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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夺优势!希拉里民调两位数领先特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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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华尔街见闻

  据华尔街见闻6月4日报道,上月还首次被共和党的总统参选人特朗普反超,本月民主党参选人希拉里就在民调中扳回一城,以两位数百分比的优势遥遥领先于她未来大选的劲敌特朗普。美国总统大选的选情又可能从胶着转为明朗。

  美东时间6月3日公布的路透社与全球市场研究机构Ipsos联合民调显示,1421名受访者之中,约46%的受访者表示支持希拉里,特朗普的支持者占比35%,另有19%的受访者不支持他们两位中任何一位。

  这项最新民调结果让希拉里暂时可以摆脱尴尬处境,上月她的支持率首次被特朗普超越,近来“电邮门”影响发酵又给获胜前景笼罩着阴影。

  一年前,特朗普加入选战时,大多数人都把他当作笑话。可上月特朗普已经在共和党初选中击败了16个竞争对手,锁定了党内竞选的胜局。上月初,民调资讯网站RealClearPolitics统计美国五大民调结果发现,特朗普的支持率自该网站统计以来首次超过了希拉里,虽然只有0.2个百分点的微弱优势,但从以下图表可以发现,希拉里遥遥领先的势头(蓝线)已经暴跌,和红线代表的特朗普支持率出现了“死亡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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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共和党议长Paul Ryan表示,将在2016年秋季大选中投票支持特朗普。这意味着共和党在总统提名人选上达成共识。这也意味着,随着11月美国全国大选临近,希拉里和特朗普作为各自党内最高票参选人会有越来越多的正面“交锋”。

  就在6月3日,两人已经展开一轮唇枪舌剑。希拉里首次公开猛烈抨击特朗普,指责他推行“不合逻辑到危险地步的”外交政策,说他的理念是“一系列出格的吵吵嚷嚷、个人化的私仇宿怨和彻头彻尾的谎言”,称他的性情可能会令美国卷入核战,“不难想象,仅仅因为某人触犯了他非常火爆的脾气,唐纳德•特朗普就会将我们带入一场战争。”

  当天特朗普继续以“电邮门”丑闻还击,称希拉里泄露了3万封本该删除的电邮,说她“罪孽深重”,“必须进监狱”。他还说,希拉里之所以3日那样攻击自己是因为不想被电邮门害得进监狱。

  上周美国国务院督察长判定,希拉里任国务卿期间用个人电邮处理政务违反国务院规定。华尔街见闻当时文章称,此裁定无异于送给共和党人一发重炮。特朗普此前就以“电邮门”指希拉里不适合入主白宫。

来源时间:2016/6/4   发布时间:20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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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的美国对外关系史研究——美国著名史学家欧内斯特·R.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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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丽萍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 2015年04期

  欧内斯特R. 梅是20世纪后半叶美国最重要的历史学家之一,他在多个学术领域都贡献了开创性的成果,包括美国对外关系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冷战史、历史与决策等,而美国对外关系史与外交决策研究是其倾一生之力的专业领域。他打破了现实主义学派依赖美国政府单一档案的桎梏,强调多边档案和多元研究视角的重要性。欧内斯特R. 梅重视从美国国内因素来探求其外交行为的动因,主张将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历史研究,公众舆论特别是舆论领袖的作用受到他的关注。他提倡历史研究为现实决策服务,通过历史案例, 将历史研究与现实的对外政策制定紧密结合起来。欧内斯特R. 梅及其学术研究不仅推动了20世纪下半叶美国外交史从现实主义向国际主义的转向,而且对应用史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美国外交史是美国史的一个重要部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外交研究在美国史学研究中一直处于显著地位,美国外交史著作拥有众多的读者, 而外交史学家在大学讲坛上备受尊崇。虽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社会史和文化史研究方法的兴起和盛行,外交史一度退居史学研究的边缘,但在进入21世纪之后,美国外交史研究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2009年美国《外交史》执行主编科罗拉多大学教授托马斯·赛乐曾撰文总结了美国外交史的研究现状,称“美国对外关系史研究已处于创新时代”。[①]在诸多的美国外交史学者中,哈佛大学的欧内斯特R. 梅(Ernest R.May)[②]被公认为20世纪后半叶美国最重要的历史学家之一,享有崇高的学术声誉。本文旨在对这位著名学者的学术生涯、社会活动作一概述,并试图对其主要的史学成就及其影响作出评估。[③]

  一

  欧内斯特R. 梅生于1928年,故于2009年,享年81岁。他早年就读于加州大学,并于1951年获得加州大学国际关系史博士学位。自1954年执教哈佛大学后,梅的职业生涯的全部时间都是在哈佛校园度过的,1959年晋升为副教授,1963年晋升为教授,1981年成为查尔斯·沃伦美国史讲座教授。欧内斯特R. 梅在多个学术领域都贡献了开创性的成果,包括美国对外关系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冷战史、历史与决策等,而美国对外关系史与外交决策研究是其倾一生之力的专业领域。梅一生著作颇丰,共出版14部学术著作,并获得了多项学术荣誉,彰显了美国学界对其学术研究的肯定与褒扬。[④]1959年,欧内斯特R. 梅的开山之作《世界大战和美国的孤立,1914—1917》被美国历史学会评为年度最佳著作并荣获度乔治·路易斯·比尔奖,该奖项是1895年以来美国历史学会授予欧洲国际史著作的最高奖。1987年,欧内斯特R. 梅和理查德·诺伊施塔特教授合作以《适时思考:历史对决策者的作用》一书获得了格劳梅耶基金会首次颁发的“改善世界秩序思想奖”。2002年,欧内斯特R.梅因其在历史学领域的卓越成就而获得美国历史学会颁发的杰出学术贡献奖。2007年,他以89岁高龄与泽里科合作编辑出版了其学术生涯的收官之作《与独裁者打交道: 美国外交与情报分析的困境, 1945-1990年)》。在梅去世后,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贝尔福科学和国际事务中心设立了欧内斯特R. 梅奖学金来缅怀这位杰出的历史学家。

  通常而言,一位史学家之所以被世人铭记 ,一方面是他为社会留下了丰富而深刻的精品佳作,另一方面则是他的史学思想和实践对史学事业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影响或发挥了作用。欧内斯特R.梅的成就不仅仅局限于学术上,在哈佛大学任教期间,他先后在哈佛大学本科学院、文理学院、政治学系、历史系担任公共职务。作为一位成长于大萧条和二战,亲历冷战的历史学家,欧内斯特R. 梅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情怀,他以学者身份积极参与美国政府的外交决策。博士毕业之初,他曾加入美国海军后备队服役,并为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海军上将亚瑟·雷德福提供咨询。这种以学者身份为高层决策者提供咨询的工作经历贯穿了梅的职业生涯,他先后担任过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参谋长联席会议、美国国防部、美国国会各委员会、美国国家情报委员会以及国家人文基金会、史密森学会等多个官方、半官方机构的顾问。

  1969-1971年,欧内斯特R. 梅担任哈佛大学本科院长期间,美国的诸多高校处于动荡时期,在他的带领下,哈佛本科学院对本科教育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和检查,成功地渡过了这一艰难岁月。在哈佛大学执教的半个世纪中, 梅培养出大批优秀的人才,杰克·斯奈德、入江昭等人都受到过他的引导和启发。梅的著作被知识分子、中小学生、大学生、政治家广泛阅读,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1997年他与菲利浦·泽里科合编的《肯尼迪录音带:透视古巴导弹危机时期的白宫》出版后,不仅受到史学界的关注,而且在美国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00年好莱坞以此著作为蓝本拍摄了电影“Thirteen Days”,中文译为《惊爆十三天》。2002-2004年,欧内斯特R.梅被美国政府聘为“9.11”委员会资深顾问,根据梅自己的回忆,他之所以被委以重任,在于有两个相对优势,其一在于他长期的历史研究经历,其二则在于他没有党派偏见。[⑤]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埃尔伍德称赞说,欧内斯特R.梅在肯尼迪学院和整个大学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也是一名享誉世界的历史学家。他把一生奉献给了教书育人,教导大家如何用历史作出更有效的决策。

  二

  作为二战后成长起来的美国外交史学家和一代领军人物, 欧内斯特R.梅在其长达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经历了美国外交史研究的沉浮兴衰并由此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研究特色,以下我们结合梅的学术作品,梳理其主要的学术贡献。

  首先,欧内斯特R.梅继承了注重官方档案研究的兰克史学传统,但同时大力提倡使用多国档案和非官方材料,是美国外交史学界较早具有国际史取向的学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史学研究领域,美国外交史自20世纪20 年代出现到冷战初期一直是现实主义研究方法主导。现实主义相信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的核心角色, 民族国家应是外交史研究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对象。20世纪50年代,乔治·凯南和汉斯·摩根索把美国外交史与刚刚兴起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相结合,以政治学中的权力、利益等概念为核心对美国外交史进行了研究。[⑥]但是,随着美国在二战后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越来越广,现实主义学派以美国为中心的狭隘研究视角开始面临学界的批评和挑战。而欧内斯特R.梅则是先行者,早在20世纪60年代修正派对现实主义提出批评之前,他就率先采用多国档案,关注美国外交决策的国际背景,注重从他者的视角来解读美国的外交政策。除英语之外,梅掌握德语、西班牙语、俄语等多门语言,这为他展开多边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世界大战和美国的孤立,1914—1917》一书集中体现了欧内斯特R.梅采用多国档案和多边研究视角的治史方法。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除美国档案之外,综合运用了二战结束后盟军在德国新发现的德国档案材料和英国档案材料,将美国史和欧洲史、外交史和政治史结合起来,侧重分析了公众舆论、国内政治活动、威尔逊的外交决策三者之间的互动。在梅看来,自1914年以来,由于欧洲和美洲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和深入,美国史和欧洲史、政治史和外交史不能被孤立地研究。这就意味着对伍德罗·威尔逊等人的外交决策不能脱离对英、德等国家政策的考量。梅着重分析了欧洲国家领导人及其决策过程,重新解读了美国参加一战的前因后果。通过比较威尔逊的决策和英、德领导人的决策,梅提出,美国参加一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欧内斯特R.梅的观点推翻了以往美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即威尔逊是一个道德主义的、有缺陷的总统,是他个人的决定将美国引向战争。[⑦]

  欧内斯特R.梅不仅身体力行采用多边研究视角,还发表著作和文章大力呼吁并近一步推动美国外交史研究的国际史取向。1971年,他发表文章指出“外交史领域当前最突出的趋势就是它‘活力枯竭’……传统外交史在史料运用方面的狭隘……其他各领域的历史学者早已不满足于将官方文件作为主要资料来源,普遍认为即便是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官方档案的作用也很有限;而外交史运用资料的范围和方式一如旧制,仍像兰克那样全然依赖政府外交文件。”[⑧]梅对如何采用国际主义方法研究美国外交史提出了自己的五点建议:1.学者应进一步争取美国和国外政府的支持, 开展官方历史的多边研究;2. 借鉴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方法, 加强对日益增多的政府组织以及与之相关的档案的研究;3.运用抽样统计分析技术, 研究涉及价值观( Value) 、目的( Goals)、意象(Images ) 等特殊课题;4.进行真正的个案研究;5.学者从事国际史的研究、教学和写作时, 应从广阔视野中审视美国,不能让两大洋和两大陆的边界遮蔽史学家的目光。[⑨]

  除了重视运用多边官方文献、及时利用新开放的官方文献充实研究之外,梅也非常看重各种非官方材料的学术价值。在梅看来,关键决策者的日记、个人传记、回忆录、书信等资料是反应决策者思想的重要材料。在探讨美西战争起源问题的《帝国主义的民主:美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出现》一书中,梅将美西战争置于多国视角之下,他除了运用了丰富的欧洲多国档案史料,还使用了包括信件、报道、声明等非官方材料。梅的学生,历史学者托马斯 A. 施瓦茨在论及梅对他的影响时曾说,梅建议他“日复一日阅读我所研究的时期的报纸,报纸可能不是历史的第一草稿,但是他们确实提供了无价的方法,让研究者进入那些不知道他们的决定的后果的情况下所做的决定和所采取的行动的人的精神世界……这一费时间的工作被证明是在我写论文期间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这使我对于外交政策决策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有了更好地了解。”[⑩]

  其次,欧内斯特R.梅十分重视采用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跨学科方法来探求美国外交行为的国内动因。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欧内斯特R.梅开始关注美国外交的决策过程,梅发现美国的外交决策并非现实主义学派所宣称的国家行为是基于国家的目的和能力进行理性计算的结果,事实上,美国外交政策的延续和变迁是由国内公众舆论和国内政治决定的。梅特别关注公共舆论在美国外交决策中的作用,并借鉴了社会学者的研究成果,强调外交政策舆论领袖所发挥的作用。《帝国主义的民主:美国作为大国的崛起》一书中,梅从国内政治特别是公共舆论的视角来分析麦金莱总统做出战争的外交决策。他的研究远远超出了传统历史学者运用的材料,而是采用了政治家的信函、民众集会以及牧师、商人等传统舆论领导者的言论等材料。他总结说,直到1898年初,一股强大的解放古巴的公共舆论狂热席卷全国,这种公共舆论迫使传统领导集团最终做出了战争的选择。[11]《美国帝国主义:思索性随笔》一书是《帝国主义的民主:美国作为大国的崛起》的续篇,是梅对学术界对后者的批评和建议的回应。在书中,梅继续考察了公共舆论的结构,阐释了19世纪80年代的公共舆论与此后美国历史上的公共舆论的差异。在吸收其他历史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他提出此时美国的公共舆论与外交政策均受到欧洲扩张主义思潮与行为的严重影响。[12]大致说来,冷战早期美国学术界强调新闻界和国会对总统政策的影响,后来的修正主义学者强调总统操纵了公众舆论,但欧内斯特R.梅独辟蹊径,借助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考察历史上特定时期公众舆论对美国对外决策的作用。在公众舆论研究方面,梅的主要贡献在于,梅认为“公众”本身并不是一个整体,继而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关心外交事务的公众和外交政策舆论领袖。基于已有的研究,梅认为关心外交事务的公众的观念并不稳定,公众舆论的变动很大程度是受到了外交政策舆论领袖的影响。[13]

