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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平视”之后,中美真正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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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聿文  来源:德国之声中文网

外交虽然有一套基本的礼仪和规范,讲究技巧,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国家实力,这一点并不因为人类早已进入现代文明,21世纪都已过去1/5而有改变,只要世界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元,未来很长时期估计也是如此。这当然不是说外交一定是弱肉强食。虽然不少战略家认为当今人类仍是丛林世界,奉行丛林法则,但即便如此,公然违背人类基本伦理和文明常识的弱肉强食是不允许的,这点应该还有共识。

不过,既然外交本质上取决国家实力,当然谁最有势力,谁就主导地区或全球秩序,掌控规则。某种意义上,一个仁慈的霸权比没有霸权、世界的无规则无秩序更有利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多数国家的利益。而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虽然有很多争霸上演,但只有美国才是真正的全球霸权,相对而言,也是仁慈的霸权。美国主导下的国际秩序,让人类繁荣了半个多世纪,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益者。

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崛起,美国的霸权近年有所衰落,尽管这存在争议,然而可能也是事实。中国被认为最有能力挑战美国的霸权,国务卿布林肯前不久公开表示,中国是唯一有实力对美国塑造"规则、价值和关系"全球体系能力构成严重挑战的国家,将中国列为本世纪美国最大的"地缘政治考验"。也许布林肯对中国的力量有高估,但无疑没有第二个国家能够对美国进行全方位的挑战。

中美"2+2"阿拉斯加会谈就在这个背景下举行的。从双方的开场白看,虽然美国把中国定位于挑战者,然而显然也没有把中国看作"对等"的谈判对象,还带有某种教训的味道,被中国外交官认为"居高临下"冒犯了中国尊严,招致反击。中国外交官这种在美国土地上怒怼美国的行为,美国以前可能确实从未遇到过,中国官方因而有理由宣称它"平视"了美国。

问题在于"平视"之后,中国试图在事关主权、发展和安全利益上为美国划红线立规,后者是否遵守,在未来的中美竞争中,如果美国挑战中国的规矩,中国是否有实力去捍卫。

尽管官方如今宣称中国可以"平视"美国,然而,只要不过于自大,稍微谦虚一点,中国的决策层及其智囊团理应清楚两国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的,总体国力不在同一等级,只不过中国把希望寄托在未来若干年,认为以目前的发展速度,至少中国在经济上在8-10年可以赶上美国,而只要中国经济总量超美,其他方面的超越都好办。

经济实力主宰一切?

经济是基础。虽然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万万不能,这话用在国家上也贴切。目前中国的GDP相当于美国的七成,这在过去的挑战者里,无论苏联还是日本都没到这个程度。就此而言,中国确实比之前的挑战者对美国的冲击大。也正如此,不少严肃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经济超美只是时间问题,而且这一时间不会太远。当然认为中国经济永远赶不上美国的学者亦有。

不过,假如中国经济在未来10年赶上美国,中美的差距是否就被抹平了,中国就能主导世界?

当然不是。尽管经济壮大,中国有更多财力用于教育、科研、军事和产业更新等,但要和美国并驾齐驱不那么容易。

美国的强大,普遍的看法是因有美元和美军。美元事实上的世界货币地位不但使得美国能够在金融上号令天下,它还有一个独特的功能,即借助美元,美国的"长臂管辖"和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制裁成为可能。美军更是维护世界秩序的支柱。中国经济超美固然能够冲击美元地位,但人民币在未来10年替代美元或者只是和美元一起成为世界主要货币,基本不大可能。中国经济超美也使得国防预算赶上或超过美国,同时科技的提升也有助于中国军队武器装备的改善,然而解放军在未来10年要成为一支像美军一样的全球军队仍然难度很大。当然在东亚,解放军也许能抗衡美军。

"朋友圈"的力量

中美最大的差距其实在盟友体系和高科技及其供应链上。中国在非西方特别是威权和独裁国家能够找到很多响应者,某种程度上,已然是它们的领头羊,但现实世界毕竟是由美国和其西方盟友主导。

最近,欧盟英加就中国的新疆问题对中国发起了制裁,这是它们在八九之后首次制裁中国,显然,这是西方内部协调行动,要在人权和民主问题统一立场,对抗中国。尽管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问到此事时表面上显得满不在乎,和杨洁篪反驳布林肯一样,认为"这几个国家的声音不代表国际舆论,他们的立场不代表国际社会的立场,他们更没有权利、没有资格代表国际社会",说"中国的朋友圈实际越来越大"。但若真的不在乎,就不必制裁欧盟,召见欧盟和英加驻华大使抗议。也可把中国的反制和外交部发言人的表态理解成正是中国对西方的"平视",可这样的"平视"并未能吓退它们在新疆问题上后退。

未来10年,全球体系及其主导力量不太可能改变由美国及其盟友主导的事实。中国在一些问题上会得到非西方国家的呼应,然而,要它们全心全意协助中国对抗西方,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基本做不到,毕竟大多数非西方国家,即使一些威权国家,也不愿公开得罪美西方。而在拜登领导下,美国和盟友的关系将恢复到传统状态,它们已经意识到中国对西方自由民主体制的威胁,因此在涉及民主和人权的问题上同中国对抗的立场与意愿更坚定。就算中国的力量在未来继续增长,但以一对多,谁得胜谁吃亏,从常识言是不能辨别的。

美国的盟友体系也将在科技及供应链上表现出来。在中美的科技竞争中,虽然中国近10多年来投入力度很大,科技进展神速,特别在AI、5G、大数据等高技领域接近或者超过美国,然而,在总体科技实力尤其多数关键技术方面,中美差距明显。芯片制造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例子。美国下达芯片禁令后,几个主要生产厂商对中国芯片一断供,就使得中国技术最先进的企业–华为的手机生产线不得不停下来,陷于困顿。像这样卡脖子的技术还有很多。

没有自由,何来创新

中国虽然已经开始了关键技术的攻关部署,十四五和2035远景目标规划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布局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但是,在解决卡脖子的科技攻关上,中国的软肋不在硬件,而在软件,即思想和制度。尽管中国在远景目标规划中也强调鼓励自由探索,强化应用研究带动,然而,习近平对思想的垄断和政治化只会更加扼杀创新需要的宽松的科学氛围和自由探索的科学精神。

不仅如此,美国在科技上可以和盟友建立一套排斥中国的供应链体系。美国现在正着手和日韩台荷等组建半导体产业联盟。日前,25家西方的全球领军企业又呼吁G7成立科技治理机构,这说明这些企业也意识到美中对抗带来的风险从而尽可能减少和中国的科技联系,借助国家力量组成一个西方的科技体系。未来10年,中国用所谓的新举国体制去推动实施雄心勃勃的前沿科技计划,也许在应用科技方面会大幅追上美国,但原创和核心科技的突破始终会是一大难关,因为它们和思想自由息息相关。很可能,世界将形成美中两套科学和技术体系和标准。

关键科技的竞争既关乎科技和教育,也关乎经济、军事和人的生活与福祉,关乎国家的竞争力。谁在科技上胜出,谁将获得科技话语权进而获得主导国际秩序的权力。假如中国能够做到技术自主并且在关键技术上不受制美国和西方,无疑将增加中国对抗美国和西方的底气,后者对中共的胡作非为将无能为力。然而,从上面的论述看,除非奇迹发生,否则中国的科技在未来十年难以赶上美国,充其量只是和美国缩小应用差距。

从大历史的尺度看,虽然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中国也许在某个阶段能够逼近美国,但要全面超美,几乎不可能。因为美国有着中国没有的盟友体系和科技优势。这两者尤其是后者是中美真正的差距所在。中国如果觉得自己有实力有自信,从现在开始的这整个过程自然可以一直"平视"美国和西方,但代价很可能是中国的自我孤立和被孤立。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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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乐雄:阿拉斯加会谈后中美关系更趋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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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乐雄  来源:联合早报

中美关系是在深谷下坠?还是在斜坡徐徐滚向深渊?

历史上当两个国家走向隐约可现的战争过程时,都会出现表面上为挽回关系的会谈。二战前夕的英德、苏德、波德、苏波、美日都在关系恶化时有过频繁的会谈。至少在历史上,有一半以上关系恶化时会谈都属于浪费时间,好比石块下坠被悬崖横生的植物挡了一下,最多来个向上反跳,接着继续往深不可测处跌去。当然也有被斜坡上的植物拦住的情形。中美阿拉斯加高层会谈属于哪一种情形?

从会前双方言行看,似乎都在寻求加持力量,以增加会谈中的份量。美方筹码看起来较多,纵横捭阖一连串动作令人眼花缭乱。3月12日,有“亚洲小北约”之称的美日印澳举行四方首脑线上会谈,在疫苗合作方面顺利达成分工,并着手建立重要战略物资稀土供应链。这种联合自有其弦外之音。

3月16日,美日举行外长防长会谈后发表联合声明,矛头直指中国,日本向美国递上投名状。3月17日,美国政府宣布对14名中方官员追加金融制裁。在拜登合纵成效显著的情形下,布林肯趾高气昂跨进阿拉斯加谈判会场。

中国也展示肌肉不甘示弱。广州海事局宣布在南中国海雷州半岛西部海域举行为期一个月的军演,名为航空兵对海攻击。显然,在这样的氛围下举行的会谈结果并不乐观,即使在某些次要方面取得妥协,也不能改变长期趋于恶化的方向。

此种情形下的会谈,在原则问题、核心利益方面通常是各方再三强调而已,不会做任何让步。对华全方位遏制是美国两党的共识,在国会通过的一系列对华遏制的提案几乎一致通过。

这种双方内心感到绝望的会谈如果还有什么意义,那就是面对面摸底、验证对方虚实和决心,从而校准自己的对抗手段,出台一系列更有力、更精准的政策、策略,导致未来矛盾冲突更趋激烈。在一切表象的背后,根本在于中美矛盾性质是相互排斥的零和关系。

中美关系为何是零和性质?答案只能从历史中,尤其从战争史里去寻找。以史为镜,可知兴亡。通常而言,一个国家之所以选择战争,因为国家核心利益遭到直接侵害。非霸权国家把领土、主权看成核心利益;而霸权国家的核心利益还包括霸权体系的维护,它们的领土、主权往往不会受直接侵害,否则也够不上霸权资格。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法不是自己的领土主权受到侵犯而向德国宣战。当波兰受到德国进攻时,英法携手建立的“凡尔赛体系”、《洛迦诺公约》、与波兰的同盟条约、两国的信誉和尊严完全遭到侵害,英法才不得不硬着头皮向德国宣战,否则就别在国际舞台上混了。

必须指出,德国或许认为收复一战失去的固有领土,会得到英、法的一定程度的容忍,且在《慕尼黑协定》得到了验证,却没有意识到波兰的完整是“凡尔赛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属英、法两国核心利益。

同样,美国出兵朝鲜、中南半岛、中东,并非为保卫自己的领土和主权而战,而是二战后所建立的霸权体系,以及由此衍生并捆绑的义务、信誉、尊严(俗称“面子”)、地位、条约等等受到严重挑战。

历史上“第二次布匿战争”爆发时,罗马向迦太基宣战的原因,也不是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主权和领土,而是迦太基攻占罗马的邻居、战略意义重大的萨贡托(没有同罗马结盟),并越过罗马所划下的红线埃布罗河,动摇了罗马的霸权框架。由此也解释了历史上上几乎所有霸权国都有到处出兵的记录,当代尤以美国为甚,所谓“到处管闲事”。

由此可总结出一条规律:地区或世界的霸权体系客观上成了建立者的核心利益,它不以霸权国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霸权国家把自己所建立的霸权体系视为核心利益,不惜为此而战。当然换个角度看,维护霸权体系是霸权国家的义务,也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这就是特朗普要收“保护费”,诸盟国不满的原因。

中美主要矛盾的性质

中美关系之所以不容乐观,关键是台湾问题上两国核心利益构成冲突,形成水火不容的零和关系,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同霸权体系的冲突。

以二战前的英德关系为例,迅速崛起的德国自觉羽翼已丰,要收回失去的“波兰走廊”,收复固有领土;统一德国也赢得国内民众的大力支持,且符合本民族的正义。

波兰绝不让步是基于“凡尔赛体系”具有的国际法原则,肢解德国获得”波兰走廊”具有国际法的认可,也是战后和平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德国统一的要求与英国建立的“凡尔赛体系”形成水火不容矛盾,两个国家的核心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各不相让,最终走向战争。

无数次战争将历史的某种规律揭示了出来:一旦国家的领土主权同霸权体系构成矛盾时,往往或迟或早地、不可避免地导致战争爆发。因为矛盾双方是零和关系、无法化解。

一方正义的旗帜上写着捍卫神圣的国家领土主权,另一方正义的旗帜写着捍卫神圣的人类和平,每一方都振振有词,看似都足以在道义上、价值观上站得住脚。中美冲突最核心的问题是台湾问题,其性质恰恰是国家领土主权与霸权体系构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因为这种矛盾的零和性质,悲观者认为中美迟早有一战,并非耸人听闻。

试想,如果中美不存在台湾问题,贸易战、知识产权纠纷、关税战的性质与美国和其盟国一样,是个经济纠纷问题,说到底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差异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沙特、卡塔尔还是王室国家,不是同美国和西方民主国家相安无事?至于人权问题,双方过去都曾妥协过,属于非核心利益冲突。

正是台湾问题的死结,中美关系于根本上被不可调和的敌对性矛盾所支配,所有的其他次一级矛盾全都与敌对性挂上了钩,成为对抗的筹码,比如对中国实施自然科学技术的全面封锁,就是出于迟早必有一战的考虑,要长期保持军事高科技和武器装备对中国的绝对优势。这些在特朗普执政期间已经全面地实施,而目前拜登政府已被押上上届政府的战车,欲下不能。

中美关系考察要放在历史的时间段进行比较,才能大致看清些眉目。那些沉湎于局部细节考究的观察方法,往往会在无数鸡零狗碎的事物中迷失认知。

在历史的河流中,去年6月的夏威夷会谈,刚结束的阿拉斯加会谈,只不过是被急流挟裹而去的水花而已。无论从历史、现实和逻辑推理三个方面,都要看到国家领土主权同霸权体系构成冲突时,不可妥协所带来的危险性。即使不属于历史规律,能解释一半左右历史上的战争,就足够引起人们的警惕,而不能掉以轻心。那些试图求同存异即可化解中美矛盾的观点,是经不起历史推敲的。

中美共同利益属于非核心利益,什么地球变热、气候变化、防核扩散、对抗疫情等,哪个能与国家领土丧失和霸权体系崩塌可比?核心利益可以排斥非核心利益,而不是相反。美国在学术交流、留学、旅行签证、股份公司上市、科学技术交流各个方面的“脱钩”领域,都属于互利的共同利益部分,但属于非核心利益,脱钩如犁庭扫穴,做得如此决绝,可见国家核心利益对非核心利益的扫荡有多么的凶狠?

阿拉斯加会谈不会改变中美矛盾性质,也难以遏制两国关系继续恶化。美国正在有计划地、有章有法地在外交、经济、科学技术、战略物资、教育、文化、意识形态、军事等全面对中国进行遏制,以期在中长跑竞赛中取得绝对优势。特朗普和拜登只是匆匆开了个头,即将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21世纪的合纵对连横的世界格局。那可比春秋战国更加丰富多彩,当然也更加凶险。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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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美国法治传统中的三大人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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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纯  来源:中美印象

内容摘要:美国法治传统中的人权是一种权利谱系,包括《独立宣言》中所明示和推演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博爱”四种道德权利,《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中所确立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与集会自由”五项基本权利—道德权利与基本权利属于原则性权利,以及在“民权法案”体系和相关弱势人群保护法案下所列举的规则性权利。原则性权利与规则性权利的确立、解释和适用在美国历史、政治和法制进程中形成了三个主要议题:宗教自由、种族平等与性别平等;它们的共性是:以权利制衡权力,以原则性人权限制、监督和审查社会治理的功能性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为列举性人权开辟新的领域,确立应对弱势群体的部门法,丰富和完善社会治理所必须的法律体系。点击这里查看作者题为“麦卡锡主义及其美国民权侵害的历史教训”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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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权、法治、宗教自由、种族平等、性别平等

Three Key Human Rights Issues in American Rule of Law

Abstract:Human Rights is represented as genealogy in the American rule of law, including: the four moral rights in dignity, liberty, equality and solidarity, derived from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he five basic rights in the freedom of religion, speech, press, association and assembly, derived from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elative Civil Rights Acts, which are doctrinal rights in essence, as well as regulatory rights enumerated in acts or rules relative to specific vulnerable people, mainly derived from the relative Civil Rights Acts or Affirmative Actions. These rights, both doctrinal and regulatory, in their establishments, interpret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s have formed three enduring key issues in the freedom of religion, the equality of races, and the gender justice. Their merits are revealed in: checking and taming power by rights, restraining, monitoring and reviewing the powers in their execution as legislature, government, and justice; these rights are also actively employed in creating new departmental laws and hence enriching and accomplishing the legal system in its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America.

Keywords:Human rights, the rule of law, freedom of religion, equality of race, gender justice

引言

人权与法治是美国社会治理的指导原则和运行形态,人权以人的自然权利为至高无上的政治原则制衡社会契约权力,法治亦以人权为宗旨规范社会契约权力的运行。从建国近250年的社会治理经验来看,人权的本质是权利对权力或自然权利对公权力的合理性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法治则是惩戒权力对人权的体制性安排和社会性实践,即权力约束体制;前者体现为尊严、自由、平等和博爱之类的原则性道德权利以及生命权、死亡权、平等对待权、选举权、宗教信仰权及言论自由权等实体性基本权利,后者则体现为立法、司法和行政对自然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公权力自身的体制性约束,即:法无禁止即自由(权利)和法无授权即禁止(权力)—这一偏重自然权利而抑制公权力的“法治原则”及其社会治理。因此,在美国社会治理中,人权主要体现在宗教自由、种族平等和性别平等这三大权利领域,而法治形态则主要表现在《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民权法案”、“四大自由”、“宪法第修正案”等文件里,以及相关的经典判例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解释。概括性地讲,《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重点在阐明宗教自由和权力界限,民权法主要重点在种族平等,相关宪法修正案、流产的“平等权利法案”和“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主要关切的是性别平等,而美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持续性的人权议题也主要是这三类。

一、《独立宣言》与人权基石

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撰写的美国《独立宣言》不仅是美国立国的奠基性政治文献,也是欧亚诸多国家近代社会革命、民族独立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献,其影响广布于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其所以能在美国和欧亚诸多国家产生持久性影响力的关键因素是:首次系统地阐明了人权在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信仰、法律以及国际关系诸多领域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这不仅体现在“美国革命之舌”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毋宁死”的人权宣誓之中,也反映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普遍人权价值观中,体现核心人权思想的政治法律文本不仅有《美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也有《共产党宣言》和胡志明的《越南独立宣言》,更有国际层面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英文原文是“普遍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①]

(一)人权:《独立宣言》的理论基石

《独立宣言》虽然诞生于1870年代的北美殖民地,但本质上却是欧洲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英国宪制改革和社会革命的思想总结,在西方思想史和政治史上第一次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人权的来源,性质和价值,成为开启北美、欧洲社会革命一个新时代的思想指标,主导了北美和欧洲近代的政治和法治进程。杰斐逊在撰写宣言的缘由时,开宗明义地指出: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②]

这是中国出版物或网络上常见的汉译文字,其中有三处关键概念出现了歧义或者说理解失准,从而影响了读者对宪法和人权在美国法治传统中的权威性意义的理解,稍微扩充一点讲,也影响了中文读者对于人权在西方法治传统中的革命性价值的理解。

首先是“造物者”,其本意是“造物主”。英文原文“Creator”是大写,在西方信仰和法治传统中表达了三重含义:其一是“造万物”的“主人”,逻辑上具有绝对性,排斥了“它造万物,则何物造它”这样的悖论,因此它的第一层含义是“造物主”,不是万物之一,不是造物的对象、宾客、某者,是“穷尽一切物之主”;其二,因其是“造物主”,则一切物皆被动地为“造物主”主动所造,人亦不能例外,与万物不同者,仅仅是因为人是按照“造物主”自身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与他物是不平等的,即“人为万物之灵长”。但是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他们都是按照“造物主”的“形象”所被动地造出来的,根据这一基督教的信念,中国早期的基督教徒将之理解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实际英文是“上帝面前所有男人一律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后来法国和美国的“女权宣言”出来纠正,才使《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中的这一核心概念被译成中文的“人人生而平等”。第二处关键点是“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英文是“unalienable Rights”,其深意是“不可转让的权利(not transferrable to another)”。根据西方的法治传统,人的某些具体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唯独代表他们信念中与“造物主”密不可分的本性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这些权利是大写的“Rights”。第三处关键点是“政府之正当权力”与“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其中两个“权力”概念是自相矛盾的,英文是“just powers”和“the Right of the People”,准确的意思是“具有合法性的权力”与“人民的神圣权利”。“权利”与“权力”的辨析在《独立宣言》中,或者说在整个美国法治传统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这就是贯穿在《独立宣言》通篇文字中的核心思想:权利是自然的、神圣的、不可转让的,是一切形式的权力—无论是欧洲基督教教会的权力还是宗主国英国国王的权力其合法性依据皆来自于普遍的或所有的教徒和臣民的自然权利,侵害和剥夺这些自然权利,教皇和英王的权力便失去了教徒信仰和臣民服从的合法性基础,而且教徒和臣民有神圣的权利改变和设立新的权力,这是欧洲宗教改革和英国宪制改革及社会革命的历史经验,也是教徒和臣民依照自然权利进行社会革命的权利。

从宣言布局的格式看,上述文字是一个提纲挈领的“前言(preamble)”,但却是整个《独立宣言》的灵魂,是美国、欧洲法治传统乃至二战后联合国体制下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基石,它阐明了人权的四个基本要素:一、人权代表着人类社会普遍的真理,是自然而神圣的;二、人权的核心内容是平等、尊重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也是推衍其他基本权利或列举权利的根本原则;三、权力是权利的契约性结果和形式,政府权力来源于自然权利的授权并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为契约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四、自然权利的神圣性不仅体现为对契约权力的授权,而且当契约权力违背授权约定且损害授权方的自然权利时,授权方有权撤回授权或另行制定授权契约,这意味着自然权利持有者—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而契约权力的代表—政府及其官员所有的仅是被授权履职的权威。因此,在美国法治传统中,公民的合法话语是“我有权主张(I have right to claim )……”,而官员的合法话语只能是“我被授权处理(I am authorized to do)……”;前者强调权利的普遍性和神圣性,后者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实效性,两相比较,不难看出人权在一切形式的权力面前的绝对主导性,反映在法治传统中就是:法律对自由或人权是宣示和保障,对权力或公权是限制和审查。

但是,在基督新教居意识形态主流的美国社会,以权利制衡权力的论证不是来自罗马共和制“以权力制衡权力”的解释,而是来自基督教基础的创世信念,即《独立宣言》开篇讲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并且从中推演出权利的神圣性,证明人的自然权利所蕴含的神圣性并以之为契约权力的合法性渊源,将欧洲政治传统的“君权神授”转化为美国新教语境下的“君权民约”。因为基督教有明显的“启示性”特质,所以其“真理”是被“启示”在事件中的;“真理”所指涉的权利都是道德权利,英文标识时通常不出现“right(权利)”形式,只以概念本身表达—如“尊严、自由、平等、博爱”,以示其作为指导规则性列举权利的神圣原则。因此,在《独立宣言》的“序言”中,“上帝造物”实际上“启示”出了四种神圣权利:上帝以神的形象造人启示的是“尊严”;上帝以神的自由意志造人启示的是“自由”;上帝为所造之人及其子孙祝福启示的是“平等”;上帝以神子耶稣钉死于十字架之身救赎人类启示的是“博爱”。新教信念中这四种道德权利,后三种通过法国大革命广为传布,后来成了人权法学者划分“代际人权”的原则性依据;因此说,《独立宣言》所揭示的人权在美国法治传统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对国际人权体系也具有指标性的意义。

(二)人权:英美法治体系共同的价值基础

在世界法系里面,英美法系因其特殊的移民历史和社会治理关系而被视为有别于欧洲大陆法系的普通法系;欧洲大陆法系的核心是民法典确立的“法定权利(legal rights)”,而英美法系的核心则在宪法性文件(不成文与成文宪法)中确立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③] 英美法系重“自然权利”这一特点不难从权威的法律文献中看出。以《盖尔美国法律百科全书》(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3rdEdition, 2010)为例,全书共14卷,其中主干是10卷正文,收集有5000个左右的词条及解释,2卷为重大案例汇编,1卷为法律文件汇编,1卷为法律术语辞典,其中作为法律文件汇编的第13卷的体例颇有特色,可资说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权利的核心地位以及人权在美国法治传统中的主导性角色。

《盖尔美国法律百科全书·法律文件汇编》(第13卷)由四大编目组成:1、美国法律的渊源;2、民权;3、有关法律与社会的论述;4、法制架构。从文件编排的体量和重要性看,“民权”部分是最多和最重要的,其次是“美国法律的渊源”,再次是“有关法律与社会的论述”,“法制架构”则是体量最小,且变化最少的部分。因为“民权”部分涉及美国历史和社会环境中的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制下的黑人权利、女性权利和土著美洲人权利,占到了全部文件的近60%,重心是围绕这些弱势人群的人权侵害和司法救济议题。而“美国法律的渊源”部分占到全部文献的约23%,主要是英国本土的法律文件、英属美洲殖民地时期和美国独立之后的法律文件谱系,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民权”部分经常引证的就是《大宪章》、《英国权利法案》、洛克的《政府第二论》、《五月花号公约》、《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美国宪法修正案”和《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这十个文件有三个相对稳定的主题:一、权利具有独立的、自然的、普遍的神圣性;二、一切形式的权力皆来源于权利;三、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权利具有无可争辩的主导性和优先性。这三个主题的共同结论是权利本位和人权主导了美国的法治进程,因此在美国近250年的社会治理中反映民权、女权以及其他弱势人群权利的文件和判例构成了美国法律文件汇编的绝对主体。

就权利本位的渊源来看,《英国权利法案》不仅激发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而且也成为美国“权利法案”的初始范本,其中一个核心原则就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前,权力在英国的重要形态是教权和王权。因为之前有欧洲大陆和英国本土宗教改革的影响,教权的道德权威和行政权威已经受到很大的冲击和削弱,唯独王权持续独断专行,疯狂迫害清教徒、压制王室之外的一般贵族和新兴的城市资产阶级和平民,无视他们在议会中的权利,典型的案例有英文查理一世废弃自己于1628年签署的《权利请愿书》并拒绝签署1641年国会通过的《大抗议书》,因为前者明确限制国王的权力而后者要求限制教会的权力。查理一世对于国会限制国王和教会权力的法案充满敌意,故而引发了1640年开始的英国革命,于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革命取得成功,再经过查理二世的复辟及其继任者詹姆斯二世对贵族、资产阶级和平民的血腥镇压,导致国会和王室成员联手发动了1688年不流血的宫廷政变,即“光荣革命”,次年集中体现《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大抗议书》中权利诉求的《权利法案》得以在国会通过并得到新国王的遵守承诺,完成了英国绝对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顺利转型,使得英国社会治理的“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代表“权利”的一方获得了稳定的政治议价地位,成为美洲殖民地人民日后向英国宗主国权力提出挑战并主张自己独立权利的政治先例和法治渊源。

西方法史学者就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独立宣言》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世界人权史中的特殊地位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

“(“光荣革命”之后)英国新的君主们被迫宣誓遵守议会通过的包括《权利法案》在内的法律;他们的誓词是‘我们感激并接受议会依法赋予我们的权力’;他们也同样宣誓尊重天主教改革后出现的新兴宗教。在法律体系方面,《大宪章》与《权利法案》同为英国民众权利与自由的柱石,而后者更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美国‘权利法案’以及其他标志性公民权利法案的灵感源泉;《权利法案》在目前的英联邦国家内仍然具有法律效力。”[④]

这个论述蕴含着国会代表的权利对于国王权力和教会权力的法律限制,是人权约束权力的法治传统,也是英美法系的特色,这就是说,近代国际社会的人权法体系来自于英美的权利制约权力思想,即英国“君权民约”思想对欧洲大陆“君权神授”的挑战和成功转向,以及与之相伴的社会革命和法律实践。

尽管如此,《独立宣言》对英国《权利法案》仍然有许多值得特别提及的突破和创新。首先是格式上,《独立宣言》是英美法系中第一个包括完整的简介、序言、正文和结论四部分合成的文本,为以后各国的宪法、修正案、宣言、公约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文件格式,第二点则是在内容上,将权利的性质、权力的来源、本质和目的阐释得更加全面、合理并且提出了人民革命的权利,以解决英国社会治理传统中权力违约、权利被侵害而无法救济的难题,实现了“民主共和制”,将公民定位为权利的主体,通过行使其选举权将权力赋予总统,同时监督并限制其权力;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美国的国会也成了一种权力机关,受到公民选举权的制约,而英国会议中的上议院是贵族世袭制,只有下议院是选举制,因此,是“不完全的人民主权制”,而美国州及联邦的国会全部由公民选举产生,是制约国家权力形态的“全面的人民主权制。”


二、宗教自由与“第一权利”

从英国的《大宪章》到美国的《独立宣言》,控诉教会权力和君主权力的恶行并限制其继续为恶是一个持续性的共同议题,由此而推导出抗衡并制约它们的自然权利,阐明自然权利有高于教会权力和君主权力的、由“造物主”所赋予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即基督教传统的“神或上帝”的“全知、全在、全能、全善”以及其“创世、立法和救赎”的公义。在基督教神学中上帝“三位一体”的本质和“道成肉身”以及“律法”的实施和“先知”的传道都是赋予信徒的“公义”,使其成为“义人”,这是基督教传统中人的道德权利的渊源。因此,《大宪章》的第一章便说:“我们秉承上帝的意旨制定此宪章”以及《权利法案》开宗明义:“教会、王室和议会三界代表共聚于王国西斯敏斯特教堂庄严宣告”,这些原则性的宣告表明:在教会权力和王室权力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约束一切权力的普遍权利,这便是上帝以其“形象(Image)”所赋予人的,即《独立宣言》序言第一句“不言而喻的真理(基督教核心信念)”,现代美国人有个贴切的隐喻“教堂是公民美德的孵化器”,[⑤] 其意旨亦表明,英美法治传统中指控权力为恶的最持久、最权威的依据来自基督教的基本信念,其本质是塑造信徒的道德权利,以说明信徒道德权利或人的自然权利高于教会的神职权力和国王的世俗权力,是人与生俱来的“良心权利”。因此,宗教自由就是免于教权和王权的控制和侵害,是人的“第一权利”。

(一)《美国宪法》与“第一修正案”

与英国的宪法性文件相比,《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由一个序言和七条正文组成,其中的序言申明宪法的立法目的和第七条申明其程序和权威性之确立,而文本格式的这两点在之前英国的宪法性文件体系中并不连贯和明确,之后欧洲和其它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都采用这个宪法格式范本。这也可以说是美国宪法的“初始格式”。而自1789年公布之后,美国宪法体系又陆续加入了27条修正案,与之共同构成“足本”《美国宪法》。但是,从研究美国的人权和法治传统来看,《美国宪法》与“宪法修正案”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与时俱进的改进和完备;甚至“宪法修正案”也进一步分解为“权利法案”和其它具体的“序号修正案”,前者是最初的“前十个修正案”,其余27条则为“第X号修正案”之集合。

《美国宪法》序言开宗明义: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⑥]

