自己本身也無法真正釐清其背後的動機。【作者为澳門大學社會學係榮休教授。】


[1] 中央民族大學的安劭凡老師在理論思考與語氣方面對文章作了很多潤飾,作者特表感謝。

[2] 見郝志東(著)《生死存亡12年:山西省平定縣的抗戰、內戰與土改》一書(台北:致知學術出版社,2021待出版)。

[3] 張同樂,《華北淪陷區日偽政權研究》(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2),第331-335頁。

[4] 關於抗戰時期淪陷區日常生活與附敵與抗日之間的「灰色地帶」等問題的研究,可參考巫仁恕,《劫后「天堂」:抗戰淪陷後的蘇州城市生活》(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17);Poshek Fu, Passivity, Resistance, and Collaboration: Intellectual Choices in Occupied Shanghai, 1937-1945. Primo Levi, Raymond Rosenthal trans., The Drowned and the Saved (New York: Vintage, 1989).

[5] 錢穆、陳寅恪等史家均有此語。

[6] 王柯:〈「漢奸」:想象中的單一民族國家話語〉,《二十一世紀》第83期,20046月號,第63-73頁。

[7] 關於趙秉文和洪承疇的討論,見郝志東(著譯),《十字路口的知識分子:中國知識工作者的政治變遷》(台北:致知學術出版社,2020),第91-93頁。書中也討論了責任倫理與道德倫理的困境問題。

[8] 《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

[9] Timothy Brook (卜正民),Collaboration: Japanese Agents and Local Elites in Wartime China (合作:戰時中國的日本代理與地方精英)(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本書有兩個譯本。一是潘敏翻譯的,名字為《秩序的淪陷:抗戰時期的江南五城》 (商務印書館,2015),這個書名完全回避了本書所研究的主要問題。二是林添貴翻譯的,名字為《通敵:二戰中國的日本特務與地方菁英》(台灣: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書名儘管沒有回避問題,但是「通敵」與「特務」的譯法都值得商榷,因為前者口氣太重了,後者有些誤導:「代理人」和「特務」是兩個概念。潘敏的翻譯因為是在大陸出版的原因,刪掉了一些敏感內容,翻譯中也有很多不應該有的錯誤。

[10] 同上,第172頁。

[11] 關於清軍入關前後的「漢奸」之辯,可參考Frederic Wakeman, The Great Enterprise: The Manchu Reconstruction of Imperial Order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2 volume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12] 同上,第1页。卜正民引述的是Henrik Dethlefsen对丹麦在二战时期的“合作者”的称呼的研究。

[13] 張布克認為岳勇是劉胡蘭式的英雄,是平定烈士中最堅強者。見李金田、王玉光、李明義、李愛國撰稿、平定縣史志辦公室、平定電視台拍攝的《追尋抗戰中的平定:幾年抗日戰爭勝利六十週年專題片》,20058月,第九集,《他們永遠活著》(上),以及片中對岳家莊村民馬富忠(86歲)、時任中共平定路北縣二區書記張布克(83)、萬子足村民郗成福的採訪。關於岳勇以及其他一些人在抗戰中不畏犧牲的例子,也見中共平定縣委黨史研究室,《平定縣抗日鬥爭史 1937-1945》(路北),19858月,第46-48頁。

[14] 即山西犧牲救國同盟會,於1936918日在太原成立。犧盟會是山西地方國民黨政權與共產黨合作的產物,最終被中共取得了控制權,與閻錫山分道揚鑣。犧盟會在國民師範舉辦各種抗日訓練班,並成立了山西新軍的第一支部隊——山西青年抗敵決死隊。犧盟會和山西新軍迅速發展壯大,在山西以至華北的抗日鬥爭中創造了光榮的業績。