  值得注意的是,欧内斯特R.梅在研究公共舆论在美国外交决策中的作用基础之上,采用政治学的理论方法进一步探讨美国国内政治对外交政策的影响。20世纪60至70年代,外交决策理论开始成为美国学界关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种主要的美国外交决策模式,即理性行为者模式、组织过程模式和官僚政治模式。理性行为者模式把政府看作是一个单一的能做出价值最大化选择的理性行为者,而组织过程模式则把政府决策看作是有本部门利益的多个组织确定和选择的结果,官僚政治模式则认为政府由那些具有不同利益、 持不同政策观点的组织和个人所组成, 它们之间相互竞争以影响决策,政府决策是各个集团之间的博弈。梅采用三种决策模式解读了1942年至1947年期间美国和阿根廷关系的变化,他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每种分析模式都解释了部分的事实,即“每种都与我们理解的个体和组织的动机和行为的一部分相吻合;如果用特定案例来进行验证,每一种都能被证实……”[14]梅由此建议对美国政府的外交行为进行三种决策模式的综合分析。在《门罗主义的制定》一书中,梅从决策者、国际环境、美国国内政治生活三个层次来探究门罗主义出台的真正要素。梅最终得出结论,个体和国际层次的因素对美国外交决策的影响不大,而总统选举的国内政治背景发挥了重要作用。1823年是总统门罗第二任期的最后一年,美国大选在即。美国外交决策圈内的亚当斯、卡尔·霍恩等人都有意竞选总统,而外交问题成为影响竞选总统的关键要素。为了赢得民众的支持,亚当斯需要让更多的选民相信他已经摆脱与狂热支持英国的联邦党的关系,因此他坚决反对与英国在拉美问题上合作,力主门罗总统单独发表宣言,门罗主义在这样的国内政治背景下出台。

  最后,从治史理念看,欧内斯特R.梅提倡历史研究为现实决策服务,通过历史案例, 将历史研究与现实的对外政策制定紧密结合起来,是“应用史学”这一新的研究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在二战和冷战初期,美国外交史专家凭借其专业知识为政府出谋划策,这种将学术知识用于政策实践的经历赋予美国外交史学者以巨大的道德使命感和对本学科公共性的充分信心。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末,很多知识分子和学者进入国务院和美国外交决策层,极大地影响了战后美国外交政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欧内斯特R.梅开始思考如何将历史研究与美国现实的外交决策结合起来。1973年梅出版了其应用史学的代表作《过去的教训:美国外交政策中对历史的使用及误用》。在这部著作中,梅侧重分析了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冷战初期的对外决策、1950年对朝鲜的干涉,以及美国陷入越战等四个案例,对美国决策者错误使用过去的经验教训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梅指出,“当诉诸于类比时,他们常常一把抓住所想到的第一个类比,而不是去做更为广泛的探索。他们也不会停下来对案例来进行分析,检验其适用性,甚至也不问在什么情况下这一案例可能会是误导的。他们将一种趋势看作是贯穿至今, 并常常认为未来会继续如此。他们不会停下来想一想,是什么造成了这一趋势 ,以及为什么一种线性的预测可能会被证明是错误的。[15]这部著作出版后,引起了史学界和国际关系领域的关注,美国《外交事务》评价说“误读历史的政策制定者与忽略历史的人相比,误读历史的人所犯的错误更为严重。这是由一位美国外交史的领军人物给出的建议。”[16]

  需要指出的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内斯特R.梅和政治学家理查德· 诺伊施塔特教授联袂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开设了一门名为“历史的作用”课程, 运用历史比较的方法来系统研究当前外交政策的各种抉择,试图进一步完善和总结应用史学这一新的理论和方法。1986年, 他们在授课讲义的基础上合作出版了《适时思考:历史对决策者的作用》一书。作者研究了外交决策者如何根据其过去的经验和记忆进行历史类比,进而做出外交决策的一系列历史案例,详细分析了决策者误用和正确使用历史的两个典型案例:约翰逊政府与越南战争美国化、肯尼迪与古巴导弹危机决策,并据此提出了一套让历史为现实服务的实用方法。第一,分析当下的形势,将对事件的认知分成已知、未知和假设三部分,这有助于认清该事件引发焦虑和需要实现的目标。第二,快速检查出现或可能出现在决策者头脑中的历史案例,果断抛弃具有误导性的案例。第三,追溯当下事件的发展史,寻找引发焦虑的来源。第四,制定行动方案,并列出相应的支持和反对因素。第五,分析头脑中存在的相关偏见、了解机构的历史和偏好。在此过程中,都需要有长时段的眼光,站在历史的长河里看问题。[17]美国学者沃尔多·海因里希评价说,《适时思考:历史对决策者的作用》一书反映了作者最为重要的两个历史观念:第一,历史是解释当前问题的一个重要来源;第二,时间是一个由过去、现在和未来组成的连续变化的整体。政策制定者需要洞悉变化,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进行历史类比。[18]

  进入21世纪,欧内斯特R.梅教授依然笔耕不辍。例如2000年他出版了《奇怪的胜利:希特勒征服法国》一书,对纳粹取得的惊人胜利进行了分析。他在书中指出,这种在六个星期内以闪电战的方式采取突然袭击取得的爆发性胜利,暂时掩盖了失败的必然性,法国投降一直以来被解读为法国的预定命运,然而事实上“德国的胜利不存在什么必然性”。他对法国的失败进行了多种角度的分析,认为其原因包括法国军队决策的失误、法国和英国政治家对希特勒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国的时运不佳等。在《美国外交与情报分析的困境, 1945-1990年》中,梅对1960-1965年联合国对刚果的干涉、1977-1979年的美国与尼加拉瓜索莫查政权、1978-1979年伊斯兰革命期间的美国与伊朗、1983-1986年马科斯政权倒台时的美菲关系、1988-1990年的美国对伊拉克政策等进行了分析,坚持通过历史案例来研究美国外交决策所面临的问题。[19]

  参考文献

  [①] Thomas Zeiler,“The Diplomatic History Bandwagon: A State of the Field”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Vol. 95,Issue 4,March 2009, pp1053 -1073.

  [③] 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并没有对欧内斯特R. 梅及其学术思想、贡献进行全面研究的成果,于铁军在《有助于对外政策制定的几种知识类型》(《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第3期)一文中将欧内斯特R. 梅作为历史案例研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介绍,褚国飞的《架起历史学与公共政策之间的桥梁》(《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9年6月11日)是一篇纪念欧内斯特R. 梅教授的短文。查阅外文期刊发现对欧内斯特R. 梅及其学术思想进行研究的文章和书评多篇,而由入江昭主编的《反思国际关系—欧内斯特R. 梅与国际事务研究》(Rethink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rnest R.May and the Study of World Affairs,Chicago: Imprint Publications, 1998)是其弟子在70岁寿辰时编著的文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④] 欧内斯特R. 梅代表性的著作有:《世界大战和美国的孤立,1914—1917》(The World War and American Isolation 1914-1917, 1959)、《帝国主义的民主:美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出现》Imperial Democracy: the Emergence of the United State as a Great Power, 1961)、《美国帝国主义:思索性随笔》《American Imperialism: A Speculative Essay, Atheneum, 1967》(《过去的教训:美国外交政策中对历史的使用及误用》(Lessons”of the Past: the Uses and Misuses of History i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73)、 《门罗主义的制定》( The Making of the Monroe Doctrine, 1975)、欧内斯特R.梅与诺伊斯塔特(Richard E. Neustadt)合著的《适时思考:历史对决策者的作用》(Thinking In Time: the Uses of History for Decision Makers, 1986)、《奇怪的胜利:希特勒征服法国》(Strange Victory: Hitler’s Conquest of France,2000)、欧内斯特R.梅与菲利浦·泽里科(Philip D. Zelikow)合编《肯尼迪录音带:透视古巴导弹危机时期的白宫》(Kennedy tapes:Inside the White House during the Cuban Missile Crisis, 2002)、《与独裁者打交道: 美国外交与情报分析的困境, 1945-1990年》)(Dealing with dictators: Dilemmas of U.S Diplomacy and Intelligence Analysis,1945-1990,2007)等。

  [⑤] Ernest R. May, “When Government Writes History: A Memoir of the 9/11 Commission”, The New Republic, May, 2005, p.30.

  [⑥] 王立新:《试析全球化背景下美国外交史研究的国际化与文化转向》,《美国研究》2008年第1期,第28页。

  [⑦] Ernest R. May,The World War and American Isolation 1914-1917,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9,pp417-437.

  [⑧] Ernest R. May,“The Decline of Diplomatic history”,George Athan Billias and Gerald N.Grob (eds.),American History :Retrospect and Prospect,New York:The Free Press,pp399-430.

  [⑨] Ernest R. May, “Writing History”, Diplomatic History, Vol. 18, No.2, Spring 1984, pp103-113.

  [⑩] Thomas A. Schwartz ,“Ernest R.May and International History ”Akira Iriye,(eds.),Rethink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rnest R. May and the Study of World Affairs, Chicago: Imprint Publications, 1998,p413.

  [11] Ernest R. May, Imperial Democracy: the Emergence of the United State as a Great Power,Harcourt Brace, imprint1991, pp147-159.

  [12] Ernest R. May, American Imperialism: A Speculative Essay, Atheneum, imprint 1991,p321.

  [13] Ernest R. May, American Imperialism: A Speculative Essay, pp17-43.

  [14] Ernest R. May,“The Bureaucratic Politics Approach:U.S-Argentine Relations,1942-47”Akira Iriye,(eds.),Rethink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rnest R. May and the Study of World Affairs,pp54-84.

  [15] Ernest R. May, Lessons of the Past: the Uses and Misuses of History i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preface,p.xi.

  [16] Ernest R. May, Lessons of the Past: the Uses and Misuses of History i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Back Cover.

  [17] Ernest R. May , Thinking In Time: the Uses of History for Decision Makers,Free Press, 1986, pp235-240.

  [18] Waldo Heinrichs, “Making History the May Way”,Akira Iriye,(eds.),Rethink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rnest R. May and the Study of World Affairs, p381.

  [19] Ernest R. May and Philip D. Zelikow, Dealing with the Dictator ,Dilemmas of U.S Diplomacy and Intelligence Analysis ,1945-1990,The MIT Press, 2007, pp203-216.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

旧文章ID:10525

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 ——兼议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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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思达  来源:《交大法学》2016年第一期

  一、导言

  与各部门法相比,法律社会学一直是一个国际化程度相对较高的研究领域。无论是在欧洲、北美、拉美还是亚洲,法律社会学家们所运用的理论与方法都大体源自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几个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而作为一个交叉学科领域,法律社会学却又不同于任何传统学科,它既没有公认的经典理论,又没有标准的研究方法,而更像是一片由不同学科的学者们自由开垦出来的边疆地。即使在经历了半个世纪“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的美国,学者们对于法律社会学的内涵与外延也并未达成共识;而在21世纪初的中国,这一新兴研究领域往往被称为“法律和社会科学”或者“社科法学”,也开始形成一个日益壮大的学术共同体。然而,所谓“社科法学”究竟要研究些什么问题?其理论视角源自何处?在研究方法上能否与传统的“法教义学”有效区分开?——这些对于任何一个研究领域发展都至关重要的基本问题都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自1960年代兴起至今半个世纪发展的批判性分析,为理解中国社科法学的现状与未来走向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下文将首先追溯这一运动起源的学术知识背景和社会历史语境,然后深入分析从“差距研究”(gaps studies)到“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的重要转变以及“权力/不平等”范式的兴起与制度化过程,并对当代美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现状进行批判和反思。文章的结语部分将回到中国语境,探讨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个与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类似的问题。

  二、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起源

  西方法律社会学的起点并不在美国,而是源于18-19世纪欧洲思想家的经典著作。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到梅因的《古代法》,再到马克思、涂尔干、韦伯三位社会学理论奠基人关于现代性问题的经典论述以及埃尔利希的《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到了20世纪初期,对于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有了不少奠基性的理论文献。对于美国法律社会学而言,这些欧洲文献无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但从学术史的角度讲,法律与社会运动大体上是一个美国本土的学术传统,它在1960年代兴起的理论背景主要来自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方法论主要依托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研究方法,而社会历史语境则是当时美国国内的民权运动和其他激进社会思潮。

  法律现实主义有时也被译为“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上半期在美国和欧洲同时兴起的一个法理学思潮,它强调政治、社会、历史等外部语境对法律运作的影响,对19世纪以法律形式主义(legal formalism)为核心的所谓“古典法律思想”(classical legal thought)进行了深入批判。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认为法律是一个“内部连贯的现象”,有自成体系的规则和逻辑,可以与政治显著区分开;而前者则认为规则与法律推理的来源并不在法律系统内部,而必须通过分析法律的外部语境而理解其意涵。如波斯纳所言:“形式(form)指的是法律内在的东西,而实质(substance)指的是法律外部的世界”。霍姆斯常被视为法律现实主义在美国的奠基人,他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提出,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是一个预测,即如果一个人做了或者没做某些事情就将会被法院判决承担这样或那样的惩罚后果”,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根本立场,即对法律的研究必须超越所谓“书本上的法”(law in the books,后来也常被写为law on the books),而从“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即具体的社会事实和司法行为——中发现法律。在霍姆斯之后,庞德、卢埃林、弗兰克等美国法学家将这一研究视角发展为20世纪西方法学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之一,而“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界分,也成为了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基本理论出发点。

  二战结束之后,美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已经发展出了一系列收集和分析数据的方法,这也为将法律现实主义从一个法理学思潮转变为对“行动中的法”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方法论支持。然而,在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开端,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们对于法律实证研究应当如何进行、其研究目的究竟是什么、能做出怎样的理论贡献等基本问题都并未形成共识,如该运动的发起者之一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所言,法律与社会运动是“关于一个完全非科学的研究对象的科学(或尚未形成的科学)”——这个“完全非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法律并非一种客观事实,而是包含了道德、理念、态度、隐私、经济利益等许多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推理是一个对社会事实“贴标签”(labeling)的过程。另外,对法律的实证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法庭、立法会议等公共场所,而必须深入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内部去考察那些通常不对公众开放的法律过程,这对于研究者而言也不容易做到。因此,试图建构一个用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术领域从一开始就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如何从社会科学的视角研究法律?美国的第一代法律实证研究学者们给出了一个最朴素的答案:研究“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也就是所谓的“差距研究”(gap studies)。差距研究通常采用一种类似于三段论的进路:首先提出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然后通过数据材料来说明法律的执行或影响与立法者的预期不同,最后再提出减少法律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的办法。早期的差距研究一方面假定“行动中的法”不可能完全理性化,另一方面又试图通过考察法律执行过程中与立法本意的差距而对“书本上的法”进行改进。萨拉(Austin Sarat)把差距研究的这种改革倾向归结于几个原因。首先,法律社会学家们反对法律形式主义,却试图用一种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的思想方法来取代它。其次,差距研究的目的往往是减少差距和对法律实施进行改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1960年代中期的激进派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对于法律在推动社会变革、促进社会正义等方面的作用的较高期望。从某种意义上讲,差距研究为学者们提供了一个既能挑战不平等的制度现状又能维系对法律的基本信仰的折衷方案。