由于文化与历史差异,这个序言的中文译本中有两个方面的重要信息值得特别提及:一是英文中的大写名词,一是“制定(宪法)”这个动词。

先说名词中的“人民(People)”、“子孙(Posterity)”、“正义(Justice)”、“安宁(Tranquility)”、 “福利(Welfare)”以及“自由(Liberty)”,这些都是基督教传统中的“造物主”所赋予“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即后来人权谱系中的“正义权(right to justice)”、“和平权(right to peace)”、“福利权利(right to welfare)”和“自由权(right to liberty)”,而动词“享或安享(Blessing)”在基督教传统中则以“大写”表示“神之祝福”以及“制定(ordain)”表示“秉承神意安排神职或制定法律”。《美国宪法》序言中的这些修辞和表述意图十分明确:宪法的目的是宣誓人权的神圣性,是一切形式的权力的来源、目的和合法性标准,甚至宪法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权力也不能例外,第一修正案便是对具有制宪权威的国会立法权力本身的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通常是指“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或“权利法案”中的第一条,即: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⑦]

这个修正案实际上是由两个条款组成的,一个是“确立条款(the Establishment Clause)”,包括宗教、言论、出版、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等五项权利,属于自然拥有的;另外一个是“自由实施条款(the Free Exercise Clause)”表示这些权利由人自主主张且要求政府的公权力加以保障。因为在五项权利中,宗教被列在首位且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故此,宗教自由又被称为美国人的“第一自由”,即美国人的“第一人权”。

为什么要将“宗教自由”列为“第一修正案”五项自由之首,美国早期相关文献并没有明确的结论。我认为应该与《独立宣言》的精神与以人权制约神权和王权的法治传统关联起来分析。《独立宣言》首先要申明英国的美洲殖民地要脱离英国王权的控制,因为王权侵害美洲殖民地的人权,而人权是比英国的王权和教会权力更神圣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上帝的赋予,王权和教权只是人权的契约结果;如果王权和教权违背了契约、侵害了人权,王权和教权便失去了合法性,因此美洲殖民地的独立是神圣而合法的。《独立宣言》的逻辑是人权高于王权和教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宗教信念,因此,宗教自由就成了第一自由,成为思想自由和表达思想的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的基石。第一修正案最初的文本虽然是麦迪逊起草的,但是却反映了美国国父们的共识,主导精神却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宣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督教精神:

“我们知道,托马斯·杰斐逊总统是宗教自由坚定不移的支持者,他考虑的宗教条款是将宗教信仰与国家权力分离开来。就像他于1802年写给丹伯里浸会教徒的信中所说的‘全体美国人民都宣誓要求国会不得立法支持或者限制人民的宗教自由’,这就是将国家权力与教会中公民的信仰权利完全隔离开来,使后者免受前者侵害。”[⑧]

因此,从欧洲历史特别是中世纪和英国“王教合一”的治理经验来看,灵魂和肉体或教权和王权的合谋对臣民权利的侵害最为残暴,欧洲的宗教改革和英国的宗教改革以及“清教运动”使一般教徒从教皇和国王的权力控制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自主性权利,这个经验的重要启蒙成果就是欧洲和英美教徒从摆脱教权的控制最终走向了摆脱王权的控制,所以宗教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前提;其“第一”不是一个简单的“序号”,而是一种基督教传统中的启蒙思想,其意义划时代地彰显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格言中,因为之前的欧洲社会仍然停留在“我信故神在”的中世纪蒙昧时代。

在回答为什么宗教自由被称为美国的“第一自由”时,美国宪法学者给出了一个简要的答复:

“我们之所以称宗教自由为‘第一自由’是因为它被列入《美国宪法》(修正案)之首,逻辑上成为宪法所列举的自他自由的基础。”[⑨]

这个答案的前提就是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以及英王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后自立为国教教主,集王权与教权于一身,而对其治下人民权利极尽盘剥压榨之能事,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将主张人民平等权利、限制亨利八世横征暴敛的《乌托邦》作者莫尔送上了断头台。因此,宗教自由的本质是人民对教会和政府权力合法性的质疑、限制甚至反叛;解除了神对人的精神束缚,必然会引发人民对其他权力压制的质疑和反叛。这在美国人的立国经验中是十分独特和重要的,以至于美国人一直坚信他们立国的精神符号是“WASP(白色盎格鲁撒克逊中的新教徒)”,按照“重心在后(end-focus)”的修辞原则,“WASP”中的“Protestant”就是“新教徒”,以及“新教徒”信奉的“上帝”,他不同于“保守的旧教(天主教)”的上帝—“不入教堂(上帝的身体)不得救赎”,新教徒信奉“因信称义”,耶稣对他们来说是个体心灵可与之相契合的救主,而不是赋予教会救赎权力的那个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英国到美洲的移民基本是在本国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所以他们心中的“上帝”是赋予他们抗衡国王和教会(权力)基本权利的“造物主”,是他们立国的价值根源,所以,美国的国歌和美元上面都保留了这个根深蒂固的信念“我们信赖上帝(In God is our trust or In God We Trust)。”总统宣誓就职必须手按《圣经》祈求 “上帝助我(God help me)”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在开庭前法官们也要祈祷“让上帝保佑美国并救赎这个崇高的法庭(God Save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is Honorable Court)。”

(二)“良心自由”与“第一权利”

因为宗教自由作为美国人的“第一权利”是首列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者“权利法案”中的,它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教徒对上帝信仰而具有的神圣性和解释权力起源的契约性、对权力进行违宪审查的合法性以及取缔或另设权力的革命性,还在于它的个体自主性和实际操作性;人们对“宪法修正案”更喜欢称之为“权利法案”,暗示它是“带牙齿”的宪法,可以直接诉诸于宪法的实施,即“违宪审查”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正像法律人士和一般公众反对奴隶制和纽伦堡审判纳粹军人一样,所依据的是“良心自由”,而不是奴隶条约和种族歧视相关的法律,这就是对“第一权利”的司法解释和法庭适用。

早在《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之前,美洲殖民地的人民就信奉他们是秉持一种清教徒“良心自由”的信念到美洲来的,这是一种追求个体内心宁静、摆脱教会和国王权力控制的自我心灵解放和生活幸福的社会活动,也是新教激发信徒的个体和自主性权利,其抗拒教会和政府权力的价值被杰斐逊后来表述为“造物主所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而实际是对美国新教本位(WASP)治理传统的人权信念的法律表述:任何人或教民成为幸福之人或上帝祝福的“义人”都是从内心直接“虔敬”上帝或以“良心”听命上帝福音的结果,教会神职人员和王室君臣的权威在上帝面前是次级的、有限的,甚至是腐败和有害的。作为杰斐逊思想前辈的威廉·潘恩(William Penn)在为“美国第一州”[⑩]特拉华草拟的宪章中申明:

“犹如那些教职人员习惯于礼拜一样,如果剥夺了他们的良心自由,其他再多的公民自由也不会使人民感到真正的幸福。人的良心只屈从于无所不能的上帝,他是光与灵的天父,是神圣灵性、信仰和敬拜的主宰,是人的思想、情感和相互理解的唯一源泉。因此,我庄严宣告:住在此土地上的任何人都应该向唯一万能的上帝、造物主、世界秩序的维护者和统治者忏悔并起誓;他们只有默默地服从民选政府的义务,在自己的家园或领地上绝不侵扰或歧视他人,因为他们的良心告诉自己绝不能违逆自己内心的启示去信奉其他的教会权威,且永不做使自己良心不得安宁之事。”[11]

与此申明中对“良心自由”的强调一样,在第一批“宪法修正案(共12条)”提交给各州讨论、期待批准并入《美国宪法》之前,各州的宪章、法律草案或革命思想家之间的讨论中都十分看重“良心自由”这一特殊的自然权利。因为,美洲的殖民地不仅遭受到英王派驻官员和军队的压榨,而且还受到代表英国教会权力的殖民地圣公会的控制,不仅征收各种实物印花税,也由圣公会征收强制性的宗教税,以使人数众多的其他非官方教派浸礼会和长老会的信仰自由和其他自然权利一样受到侵害。因此,北美殖民地将“良心自由”视为争取平等自然权利的一个重要前提。当然这也是殖民地人民从欧洲和英国带到美洲的一项宗教改革的思想启蒙遗产。

麦迪逊是所谓“美国宪法之父”,他起草的《美国宪法》和“第一修正案”文本在通过之前都提交给最初的十三州去广泛讨论,以凝聚共识,为制宪会议通过做准备。而在那些前期的讨论中,“良心自由”是被当作一个关键的、抗衡英国国王权力、教会权力以及美国新成立的政府权力的议题。而在制定联邦层面的《美国宪法》之前,最初的十三个独立州基本上都制定好了自己的地方宪法,其中对“良心自由”作为抗衡教权和王权的法律地位都有普遍地讨论和明确的核心地位认定,如宾州宪法

“第2节 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来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解敬拜全能的上帝。所有人都不得被强制,而且按照其权利也不能被强制,在违背其自由意志和意愿的情况下,参加任何宗教礼拜,或者修建或维护任何礼拜场所,或者维系任何事功。凡是承认上帝之存在的任何人也不得因其宗教情感或独特的宗教礼拜仪式,而被不公正地剥夺或者削减其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任何权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干预或者以任何手段控制宗教自由敬拜中的良心权利(-宾夕法尼亚,1776年)”。“第4节 在天赋权利中,有一些权利按其特性来说是不可剥夺的,因为不可能给予或者领受与其同样的东西。良心的权利就属于这种权利。第5节 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来按照自己良心和理性的指引敬拜上帝;只要没有破坏公共和平或者妨碍他人的宗教敬拜,任何人都不得因以最合乎其良心指引的方式和时间敬拜上帝,或者因其宗教认信、情感或见解而受到身体上、自由上或财产上的伤害、干扰或者约束(—新罕布什尔州,1784年)。”[12]

美国宪法研究者认为,这时期各州宪法讨论中出现的“良心自由”是殖民地人民对自然权利的朴素表达,是他们寻找抗拒传统教会权力和宗主国君主权力的潜在的道德意识:“从良心自由倡导者的立场来看,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在确定上帝的旨意方面,最终来说良心是决定性因素,即便它对国家和教会的运作产生影响时也是如此。当然,良心是经由圣经和普遍的经验启迪的。但是,在特定的生存处境中,良心决定了一个人必须做什么。”[13] 不过,“良心自由”这个术语到麦迪逊写入“宪法第一修正案”时,已经变成了“信教自由”,道德意识也变成了“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其实,各州在讨论宪法和修正案草案时都特别强调“良心自由”。这是欧洲特别是英国近代思想启蒙和法治传统的一项政治遗产,其精神动力就是追求信徒个体内心的尊严和外在的社会平等,教会和王权镇压这种追求成了英国新教徒移民美洲的主要动因。英国的新教徒主要是“清教徒(puritans)”,即认为英王亨利八世创立的圣公会(Anglican Church,亦音译为“安立甘宗”)不是符合欧洲宗教改革潮流的新教,只是将教主换成英国君主的天主教,而且是政教合一的英国本土天主教,而那些坚持“因信称义”、直接凭自己的“良心”信奉神并不受教会和国王权力控制而获得心灵救赎的信徒才是“清纯的”,因此他们在本土受到了教会和国王的双重迫害,决心到新世界寻找一个得到上帝直接庇护的“安心立命”之所。1620年11月11日一批以清教徒为主的移民在驶向美洲殖民地的“五月花号”船上签署“公约”,申明他们凭着对上帝的信仰,相互之间平等制定契约,创立一个自治团体,其权力来自于立约者的同意并按照法律来行使。这是英美社会治理传统中第一个由“君权神授”转向“君权民约”的象征性事件,其本质是自由、开放和平等的社会共和与自治,而这种共和与自治在殖民地的典范就是宾夕法尼亚。

涉及美国革命、独立、立宪、人权、法治的议题,宾夕法尼亚都是至关重要的。宾州最初是荷兰的殖民地,英国最早的清教徒向往欧洲“自由的堡垒”—荷兰莱顿,后来荷兰殖民者希望这些人前往美洲的殖民地去帮助拓展新教的领地,这些人就是“五月花号”上的中坚信徒。在英国和美洲的清教徒后来演化出一支更加拒斥教会权威形式的“教友派(the religious society of friends,亦称‘贵格会[Quakers]’或‘公谊会’)”,他们不读成文的经典,不信传统的教义,甚至不设传教牧师,全凭个人的内心和教徒间自由、平等的行谊。1664年英国国王从荷兰殖民者手中夺取了宾州,1681年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特许状将宾州转让给当地的英国贵族后裔威廉·潘恩,以偿还国王欠老潘恩的16000英镑债务,宾州因此而得名,意为“潘恩的林地”。[14] 威廉·潘恩是“教友派”的虔信者, 他因而宣称宾州是教友派的圣地,其“林地”上所有教派都是自由的,人人都是平等的,所有教派的信徒都可以共建并分担公职。他的宗教自由和社会平等思想被写入“特拉华州”的宪章之中,影响广布宾州,《独立宣言》于1776年在宾州的费城签署,1787年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华盛顿在宾州的福奇谷建立并训练成了革命主力的军队,宾州和从宾州独立出去的特拉华州分别为签署联邦宪法的“第一州”和“第二州”,加之其地理位置处于立国之初13州的中部(其北部6个,南部6个),宾州在美国的历史和法治传统中享有“拱顶石州(the Keystone State)”之誉。

从英美革命和法治经验来看,“良心自由”是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时期反对王权和天主教教权以及美国革命时期反对英国国教和英王迫害的信仰伦理和政治原则,威廉·潘恩在《特拉华宪章》中将其表述为追求社会公平的自然权利。而根据《大宪章》以来以契约形式约束王权和英国新教争取本土教派自由这两大传统,杰斐逊将美洲殖民地广为流传的“良心自由”以“不可转让的神圣权利”的形式,写入了《独立宣言》的“序言”。他曾经写信给麦迪逊说:

“让我重申:权利法案的意思是人民有权反对地球上的任何政府,无论是普通政府还是特殊的政府,这种人民的权利是任何正义的政府所不应拒斥或者刻意回避的。”[15]

其中“地球上的任何政府”是指“权力的一切形态”,无论是“教皇制”、“绝对君主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因为这些权力形态的合理性皆来自于神圣的正义,照基督教的主流信仰,“正义”是上帝的道德符号“义神”,得到上帝祝福、遵守神的律法的信徒则是“神的义人”,无论君主和臣民,概莫能外。杰斐逊写这段话的意图很明确,他希望说服“权利法案”的起草者麦迪逊能将他起草的《美国宪法》中的前三条—“限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为“第一原则”写入“权利法案”,成为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第一权利”。如他所愿,麦迪逊最终确实是将“禁止国会对宗教立法”写入了“第一修正案”,其本质是对潘恩的“良心自由”和杰斐逊“天赋权利”在法律形式上的最高肯定,以“禁止设立条款”保障宗教自由—良心是每个人心里的意识,是人的思想基础,外在机制也无法禁止;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力,其逻辑后果当然也就限制了依法行政的政府权力和依法司法的审判权力,即杰斐逊所说的人民有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政府权力。由于“良心自由”作为一种思想和信仰权利在欧洲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中、特别是英美革命和法治传统中所表现的价值和贡献,后来世界人权思想家和立法者们在确立国际人权文件时都将“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并列写入相应的条款之中,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一款、《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卯](7)、《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一款以及《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一款都明确主张:人人享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具有共同价值基础、历史渊源和社会功能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在人权和法治传统中的独特意义。

(三)宗教自由与相关判例

虽然作为“权利法案”第一条的“宗教自由权利”于1791年就被国会批准写入《美国宪法》之中了,但是,真正根据这条“第一宪法原则”来审理的案件却迟迟没有看到,而且因为是首要的“宪法性权利”,理论上也只有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才具有权威性,才能成为“普通法”的成例和司法解释的渊源。因为,“第一修正案”仅仅是一条“限制立法权”的原则,而没有确立具体的解释和适用标准,所以很难作为审理涉及宗教自由侵害案件的唯一依据。在这种法律框架之下,宗教自由权即便是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审理并获得司法救济。

但是,77年之后的1868年国会批准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法案”,宗教自由受到侵害的案件才获得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就像当代自由权利思想家以赛亚·伯林所提示的那样,公权力只是被禁止侵害私权利,那种禁令中的自由或权利是消极的;只有当公权力被立法授权保障私权利时,那种被公权力必须保障的自由或权利才是积极的,才可以被实证。对于自然权利之首的宗教自由而言,“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尊重和保障。“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款是: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者归化美国的人都受其司法管辖,都是美国或其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州政府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州政府的权力范围内,亦不得拒绝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16]

这一修正案条款的要旨是:州政府必须善尽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宪法条款为审核州政府履职尽责提供了最终的法律原则,联邦法院为违宪审查的最高司法机关。这样就使宪法“长了牙齿”,人权比其他法定权利有了更公正、更有效的司法救济体制。所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之后,涉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地域歧视,财产歧视、教育歧视等方面的人权诉讼大量涌现,形成了一大批里程碑式的判例,在英美普通法系的社会治理传统中实现了“革命性转变”,使自然权利获得了与实体法定权利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因为其依据主要是宪法修正案且最终的司法判决许多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所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又被称誉为“第二次制宪”,也是联邦法院审理违宪案件引用最为频繁的条款。它的起因虽然是为了立法平等保护“美国内战”后依照林肯《解放黑奴宣言》所获得美国公民地位的黑人,而实际的司法结果是所有弱势群体都因之受益:

“由于被写入宪法,无论种族背景如何,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遂成为所有美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说该修正案是《权利法案》通过之后美国法治传统中发生的最重要变化。”[17]

其在人权法方面的深意则为“宪法中所有的宗教条款能被严格地适用于联邦政府完全是拜1868年所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之赐,因为它奠定了向各州政府问责的同一标准。该修正案一项主要的意图是消除黑人奴隶制度的陈规陋法,但是同样重要的意图还在于,该修正案保障所有居民具有免于州政府权力侵害的、联邦政府所承诺的各种权利和自由。”[18] 所以,涉及宗教自由一类基本人权的判例,主要是向州政府权力追责,形式上是违宪审查,本质上是弱势群体以人权为实体起诉公权力的侵害或失职。因此,在美国的法治传统中,人权判例主要涉及的是宗教平等、种族平等和性别平等;美国的人权法主要表现为《权利法案》、单列的“宪法修正案”、“民权法案”、“投票权法案”以及各种具体的“平权法案”。

1.“猴子审判案”

所谓“猴子审判案(Monkey Trial)”是美国涉及宗教自由诉讼的全国性第一大案,正式的立案名称是“田纳西州诉斯科普斯案(Tennessee v. Scopes)”。因为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进化论课程中人类起源于猿人与《圣经》中上帝造人的信仰相抵触”而引发的,触犯了当地的一条禁令,故被戏称为“猴子审判”。

1925年3月,田纳西州立法通过了“巴特勒法案(the Butler Act)”,宣布“禁止教授任何否定《圣经》创世纪中人类起源的理论,特别是关于人类并非神创而是起源于低等动物的理论”。这条禁令显然是针对本州内所有教育机构讲授进化论而设立的。而中学教师约翰·斯科普斯公然蔑视这条禁令,在课堂上宣讲进化论,因触犯此禁令而被捕。在对斯科普斯提起的诉讼中,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的法律顾问A.G.海斯和当时全美声望极高的刑辩律师克莱伦斯·达罗(Clarence Darrow)出庭为斯科普斯辩护,抗辩的理由是“巴特拉法案”以《圣经》这样的宗教文本作为判断教授真理的标准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侵害了公民的宗教自由权。而公诉方代表W.J.布赖恩则是美国保守的基督教基要派的灵魂人物,曾任国务卿,也是经验丰富的政客,他的指控策略是:只要在州一级法院证明斯科普斯违反了当地的法令就可以定罪,将其绳之以法。由于案情涉及的是以基督教新教立国的美国民众最敏感的议题,控辩双方代表又是法律和宗教界叱咤风云的人物,这场诉讼引起了全美民众的关注,成为20世纪美国诉讼史上最为轰动的案件之一,每天涌入庭审现场的公众大约有一千人,全国一百多家报纸也实时追踪报道,其庭审和评论占据了当时国内外媒体大量的“头版头条”,美国无线广播也借此案审理开创了“实况直播”的先河,其社会效应正如当时《纽约时报》的社论所言:“此案让传播科学思想的人获得了空前难得的机会,将自己的知识普及到了千家万户。”

仅仅经过了八天充满基督教基要派情绪的审理,主审法官与陪审团交流了几分钟后就对该案做出了有罪判决:约翰·斯科普斯因违法而被判处100美元的罚金。支持斯科普斯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不服判决,希望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州立最高法院以司法技术性借口驳回了上诉请求。但是案件最终的判决也对地方法案施加了限制,以表达“第一修正案”所确保的宗教自由是不容侵害的基本人权;因此,同时裁定“巴特拉法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猴子审判案”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全美又有22个州提起了“进化论知识与《圣经》创世纪相抵触”的案子,结果地方出台的禁令全部被判“违宪”—侵害了“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公民宗教自由”条款。这种情况说明,在绝大多数美国公民的心目中,“猴子审判案”真正败诉的是各地制定的、与“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宗教自由”相违背的法律。当年美国立国之父们所设想的“以人权限制立法权”的法治原则是正确的,它不仅延续了欧洲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以来所形成的“政教分离”传统,并使之成为常识进入教育体系,而通过一个轰动全国的“胜诉判决”使反科学、反常识、反人权的法律成为美国法治传统中的“国家级笑话(the laughingstock of the country)”,这在世界人权史和法治传统中也是罕有其匹的。

大约在著名的“猴子审判案”40年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终于将一个相似的诉讼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该著名的人权组织代理阿肯色州一位动物学教师苏珊·爱珀森(Susan Epperson)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判决阿肯色州有关“禁止讲授人类起源于低等动物”的法律违宪。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爱珀森诉阿肯色州(Epperson v. Arkansas)”一案中做出一致性判决,宣布阿肯色的地方禁令侵害了“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公民“宗教自由”,属于“违宪”。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宪法权利意义上的“宗教自由”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司法解释:“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不仅要求政府在各宗教间保持中立,而且要求它们在宗教(创世论)与非宗教(进化论)之间保持中立。”[19] 地方政府的立法禁令显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立法原则,目的就是偏向信奉基督教的“创世论”而抑制科学的“进化论”。

2.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案

众所周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宗教自由”是对立法权力的限制,以禁止其被用于限制某种宗教或者确立某种宗教,偏离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公正立场,即违反法治的正义原则。因此,作为“第一人权的宗教自由”也是检验法治的试金石。根据这种理解,“猴子审判案”所依据的“进化论禁令”是变相确立了基督教的“创世论”真理,违反了立法中立和司法正义的原则。而在下述案件中的情况则是申明“不得限制宗教”的条款,是“宗教自由”的另一个侧面,即现代宪法条款中“宗教自由”所蕴含的“信教,传教、改宗和不信教、不传教,甚至退教”信息。

在1940年代所审理的“宗教自由”案例中,“坎特韦尔诉康尼狄格案(Cantwell v. Connecticut)”是与“猴子审判案”不同的一种典型。坎特韦尔及其两个儿子杰色和罗素都是康尼狄格州纽黑文地区的“耶和华见证派(Jehovah’s Witness)”教徒,而该地区的主流教派则是罗马天主教。因此,他们在当地自己的邻居之间传教引起了主流天主教徒们的愤怒;他们向地方政府官员投诉,说自己受到了异端教徒的骚扰并收到了诋毁天主教教义的“耶和华见证派”传单。当地警察抓捕了父子三人,1940年5月地方法院亦以“未获许可”而在当地传教将他们定罪。根据纽黑文地区的法令,任何人私自募捐或散发印刷材料都必须事先向当地政府申请许可证,政府官员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签发许可证或者拒绝申请。而坎特韦父子则认为,“耶和华见证会”属于个人的宗教信仰,不受政府权力的管辖,何来申请许可证一说?因此,当地法院即以“未经许可而进行宗教或慈善活动”而判定其有罪。坎特韦尔父子不服当地判决,把案子一直申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以“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宗教自由”原则对地方法院的裁决进行“宪法审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后发表了完全一致的裁定意见: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宗教目的游说活动实施许可证限制的法令是对公民言论的预设性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以及对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对宗教自由权利的共同保障。”[20]

因此,认定康尼狄格州的地方法令和有罪判决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属于“违宪”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罗伯茨大法官对最终的裁定意见解释说,纽黑文地方的许可证禁令违反了立法限制权力的一般原则,而是赋予地方政府过度的权力以决定什么人或什么群体有资格获得许可证,使行政官员越权判断和决定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宗教事务,既无法律依据,也无道德自觉。

就宪法对权力的约束和对下位法或地方法令的权力授予和实施的原则来看,宪法权利与人权具有原则上的统一性,所以纠正下位法院或地方法院侵害人权的上诉案件基本上都是提交给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这也是人权法律依赖的最高途径和确立一个社会法治信誉的可靠保障。通过上述两个比较典型的“宗教自由”判例,读者不难获得这样的认识:一个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制偏重的是法律的规则性技术和行政性权威,其价值取向是权力;而法治偏重的则是立法的正义原则和行使权力时的普遍道德意识,其价值取向是权利,在美国的社会治理语境中,就是“人权取向”,所以其“长牙齿”的“宪法修正案”就是“权利法案”,关注重心在“宗教自由”的叫“第一权利法案”,关注“种族平等”的通常叫“民权法案”,关注“性别平等”的一般就叫“平等权利法案”。这几乎就是美国人权与法治关系中最为稳定的共识。

三、种族平等与民权法

美国的历史伴随三次战争而形成现今的状况,也决定着未来的走向。作为一个建国历史最短、实力最强且领导世界走向意愿最强烈的民族,美国人喜欢说“永远在前进道路上的美国(America in the making)”,这种思想表述的情感是出于基督新教那种“神圣的使命感(vocation)”,而不是历史或科学经验。因此,可以说美国民族的成长是由新教精神所激发的三次大的战争所见证的:第一次是独立战争,确立了一个新兴国家的地位;第二次是“南北内战”,确保了这种新兴国家的统一;第三次是“积极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形成了塑造战后国际次序的主导地位。这三次战争也催生了三个影响力深远的法律文本体系,分别是《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以及其后陆续公布的“宪法重建修正案(即重建南方宪法修正案)”和表达罗斯福“四大自由”的“第二权利法案”以及在联合国框架下美国与其它国家共同推进的“国际人权法(核心)体系”。这三个法律本件体系的核心议题都是人权,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际环境下,主要表现为民族独立权或自决权、个人自由权或自治权、种族平等权和男女性别平等权等。而就本文所关心的“种族平等权”则主要体现在“宪法重建修正案”体系和“民权法案”体系之中。

(一)“宪法重建修正案”

虽然美国立国的原则是基于1776年的《独立宣言》,但是其中原则性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人权对于占美国人口数量第二的广大黑人而言,他们并没有获得与白人公民同样的权利。这种持续性的黑人奴隶制度以及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引发了1861-1865年的美国内战,即“北方的废奴州”与“南方的蓄奴州”之间的“南北战争”。战争的结果是“北方废奴州”获胜,这期间林肯总统还签署了《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宣布黑人奴隶制度在美国全境被取缔,在理论上赋予了美国黑人平等的宪法权利。但是,《宣言》更多的意义只是在政治原则方面,而黑人真正享受同等的宪法权利,还需要“长牙齿”的宪法修正案来确保。

“南北战争”结束之后,在林肯总统和他的继任者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和格兰特总统的推动下,国会分别于1865年通过了“第十三修正案”、1868年通过了“第十四修正案”和1870年通过的“第十五修正案”,由于这三个修正案都涉及美国内战后的社会和经济秩序重建,因此又被称为“宪法重建修正案(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

1.“宪法第十三修正案”

这个修正案只有比较简单的两个条款,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其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允许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的存在,唯有经过合法定罪的受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21]

显然,这条简单的修正案针对两个问题:第一是以国家宪法条文的形式宣布奴隶制为非法,统一北南双方各州的政策,不再默认南方蓄奴州的奴隶制度,甚至是直接否定了国会自己于1850年通过的《逃亡奴隶法案》(1850 Fugitive Slave Act),由于这部追捕逃亡奴隶的法案是根据原《美国宪法》第4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即:

“根据任何州法律规定而处于劳役状态之人,除非相关法律或规定解除其劳役状态,如逃亡至其它州则应及时将逃亡者遣返于其原定服务之主人。”[22]

而随着“第十三修正案”废奴条款的通过,《美国宪法》第4条第二款中这项规定就自动失效了,现存的《美国宪法》文本也不再显示此项规定的内容了。因此,为《美国宪法》“打上的这个补丁”不仅有“重建南方制度”的意义,也有“宪法重建”的含义。

而在“第十三修正案”中首次引入了“适当立法(appropriate legislation)”条款,增加了国会解释法律的权力,以限制南方各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恢复被废止的奴隶制,因为对“适当”的解释为联邦层面的权力运行赋予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它虽然没有明确赋予国会特别的立法权力,但是却以“自由裁量”性质的解释权力让国会、行政当局和最高法院可以据此救济“依法(地方法规)被侵害的宪法权利”—基本人权;“第十三修正案”首立此款,后来美国宪法的第14、15、18、19、23、24、26诸条修正案悉数列入此款,足见其在限制地方权力而保障宪法权利或基本人权方面的特殊价值。

2.“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林肯总统还在内战期间就考虑将来美国南方的重建问题,其中最具挑战性的当然是占南方大约40%左右人口的黑人人权问题。为他们提供平等保护是《独立宣言》中一项庄严的国家承诺,所以他和他的继任者分别推动了第13、14、15三个被称为“重建南方”的宪法修正案条文,其中第13是“废除南方的奴隶制”、第14是“为一切美国人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第15是“赋予黑人政治选举权”。这三条修正案最重要的当然是“第十四修正案”,因为它是对《独立宣言》中原则性“平等权利”的确认,成为其它规则性列举权利的依据,所以女性、印第安人、其他宗教少数民族(religious minorities)都能诉诸此条修正案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十四修正案”一共列出五个条款,仅次于列出六个条款的“第二十修正案”。但是在全部二十七条修正案中它的地位非常重要,有“第二次制宪”的声誉,也就是说在全部宪法修正案中被最频繁引用的就是这条,而在其全部五个条款中,经常被引用的或者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则是第一款。该款申明:

“凡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者实施限制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者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23]

这里包含明确的信息:废除奴隶制后,所有出生或居住在美国的非洲裔在法律上都属于美国公民;同其他白人公民一样都享有受法律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权利,而且是高于各州法律层面的宪法保护,即此项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权利如果受到侵害,所有公民包括非裔美国公民都有权诉诸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保护。

这一条款在美国宪法权利或者说美国特色的人权条款制定方面,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为完善宪法形式、增强宪法权利的可诉性方面树立了全新的典范。首先是公民身份的认定,美国第一次将出生、归化且居住各州的人统一定义为美国国家公民,实现了全国居民无论肤色、地域和社会身份的平等认定,明确了联邦宪法在公民权利认定方面高于各州法律的决定性权威。但是,由于该法案主要针对的是被解放的黑人奴隶,所以美国印第安人没有被特别提及,之后相关的人权侵害诉讼中几乎没有见到印第安人的侵权案例。其次,强调“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起到了阻止南方某些州或地方议会通过立法变相限制非裔美国人的法定程序权利和平等权利的作用,提示公法权利(宪法)高于私法权利(地方法规或雇佣契约),即人权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列举法权,前者对于后者是一种“神圣不可转让的权利”,可以视为司法中的“特权或豁免权”。最后,这个条款中的“特权或豁免权”还为宪法解释未列或漏列权利留出了列举新兴人权的空间,让非裔美国人可以据此挑战各州法规可能出现的新型种族歧视,以确保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可以被其他部门法甚至国际法普遍适用,其对美国法治传统的影响十分重要而且持久:

“虽然‘第十四修正案’五个条款中的其他三个现在不再延用了,但是第一条款一直为联邦法院所延用,特别是自20世纪中叶以降,此条款对于扩展非裔美国人和其他美国弱势族群的权利意义非凡。伴随这些特殊人权的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和政府也极大提升了自己的权力,以限制州议会的立法权力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以至于一直到当代受到激烈争议的问题仍然是:第十四修正案赋权(力)和限权(力)的边界到底在哪里?”[24]

当然,被一直延续的另一个就是第五条款,即上面讲过的适用本修正案时的“适当立法”。

3.“宪法第十五修正案”

在“宪法重建修正案”中,如果说“废奴”是一项原则性人权,“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是程序人权,那么,在自由民主政体中“投票权”就是一项最重要的列举性人权。“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所解决的就是这个重大难题。之所以称之为“难题”不仅在于它的批准难,而且实施更难,被设置的障碍会更多、更持久。

“第十五修正案”形式上与“第十三修正案”一样,就是两条:一条是实体性的列举权利;一条是实施所依据的解释权利:

“第一款 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制劳役而被美国或者其下任何一州所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25]

从形式上看,此条修正案是废止各州立法—主要是蓄奴的南方各州—限制非裔黑奴的投票权,即美国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因为“种族、肤色和强制劳役”在政治权利中受到立法限制的,主要是指男性非洲裔美国人;而实质上,作为宪法性条款,它同样是开放和具有原则性意义的,这使得之后的印第安人或称本土美国人(native Americans)及所有女性公民都可以援引此条法案主张自己的人权。当然,第二款与“十三、十四修正案”一样,都是为保障此条款有效实施而设置的、带有程序特色的条款,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它不仅限制了州级政府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而且还规定了平等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程序原则,因此,是“宪法重建修正案”的核心。

上述三条修正案与“第一修正案”一样,在美国人权和法治传统中都具有奠基和开创性的地位,美国学界对之评价也比较统一:

“历史学家和宪法学者都将‘第十四修正案’视为自1791年‘权利法案’通过之后美国法治进程中最重要的宪法。……‘权利法案’的重要性在于限制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而‘第十四修正案’则为联邦立法权力施加了保障个人权利免于州级权力侵害的责任,一如著名宪制史学者埃瑞克·福纳(Eric Foner)所言,第十四修正案的结果使得联邦政府转变成了伟大的废奴主义参议员查尔斯·苏姆纳所期待的‘自由权利的总监护人’。”[26]

由南方奴隶制存废引起的“美国内战”和随之而起的“宪法重建修正案”不仅是为重建“南方”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依据,而且也“重建”了美国宪法体系,特别是其中“第十四修正案”突出了对各州的立法权力的限制,[27] 和“第一修正案体系(以第一条限制联邦立法权为主)”一样,完成了对美国宪法体系的“第二次完善”,重塑了美国整体的法治传统。


4.“权利法案”与“宪法重建修正案”之共性

众所周知,美国法治传统有一个形式上的矛盾:法治是“依宪法而治”,而宪法“一成不变”,历经二百余年且主体不改而“未见衰竭”,靠“增补的27条修正案”“苟延残喘”,难倒靠这样的修修补补还能“续命”吗?国际人权学者认为美国法治范式在世界上影响力的衰减主要是其宪法权威的丧失,其中有五个可能的原因:1)出现了更强大、更有吸引力的竞争者;2)美国霸权地位的式微;3)司法自闭症;4)宪法衰竭症(constitutional obsolescence); 5)对美国例外论的迷信。[28] 在这五个设想的因素中,只有第一个是外部因素,其余全是美国国内的问题,而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宪法衰竭症”。因为人们设计产品时都有个“产品设计使用期限”,过了“设计寿命”必然衰竭、死亡。宪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设计产品”,它怎样逃脱“设计寿命周期率”?这是一个政治学和法学共同面对的难题。像美国这样一部宪法经历近250年还继续沿用,虽然有“27条修正案”“架漏牵补”,其法治范式是否能应对各种新兴挑战而引领世界?确实是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拿法国宪法和法治传统作个类比就不难发现这个问题的严峻性:法国革命与制宪都是在美国范式影响下进行的,虽然晚了十余年,但是法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已经制定出了14部宪法,政体出现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五次共和,而社会革命的冲动随时涌现。如果法国的例子不能引为美国人权和法治成功的范式,则美国范式在世界的影响力和理论上的自洽性就一定会引起质疑。

尽管如此,美国社会治理范式还是有其自身的韧性和活力,其法治传统没有因两次史无前例的人权灾难而陷于破产,一次是奴隶制存废引起的种族冲突—“美国内战”,一次是“红色恐慌(Red Scare)”引起的意识形态冲突—“麦卡锡主义”。这在很大程度人得益于形成美国法治传统中以一贯之的人权价值观,它作为《独立宣言》到《美国宪法》、“宪法修正案”和“民权法案”体系的“基石”,一直发挥稳定和引领作用,其表现形态有《独立宣言》中的原则性人权、宪法和修正案中的基本人权以及各种民权法案中的规则性列举人权,构建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法治体系,形成了一种敬法、立法、司法、普法、守法的法治文化。而其人权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亦可以从宪法修正案的起因、内涵和社会效果中得到些许启迪。

在最根本的意义上讲,人权是因为惩戒权力的侵害而起的,所以限制权力或者“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成了人权自身的合法性依据,这也是制宪的原则和目的。而当权力与宪法的原则和目的相悖时,人权自然也就成了挽救宪法的最后屏障。这就是为什么《独立宣言》将确立人权的神圣性作为序言原则的依据和《美国宪法》前三条分别确立为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进行限制,而后来两次重大的“宪法修正案”都以确立和保障人权为宗旨而对“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进行限制的原因。因此说,“权利法案”和“宪法重建修正案”之共性就是人权,而此共性也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一以贯之” 之道,进而言之,也是美国法治传统还没有出现“宪法衰竭症”的原因。

(二)民权法案体系的演进与特质

“宪法重建修正案”虽然在最高法律层面设定了法治权威,修宪者期望以此重建南方甚至是整个因内战而撕裂的美国社会,但是,修正案只能规范到基本人权和实施基本人权的程序性权利,距离落实到具体的、列举性人权还有一段距离,而这段距离又会出现新型的人权侵害,使“种族平等”的人权法治设计面临新的挑战。美国南方即便是在联邦批准了“宪法重建修正案”之后,又逐渐兴起了新的人权侵害类型,即“歧视性隔离(discriminatory segregation)”。从宪法理论讲,居主流地位的白人社会承认宪法所保障的有色人种的“平等地位”,但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他们行使自己的另一项宪法权利—自由,即他们自主地选择或安排与有色人种之间的社会距离,这又形成了比奴隶制更隐蔽的人权侵害体制,即规避“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的“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规则。实际上,从1876-1965年,美国地方州政府还相继制定了一些种族隔离的法规—被谑称为“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其依据就是“隔离但平等”的规则。因为,“宪法重建修正案”中非裔美国人的保障条款只限于对“州一级的立法权力”,只要没有侵害到形式上的平等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就不能对实质上的人权侵害进行“违宪”判决。这就促使美国法治的努力转向具体的“民权法案”,以保障规则性的列举人权。在美国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下,“民权法案”要解决的首先是非裔美国人的规则性人权难题,而“民权(civil rights)”这个概念后来进入“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则被界定成了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宪法重建修正案”过程中及之后出现的“民权法案”体系通常是指与“种族权利平等”相关的9个法律文件,即《1866年民权法案》、《1870年民权法案》、《1871年民权法案》、《1875年民权法案》、《1957年民权法案》、《1960年民权法案》、《1964年民权法案》、《1965年民权法案》以及《1991年民权法案》。这9个法案其中4个是“美国内战”结束后制定的,另外5个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866年民权法案》和《1964年民权法案》。[29] 这两个法案都被单独列入“(世界)250块学科里程碑(250 Milestones in the History of Law)”中的“法律”卷。

1.《1866年民权法案》

“美国内战”中,林肯总统颁布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使南方奴隶州的400万黑人奴隶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即便战后国会通过了“宪法重建修正案”,但在南方总共900万人口中,怎样确保近乎45%的非裔美国人与白人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棘手难题,靠南方社会无法解决。所以,联邦设计了“重建”方案,但却遭到了南方白人社会的消极抵制。在国会1865年初通过了“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正式废奴后,南部各州在1865-1866年间也先后制定出了各种规避“废奴”的地方法规,对非裔美国人实施变相的种族歧视,法律上统称为“黑人条规(Black Codes)”。这些针对性的法规允许被解放的非裔美国人持有财产,承认他们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但是对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施歧视性限制,使他们无能力自由选择公平的职业,仍然处于农场种植、白人家庭服务、重体力工场作业等低人权保障行业。而占美国总人口84%的北方人和南方非裔美国人对此人权状况形成很大的压力,迫使国会通过了第一个专门解决南方非裔美国公民权利的民权法案,这就是《1866年民权法案》。

这个法案最初的动议是由伊利诺伊州的参议员李曼·川布尔提出的,旋即获得国会议员压倒性的支持,而林肯被刺杀后继任的约翰逊总统害怕此法案会激怒南方的白人种族主义者,再挑起新的战端,故此否决了该动议。结果议会又迅速否决了总统的否决,开创了美国法治传统中第一个否决最高行政权力否决动议的法案,足见人权议题在美国社会治理中不可撼动的地位。

《1866年民权法案》一共有10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开头的第一条:

“所有美国境内且非隶属于外国之人皆由此条法律宣布为美国公民-印第安人因无课税而例外;无论种族、肤色,之前的奴隶或被强制劳役身份—因正当法律程序被判罪惩罚者例外,在美国所有州或领土上皆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签订和履行合同、起诉、合作、法庭作证、继承财产、买卖交易、出租、出售、持有以及转让房地产和其它个人财产;凡白人公民依法享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权利,皆须充分而平等地惠及所有美国公民;同样,所有公民也应承受法律、法令、规定、条例或者习俗施加的处罚、痛苦和刑责—无法律依据者无效。[30]

这既是落实“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奴原则的具体步骤,也是对“黑人条规”做出的迅速法律反应,性质上属于规则性列举权利;但在形式上又夹杂了一些属于宪法性质的基本权利,如平等保护权利。当然,从已经形成的法治原则、立法技巧以及权利认定的位阶来看,规则性的列举“民权”与原则性的“基本权利”有主属及指导和衍生的关系,所以用“民权法案”来确立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有可能出现法律漏洞,使地方一些歧视性的法规钻空子,以偏袒白人规则性的列举权利,规避联邦依照基本权利进行“违宪审查”,出现类似“黑人条规”这样的情况。所以,国会很快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将“平等保护”这样原则性的基本权利从“民权法案”中剥离出去,从立法技术上填补了“法律漏洞”;此后,其他“民权法案”或涉及列举性人权就成为适用于“宪法基本权利”所“平等保护”的具体对象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Fred Vinson)解释说: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被编入宪法的历史背景说明,其立法的本意是当州级歧视性立法和司法伤害到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时可由宪法提供平等的保障原则。”[31]

这是他根据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判例所作出的解释,其中表达了在部门法或州级立法中出现的规则性列举权利受到侵害,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审查的依据则是宪法中确立的原则性基本权利。这反映了权利体系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辩证关系,即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诸如“黑人条规”这样限制择业、剥夺投票权之类的规则性权利,不是去判决其“违规”,而是宣布其因“违宪”而无效。这也是美国法治传统中触发“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进而堵塞“黑人条规”的人权确立和保障机制。

2.《1964年民权法案》

研究美国种族平等的专著都会聚焦《1964年民权法案》,甚至有些论述“民权运动”的著作只讨论“民权法案”谱系中的这部法律,足见其在美国人权与法治传统中超乎寻常的重要地位。

在论述《1866年民权法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时,我们关注的重点是美国人权与法治传统中的“种族平等”问题,即为非裔美国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奴隶制及其后续条规的侵害。这是基于宪法的原则性基本权利—“平等”而提供的合宪性保护。[32]但是,美国社会中仍然有人特别是白人至上论者坚持根据宪法赋予的另一项原则性基本权利—“自由”,而制定地方性或部门性的条规,实际上侵害到非裔美国人的规则性列举人权,如接受教育、使用公共设施、享受社交生活和自主择业等,这就形成了“隔离但平等”原则下的社会生活和职业歧视,其相关的条规被谑称为“吉姆·克劳法”。《1964年民权法案》就是为了应对非裔美国人面临的此类新型人权侵害而产生的。

在“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下,非裔美国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受到了实际上“不平等”的侵害。因此,“二战”结束后,罗斯福总统“四大自由”的“第二权利法案”思想在美国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非裔美国人也受此权利思想的激发,开始举行社会和政治运动,呼吁政府帮助改善他们的人权状况。影响全国的“民权运动”不断壮大,到1963年25万人的华盛顿大进军和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我有一个梦”的演讲,使“民权运动”达到高潮。而当时的民主党总统肯尼迪及其继任者约翰逊对黑人民权运动也表示出极大的同情和支持,因此国会在1964年顺利通过了这部美国人权与法治史上最重要的法案。

《1964年民权法案》共有11章,每章所列举的规则性权利及其保障和实施方案极为详尽,核心内容都是针对美国法治传统中遗留下来的、严重侵害人权问题而详举的,如禁止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和民族背景而在“公共场所”、“联邦资助的项目”、“就业”、“学校”和“选举”等方面发生的歧视性为。为达成此目标,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实施程序,成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

法案文本以导言的形式宣布其立法宗旨、列举的权利范围以及实施的保障机制:

“为了贯彻宪法所赋予的投票权,赋予美国的地区法院在对公共膳宿处发生的歧视行为施以惩戒性救济的司法管辖权,授权司法部长提起诉讼以保障公民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教育领域的宪法权利,拓展民权委员会的权力,以防止联邦资助项目中歧视行为的发生,建立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以及其他各项目的,特制定本法案。”[33]

之后便是其他各章的规则性列举权利、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一章全部四款都是详细规定投票权的资格,审查程序和救济方法。虽然是针对非裔美国人长期被侵害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而设计的,但是要执行起来却有不少技术性障碍,如投票人资格的行政认定步骤、身份文件确认以及文化水平识字能力测试等,这些都不利于兑现非裔美国人的实际投票权。因此,这一章的内容基本上为第二年通过的《1965年投票权法案》(The 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所取代,不再沿用。

第二章第一款显然是针对禁止对非裔美国人的“隔离性”权利侵害而设计的,自然是全部法案的“核心条款(core title and sections)”,当然也是保障他们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则性的列举权利包括:不得以“种族、肤色、信仰或族裔背景”在公共场所所提供的各种具体的服务和便利方面实施歧视行为,保护所有公民合法的平等享受权利。

第三章关注的是消除公共设施中的种族隔离和司法救济。其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个人因“种族、肤色、信仰或族裔背景”而受到歧视,被剥夺了平等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和福利的权利,均有资格直接向联邦司法部长投诉,国家授权司法部长对确实遭到因上述原因而引起的权利侵害进行司法救济。

第四章的重点是“消除公立教育系统中的隔离(Desegregation of Public Education)”。这主要是指利用国民税收支持的公立教育机构不得因“种族、肤色、信仰或族裔背景”而限制或剥夺公民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这是对宪法层面的原则性基本权利—“平等”的延伸解释,即规则性列举权利,也蕴含非联邦资助的私立教育机构仍然保留其原则性的基本权利-“自由”所衍生的其他规则性列举权利,如白人私立的教育机构或俱乐部有权规定选择成员的资格,这是蕴含在“隔离但平等”权利体系逻辑中的一个悖论,一个引起长期争论的结果就是“反歧视”和“平等保护”条款所产生的“反向歧视”,或如联邦非裔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反对“平权政策(Affirmative Action,属于行政命令,权威性略低于法案Act)”一样,单向度主张一项基本权利而否定另一项基本权利会对其他公民包括非裔公民自身的列举权利产生实质性侵害。

第五章重点在于扩展根据《1957年民权法案》而成立的“民权委员会”的功能,解释其设立、性质和运作程序等问题。

第六章规定在“联邦资助的政府项目中” 禁止歧视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关注的重点是“平等就业机会”和实施机制的问题;在反对就业歧视中首次引入了“反性别歧视”的条款,这实际上是为解决长期困扰美国社会的“女性权利侵害”引入了一个规则性的法律条款,是原则性的“平等”在“性别”领域的列举权利。在美国法治传统中,禁止因“性别”而“歧视”是《1964年民权法案》批准过程中的一个“乌龙事件”,将原本专门动议中的“性别平等权利”加入解决“种族歧视”的法案文本中,本意是设置更多障碍,以挫败该法案,殊不知民权法案最终被通过了,因此,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也被“打包”通过。

第八章是规定在某些特定地区编制选举人投票登记及其相关的投票信息,解释投票权的等级程序;第九章规定诉讼转移程序的便利化,使州级民权侵害案件更容易转移到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宪法审查”;第十章是确认后续会“设立公众关系服务机构(Establishment of Community Relations Service)”,以帮助解决社区中涉及种族歧视的纠纷;第十一章是“其他事项”,规定了民权侵害诉讼的审理程序,其中特别申明在民权争议中引入刑法程序中的“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权利(entitled to a trial by jury)”。因此,此条蕴含对法官独享的自由裁量权力(the sole judicial discretion of judge in a bench trial)的平衡与限制,体现了权利制衡权力包括司法权力的法治精神。

概要地讲,《1964年民权法案》在美国人权与法治传统的关系中是一个真正的里程碑,其第二章中“消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中的种族歧视”的规定,很快在美国社会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极大地改善了非裔美国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使“隔离但平等”和“吉姆·克劳法”在之后的民权诉讼中不再具有白人至上主义者所谓“自由”的“合法性”,使“宪法修正案”和“民权法案”成为推动美国法治进步的主导性力量。因此,学者们对其地位和影响力评价比较一致:“《1964年民权法案》是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omnibus law),其重要性在之后大量的司法解释中越来越明显,是美国民权立法史上最为完备的一部,至今无有出其右者。”[34] 确实,回顾美国法治的进程,迄今未见有任何单部法案对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过如此深刻的影响;之后诞生了第一个非洲裔美国人总统,2021年胜选的拜登的行政阁员中有色人种、女性与白人几乎各占三分之一,且出现了第一位有色人种女性副总统…,这些法治进步使人不得不感叹《1964年民权法案》的“不世之功”。

(三)“沃伦法院”及相关判例

人权在美国法治传统中的作用与其宪法的可司法性密切相关。因此,在世界各种法系中只有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司法经验中联邦法院以“宪法审查”的方式审理了最多的人权案件,其中有些著名审判成为其法治传统中的标志性事件,法院被被冠以主审案件的联邦大法官之名,如“沃伦法院(the Warren Court)”、“伯格法院(the Burger Court)”以及“伦奎斯特法院(the Rehnquist Court)”。其中,在涉及人权特别是民权方面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判决的就是“沃伦法院”,以至于人们习惯将1953-1969年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称为“沃伦法院”。

1.“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与种族平等权

该案的全称是“布郎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一般简称为“布郎案”。它是沃伦出任联邦首席大法官之后主持审理的、针对种族隔离难题的民权侵害案件,在美国法治史上具有指标性的意义,也塑造了美国人权诉讼的特殊遗产。

“布朗案”最初于1952年10月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由是堪萨斯、特拉华、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及哥伦比亚特区地方审理的案件都涉及到黑人孩子入学被拒的权利侵害问题,而当时这些州或特区都有法律规定那里的公共学校只招收白人。主持此案首次听证会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主张保留“种族隔离教育”,因为这不仅牵涉到黑人的“平等”权利,也涉及到白人的“自由”权利,两者都是宪法权利。就在庭审听证中,主张消除和主张保留“种族隔离教育”两派大法官僵持不下时,文森首席大法官突然病逝了。休庭期间,参议院于1953年通过了艾森豪威尔总统对厄尔·沃伦(Earl Warren)的首席大法官提名。在他的主持之下,“布朗案”迎来了历史性转机。

因为,“种族隔离教育”是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确立之后的州级立法,且于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支持了种族隔离的地方立法,使得“隔离但平等”的隔离法在南部各州广为流行,“布朗案”要推翻成例,宣判“种族隔离教育”违宪,必须从宪法原则中寻找突破口。因此,沃伦大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应集中在:“种族隔离教育”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立法目的是否相悖,这是判断其“合宪”抑或“违宪”的关键。支持“种族隔离教育”的大法官认为,他们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时“宪法修正案”的立法意图是要中止“种族隔离”,否则就不会有“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而各州出台的“种族隔离”法律。但是,“布朗案”上诉法官提供的证据则表明,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之后,国会议员曾就1871-1874年之间提交讨论的民权法案进行过表决,参议院以29:16票通过了该人权法案,即《1875年民权法案》,当时的审议法案中就有“消除学校种族隔离”的条款。而1870年代审议该民权法案与审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议员几乎全部重合,这足以说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上是排斥“种族隔离”的,因此“种族隔离教育”作为其特殊形态当然适用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1875年民权法案》。沃伦首席大法官说服了所有大法官,结果“布朗案”以9:0全票通过,沃伦代表最高法院写出的一致意见是:发生在学校的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判决其“违宪”成立,因而也否定了最高法院在半个多世纪前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错误判决。

1954年胜诉的“布朗案”对美国人权与法治的影响不仅仅止于中小学教育,而且很快普及到大学和其他领域,触发了美国社会各方面存在的、因种族隔离措施而引起的侵权纠纷,而相关的诉讼案件皆以“布朗案”的“违宪”为依据,极大提高了各类人权侵害案件的胜诉率,树立了民权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权威样板,也促极大促进了人权议题在美国法治传统中的核心地位。因此,阅读美国的民权史、人权或法治研究资料,“沃伦法院”或“布朗案”始终是绕不开的议题。

2.“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与跨种族通婚权

“沃伦法院”另外一项彪炳法史的判例是1967年审理的“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Loving v. Virginia)”,其中沃伦法官又创设了一个新的规则性列举人权—跨种族通婚权。

“洛文案”的案由是:1958年,居住在弗吉尼亚州的非裔与印第安人混血的女性米尔德雷特·杰特(Mildred Jeter)和同州的男性白人理查德·洛文(Richard Loving)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DC)旅行登记结婚。旋即夫妇二人回到居住地弗吉尼亚,可是弗吉尼亚州1924年就通过了《种族纯洁法案》(the 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其中规定:“白人和有色人种禁止离开本州到外州结婚,然后返回本州。违反者可判处1-5年不等的监禁。(第20-50条)”[35]因此,洛文夫妇遭到了“违法”起诉。当地法院判决洛文夫妇罪成,判处监禁一年。主审法官同时提出一项缓刑交易,即夫妇必须离开弗吉尼亚州,25年之内不得返回,在此条件下可以施行缓刑。因此,洛文夫妇被迫“认罪”后移居到了华盛顿特区。1963年,洛文夫妇向弗吉尼亚州立法院提出申诉,称原法院判决他们的《弗州法典》第20-25条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相抵触,侵害了他们为宪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权利”。弗州法院驳回申诉之后,他们又将申诉案提交到了弗州最高上诉法院,后者裁决州立法院援引的法律并未“违宪”,但是撤销了原来的“刑期”,认定其“缓刑交易”“于理不通”。洛文夫妇不服,遂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7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开展听证调查。

在听取了各方调查意见之后,沃伦法官否决了弗州对于洛文夫妇的有罪判决。他解释: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意图在于选择结婚的自由权不应基于种族歧视而受到限制,因为宪法既保护结婚的自由,也保护不结婚的自由,自然也保护不同种族的个体之间同居的自由,而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不容许州级立法加以侵害。”[36]

据此,联邦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否决《弗吉尼亚种族纯洁法》以及其他各州存在的“反跨种族通婚法(anti-miscegenation laws)”,裁定州立法典“违宪”,原判决予以废止。最高法院判决后仅一天,1967年6月13号约翰逊总统便提名瑟古德·马歇尔作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2个月后参议院通过了提名,马歇尔因此成为第一位非裔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是民权运动在法治传统中的一个标志性成果。

如同在“米兰达案”创设了新兴人权—“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一样,“布朗案”创设了 “平等使用公共服务的权利(the right to equal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洛文案”也创设了“垮种族婚姻权(the right to interracial marriage)”。这些都是“沃伦法院”对普通法系中“法官判案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也是“沃伦法院”在美国人权与法治传统中地位特殊的根本原因;同样,它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层面的原则性基本人权与部门法层面的规则性列举人权之间的权利生态关系。


四、性别平等与女权法

美国人权与法治演进中的第三个核心议题是性别平等或者“性别正义(gender justice)”,它涉及到女权运动、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性别正义的司法。由此三方面的互动而构成了美国人权与法治关系中一个“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局面。

(一)《情感宣言》与《独立宣言》

美国的女权运动与相关的立法,相对于“宗教自由”和“种族平等”议题,引起的社会反应要慢一些,程度也没有前两者那么强烈。但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法国和美国陆续兴起了“废奴运动”并颁布了一系列的“废奴法令”,这也为美国支持废奴运动的女性带来了新的思想启蒙:像争取黑人的种族平等权利一样争取男女性别平等。而领导美国“性别平等权”运动的开创性人物伊丽莎白·斯坦顿(E.C. Stanton)也正是当时美国白人社会中一位勇敢的“废奴主义者”。

1848年7月她与三位废奴主义的女性在家乡纽约州的色内加瀑布镇组织召开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女权大会并发表了《情感宣言》(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出席这次大会的女性代表有200名,支持女权运动的男性代表40名,其中包括奴隶出身的黑人“废奴运动”领袖道格拉斯。会议的标志性成果就是《情感宣言》,这是模仿《独立宣言》而形成的美国版“女权宣言”。因为女性被流行的偏见认为是“情感的动物”,而男性是“理性的动物”,可是《独立宣言》中的“造物主面前所有男人一律平等”的信念则完全来自于基督教徒对于“神”的信仰,出于他们的宗教情感,而非某种哲学理性,且以上帝之名只为“男人”背书,真真让女性教徒“情何以堪”!所以,斯坦顿用《情感宣言》表达了其与《独立宣言》一样的崇高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暗示了女性“被上帝遗漏”的缺憾。

《情感宣言》的导言部分与《独立宣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将后者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独立平等地位”换成了“改变家庭成员之间(女性)与男性不同的地位”,而谋求这种改变的神圣依据同属于“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在正文的开头,《情感宣言》有如下的句子:

“我们认为如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所有男人和女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才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坏这些目的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受其迫害者有权拒绝效忠于它,以便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其受害者认为唯有如此才能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幸福。”[37]

上述引文与《独立宣言》的“序言”形式上基本没有差异,括弧中的是《情感宣言》中省略的部分,后面的异体字是加入部分,也就是说,“人人生而平等”变成了“所有男人和女人生而平等”;“人类在他们之间”被省略了,因为之前出现的“人人”是英文的“男人”,故此会使人联想“男人们”;“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改为“受其迫害者有权拒绝效忠于它”;最后一处“人民”改为“其受害者”,与之前的改动统一。

之后的正文两个“宣言”各自分述了主张其神圣权利的原由:《独立宣言》认为英国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伤天害理、巧取豪夺的暴政史,在列举了一系列证据之后,宣布其不得已而独立;《情感宣言》则认为人类历史是一部男性擅权对女性周而复始地伤害和奴役史,是一部“对女性的绝对暴政史(an absolute tyranny over her)”,接着便列举了“女性”受到“男性”歧视性侵害的15条罪状(相对于《独立宣言》列举英国国王的27条罪状),然后宣布:

“现在,我们都看清了这个国家在上述缺乏正义的法律之下完全剥夺了另外一半人口(女性)的权利,使她们处于社会和宗教上的屈辱地位;由于她们被无端地剥夺了社会和宗教方面的神圣权利而倍感伤害和压迫,因此宣告:立即恢复我们作为合众国公民的所有权利和特权。”[38]

公民的“所有权利”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实际上包括当时已经有社会共识的原则性权利(《独立宣言》中的道德权利(尊严、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中的基本权利),而“特权”则是指一种开放性、规则性的列举权利,如当时主张的“投票权”、“平等对待权”和后来不断被创制出来的、专属于女性的“生育权”、“堕胎权”、“身体完整权(禁止割礼)”和“产假权”等。

总之,《情感宣言》首次公布了美国女权运动的原则和方向,之后美国社会通过不断地争取,女性自有特色的人权内涵逐渐丰富并形成了国际性的影响力,如“投票权”、“工作权”、“同工同酬”、“代孕”和“免于性骚扰”等规则性列举人权。

(二)女权运动与相关立法

美国的女权运动和与之相关的法治传统主要是围绕“宪法第十九修正案”、《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和流产的“平等权利法案”以及“伯格法院”的几个著名判决展开的。其中“宪法第十九修正案”首次在宪法层面写入了“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而《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则首次在部门法案里列入了“工作场合禁止歧视女性”的条款。前者将女权定义为原则性基本权利,后者则将女权定义为规则性列举权利,二者都成了美国法治传统中的地标性事件。

1.“宪法第十九修正案”

现行的《美国宪法》中“第十九修正案”实际上就只有简单的一条:即

“美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39]

另外一条就是“十三修正案”创立的国会对州立法是否“适当”的解释权力。准确地讲,这条修正案只是针对“性别”一个词所立的,是对1870年就通过的“宪法第十五修正案”即“投票权修正案”的“补丁”,因为“十五修正案”中只是将“种族、肤色或曾被强制劳役”列为“禁止歧视”的条款。尽管修正案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但是美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利却经历了漫长而艰险的历程。

照美国女权主义的“始作俑者”们看来,男性之所以能“周而复始地擅权”伤害和欺压女性,全赖于“绝对暴政”,因此,终止对女性的擅权伤害,必须要对“绝对暴政”加以制约,而在美国的“宪法”框架下,“投票权(suffrage)”是最具制约力的政治权利。在此前提下,“投票权法案”就成了当时女权运动的最主要诉求。

在1870年“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获得批准的时候,非裔美国人获得了选举权。但是法案明确的是“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制劳役而被美国或者其下任何一州所加以剥夺或限制。”[40]“性别”排斥款项并不包括在其中,即在法律上“美国公民”包括非裔男性皆因此“宪法条款”而获得了选举权,而女性则被默示剥夺了这项最主要的公民权利,这让积极参与“废奴运动”的美国女性或者说女权主义者感到十分失望。

1869年,斯坦顿联合另一位激进的女权活动人士苏珊·安东尼成立了“全国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the National Woman Suffrage Association, or NWSA)”。1876年该协会又发表了《美国妇女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the Women of the United States),宣布其宗旨为:

“为我们自己和后代的女儿们,我们要求正义,我们要求平等,我们要求美国其他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41]

与此同时,另一位女权活动者路西·斯通在其丈夫亨利·布莱克韦尔的帮助下,联手女友朱利亚·豪薇成立了“美国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the American Woman Suffrage Association)”。1878年斯坦顿和安东尼草拟了一份“妇女选举权宪法修正案(suffrage amendment)”,然后每年都向国会提交审议,不断挑战由男性垄断的议会。虽然屡遭挫败,但还是可以看出:这时美国女权运动的主要诉求就是争取保障性别平等最有效的政治权利—投票权。当然,这两个最有影响力的女权组织在达到自己政治诉求的途径方面是有所差异的:“全国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主张效法“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期望直接推动议会设立一个新的、内容包含妇女投票权的宪法修正案。而“美国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则主张效法“14、15修正案”,采取“逐州获批”的方式或自下而上的方式获得妇女投票权。1890年上述两个女权协会合并,组成“全美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the National American Woman Suffrage Association or NAWSA)”,选举斯坦顿为其首任主席。她不仅是美国女权运动的创始人,而且还被主流社会视为“女权激进主义者”。在她的持续领导下,全美争取女性投票权的运动采取双向策略,既不放弃直接向国会提交“女权宪法修正案”,也在地方 “逐州推进”。虽然国会年复一年地拒斥“妇女选举权修正案”,但是某些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州议会开始批准了这个议案,原因是这些探险者们热衷的州对女性的态度没有那么保守。1890年怀俄明州议会首先批准了这个议案,之后一直到1912年西部有8个州都批准了妇女投票权的议案。1913年3月,全美妇女协会动员了5000多名妇女到首都华盛顿去游行请愿,造成巨大声势,以至于当时去华盛顿就职的当选总统威尔逊都吃惊地说:“难怪昨天没有民众欢迎我来上任,因为都去看女性游行了!”从1913到1918年陆续又有10多个州通过了妇女投票权议案,对国会的压力日益增强。

与此同时,一个突发性的“黑天鹅事件”改变了“妇女投票权”的立法轨迹。成立于1913年的“全国妇女党(National Woman’s Party, or NWP)”组织了1917年11月的女性白宫请愿抗议活动,有几十人因此被拘捕入狱,她们中几个主要骨干分子被逮捕后举行绝食抗议,警察对她们强行喂食且严重打伤了33名在押的“党员”,事件曝光后引起全美震惊,史称“恐怖之夜(the Night of Terror)”,对威尔逊总统和国会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事件两个月后,国会众议院审议通过了“女权宪法修正案”,第二年参议院也顺利批准了该议案,即1919年的“宪法第十九修正案”。按照宪法程序,需要各州议会都批准之后,“修正案”才能正式写入联邦宪法。国会批准后的几个月,又有36州陆续批准了“修正案”,1920年8月18日,“修正案”完成了全部的程序,被正式写入联邦宪法。事后“全美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主席”凯特(Catt)感叹道:“把‘男性’一词剔出宪法是美国妇女62年持续抗争的结果!”[42] 当年11月2日,超过800多万妇女参加了当年的总统选举投票,距离《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神圣承诺已经过去了122年,距离1870年非裔美国人获得选举权也已过去50年,而62年前签署《情感宣言》(1848年)的女性只有C.W.皮尔斯一人活到了这一天,她虽然已届91岁高龄,毕竟还是见证了实现女性权利的最庄严时刻。现代人读到美国女权抗争的这个历史情节,焉能不“感慨系之”!