[15] 在此之前,岳勇等人曾經用菜刀、鐵鍬等打死四名漢奸。岳勇已經在被通緝中。後文將述及。

[16] 同上中共平定縣委黨史研究室,《平定縣抗日鬥爭史:1937-1945》,第34-3545頁;也見趙瑞雲,「憶平東抗日」,載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平定縣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編)《平定文史資料第十二輯:紀念平定解放五十週年》1997年,第177頁。關於霍世凱、史俊明等人被處決的具體情況,見趙瑞雲文章第185-192頁。趙瑞雲(趙祥)是組織處決這些人的領導,是平東抗日縣政府前方辦事處主任,手下有武裝隊員5人左右(第179頁)。上引中共平定縣委黨史研究室,平定縣抗日鬥爭史《:1937-1945》第45頁說是7人。趙瑞雲曾任縣民政科長,人民武裝自衛總隊的副隊長。看後面西郊村人對當時鎮壓霍世凱的描述。

[17] 轉引自郝志東、郝志剛:《西郊村:一個華北農莊的歷史變遷》(澳門:澳門大學,2009年),第三章。

[18] 同上。

[19] 同上。

[20] 同上。

[21] 同上。

[22] 李蓉,《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史》(北京:團結出版社,2015年),電子書,無頁碼,但該段信息載於第三章最後兩頁。

[23] 見前引郝志東、郝志剛(著)《西郊村:一個華北農莊的歷史變遷》第三章。

[24] 見姜克夫,《民國軍事史3》(台北:崧博出版事業有限公司,2009年),電子書,第八節「八路軍消滅張蔭悟、喬明禮河北民軍之戰」第一部分「八路軍反張蔭悟、喬明禮頑軍始末」。

[25] 見前引趙瑞雲,「憶平東抗日」,第174-76頁。

[26] 李裕琦的故事載於李慶祥(著)「日軍佔領下的陽泉鎮與平定城」,《平定文史資料》第七輯,第52頁。李慶祥的被訪者之一是李裕琦的妻子,顯然這個故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李的妻子講述的。

[27] 同上,第261頁。

[28] 見池田惠理子,「田村太次郎描寫的戰場上的性:山西省日軍支配下的買春和強姦」,載於石田米子、內田知行(主編),趙金貴(譯)《發生在黃土村莊里的日軍性暴力:大娘們的戰爭尚未結束》(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259頁。

[29] 同上,第260頁。

[30] 同上,第260頁。

[31] 見堀井弘一郎,「山西省日軍特務機關和傀儡政權機構:聯繫盂縣發生的性暴力」,載於前引石田米子、內田知行(主編),趙金貴(譯)《發生在黃土村莊里的日軍性暴力》,第310頁。

[32] 同上,第309頁。

[33] 山西省查明會,「發生在山西省盂縣農村的日軍性暴力受害者的證言記錄」,載於前引石田米子、內田知行(主編),趙金貴(譯)《發生在黃土村莊里的日軍性暴力》,第608185頁。

[34] 同上,第4866頁。

[35] 同上,第415152-53頁。

[36] 同上,前引堀井弘一郎,「山西省日軍特務機關和傀儡政權機構」,第309頁。也見上引山西省查明會,「發生在山西省盂縣農村的日軍性暴力受害者的證言記錄」,第6081頁。

[37] 同上,山西省查明會,「發生在山西省盂縣農村的日軍性暴力受害者的證言記錄」,第65頁。

[38] 同上,第85-86頁。

[39] 同上,第88頁。

[40] 見《平定一中校志》編撰委員會編,《平定一中校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3),第1147400頁。

[41] 同上,第400頁。

[42] 任瑞祥,「馮司直投日輯略」,載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平定縣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編)《平定文史資料》第八輯,1993年,第7-9頁。

[43] 同上,第7-9頁。

[44] 見上引堀井弘一郎,「山西省日軍特務機關和傀儡政權機構」,第294頁。

[45] 同上,第295頁。

[46] 王亞倩,〈抗戰時期山西省日偽警察機構研究〉(碩士論文,河北師範大學,2020),頁40-41

[47] 邵樹亭、孫祥棟,《州城日月》(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2008年),第2027頁。