  差距研究在法律社会学的各个领域都有所应用,但应用最广泛的两个领域是法律与发展和关于法院的实证研究。然而,几乎在差距研究兴起的同时,美国法律社会学界对这一研究进路的批判就不绝于耳。例如,布莱克(Donald Black)、费利(Malcolm M. Feeley)等学者认为,法律所体现的立法意图与社会理想经常是模糊的,研究者有时甚至会无心或有意地将其个人理念视为立法意图,因此所谓立法意图未能实现的前提假设在方法论上是有问题的。还有学者指出,差距研究的时间终点很难确定,有时新法律在最初几年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而这往往被差距研究视为法律改革失败的证据,但如果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就会发现立法对实践的改变是缓慢而持续性的。更重要的是,早起的差距研究往往认为“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是一种例外情况,但从1970年代起,学者们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些差距往往反映了法律秩序本身的结构性问题以及法律在各种社会语境中的不同理解——这直接引发了下文所论述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1980年代的“文化转向”。

  即便如此,差距研究的兴起仍然是20世纪中期的美国法学研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范式转换,它将研究的关注点从法律条文和判例转向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实践问题,并与立法和社会政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对黑人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反主流文化运动等1960-70年代美国的主要社会运动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就学术研究本身而言,麦考利(Stewart Macaulay)在1980年代中期的一篇反思性文章中将早期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观点归纳为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 法律有成本(Law isnot free)。人们在使用法律系统时会遇到各种障碍,拥有金钱、地位等社会资源和能获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比没有这些资源的当事人更容易在诉讼等法律程序中获得优势地位。格兰特(Marc Galanter)发表于1974年的一篇经典论文为这一论点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日后的经验研究中反复得到验证。格兰特认为,在诉讼中,经常打官司的“重复诉讼人”(repeat player)与很少打官司的“一次性诉讼人”(one-shotter)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为前者更容易获得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服务,并且可以在不同案件中选择性地投入不同的精力和资源,有时甚至可以故意输掉一些并不重要的官司,而后者却没有这样的选择。

  第二, 法律的行为主体只有有限的资源,却对法律的执行拥有裁量权,而且在执行法律时会考虑他们的自身利益。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关于“街头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cy)的文献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论点,基层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等行为主体经常只能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下执法,有时一天就要处理多个案件,但他们在这些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却往往比更高级别的法律行为主体更大,为个人利益枉法的机会也更多,因为街头官僚所受到的日常监督和约束往往比高级官僚更小。当然,即使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或者精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执法过程中也会受到利益和资源的影响,绝对的“客观公正”在法律实践中更多地是一种目标和理想,而并非现实状况。

  第三, 法律的很多功能是通过非法律性的制度和机构实现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场所不仅包括立法机构、法院、监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场所,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各种场所,如社区、学校、医院、企业、政府机关等。事实上,大多数普通民众都很少接触法院、检察院、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和人士,他们的法律意识——即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非法律性场所形成的。社区里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则、企业对员工的日常要求,乃至体育比赛中运动员的犯规行为与裁判的处理方式,都会塑造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逐渐形成遵循规则的习惯,同时也对违法的成本与可能性有所认识。

  第四, 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人们都会想办法应对法律,而不会消极遵从。美国法律社会学有一个著名谚语“在法律的阴影下讨价还价”(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指的就是人们在实践中的这种规避或对抗法律的倾向。任何法律都或多或少存在漏洞,而只要有漏洞,在法律实践中就会被人利用,从而导致违背立法者初衷的后果——这正是差距研究的根本假设之一。而认识到行为主体在法律实践中的能动性,也是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与卢曼(Niklas Luhmann)、图依布纳(Günther Teubner)等欧洲结构功能主义者的法律系统论之间的根本区别。

  第五, 律师除了在法庭辩论之外,还扮演许多其他的角色。虽然在小说和影视作品等公共媒体中的律师形象往往是法庭上的辩护人,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法庭上花的时间其实非常有限。海因茨(John P. Heinz)和劳曼(Edward O. Laumann)关于芝加哥律师业的经典研究表明,律师业的社会结构根据其服务的客户类型分化为两个“半球”,为企业客户服务的“企业半球”里律师所从事的大都是非诉业务,通过起草合同、备忘录、法律意见等工作来为客户防范风险,为个人客户服务的“个人半球”里律师的工作也不只限于诉讼,而是还包括税务、房地产转让、遗嘱继承等事务性业务。即使是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他们的大多数时间也是用在会见客户、与同事讨论案情、准备诉讼材料等方面,而法庭辩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法律职业的社会科学研究不能只局限于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而必须深入理解律师的日常工作和其他执业环境。

  第六, 社会有许多应对冲突的方式,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式是避免和逃避冲突。人们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不健全,其实很多时候法律文本上的漏洞并非源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因为立法过程中无法协调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最终只能导致模糊的、概括性的规定,甚至是立法进程的停滞不前。受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影响的冲突理论(conflict theory)认为,社会矛盾是法律变革的根本性动力,矛盾引发了冲突和困境,立法的目的则是寻找解决这些冲突和困境的方案。然而,立法在提出解决方案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矛盾、冲突和困境,而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矛盾。近年来兴起的“法律递归性”(recursivity of law)理论则将这个基本理论洞见发展成了一个更为系统的分析框架,认为法律变革不是线性前进的,立法和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冲突、判断斗争、主体错位等内在机制使法律制度的演进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递归性现象。

  第七, 对于社会而言,法律虽然重要,但它的影响经常是缓慢而间接性的。很多法律人都希望自己的工作能对社会变革产生影响,但事实上,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其社会影响也并非立竿见影,而是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体现出来。例如,在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废除了在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然而,直到又经历了十几年的民权运动之后,美国南部一些地方才真正实现了黑人和白人学生同校。因此,对于致力于推动社会变革的法律人而言,与其将法律作为神话和信仰,不如将其作为资源和“武器”,将法律与社会运动结合起来,才能对法律系统和社会结构都产生实质性影响。

  这七个核心观点的概括清晰地体现出法律与社会运动早期的几个基本倾向,如强调法律运作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扩展法律实证研究的对象和场所、试图通过法律推动社会变革等。然而,在这一运动进行了二十年之后,美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和学术贡献都还并不清晰。弗里德曼在1986年的一篇文章中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次有点幽默的自嘲:“法律经济分析贡献了硬科学,批判法学贡献了高级文化和批判的快感。而除了老生常谈的怀疑主义之外,法律与社会运动却似乎并没有什么贡献。它最核心的信息似乎是:一切都是相对的。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宏大理论,但它们都没有生存的力量;都被个案研究弄得琐碎至死。”的确,到了1980年代,美国的法律社会学家们已经明显意识到,如果只是简单地研究“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的话,这一交叉学科领域很难形成自身的核心理论。

  三、1980年代的“文化转向”

  如前所述,早期的差距研究在方法论上存在不少问题,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将“行动中的法”与“书本上的法”区分开之后,如何使前者获得坚实的理论根基。在1970年代,美国社会科学界的新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以及福柯等后现代思想家的影响力都开始上升,以法律现实主义为基础的批判法学(Critical Legal Studies,简称“CLS”)也在法学界流行起来,到了1980年代中期,法律与社会运动出现了一次重要的理论范式转换,很多学者将这次范式转换称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文化转向”( cultural turn)。

  要深入理解这次文化转向的理论背景,必须从三位欧洲社会理论家——马克思、韦伯、福柯——对美国法律社会学的影响谈起。韦伯或许是唯一一位对法律社会学有系统论述的经典社会理论家,在《经济与社会》一书里,他从对于权力和支配的讨论入手,用几百页的篇幅论述了法理型权威(rational-legal authority)在现代社会中对于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并通过比较历史研究,将法律思想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实质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形式理性法。韦伯对法律与发展、法律组织分析等领域的核心理论都产生了奠基性的影响,而他关于社会封闭性(social closure)的论述也为法律职业研究中的“市场控制论”(market control theory)提供了理论基础。归根结底,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强调的是权力、支配和理性化,而不只是差距研究所关注的正式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过程。

  相比之下,法律在马克思社会理论中的地位则显得有些尴尬。在1970年代兴起的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律体现了当权者的意志,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衍生为一种霸权性的社会结构,不但由经济基础决定,而且巩固了资产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而当资本主义被共产主义所取代之后,法律则会逐渐消亡。当然,也有新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也存在相对的自主性。同时,对于国家法律的反抗也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受压迫的社会群体对抗资产阶级并形成自身阶级意识的重要途径。这一激进的研究视角为1980-90年代的女权主义法学、批判性种族理论(critical race theory)等各种关于法律的批判性理论的兴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对关于美国社会的阶级、种族、性别等各种不平等问题的法律实证研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福柯的社会理论也对1970-80年代的美国法律社会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与马克思和韦伯相比,福柯对于权力的理解并不强调权力的压迫性,也不强调行为主体之间的支配和服从,而是把权力视作一种关系性和弥漫性的力量,它无处可见,却又无处不在,随时对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施加影响。从这个独特的后现代理论视角分析现代社会的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福柯认为,这些制度其实都是权力规训的场所,而在这些场所里,无处不在的监控变得正常,人们的身体也变得顺从。当美国的激进派法学家们将福柯的后现代理论与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起来,就产生了一次实质性的理论范式转换,即批判法学的兴起和法律社会学“安赫斯特学派”(Amherst School)的形成。

  早期的批判法学主要是英美等国法学界内部的一次思想运动,它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批判性解读从根本上挑战所谓的“自由主义法律传统”(liberal legalist tradition),而对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legalconsciousness)的集中关注也体现了新马克思主义对批判法学的重要影响。虽然批判法学在法律社会学界有许多代表人物,最直接地将它和法律社会学研究联系起来的是1980年代在新英格兰地区定期举行的“安赫斯特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过程系列讲座”(Amherst Seminar on Legal Ideology and Legal Process)。参与这个系列讲座的那些后来被称为“安赫斯特学派”的法律社会学家们摒弃了早期差距研究的工具性倾向(如着重研究法律的实施效果),同时也摒弃了自由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而试图以批判性视角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为一个解读性的文化进路。

  安赫斯特学派开创了一系列关于“日常生活中的法律”(law in everyday life)的研究,对法律意识、法律多元、纠纷解决等领域都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这一学派的基本立场,是将法律视为从日常生活中衍生出来的社会结构,而不是游离于社会生活之外的抽象制度,它既体现了社会的霸权和意识形态,又包含了支配的元素和对抗的种子。以法律多元为例,传统的法律多元研究大多集中于殖民与后殖民社会,研究的是从欧洲国家移植到殖民地的法律如何与本土的法律与习俗并存;但安赫斯特学派认为,如果把法律视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那么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多元现象,即使是在欧美社会,国家正式法律与社会规范和习俗也一直存在互动关系,都是“多元规范性秩序”(plural normative orders)的一部分。如同殖民地社会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之间存在支配和对抗的互动关系一样,在任何社会都存在阶级、种族、性别等群体分化,因此也就存在支配群体与受支配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这样一种多元规范性秩序里,法律不但具有支配性,而且也具有整合性,在权力的互动关系中对社会规范起到整合作用。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视角为关于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的实证研究也提供了十分有力的理论分析工具。例如,尤伊克(Patricia Ewick)和西尔贝(Susan S. Silbey)在《法律的普通地点》(The Common Place of Law)一书中,将法律意识定义为“普通人在遭遇、规避或对抗法律和法律意涵的过程中所经历和理解的法律性”,而所谓“法律性”则是由人们的日常行为和实践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衍生特征,是那些“被普遍视为合法的意涵、权威来源和文化实践”。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的来源并非国家的正式法律系统,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法律话语和文化实践,是一种社会结构与个体行为之间的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宏观的法律霸权和意识形态会影响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而个人的主观法律意识也会被逐渐制度化、客观化,最终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梅里对于新英格兰地区两个基层法院的研究也显示,人们在诉讼和调解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话语形态并不只是法律话语,还包括道德话语和治疗话语等其他形态,而法律意识正是在这些不同话语形态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与早期的差距研究相比,安赫斯特学派将马克思、福柯等学者的批判性社会理论与访谈、参与观察等定性研究方法相结合,彻底抛弃了把“行动中的法”作为“书本上的法”的实施过程、把改善立法效果作为研究目的的研究进路,而是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本身,从普通人而非法律人的生活体验入手,试图对法律的文化意涵与法律在社会结构的权力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全新的解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安赫斯特学派的兴起引发了美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次至关重要的文化转向,从1990年代至今,这种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强调法律过程中的权力关系、集中关注普通人(尤其是工人阶级、女性、少数族群等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的遭遇与抵抗过程的研究进路在美国法律社会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而传统的差距研究却逐渐销声匿迹了,以至于近年来有学者呼吁要重新认真对待“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