2.《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

与美国妇女“投票权”写入“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的漫长的历程不一样,女性在工作场合的规则性列举性权利被写入“民权法案”则完全是一个偶然的意外。

1963年,正值林肯总统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发表一百周年,同情民权运动的年轻民主党总统肯尼迪暗示自己要做一件同样“青史留名”的大事,他签署了1114号总统行政令,启动一项“平等权利法令(affirmative action)”,旨在保障有色人种在各种政府资助的企业或项目中的工作权利。不幸的是,他也像当年的友善民权总统林肯一样被人暗杀身亡。接任的约翰逊总统决心要完成这个可能“胎死腹中”的法令,使之以“民权法案”的形式获批而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他说服国会:最好的纪念肯尼迪总统的方式就是完成他的遗愿,加速对已经提交的“平等权利法令”进行审议。在国会对肯尼迪提交的“议案”审理中,约翰逊总统充分利用自己长期担任国会议员所培育的良好人脉,进行近似“求爱式地”劝说,加之支持民权的议员们使用各种“议会程序技巧”,首先在“国会司法委员会(the House Judicial Committee)”获得通过,接下来是众议院通过,最后被提交到了参议院完成最后的审议。在参议院进行了破纪录的82天“阻挠议事辩论(filibuster,即普通法系中议员‘说废话的特权’)”之后,参议院最终以72-27的压倒多数通过了肯尼迪最初倡导的《民权法案》,其在美国法治传统中可与林肯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媲美。

尽管原来的肯尼迪议案在约翰逊接任后又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但并没有“禁止雇用关系中的性别歧视”这一款项。在国会的审议过程中,代表不同利益的议员们不停地为肯尼迪原来的议案增加新条款,动机各不相同。而掌管众议院“规则委员会(House Rules Committee)”的主席霍华德·史密斯对“民权运动”颇多敌意,这个委员会在程序上对议案具有资格审查的特权,是国会最重要的委员会之一,有“操控议案走向之权”。史密斯利用这一特权,在肯尼迪议案第七章中加入了“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期待议员中那些敌视女权和南方议员中敌视民权的人联手否决此议案。结果,国会议员们特别是女性议员们在全国哀悼肯尼迪的气氛和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及女权运动的影响下,投出压倒性的赞成票。就这样,女权被顺理成章地列入了“民权法案”之中,成为一项在职场或就业关系中增列的“非歧视性权利”。

《1964年民权法案》是美国“人权法”或美国法律系统中最全面的一个“部门法”,而第七章又是整个法案(“平等就业机会”)中最长的一章,也许还是引起争议最多的一章,“反对性别歧视”的条款被列在第七章第1条第2款第2项(二)的末尾,即

“合众国政府的政策是:在依法界定为雇主的就业活动中确保所有人的平等就业机会,不得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而产生歧视,总统将行使其现有的权力来确保这一政策的实施。”[43]

接下来的第3条第1款又规定:雇主的下列雇佣行为属于非法:

“(第1项)因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者民族而拒绝雇佣或解雇,或者在个人的雇佣报酬、期限、条件或特权方面基于上述因素而产生歧视。”[44]

之后便顺理延推在各种就业场合中禁止有法定资格的雇主对包括性别在内的各种弱势人群进行歧视,如有犯禁者,一律适用本法。

因为“种族平等”的条款在“废奴运动”、“宪法重建修正案”、“民权法案”体系的“背书”下,已经有了较多的司法成果,相比之下,即便“性别平等”被“搭顺风车”写入了《1964年民权法案》,真正实施起来挑战还会很多。正如美国法史学者所忧虑的那样:

“尽管‘性别平等’在民权法案通过的末尾被顺便写入了相关条款,但是在立法档案中查不到讨论确立这一条款的审议资料。因此,法院在适用这一条款时很难认定何种情况为法案第七章意义上的‘性别歧视’,而第七章界定的‘种族歧视’就要清晰得多。”[45]

虽然《1964年民权法案》填补了女性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层面缺乏平等法律保障的漏洞,但实施过程中还会有其他预想不到的“隐性歧视”,如教育程度的高低,工作经验是否丰富,技巧是否娴熟,晋升机会,甚至雇主与员工的社交态度上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公平。国会在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时规定了一个“25人以下雇员”的雇主可以暂缓适用本法,以减少新法对小型企业的冲击,但是法案列举的“免责”或权利克减的条款中,留下了不少“合法逃避”的空间,使得就业机会中“人人平等”的权利和列举的“反歧视”禁令屡屡被“合理”违反,如法式餐馆只招收有法兰西民族背景的男性厨师,天主教背景的学校只录用天主教背景的教员,女童子军训练只聘请女性露营辅导员等等。

3.流产的“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

对于1920年确认的“宪法第十九修正案”,一些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并不满意,认为它不过是“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补充,将“性别”添加进了“种族、肤色或曾被强制劳役”的禁止条款之中。她们希望争取一个独立的“宪法修正案,以保障女性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从就业到接受教育,从离婚到财产拥有权”。[46] 不幸的是,这个激进的主张导致了女权运动内部的分歧。“十九修正案”获批之后,“全美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即更名为“妇女选民联盟(the League of Women Voters or LWV)”,将注意力转向妇女文化教育水准的提高;她们认为没有文化教育品质,投票权对于女性并无实质性的意义。而立场更激进的“全国妇女党”则希望乘胜追击,扩大已有的政治成果。其党魁艾利斯·保罗(Alice Paul)于1923年拟定了一个“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 or ERA)”,宣告“合众国的男人和女人应该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但是,“妇女选民联盟”和其他劳工组织并不支持此动议,她们担心“男女平等”实际上有损于工作岗位上的女性,使工场中已经得到某些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在“形式平等”的借口下得而复失。

由于各方面意见不统一,罗保初版的“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屡屡在国会受挫。1943年保罗重新修改了“ERA”,将“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中限制政府权力的信息放入其中,并借鉴了“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的语言风格,形成了后来提交给国会审议的最终版本,即由下述三个条款构成的“ERA”:

“第一款 法律之下的平等权利,不得因性别而被美国或者其下任何一州所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三款 本修正案在获得批准两年后正式生效。”[47]

提交给美国政府的这个版本于1958年获得了第二任期上的艾森豪威尔的支持,总统签署了宪法修正案动议。但是,议案是否能正式写入美国宪法,最艰难的挑战还在国会。“尽管艾森豪威尔签署了总统支持令,但是反对平等权利法案的势力则十分顽强,特别是那些在社会上影响力强大而又为男性所主宰的劳工组织。这也让国会议员们很为难:赞成该法案意味着失去劳工势力的支持,反对该法案又有失去妇女票源的危险。”[48] 而国会通过法案进入宪法的程序又十分苛刻:总统签署的动议必须要获得国会两院2/3多数通过,然后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联邦3/4州议会的批准,即在50个州中必须获得38个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但是,这一过却程充满了各种挑战和不确定性。

所幸的是,1960年代如火如荼的美国民权运动和女权运动给“ERA”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窗口:支持“ERA”的“女权主义者(包括男性和女性)”认为,尽管1963年通过了《平等付薪法案》和《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但是美国法律体系还是未能给妇女提供充分的平等保障,因此支持这项专门的宪法修正案。在这两种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国会参众两院于1972年3月22日最终批准了“ERA”并转入州议会批准程序,设定7年为获得3/4的州议会批准的最终期限。根据已有的经验,在联邦参众两院获得通过的法案,往往在3/4的州议会批准程序中被挫败。而现在各州议会要面临的是一个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权利扩展为针对全体妇女的“平等权利修正案”,这等于是对州立法权的更多限制—“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对国会自身立法权力的限制,“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则是对州议会立法权力的限制,各州议会的态度自然会十分慎重甚至是消极抵制。除了各州议会对此“ERA”的复杂态度之外,另外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著名的保守派活动家、反女权运动的菲利斯·斯拉夫利(Phyllis Schlafly)女士,她对“ERA”持完全否决的态度。她发起了“阻止ERA削权”运动[49],坚称“ERA会使妇女已经获得的许多列举性特权(gender-specific privileges)得而复失”;她的呼吁迎合了共和党保守潮流的需要,得到了美国中产阶级,特别是天主教徒们的积极响应。这两个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了“ERA”的“功败垂成”。

尽管阻力重重,经过5年的努力,截至1977年,“ERA”已经获得35个州议会的批准,还差最后3个州批准,就达到了写入宪法的最低门槛。到了1978年,国会又将最终期限延长三年至1982年。在这期间女权主义者仍然在游说国会取消最终期限,可是1980年代美国保守主义回潮,极右势力以“ERA会导致同性婚姻、妇女上战场、摧毁家庭价值,甚至无性差异厕所”等吓唬美国社会,致使原来已经批准ERA的州议会又要求修改甚至撤销原来的决定(如爱达荷州、肯塔基州、内布拉斯加州、田纳西州和南达科他州)。结果过了最终的期限,ERA仍然没有达到宪法程序所规定的门槛,没有被美国宪法所承认。

(三)“伯格法院”与性别平等

1969年,沃伦首席大法官退行后,尼克松总统提名的沃伦·伯格获得国会的任命,出任新的首席大法官,开始了“伯格法院(the Burger Court)”时期。在他的7年任内,联邦最高法院在维护言论自由、性别平等、限制政府权力和规制逆向歧视等方面的判例通常被视为美国法治传统中的特殊遗产,特别是在性别平等方面,“伯格法院”的几个著名判例,如“里德诉里德案”、“罗伊诉韦德案”和“密西西比女子大学诉霍根案”等,成为“性别平等”在财产权、自主权和择业权方面的经典,在法学领域享有“‘伯格法院’性平等法学(the Burger Court’s Gender Equity Jurisprudence)”的声誉。

1.“里德诉里德案”与财产平等权

“里德诉里德案(Reed v. Reed)”是“伯格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管理权纠纷案,结论是爱达荷州基于性别差异而确立的财产分配规定违反了宪法确立的平等保护条款,属于侵权违宪立法。

引发本案的背景是:赛西尔·里德和萨丽·里德夫妇的养子理查德·里德自杀身亡后,已经分居的夫妇就如何处置亡子约1000美元的登记托管发生了诉讼,双方各自主张自己对养子的遗产有优先托管权,因为他们分居前后分别为养子在不同时期的监护人。根据他们居住地爱达荷州法典第15条314款规定:“如果在15条312款规定的继承秩序之下,有数位平行资格的继承人,比如其第三项中所确认的父亲或母亲,则‘男性优先于女性,共同血缘亲属优先于半血缘亲属’。”[50] 爱达荷州遗嘱继承法庭据此宣布:父亲赛西尔·里德获得亡子理查德·里德的遗产托管权,其他申诉理由则不予采纳。

妻子萨丽·里德不服初审判决,通过上诉法院将案件提交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一个月的听证和审议,1971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7名参审大法官做出意见完全一致的判决:爱达荷州法典中“男性优先于女性”的财产托管登记条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属于违宪。原判决无效。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审判意见:“爱达荷州法典不能直接违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于州级立法的禁令,即地方司法管辖权不得剥夺人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之权利。”[51] 判决之后,爱达荷州法典修改了“性别差异”不同对待的相关条款。

“里德案”上诉法律顾问之一是1993年出任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鲁斯·金斯伯格,她认为“里德案”是美国法治传统中一个“转折性的案件”,即,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而对地方立法提出了“合理性”要求,以之作为“合宪性”的推定条件。不过,据我的理解,“里德案”的实质性意义在于:其所依据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之后的第二款明示男性的选举权利,第三、四款则是暗示男性权利,只有第五款“适当立法”加以实施给了大法官解释州立法律的权力空间,以评估州级立法是否“适当”。怎样从“十四修正案”中的“公民”直接推出“女性”这是释法中的一个创新,因为到“十五修正案”时也只是将“公民”扩展到“不同种族,肤色和曾被强制劳役”背景下的成年男性。“里德案”则直接从“公民”中演绎出“匿名的女性”,以便适用于“平等保护”条款,这就是一个创新性解释,因为大法官解释“适当”的权力已经从针对州级立法扩展到宪法条款本身了。从这个视角看,“‘伯格法院’有意愿从自己的立场来评估州级立法中歧视女性的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个意愿遂成了‘伯格法院’的传统,促使女性在法律上的地位发生了革命性转变。”[52] 而在这个时期“伯格法院”形成的传统中,比之前“沃伦法院”的一个显著进步就是:性别平等在司法中的原则性地位与种族平等相互补充,通过更多有影响力的判例为“女权”开拓出了更多的列举性权利,大大丰富了人权在法治传统中的新内涵。

2.“罗伊案”与堕胎权

“罗伊案”全称是“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这是关于女性堕胎权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最有影响、也最有争议的案子;伯格大法官支持堕胎权的宪法解释也成了规则性列举人权推论的经典。

在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罗伊案”做出判决前,美国大多数州都立法禁止堕胎。而本案就是德州一位以珍·罗伊代称的年轻女性申请堕胎而触犯德州刑法所引起的。罗伊自称单身,未婚而孕,因此希望寻求终止怀孕。但是德州的刑法有禁止堕胎的条款[53]。1970年3月,在两名女权律师的帮助下,罗伊向自己居住地的达拉斯检察官亨利·韦德提出诉求:以堕胎禁令违反宪法为由,主张终止自己的妊娠。当地法律规定只有在“母亲生命受到妊娠持续性威胁”的情况下,医生才有权辅助终止妊娠。罗伊主张这样的规定侵害了“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公民隐私权,所以代表与她有相似情形的女性向禁止堕胎禁令发起诉讼。审理罗伊最初诉讼的地方法院认为州刑法中的堕胎禁令与“宪法第九修正案”的“未列举权利属于人民,立法权力不得加以限制”相违背,不应对罗伊构成限制。[54]但是法院认为,罗伊要求法院签发堕胎禁令不具法律效力的主张,于理无据,故不予支持。之后,经过近3年的周折,罗伊案与德州另外两起相似诉求的案子被打包成“罗伊诉韦德案”一路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经过1972和1973年的两次听证会之后,大法官们以7-2的表决通过了堕胎合法化的裁决。大法官哈里·布莱克曼代表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德州相关的刑法禁令侵害了罗伊的隐私权(尽管判决之前罗伊已经生产)。法院认为,美国宪法第一、第四、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确立了一个“隐私区域(zone of privacy)”,以保障其不受州级立法的侵害,依照以往判例“隐私区域”的解释涵盖婚姻、避孕及育儿等,因此,“其覆盖范围自然包括女性对妊娠终止与否的决定权利。”[55] 显然,堕胎在孕妇“隐私区域”之内,是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其法律效力居于州级法令之上。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回顾了西方历史关于堕胎的法律,从古希腊到美国,禁止堕胎之立法需满足三个前提:一是维多利亚时期约束非法性行为的社会考量;二是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三是保障胎儿的生命。法院认为,前两个前提与现代社会中的性别正义无关,而第三个前提中的“胎儿生命”并不是美国宪法定义中的“人”,因此宪法没有明示其受保障的义务,只在美国刑法和民法中偶然会提及“胎儿”应当被视为依法保障的对象,没有形成法治传统中的共识,不能构成对宪法权利义务之规避。综此理由,德州的堕胎禁令既无历史渊源,亦无宪法依据,显然构成了对罗伊隐私权的侵害,属于“违宪”。此后,“罗伊案”成为美国法治传统中“性别平等”的一个标志性判例,广为涉及女性权利的诉讼所援引。

随着“罗伊案”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胜诉裁决,“堕胎”逐渐被50个州视为合法,“女性有权控制自己的身体”或“女性身体自主权”遂成为一项新的规则性列举人权。

研究人权与司法关系的学者普遍认为,“伯格法院”在美国法治传统中之所以有特殊的声誉,是因其在最高的司法层面为当时的“民权运动”和“女权运动”保驾护航,以宪法的原则性权利为人权的列举性权利“开疆辟土”,极大丰富了人权在美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内涵:

“‘伯格法院’的判决首次承认宪法保障妇女不受性别歧视,这开创了法制史的新局面。1971年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支持对歧视女性的法律所提出的挑战。可是到‘伯格法院’任期结束的1986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传统,即要求涉及性别差异对待的立法提供充分的依据,以证明其立法目的与实施效果具有可靠的一致性,不得随意立法。我们法制史上的这种戏剧性的转变,尽管晚于人们的期待,同样反映出女性社会角色的戏剧性转变以及这种转变所带来的女性政治认同。”[56]

这也就是说,与“沃伦法院”一样,“伯格法院”在美国法治传统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然,从上述两个著名的判例中也不难看出,在“性别平等”方面它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足可与“沃伦法院”在“种族平等”方面的贡献相媲美。

五、结论:人权,人权法与法治传统

通过考察美国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我们大体上可以回答美国人语境下三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即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人权法以及什么是法治。

所谓人权,是一个法治传统中由原则性的道德权利和基本权利及规则性的列举权利所构成的权利体系,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由“尊严、自由、平等和博爱”所构成的道德权利,通常置于法律文件体系中的“宣言”或《宪法》的“序言”之中,以示其信仰或价值取向的神圣地位;在道德权利合理性指导之下则列有五项原则性基本权利,即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与集会自由,通常置于《宪法》正文之中,作为限制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力和确立部门法中规则性列举权利的原则并对之进行合宪性审查;在基本权利与合宪性原则之下,则存在一个开放的、可修正和增减的规则性列举权利体系,其表现形式多见于特定人群的部门法,如“儿童权利法”、“妇女权利法”、“老年人权利法”、“残疾人权利法”、“移民权利法”以及“难民权利法”等,其存废演进系于道德权利的合理性信仰和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之机制。道德权利和基本权利属于原则性宪法权利,列举权利属于规则性部门法权利;前者规训后者,后者充实前者。

所谓人权法,是指惩戒一切形式的公权力对弱势人群自然权利的侵害而确立的法律规范。公权力的形式主要有立法,行政,司法和习惯法及强势人群形成的社会压力,弱势人群是指由种族,肤色、性别,身体,信仰、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等形成的、且遭受歧视待遇的自然人群体;自然权利指宪法层面的原则性道德权利和基本权利及其衍生的相关的规则性列举权利。与其他法律形态相比,人权法谱系具有普遍性、真理性和道德性,属于基本法、良法和普遍法,以区别于普通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和程序法;与宪法具有互补性,即是指导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动力和判断标准,也是特定人群部门法的法律渊源。但是,它比宪法有更明确的司法指向和功能。从英美法的经验来看,人权法包括宣言,宪法及其修正案,民权法案,性别平等法,儿童权利法,违宪审查,与规则性列举权利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行政令以及相关的作为习惯法形态的公序良俗。

所谓法治,本质上是依法治权或者是以立法的原则和司法的目的来规制各种形式的权力,形式上则是依宪法原则对权力进行赋予、监督、审查与撤销。尽管权力本质上趋于傲慢和擅断,近于“权力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阿克顿断言”,但是对于社会治理来说,权力又是一种“必要的恶”,而为了“抑恶扬善”,使权力发挥社会治理效能,人权便被设定为权力的来源、运行的目的和评价的标准,即“君权民约”的基本内涵,在这个思维定势中,法治形式上是依照宪法而治,而宪法的核心是人权,则法治实质上是本着人权而治,对权力运行中“违宪”审查的依据最终归结为人权。

就英美法系的社会治理经验而言,立法原则和司法目的与权力的傲慢和擅断相互对立的法治表达,就是“正义”和“公平”之间的博弈关系,所谓“立法是妥协的艺术”,二者关系之中,宪法是趋于正义伦理的,而其它实体法则趋于具有强制力的工具效率,所以,要治权或规训权力,比较可靠且合理的依据就是依照宪法。因为宪法是法律目的和司法标准意义上是母法,或者说是赋予实体法专业权力的法,它本身不再具有实体法律的性质,而是如欧洲“违宪审查创立者”凯尔森所谓的“赋予具体规范效力的基本规范(Grand Norm,最近于中国人《尚书·周书》中的‘洪范’)”;宪法不是权力的象征,而是赋予其它社会治理权力的合法性渊源,本质上与权利相似,都是权力的渊源、目的和判断标准。因此,美国人权案诉讼的理由都指向宪法权利,以之为对公权力进行“违宪”审查的依据;此所谓,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判断标准是合宪性,即合宪性审查,而宪法的原则和目的也是权利,所以法治在形式上就是依宪法治理权力,本质上则是依宪法权利即人权治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核心权力,具体讲就是依照宪法背书的人权规训职权,通俗讲就是“以民治官”。中国提倡“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申明“以人民为中心”,就职履行“宪法宣誓”仪式,以“预防与惩治职务犯罪”为官政法纪,足见其与美国人权与法治传统多有相互借鉴之益。参照英国法治格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宣誓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限制权力)”,人权与法治的关系亦可以简明地表述为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的俗语:“只许百姓点灯,不准州官放火”—因为“百姓点灯”是人类生活的普遍需要,而”周官放火”只是特权者的权力滥用,此一判断亦折射出英美法系与中华法系在人权与法治方面存在各具特色的“微言大义”。

而就美国人权与法治传统之间的关系言,美国法治传统的生命力在于其贯穿宪制活动始终的人权原则,即《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和“宪法重建修正案”等根本性法律文件体系中的人权原则,其内涵就是为权力设立边界和目标,是所谓“权力的制度笼子”,其本质就是确立和保障人权。因此,人权就是宪法权利,而且是人权谱系中的“原则性权利”,这是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相匹配的。而“宪法修正案”体系里的人权则是在“原则性权利”之下第一位阶演绎出来的“基本权利”和最终传导至“民权法案”体系或其他部门法体系中的“列举性权利”。这个“人权为本”的法治传统,一直延续近250年,尽管经历了“美国内战”、“麦卡锡主义”甚至2021年1月6日“冲击国会山”等人权侵害的重大事件,仍然保持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范式的稳定性和韧性。

总而言之,在人权、人权法与法治三者关系中,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涵,规范着宪法的性质、原则性权利、公共权力的渊源、本质和判断标准以及和宪法框架下其它基本的规则性权利;人权法则是宪法框架下基本的规则性权利的具体列举、扩展、解释和适用规范;法治则是依照宪法的人权原则对法制的援引、解释、适用和评价,因为共同遵循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性人权,人权法和宪法同为“良法”,当然,它们之间又存在相互补充和确认的关系。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


[①]在比较权威的《人权基本材料汇编读本》(The Human Rights Reader, ed. Michelinge R. Ishay, Routledge, 2007)中,选自马克思的文献有14篇、柏拉图的有5篇、甘地的有4篇,洛克的有3篇,孔子的2篇。马克思显然居世界人权思想家之首。-作者

[②]“美国独立宣言”,载董云虎主编:《人权大宪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3页。这段翻译的英文原文见:“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引文中异体下横线部分是失准的中文翻译。-作者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87..

[③] 在英国《大宪章》(1215)中,从第1章和到最后的第63章始终宣示的“英国教会的自由(freedom of English church)”实质上是英国贵族向罗马教皇及其代理人-英国王的权力提出权利不受侵害的主张,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确立的《权利法案》(1689)宣告国王的一切权力,如无得到议会授权,均属非法和无效。无论争取本土教会自由还是宣告议会的授权,都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诉求和形式,其本质在于声张权利对于权力的神圣性和权威性,这一约束权力为宗旨的法治传统,延续到杰斐逊的《独立宣言》,已经被明确论证为“造物主所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此后,英美法律话语中“约束权力的权利”便被称为“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s)”,宪法修正案亦被称为“权利法案”,而与“权利本位(right-oriented)”相冲突的修正案本身要么很难被批准,如美国宪法“第27修正案(议员薪酬法案)”从1789年提出,到1992年批准,其间经历了艰难的202年,成为美国法治历程中争议最久的修正案;又如美国宪法“第18修正案(禁酒法案)”,1919年通过,结果到1933年又专门确立“第21修正案(取缔禁酒法案)”予以废除,成为最短命的宪法修正案。这两种情况都是因为立法涉嫌“权力僭越权利”,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作者

[④]Scott Christianson ed.,100 Documents That Changed the World, From Magna Carter to WikiLeaks.(London: Pavilion Books Group Lt., 2015)[epub],p.143.

[⑤] 见“关于美国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在美国人自己的概念中,他们大多数都是基督徒,他们和许多非基督徒都认为,美国社会的道德基础是犹太-基督教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堂是公民美德的孵化器(-Donald M. Bishop)”。引自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译:《交流》2000年第一期,第29页。

[⑥]中文翻译引自网页https://wenku.baidu.com/view/94ee0f99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11.html(2021/02/24), 英文原文为“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见“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11..

[⑦]“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18..

[⑧]G. Welton Gaddy and Barry W. Lynn, First Freedom First: A Citizen’s Guide to Protecting Religious Liberty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Boston: Beacon Press, 2008), p.78.

[⑨]G. Welton Gaddy and Barry W. Lynn,First Freedom First: A Citizen’s Guide to Protecting Religious Liberty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Boston: Beacon Press, 2008), p.175.

[⑩] 特拉华州在殖民地时期只是宾夕法尼亚地区的一个县,1776年《独立宣言》签署两个月后,特拉华即刻宣布建州,脱离宾州而独立。1787年又成为第一个批准美国联邦宪法的州,所以称为美国“第一州”。-作者

[11]Neil H.Cogan ed.The Complete Bill of Rights: The Drafts, Debates, Sources, & Origins.2nd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134.

[12][美]约翰·范泰尔著 张大军译:《良心自由:从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82页,第184-185页。

[13] 同上第185页。

[14]宾夕法尼亚州,英文为Pennsylvania,其中Penn是潘恩,sylvania是拉丁文“树林”,合在一起表示“潘恩家的林地”。-作者

[15]Joyce Applby and Terence Ball ed.,Thomas Jefferson: Political Writing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361.

[16]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19. .

[17]Eric Foner,Give Me Liberty! An Aerican History(brief fifth edition), Vol.2: From 1865.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Inc. 2005), p.458.

[18] G. Welton Gaddy and Barry W. Lynn,First Freedom First: A Citizen’s Guide to Protecting Religious Liberty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Boston: Beacon Press, 2008), p.78.


[19] G. Welton Gaddy and Barry W. Lynn,First Freedom First: A Citizen’s Guide to Protecting Religious Liberty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Boston: Beacon Press, 2008), p.92.

[20]https://www.thoughtco.com/cantwell-v-connecticut-1940-3968409/2021/02/28.

[21]“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19..

[22]“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p. 116-117.

[23]“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19.

[24] Paul Finkelman ed., Milestone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Exploring the Primary Sources That Shaped America. (Dallas: Schlager Group Inc.,2008 ), p.933.

[25]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20.

[26]Michael H. Roffer ed.The Law Book: From Hammurabi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250 Milestones in the History of Law.[epub] (New York: Sterling Publishing Co., 2015),pp.230-231.

[27] 根据英美法系的“法治”逻辑,行政权力是依法行政,司法权力是依法司法,限制立法权力本质上是规制整个权力体系。-作者

[28] Philip Alston and Ryan Goodman ed.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he Successor t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 55.

[29] 文件列名信息见于David Schultz,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New York: Facts On File, Inc., 2002)和Paul Finkelman ed.Milestone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Exploring the Primary Sources That Shaped America.(Dallas: Schlager Group Inc., 2008 )等大型工具书。-作者

[30]Paul Finkelman ed.Milestone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Exploring the Primary Sources That Shaped America.(Dallas: Schlager Group Inc., 2008 ),p.894.

[31]Mark V. Tushnet,Making Civil Rights Law: Thurgood Marshall and the Supreme Court, 1936-1961(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95-96.

[32]捷克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将人权谱系分为三代,第一代为“公民与政治权利”,其合理性原则是“自由”;第二代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合理性原则是“平等”;第三代为“环境与发展权利”,其合理性原则是“博爱”。他显然是借用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原则来作为代际人权划分的依据。从美国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自由、平等和博爱之外还有尊严,它们共同构成原则性道德权利体系,以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当自由与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尊严权利则行使“裁判”职能—如美国法治传统中处理“隔离但平等”而产生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此项原则性道德权利之权威实际上被广泛采用于各种《宪章》或《宣言》的“内在尊严”条款之中。—作者

[33]Paul Finkelman ed.Milestone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Exploring the Primary Sources That Shaped America.(Dallas: Schlager Group Inc., 2008 ),p.1766.

[34]Alexander Tsesis,We Shall Overcome: A History of Civil Rights and the Law.(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p.246.

[36]Michael H. Roffer ed.The Law Book: From Hammurabi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250 Milestones in the History of Law.[epub] (New York: Sterling Publishing Co., 2015),pp.517-518.


[37]“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424.

[38]“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425.

[39]“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20.

[40]“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120.