[48] 《三槐堂興衰記》,第45頁。

[49] 見前引郝志東、郝志剛(著)《西郊村:一個華北農莊的歷史變遷》第167-168頁。

[50] 前引趙瑞雲,「憶平東抗日」,第181189頁。

[51] 如前所述,趙瑞雲回憶霍世凱其實是在春來糧店躲藏不是在李林書家吃飯時被刺的。

[52] 前引Timothy Brook, Collaboration, p. 6.。

[53] 朱子家(金雄白),《汪政權的開場與收場》(香港:春秋雜誌社,1961年第5版)。

[54] 同上,第5冊,第154頁,第4冊,第178頁。

[55] 同上,第2冊,56頁。

[56] 同上,第2冊,第181頁。

[57] 同上,第4冊,第90頁。

[58] 同上,第4冊,第106121頁。

[59] 耿傳明,《亂世與文學的污點證人:晚年周作人》(北京:現代出版社, 2013),第21頁。

[60] 同上,第2995頁。

[61] 同上,第32頁。

[62] 同前引,Timothy Brook, Collaboration,第207頁。

[63] 同上,第101-102頁。

[64] Wng Gungwu, Home is not Here (Kent Ridge: NUS Press, 2018), 114-115.

[65] 同上引,Timothy Brook, Collaboration,第102 121-122頁。

[66] 同上,第139-140147157頁。

[67] 同上,第81頁。

[68] 前引中共平定縣委黨史研究室,《平定縣抗日鬥爭史 1937-1945》,第19頁。

[69] 前引張同樂,《華北淪陷區日偽政權研究》,第217,230頁;上引Brook, Collaboration, 75220頁。

[70] 前引中共平定縣委黨史研究室,《平定縣抗日鬥爭史 1937-1945》,第15頁。

[71] 前引,山西省查明會,「發生在山西省盂縣農村的日軍性暴力受害者的證言記錄」,第66頁。

[72] 前引見李金田等撰稿、平定縣史志辦公室、平定電視台拍攝的《追尋抗戰中的平定》第九集,《他們永遠活著》(上),以及對娘娘廟村民董成孩(81歲)、王所小(77歲)的採訪。電視片沒有講這兩人的結局。

[73] 見前引中共平定縣委黨史研究室,「《平定縣抗日鬥爭史 1937-1945》,第29-30頁。

[74] 趙福田,神峪村人。鎮壓霍世凱後回村同鄉鄰郝登榮提到去西郊村打死了霍世凱。郝登榮當年逃難居住在神峪村未回。解放後郝登榮常把此事傳與兒子郝玉寶聽。

[75] 但是據當時組織刺殺霍世凱的趙瑞雲(趙祥)回憶,霍世凱實在春來糧店被殺的。春來糧店是西古貝村的李世華開的。趙祥在回憶中並沒有提到西郊村人的參與,而是只有他們一行五人,也沒有提到在戲台下面的一幕。在趙祥的回憶文章中,郝佔雲被寫作郝佔榮(在平定話中兩字音同字不同)。詳細過程見趙瑞雲,「憶平東抗日」,載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平定縣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編)《平定文史資料第十二輯:紀念平定解放五十週年》1997年,第185-189頁。

[76] 前引張同樂,《華北淪陷區日偽政權研究》,第413-417頁。

[77] 郝昭荔,〈漢奸的自我認知與思想改造〉,《抗日戰爭研究》2020年第3期,頁140

[78] 前引朱子家(金雄白),《汪政權的開場與收場》,第4冊,第114-115頁。

[79] 同上,第四冊,「余言」。

[80] 對汪精衛陣營核心人物顧孟餘的新近研究,可參考黃克武,《顧孟馀的清高》(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20)。

[81] 同上,第4冊,第179頁。

[82] 前引Timothy Brook, Collaboration,第217-18頁。

[83] 李雅明主編、何淑鈴整理,《管惟炎口述歷史回憶錄》(新竹:國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5頁。

[84] 同上,第7頁。

[85] 前引,山西省查明會,「發生在山西省盂縣農村的日軍性暴力受害者的證言記錄」,第60頁。

[86] 朱燾,〈日軍需求與鄉保「合作:温州樂清淪陷期間鄉村秩序的重構〉,《二十一世紀》第182期(202012月),頁98

[87] 姜子浩,〈豫東淪陷區偽軍的生存策略——以偽軍與偽政權的糧食競逐為中心〉,《日本侵華南京大屠殺研究》,2019年第2期,頁71

来源时间:2021/6/12   发布时间:20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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