  除了安赫斯特学派之外,美国法律社会学界还有其他一些集中关注权力和不平等问题的研究传统,例如上文提到的格兰特关于“重复诉讼人”与“一次性诉讼人”在诉讼中不平等地位的理论,就在过去几十年里引发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在不同类型的法院乃至不同国家(包括中国)都得到了验证。而在美国社会的种族、性别和阶级矛盾持续尖锐的社会背景之下,法律的霸权性意识形态与社会弱势群体的抵抗性法律动员也在学界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例如,在法律职业研究领域,关于性别歧视与种族歧视问题的研究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蓬勃发展,而关于法律职业的社会结构、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律师的日常工作等经典问题的研究却停滞不前。另一个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的领域是社会运动中的法律,这个领域结合了法律人的政治动员和普通人的法律抵抗两方面的研究视角,从新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律是武器”(law as a weapon)的观点出发,对法律在民权运动、劳工运动、女权运动等各种针对不平等问题的社会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将法律的政治性与抵抗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在文化转向之后,所有这些强调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力和不平等问题的研究共同构成了当代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主流研究范式,笔者将其称为“权力/不平等范式”。与早起的差距研究相比,这一范式继承了法律与社会运动强调社会平等与法律变革的激进意识形态,但对国家主导的法律制度有更强的批判性,因为它不但颠覆了国家法律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对法律系统之外的普通人和日常生活的关注,使“法律”二字的内涵和外延都变得模糊起来,也使法律所涉及的权力关系变得更具弥散性和反抗性。在权力/不平等范式的影响下,当代美国的法律社会学家们所关注的问题也越来越集中于和阶级、性别、种族不平等相关的社会支配与反抗问题,这也让法律社会学这个研究领域在美国法学界树立了激进的左派形象,与政治倾向相对保守的法律经济分析形成了鲜明对照。

  四、权利/不平等范式的局限性

  权力/不平等范式在美国法律社会学界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对法律社会学这个交叉学科领域的发展前景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并不都是正面的。在最近的一篇理论文章中,笔者将这一范式的负面影响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它赋予了法律社会学一种激进的、批判性的意识形态倾向。不可否认,这种左派意识形态倾向有利于法律社会学家们挑战美国法学界自由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但它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者们探索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其他视角和进路。毫不夸张地讲,在美国成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几乎就意味着放弃了古典的自由主义法律观念,而采用或多或少具有批判性的研究视角,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传统重镇(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等)几乎都在左派学者云集的公立大学,而很少有相对保守的私立大学,就是这种意识形态倾向的制度体现。

  其次,在意识形态愈发激进的同时,美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核心却变得越来越单薄。自1990年代至今,美国法律社会学界产生了大量实证研究成果,但在理论上却少有突破,甚至连涂尔干、韦伯、埃尔利希等经典理论家的名字在学术论文和著作中都很少出现了。埃贝尔(Richard L. Abel)在几年前对美国法律社会学的最核心期刊《法律与社会评论》(Law & Society Review)发表于1996-2009年间的约300篇文章做了一次分析,结果发现这些文章中“几乎没有纯粹的理论”——这与1970-80年代创新性的理论进路层出不穷的状况形成了鲜明对照。值得深思的是,这种状况究竟是因为美国法律社会学已经成熟到很难实现重大理论突破的地步,还是因为在权力/不平等范式的主导之下,学者们对纯理论问题的兴趣越来越小,而把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各种具体而琐碎的经验问题之上?笔者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明显更大。随着权力/不平等范式在美国学界逐渐流行,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想象力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约束,不少学者的思维和写作方式都形成了一个新的“三段论”,即从与法律相关的不平等问题出发,用权力理论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最后再讨论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此外,如上文所述,权力/不平等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1960年代各种激进社会运动的历史产物,并且受到了从法律现实主义到批判法学等学术思潮的深刻影响,但这一范式在其他社会语境下是否也有同样的解释力,是存在疑问的。对美国社会而言,与阶级、性别、种族等变量密切相关的权力与不平等问题至今还普遍存在,在公共话语与政策中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权力/不平等范式的生命力依然强大。但在许多其他国家,法律社会学家们所关注的问题则更多的是发展、人权、制度移植、司法改革、宗教与种族冲突等问题,虽然不平等问题在任何社会都广泛存在,但权力/不平等范式却往往并不能为上述这些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问题提供最有效的理论分析工具,甚至当美国本土的法律社会学家们走出国门去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时,他们的理论视角也常常会偏离这一范式。然而,当代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主流理论却几乎完全是基于对美国社会的研究而形成的,这一方面体现了在美国学界普遍存在的狭隘的本位主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权力/不平等范式的知识“霸权”对于推动这个本应兼容并包的交叉学科领域发展的负面影响。

  那么,在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历程的今天,如何克服这些负面影响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进行一次“正本清源”,尤其是要突破基于法律现实主义的“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元分析框架,而回到经典社会理论中去。1980年代的文化转向已经将马克思、韦伯、福柯等欧洲社会理论家的思想与法律现实主义对接起来,但其代价是让涂尔干、齐美尔、卢曼、吉登斯、哈贝马斯等与法律现实主义格格不入的社会理论家被几乎排除在当代美国法律社会学的版图之外。即使是韦伯法律社会学理论中最核心的关于“形式理性法”的论述,也只是在法律与发展的文献中有所体现,而对法律社会学其他领域的影响都远不如他关于权力与支配的论述。这是因为,法律现实主义思潮本身就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而形式理性法的概念则恰恰体现了19世纪欧洲法律思想的高度形式主义倾向,二者自然很难兼容。

  可见,权力/不平等范式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局限性,即强调法律运作的非理性因素以及法律系统内外的权力关系。然而,除了研究平等、自由、公正、规范、惩罚等实质性问题之外,还有另外一些从社会科学视角研究法律问题的方式,例如研究法律的“形状”,即法律系统的社会结构是什么样子的,而这些社会结构又是由怎样的社会过程而产生。这些关于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的问题同样涉及“行动中的法”,却并不与上述那些实质性问题直接相关,笔者将它们统称为关于法律社会形态(law’s social forms)的问题。如果对比一下卢曼、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等欧洲思想家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很容易发现,法律的社会形态在这些理论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就是一个关于法律系统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分析框架,强调系统本身的自创生性及其与外部环境的沟通,而并不涉及该系统内部的行为主体及其权力关系。权力和支配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中虽然占据着核心地位,但场域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结构性的社会空间,而不能被简化为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斗争和地位不平等。卢曼在《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律》一书中甚至对美国学界通用的“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这个名词作出了尖锐的批判,认为它“宣传了法律可以在社会之外独立存在的错误观念”。

  除了卢曼、布迪厄等欧洲思想家之外,美国法律社会学中也有一些关于法律社会形态的理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无疑是布莱克的法律行为理论。布莱克认为,法律在社会空间的不同维度(如纵向、横向、文化、组织、规范等)都会变换其位置和方向,因此法律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测量法律的“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布莱克的理论一方面受到了德国社会理论家齐美尔的社会几何学(social geometry)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社会形态,而非具体的权力关系;另一方面,他在科学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对所谓“纯粹社会学”(pure sociology)的毕生追求也使布莱克的理论中缺少了行为主体及其互动关系,因此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却偏离了在齐美尔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的社会互动视角。这种十分独特的理论倾向使布莱克对于犯罪学和社会控制等研究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产生了显著的国际影响力,但在当代美国法律社会学界,很少有人应用布莱克的法律行为理论进行实证研究。这不仅是由于这一理论本身的抽象性,也体现了占据学界主流的权力/不平等范式对其他理论视角的排斥。

  除了布莱克之外,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生态理论也是一个几乎被法律与社会运动忽视了的重要理论视角。芝加哥学派继承了齐美尔对社会形态和社会互动的关注,用生态系统的视角来分析城市、组织、国家、职业等社会空间的形态及其内部各种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与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不同,生态理论并不强调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与支配,而是强调竞争、合作、交换、共生等社会互动过程,认为社会结构是在这些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迄今为止,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视角在法律社会学中的应用基本上只局限在法律职业研究方面,如阿伯特(Andrew Abbott)关于英美法律职业管辖权冲突的历史研究和笔者关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究其原因,芝加哥学派的生态理论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关于社会形态和社会互动的理论,与美国主流法律社会学的权力/不平等范式是格格不入的。

  那么,如何从社会科学的视角理解法律系统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建构一个关于法律的社会空间理论,它不但要对法律系统社会结构的空间延展作出分类和描述,而且也要对这些社会结构随着时间的演变过程进行有效的解释。首先,如果把法律系统视为一个社会空间的话,那么这个空间至少有立法机关、法院、刑事司法系统、法律服务市场、法学教育等几个空间区域,而每个区域里都有一系列地位、利益和资源各不相同的行为主体,这些行为主体都是谁,处于什么样的空间位置,彼此之间的边界如何界定,都需要进行基本的分类和描述。其次,要解释法律系统的每个空间区域是如何形成和演变的,必须发展出一系列描述社会过程的基本概念,例如笔者在研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时,就是用定界和交换两个过程性概念来解释不同法律职业以及规范它们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法律的社会空间理论既需要发展出一个结构性的分类体系,又需要使用一系列用来解释各个空间区域随时间演变的过程性概念作为分析工具,而它甚至有可能是一个不涉及权力和不平等问题的“无权力”理论。在今后的研究中,笔者将对这个试图突破美国法律社会学权力/不平等范式的新理论视角进行更为全面的阐述。

  五、从美国经验看中国社科法学研究

  如果说经历了半个世纪发展的美国法律社会学在21世纪初正处于一种“中年危机”状态的话,那么中国法学界在同一时期却掀起了一场全新的“法律与社会运动”。在1980年代末和世纪之交的两次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由于种种原因半路夭折之后,新一代的中国法学家们不但对法律实证研究的各种理论进路和经验问题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和运用,而且提出了与所谓“法教义学”相对的“社科法学”概念,试图将各种法律交叉学科的研究都纳入这个新兴的学科领域之中。与此同时,传统法学界对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趣也与日俱增,不少曾经专注于制度移植和法条释义的法学家也都纷纷“半路出家”,开始在一些部门法领域进行实证研究。然而,正如美国法律社会学在1960年代的状况一样,中国的社科法学在21世纪初兴起时,在理论和方法上的准备都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进行反思与批判的目的,正是为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中国的社科法学必须“认真对待差距”,把作为法律社会学“基本功”的差距研究做好。近年来在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领域兴起了一些所谓的“实证研究”,表面上采用了类似于差距研究的视角和方法,针对各项制度设计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但这些试点工作往往并不真正关注“行动中的法”,而是以直接影响国家立法为目的,试图对某项具体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和检验。这种目的性很强的研究方式的致命问题,是以“书本上的法”为纲,先入为主地预设了实证研究的结论,而并未对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描述和解释,因此很容易变成戴着“有色眼镜”、打着实证研究的幌子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移植的伪实证研究。社科法学的发展必须彻底摒弃这种政策导向鲜明的“试点”式研究,而真正以理解“行动中的法”为目的,用符合社会科学研究基本要求的定量或定性方法来进行实证研究。无论是采用问卷调查、深入访谈、参与观察还是历史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都要认真对待“行动中的法”与“书本上的法”之间的差距,因为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差距的话,法律实证研究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次,与美国法律社会学1980年代的文化转向相比,中国的社科法学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后现代批判性理论的深刻影响,而权力/不平等范式在中国社会急剧变迁的背景下也有很强的解释力。以苏力的早期研究为例,他在1992年从美国留学归国之后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两本经典著作,其中对于法律规避、法律多元、乡土社会中的法律等问题的论述,明显刻着批判法学和安赫斯特学派等在1980年代如日中天的法律社会学理论思潮的烙印。而苏力的理论视角也深刻地影响了至少两代中国法学家,直到近几年以波斯纳为偶像的法律经济分析和以统计方法为基础的定量研究兴起之前,以“本土资源”为口号的法律人类学进路一直在社科法学研究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也产生了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但随着苏力本人学术兴趣的转移,也随着社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法律经济分析、法律心理学、法律与文学等交叉学科视角都进入了社科法学的领地。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中国社科法学也正在进行着一次重要的学术转向,而这次转向是否能形成可以与美国法律社会学的权力/不平等范式相提并论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学术范式,是值得所有社科法学研究的参与者认真思考的。

  从过去几年的中国社科法学研究来看,目前的这次学术转向很可能是一次“科学转向”,即越来越强调理论模型、统计方法、假设检验等在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强势学科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定量研究方法,而将以参与观察、深入访谈等定性研究方法为基础的人类学、历史学等弱势学科逐渐边缘化。虽然目前中国法学界受过经济学等学科正规训练的学者还凤毛麟角,但成本收益、边际效应等经济学的术语和思维方式已经开始流行起来,而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相对于人类学、历史学而言也要更为“高效”,只需要建构理论模型或者进行实验,而不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田野调查或者史料分析。在当今国内高校急功近利的科研考评机制的背景下,前者的市场自然更大,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所谓“引证分析”,就是这种投机取巧倾向的表现。正如当代美国的一些法律社会学家在文化转向三十年之后呼吁认真对待差距研究一样,中国社科法学在未来几年如果真的实现了“科学转向”,那么如何维系现有的华中村志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等充分体现“本土资源”的研究传统在社科法学中的地位,或许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最后,随着中国社科法学研究的推进,法律实证研究的各个分支必然会逐渐分化,甚至有可能从目前的“抱团取暖”演变为美国法学界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经济分析、定量研究方法与定性研究方法截然对立、互不往来的学术割据状况。为了预防这种状况的出现,有必要对整个社科法学在理论和方法上的共性进行有效的概括,上文提到的麦考利在1980年代中期对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七个核心观点的概述,就是一个很有影响也颇有借鉴意义的例子。侯猛、陈柏峰和笔者等人近年来的几篇文章都是这方面的努力,虽然在目前的学术转型期,还很难对中国社科法学作出全面、系统的概述。与已经步入中年的美国法律社会学相比,中国社科法学还是一个正在茁壮成长的未成年人,需要对这个新兴研究领域有兴趣的学生和学者们共同呵护,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有延续性和生命力的学术共同体。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社科法学研究范式,进而产生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成果。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

旧文章ID:10524

坚持不退的桑德斯 会让民主党分裂吗?

作者:华思睿  来源:网易回声

  大多数人都没有预料到,今年混乱的初选,共和党竟然先于民主党收场,川普比希拉里更早锁定了党内提名。

  在5月3日川普拿下印第安纳初选后,再也无望阻挡川普的克鲁兹和凯西克在短短一天时间内先后退选,将川普提前送上了共和党提名人的宝座。但民主党一边,桑德斯却接连拿下了印第安纳、西弗吉尼亚,5月17日,他又毫无悬念地赢下俄勒冈州,在肯塔基州以不到1%的劣势落败。尽管已经有了裁员等举措,但桑德斯坚持表示会一直战斗到党代会。这对于距离锁定提名仅一步之遥的希拉里来说很难受——无法迅速结初选战斗的她不得不两线作战,一方面确保在接下来的初选中不出意外,另一方面,为大选中与川普的搏斗提前做好准备。

  而意外提前锁定提名的川普,在争取共和党内大佬们的支持的同时,也试图给民主党的内斗“火上浇油”:他在推特上为桑德斯鸣不平,鼓动桑德斯独立参选;在接受采访时,川普声称会在大选中利用桑德斯攻击希拉里的手段来对付希拉里……

  这一切,不得不让一部分民主党人开始担忧,桑德斯如此竞选下去,会破坏民主党内的团结,让希拉里在大选中的表现受损,最后反倒为川普做了嫁衣裳。

  从现实角度考虑,桑德斯早已出线渺茫:他必须要在接下来的初选中拿到66%以上的选票,超级代表也几乎不可能轻易就从希拉里的阵营“叛逃”。在这样情况下依然坚持不退,这样的举动到底会不会伤害到希拉里呢?