[41]Jennifer Joline Anderson,Women’s Rights Movement. (Minneapolis: ABDO Consulting Group Inc., 2014), p.44.

[42]Eleanor Flexner and Ellen Fitzpatrick,Century of Struggle: The Women’s RightsMov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ambridge, MA: Harvard UP, 1996),p.176.


[43]“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363.

[44]“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3: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365.

[45] Paul Finkelman ed., Milestone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Exploring the Primary Sources That Shaped America. (Dallas: Schlager Group Inc.,2008 ), p.1760.

[46]“Equal Rights Amendment” inPaul Finkelman ed., Milestone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Exploring the Primary Sources That Shaped America. (Dallas: Schlager Group Inc.,2008 ), p.1883.

[47]“Equal Rights Amendment” inPaul Finkelman ed., Milestone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Exploring the Primary Sources That Shaped America. (Dallas: Schlager Group Inc.,2008 ), p.1892.

[48]Michael H. Roffer ed.The Law Book: From Hammurabi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250 Milestones in the History of Law.[epub] (New York: Sterling Publishing Co., 2015),p.571.

[49]“阻止ERA削权”,英文是Stop ERA, 而STOP又是“Stop Taking Our Privilege”的缩写,即阻止因ERA而让妇女的特权得而复失。-作者

[51]同上。

[52]Stephanie K. Seymour, “Women As Constitutional Equals” in Bernard Schwartz ed.The Burger Court: Counter Revolution or Confirmati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68.

[53] 参见“德州刑法典第1191,1192,1193,1194,1196条”,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堕胎和违禁处罚。— “Roe v. Wade” in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Vol.12: Primary Documents, 3rdedn.(Farmington Hills, MI: Gale Cengage Learning, 2010), p.428.

[54] “宪法第九修正案”的原文: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剥夺或忽视其他人民仍然保留的权利。因为“前十条修正案”的精神是限制联邦层面的立法权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所以为公民主张和确立新兴人权预留了无限大的空间。-作者

[56]Stephanie K. Seymour, “Women As Constitutional Equals” in Bernard Schwartz ed.The Burger Court: Counter Revolution or Confirmati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66.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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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玲:感觉日本学术的气节(访日随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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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同存异,不辞大义

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是日本政府一所权威的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而中国问题自然也是其中重点。我们将在此举行中日两方的正式会面,进行学术与思想对话,这也是此行访问日本的重头戏。由研究所牵头的这次交流,是做了充分准备的。从讨论话题到参与学者,都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中日关系,一直是仅次中美的重要国际关系。彼此间存在的历史问题,自然被不断地被关注却又没让人完全放下心。从制度层面到民间社会,都存在着障碍。

 

此日是日本的令和元年11月27日。主持研讨的,是日本著名的国际问题专家、日中关系问题研究者、早稻田大学教授天儿慧先生。其他几位分别是东京大学的川岛真教授、法政大学的菱田雅晴教授、津田塾大学的中村元哉教授以及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的角崎信也研究员。这是一个颇为可观的学术阵容,即便是搜索中国的百度,也可以看到这其中几位学者的活跃身影和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一句话,东道主是非常认真地对待和筹备这次思想对话的。

 

当我和常凯教授到达会场时,日方诸位已在等候着客人。他们全部着的都是清一色的西服,正式而端庄。除学者外,还配有俩位高级翻译、三位研究所事务局人员及现场记录员。会议室的标签、资料、书写工具等也都相当齐备。每一次与日本朋友会谈,不管是集体还是单个的,都会感觉到对方的郑重其事,一丝不苟!此番周全安排,体现出对我方到访的重视。他们,可属那种善于抢时间、重程序、讲效率的现代族群,公务更是行事规范、态度严谨。

 

已近“随心所欲”之年、头发花白的天儿慧先生,看上去容无秋色,神采依然。一段不短的开场白,表示了对中国朋友的热情欢迎。这位被外界称为“日本头号中国问题专家”的历史学家,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多方面的。从他所撰的《中国是威胁吗?》《中国——脱变的社会主义大国》《邓小平》《中日交流的四个半世纪》 《现代中国——过渡期的政治社会》及《等身大的中国》等著作的书名上看,就大约知道他对中国有多么深入的关注与研究。

 

天儿慧是一个喜欢谈本质问题的学者,开门见山地提出两国之间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概念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国家理念、根本制度与现代文化的差异,都使双方无法在某些关键问题上形成共识。这些年彼此交流虽不断,但学者间沟通也有较大局限性,流于表面化。他认为,日中之间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更应该看到双方共同点或对彼此的再认识。并且,他还特别强调历史教科书的问题,作为教材核准负责人之一,他为还原侵略真相竭尽着全力!

 

中日文化同源,儒家仅存的某些优质传统,对亚洲人特别是学者还是有着结实的心理影响,尤其在日本社会,某种传承令人叹为观止!天儿慧教授是坚持客观看待历史、理性研究中国,并致力于改善中日关系的学者。他极力主张“求同存异”与“互利共赢”。对于在中国特别纷扰不尽的历史教科书,他今天告诉我们:虽有七个报审的相关不同版本,但文部省在最终审核并通过入编的课本中,都未改变“侵华战争”这一基本的事实,这属于历史真相!

 

无须讳言,日本存在的极右翼势力,也多少阻碍着中日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对中国问题上,或出于复杂的“东京审判”历史背景与战败心理,他们不情愿承认那场战争就是侵略行径,或为这此危害世界和平的军国主义扩张行为做辩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出于政治智慧而保留了天皇的象征性地位,就可以使其战争的性质有所改变。日本的知识界主流认清了这一点,而日本的绝大多数民众也是更加趋向理智思考的,他们同样现实地承认了这一点。

 

为让日本的年轻世代也了解这段真实历史,使国家能够持久一种文明的思维与生存方式,作为日本知识界的一种良心,天儿慧等一批学者坚持对历史的尊重,在教科书上很下功夫,客观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历史观念、人文立场,为年轻一代提供国家以往清晰的教训与经验。实际上,他们为此付出了几十年的艰辛努力,这一点许多中国国民也未必了解。而日本实现了现代性转型,成为一个全面更新进步的民主国家,大多数中国人更是未必完全清晰。

 

若回头再看,日本民族从来就善于向外借鉴。举一我福建闽东老家的典型史例:在霞浦市郊赤岸村,至今供奉着一尊日本僧人空海法师的塑像,每年有大量前往的日本朝拜者。这位公元8世纪的遣唐使,在中国长安学习佛教经典,并将佛经典籍带回,亦将佛教本土化,推动了日本的宗教助国的文明。至于较近的近代史,其开放与进取的程度就更是蔚为大观,令人为之瞠目。而相比之下的中国,自大、封闭或对抗、警惕的历史,构成了消极的形象。

 

学术,该走出象牙塔

 

菱田雅晴教授,以《日中关系改善中的情绪对立与克服》为题,道出了日中双方政府与民众间关系的不稳定性。他今天带来了精心制作的PPT文档,精准地解读了发生在两国变动关系中受影响的情绪与态度变化。从年龄、性别到身份、阶层,从历史问题、现实事件到政治差异、国民感情,菱田的对照分析非常详实,很具说服力。其中两张PPT图片,即两国领导人在不同时期、不同会面场合的合影。而某种表情颇具代表性的提醒,可谓意味深长。

 

菱田先生曾对外表示:“政治可以妥协,经济可以再建,但感情伤了却很难办!”这里所指的“感情”,应该是民族间与国家间的。但现实中,人们的确也无法完全判断、更无法左右政治人物的决策思维与情感走向。日本的国民可以通过媒体和国会开干预朝政,而中国的民间意愿只能停留在民间,所有最重要或真实的情绪都只能是情绪,它也很难构成理性的力量来决定国际间的某种关系。即便爱国的情绪,也只有在文化或政治的有限边缘上溜达。

 

那种符合学术描述的国际关系的表情,大概并不属于真实的中国。这一点,我不知道在座的日本学者们是否已有过推测?但起码,他们会毫不忌讳地告诉客人,自己对政府或首相的态度是喜欢或不喜欢,也可坦率而公开地批评安倍的各项内外政策。当我们进入交流环节时,涉及到双方文化与政治语境的不同现实,就会发出某种会心一笑,包括翻译在内的所有人。知识分子出于对社会的特殊敏感,有时也会给自己提供某种特别另类的诙谐空间。

 

菱田还谈及一个他观察到的重要现象:日本国民对中国的感情,已从战后的好感变成今天的没兴趣或接近反感,当初那批年轻人如今变老了。但虽如此,他们还是希望日中关系有更好的转化。日本国民的整体,从情感上不喜欢中国,却在理性上指望日中关系保持和好。而虽中国对日本好感的人数在增多,在日本却没有什么变化。作为学者,他希望双方都能继续“接触理论”,通过媒体宣扬、信息传播、人员互访等多种形式来改善彼此间的感情互信。

 

我发现,菱田教授也很在乎“中国逻辑”与“世界逻辑”的关系问题。似乎他认为,在日中之间,尚缺一种正常的国与国间的思考关联。或者说,如果仅仅局限在一个国家与一个政党之间的关系互动,就必然会产生不稳定与不确定的结果。再者,威权主义加实用主义若过于强势与凸显,而不讲究一种现代政治的妥协艺术,也将导致国家间关系的异常。而民间的民族主义也会随之而泛滥。不过,这只是我个人对他零散观点的一种归纳,并非他的原话。

 

这么多年有种困惑:中国的普通民众,对日本社会的了解似乎多止于表面,而知识界某些明白人虽几十年在努力,却也无法揭示深层原因,使学术探讨也可能局限于表层的所谓“专业领域”与应景局面。最近这几十年里,中国依靠开放改革的动力,吸收了全球的金融和利用自由市场,飞速发展使自己超越了日本,成为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在这种奇迹般“巨大成功”情形之下,人们无法了解中国所付出的实际代价,或客观对待发展背后的社会重压。

 

常凯教授的发言,从中日交流现状、问题、方向、策略以及劳动领域的互动进行了回顾,提出了看法。他认为,自实现邦交正常化以来,日本对中国的经济与科技等援助十分可观,作用重大。但长期以来,许多民众似乎并不愿意去了解日本,包括对方客观的大力援助与支持,他们似乎只有一双很民族的雪亮眼睛。对此我也有同感,凤凰网也曾以《中国现代化离不开日本支持》为题,整理发表过我的相关观点,也遭到某些网民所谓“汉奸”的猛烈攻击。

 

自1979年始,日本对华援助近2900亿人民币,占对华援助的66.9%,是中国最大的援助国,中国从日本一共贷款了2000多亿人民币,实际中国使用是1.9万亿日元左右。而40年来,日本援建了359个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和码头、3842公里铁路电气化、中日友好医院、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上海宝钢和虹桥机场桥……在非典期间,又援住医院131家并提供免费疫苗,派专家培训研制疫苗;汶川地震,日本政府也捐近500万美元支持灾后重建。

 

这些数据应该通过宣传,让更多国民有所了解。这对努力建立全新的和睦紧邻关系,化解两国间的某种怨气、理性地淡化历史仇恨,着眼未来携手发展,都具有实际意义。常教授也认为,日本在文化与教育等领域的支持方面还相对欠缺。随着中国经济巨幅增长,彼此应该扩大交流,并尽可能从多方面拓展互惠。日本一些成熟制度,实际上也是适应于中国的局部改革,其中包括政府服务职能的转变、社会的劳动法律关系等等都是可以进行对接尝试。

 

曾先后在九州大学、东京大学、北海道大学等任教的常凯先生,对日本的情况了解比我丰富得多,对中日间交往存在的交往问题,也自然多有细心的观察。他认为许多重要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两国间出现误解与误判。而中方表现在民间的最大问题在于:“纠结历史,无视当下与忽视未来”。常凯教授还强调了一个问题的长期存在,即中方民间惟有单方面的不良历史记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日方长年的友好诚意,这也必然影响到现实中日关系的推动。

 

常教授的想法,也说明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向现代性致敬,向西方,特别是日本学习,正是我个人这些年不曾动摇的想法。十几年间,接触了社会不同层面的角色、对关于日本的观察了解,使我对这个国家的印象从很差到很优的转变。差,就是军国主义与国家主义的甚嚣尘上,几乎接近毁灭了日本这个觉悟极早、隐忍极深、慧根极佳的伟大民族;而优,当然是恢复正常理性的历史表现:实行新“君主立宪”,接受现代政治理念彻底转型。

 

中日二位学者的发言,也让我联想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尽管两个国家之间一直摩擦不断,有时还掀起滔天巨浪,但是,人们似乎基本感受不到双方学者为此在忙绿什么?学术当然不是大众化的关注选项,可作为与国家生态相关的中日关系文化研究,的确不应只是象牙塔中的自我欣赏之物。对历史的变迁、现实的进步,这其中一切重大的客观变化,都需要给社会大众释放足够的真实信息。否则,宝贵的学术探索,只可能是极少数学者的“自娱自乐”。

 

尊严,是人类共同的追求

 

著有《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也为中国的外交界、学术界所熟悉的东京大学川岛真教授,今日的话题可谓直截了当,涉及的日中历史应如何准确评判那场中日战争?他甚至提到了对“满州事件”与“918事变”以及“南京大屠杀”具体客观的分析评价。正如外界评价的那样:他是安倍晋三“21世纪构想恳谈会”中“最中立务实的亚洲事务与中国问题专家”。从外表看,川岛真就给人一副精明能干的印象。他也是近年来中国学界受欢迎的常客之一。 

 

在川岛真先生看来,日中历史至今依然存在关键的认知共识问题。在快速的翻译中,我努力地感受着他的想法:对日本的历史、教育、社会、媒体,人们应该从中去检讨自己,找到研究问题的正确路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照和了解中国与世界。他似乎正在努力将日本史同中国史和世界史融为一体,以此重新研究近代史?他还认为,日中之间需要一种健康的历史文化交流。虽说审查历史教科书是困难的,也有其敏感性,其中还包含右翼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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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研讨间的一次合影

 

客观上,我感觉中日之间短期能达到多少理想的共识是不易的。而在对待国家现实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双方的理解也是存在角度的偏差。抛开历史问题不涉,意识形态的纠结就够让人们喝一壶的。二战后形成的新型国家价值观与“日美同盟”的军事态势,构成了一种明显的影响中日间关系的“文明冲突”。这复杂三角关系,还触及到重要的地区战略与安全平衡。既不慢待远亲,又要热络近邻,这种矛盾,中日学者当心知肚明,故显任重道远。

 

中村元哉,原津田塾大学教授,据他说正在调往东京大学。这位感觉特别消瘦的学者,研究中国也颇有影响。他对中国的研究相当具体,此间交流的是关于“人的尊严”这一重要主题。他以中国文化与哲学为切入点,参照了人类文明史的背景。他从威严、威信、权威、品味进行历史事实的“确认”,再以“国家的尊严”、“民族的尊严”和“宪法的尊严”的实践维度,给予全方位地剖析中国的尊严与现代文明的历史观,或叫一次人权发展的全观察。

 

当然,在中村教授的阐述中,并没忘掉《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更大的宏观背景。在他的学术感觉里,1948年中国学界曾用“解放”来解释“尊严”这个概念是并不准确的,也许更适合解释为“有体面的生活”。这一点,我是赞同的。虽有了“国家与民族”的尊严,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尊严就能同时得到保证。客观情况是:人们在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也普遍都不具备。这与日本等现代性国家相比较,的确存在一种社会政治文明上的明显差异性。

 

中村还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与落实人权和尊严之间的重要关系、意义。实际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由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内容,似乎给新的政权准备了一份极好的国家文明指南。可惜,由于历史文化的局限性与个别领导人的现实错误决策,使一部宪法最终无法推进宪政、如同虚设,使人之“尊严”陷入文革的难堪境地!

 

中村教授还提出:尊严和人权是什么概念,这是目前各个国家都在面对和讨论的问题!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谓“生命科技”的产生,是否已涉及到对人的尊严的伤害?显然,作为学者,中村关注的人权与尊严,是一个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的现状与趋势。他还认为,中国作为新崛起的大国,可以提出“全球性”的问题。虽没对具体问题展开说明,但可以看得出,他对一个经济总体量超过日本的中国,希望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我个人有种并不确切的感悟:要让西方(也包括日本)的知识界从骨子里承认中国,似乎并不容易。在我接触的国际学者和知识分子当中,他们非常在意的东西依然是自身的文明传承,而这种“传承”本身又兼具“现代性”。也许从学理上,他们也非常欣赏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但历史归历史,中国人并未将古老的文明遗产进行去粗存精,再像欧洲文明那样,经过若干革命与文化的强烈锻造或洗礼,成为现代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思想价值营养。

 

显然,当今世界面对中国高速的经济发展态势,也并非没一点根本的改观,甚至还有某种程度上的羡慕或忌惮。这个昔日强大称雄的东方帝国,因骄傲自满并闭关锁国而最终衰败,直至成为积贫积弱的“东亚病夫”。可现如今“病夫”痊愈,似乎恢复了以往“力大无比”的壮汉身姿,且有了自己明明白白共谋人类未来的说法,谁又能不予以高度重视或能掉以轻心?但中国人自己也必要理解,财富是文明的构成却非惟一,优越的价值配置却必不可少!

 

价值观,可靠的关系元素

 

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的角崎信也先生,虽是最后一个发言,但提交讨论的问题却是满满当当的!他给我印记深刻的是第一句话:“我原以为一直是做表层文章的,却不知道(今天)已接近深渊!”从这次双方交流内容看,的确有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对话特点,尤其是处在彼此进行意见交换的环节。确信翻译是准确的,大森喜久惠女士是我见过的中文讲得最标准、最流利的日本人,她也曾是安倍首相在华时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面的日语翻译。

 

角崎教授明确阐述“习近平时代”这个概念。他回顾了二战后的日中关系,是一直处于不稳定、不正常的关系持续中,其因在于牵涉到历史、领土、台湾及意识形态等等问题。自1976年后双方才获得改善的机遇。其中最重要的几个动因在于:拥有了共同的敌人——苏联;中国对美国政策的需要——钳制美国;对经济支持的需要——日中已是伙伴关系;领导人的偏好——价值观;两国领导人的信赖关系。这些看法只是我的现场抓记,未必完全到位。

 

对“习近平时代”,角崎也给出了五个相关特点的描述:一是中美关系使日中战略地位提升;二是习先生在党内地位的趋于稳定;三是日本经济下滑、美国压力增加而欲改善日中关系;四是在习执政后,民族主义不良影响有所控制;五是中国对舆论的强化,对日舆论也在改善。他还认为:日本不再是中国人怨恨的对象。并且,一旦日本的存在被感觉“微不足道”了,这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日中关系。角崎先生的观察与研究功课做得也够切实!

 

角崎对当下的中日关系结论是:中国政府求大同存小异,而对主权、对关系都需要。当然,他也并不回避现实问题,而是指出了可能存在的关系风险。比如新一届政府的稳定性,中美关系以及台湾问题。而台湾又是重中之重,风险最大!他对此表示,如何避免日中风险的发生,是他们一直关注的问题。现在,实际上还只是领导人和媒体在发挥作用。其实,两国的民间社会、知识分子间的交流互动也都非常重要!我觉得角崎几乎把能想的都想到了。

 

全场学术报告与思想交流下来,难免让我觉有点马到成功之喜悦。这是我自己一直期待的、双方开诚布公的又一场坦率对话,时间长度也将近四个小时,气氛也是严谨中带幽默,紧张间有轻松。偶尔,我也会插上一个中国的小故事调节一下,使得彼此更加自如亲切些。我被安排在最先发言,这可能是出于某种礼仪或尊重的需要。而我,也许是很期待这般打破拘谨而又平等的交流,对方又有非常值得尊敬的前辈,既感到某种受宠若惊又觉得如沐春风。

 

我的交换主题是“构建中日未来新型关系的可能性”。的确,中日纠结、气不通顺,形成了某种硬疙瘩。我此次访问也想告诉日本学界的朋友,今日中国尽管有优越之处,却依然需要“以日为师”。在实现国家的现代性指标中,中国还有诸多短板急需补就。从普世的角度看,如果把中美关系视为“远亲”,那么,中日关系就是最具交往价值的“近邻”了。这里,中日文化同源值得追溯,而日本成功的社会转型,更是不可忽略的现代国家的流变样板。

 

自近代始,中日彼此就有了文化各自不同的流向。一个国家的走向,往往取决于它的知识分子和政治人物的理想与意志。当人们将日本的明治维新与中国的洋务运动及戊戌变法相比较,就能明显的看出变革层次的差别与局限。在日本的政治上层,可以吸纳像福泽谕吉这样高屋建瓴的思想家们的治国理念,甚至吸纳林则徐、魏源等中国人有限的“放眼看世界”的著作观点。可是,清国的统治者并无这样的眼光、智慧与魄力来亲自变革中国的历史面相。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已签订40余年。本人以为,尽管彼此间没什么大风大浪,但是,两个国家间也并未真正建立起完全的近邻互信。或者说,这种关系依旧是表层的、脆弱的,经不起风吹雨打的。政府与民间都存在不时紧张、偶尔冲突的非正常状态。历史教科书、诚恳道歉、靖国神社、钓鱼岛等,时常成为矛盾突发的导火索。针对这些问题,其实双方都缺乏有力的解决方式,或没能完全给予厘清其中原委或错误,包括文化的理解与对事实的尊重。

 

或许,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我们之间无法实现在价值观、实体政治层面进行平等、完整、有效地对话现实。同时,日本的极端反华力量与中国的极端民族主义,都多少在维持或升级着彼此的冷漠。在中日合作中,似乎也更多集中在人口老龄化、能源、环保与经济上,从而忽略了对更深度的其他关系探源,对现实文化与制度的优劣比较,对领土问题的排疑解惑等等。没更本质地揭示与更高度的认同共识,要达到切实的政治上互信显然是困难的。

 

无须讳言,日本社会存在民粹与右翼的文化势力,多少阻碍着中日的顺畅沟通。在对中国问题上,出于复杂的“东京审判”历史背景与战败心理,有人不愿承认太平洋战争就是侵略战争,或为这场危害世界和平的军国主义扩张行为做辩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出于政治智慧保留天皇的象征地位,就可使那场战争的性质有所改变。日本知识界的主流认清了这一点,日本的绝大多数国民也承认这一点。对于历史做出常识性认知,只能有益于现实。

 

知识分子,使命依然

 

针对2016年访日,我曾撰写了《中日不应再成敌国》和《以价值理性推动中日外交》两文,亦被多家媒体和智库转载。而这其中观点也还是我今天要继续阐述与强调的,因两国交往的基本格调、格局并没改变。双方通过观望、警觉、冲突到接触合作的过程,虽改善了彼此一度冷淡的关系,但这种被动应对并不能从根本上冰释前嫌,全面清理历史负资产,建立新型的中日关系。而国家体制和社会价值取向,无疑也是彼此解决本质问题的重要障碍。

 

时间已过去近六年,虽在中美贸易战的剧烈冲突中,中日关系并没遭到瓦解,但问题是,日本在中美发生的准冷战之间,将面临着“选边站”的现实考量,这是在中日美关系中回避不了的现实矛盾。美日是利益盟国,中日是合作邻国,“兄弟”关系当似乎重于“邻居”关系。价值亲情显然占有绝对的关系优势,这也是日本自二战失败后的最大成果——改弦更张,重新解决了自己要向何处去的国家问题。今天的日本人几乎没后悔他们前辈所选择的道路。

 

然而,如今的国际形势将有可能使日本进入更为难办的状态。从外交现实出发,一向务实的日本政府,需要左手抓住巨大的中国经济市场;而为持续自身安全,却同样需要伸出右手牵住美国的政治庇护。这种平衡的技巧难度似乎越来越高。因中国从多个角度打破了自己的沉默,其中就包括南海的主权以及解决台湾的统一问题。这在日本等亚洲国家的眼里,几乎是不能被接受的事实。未来如何平息类似和可能的冲突风波,却十分考验日本的外交作为。

 

几年前,我有幸在东京曾与历史学家前坂俊之先生有过一次交流。他对人类文化差异的矛盾有着深刻认识:“不断制造出认知差异与交流隔阂的这一民族优越感,不管是那哪个民族都会有。”因此,认定本国本民族文化最优,而蔑视、排斥他国他文化就“形成越加突破底线的价值标准”。冰冻三尺,要溶化这样的矛盾实非一日之功。即便从文化入手来解决历史与政治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繁杂工程。单方或单一的力量绝对无法奏效。

 

但中日面临更紧迫的,既不是历史共识,也非文化差异,甚至连经济都是退而求其次的问题,真正现实的却是政治甚至是军事的安全问题。在中日美各自规划的“印太战略”及其竞争中,日本似乎是被夹的“被动”角色。他不像中美,自有较大的对区域秩序的建立与把控优势。而拜登政府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能对遏制中国偃旗息鼓,中方也绝不会在南海等争议问题上逆来顺受。那么,日本将如何或左右逢源,或自当“筹码”,或与中国共同开创一个亚太新局面,都一样压力山大!若能充当化解中美矛盾的角色,那也一定是开创了奇迹!

 

我们的希望是,除按官方推动、民间传统模式使劲外,中日美三方知识分子,似乎应承担起更多独立的责任。而这种现实自觉与历史使命,在两个国家角色发生巨大改变后,其客观价值就非同一般。尤其是清醒、理性,有前瞻和当担的专家学者,既无国家主义的制约,又无民粹主义的羁绊,或更可从人类和平与社会文明的视角,来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提供更为客观超前的建构思路。中日间,更应加强对话、寻找差距与近似,促成更多的合作和进步。

 

客观上,影响国际进程的还更多是政治家们。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命运前途。知识分子的首要职责,当然是尊重事实与规律,探索问题与思考方法,并充分表达自己的公共影响力意见。涉及到国际间的关系问题,他们也需要有自己的立场观点,但更应该从人类共存发展的角度,并非单纯从一国一族的利益出发,这样才配得上知识分子的彻底良知。中日关系的维系与发展,同样需要这样的良知,即探寻出人类关系价值最优的推动思维。

 

研讨结束,相互道贺。天儿慧教授在总结中认为,这是日、中学者之间一次高水准的交流。对此评价,我们自然很是欣慰!大概,在交换观点时没太多的拘泥,想法直来直去没什么欲言又止,或激发了某些关系观察的兴奋点。当然,或还可能主人出于礼貌?但不管怎样,不论针对历史还是现实,涉及的都是真问题;矛盾不回避,表里如一不应付。像这样的知识分子间的务虚动作,显然到处都在发生着,毫不特别。留下时刻的,只是对某种常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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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味的晚餐与再叙

 

之后,主人安排了极为丰盛美味的晚餐。一屋子坐得热热闹闹。我喜欢日本餐馆里的红灯笼,小巧结实而不夸张;那种适度的光亮,对着进进出出的人们,似乎有种人在旅途的安慰。晚上,大家意犹未尽,依然话题不断,气氛极为融洽。可以感受得到,天儿慧先生和他的同仁们对中国客人可谓真诚以待、推心置腹。我们彼此都希望能建立一个日常通道,利用知识界及社会民间的能量,积极进行不中断地深度沟通,促进中日关系的更上一层楼!

 

结束了正经公务,接下来就完全放松。大家话题东南西北,彼此自在交谈。清酒、绿茶、果汁频频碰杯,说说笑笑颇有回到过日子的感觉。白天会谈间一丝不苟的俩位翻译,晚上一派笑容可掬、谈笑风生。我借此机会很赞了她们了不起的专业能力!可大森喜久惠女士很是谦逊,说是我的思路言语都很明确清晰,给了她一个很好的翻译前提。各位看着我们一阵相互吹捧,更添其乐融融;另一位翻译陈羚女士则是华裔,异国遇乡人,自然也是倍感亲切。

 

每一次访问,都会发生这样具有亲和力的场面。每当此时,我都会自然去想:中国和日本,历史相近,文化同源,甚至连文字都曾是共同的,本应形成亲密无间的近邻国家关系。即便曾有过冲突,乃至发生过战争悲剧,但风雨过后,更该珍惜彩虹,在文明的坐标上相互趋同,成为亚洲世界实现国家间、民族间和社会生活间彼此给力、共同繁荣的一个表率,而非因历史、领土问题以及陷入国际地缘角逐,成为不稳定的、潜在着冲突风险的近国邻邦。

 

2021.3.12 北京

 

(作者为中国作家、时政评论家)
延伸阅读: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4

旧文章ID:24594

江湖雀语:今日新闻说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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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宁  来源:中美印象

*央视称:民族的能确立民族的自豪感,三星堆远古文物的出土,说明我们的久远。

*中国传统考古与文物保护是分开的,缺钱,挖出来的未必保得住,现在已经不差钱。

*广西南宁植树节特设“处级干部植树区”,处级干部戴白手套拍种树照片,引发争议。

*延迟退休对高龄就业有照顾;对年轻人就业冲击小;对退休后帮儿女带小孩妨碍不大。

*我国环评报告需打假,作假、抄袭众多,深圳抄湛江报告,连湛江字样依旧保留。

*四川成都710家餐饮店被查出,河鲜海鲜卖假,有用俄罗斯鲟鱼冒充中华鲟者。

*冷链运输劣币驱逐良币严重:有用劣质冷藏车,压低员工待遇,中途偷停制冷的。

*内蒙古黄河大堤内出现死猪,有的浸泡在河水中,已发现三十三头,逮捕二人。

*上海查出有河南人借用他人医保卡骗取药品贩卖,涉款一百多万。

*冒充购物平台退款,诈骗案最近增多,为快递泄露客户信息所致。

*快递员工号被用于查找客户信息,骗子以一个工号五百元,从快递员手中购得。

*央视称:英国产阿斯利康疫苗被疑为引起血栓……欧盟抗议此疫苗不能及时供应。


我们对自豪地解释是: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集体、个人所取得成就、荣誉而感到光荣。

那么,民族历史的久远,也就是俗称年纪大是成就、荣誉?应该感到光荣吗?那么,为什么有句不太好听的成语,叫:马齿徒增呢?或者,还是以对人类社会的贡献大为自豪,更光荣?年纪大与贡献大,可不是一个概念,它们是完全不一样的。不过,我们今天似乎更看重年纪大,所以考古不差钱,连挖出来的泥土都要保存,这倒是有利于看到我们的人类的贡献,希望不仅是几付黄金面具,几棵青铜树,几堆象牙、玉石……当然,更不希望是几张处级干部,戴着白手套种树的照片。

相信,当初我们是没有这种干部的,不然,恐怕我们的历史也就难以长久了。

那么,今天我们在贡献什么呢?为此,在延迟退休吗?老一辈人走得迟了,年轻人就上的晚了、慢了是必然的;照顾高龄就必然会挤压青年,也是必然的;老的不退休,孙子、孙女没人带,更不用多说……那么央视何必否认呢?实话实说,这就是我们今天力所能及的贡献,虽然差强人意,却已经尽力,不就完了吗?如同悠久的历史,没别的可自豪,就自豪一下这个,也算有个自鸣得意的抓手。

当然,这与环评报告作假是不同的,因为到底是有影子的事情。就像拿俄罗斯鲟鱼来冒充中华鲟,好歹都是鲟鱼,没准味道还不错。但是冷链的良币驱逐劣币就不一样了,冷链出了问题,运疫苗要死人,运食物也能让人中毒,也有死人的可能。与此相类,黄河边的死猪就有直接危害人生命的风险,为什么有人会扔在哪里,却不做简单的掩埋呢?