  从传统观念上上来说,初选党内竞争越激烈,两方分歧越大,将会导致获胜者一方在初选中消耗过大而影响最终大选的发挥,而失败者一方则会有支持者因为不满而不会为获胜者投票,甚至转而支持另一党的候选人。

  的确,随着桑德斯出线无望,一部分桑德斯的支持者甚至已经喊出了诸如#BernieorBust(要么伯尼要么毁灭) 或者#NeverHillary(绝不能是希拉里)之类的口号。在内华达州代表分配上希拉里和桑德斯支持者也发生了严重分歧,甚至有媒体报道有桑德斯的支持者向内华达州的民主党主席发出了死亡威胁。但根据目前的民调,这部分人的比重并不大——5月初CNN/ORC的民调显示,86%的桑德斯支持者表示会在大选中为希拉里投票,而仅有10%的人表示自己会投票给川普。而在八年前,在希拉里宣布退选并为奥巴马背书后,CNN/ORC的民调显示有22%的希拉里支持者表示不会在大选中投票,而有17%的支持者表示会给共和党的麦凯恩投票。由此可以预见,大部分桑德斯的支持者并不大可能因为希拉里最终获得提名而去为川普投票。

  对于初选的激烈竞争到底能多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大选,学术界也没有定论。2010年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Amber Wichowsky和Sarah E. Niebler根据2008年奥巴马和希拉里在初选中的竞争分析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初选的激烈竞争导致了民主党的分裂,相反,作为挑战者的奥巴马实际上因为初选而获得了更多的媒体曝光与关注,并在大选中获益。哈佛大学的Michael Henderson、杜克大学的D.Sunshine Hillygus与美联社的Trevor Tompson的对08年民主党初选的研究则认为,的确存在初选落败的希拉里的支持者不愿意为奥巴马投票、甚至为麦凯恩投票的情况,但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其说是“酸葡萄”心理,倒更有可能是政治观点上的分歧(例如对伊拉克战争的态度)。

  今年5月牛津大学的Alexander Fouirnaies和斯坦福大学的Andrew B. Hall的研究则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他们更倾向于认为分裂性的初选对最后的大选获得的选票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并且随着选举的重要程度的增加,这种负面影响会更加显著。然而从今年初选来看,共和党一边的分裂程度,显然要远远高于民主党一边。比起民主党与希拉里,更应该担心的显然是共和党与川普。

  正因如此,川普才试图在失去了部分共和党选民的同时,从桑德斯的支持者中找到弥补,但目前来看,这样的效果也不会太过理想。以希拉里与桑德斯的对决中输得最多的就是年轻群体为例——在年轻的“千禧一代”中,桑德斯掀起了一波政治革命,在大学生群体中,对桑德斯的支持几乎变成了“同辈压力”,不断有媒体报道大学中的希拉里或者川普的支持者不敢透露自己的政治倾向、或者在表示对自己候选人的支持后遭到“围攻”。而在这一群体中,川普毫无胜算:哈佛大学政治研究中心的民调显示,在18-29岁的群体中,希拉里以61:25的压倒性优势领先川普。

  从不少方面来看,川普和桑德斯确有不少相似点——都是“局外人”,都没有SuperPAC,号称不受既得利益者操控,他们的不少支持者们都对现行体制充满了失望与愤怒,都被人贴上了“民粹主义”的标签……但与此同时,两人也在更多的地方天差地别:一个认为气候变化是人类最大威胁,一个说全球变暖是骗局;一个要求15美元/小时最低工资,一个则说美国人的工资已经太高了;一个几乎将大量的问题的矛头都指向亿万富翁,而另一个自己就恰恰是亿万富翁……尽管川普最近最低工资、税收等议题上试图改口,称自己在最低工资问题上持开放态度,不在乎自己多交税,但要指望桑德斯的支持者如此健忘,恐怕太过天真。不要忘了,当初川普的集会频频出现抗议者,甚至被打断时,川普可是将所有的锅都甩给了桑德斯和他的支持者。

  对于桑德斯来说,从默默无闻的佛蒙特州的参议员,到现在掀起了一场席卷全国的“革命”,把对手希拉里拉的频频“左转”,这已经是莫大的成功了。尽管无法改变整体局势,但桑德斯仍然在每周的初选中都能或多或少有所斩获,走到这一步之后,当这场一个人的竞选变成了一场“人民的运动”时,对桑德斯和其团队来说,退选从心理上就不是一件易事。而民意也没有给桑德斯退选造成足够的压力,YouGov五月初发布的民调显示,仍然有高达45%的民主党选民认为桑德斯应该一直坚持到民主党党代会。

  之前一直作为无党派人士的桑德斯,加入民主党参选,更多的是因为第三方独立党派的参选人在大选中不会有任何机会,作为一个“民主社会主义者”,他并不会顾及太多来自民主党内的压力,考虑“党内团结”对他来说并没有那么重要。而与2008年输给奥巴马的希拉里不同,已经74岁高龄的他,也不需要靠退选妥协来换取任何政治资本:他几乎不可能再次参选,也不需要一个副总统或者内阁的职位。

  现在对桑德斯来说,现在的目标不是为了赢,而是让自己所掀起的这场社会运动不只是昙花一现,而能够延续下去;是为了让自己所倡导的议题被更多人听到,甚至成为民主党所倡导的主流。具体一点,他要争取的是能够在大量选民关注的7月份的党代会上,获得最佳的发表观点的机会。

  桑德斯及其支持者所倡导的议题,要想在美国成为现实,并非一次大选就能完成,而更需要长时间大规模的努力,要向让这场社会运动最终开花结果,也不可能仅仅依靠桑德斯一个人。不少桑德斯的支持者也为桑德斯竞选后提出了多种方案。有支持者提议建立一个独立于民主党、以打败川普为目的的组织,继续在大选中发挥能量;还有人认为应该化整为零,回归地方草根运动。

  回到2008年,希拉里同样也几乎战斗到了最后一刻,直到6月3日才最终退选。在今年的选举中,一胜者姿态出现的希拉里也并没有在退选问题上给桑德斯方面施加太大的压力,更多的是频频向其支持者示好,希望赢得他们的支持。

  何况,无论桑德斯会不会退,什么时候退,接下来的大选对希拉里来说都并不轻松。希拉里第一夫人、参议员、国务卿的辉煌履历,放在往年,绝对是光芒四射。但在今年的大选中,这丰富的政治经验却给希拉里留下了沉重的包袱。邮件门、班加西、华尔街演讲,乃至丈夫的克林顿基金会,都必然会成为对手攻击希拉里的重点,这些事件夹杂在一起,让希拉里很难逃脱“不诚实的政客”的形象。今年的大选中,希拉里成为了民主党历史上所有提名人中最不受喜爱的一位,而共和党历史上最不受喜爱的,则恰恰是她的对手川普。

  也难怪,大选激战正酣时,奥巴马的支持率一路上扬,有支持者对奥巴马喊出的“Four more years (再来四年)”口号,可能的确代表了部分美国人的心声。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5/25

旧文章ID:10523

美国众议长宣布将在总统大选中支持特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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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蔚然  来源:中国新闻网

  美国共和党籍众议长保罗·瑞安当地时间2日宣布,他将在11月举行的总统大选中投票支持共和党竞选人、地产大亨特朗普,相信特朗普能够帮助众议院共和党将“政策议程”转变为现实。

  瑞安当天在家乡威斯康辛州一份当地报纸发表的专栏文章中做上述表态。这意味着继特朗普成为共和党“假定提名人”1个月之后,他终于获得党内重量级大佬的“背书”。瑞安将在7月举行的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上担任会议主席。

  瑞安与特朗普曾于5月12日在华盛顿会面,虽然二人都表示进行了很好的对话,但瑞安当时并未宣布为特朗普“背书”,仅表示团结全党需要一个过程。多家美国媒体分析称,瑞安此番“背书”意味着共和党内建制派势力向扛着“反建制派”大旗拿下初选的特朗普妥协,双方正逐步改善关系,朝着大选方向铺路。

  瑞安当天在其专栏文章中说,近来他与特朗普就美国行政权力的角色和一些重大基本原则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认为在共和党政策议程问题上,二人之间的共识多于分歧。他相信,特朗普能够帮助共和党把政策议程转变为法律和现实,从而改善美国民众的生活,所以决定在大选中投票支持特朗普。

  瑞安还批评民主党竞选人、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所代表的政策主张正是共和党计划修复和改正的对象。

  就在瑞安为特朗普“背书”的当天,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科罗拉多州的演讲活动中对特朗普进行“不点名”批评。他说,美国不能向“孤立主义”妥协,在全球化的时代,奉行“孤立主义”是不可行的,将损害美国领导力。历史表明,如果任由其他地区的问题溃烂,结果只能让美国变得更不安全。

  奥巴马的表态与特朗普的言论形成对比。特朗普常在演讲中强调“美国优先”,他主张重新思考美国在海外的同盟关系,认为美国应减少支出,让盟友们承担更多责任。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3

旧文章ID:10522

“仲裁庭”扩张管辖权,是要解决争端还是要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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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可,何佳伟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

  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宣布在即,海内外对之报以极大关注。既然要谈国际法,我们就在法言法地辩个明白。为此,中国国际法促进中心发起组织了“南海法律研究组”。 研究组由10位中国国际法年轻学者和律师自愿报名组成,针对所谓“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阶段程序、管辖权裁决以及实体阶段程序等5个课题进行研究。澎湃新闻近日陆续刊出此次研究结果,为“南海仲裁案”提供客观理性的法律分析,发出中国年轻学者和律师的声音。

  本文是南海仲裁案系列研究报告第四篇,旨在论述国际法庭或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张及其负面影响。原标题为《“中菲南海仲裁庭”管辖权扩张主义及其后果分析》,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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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30日,荷兰海牙和平宫内,“仲裁庭”正在进行南海仲裁案听证会。图片来自于PCA官网

  近年来,国际法庭或者仲裁庭在海洋争端领域的“管辖权扩张主义”日趋明显,这集中体现在对海洋争端中的附带性领土争端拥有管辖权上。本次南海仲裁案中包括Wolfrum仲裁员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在为解决海洋争端之必要情势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附带于海洋争端的领土争端可以变相、甚至直接地具有管辖权 。

  那么这种管辖权扩张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能否经得起严谨的法理分析?是否真正符合《公约》要义呢?

  “隐含管辖”和“釜底抽薪”:管辖权扩张的两种体现

  “混合争端”是指在海洋争端中同时出现必须要解决的领土主权争端。在涉及“混合争端”的海洋法理论和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表现形式的管辖权扩张主义。

  第一种管辖权扩张主义的体现,是直接对附属于海洋争端的领土争端进行管辖的“隐含管辖权”理论。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公约》第287条下的四类司法机构,基于“隐含管辖权”,可以超越《公约》的限制,对于海洋争端中同时出现的附带性领土争端具有管辖权。

  涉及附带性领土主权争端的“隐含管辖权”理论的倡导者之一便是本次“仲裁庭”菲方指派的仲裁员Wolfrum法官。

  而在2015年的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即毛里求斯诉英国案)中,仲裁庭将“隐含管辖权”设定了更为广泛的属事基础:它把有领土争端附属的“混合争端”,从海洋划界争端扩大到“一切海洋争端”了。虽然仲裁庭基于该案中领土争端与其所附属的海洋争端联系性不够,最终裁决对领土争端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庭仍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当领土争端作为与《公约》解释和适用无关的事项,却与《公约》解释和适用相关的海洋争端具有“非偶然性的联系”时,仲裁庭可能对领土争端事项进行管辖。

  第二种管辖权扩张主义的体现是绕过领土争端而直接裁决海洋争端的“釜底抽薪式”裁决方法。

  在毛里求斯诉英国案中,仲裁庭在处理海洋争端的同时,理论上必须解决作为先决问题的领土争端。因此,仲裁庭在实践中采取“釜底抽薪”的方法,一方面强调对领土主权事项无管辖权,一方面却在裁决中绕过领土争端问题转而直接、强行对海洋争端进行裁决。

  综上,针对领土争端的“隐含管辖权理论”和绕过领土争端的“釜底抽薪裁决”,深刻反映了近年来海洋法司法机构管辖权扩张主义的趋势。这种管辖权扩张主义,尤其是“釜底抽薪式”的裁决思路已经体现在了南海仲裁案中,即“仲裁庭”绕过附带性的岛礁主权争端而直接对岛礁性质和相关海洋权益进行裁决,进而间接地影响争端双方的相关主权权利主张,这一现象值得我们警惕和深究。

  正确解释《公约》,破管辖权扩张之谬

  南海仲裁案是涉及中菲之间在南海重叠水域主张和岛礁主权的混合争端。如果“仲裁庭”认真考察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基础和诉讼目的等因素,应当识别出本案上述争端实质。并且,本案中岛礁主权争端与南海重叠水域争端具有不可剥离的属性。但是,“仲裁庭”目前为止并没有很清晰地进行案件识别。

  第一,针对本案管辖权裁决中已经出现的“釜底抽薪”式裁决思路,本文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岛礁地位、岛礁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三者具有不可割裂的特性,往往是放在整体考量中解决。因此,在中菲海洋划界疆界未定,岛礁主权归属未决的情况下,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单独裁决岛礁地位的法律问题,则是严重忽略其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从仲裁后果来考量,根本无法实现与海洋划界及领土主权无涉,因而无异于无源之水、空中楼阁。

  对于本案的海洋划界争端,中国已于2006年8月25日,通过《公约》第298条任择性声明,排除了海洋划界在内的五类争端的强制管辖权。所以,“仲裁庭”对这些事项无管辖权。另一方面,本案密切涉及的领土主权争端,也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仲裁庭”对这些事项也无管辖权。

  第二,针对本案管辖权裁决背后重要的附带性领土争端的“隐含管辖权”理论支持,需要特别提及本案Wolfrum仲裁员在2006年就发表的观点。他认为《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并没有规定缔约国可以通过任择性例外声明“将涉及附带性主权的混合争端”排除在强制程序以外,而仅仅规定该类争端不应提交至强制调解程序。因此,他基于对该款做出的“反向解释”,指出由于强制仲裁排除事项里没明确提及涉及附带性领土争端的混合争端,所以“仲裁庭”对于涉及领土争端的海洋争端也拥有固有的、隐含的强制仲裁管辖权。

  对此,本文认为对该款的正确理解应是坚持“正向解释”:对于争端方解决争端的主权自由进行束缚的程度而言,强制仲裁比强制调解更为严重。为此,既然《公约》明确规定强制调解都不能涉及领土争端,那么,强制仲裁就更不应该涉及领土争端。

  结合领土争端的复杂性和政治敏感性,以及强制仲裁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当时参与谈判《公约》的主权国家不可能仅仅因为没有提及将涉及附带性领土争端的“混合争端”排除出强制仲裁外,就同意允许一个第三方司法机构在违背自己的主权意志条件下,对可能涉及重大利益的领土争端进行管辖。

  因此,正如菲方代理人B.H.Oxman曾撰文所述:《公约》之所以没有规定涉及附带性领土争端的混合争端的任择性例外条款,只是《公约》语言的合理省略罢了,而绝不应当误读为《公约》允许附带性领土争端进入到仲裁庭强制管辖权范围之内。

  管辖权扩张不利于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

  管辖权扩张,不仅在一般意义上会对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到南海这一特定地区,也会增加南海地区的不稳定性。

  先从一般意义上来谈谈管辖权扩张对海洋争端和平解决有哪些负面影响。

  无论是对混合争端中涉及领土争端的“隐含管辖权”还是绕开领土争端直接裁决海洋权益的“釜底抽薪”做法,都将可能对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后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得到了世界有识之士的共鸣。

  正如澳大利亚著名海洋法专家克莱因所指出,从《公约》第298条的规定看,任择性例外条款并没有排除认定岛礁地位的情形,只要当事方达成协议,法庭或仲裁庭对岛礁地位问题可以具有管辖权。但当一方通过任择性例外条款声明排除划界争端时,法庭或仲裁庭如果仍裁决对岛礁地位问题具有管辖权,那么这种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会阻碍争端双方通过自己的方式达成海洋划界争端的和平解决。

  更重要的是,一旦法庭或仲裁庭无视争端一方排除管辖权声明,作出岛礁地位问题的相关裁决,实际上是单边帮助提起方拥有了进行下一步海洋划界谈判的筹码,间接影响了不利方的领土主权主张。

  这种表面强力推进“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继而推动“国际海洋法治发展”的努力,却刻意违背当事国明确主权表达的做法,对真正的海洋法治来讲,将可能会取得抽象胜利,却遭受实质损害的结果,从而违背《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初衷。

  首先,由于直接管辖“混合争端”中的领土争端或者采取“绕开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而直接审理“海洋权益”的做法,将可能严重损害当事国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利益,从而对具体仲裁裁决的实际承认和执行产生巨大障碍,也可能激化争议双方的矛盾,从而违背《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初衷;其次,已经参与《公约》的成员国将重新审视其基于298条所进行的任择性例外声明的有效性,《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甚至《公约》的权威性和可接受度将可能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最后,尚未参加《公约》的国家,也可能由于强制仲裁程序对其海洋利益潜在的限制,而坚定不参与《公约》的立场。

  除了对于国际法治的一般负面影响外,如果本次南海“仲裁庭”越过领土主权争议本身去裁决海洋争议,那么这种对“混合争端”釜底抽薪的裁决方式会进一步加剧南海这一特定地区的危机。

  一方面,该裁决会激化中方和东南亚各国在南海海域的主权争端;同时,这种裁决也会赋予美国军方更多借口闯入中方岛礁12海里之内,进而产生更多地区摩擦。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无论“仲裁庭”做出何种裁决,中方也会继续在南海开展海洋执法等活动;而同时,东南亚各方的反对主张也可能会更加激烈。

  值得指出,在本案的管辖权阶段中,“仲裁庭”已经明确否认了《南海各方行动宣言》的法律属性,也具体否认了“谈判”作为解决南海争议选择的唯一性。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仲裁庭”抹杀了南海11国在过去20年间不断磋商、共同努力的政治成果,增加了南海地区的不稳定性。

  (宋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海洋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即将赴荷兰莱顿大学攻读高等国际公法硕士学位;何佳伟,律师,哈佛法学院法学硕士,清华法学院法学学士。张珂君、王森、张楠对本文亦有贡献。该系列研究报告由何佳伟律师发起、负责,由十位中国年轻律师和学者志愿共同完成,研究团队联系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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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有权管中菲争端吗?从法律上来辩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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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维,何佳伟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

  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宣布在即,海内外对之报以极大关注。既然要谈国际法,我们就在法言法地辩个明白。为此,中国国际法促进中心发起组织了“南海法律研究组”。研究组由10位中国国际法年轻学者和律师自愿报名组成,针对所谓“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阶段程序、管辖权裁决以及实体阶段程序等5个课题进行研究。澎湃新闻近日陆续刊出此次研究结果,为“南海仲裁案”提供客观理性的法律分析,发出中国年轻学者和律师的声音。

  本文是“南海仲裁案”系列研究报告的第二篇,旨在揭示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对于争端性质论证的不充分。原标题为《“中菲仲裁案”管辖权裁决对于争端性质的论证》,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虽然中方“不参与、不接受”此次所谓“南海仲裁”的立场是坚定的,但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依然需要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其裁决公正性的要求。

  根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依然必须论证自己对争端具有管辖权,且必须论证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坚实依据。

  为此,本文将中方立场和“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相应部分一一列出,并进行初步探讨,以此检验“仲裁庭”是否满足了《公约》附件七第9条的具体要求。其中,中方立场我们主要的依据是2014年12月7日中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仲裁庭”未能揭露“争端”的实质

  中方认为菲律宾所提“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适用范围。

  而“仲裁庭”则认为,菲律宾并未要求就主权问题作出裁决。即便中菲间或许存在“多层次”的争端,但本次仲裁只处理其中某些方面的争端。

  “仲裁庭”最终裁决:确认其对菲律宾提出的7项主张有“管辖权”,确认其对另7项涉及实体问题的主张保留“管辖权”,留待案件实体阶段进一步审查,并要求菲律宾对1项主张“明确内容、缩小范围”并保留“管辖权”的审议。

  讲到这类涉及主权争议的“混合争议”,不得不提另外一个同样按照《公约》附件七提起的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毛里求斯诉英国)。此案也涉及到在“混合争议”中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

  毛里求斯将领土主权争议包装成对“沿海国”的解释问题,被仲裁庭识破,认为此类诉求并非关于《公约》第288条“解释或适用《公约》的争端”。最后,仲裁庭认为毛里求斯所提出的诉求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或不必行使管辖权。

  可见,领土主权争议这一实质问题不能被一方通过诉求包装而绕开;再者,仲裁庭确有义务,剥开一方的包装诉求,找出真正的诉因。

  本案中,根据1998年西班牙诉加拿大的渔业关系权案,“仲裁庭”自身已经意识到了要以“客观的标准来判定双方的争端”,“仲裁庭”更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争端本身和双方用来支持自己诉求的论点”。

  然而,在实际裁决中,“仲裁庭”似乎并没有将这一客观标准完全贯彻彻底,而是象征性地反复提及“菲方并未要求仲裁庭裁决领土主权争端”,从而直接支持了菲方包装后的诉求,忽略了本案的争端实际上将潜在地涉及对领土主权的裁定,以及菲方的诉讼目标即是否定中国主权主张、推进菲方在主权争端中地位的这一争端实质。

  举例而言,菲方第4项诉求的领土主权争端性质就非常明显。菲方要求仲裁庭裁决“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属于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权利,不能通过占有或者其他行为所获得。”菲方的诉求暗示了中国实际控制这些岛礁并享有主权的事实。如果"仲裁庭"裁决支持菲律宾的诉求,那么不就实际上否定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不就实际上间接推进了菲律宾基于专属经济区覆盖这些岛礁从而获得岛礁所有权的主张了么?这难道不就是在对领土争端进行裁决么?

  审查岛礁地位是“仲裁庭”的越权

  中方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在主权争端未解决的情况下,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断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是本末倒置。审查岛礁地位也影响中菲今后的海域划界协议,而与划界有关的争端已经在2006年被中国依据298条的管辖权例外声明所排除。

  “仲裁庭”认为,虽然目前不能就纠纷的确切范围进行认定,但中菲间的争议仍确实存在。菲律宾第3、4、6、7项诉求反应出争端涉及南海岛礁的地位和海洋权利来源问题,涉及对《公约》第121条的适用和解释,因此仲裁庭有管辖权。

  一般来讲,确认主权、岛礁定性、海域划界是一个循序的过程,要划界,要先确定岛礁性质,而要确定岛礁性质,要先确定岛礁主权。

  在日本外大陆架划界案中,针对冲之鸟礁是“岛”还是“礁”,日本、中国和韩国曾有过激烈的辩论,最后,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就决定不对小组委员会撰写的有关冲之鸟礁南部的KPR区块的建议“采取行动”。

  可见,即使在主权无争议而对岛礁性质有异议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划界;更何况本案是在岛礁主权尚有争议的情况下,“仲裁庭”更不应该贸然介入,直接进行定性,进而影响划界。

  所以,本文强调划界是一个整体性(holistic)的工程(易显河,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Philippines v. China): Potential Jurisdictional Obstacles or Objections)。在岛礁主权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仲裁庭”如果依据菲方包装的诉求,选择性地、割裂地对菲方所选的中方南海岛礁的地位进行判断,是不审慎的。因为,当菲方诉求的岛礁定性对日后中菲划界产生根本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日后划界不再必要时,这一岛礁定性争端的实质就是由“仲裁庭”越权的、提前的、实质的海域划界了。

  历史性权利“仲裁庭”也管不着

  “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第2项诉求是在请求对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的主张的合法性进行评判。“仲裁庭”考虑到该问题的管辖权取决于此历史性权利的本质及其是否是《公约》第298条的管辖权例外,因此保留对第2项诉求的管辖权问题审查至实体问题仲裁阶段。

  中国在断续线内主张的海洋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公约》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另一类是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仲裁庭”在裁决书第399段的相关论述,也印证了在南海确实存在两类不同的海洋权利。

  我们认为“仲裁庭”无论在实体阶段还是管辖权阶段裁决时,都应该排除对诉求2的管辖权。

  首先,如果针对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进行裁决,则落入对南海的领土主权争端中,“仲裁庭”没有管辖权。退一步讲,对于这一部分海洋权利,无论菲律宾还是中国都主张依照《公约》规定来确定南沙群岛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并不存在真实的争议,仲裁庭也不必行使管辖权。

  其次,如果针对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进行裁决,则涉及对历史性权利的解读及其与《公约》的关系。那么“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中方认为,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并且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岛礁,最早并持续对南海岛礁实施主权管辖。南海断续线的历史比《公约》要长,《公约》也并不是国际海洋法的全部。而菲律宾则认为“《公约》取代了先于它产生的‘历史性权利’并使之无效”。

  实际上,《公约》承认并尊重历史性权利,《公约》和历史性权利不是一方取代另一方的关系,而是并行发展的。

  因此,具体到南海争端上来,若要审查中国在南海是否存在历史性权利、存在何种历史性权利,必然涉及对历史性权利制度本身的深究。如果将“历史性权利”视同于《公约》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则其已经在2006年被中国依据298条的管辖权例外声明所排除,“仲裁庭”没有管辖权;而如果“历史性权利”是《公约》之外存在的“权利”,则不属于“解释或适用公约”的问题,所以“仲裁庭”依然没有管辖权。

  分析至此,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菲律宾将本案争议定性为海洋权利争端属于混淆视听,本案争议的实质仍然是领土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领土主权争端不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内,不受“仲裁庭”管辖。海域划界争端已在中国2006年的声明中,被明确排除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

  2、主权、定性和划界是一个循序、系统、整体的过程,对岛礁性质的判定影响划界。进一步的,中菲之间对岛礁主权尚有争议,“仲裁庭”在此情况下介入处理,必然影响中菲两国日后的海洋划界,实质上是在进行越权的、提前的、实质的海洋划界。

  3、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主张的海洋权利的问题是领土主权问题,也是历史性权利问题。无论作出何种认定,“仲裁庭”都没有管辖权。

  总而言之,在所谓“南海仲裁案”中,管辖权裁决对于争端性质的论证是不充分的。“仲裁庭”应有义务剥开一方的包装诉求,找出真正的诉因,并真正做到如其所说的,“剥离出案件真正的问题并确定诉求的对象”。

  (王丹维,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海洋法学评论》副编辑;何佳伟,律师、哈佛法学院法学硕士、清华法学院法学学士。高杨和周小琪对本文亦有贡献。该系列研究报告由何佳伟律师发起、负责,由十位中国年轻律师和学者志愿共同完成,研究团队联系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5/30

旧文章ID:10519

香格里拉对话再启 亚太安全应该由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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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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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美国防长卡特 新华网发

  6月3日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十五届亚洲安全会议(“香格里拉对话会”)近期引起关注。会议还没开始,美国等就已经迫不及待地炒作某些“冷饭”话题,不断释放“南海军事扩张是亚太安全焦点”的论调。事实上,某些“搅局”的国家恐怕才是亚太安全最关键的不稳定来源。这也引发我们思考: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究竟应该如何“升级换代”?亚洲国家如何才能找到地区安全的“最大公约数”?