恐怕,这就要问我们的社会管理了。因为,这在民主发达的国家,从未有所闻。

贩卖医保药品发财的事情也是如此,人家全民医疗免费,美国的无医保穷人同样免费,谁会骗医保的药呢?骗来也没有用,无人需要啊!反过来,我们众多的骗子,骗药的、骗钱的、骗工号的……骗骗人,说是在植树的……其实问题的根子都在社会管理少了民主监督,多了当官的自豪,那种可以弄权,拿普通老百姓当傻瓜的自豪。

不是吗?央视报道英国产的防新冠肺的疫苗阿斯利康,先说人家不行,会造成血栓,打了要死人的。马上又讲,欧盟各国,要求英国人将阿斯利康尽快运到,别耽误其接种……明明要死人的疫苗,非要用,为什么?央视并不说明。这不是拿大家当傻瓜吗?

如果讲究民主,让大家自由发声,相信自有公论会带给我们真相,可惜……

噫嘻,历史久远很自豪,贡献骗子不得了;不如民主讲真话,阿斯利康好不好?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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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鹏:中美共通点与分歧点在高层对话期间都已袒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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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潇清  来源:澎湃新闻

3月18日至19日,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安克雷奇举行的中美高层战略对话成为了举世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开场白阶段双方激烈的交锋,还是会后中美代表团各自阐述的会议内容,都给世人描绘了真实的中美关系。

在几天的沉淀后,中美双方均有对于此次对话的进一步表达出现。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3月22日在例行记者会上指出,这次对话期间中美双方围绕各自的内外政策,中美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地区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长时间建设性的沟通,“对话是及时的、有益的,加深了相互理解。”

美国白宫新闻秘书普萨基22日也在媒体简报会上表示,美国希望与中国就广泛的问题加强直接对话。普萨基称,刚刚结束的中美高层战略对话是中美之间一次实质性会议,涉及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香港、台湾和人权问题,以及美国关注的经济和知识产权问题,“美国将继续与盟友合作,也将就符合美国人民利益的问题与中国继续合作。”

不过,就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此前所说的那样,“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重要分歧”。

对此,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院长袁鹏3月22日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深度解读了中美高层战略对话所体现出的两国关系现状。

袁鹏认为,此次对话对双方而言都是重要的和必要的,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见面沟通,中美彼此清晰准确展示了各自的政治立场,同时对各自内政、外交和双边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的交流。这些无疑是有意义的。”

以下为专访全文:

对话总体上未超出预期

澎湃新闻:中美高层战略对话之前您曾撰文提到,虽然眼下中美关系面临窗口期,面临重回正轨的机遇,但同时要看到,这个窗口期不会太长,窗口也不怎么宽。从这次会议的结果来看,您认为此次对话会否有助于中美双方把握窗口期?这个窗口期还会持续多久?整体来看,您认为应如何解读此次对话内容?

袁鹏:我认为,不应该过度解读此次对话的形式和内容,应该对其进行常态化理解。当下舆论似乎过多地被双方开场白阶段针锋相对的报道所渲染,这就把这场对话的全面性、建设性意义抵消,或掩盖了。

首先,举行对话本身体现了中美双方都有见面沟通的愿望,美方发出邀请就说明美方意愿甚至更强一些。从现在来看,双方在第一场对话中争锋相对、坦承各自立场之后,在第二场、第三场对话期间有一些深层次的沟通,内政、外交、双边关系等等,分歧点、合作点、突破点,应该都涉及了。这从事后双方对话当事人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端倪。

此外,透过剑拔弩张的开场白看整体对话,双方在一些比较务实的方面,也表露出了一些积极意向,如关于媒体记者、使领馆开放、人文交流等问题。同时,双方也表达了在许多领域进行进一步对话沟通的希望,包括军事、执法、网络、人文等等方面。在我们最关心、最核心也最敏感的台湾问题上,美方重申了“一个中国”政策,这一点尤其重要。

综合来看,由于此前双方都有合理的预期,因此这次对话应该来说也达到了预期目的。包括第一场开场白,彼此非常清晰准确地展示了各自的政治立场,而且是当着全球媒体的面,这其实就是当前中美关系的一种真实写照。中美之间的立场、分歧其实用不着隐藏,话说开了也没有什么不妥。但美方的做法确实显得不妥,致使整体气氛显得十分紧张。美方作为东道主,没有必要非在全世界媒体面前“把丑话说到前头”,美方这么做,显然表明拜登政府对国内政治的考量大过中美关系本身,这就显得诚意不足。来而不往非礼也,中方的反击也就在情理之中。

更重要的是,美方在对话之前有意搞了一系列“小动作”,比如国务卿、防长访问日韩、美日澳印四方会谈,中方对此心知肚明,但不与之一般见识。可是在见面前针对涉港问题对中国相关人员进行制裁,就很不地道了,凸显拜登团队同特朗普政府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上述种种举动说明美国人在如何发展中美关系的问题上并没有想透,还是在旧有框架里打转。不过,相比特朗普政府后期中美双方没有任何交集与来往的情况而言,此次对话延续了中美元首除夕通话之后中美之间积极的外交节奏,这是在各方合理预期内的,总体仍然是建设性的。

澎湃新闻:我们注意到,中方在对话后指出,此次会谈是“有益而及时的”,美国高官也对媒体表示,对话“将中美关系这颗球往前推了推”,您认为在此次对话期间,中美两国展现出现下最大的利益交汇点是在哪些问题上?最主要的分歧又是哪些?

袁鹏:中美双方的重大分歧与利益交汇点在此次对话期间都袒露出来了。美方在人权、涉港、涉疆、涉台等中国内政问题上公开采取干涉行动,而中方在这方面是不可能有丝毫退让的。其次,在美国跟它的盟友关系问题上,美国单方面袒护其盟友利益,似乎自己是盟友的代言人一般,中方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美方把第三方因素凌驾于双边关系之上的做法有点过了。

在这次对话中,尽管双方把分歧点和各自的立场都呈现出来了,但话说完之后日子还要继续过,双方之间仍然有共同利益与合作需要。首先,拜登政府在解决国内政治议程,无论是在疫情防控方面,还是在经济复苏方面,都离不开与中国的合作。其次,在国际重大问题上,如核不扩散、气候变化等方面,美国也离不开中国。再次,新一轮国际秩序的重塑或重构,无论怎样都离不开中美之间的合作。

中方登高望远,美方难跳出政治周期牵扯

澎湃新闻:对话期间,我们注意到中方仍然讲了很多关于中美关系的宏观性表达,希望借此把中美关系装在一个比较明确的框架内,反观美方则更多聚焦具体性的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您认为我们该如何设定中美关系的未来框架,来让未来两国之间有更多的机制性互动出现?

袁鹏:坦率地讲,这是我对美国最失望的地方。特朗普政府追求美国优先、经济优先,外交政策比较凌乱可以理解。但拜登政府,团队里既有像坎贝尔这样长期做战略研究的人物,也有像布林肯、苏利文这样善于从大势思考问题的政治人物,按道理来讲,他们应该跳出一般的事务性思维,去为中美关系下一个1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发展勾勒一个更大的框架。然而,从目前来看,他们仍然没有跳出美国政治周期——就是4年为界,不太愿意思考长远问题,所以总是就事论事。不过,中美关系到了今天这般地步,很多事情不是就事论事就可以解决的。比如讲涉疆、涉港问题,它不仅跟中国内政相关,也与双方之间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解相关,和双方在重大问题上的沟通相关,因此,美方不解决认识论、方法论层面的问题,不解决框架性的问题,就事论事往往也谈不成事。

中方谈框架、谈格局、谈架构,不是在浪费时间,而是为解决问题奠定比较好的认知基础,否则的话缺乏对话基础,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然而,美国政治人物往往就跳不出这样一个怪圈,四年的政治周期使得他们有一种急于求成的心态,或者说他们被国内政治因素过度牵扯,由于现在美国国内政治高度分裂,所以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导致的结果就是美方既想有所对话,又欲言又止,既想设定框架,又迫不及待处理一些具体问题,如此一来,其结果总是不太好的。

至于中方这边,我觉得我们一直还是保持战略定力,对中美关系始终保持着登高望远、立足长远的态度。我们提出中美应超越历史,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当时奥巴马是有感知的,拜登本人当时也是颇为认可。后来由于美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以及种种偶然因素影响,美方又全面后撤。不过,无论如何,不能因为美国人后撤,我们也后撤,正确的东西我们就要坚持。

无论是习主席在同拜登总统的通话中,还是杨洁篪主任在此次对话期间,都还是强调中美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因为这些原则或精神符合中美关系的实际,理性且中性,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既然没错,双方何必另起炉灶呢?完全可以在此框架内充实内涵、发展完善。毕竟,类似战略竞争、竞合关系等提法,都不足以概括如此复杂的中美关系,更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办法。

澎湃新闻:对话期间,美方凸显出其在中美关系中的所谓优先事项是什么?这和中方的“优先事项”一样吗?若不一样,我们可否在需优先处理的事情上进行一些调整,进而使得双方在下一步可以进行实际操作时有一些共同步调?

袁鹏:美方的优先事项是控制疫情、复苏经济、重塑团结,服务国内发展,拜登讲得很清楚,故其修补盟友关系、处理中美关系都是为了服务国内。中国发展中美关系讲到底也是为了国内发展,我们的“十四五”规划刚刚启动,2035年远景目标正在路上,这些才是我们的优先事项。

要解决国内问题,中美谁也离不开谁,假使美方希望以牺牲中国的利益为代价去解决美国国内问题,只能是一厢情愿或一种幻想。因为我们不可能白白被牺牲,所以我们只有斗争,而斗争的结果就是美国既牺牲了中美关系,也没有解决自身的国内问题。这一点在过去四年已经被特朗普的政策所验证。

我觉得这次对话中美双方应该向对方清晰阐明了各自国内政治议程的优先顺序。实际上,双方解决各自国内问题的最佳路径就是把中美关系本身修复好。从目前来看,特朗普的极限施压这条路没有得逞,拜登拉拢盟友对付中国的做法其实也是在舍近求远。

此外,对话体现出美国民主党人仍然热衷于谈“民主与人权”,把民主与人权问题上抬到一个自己认为“恰当”的位置上。尽管民主议题是民主党的强项,也是拜登政府认为让美国“重新回归”、引领其盟友的最佳“粘合剂”,但民主党忘了一点,就是时代已经变了——“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特朗普在其四年任期内把美式民主的劣根性及其负面影响毫无保留地展现在世人面前,美国国内纷争不休、国会陷入分裂、党派斗争不止……这让大家看到西方民主并不是原来那样“美好”,拜登政府倘若继续用四年前,甚至八年前的思维筹办“民主峰会”,就是老调重弹、不合时宜。过去几年,全球发生了很多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美方应该放低民主人权的调门,多谈谈在全球事务上的合作。

对话为未来接触预留空间

澎湃新闻:美方在中美对话期间提到了所谓中方对美国盟友的胁迫也会影响中美关系本身,本周布林肯将前往欧洲访问,同其传统盟友以及北约国家进行互动,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待美国继续利用盟友体系应对中国,中国又应该怎么做?

袁鹏:就和之前我们所讲的民主人权一样,美国想象中的盟友体系仍然是四年前,甚至八年前的模样,美国没有想到其盟友体系已经出现了裂痕。美国的盟友们已经在特朗普的四年任期后清醒地意识到,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美国这一个篮子里,最后只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因为没有人可以保证四年后不会再来一个特朗普,所以美国的盟友们一方面继续珍视其与美国之间在价值观、意识形态、民主人权方面的共性和传统关系,同时也在思考自己如何保持一定的战略自主性。这方面欧洲国家,尤其是法国和德国表现得最为明显,这表现在法德对华政策上既服务于美欧同盟的共同需求,同时又服务于有别于美国的自身需求,比如在经贸利益、多边主义上。

因此,尽管美欧在民主人权、涉疆、涉港问题上步调一致,但在经贸问题、多边主义、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上,欧洲人会有其独立的看法。所以对于美欧关系的发展,我们应该保持关注,同时也要充满自信,用超越中美关系的框架去看待中国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并不为所动地坚持自身原则。具体而言,对于中欧关系,要认识到中欧关系正处在历史上比较好时期的这一基本事实,不要因为一时一事,不要因为美欧重新走近就丧失对于大势的基本判断。

澎湃新闻:请您预测一下,下一阶段中美是否会继续保持这种面对面接触的对话形式,或者说,未来中美之间的对话交流更多会发生在哪种层次之上?元首之间、高层之间还是工作层面?

袁鹏:一切都有可能。这次对话虽然没有发表共同声明,但也预留了空间。我相信双方未来还会创造对话的条件,但中美之间的对话接触不会像奥巴马执政时期那样有100多个机制那么多,也不会像特朗普时期那么少,在必要的人文交流、两军关系、经贸、气候变化以及战略安全方面的对话,我相信中美双方将继续推动,甚至包括元首之间的会晤,我觉得也是有可能的。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4

旧文章ID:24592

中美交锋现场画面传来,这个中国女人征服了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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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美  来源:INSIGHT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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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3月18日,中美高层在阿拉斯加进行了一场激烈的交锋。

面对美方的无理取闹,中方据理力争,不卑不亢。

杨洁篪坚决捍卫我方立场,与此同时,一个全程戴着口罩的女人,也用强大的口译能力征服了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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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就是外交部翻译司的高级翻译——张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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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两国高层都在场的对谈里,她依旧处变不惊,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速记、速翻工作,言简意赅、用词精准地完成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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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美方翻译员,支支吾吾,声音颤抖,两国翻译,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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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中美高层战略对话所采用的交传还跟同传不一样。

交传,需要等对方说完一段话之后再进行口译,这就需要考验到译者本身的速记能力、对内容的消化和重组能力,相比起同传,交传难度更高,对于精准度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口译是每个英语相关专业学生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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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就算英语能力过硬也接不了口译的活,在外交部当翻译官更是将难度拔到了另一个高峰。

外交部翻译官需要对各国时政非常了解,工作中,他们不仅要接收各种专业名词,还需要用非常精准的语言转述,达到信、达、雅的标准,稍有差池就可能造成两国交涉中的误解和误判。

国家间的对谈,容不得一丁点马虎,压力可见一斑。

而且,那场中美交锋上张京的工作难度,简直就是“地狱模式”。

正如上面网友所说,需要口译的内容越多,对于一个口译者来说难度就越大,然而,杨洁篪连着输出了一段20多分钟的临场脱稿发言(看到这时长,估计很多懂的朋友都要窒息了)。

就连杨洁篪自己都说:It’s a test for the interpr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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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张京倒是看了杨洁篪一眼,见对方没有要停下来的意思,她也觉得没关系,不慌不忙就拿起笔,干练娴熟地记录了二三十页内容。

为了不打断双方的发言节奏,张京更是一气呵成,畅快自如地完成了口译任务,把大国气韵体现得淋漓尽致。

哦对了,坐她旁边的杨洁篪就是翻译官出身,中途还给张京挑了个错(手动狗头),这跟在一个牛逼老师面前汇报有什么区别,这压力不是谁都能顶得住的。

张京的业务能力没得黑,她曾于2008-2009年公派英国留学获硕士学位,不仅多次承担国家外事活动口笔译任务,近年来也连续为全国两会记者会担任现场翻译,在口译、外交翻译领域建树颇多。

她被很多翻译专业的学生视为偶像、女神(主页君英翻专业的表妹用张京照片做了两年头像),也同样被誉为翻译界的“天花板”之一。

人们往往只能看到洁白的天鹅亭亭玉立于水面,但却不知妩媚动人的天鹅藏在水下的,是不停扑腾着的双脚。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张京这个专业的外交部高级翻译是如何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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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多数处在迷茫期的学生不同,张京初中就立志,以后一定要当一名外交官。

张京从小就是学霸,高中顺利考入了杭州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杭外”),简单科普下杭外, 它是浙江省一级重点中学,非常难考不说,里边更是神仙打架、高手云集。

但即便如此,张京的各科成绩仍保持在班级前五,各类英语演讲比赛,她也从未跌出过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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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的父母非常重视对女儿的教育,他们发现,张京课余时间喜欢看美剧,还会模仿美剧里的人说英语,换作其他家长,可能会斥责孩子“不务正业”,相反,张京的父母却选择了带着孩子去国外旅游。

在父母的支持和鼓励下,张京主动找外教交流、也会针对性地参加一些市里的英语演讲比赛。

她热爱英语,也绝不放弃任何一个可以学习英语的机会。

在高二拿到奖学金之后,张京想都没想,直接去英国游学了10天,当时的她,就已经能用流利的英语和英国人大谈人生观、价值观了。

张京高中时期的班主任这样评价她:

“张京是个执着、专注的人,知道自己要什么。”

张京一直没有忘记自己的梦想——成为外交官,事实上,她也是这么做的。

当年,张京成绩优秀,发挥正常可以过清华北大的录取线,换作其他人,肯定会不假思索地选择这两所国内顶尖的综合类大学,但张京没有 ,一旦心里有了目标,再高的荣耀对她来说都不过是外界的干扰。

张京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对口性更强的——外交学院(以下简称“外院”)。

外院是外交部唯一直属高校,也是中国外交部的摇篮。

班主任每每谈起张京与清北“失之交臂”的事,还是会觉得有些“屈才”。

但是,张京如今做出的成绩,就是对“屈才”最有力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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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是杭外第一个获得外交学院保送资格的女生,即便成绩如此优异,张京也没有停止向“外交官”的梦想迈进。

在大学里,有了更多时间参加校内外活动,张京更是利用这个机会,参加了更多的英语能力竞赛,并先后在第十届“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上荣获冠军、在第十届“21世纪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中荣获亚军。

目标明确的张京,在外人看来也许很“自私”,因为就连参加学习小组,她也是为了锻炼自己的英语和思辨能力。

她还会和同学们模拟在联合国记者会上代表国家进行发言,让大家随机提问,然后她来作答。张京走的每一步,都是为了成为一名光荣的外交工作者。

功夫不负有心人,张京过硬的英语水平和综合能力,很快就引起了外交部的注意,在还没毕业的时候,外交部就已经向她抛来了橄榄枝。

2007年,张京如愿进入外交部,那年是外交部首次对外招收200多名各类翻译,张京就是其中一位。

这看似毫不费劲的一帆风顺背后,不知道是多少个日夜的埋头苦干。

进入外交部对于张京来说,并不是梦想的终点,而是另一个人生的起点,她深知,进入外交部和实现梦想之间,还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进入外交部翻译室的张京,马不停蹄开始了为期4个月的魔鬼训练,每天雷打不动的进行着上午两个半小时的中到英口译训练、一个小时新闻听力训练,听完一遍,就要立马把原版新闻全部准确无误的翻译出来。

下午还有笔译、试译或者是新闻发布会观摩,以及一小时的新闻听力训练,晚上还会有3小时的“加餐”,和其他同事组成小组,翻译平时领导人的讲话。

最终只有4%的人能被外交部录用,即便进了翻译室,还要经过近6年左右的培训,才有可能成为领导人的贴身翻译。

压力大吗?压力非常大,但张京知道,自己以后会代表国家进行口译,必须精准不能出错,这种压力让她感觉更大,但也让她感到无比光荣。

她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不辜负「中国外交部」这五个响亮的大字。

除了努力让自己的能力与职位匹配之外,张京还非常注重自己形象,因为在庄严的外交场合上,她代表的是中国,所以她时刻谨记16字决“既要大方利落,又不能喧宾夺主”。

于是,也就有了2013年的那次意外走红。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张京因为气质庄重干练,又长得酷似赵薇,让很多参会摄影师都忍不住把镜头对准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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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间“冷面女神”“中国最美女翻译”“翻译界小赵薇”等称号不绝于耳,张京一时名声大噪,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她成了一个小网红。

但张京却干了这样一件事——

她清空了自己社交平台上的所有动态,并表示:自己的工作代表的是国家,不希望受到外界更多的干扰。

张京很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身份,也很清楚翻译的位置,自己并不是主角,只是担任沟通上的桥梁,过多的曝光和娱乐化,只会影响到国家的形象。

虽然大家认为她是“牛掰学姐”“翻译界天花板”“中国最美女翻译”,但这些对她来说,都不及代表国家完成一场口译重要。

外交场合犹如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场,而她,是那名不为功名利禄的战士。

外国人话音刚落,她的口译内容就脱口而出,这令人咋舌的口译速度,叫做——中国速度!

为张京学姐点「在看」,她值得!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0

旧文章ID:24591

专访赵穗生:中美关起门来平心静气,将越来越以平等地位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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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枫  来源:财经杂志

北京时间3月20日,中美高层战略对话在美国阿拉斯加结束,这场对话给外界留下深刻印象,既有开场过程中的激烈交锋,也有会晤结束后所形成的务实结果,以及就广泛议题进行坦诚深入磋商。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重要分歧,但这次对话是有益的,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中国将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希望双方在各个领域加强沟通、交流和对话。双方应按照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原则处理中美关系,使中美关系沿健康、稳定轨道向前发展。

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和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沙利文在采访中也表示,美方在此次对话中实现了既定目标,有机会向中国阐明自己的优先事项和意图,并听取中方优先事项和意图。正如沙利文所说,来的时候看得很清楚,走的时候也看得很清楚。

丹佛大学约瑟夫·科贝尔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美中合作中心主任赵穗生认为,此次中美高层会晤达到预期效果。他对《财经》记者解释说,在外界看来双方很难谈得到一起的背景下,能够举行两天会谈本身就是一个成功。这让双方从战略层面上,对彼此观点、利益诉求和预期能有一个非常直观的接触。特别是美国尚在评估对华政策,这更凸显本次对话重要性。

并非一些美国政客所鼓吹的对话无用论,此次两国对话产生了一些看得见的积极结果。例如,双方均致力于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对话合作,双方将建立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工作组。双方探讨了为各自外交领事人员接种新冠疫苗作出对等安排,双方将本着对等互惠的精神就便利彼此外交领事机构和人员活动以及媒体记者相关问题进行商谈,双方还讨论了根据疫情形势调整相关旅行和签证政策并逐步推动中美人员往来正常化事宜。

虽然尚未有明确的后续会议时间,但两国都不同程度表达愿意继续对话的意愿。央视新闻报道中指出,双方同意按照两国元首2月11日通话精神,保持对话沟通,开展互利合作,防止误解误判,避免冲突对抗。白宫副新闻秘书卡琳·简-皮埃尔(Karine Jean-Pierre)也表示,美方将会继续以外交方式推进,将继续举行这种各个层级的对话。

赵穗生认为,此次会晤后,两国对话意愿加强。在他看来,中美两个如此大国,怎么可能不进行对话沟通,管控分歧。基于这个目的,应该尽快恢复中美已有的功能性对话机制,以更好地解决中美之间存在的问题,因为这些机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存在的。

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中美两国高层也坦承在一些议题上尚存诸多分歧,这在开场激烈交锋中就充分体现。但赵穗生并不认为这种激烈交锋就意味着中美之间的分歧无解。赵穗生在采访中解读了美方就这些敏感议题观点的背后逻辑,理解这种逻辑,会更有助于管控分歧以及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打交道方式。赵穗生强调,这些分歧议题一直存在,但不会造成两国冲突对抗,例如,美国不会在台湾问题上挑战中国底线,在香港问题上,美国也会最终回到现实上来认识问题的复杂性。

对于未来中美关系展望,赵穗生认为,竞争会大于合作,要尽快恢复对话机制,避免让竞争滑向对抗。在这个过程中,中美关系将从新起点出发,这个新起点就是中美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彼此都要清晰认识自身实力,然后据此制定务实政策。

《财经》:你认为本次中美高层战略对话是否达到预期?

赵穗生:我认为达到预期效果,因为会晤前彼此预期都不高,双方在会晤前都做了一些想占据制高点的举动,以强化己方观点和地位,让人感觉双方很难谈到一起去,也谈不上任何妥协,但是在这种背景下,双方能够举行两天会谈本身就是一个成功。

此次见面的目的并不是要一下子解决分歧,而是要各自了解分歧焦点、对方关切、对方观点以及这些观点为何对对方来说这么重要,当然还有各自对对方抱持的预期。最后一个非常重要,因为近年来中美关系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不仅是竞争关系和各种竞争议题越来越大,最大的变化就是中美之间力量对比变化,力量对比变化会产生预期不同和变化,这次会议让彼此看到了中美在力量对比变化下产生的各自预期。我常和美国同事说,拜登总统虽然说美国回来了,但是回到一个不同的世界上,这个世界和四年前完全不一样,美国要重新认识这个世界,包括认识与中国的关系。

从美国观点来看,此次会晤召开时机非常重要,拜登政府的对华政策还没有成型,还在探索过程中,特别是国防部对中国的评估即将有结果。不仅如此,拜登政府班子中的各部门也要协调,布林肯和沙利文虽然都是拜登心腹,也要逐渐有个适应期。正是因为美国尚在对华政策制定过程中,贸易谈判等具体问题都还没有任何行动,所以表达的议题大都集中在新疆、香港议题上,因为这些话题备受全球瞩目。

在如此关键时刻双方能有这样一个两天会谈这很重要。美方还是愿意解决问题的,布林肯提出三点很重,能合作的地方合作,该竞争的地方竞争,对抗的地方会对抗,竞争、合作、对抗是美国对华政策三个选项,没有一个选项不存在(take off the table),在这种对策框架下了解中方想法,直接向中方表达他们的一个“不成熟”的观点。我个人认为,美国对华政策还真是不成熟,特朗普政府时代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政策一直在行动中,今天这样明天那样,不知所措,拜登政府则希望形成比较成熟对华政策,然后按照这个框架进行行动,这与特朗普不一样。

《财经》:拜登政府是否会根据此次会谈调整其对华政策评估?

赵穗生:整体说应该不会,拜登的对华政策评估主要在战略层面提出政策对策,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这次会谈的观点和形式会影响他们与中国同事打交道的方式。

《财经》:中美两国媒体都聚焦在会议第一天公开环节中两国代表激烈交锋,你认为这种对抗场面是否意味中美之间分歧不可调和?

赵穗生: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以美国现在的国内环境,要是不说几句硬话根本不可能过关。在公开场合唇枪舌剑,关起门来还是会平心静气,毕竟参与会谈的是老资格外交官,从之后的双方声明表态中看就可以知道谈了很多内容。他们心里明白要把中美之间的对抗控制在可管控范围内。在这个新的基础上,双方对彼此政策都作出现实的评估,再据此采取行动,这是很好的一个机会。

《财经》:所以你不认为这种低预期和激烈交锋意味着中美之间分歧不可调和?

赵穗生:开场交锋激烈,布林肯和沙利文在各自讲话中强调要建立联盟关系,对他们所认为的“中国不符合现存国际规则和美国价值观的做法”提出美方看法,这在外交场合是正常的,美方还是理智的,但这些会让中方听起来刺耳。

预期很低是因为特朗普这四年对中美关系造成伤害太大,但低预期并不意味着中美之间分歧和矛盾一定不可调和,包括贸易问题、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新疆问题,我认为双方都必须回到现实和事实的基础上控制分歧。

在贸易议题上,我们已经看到关税显然不起作用,双方最终要在多边框架下,通过彼此妥协,解决贸易争端。

在台湾问题上,我更是认为美国不会挑战中国的底线,这是这么多年来的惯例。即便特朗普政府已经走得很远了,最终还是没挑战中国底线,拜登绝对不会比特朗普走得还远。但拜登也不得不说这个话题,特别是考虑到台湾地区在此次疫情中的表现,但拜登没在台湾问题上采取任何实质行动。

在香港问题上,在美国看来,“中国违反中英双方的国际条约”。其实,符合利益的国际公约就用,不符合就不用,这是大国惯常做法,大家都理解,美国在这一方面比中国走的还远。中国会批评美国一些做法,美国也会就这样的议题批评中国。但以我在美国这么多年的感受,我认为美国人最终会务实,会回到其现实能力中,就像历史上美国最终承认越战失败,向中国伸出橄榄枝以解决越战问题。

在新疆问题上,“种族灭绝”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但是面对特朗普留下的恶劣政治环境以及美国舆论的大量报道,美国暂时不会退让,中国方面可以邀请他们来新疆看看现实。

综上所述,这些分歧虽然会继续存在,因为彼此价值观不同,但不会因此导致两国全面冲突对抗,就像拜登政府所言的该对抗对抗,该合作合作,当然他们现在不能提该妥协妥协。

《财经》:就像你所提及的如今美国舆论环境让美国外交官必须做出强硬表态,你认为是舆论让他们“言不由衷”,还是他们希望通过借助国内舆论来实现施压目的?

赵穗生:虽然美国民意对他们会有影响,但作为政客更重要的是引导民意。在美国当今政治潮流下,拜登政府不完全是言不由衷,因为他们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但我不认为他们想借助美国舆论实现某种目的,因为舆论对他们压力很大,他们虽然一定程度上同意这样的舆论,但同时希望能引导舆论,只是目前非常困难。

在现今这种环境下,拜登团队即使对中国有一定了解,他们也需要重新认识中国,希望某种程度上能塑造美国民意。他们不是想利用民意推波助澜,他们的判断大多是基于和盟友沟通后的判断,正如布林肯在开场白中提及接触很多国家相关官员,他们除了谈及联盟关系,这些国家关切最多的还是中国,因为中国崛起是在21世纪让全世界都要适应和重新认识的重要议题。

《财经》:此次会谈后双方并未明确表态何时继续进行对话,被特朗普政府暂停的中美一系列对话机制是否有机会重启?

赵穗生:美方对何时延续这样的对话没有表态,正如我上述所言,这恰恰说明美国正在审视评估其对华政策。在这个情况下,从战略层面上,彼此对对方观点、利益诉求和预期能有一个非常直观接触,这就是一个成功。

因此,我认为这次会晤加强双方交流意愿,中美两个大国,不对话可能吗?特朗普任期最后两年,中美对话机制几乎全部中断,只留了贸易谈判这么一个。断绝对话绝对不是拜登风格,但他的对华政策还在形成过程中,因此也没法现在就表态,对华政策还在跨部门评估中,连驻华大使都还没任命,一切都还在过程中。

中美之间原本有100多个对话机制,功能性对话机制都会逐步恢复,例如美国国务院和中国外交部,以及军事和商贸领域对话机制等等。中美在对话中预期很不相同,中方希望先有个大的原则性合作框架,例如,新型大国关系、战略对话,不冲突不对抗等等。美国则是问题导向,他们认为要解决冲突问题,不谈问题怎么谈合作原则。这些功能性对话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存在的,恢复这种对话机制是当务之急,但无法一蹴而就。中国在这方面有意愿,但美国还没搞清楚怎么做,再加上美国政府当务之急是缓解国内疫情提振国内经济。

《财经》:但美国国内一些政客认为,对话必须有结果,没结果还不如不对话,也就是所谓的“对话无用论”,这种论调将如何伤害中美关系?

赵穗生:此次对话有具体结果,可以从两国各自声明和表态中看出。当然我们希望对话是结果导向,但过去四年特朗普政府伤害太大,而且中国崛起带来的心态变化导致双边关系的变化,双方都要适应,所以对话本身就是结果。如果断绝了对话会有非常可怕的后果,那就不是唇枪舌剑了,而是用行动伤害彼此,例如,特朗普政府时期抓间谍等举动,这荒唐至极。

《财经》:此次会晤积极成果之一就是中美将建立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工作组,你认为气候变化合作能像王毅外长所言给中美关系带来积极的“气候变化”?

赵穗生:完全可能,(王毅外长表态)这是一种很积极的态度,比较务实。气候变化是拜登政府最重要议题之一,他在国内政策上主推新能源,遇到很大阻力,也是为了气候变化议题,如果美国能够与中国合作,包括在新能源汽车和能源技术发展领域,这对拜登很重要。

《财经》:有美国媒体报道,借助气候变化合作,两国元首可能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进行视频峰会,虽然双方对此尚无表态,你认为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

赵穗生:有这种可能,就像两国元首在中国新年通话,拜登认为与中国打交道,与高层接触很重要,需要找到合适的机会,因此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

《财经》:除了气候变化,会晤中两国还就便利彼此外交领事机构和人员活动以及媒体记者相关问题进行商谈,还探讨根据疫情形势调整相关旅行和签证政策并逐步推动中美人员往来正常化事宜,这些问题近期会得到改善吗?

赵穗生:媒体记者、领事待遇和旅行签证正常化这些都是技术性问题。拜登政府在国际交流议题上比特朗普政府开放和自由化,这些问题不会纠结,例如,不会拿留学生开刀。

《财经》:布林肯用竞争、合作、对抗定义中美关系,当下中美关系是合作大于竞争还是竞争大于合作?如果是竞争大于合作,是否会因为竞争过多而滑入对抗?在这个过程中该如何管控分歧?

赵穗生:我认为是竞争大于合作,奥巴马政府之前是合作大于竞争。中国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开始平视美国,甚至网民都开始俯视美国,在这种情况下,不只是心态,在军事和经济利益竞争上也如此。在军事上,中国在南海、东海等问题上尝试突破美国在第一岛链的包围网。在经济上,原来中国主打低端制造业,但现在已经要自主创新,成为科技强国,这显然与美国是有利益冲突的。美国曾认为自己是世界民主制度灯塔, 但如今逐渐暗淡,中国模式虽被西方批评为“威权制度”,但国内支持率很高且有一定国际信誉,所以竞争会成为主导,因此两国在发展模式和经济制度方面会展开激烈竞争。

然而,竞争不意味不能合作,大国利益总是有很多重合,因为有国际义务,从气候变化到抗疫,到打击国际犯罪,有很多很多合作空间。再加上两国都依赖出口,因此贸易依存度也比较高,特朗普如此行事都无法实现中美脱钩,因此两国一定会合作。为了避免滑向对抗,就要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就像美苏冷战,虽然剑拔弩张,但游戏规则很清楚,包括武器控制、必要交流、对彼此的军事侦查,因此要预防擦枪走火,设立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的规则。两国政治家绝不会有意发动战争,但就怕擦枪走火,这就要恢复那些停掉的对话机制。

《财经》:很多观点认为这次会晤将为中美关系定义新起点,这是一种怎样的新起点?

赵穗生:中美关系回不到从前,绝对会是新起点,是中美越来越在平等地位上进行交往的新起点,要相互适应,彼此都不要走太远,美国绝对不是二战后占全球GDP一半那种地位,中国也不要超越自身国力。彼此都要在清晰认识自己实力同时,定义彼此交往的关系。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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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吐槽的“紫发女“竟是美国总统首席翻译!她的水平到底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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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冰汝  来源:冰汝看美国

在这次中美高层战略对话上,美方的一位灰紫发的翻译,成为了会后的另一个焦点。大家好奇她身份的同时,也对于她在这次翻译中的表现,充满了批评:认为她的翻译断断续续,夹杂着各种“嗯”,而且词不达意,甚至还有“火上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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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纷纷表示,本来美方的英文听的还挺明白的,经过她一翻译后,反而是听晕菜了。

不仅仅是中方吐槽,连美国媒体看不下去了,开始细数她的翻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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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多美国人聚焦的不是翻译水平,而是在如此高规格的外交场合,她的灰紫色头发非常扎眼:“难怪中国会如此看不起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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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这是一个高度敏感和重要的会议,而她的紫色头发看起来有点不明白它的重要性。很难让人把一个染着紫色头发的成年人当回事。”

所以,这位紫发的翻译到底是什么来历,她在这次中美会谈上的表现,真的像网上说的那么糟糕吗?

美方的翻译是谁?

其实这位翻译从特朗普时期就成为了美国总统的“御用”翻译,在中美的高规格会晤照片中,总是能看到她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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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钟岚作为当时美国“第一夫人”梅拉尼娅的随身翻译,出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的中美领导人会晤现场,这也是她在成为国务院正式雇员后的重要政治场合的“首秀”。

在本次阿拉斯加的中美对话中,美国国务院派出了两位专职资深中文翻译,其中一位就是这位灰紫色头发翻译,名为Lam Chung-Pollpeter,中文名是钟岚,她毕业于世界三大顶级翻译学院之一的明德大学蒙特雷国际研究学院(Middlebury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t Monterey),有翻译界的“哈佛”之称。(另一位翻译也是个大咖,后文会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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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岚在2008年加入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AIIC),AIIC是国际精英翻译员的职业协会,采取会员制度,正式的会员不仅需要150天的工作经验,同时还需要至少2-3名正式会员的推荐,而新会员更是需要由入会5年以上的老会员推荐并经同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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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国务院的口译团队为美国白宫等联邦部门提供翻译服务,编制非常精简。美国国务院的语言服务局(Office of Language Services)网站显示,他们的仅有16个正式口译,对应10门外语,也就是说真正对应到中文的翻译,正式员工就两位,而其余的工作就外包给独立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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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岚此前就是这样以为独立承包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她曾在2017年拿下国务院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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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7年时,美国国务院尝试口译员编制改革,钟岚正式“转正”。转正后钟岚的年薪为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接近100万。

此后,钟岚作为当时美国总统特朗普的翻译员,参加了中美领导人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会晤,还有两次特朗普与刘鹤的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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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

为何选择了钟岚?

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各种语言人才比比皆是,中英文出色的大有人在,也有大量精通汉语的美国人。而选择了钟岚,应该有多方面的原因。在美国国务院的工作,而且是在总统和国务卿身边工作,需要通过非常严格的背景调查。在如今的政治环境下,很多有大陆背景的专业人员很难通过这些硬指标。

在给特朗普当翻译的时候,在2020年1月时,钟岚就已经染了一头紫发,不过当时并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

大家都知道,特朗普讲话非常的口语,语言简单明了。他最爱用的那些词汇,通过他本人的推特,早已为人熟知,翻译的难度并不大。但这次中美阿拉斯加谈判,新上任的布林肯和沙利文都是学霸型官员,特别是布林肯语速快,所使用的语句和词汇,都要比特朗普复杂得多,这也让钟岚“栽了跟头”。

翻译时夹带私货?

会后小王专门请教了国内的翻译权威人士。跟钟岚打交道多年的专家认为,这次钟岚的表现应该算是发挥失常。

以网络上对她批判的最多的一段话为例:

布林肯原话:It helps countries resolve differences peacefully,coordinate multilateral efforts effectively,and participate in global commerce with the assurance that everyone is following the same rules.

布林肯声称:它(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有助于各国和平解决分歧,有效地协调多边努力,并确保每个人都在遵循相同的规则的情况下参与全球贸易。

钟岚翻译:因为我们要争取和平,希望能通过多边的这个办法,来解决问题,那么我认为,这个世界也是非常同意这样的一种做法,要捍卫我们所从事的,以及现在所有的这些规则。

翻译权威人士认为,钟岚翻译的主要问题应该是commerce这个词没有听到,或者没有记下来,或者记下来之后再回头看辨别不出来了,但是global是记下来了,所以最后的输出是自己临时组织的语言“世界同意这样的做法”。

钟岚这次反常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一头紫发和翻译时比较紧张和磕巴。更重要的是,没有对比没有伤害。在刷爆全网的中方翻译张京小姐姐14分钟,一气呵成的精准翻译之下,美方的翻译简直感觉被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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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是大部分网友的整体印象,但是如果把钟岚整场翻译拿来研究,翻译界的权威人士认为,她的表现并不是那么糟。

美国与中国翻译官确实存在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并不是只水准差距,更是一种文化差距。这源于对于中国与美国在翻译上的要求不一致所产生的,在中国的翻译中,注重的是“信达雅”中的“信”,即所翻译的内容必须精准的转译出语句原本的意思,不得有语意的缺失与增加;其次是“达”,也就是表达上的通顺;最后才是“雅”,就是语句的优美。

这与美国在翻译上的要求不一致,美国首先追求的是“达”,用自己的话,把主宾的话再说一遍。

在这次中美会谈后,蒙特雷的官方Facebook也特意为这位校友发文点赞,至少校方还是认同钟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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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重大场合的翻译中,现场的翻译员要想表现好,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不仅包括翻译自己是否有提前的素材和演讲稿,还包括政府各个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这次布林肯和沙利文的开场白一共5分钟,而且都是反复讲过的说辞。从钟岚并不太流利的翻译来看,她应该没有事先拿到讲稿,这也说明了前期准备的匆忙,以及与新政府的磨合期还没有过。

美国翻译的“三大咖”

而前面提到,这次美国派出的翻译不止一位。其实为中美高层战略对话进行翻译的,是美国政府目前的两位“王牌”中文翻译,他们也是美国国务院唯一的全职员工。除了钟岚,还有一位经常出现的大叔叫做 Michael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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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叔为美国国务院效力了19年。而知情人士透露,他的母语是中文,毕业于北二外。权威人士对他的评价是:中文是母语,输出很容易理解,但是由于速记有些力不从心,准确度不够。

在高规格会晤的时候,翻译一般都是“隐形”的,越低调越好,千万不能抢镜。这也是为什么紫头发的钟岚被批不专业的原因之一。但是美国还有一位大牛翻译,由于个子太高,想不抢镜也很难。他就是已经退休的前美国国务院首席代表中文翻译老布朗(Jim Brown)。布朗的父亲是外交官,他自幼学习中文,并在辅仁大学学习过历史和国际关系。先后为小布什、奥巴马、特朗普做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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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翻译人士对老布朗的评价是:他很准确,但是由于母语不是中文,他输出的汉语很多时候还是英语语序,有英文背景的人容易理解,但完全没有学过英文的人,可能只能听明白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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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差

这次中美阿拉斯加会谈后,中美网友们都对翻译官展开热议,并且开始分析他们的翻译是否精准。做了大半辈子翻译的布朗说,其实口译处处会留遗憾,每一次你都会觉得原本可以翻译得很好。而什么样的翻译才是最牛翻译呢?老布朗曾说:“当人们忘记了译员的存在,那就是对译员最高的赞美。”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3

旧文章ID:24589

中俄外长关于当前全球治理若干问题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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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外交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

关于当前全球治理若干问题的联合声明

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促使国际格局加速演变,全球治理体系进一步失衡,经济发展进程遭受冲击,全球性新威胁新挑战层出不穷,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我们呼吁国际社会搁置分歧,凝聚共识,加强协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地缘战略稳定,推动构建更加公正、民主、合理的多极化国际秩序。

一、所有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的。可持续发展是提高每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准和福利的基础,由此可促进享有所有人权。发展与实现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相辅相成。各国应以此为出发点,根据本国国情,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环境领域保护和践行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倡导和保护人权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事业,各国应同等重视、系统推进各类人权,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摒弃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和搞双重标准,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该领域对话,造福各国人民。

二、民主是人类发展成就之一,其标志是以立法形式确保权力属于人民,即公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及合法行使权力。民主模式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应尊重主权国家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正当权利。以“推进民主”为借口干涉主权国家内政不可接受。

三、国际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各国无一例外均应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我们重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重申《联合国宪章》具有关键意义,其宗旨和原则对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促进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事务的处理之道应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我们呼吁,世界大国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增强互信,带头维护国际法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国际政治动荡加剧的背景下,亟需召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峰会,以便通过直接对话探讨全人类共同问题的解决途径,维护全球稳定。

四、国际社会应坚持践行开放、平等、非意识形态化的多边主义原则,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努力维护多边体制的权威性,提高多边体制的有效性,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共同维护和平与战略稳定,促进人类文明发展,保障各国平等享有发展成果。同时,对话应成为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方式,国际社会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合作不要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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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于桂林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3

旧文章ID:24588

社评:中俄两国不仅背靠背,而且要肩并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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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环球时报》

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星期一抵达桂林,王毅国委兼外长将与他会谈。拉夫罗夫这次访问之所以重要,第一这是疫情之后中俄第一次高层面对面接触,第二今年是《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0周年,第三,也是更重要的,中俄两国同美国的紧张关系都呈升级态势,中美刚举行了阿拉斯加对话,中俄加强关系共同应对挑战有了更大的紧迫性。

拉夫罗夫在行前对媒体说,中国是俄罗斯“真正的战略伙伴”,实话说,“战略伙伴”这个名头在当今世界上有点贬值,连“盟友”的说法也在贬值,但中俄这对“战略伙伴”的确名副其实。

构建中俄战略伙伴关系的现代框架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过去三十年世界局势以及力量格局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中俄关系排除各种干扰越走越深,战略协作性越来越强,可以说经受住了考验。

时至今日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已经成为中俄两国各自最重要的外交战略资产,成为两国背靠背面对外部挑战的重要支撑。两国社会感受到了由此而生的战略好处,两国应该“世代友好、合作共赢”的理念深入人心,两国开展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

去年有疫情不利影响,中俄贸易额仍连续第三年超过1000亿美元,中国第11年成为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俄罗斯去年向中国出售8357万吨石油,与沙特(8492万吨)并列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石油供应国,增加了中国的能源安全。中国还是俄罗斯农产品的最大外销市场,这些在十年前都不存在。两国刚刚签署共同建设月球科研站的协议,科技合作成为新的焦点。

中俄战略伙伴关系的内生动力业已形成,与国际形势造成的战略紧迫性共同组成推动双方关系的两个轮子,逐渐形成战略层面的强大稳定性。两国可以说趟出了一条有别于旧有经验的合作之路。

首先,中俄“结伴不结盟”是高度平等的战略伙伴关系,对两国都是支持性的锦上添花,不存在负面拖累。相比之下,美国与盟友的所有关系都由华盛顿主导,造成了很多逼迫,美国不时将有的盟国拖入战争,或给他们招来恐怖主义之灾。

第二,中俄联合中亚国家共同发起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和对付极端主义的需求是最初的推力,但它的功能和规模都逐渐扩大,对应了地区的现实需求。俄罗斯同中国的“一带一路”合作也很积极,更不要说两国在联合国的协调行动。随着国际合作的增多和效果的显现,两国对彼此战略协作的拓展空间和全球意义都增加了自信。

第三,中俄合作“没有上限”,这很重要,也让企图攻击中俄的力量有所忌惮。中俄没有军事结盟的意向,但如果有谁在军事上威胁甚至攻击中俄任何一方,它越来越需要考虑中俄另一方作何反应这一现实风险。中俄各自都很强大,两国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可以说进一步排除了任何外部力量在军事上压垮中俄某一方的可能性。

美国和其主要盟友仍在不遗余力地对中俄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加上历史原因,中俄内部都有一些人对中俄能否长期保持战略伙伴关系存在怀疑。比如一些中国人担心,一旦有一天俄罗斯更换领导人,俄就有可能倒向西方,加入对中国的围堵。

我们要说,尽管国际关系没有永恒的状态,但中俄过去三十年形成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决非临时和脆弱的。中俄已经解决了所有领土问题,这提供了长期睦邻友好的基础性条件。俄罗斯从没有被西方真正接纳过,它太大了,西方消化不了它,它也不再抱融入西方的幻想,它的国家利益要求世界是多极化的,它是其中的一极,而这与中国的愿望有着根本契合,与美国则有本质分歧。

无论历史上有过什么,今天的中俄已经成为彼此离不开的战略伙伴。两国维护好并且发展好彼此的关系,不仅背靠背,而且肩并肩迎接各种挑战,无数力量在强化这一格局。这是两个国家和两国人民21世纪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和平对这两个大国的期望。

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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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擎:2020西方思想年度述评(下·国际变局与欧洲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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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擎  来源:澎湃新闻

按:作者自2003年起撰写西方思想界的年度综述评论。目前由《澎湃新闻·上海书评》首发。本文的网络版分为上、下两篇发表,并略去部分内容和全部文献注释。完整的印刷版将在《学海》杂志发表。此前十七年的述评文章已结集收入《2000年以来的西方》(当代世界出版社2021年)出版。

上篇·美国大选与民主危机

序言:漫长的告别

如期而至的政治危机

特朗普现象的根源

偶像的黄昏尚未来临

下篇·国际变局与欧洲趋势

难以修复的旧秩序

现实主义的战略转向

欧洲的关键时刻

马克龙的反击

难以修复的旧秩序

在过去四年,特朗普政府的对外政策变化莫测,困扰着世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的盟友。原有的国际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也处在一个异常状态。美国大选的结局带给许多人些许的安慰——至少惊魂不定的日子终于过去了,似乎可以期待一个回归常态的世界。

但片刻的慰藉很快被新生的忧患所吞噬:原先的常态秩序远不是一个令人向往的世界。至少从十多年前开始,所谓“自由国际秩序”(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就一直处于颓势,遭受的怀疑与批评之声也连绵不绝。著名学者艾利森(Graham Allison)称之为“神话”,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视其为“大幻觉”,还有戏称其“既不自由、也非国际,而且无序”的讥讽之辞也广为流传。

当然,持续讨论一个持续衰败的事物,这本身意味着它衰而未死。作为既有范式的自由国际秩序之所以尚未彻底消失,并不在于其残存力量仍然强大,而是因为各种替代性的新选项更加令人怀疑或模糊不清。

2020年似乎到了范式转换的时刻。在经历了新冠疫情的冲击与美国政治的危机之后,自由国际秩序的大厦已经摇摇欲坠。世界格局面临两种可能的选项:修复既有的秩序,或者创造一种新的秩序。无论作何选择,其前景都取决于主导国家的意愿与能力。

由美国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还有可能修复吗?新任总统拜登表达了明确的意愿。

早在2017年1月18日(特朗普即将就任的前夕),拜登曾在“达沃斯论坛”上呼吁:“显然,近年来支持这一体系的共识正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越来越大的压力……我们必须采取紧急行动来捍卫自由国际秩序。”

在2020年竞选期间,拜登在《外交事务》3/4月号发表文章,题为“为什么美国必须重新引领”。文章批评特朗普“灾难性的外交政策”对国际秩序造成的破坏,尤其是对盟友和伙伴关系的损害,以及对民主价值的背弃。拜登构想的国际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回归到奥巴马时代的基本方针,但更强调外交决策必须有利于国内政治与经济的复兴,也更注重加固民主国家的国际同盟,并显示出对美国主要竞争对手更为明确的强硬立场。

2021年2月4日,拜登在国务院发表上任以来首次外交政策的讲话,其基本精神与前文一致,主张加强与全球盟友和伙伴的关系,并坚持美国的价值理念。他宣告“美国回来了”,实际上表达了对未来世界的愿景:美国将重返其主导地位,致力于修复已经衰败的自由国际秩序。新政府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的团队主要由民主党的建制派构成,显示了对这一愿景的肯认。

拜登是一位擅长国际事务的老练政治家,曾担任两届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在长达八年的副总统生涯中,他深度介入了奥巴马的外交构想与实践。然而,老练稳健的另一面可能是陈腐守旧。他虽然意识到新形势下的挑战,但选择的应对方案却难以摆脱原有范式的局限。

真正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美国还有可能重建自由国际秩序吗?

阅读过去一年发表的几十篇相关评论后会发现,只有极少数论者对此抱有相对积极的态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是其中之一。他在《外交事务》2020年7/8月号发表文章,主张重建“下一个自由秩序”。然而他的论证主要诉诸“必要性”的理由:世界各国处在复杂而深度的相互依赖之中,“现代性问题”造成的全球危机需要有全球合作的解决方案,自由国际秩序虽有缺陷,但很难找到更好的替代性选项。他建议从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遗产中获得启示,重塑一个以美国为核心、以自由民主国家联盟为基础的多边主义的自由秩序。

然而,对必要性理由的论述无法支持可行性论证。伊肯伯里的文章很少触及当今背景下美国主导世界秩序的能力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专家学者和评论家对自由国际秩序的修复提出了悲观或怀疑的判断,其中包括韦瑟(Stephen Wertheim)、麦克塔格(Tom Mctague)、弗兰克尔(Jeffrey Frankel),科什纳(Jonathan Kirshner)、哈斯(Richard Haass)、莱恩(Christopher Layne),古德吉尔(James Goldgeier)和詹特森(Bruce W. Jentleson),以及特珀曼(Jonathan Tepperman)和扎卡里亚(Fareed Zakaria)等人的文章与对话录(分别刊于《纽约时报》《大西洋月刊》、Project Syndicate、《外交事务》和《外交政策》)。

综合他们的分析论述可以发现,重建自由国际秩序的努力至少会遇到三方面的阻力。

首先,远在特朗普执政之前,已经出现了扎卡里亚所说的“其余的崛起”(the rise of the rest)趋势,表明美国实力的相对衰落。美国的经济与军事力量仍然位居世界之首,但在全球的相对权重已经显著下降。这种衰落将减弱美国提供全球公共品和干预区域事务的能力。另外,虽然美国一直从其主导的国际秩序中获益,但普通民众对此缺乏直接的切身感受,他们反而对于为阿富汗与伊拉克这两场持久战争付出的代价更加敏感。大多数美国民众反对在国际事务上“浪费资源”,赞成“美国优先”的转向。在民粹主义与民族主义高涨的背景下,拜登“让美国重新引领世界”的雄心,将面对国内民众及议会代表的反弹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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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事务》杂志3/4月号

其次,自由国际秩序的基础是欧美之间的“跨大西洋联盟”。但美国与欧洲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过去四年,特朗普恶化了与欧洲盟友的关系。许多欧洲国家已经体验到、甚至适应了“失去美国保护”的局势。同时,美国两党的政治极化不断加深,弱化了其外交政策的持续稳定。为了规避美国政局动荡的风险,欧洲也需要降低对美国的依赖。相应地,欧洲追求自主性的诉求日渐高涨,马克龙宣扬“欧洲主权”的理念,试图通过欧盟来复兴法国的影响力。德国也有意愿寻求欧洲的自主性,主要因为德国公众态度的转变,以及对进入中国市场的需求。因此,拜登期望与欧洲盟友“重修旧好”从而巩固“跨大西洋联盟”的计划,将会是非常艰巨的任务。

最后,重建“自由国际秩序”也会面临来自中国的挑战。拜登的对华政策尚未完全成型。他声称中国是美国“最严峻的竞争对手”,但同时表示“只要符合美国利益,愿意与中国展开合作”。在2021年2月19日“慕尼黑安全会议”的在线会议上,拜登呼吁盟友联合一致,做好“与中国长期战略竞争”的准备。3月3日国务卿布林肯(Antony John Blinken)在白宫发表长达二十八分钟的演讲,向美国人民介绍新政府的主要外交政策,其中将处理与中国的关系列入八项优先任务之一。布林肯强调,美国面临着若干国家的挑战,但来自中国的挑战与众不同,这是“二十一世纪最大的地缘政治考验”,因为“中国是唯一——以经济、外交、军事和技术的力量——对稳定和开放的国际体系构成严峻挑战的国家”。他指出,美国与中国关系将会是三种类型并存:“竞争如果应该,合作如果可能,对抗如果必要”,而这三者的共同基础是“需要从强势地位与中国打交道”。为此,布林肯重申了与盟国和伙伴合作的重要性,“因为我们结合在一起的权重是中国更难以忽视的”。

拜登任命的国家安全与亚洲事务的官员背景,以及他们的公开言论,都显示新政府倾向于对中国采取强硬立场。但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国际问题专家都强调必须防止中美冲突升级,避免走向“新冷战”或热战。《大西洋月刊》的一篇评论指出,与冷战时代美国的对手不同,中国已经达到了相当水平的财富、活力和技术进步(尽管与美国还有差距)。更重要的是,中国具有苏联从未拥有的一种“武器”:能够在经济冲突中(借用形容核战争的术语MAD)“确保相互经济毁灭”(mutually assured economic destruction)。在此局势下,一部分国家希望能同时与中美两国保持良好关系,它们很难全心投入一个由美国主导但却排斥或对抗中国的国际秩序。

从哈斯对“后美国世界”的描述,到古德吉尔阐述的“美国并不具有领导世界的天然资格”,都试图论证美国难以恢复在二十世纪后半叶主导国际事务的能力。拜登声称“美国回来了”,但世界已经改变。未来的发展甚至有可能走向两次大战之间的格局。

现实主义的战略转向

美国外交战略具有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双重性,在实践中也有此消彼长的历史记录。2020年国际政治论述中出现一种明显动向,就是预判美国会再次转向现实主义,体现为全球的战略收缩(retrenchment)。实际上,美国的战略收缩在奥巴马执政时期已经开始,特朗普只是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趋势。

兰德公司在2021年1月发表其“国家安全研究部”(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的一份报告,题为“实施克制”(Implementing Restraint),副标题为“美国区域安全政策转向运用一种现实主义的克制大战略”。这份长达一百八十二页的报告全面介绍和评估了“克制大战略”的主张,这是与“主流外交政策界”不同的另类选项。

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报告本身并不是推举克制战略的政策建议,而是试图解释,如果选择这种战略,美国在关键区域的安全政策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因此是“为了帮助美国政策制定者和公众理解这一选项”。

报告的作者将克制大战略的倡导者视为一个学派,他们以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为指南来构想美国外交的大战略。与当前主流的大战略相比,他们对美国利益的界定更为狭窄,对美国面临威胁的评估也更低。报告援用一个理论模式显示,在“总体支配”与“孤立主义”两极之间的连续谱中,存在多种可能的大战略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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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克制大战略”与“霸权大战略”比较

美国在冷战后的外交政策采用了靠近“总体支配”一级的“霸权大战略”(Hegemonic grand strategies),这需要更高程度的军事介入。但如果美国在国内外各种制约下无法延续这种战略,就需要向“孤立主义”一端移动,转变为“克制大战略”(Restrained grand strategies),相应地将减少或保持最低限度的军事介入。

报告总结了克制战略的一些主要观点。克制派认为,主流外交政策界夸大了一些国家对美国的威胁。他们主张,应当更多依靠外交手段来解决利益冲突,对使用武力的门槛要求更高,鼓励其他国家发挥领导作用,并保留美国的军事实力用于捍卫自身的重大利益等。克制战略的一些倡导者寻求与俄罗斯和伊朗展开更多的合作,但对于美国的亚太战略存在分歧。他们发现在东亚、欧洲或波斯湾地区一个强大国家的崛起将危及美国的重大利益,但对于如何确认这种威胁正在出现尚未提出指南。由于中国显著的军事能力,他们呼吁美国在东亚要比在其他地区发挥更大的军事作用。

总之,在现实主义的克制大战略下,“美国将对其他大国采取更具合作性的方式,减少其军事规模和前沿军事存在,结束或重新谈判美国的一些安全承诺”。

报告指出,克制大战略常常被误解为孤立主义,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克制战略认为,美国应该减少在许多地区的介入,但并不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停止介入关键地区的安全事务,这不同于孤立主义更极端的战略收缩。报告的作者建议,需要进一步鉴定克制大战略的核心主张,以验证和完善其政策处方,并对其风险和代价做出评估。

兰德公司的这份报告如此认真对待克制大战略,表明美国的外交战略界开始重视“范式转换”的可能,如果拜登无法实现修复国际秩序的构想,可以转向新的备选方案,实施更为现实主义的战略收缩。

如果美国完全放弃在国际事务中的领导角色,自由国际秩序终将崩溃吗?这对美国又意味着什么呢?《外交事务》杂志将最近四年发表的相关文章汇编成专辑《特朗普的世界》,收录专辑的最后一篇文章题为“无赖超级大国:为什么这可能是一个非自由主义的美国世纪”,作者是塔夫茨大学国际政治专业的副教授迈克尔·贝克利(Michael Beckley),他同时介入智库的研究工作,还有长达五年学习中文的履历(其中两年在中国留学)。这篇文章视角独特,观点新颖,相当值得关注。

贝克利认为,让美国重新引领世界、修复自由国际秩序的规划是一厢情愿的幻想。但文章没有沿袭“美国衰落论”的老调,而是指出了美国保持强大的另一种前景。

作者否定了主流观点的默认前提——国家强大必定领导世界,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正如班级中“学霸”未必要当班长)。他的核心主张是,美国完全可以放弃领导世界的责任,同时仍然保持头号大国的地位。正如文章标题所示,这样的美国不再是国际秩序的主导者,而是转变为一个“无赖超级大国”(Rogue Superpower);这个世纪也不再是一个自由秩序的世纪,却仍然是“美国的世纪”,一个“非自由主义的美国世纪”(illiberal American Century)。

贝克利提出了三个主要论证:首先,这种前景是对美国传统的回归;其次,美国有能力在未来实现;最后,在后冷战时代,这是最具现实可行性的战略。

首先,“美国优先”取向的外交政策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不会由于特朗普离任而消失,因为“特朗普的方式并没有脱离常轨,而是潜入了一种贯穿于美国政治文化的潮流”——美国在其大部分历史时期中是一个“超然的大国”。

作者分析指出,美国能够超然独立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因为它与其他强国不同,美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国家。到1880年代之后,“美国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最大的消费市场以及领先的制造商和能源生产者,有浩瀚的自然资源,但没有重大威胁”。由于其国内的天然优势,美国几乎没有兴趣在海外结盟。直到1945年之前,美国主要以金钱与物质安全来界定自身的利益,在积极追求这种狭隘利益的时候,几乎不在乎对其余世界的影响。那时的美国既不与任何国家结盟(只在独立战争时期与法国有过结盟),也不介入国际组织与体制,而且是世界上关税最高的国家之一。虽然美国拥护自由主义的价值,但只是选择性地在国内外运用。

冷战改变了美国的超然传统。由于需要强大的伙伴支持来遏制来自苏联阵营的威胁,美国铸造了一个联盟,为几十个国家提供安全保障以及对美国市场的便捷准入。但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承担全球领导者的必要性逐渐消失,而其弊端却日益显著。虽然有许多政治精英仍然热衷于美国的自由主义霸权,但遭到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抵制。

其次,美国有能力重返传统的超然大国的位置。贝克利的这一判断依据两个重要的长程变量:人口结构与技术能力。

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总体趋势非常显著,但对各国造成的冲击并不相同。作者着眼于从二十到四十九岁年龄段的“年轻人口”变化,因为他们是最重要的劳动力和消费人群。文章引用数据指出,在未来五十年,世界前二十个最大的经济体当中,只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三个国家的年轻人口会持续增长。相比之下,中国的年轻人口将会减少二点二五亿,占目前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六之多(日本将缩减百分之四十二,俄罗斯百分之二十三,德国百分之十七)。印度的年轻人口会增长到2040年,然后会迅速下降。相比之下,美国年轻人口将会增长百分之十,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未来五十年,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需要为养老金和老年医疗投入更高比例的GDP(俄国将增加近百分之五十,中国将增加近三倍),这会影响它们军事开支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它们与美国之间的军力差距。美国因此也更少依赖同盟来确保安全。

与人口结构指标类似,美国的技术能力指标也处在领先地位。在人工智能领域,美国公司和专家的数量是中国(位居第二)的近五倍,其软件与硬件的世界市场份额也是中国的数倍。美国可以利用先进的自动化优势,在国内建立垂直一体化的工厂(vertically integrated factories),以此取代庞杂的全球供应链。人工智能也将促进许多外包的服务业回流美国。这或许不能增加多少国内的就业机会,但会大大降低美国对海外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依赖。

基于对人口与技术指标的分析,贝克利认为,美国将重新获得传统的自给自足的优势。目前美国的市场规模已经等于其后五个国家的总和,对外贸和投资的依赖程度几乎低于其他任何国家。到2040年,美国将成为全球“唯一拥有持续增长的庞大市场和财政能力的国家,得以支撑其全球性的军事存在。同时,新技术将减少美国对外国劳动力与资源的依赖,并为美军装备新的工具,以遏制其大国对手的领土扩张”,这些优势将使美国保持其“具有世界支配地位的经济和军事的权势”。