  炒作:搅局者试图先声夺人

  “这次香格里拉对话会从目前来看,相比较往年,美国推行其‘亚太再平衡’战略、炒作南海等议题的做法应该会有所强化。调门恐怕不会缓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中美关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刘学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法新社报道,美国国防部长阿什顿·卡特周二动身前往新加坡参会,与卡特一同赴新加坡的还包括美国海军作战部长理查德森及太平洋司令哈里斯。

  另据日媒报道,日本防卫相中谷元也表示计划出席,并在会议期间分别进行日美、日韩及日美韩三国防长会谈。日本《每日新闻》称,中谷元在会上将会发表演讲强调“航行自由”,从而牵制中国在南海“推进军事化”的行动。

  香格里拉对话会的正式名称为亚洲安全峰会,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智囊机构——国际战略研究所主办的多边论坛。近年来,香格里拉对话会已成为亚太各国防务高官和学者讨论区域安全议题的重要平台。

  相较去年的“和缓”态度,今年美国等域外国家强势介入的姿态表现得更为明显。

  2015年的香格里拉对话会上,绝大多数分析人士认为卡特“相对软化了对中国的批评”,大会主办方——英国国际战略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阿林表示过,对当时会议上“中美的柔和论调印象深刻”。

  不过,今年会还没开,美国就传出了强硬的声音。美国之音电台网站此前报道称,美国国防部长卡特上月底发表讲话时曾明言道:“亚太地区是对全球经济和安全最具影响力的地区,因此受到美国高度关注。”他表示,作为地区安全秩序的主要维护者,美军必须做好应对挑战的长期打算。美军在那里实施的再平衡也将是一项长期努力。

  “毕竟我们在那里经营了70年之久。”卡特倒也坦率。

  “这个论坛本身是新加坡和英国合办的,某种程度上这也能反映出它背后的一些立场。”社科院中国亚太学会理事许利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此次安全会议除了南海、朝核等热点问题,东海等非传统安全可能也会涉及。“特别是朝核,美日韩三国是否会以此为借口来达成一些利益共识,是需要注意的。”

  反思:亚太安全为何难寻公约数?

  在亚太安全议题上放出惊人之语,反映了某些外部势力的军事和经济利益。

  “美国在亚太的战略不仅仅是一个地区安全的问题,更是一个国内政治的问题。”刘学成分析认为,从目前美国总统选举竞争的政治氛围来看,它需要这样一个对亚太地区安全强势主导的立场;同时,由于美国退出西亚地区是一个总的方针,这对其军工集团的打击也较大,为了给增加国防预算找出理由,在亚太地区造成一个军事上的紧张气氛就符合其利益需求。

  “在美国‘训练和装备’其他军事力量以寻求世界安全利益的努力中,武器销售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损失市场份额的行为都会给美国政治经济秩序带来多方面的风险。而对美国来说,目前任何地方的风险都不如在亚洲这么明显和重要。”英国《生存》双月刊刊文分析称。

  为了确保21世纪美国在亚太的“战略利益”,美国国防部曾表示,计划在2020年前将60%的海军军舰部署到太平洋地区。在此基础上,美国还将把本土以外60%的空军力量部署到亚太。

  毫无疑问,美国一直是导致紧张局势加剧的幕后之手。如日本前拓殖大学客座教授岗田充所说,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成亚洲国家的互相对立,达到美国维持地区霸权的目的。

  甚至有不少分析都开始称,世界和平的主要威胁并不是来自被地缘政治家们称作“危机之弧”的伊斯兰恐怖主义极端势力活跃的地区,而是来自于目前十分和平、经济增长迅速的东亚地区。

  法国《费加罗报》有些“幽默”地称,刚刚结束了对越南和日本访问的美国总统奥巴马“深知这一点”,于是在访问越南期间,奥巴马宣布美国将全面解除对越南的武器禁运。

  美国支持甚至是怂恿其他国家对抗、遏制亚太地区内的其他大国,为何亚太地区无法统一步调应对其“搅局”?

  “对美国来说,一直强调的是它要在亚太进一步扩张军事影响力,巩固并保持‘领导地位’,这是他们不能放弃的底线。”刘学成分析,从亚洲的角度来说,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护自身安全的机制。

  刘学成表示,“亚洲的安全秩序是多层次的,而亚洲本身的地区合作组织也是以次级合作为基础的,比如东盟、南盟、东北亚自由贸易区、上合组织等,还没有出现能够主导地区安全的力量。美国要推行‘亚太再平衡’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看到了亚洲地区目前的合作进程。一旦亚洲国家或者亚太地区形成一个统一的地区合作组织,那美国在这一地区的主导地位肯定会失去。”

  应对:地区核心利益应自己掌握

  或许已经到了亚洲国家必须重建解决冲突的地区安全秩序的关键时刻了。

  国际战略研究所在2015年香格里拉对话会上发布的《亚太地区安全评估报告》就指出,美国强化其主导的同盟体系,并非地区安全的解决之道,其体系中所暴露出来的“零和”思维,让这一地区逐渐分裂,甚至滑向冷战态势。

  以南海热点为例,虽然美国不断炒作这一地区军事化的风险,但却并不愿意让周边国家在本地区的事务中发挥引领作用,而是打起自己的小算盘,力图用自己的规矩和想法主导东盟的发展和地区事务。“这一做法也让东盟内部出现了尖锐的对立冲突。”许利平称。

  “所有的地区合作组织必然优先考虑本地区利益。”刘学成分析,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不能解释世界范围内亚洲区域性集体崛起的复杂现实。美国再平衡战略继续强化,恐怕将使集团政治、地区极化分裂、彼此猜疑不信任等再度出现。

  “比较务实的态度是大家开展合作。毕竟如果南海等地区不稳定,也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利益相关方。所以从目前来看,美国‘搅乱’亚太安全的效果相比以往可能会大打折扣。”许利平表示。

  不过,亚洲仍然需要将眼光放得长远一点。

  “亚洲国家应该致力于重塑地缘政治,从而不再延续美国势不可挡的军事霸权是解决全世界问题的唯一方式的历史。”香港全球未来研究所创立者钱德兰·奈尔称,亚洲需要考虑用什么来替代美国。或许,亚洲的“智者联盟”必须创建一套“亚洲学说”,来解决世界上最为紧迫的一些危机,而这种秩序的更替不仅会促使这一地区,也会促使西方出现更好的政策。

  亚洲有答案了吗?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3

旧文章ID:10518

广阔的南海,仲裁问题只是一波逆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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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丝,杨定都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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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守卫在南沙群岛永暑礁上的海军官兵在防波堤上巡逻(查春明摄)。图片来源:《瞭望》

  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这场闹剧,人们如何看待?我们怎样应对?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海洋研究院教授查道炯。

  查道炯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可以在签字、批准后的任何时间提出排除性条款,意思是可以选择性执行。中方不参与、不接受仲裁,正是行使了《公约》赋予的正当权益。

  他指出,若仲裁庭作出裁定,并没有强制性执行的机制,也没有强制性执行的机构。

  对于广阔的南海,仲裁问题不是大风大浪,更绝非南海的全部。对此,查道炯建议,我们并不需要被“仲裁”牵着鼻子走,重要的是继续坚持“做好自己的事,在南海积极提供公共产品”。

  事实是,中方一直致力于为南海地区航行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服务,这也是为了确保本地区的航行安全自由和便利,是一件有利于本地区沿岸国商贸活动,甚至包括一些域外国家经过此地的商贸活动的事情。

  对此,查道炯说,这些于南海治理有利的行为需要我们自己做更多的推介。同时,中方还有必要争取周边各国参与,一起维护南海的海域、空域的日常性使用安全。

  具体而言,查道炯指出,南海的日常性民用安全,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是商船的航行。从航线的划定、安全保障到应对海盗,既有国际行业规则,也有着良好的地区政府和全球航运企业的合作基础。中方新建的航标灯等设备,要纳入这个航运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是南海上空民航的飞行安全。这方面的规则,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机制下已经很成熟。中方会继续会同该组织努力维护好所有国家的民用航空器的飞越安全。

  第三是南海渔业保护。比如,我国每年在南海部分区域实施约两个半月的伏季休渔期,正是着眼于保护海上渔业资源,提高渔民的生态与环保意识。“休渔期间保护下来的鱼群是不知道国界纠纷的,别的国家的渔民也因此而有更多的生计,”他说。

  第四是南海的环境保护。这一方面,我们应该更强有力地加强国内执法,保护好珊瑚礁在内的海洋生态系统。

  此外,中国正积极努力同东盟国家在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框架下,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努力把南海建设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例如,2012年,中国出资30亿元人民币设立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开展维护航行安全、联合搜救、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事实证明,中国不仅不会做任何影响南海航行自由、破坏南海稳定的事,而且已经提供了诸多公共安全产品。“这是我们需要为自己树立的一面旗帜。我们要建立更积极的话语体系,并从道义上去守护,”查道炯说。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3

旧文章ID:10517

专家:美国加紧部署对中国的包围圏

作者:纪明葵  来源:中国网

  奥巴马总统5月23日访问越南时宣布,美国将全面解除对越南的武器禁运。同时指出,解除对越南武器禁运是深化与越南国防合作这一部分和中国无关,可谓“此地无银三百两”。

  不以余力的拼凑同盟

  奥巴马在政治上与菲律宾合作起诉我南海九段线合法性,企图制造舆论丑化我不遵守国际秩序形象、深入缅甸砸钱减债瓦解中缅合作无果;在经济上重塑“TPP”企图排斥我在跨太平洋经济圈之外;在贸易上与西方合伙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反倾销市场调查对我进行贸易制裁,苛以重税;在金融上不谈金融危机的控制与管理,反到与日本共同组织七国集团干涉我南海事务;军事上重兵重返亚太、完成“战区导弹防御部署”在日本韩国部署大型雷达、向台湾出售武器、组织美日澳印共同巡逻南海(遭澳印拒绝)、无奈美国自己出手赤膊上阵遇我十分专业的拒阻。

  虽有日本支持、台独迎合、菲冲锋陷阵,终难成大事,所以奥巴马又来东南亚重新布局。访问广岛看原子攻击遗迹、参拜靖国神社;赴越南解除武器禁运,拉拢越南共同对付中国。

  但是由于美国武器装备价值昂贵、美国对于越南的防范戒备,再加上越南军队长期沿用俄式军事装备体系,难以与美式武器兼容,因此解除对越南的武器禁运对越南军力影响有限。此举对于双方关系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美越目前只是在与中国为敌这一点上找到了利益的契合点,实际上双方各怀猜疑,难以建立起真正的信任。

  虽然美国信誓旦旦的说解除对越南武器禁运不针对中国,假如越南不与中国为邻,中越之间没有南海海洋权益的争端,美国会这么做吗?“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奥巴马解除40多年的对越武器禁运,就是针对中越裂痕,见缝生蛆离间中越关系,破坏中越间达成的解决南海领土争端永远不使用武力的协议,编织美国在亚地区围堵我国崛起的军事同盟。这是美国人的一贯作法,让越南也成为美国的马前卒,当然这一点越南人也心知肚明,跟美国能走到什么程度还是个未知数,美军对越南人的屠杀越南的年长者是记忆犹新的。

  美国的武器装备比俄罗斯的昂贵得多,越南买得起俄罗斯的潜艇,买不起美国的核动力潜艇,就是想买美国也不会卖。更何况越南已经同意俄军进入金蓝湾,就是要利用俄罗斯在南海对中美形成制约,因此,奥巴马此访政治意义大于军事意义,实际上双方各怀心腹事,猜疑大于信任,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同盟。

  当然,美国与越南可以宣称自己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但这个“战略伙伴关系”名誉大于实质。

  着眼青年宣扬“民主”

  奥巴马与越南数百名青年对话,近距离施展了“亲民外交、魅力外交”,着重长远,用所谓“民主” 瓦解越南的共产党统治。

  奥巴马在胡志明市参观了最受游客欢迎的玉皇殿,双手合十行礼;夜里溜进平民美食店,品尝烤肉、米粉加河内啤酒;“在忙碌的河内街头亲见那么多电动自行车,自然也给越南人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冲击。

  奥巴马越南访问“花边行记”充斥了越南及国际媒体。尽管这一“套路”西方媒体早已习以为常,但这些精心的安排仍然在越南刮起了一股旋风。

  奥巴马此番还安排了一场与800名越南青年对话。奥巴马与青年们分享了自己在印尼曾度过的一段青少年时光,大的拉近了他与越南青年人距离,他用出身贫苦、努力奋斗、黑人总统,勉励越南青年们发挥领导力。他对与越南青年人交流感到乐观,为争取越南人的下一代埋下了所谓“民主”的种子。

  根深蒂固的政治隔阂

  公共外交的热闹场面,无法掩饰美越关系根深蒂固的隔阂。同过去一样,“人权”仍然是奥巴马提及频率最高的词汇。他在演讲中为断呼吁越南推进深层次的改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维护人权等方面问题,向越南政府问责。这显然令越南政府颇为关切,并对一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威胁。

  5月24日,奥巴马与6名越南异见人士会面,赞扬他们“愿意让自己的意见被听见”,也表示越南的政治自由“有显著的关注空间”。并对数各公民团体被禁止会面表示不满。

  “人权问题是美越两国之间的摩擦点,美国和越南在这方面的分歧一直存在。”尽管美越关系因解除了武器禁运向前迈进一大步,但在政治与人权上,两国间政治制度差异、宗教和人权方面的分歧难以弥合,绝非朝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就在奥巴马宣布解除对越武器禁令后,美国共和党参议员约翰.科尔尼恩随即表示,将会在国会提出修法,以越南侵害人权为由,加强对越南的制裁和旅游限制。美众院资深议员克里斯.史密斯也抨击奥巴马政府的做法并非“聪明外交”,是在利益和价值观上“投降了”。

  部局绕不开中国影响

  奥巴马在演讲中强调:“国家不论大小,主权都应得到尊重,大国不能欺辱小国,争议应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美国在南海“不是当前纠纷的原告”,但这一问题显然要和平解决。美国将继续派飞机和船只到达国际法允许的区域,“在支持诸如航行自由等重要原则方面,美国会和伙伴站在一起”。奥巴马的表态显然难于自言其说,美国凭借自己的军事强力在别国近海耀武扬威,还说不论国家大小主权都应得到尊重,美国尊重过谁呢?这不正在自己打自己的脸吗!