最后,在大部分西方国家经济衰落的趋势中,在民族主义普遍蔓延的背景下,由美国主导来修复自由国际秩序的努力,将会在国内外遇到重重障碍,而且对增进美国利益而言收效甚微。因此,美国更可能的选择,既不是孤立主义,也不是国际主义,而是像一个“无赖超级大国”:“可以保有盟友,但要让它们为受到的保护付出更多;可以签署贸易协议,但只与那些接受美国规制标准的国家签署;也可以参与国际组织,但只要它们的行动有悖于美国利益就威胁退出;也可以促进民主和人权,但主要用来动摇地缘政治对手的稳定。”

贝克利认为,这样一种更为民族主义取向的对外方针,与主导全球的自由秩序相比显得“吝啬而乏味”,但更为现实可行,而且最终也更有效地让自由世界联合起来。

这篇文章实际上为特朗普的国际战略提出了正当化的理论阐释,其分析和判断或许轻率和片面,但不可忽视作者勾勒的一种可能前景:如果自由国际秩序最终崩溃,美国反倒得以抽身而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凭借人口与技术的相对优势,在自给自足的内循环中,做一个摆脱国际责任的“无赖超级大国”。

实际上,美国虚伪面具下的无赖行径早已在无数国际正义之声的批判下暴露无遗。但是,如果它终于决定丢弃所有虚伪的面具,成为一个赤裸裸的无赖,这个世界的未来会完全被霍布斯的“丛林法则”所支配吗?这种可能的前景值得关注与警觉。

欧洲的关键时刻

新冠疫情对欧洲经济造成了重创。2020年欧盟接待国际旅客的人数下降了百分之七十,欧元区经济缩减近百分之八,财政赤字从前一年的百分之零点六飙升到了百分之八点五。公共债务的比例也从百分之八十六攀升到百分之一百零三。而疫情的影响至今还没有结束,经济复苏至少需要两年,才可能恢复到疫情爆发前的水平。

欧洲领导人将疫情的冲击视为“二战以来对欧洲最严重的挑战”,认为欧洲进入了关键时刻。但这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近十多年来欧盟多次陷入危机时刻:从欧元债务危机、难民危机到英国脱欧危机。而每当危机爆发,就会看到“欧盟解体”的疑云遍布,成为生死存亡的时刻。

早在2020年4月初,哈斯(Richard Haass)就发出悲观的预告。他在《外交事务》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在疫情的威胁下,每个欧洲国家都只关注本国边境的管控,几乎都是独自应对疫情及其经济影响。例如,德国一度禁止医疗援助物资和设备的出口,而当时邻国意大利的死亡人数正令人恐怖地激增。他认为这种“各自为政”的现象显示,“欧盟的规划已经失去了动力”。其实,“远在这场危机之前,人们就对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丧失了热情(英国脱欧就是明显的例证)”。

但哈斯的预言过于悲观了。正如英国脱欧并没有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欧盟没有继续放任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而是提出了虽不够及时却相当有力的回应措施。5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经济复苏提案,名为《欧洲的关键时刻:修复以及为下一代的准备》。7月21日,欧盟特别峰会达成“历史性协议”,为大规模经济复兴制定了总额为一万八千二百四十三亿欧元的一系列财政计划,其中包含一万零七百四十三亿欧元的七年长期财政框架预算,以及七千五百亿欧元的复苏基金(名为“欧盟下一代”计划),用于疫情后的经济纾困与重建。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欧盟首次以共同债务的方式借款,以联盟赤字来应对经济冲击。有评论家认为,这项协议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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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了经济复苏计划

实际上,这项复苏计划来之不易,也经过了曲折的谈判协商。设立复苏基金的动议,最初由马克龙在3月提出(Corona-Fonds),但当时没有获得其他国家的响应,舆论界也对此持怀疑的态度。出乎意料的是,在经过多次磋商后,德国表达了明确的支持。默克尔表示,陷入危机的欧洲经济需要救助,德国也需要一个强大的欧洲经济来维护自己的持续繁荣。基于这种互惠的理由,她决定支持欧盟成员国共同举债,避免疫情导致经济崩溃。5月18日德法两国联合提议建立五千亿欧元的纾困复苏基金,欧盟委员会最终追加了百分之五十的额度,扭转了欧洲普遍的低落情绪,媒体也予以热烈的反响。许多评论都援用德国财政部官员的比喻——称之为欧洲的“汉密尔顿时刻”,意味着欧盟在走向“财政联盟”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默克尔的立场转变也备受关注。这位沉稳老练的政治家,在面对国内政治派系与民意的压力下,对欧盟事务时而表现出谨慎犹豫的态度,这与马克龙热烈而坚定的欧洲主义立场形成明显的反差。但默克尔面对这次危机时刻的选择,显示出她是值得信任与尊敬的欧洲领导人。有评论说,她虽然不像马克龙那样喜欢谈论宏大的欧洲愿景,但从未放弃对欧盟事业的支持,她只是需要找到一个最佳的契机,来实现德国与欧盟共同一致的利益。默克尔将在2021年9月卸任,这可能是她留给欧洲事业最后的政治遗产。

哲学家哈贝马斯也被默克尔的转变所触动。2020年10月,在两德统一三十周年前夕,九十一岁的哈贝马斯发表长达五十页的文章,题为“三十年之后,德国的第二次机会”,副标题是“默克尔的欧洲政策变化与德国统一进程”。哈贝马斯一直是欧盟事业坚定的捍卫者和理论家,他对马克龙的欧洲主义理想大加赞赏,也抱有很高的期望。相比之下,对于默克尔相对保守的立场,他心存疑虑,还曾批评过默克尔在欧元债务危机时期主导的“紧缩政策”。这次默克尔在欧洲政策上的变化让他看到了新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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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发表《三十年之后,德国的第二次机会》

在哈贝马斯的视野中,三十年前东西两德的统一与欧洲一体化的事业是高度一致的,都要求德国人为欧洲的共同事业放弃狭隘的利己主义。他相信,欧盟需要实质性的深度一体化,才能确立欧洲的主权自治,才能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同时也才能解决历史遗留的所谓“德国问题”:欧洲邻国担忧,德国可能将欧洲变成一个“德国的欧洲”。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在欧盟深度一体化的框架中,才能抵制德国国内的极端民族主义势力,让“德国的欧洲”的野心,转变为“欧洲的德国”的理想。而默克尔的变化正是推动这种转变的努力,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两德统一三十年之后“德国的第二次机会”。

这项复苏基金方案需获得二十七个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最后提交欧洲议会批准后才正式生效,其中涉及的争论与谈判过程一波三折。起初,方案遭到“节俭四国”(奥地利、荷兰、瑞典和丹麦)的反对,对基金的规模、来源和使用方式等问题提出质疑。随后又遭到匈牙利和波兰领导人的抵制,他们拒绝方案中附加的“法治条款”(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遵守法治”为前提条件才能使用这项基金)。由于这两个国家曾有涉嫌违背欧盟法治标准的行为,引起过不少争议和司法纠纷,但在它们的领导人看来,这项法治条款限制具有特定的针对性,威胁了成员国的主权原则。

在几个月的谈判过程中,默克尔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当时担任欧洲理事会的轮值主席),最终在成员国之间达成了折中方案。2021年2月10日,欧洲议会批准了六千七百二十五亿欧元的基金方案RRF(Recovery and Resilience Facility),这是七千五百亿欧元复苏计划的主体部分。

无论是复苏计划的启动,还是其艰难的谈判过程,都反映出欧盟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难题,包括南北欧洲国家之间的差异,欧盟新老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在缺乏真正财政联盟的条件下,欧洲共同市场与货币同盟难以协调治理的困境,欧盟治理与各成员国主权之间的紧张,以及在文化上欧洲主义者与“疑欧派”之间的冲突。这次欧盟的复苏计划突破了欧元债务危机时期的政策限制,首次实现了成员国之间的债务共担与转移支付,但这未必是迈向财政同盟的制度化进展,也可能只是应对经济濒临崩溃的一项临时性举措。

2020年6月初,《金融时报》首席评论家沃尔夫(Martin Wolf)发表评论指出,这项复苏方案展示了德法两国领导人“决心用尽一切努力来维护欧盟”,对欧盟更长远的未来具有变革性的意义。但这项措施并不是致力于让成员国“信奉财政义务的议程”,而且因为“欧盟缺乏一个联邦政府的程序,预算方案必须经由全体同意才能致通过”,因此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汉密尔顿时刻”。但沃尔夫认为,这项方案展现了欧盟的团结,也创造了一种由欧盟税收来资助的独特经济手段,“在象征意义上迈出了进展的一大步”。

被誉为“欧洲一体化之父”的莫内(Jean Monnet)有一句名言,“危机是最伟大的联合者”。每当欧盟的事业出现危机,都是对所谓“莫内方法”的一次考验。在这次危机中莫内方法仍然有效:团结与共识最终压倒了疏离与分歧,欧洲一体化似乎又迎来云开雾散的景象,直到下一次危机的来临。

英国在2020年1月31日启动脱欧程序,经过十一个月的“过渡期”之后,在12月31日正式脱离欧盟。距离英国“脱欧公投”(2016年6月23日)已有四年半之久,对于脱欧的是非与得失仍然存在着争论。

《德国之声》12月25日发表评论说,约翰逊(Boris Johnson)首相执迷于陈旧过时的国家主权观念。在当今世界,每一个参与国际组织与协议的国家都会受到约束,从而让渡一小部分主权,但同时也在合作中受益,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失去了独立和主权。因此,对于英国终于能“抛开欧盟的枷锁”再次获得独立的期待是误导性的谬论。英国并没有在全球贸易谈判获得任何优势,对于中国和美国(这两个欧盟之外的最大贸易伙伴)甚至还没有协议的踪影,英国确实与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协议,但几乎照抄了欧盟与这两个国家已经商定的协议。文章的结论是,脱欧是一场骗局,英国如果留在欧盟其实会更好。

那么,英国脱欧只是偶然的事件还是有其必然性?政治经济学家、英国上议院议员斯基德尔斯基(Robert Skidelsky)认为,英国脱欧反映出欧盟本身的结构性矛盾,并非偶然事件。2021年1月18日,他在Project Syndicate发表文章指出,人们很容易将脱欧看作前首相卡梅伦(David Cameron)“战术性误判”造成的结果,但事后回顾来看,英国离开欧盟有其“不可避免”的因素。

破裂肇始于1992年,英国坚持保留英镑,拒绝加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建立的“经济与货币联盟”(EMU)。而在欧元区危机之后,欧盟尝试性开展联邦主义式的国家建构(包括迈向财政联盟、银行联盟以及扩展欧洲央行的功能),以增强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央行的监督权和监控权。就此而言,脱欧派正确地预见了“欧盟经济结构中的联邦主义逻辑”,他们对此持有异议。

但问题在于,联邦主义真是欧洲的宿命吗?许多联邦主义者相信,“如果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不能彻底推进达到政治联盟,欧洲就将完全退化为民族国家的简单叠加”。但斯基德尔斯基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论选择是错误的。实际上,欧洲有多种可能的前景。比如,德国前财长朔伊布勒(Wolfgang Schäuble)曾提出一种“可变几何”(variable geometry)的欧洲:欧盟的核心成员国走向充分联邦化,而地中海国家可选择更具弹性的安排。另外,政治学家帕布斯特(Adrian Pabst)提出过一种“现代化版本的封建制”:一种基于社会关系的现实而非法律契约的欧洲,由“混合体制、重叠司法辖区、多重成员身份、多中心权威以及多层级治理”组成的欧洲。这是一种公民社会的前景,它能够承担所有必要的经济管理任务,而无需那种联邦主义者相信必不可少的中央控制。

作者相信,“假如欧洲沿着这些路线演化,英国可能不会那么疏远欧盟,因为欧盟本身就会不同”。但这些具有吸引力的模式没有成为现实,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重要的顾虑是“封建制”不利于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在历史上,首先实现了经济起飞的是西北欧出现的统一民族国家。而今天的民主国家需要成功地结合地方主义和集中化的控制,后者是经济增长与平等的基础。“也许欧洲能够实现这种结合,但英国脱欧表明,我们还没有找到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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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报周刊》:《脱欧的现实》

关于“欧洲的未来”,德国《时代》(Die Zeit)周报2020年3月发表作家拉杜纳(Ulrich Ladurner)的访谈,他强调“欧盟是一个在建工程的经典范例,一个结局开放的过程”,可能正走在通向联邦国家的路途中,但这条道路漫长而艰辛,并且无法确定是否能抵达这个最终目标。

德国人愿意超越民族国家,致力于欧洲的事业,因为他们从历史中汲取了教训,不过也可以说,这是由于欧盟“给了德国人一次摆脱自己历史的机会”。但其他国家并不热衷于“超越民族国家的方案”,许多欧洲人曾以自己民族的名义来抵抗纳粹,他们对欧洲的愿景常常与德国人不同。在另一方面,欧盟正逐渐获得能力在世界舞台上代表欧洲的利益。“如果欧洲想要保持自由,就必须拥有主权。”但获得这一主权的方式是日复一日、缓慢积累的进步过程。“那些没有耐心的人应当明白,欧洲是这样一种理念,民族国家之间能够为了相互受益而合作,有时更为密切,有时则不然。这听起来平淡无奇,但到目前为止这是既有的最好理念。”

马克龙的反击

英国脱欧之后,法国成为欧盟唯一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而且随着默克尔的任期即将结束,马克龙已被视为欧洲最有影响力的政治领导人。他本人对此有明确的自觉意识。2020年11月16日《欧洲大陆》(Le Grand Continent)杂志刊登对马克龙的长篇访谈,同时以六种语言发表,题为“马克龙纲领”(The Macron Doctrine)。

透过新冠疫情的蔓延以及恐怖主义袭击事件,马克龙看到当代世界的结构性危机。他批评几十年来“金融化的资本主义”的弊端,造成对气候与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他因此提倡以新的“巴黎共识”取代陈旧的“华盛顿共识”。从反思新数字技术对公共文化的影响,到探讨地缘政治变化对国际秩序的挑战,马克龙再次强调欧洲主权与战略自主的重要性,主张需要“一个强大和政治化的欧洲”来防止美中两国形成双垄断的格局,避免回到区域大国的敌对状态。他试图建立一个国际事务的新框架,一方面“重新回到实用的国际合作道路”,以防止战争并应对当前的挑战,一方面在世界舞台上增强“欧洲自己的声音、力量和原则”。

同时,马克龙关切欧洲价值的普遍性所面临的威胁。俄罗斯等威权国家助长了价值相对主义,而宗教激进势力形成了特殊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共和国的政治原则造成冲击。他坚持法国尊重宗教自由,“所有公民都能够如其所愿实践他们的信仰”,但强调共和国赋予公民的权利必须得到完全的尊重,“因为我们首先是公民”。马克龙期望在整个欧洲展开辩论、对话和反思,来澄清这些复杂的重大问题,确立其中的共同利益与力量。最后,他相信“存在一个有待被创造的世界,我们已经在创造,但我们需要更清晰地展现它”。

在这篇长达二十九页的访谈中,这位四十三岁的法国总统显露了他的视野与抱负,表达对重大议题的思考与立场。马克龙的年轻气盛以及哲学气质容易给人留下“魅力型政治家”的印象,但也会让人怀疑他在高谈阔论之外的务实能力。然而,在过去几个月的一项立法动议中,马克龙显示出一种坚定(或专断)的执政能力,有人钦佩也有人质疑。

法国国民议会于2021年2月16日表决通过了“支持尊重共和国原则”法案,随后将提交由保守派主导的参议院审查,几乎会没有悬念地通过。这项法案不仅是对四个多月前“黑色十月”恐怖袭击的回应,而且是一个标志性的政治抉择:重申共和主义作为法国公共生活的至上原则,更为严格地限制宗教信仰与实践对政治领域的影响。

这项法案包括五十一个条款,其核心是维护政教分离的共和传统,强化“宗教中立性”的原则。据《外交政策》发表的文章介绍,法案不仅禁止公务人员、而且还禁止公共服务的所有私营合同者“分享他们的政治见解或者佩戴其宗教的表征物”,允许法国政府部门为阻止传教者散布仇恨而暂时关闭礼拜场所,要求接受外国资金的宗教性社团必须提供严格的审计,获得公共资助的社团必须显示它们遵循“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对学龄儿童“在家上学”的申请予以更严格的限制。同时,法案明确将以罚款与入狱来处罚某些特定行为,包括怀有伤害意图在网上传播公共部门雇员的个人信息,以及对未婚者提供所谓“贞操检查”的医学认证。

这项法案的文本没有提及任何特定的宗教,但其缘起的背景暗示着指向“伊斯兰主义”(Islamism)的针对性。伊斯兰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在概念上严格区别于伊斯兰教(Islam),但在实践中总有人试图将两者关联起来。法国是穆斯林人口最多的西欧国家(大约有五百多万),伊斯兰教是法国的第二大宗教。法国数十年来致力于与穆斯林的文化融合与政治同化,但日常可见的文化冲突与时而发生的暴力事件显示,法国仍然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如何在尊重文化差异和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时,坚守遵循作为立国之本的普遍共和原则?

这个难题在2020年再次凸显。10月中旬,中学教师帕蒂(Samuel Paty)为了讲解法国言论自由的特点,在课堂上展示了《查理周刊》讽刺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他后来在巴黎郊外被极端分子斩首杀害。10月29日,南部城市尼斯的一座天主教堂又遭到恐怖袭击,导致三人死于凶手的刀下。这两起事件震撼了法国,再度激起了关于如何控制宗教极端化等议题的争论。

早在袭击事件发生之前的10月2日,马克龙总统就发表了《与分裂主义斗争》的讲话。在后来的多次讲话中,他以更为强硬的态度直接抨击“伊斯兰分裂主义”(Islamist separatism,),认为这是一场事关共和国价值的“生死存亡的战斗”。在他的阐释中,“伊斯兰分裂主义”是指法国穆斯林社群存在的一种现象:以源自其宗教实践的律法与习俗来取代国家的民事法,这实质上在法国形成了“两个平行的社会”,因此称之为“分裂主义”。

马克龙的这一观点主要受到凯佩尔(Gilles Kepel)的影响,他是阿拉伯裔的法国政治学家,以研究伊斯兰问题而著称。据《经济学人》的文章介绍,凯佩尔认为,部分穆斯林社区形成了一种“飞地”,分裂着西方社会,强化了“伊斯兰恐惧症”,也成为全球性“圣战”组织招募战员的场所。在2012至2018年之间,有两千多名法国公民前往叙利亚参加“圣战”,有两百五十多人在法国的恐怖袭击中丧生。

马克龙总统在2020年10月提出动议,为“反分裂主义”立法。12月9日法国政府正式提出了法案的初稿,经过多方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支持尊重共和国原则”法案。在这项法案的动议与讨论过程中,马克龙政府遭到了许多穆斯林国家的民众抗议与领导人的谴责。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说“马克龙需要接受精神治疗”,并呼吁抵制法国产品。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认为马克龙的言论煽动了“伊斯兰恐惧症”,而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宣称,穆斯林有权“杀死数以百万计的法国人”来回应他们所遭受的“不尊重”。

在法国国内,这项法案也受到一些穆斯林群体和左翼议会代表的批评抗议。《经济学人》12月发表一篇文章,综合介绍了各种批评意见。许多人担心,这项法案实际上是在针对伊斯兰教。有些人怀疑,该法案将太多的权力移交给国家,并且侵犯了“世俗原则”(laïcité)本应保障的宗教实践权利。也有人批评政府误将保守的宗教性当作险恶的意图,而无视法国贫民窟背后的结构性种族主义,认为马克龙过于重视针对伊斯兰主义的斗争,但至今为止忽视了他反击种族歧视的承诺。还有人指责他不仅反对伊斯兰主义,而且反对宗教本身。但极右翼政治家勒庞(Marine Le Pen)却认为,马克龙动议的这项法案在这场“意识形态战争”中过于软弱无力,无济于事。

面对国内外各种质疑与抗议的声浪,马克龙以明确而强硬的言辞予以回应和反驳,他改变了以往相对模糊也更有弹性的立场,义无反顾地推动这项立法。

2020年11月12日,马克龙打电话给《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史密斯(Ben Smith),指责美国媒体对于恐怖袭击以及法国的回应发表了带有偏见和误解的报道。三天之后,史密斯发表专栏文章,对这次电话交流做出介绍和评论。马克龙认为,英美媒体“指责法国而不是那些残忍实施恐怖袭击的凶犯”。当看到一些文章将“暴力正当化”,并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国是种族主义的、伊斯兰恐惧症的国家”,马克龙深感震惊;而发表这些文章的记者和报刊来自与法国共享价值观的国家,来自作为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继承者的国家,这让他感到这些媒体“已经丧失了基本原则”。在与史密斯的对话中,马克龙试图澄清美国人对“法国模式”的误解:“美国曾是种族隔离的社会,后来才转向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其实质是不同族裔和宗教的共存。”而法国模式是“普遍主义而非多元文化主义的模式”,始终强调公民不能依据其文化身份作类别区分,肤色与宗教信仰无关紧要,“一个人首先是公民”。

在这种“理论对话”之外,马克龙还以他的雄辩和政治影响力迫使一些媒体撤下已发表的不当或不合时宜的言论:包括英国《金融时报》的文章,批评“马克龙向伊斯兰分裂主义宣战只会进一步分裂法国”;美国Politico杂志欧洲版的文章,题为“危险的法国世俗主义宗教”;以及美联社的一条推文,试图解释“为什么法国在穆斯林世界‘煽动’(incites)愤怒”。在与马克龙通话的最后,史密斯反问:“这种对美国媒体的抱怨本身是否有点特朗普的风格——通过高调攻击媒体来推进自己的议程?”马克龙似乎退缩了,解释说只是为了澄清误解。

在国内,马克龙于11月18日向“法国穆斯林信仰委员会”(CFCM)提出“最后通牒”:要求后者在十五天内制定一份“共和国价值宪章”,敦促其各组成团体致力于“根除极端主义”,明确承诺伊斯兰教在法国是非政治性的,且不受外国干涉,否则会“引发后果”。根据BBC的报道,马克龙甚至点名CFCM下属的九个联合会中,有三个对于“共和国价值”持“模棱两可”的立场,因此有必要结束这一局面。

CFCM的职能是代表法国穆斯林团体与政府沟通对话。经过艰难的辩论和协商,委员会主席穆罕默德·穆萨维(Mohammed Moussaoui)与两名副主席共同完成了一份“共和国价值宪章”。穆萨维于2021年1月17日发表声明宣布,委员会下属的九个组织已正式接受了该宪章,并成立了“全国伊玛目委员会”(CNI),负责登记并管理法国全国的伊玛目。

《经济学人》的文章指出,马克龙“对伊斯兰主义的强硬立场可能在海外遭到批评,但很可能受到国内的欢迎”。这项法案在法国享有广泛的支持,来自主流左翼和温和的右翼,也有穆斯林领导人表达了支持。穆萨维认为,这些措施的总体目标是“让法国的穆斯林安心”,因为极端分子是“非常边缘的少数人”。也有些支持者是出于现实主义的考量。法国伊斯兰基金会(一个寻求“进步伊斯兰”的世俗组织)负责人本谢赫(Ghaleb Bencheikh)博士在电话采访中表示,这项方案对于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是“不公却必要的”(unjust but necessary)。

在过去四个多月中,法国学者与知识分子的相关讨论也非常活跃。在帕蒂被害后的10月24日,有一篇四十九人联署的文章发布于《星期日报》(Le Journal du Dimanche)的论坛,要求政府翻过“与激进伊斯兰妥协”的岁月,恢复“完全彻底的世俗主义”。文章的联署人包括著名哲学家巴丹戴尔(Elisabeth Badinter)和郭舍(Marcel Gauchet),作家佛瑞斯特(Caroline Fourest)和《查理周刊》的律师玛尔卡(Richard Malka),以及“共和之春”运动的活动家。

文章谴责杀害帕蒂的凶手是“在激进伊斯兰宗教处决的律法仪式中,以最野蛮和最具表现力的方式”实施暴行,旨在“破坏法兰西共和国的民主基础”。联署作者表示,“今天要在1905年法律的基础上重建整个政教分离的大厦”。文章还抨击一些“远离这场深刻的大众民主运动”的人,他们“三十年来试图说服法国人相信,他们对一切都有罪,如果他们死于子弹和刀刃,那是他们的错,而不是刺客的错”,指责“这些人已经放弃了对世俗主义的捍卫,甚至不断与其对手站在一边”。文章最后表示,帕蒂的“死亡是一次电击,赋予法国人力量,不再接受那些不可接受之事”。

一周之后,《世界报》发表了一百多位著名学者联署的公开信,宣称“关于伊斯兰主义,对我们最大的威胁是顽固的否认”。公开信坚决支持教育部长布朗盖(Jean-Michel Blanquer)不久前引发争议的言论,他声称“高等教育中存在非常强大的伊斯兰-左派(Islamo-leftist)思潮,带着有害的思想影响”,是一种导致最坏结果的意识形态,并表示“这些理念常常来自别处,来自身份政治”。公开信的作者将宗教极端主义的思想部分地归咎于从美国引进的学术理论,特别是本土主义、种族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的理论。批判这类意识形态激发了“反白人的种族主义以及对法国的仇恨”,这些“反西方教条”与“政治正确”对大学构成了严重威胁,言论自由的尺度急剧缩小。联署人要求教育部“采取措施检测伊斯兰主义的趋势,以明确的立场反对他们背后的意识形态,并鼓励我们的大学投入捍卫世俗主义和我们共和国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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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底,《世界报》发表了一百多位著名学者联署的公开信,支持法国教育部长的言论。

如此看来,法国似乎正在兴起一场肃清美国“思想污染”的运动。《纽约时报》记者大西哲光(Norimitsu Onishi)追问“美国的思想正在撕裂法国吗?”他以此为题在2021年2月9日发表文章指出,法国的“政治家和著名的知识分子认为,来自美国的关于种族、性别和后殖民主义的社会理论,对法国身份和法兰西共和国构成了威胁”。这种威胁是生死攸关的,它助长分裂主义,侵蚀民族团结,纵容伊斯兰主义,攻击法国的思想与文化传统。然而作者的调查分析显示,这并不是一场两国之间的理念冲突,法国与美国各自的学术思想界内部都长期存在着类似的分歧与争论(特别是对于身份政治、种族主义、“政治正确”、警醒文化与封杀文化[cancel culture]等议题)。只是在当前的舆论形势下,法国更为左翼的进步主义思潮处于相对弱势。

美国保守派评论家考德威尔(Christopher Caldwell)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在2021年3月5日的《纽约时报》发表文章,题为“这是法国智识生活的终结吗”。作者追忆了法国“最具声誉”的知识分子评论刊物《论辩》(Le Débat),去年夏季在创刊四十周年的纪念日宣告停刊。这份刊物的主要作者与编辑包括政治哲学家郭舍(刊物主编),哲学家芬基尔克劳(Alain Finkielkraut)、马南(Pierre Manent)和小说家维勒贝克(Michel Houellebecq)等人。这些中间派或偏左翼的著名学者与作家,在最近十多年已被年轻一代贴上了“保守派”甚至“反动派”的标签。考德威尔由此感叹,法国的“论辩文化受到了从美国引进的更意识形态化、更注重身份认同的模式影响”。在他看来,法国最近的“右转”只是对长期左倾化的一次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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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知识分子评论刊物《论辩》(Le Débat),2020年夏季在创刊四十周年的纪念日宣告停刊,图右为主编郭舍。

反讽的是,人们通常感知中“更为左倾”的法国现在似乎站到了美国的“右边”。曾几何时,在福柯和德里达的时代,是美国从法国引进“先进思想”。但今非昔比,美国思想已经足够进步,再也无需关注法国的思潮。作者注意到,美国没有任何主要报刊提及《论辩》停刊的消息。他最后写道,“美国人仍然可能从法国学到一些经验教训,只要我们带着正确的问题来对待它。一个起步的好问题可能是:近几十年来的美国学术界,连同它所承载的文化与培育的政治行为,在更开阔的世界里,究竟是一种智识自由的力量还是相反?”

考德威尔的言下之意是,美国也应该学习法国抵制激进左翼的思潮。然而,简单的“左右分野”从来无法完全把握思想论辩的内涵。比如,对马克龙颇有影响的凯佩尔属于右翼保守派吗?但他在研究中关注的一个焦点是,一些脱离“国家管辖”的穆斯林社区,形成了一个“反社会”,剥夺了女性与LGBT等弱势和边缘人群的基本权利与尊严。这种关切本身带有鲜明的进步主义标志。在此呈现的立场混杂与错位并不容易解决,也对激进政治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探究具有“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的弱势群体在文化实践中面对的复杂困境及其多种应对的可能。

哈达德(Benjamin Haddad)是智库“大西洋理事会”未来欧洲计划的负责人,他在《外交政策》2020年11月刊发表文章,认为美国自由派的批评家误解了法国面临的危机。文章指出,将马克龙的斗争与极右翼政治相提并论完全错失了要点。马克龙十分谨慎地区分了法国的穆斯林:一面是热爱和平的绝大多数穆斯林,另一面是威胁共和国的极少数激进派,而极右翼政治势力恰恰拒绝这种区分。因此法国的司法部长驳回了来自勒庞的“国民联盟”(National Rally)实施紧急措施的呼吁,坚持法治是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对许多法国自由主义者来说,这场斗争与反对极右翼的斗争密切相关,两者都是在捍卫自由民主的价值,反对不自由的意识形态。”马克龙自己承认,法国在融合穆斯林族裔以及处理种族主义和歧视问题方面,仍然存在缺陷。但是,“将袭击和极端主义的兴起归咎于法国政府或世俗主义,显示出一种危险的道德混乱”。

文章最后指出,“2017年,在英国脱欧和特朗普当选之后,在经历了两年的恐怖袭击和结构性经济困难之后,法国选民选彻底击败了极右翼,并选择了一个中间派、亲欧洲的政府。今天,法国是另一场针对反自由主义斗争的前线,以同样的价值观指引这场斗争。它应该得到比来自朋友的否定和指责更好的对待”。

如果说近来的“文化战争”在美国加剧了思想的两极对立,那么在法国则形成了相当多数的中间派。2020年10月“法国公共舆论研究所”(Ifop)的调查显示,在受访者中有百分之八十九认为“恐怖威胁严峻”,有百分之八十七认为“世俗主义处于危险之中”,有百分之七十九认为“伊斯兰主义已经向共和国宣战”。

在这个意义上,“专断的”马克龙并不是“带着人性面具的特朗普”。他针对伊斯兰分裂主义的斗争并没有撕裂社会,恰恰相反,他凝聚了民意。不少评论者批评马克龙的立法动议旨在“拉拢右翼选民”,只是为了能在2022年的总统大选中赢得连任。这种指控貌似有理,却没有反问自身:“否则如何?”任由这些选民被勒庞的“国民联盟”俘获吗?那么勒庞不会成为一个“法国的特朗普”吗?在美国失败的地方法国成功了。虽然国情有所不同,但美国的自由派在急于教训法国之前最好更深刻地吸取自己的教训。

在这个复杂与易于分裂的时代,塑造并实施一个价值立场鲜明且具有凝聚力的中间派政纲,这是马克龙政府难以低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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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21/3/24   发布时间:2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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