  出于两国各自利益的考虑,美越也不会轻易成为盟友。越南认为,自己对付不了中国不断增长的压力,为制衡中国转向了美国,但越南必须继续寻求与近邻在贸易上伙伴关系与中国维持平衡。

  在南海问题上,美国除了放狠话、派军舰象征性的进行巡航,还能真正作点什么?美国能为了越南和菲律宾与中国开战吗,美国目前还没有这个能力,一个阿富汗都解决不了、叙利亚弄得更是一团遭,现在美国和中国开战只能是两败俱伤。更何况两国还都同意共同建立“新型大国关系”,中美两国的空中、海上冲撞又都是在双方“海空相遇规则”条件下进行的,拉住越南的真实目的是让越南替美国挡在前面作美国的附庸、马前小卒,给中国添点堵,要想真正达到战略部署和结盟很难走到一起。

  奥巴马访问越南寻求建立更密切的军事合作已成为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重点,从而构成针对中国的威慑;越南企图用与美国合作来抵制我国愈来愈大的影响力,但美越宿仇难断,能为越南作的有限,美国的战略部局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2

旧文章ID:10516

南海:谁希望和平 谁兴风作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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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元龙  来源:光明日报

  在一些当事国的不断挑衅和域外大国的推波助澜下,南海局势近年来持续紧张。谁最希望南海地区和平稳定?谁在南海兴风作浪以图从中渔利?很多问题需要追根溯源。日前,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向记者介绍了南海问题的来龙去脉。吴士存认为,作为南海最大的沿岸国和南海诸岛的唯一主权国,中国比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加关心和致力于南海的和平与稳定。

  记者: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社会对中国拥有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并无歧义。为什么近年来尤其是2009年以来,南海问题突然升温?

  吴士存:南海问题实质是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等有关声索方围绕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的争议,是一个地区性的海洋争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也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二战期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合并为新南群岛,划给台湾高雄管辖。二战结束后,当时的中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接收了南海诸岛。从中国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前,应该说南海地区是风平浪静的,没有所谓的南海问题。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有两个原因诱发了南沙争议,出现了南海问题。一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南海地区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再加上1973年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石油危机,加深了人们把石油当作一种战略资源的迫切性。这是直接诱因。二是1982年诞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设立与南海问题的产生有直接关系。一个岛屿如果符合《公约》第121条有关规定,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就可以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所以,岛屿的价值一下子得到极大提升。再加上中国虽然接收了南海诸岛,但是长期没有派人驻守,给有关周边国家非法侵占岛礁留下了操作空间。

  在我们看来,从2009年开始,域外大国的介入使得南海局势迅速升温。南海问题本来只是中国和其他有关声索国围绕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争议和由此引发的海洋管辖权争议。但是由于域外大国的介入,有关声索方妄图利用其介入谋求利益最大化,固化非法所得,使得南海问题演变成争端国和利益攸关方围绕地缘政治、航道控制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激烈博弈。所以,南海问题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南海问题被扩大化了,一些声索国由争岛扩大到争海域,岛争变成海争或者水争。

  记者: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南海政策存在误解。中国的南海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吴士存:中国南海政策的第一条就是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中国既是南海和平稳定的建设者也是捍卫者。作为南海最大的沿岸国和本地区最大的经济体,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比中国更加关心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一旦南海的和平和稳定不保,利益受损最大的不是别的国家,而是中国。

  第二,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航行安全和自由。这也是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域外大国的主要关切。作为重要的海上通道,确保各国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南海航行自由是中国和其他南海沿岸国的重要共识,事实上南沙争端产生近半个世纪以来,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争端干扰南海航行自由的事件。

  第三,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南海争端。中国一向坚持由当事国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中国和其他声索国之间的南沙领土争议和海洋管辖权争议。这一主张不仅是中国和其他声索方通过双边和多边领域确认的共识,也是中国和东盟国家达成的重要共识,更是国际社会解决敏感和复杂的领土和边界问题的普遍选择。

  第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南海问题涉及国家和争议岛礁数量之多、争议海域面积之广,世所罕见,期待如此复杂的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应该说是不现实的。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中国所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通过在争议地区推进共同开发,来积累政治互信,为最终解决南海问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双轨思路,即主张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稳定。双轨思路旨在解决东盟与域外国家对于南海和平稳定的关切,应该说是中国政府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后提出来的,推动南海问题朝着正确的解决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记者:中国为和平解决南海问题采取了哪些具体行动?

  吴士存:中国为南海和平稳定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就和东盟国家达成共识,就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开始磋商。经过7年的努力,2002年,中国和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这既是一个信任措施,也是一个危机管控机制。2003年,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成为加入该条约的第一个域外国家。2011年,中国和东盟国家用了近10年的时间,共同制定落实DOC的指针,推进DOC框架下的海上合作,围绕五大领域开展合作。2013年9月,中国和东盟国家正式启动“南海行为准则”(COC)磋商,两年多来取得了诸多积极成果,各方形成了两份共识文件及“重要和复杂问题清单”“‘准则’框架要素清单”两份开放性文件,探索制订“海上风险管控预防性措施”等。

  看得出来,这么多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和东盟国家推动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即使大家关注的南沙岛礁建设问题,在岛礁建设之初,中国也向国际社会承诺这些岛礁设施主要服务于和平目的,尤其是为本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比如海上搜救、助航等。

  与此同时,在维护自身的南海权益方面,中国保持了高度的克制和忍让,但是这并没有换来某些国家的同样努力,反而被视为软弱可欺。中国是南海问题最大的受害者。

  记者:中国为什么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起的仲裁程序?

  吴士存:中菲南海争议基本事实是菲律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五次军事行动侵占了中国南沙部分岛礁。不管菲律宾将其仲裁诉求如何包装,不可否认的是,中菲南海争议的实质是领土归属争议和海洋管辖权争议。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所有权、军事行动、执法活动等问题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世界上有三十多个国家都作出了类似的排除性声明。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除美国未加入《公约》外,其他4个国家都进行了排除。这些构成了《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概括来说,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本身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而海洋划界正好又是中国政府2006年声明排除的事项。因此,菲律宾不能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根本没有管辖权。在很多学者看来,仲裁庭执意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公正立场。

  此外,中菲对南海争议解决方式早就达成共识。中菲从1995年到2011年达成了六个共识文件,有的是联合声明,有的是双边协定,当中无一例外都阐明了中菲要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两国之间的领土归属争议和海洋划界争议,这是两国政府的庄严承诺。2002年达成的多边协定《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有关领土争议和管辖权争议由当事方直接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所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性仲裁违背了“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

  基于这些理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非法且无效,中国作出了不参与、不接受强制仲裁程序的决定,完全符合国际法。

  记者:中国是否仍然希望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与菲律宾的南海争议?

  吴士存:《联合国宪章》明确载明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有如下几项:谈判、调查、调解、司法、仲裁以及地区解决方式,可以看得出来,谈判是放在首选位置上的。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一贯政策主张是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同其他声索国之间的领土争议和管辖权争议。中菲之间对此曾经是有共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菲律宾执意离开了谈判桌,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方式。

  很显然,中菲之间有关南海的领土争议和海洋管辖权争议不仅无法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反而会在裁决公布之后,两国南海争议再度加剧。所以,谈判才是正确选择。具体怎么谈判解决?首先要回到谈判桌上来,要相信两国人民的智慧。

  记者:中国对南海整个岛礁主张的基础之一是历史性权利,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公约》本身是没有依据可以遵循的,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吴士存: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主张是随着历史进程一步步形成的,这种主权和相关权益也为历届中国政府所坚持。历史性权利问题是国际法和国际实践认可的,不能因为《公约》没有关于历史性权利的明确定义而否认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实际上,《公约》并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在《公约》序言里讲道,本公约没有涉及的其他问题仍然属于一般国际法调整的范畴,所以,《公约》并不否认和反对在它之前已经形成的历史性权利,《公约》实际上也有很多关于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的规定。

  此外,一些司法和仲裁实践也确认了历史性权利的存在,比如,2003年厄立特里亚诉也门案、2010年毛里求斯诉英国案。

  记者: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不承认仲裁结果。对此,一些国际舆论大做文章,抹黑中国。您怎么看待这样的国际舆论?

  吴士存:国际上也有很多不执行国际司法或者仲裁裁定的先例,美国学者就曾对1946年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到2004年这60年间,国际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执行情况做了一个统计,即便联合国安理会有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机制,但是带有强制管辖权性质的案例执行比例只有33%。

  我认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接受一个没有经过国家同意而且带有明确政治目的的不公正裁决,中国更不可能放弃千百年来经过人民千辛万苦在南海所获得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历史性权利,来换取某些别有用心国家口中所谓的“负责任大国”头衔。

  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纯粹是政治挑衅,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对于非法且无效的仲裁,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是为了维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更凸显出对国际法的尊重、对国际法治的维护,这才是真正的负责任大国应有的担当。南海是非曲直,公道自在人心。相信这不仅会赢得中国广大民众的支持,还会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认可。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了,近期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表态理解和支持中国在该仲裁案上的官方立场和态度。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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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天凯:南海不应成为中美博弈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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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驻美国大使崔天凯6月1日在美国彭博社网站发表题为《如何弥合南海问题上的分歧》的署名文章,阐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他表示,南海不应成为中美两国的博弈场,中美在本地区及世界其他地区合作潜力很大。

  崔天凯在文章中表示,中美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分歧日益引发关切甚至焦虑。但在美国或世界其他地方,对中国在南海的举措和意图的一些认知是错误的。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是了解事实,正确解读中国意图,避免由于误读误判引发真正的危险和后果。

  崔天凯指出,南海问题的实质是领土和海洋管辖权争议。中方所做的不过是维护和捍卫自身长期合法的领土主张和海洋权益。中方认为,近来美方的一些言论和军事部署加剧了地区紧张。有关言行如得不到控制,将真正导致中美都希望避免的“军事化”。

  崔天凯称,有人呼吁中方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接受菲律宾提出的国际仲裁,但正是这些人试图否定中方根据《公约》享有的合法权利。《公约》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问题,而菲方所提仲裁案的核心事关领土主权。中方既不会参与、也不会接受仲裁,因为中方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美方试图以《公约》来指责中方,但迄今仍拒绝批准《公约》。

  在谈及“航行自由”这一概念时,崔天凯表示,美方经常以此作为在南海采取行动的理由。美方开展“航行自由行动”正是为了挑战《公约》对航行自由的界定,美方认为《公约》有关规定约束了美海军在全球的行动自由能力。

  崔天凯表示,中国在南海的举措被严重误读,被视为挑战美国在亚太乃至全球主导权的战略性行动。一些人甚至担心出现所谓的亚洲版“门罗主义”。但中方认为,“势力范围”说在21世纪已经过时。中国一贯致力于地区合作。中国尊重美国在亚太地区的传统存在和合法利益。事实并非中方想把任何人排挤出去,而是有些人试图否定中国在本地区合法和不断扩展的权益。

  崔天凯指出,中国一贯主张与有关争议国通过直接的和平谈判来管控乃至最终解决南海争议,这一立场没有改变。中国对与10个东盟成员国共同努力,制定南海行为准则也持开放态度。

  崔天凯表示,中美关系如此重要,不能允许其被南海问题所绑架。双方可能存在一些重大分歧,但也拥有重要的共同利益。双方均主张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支持根据国际法开展航行和飞越自由,支持通过和平谈判和外交对话解决争议。南海不应成为中美两国的博弈场。事实上,中美在本地区及世界其他地区合作潜力很大。中美两国海警曾在西太平洋开展联合渔业执法行动就是个例证。

  崔天凯在文章最后表示,当前,中美两国领导人均表明了妥处分歧、管控局势的政治意愿,这是好消息。中美双方正就此持续进行对话。中方愿展示建设性姿态,希望美方也能体现同样的精神。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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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媒刊文大赞特朗普:“美国佬滚回家”就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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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津 编译  来源:观察者网

  继和俄罗斯总统普京“隔空示好”后,特朗普又得到表扬了,这回是来自朝鲜。

  据专门报道朝鲜新闻的美国NK News网站报道,朝鲜官方媒体《今日朝鲜》周二(5月31日)刊文称,美国总统候选人特朗普是个“睿智的政治家”和“有远见的总统候选人”。《今日朝鲜》还认为,特朗普就是那个能让“美国佬滚回家”并实现朝鲜半岛统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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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表~扬~

  “特朗普曾表示,他不会卷入朝鲜和韩国之间的战争,这对朝鲜来说不是更有利的吗?”文章作者Han Yong Mook写道,他自称是“中国的朝鲜专家”。

  今年三月,特朗普曾公开表示,各国应该为美国驻军买单,如果朝鲜不加钱,他将考虑撤回美国在朝鲜境内的驻军,对于特朗普的这一说法,作者表示双手赞成。

  “快点这么做吧!谁曾想到‘美国佬滚回家(Yankee Go Home)’的口号会以这种方式变成现实?这句口号变成现实之日,就是半岛统一之时。”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甚至向隔壁喊话,建议首尔也不要支付美军军费,这样整个朝鲜半岛就都没有美国大兵了,同时他还热切希望美国选民不要投票给“愚蠢的希拉里”。

  “美国人民不应该选择愚蠢的希拉里,她曾宣称将采用伊朗模式解决半岛核问题,但是特朗普不一样,特朗普说他要和朝鲜开展直接对话。”

  有美国专家表示,这篇“奇怪的”文章彰显了平壤方面已经受够了美国的拖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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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A球星罗德曼和金正恩(资料图)

  “特朗普就是美国政坛的丹尼斯·罗德曼(Dennis Rodman,前美国NBA运动员,曾有很多备受争议的举动,和金正恩私交不错——观察者网注),他动作迅速华丽,喜欢冒险。他从一个完完全全的局外人走到了美国政治权利的中心。平壤方面的想法可能是,无论他能不能当选,他的政策主张都会改变美国政坛的游戏规则,并影响民主党和共和党主流人士看待朝鲜问题的方式。”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主编约翰·费佛说。

  英国利兹大学朝鲜分析员艾丹·福斯特-卡特(Aidan Foster-Carter )则认为,这篇文章很显然不能代表平壤官方,或者至少不是平壤政府的表态,但这很可能是平壤在“试水”。而对美国人来说,分析员还是不忘黑一黑特朗普,“《今日朝鲜》的这篇文章给人们提了个醒,美国大嘴政客的“胡诌”给美国外交带来了灾难,也再次从侧面告诉大家,这个口无遮拦的男人是多么不负责任……”

  今年年初,特朗普曾直接赞扬金正恩“敢说敢干了不起”,三月份还曾表示希望与金正恩本人展开直接对话,但被朝鲜外交官嘲讽“胡言论语搏出位”,《今日朝鲜》这次的文章难道算是打一棒子再给个甜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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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朗普与金正恩(资料图)

来源时间:2016/6/3   发布时间: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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