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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任命官员专门负责对付中国!

作者:艾白星  来源:大国策2020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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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毛主席经典论断

  ❏新闻动态
  【路透社华盛顿/弗罗里达州奥卡拉1月23日电】美国国务院今天证实,已责成一名高级官员,负责对抗中国和其他国家在联合国体系中的“有害影响”。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职业外交官马克·兰伯特已经受命任职于国际组织事务局。他将作为专业外交多元工作小组的一员,致力于确保多边机构公正性。”
  发言人说:“这包括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在联合国体系中的影响力。”美国《外交政策》杂志昨天报道,曾在美国国务院负责朝鲜事务的兰伯特将会出任上述职务。
  美国总统特朗普最近对国际多边机构运作的公正性掀起一股怀疑论,一再公开批评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机构。在此背景下,美国国务院作出了上述任命。
  ❏内幕追踪
  星姐追踪发现,美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抗中国,自从特朗普上台以来,早已经采取了许多实际举措,譬如重新部署资本进入非洲;譬如政府出面主导5G建设、持续打压华为;譬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持续不断给中国使绊子;再譬如以日本、欧洲、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为马前卒,组建所谓“自愿的联盟”公开对抗中国,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凡此种种,是该彻底促使善良的中国人惊醒的时候了!
  尤其在抗击新冠肺炎的严峻时刻,如果再不看清美帝的狼子野心,那就是愚蠢至极、误国误民了!
  丢掉幻想,准备斗争!从官到民,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如此,早早觉醒,并积极行动起来!
  现在,让我们一起~
  ❏重温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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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20/1/29   发布时间:2020/1/26

旧文章ID:20527

郑永年:中国要以市场交朋友

作者:徐梦溪  来源:中评社

  全球化智库(CCG)学术专家委员会主任、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教授郑永年21日以“中美关系的现状和未来”为题在CCG总部演讲。郑永年建议,中国要以市场交朋友,而不是以政府的角度。
  郑永年认为,中国没有有效地利用市场,政府在前面带着市场走,导致政府使劲太大。“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中国模式”都有些过度宣传,把美国“叫醒了”。他建议,政府要退后,市场先行,尤其是宣传口要低调。
  郑永年以“一带一路”为例,指出国内许多出海的项目现在都在靠向“一带一路”,包括唱歌、抒发、旅游、数学会议等,导致一些国家产生恐惧感。在商言商,“一带一路”需要重新定义。
  郑永年表示,现在多边主义越来越多可能有几个原因。一是二战后建立了很多的国际性多边主义正在在解体。我不认为WTO和联合国等组织能更进一步的提升,这些国际组织都太老了,要他们放弃既得利益也很难。所以我正是因为这些老的机构都在解体,大家才要找新的东西来取代。所以今天的多边主义越来越多,以及多边主义能发生的效应越来越少。
  郑永年指出,中国要学英国的崛起还是要学美国的崛起模式?英国的崛起方式是主动开放,美国是被动开放,但实际上是一样的。最重要的是要用市场的力量为主导。冷战期间,美苏对抗中,美国赢了,苏联垮掉了,表面上是政治原因,实际上是经济,是市场打败了计划。
  他建议,如果中国能善用市场的力量,是可以在开放的情况下形成自己可持续的发展,自然就会形成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多边主义体系。所以,今后的5年、10年在国际社会上可以韬光养晦一点,低调一点,在国内建设上更加地开放,往深入发展。我觉得这对中国的开放、深度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如果要硬推的话,反而适得其反。

来源时间:2020/1/29   发布时间:2020/1/29

旧文章ID:20526

论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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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俐斌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11期

  内容提要: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的合法性问题可分为实体合法性问题和程序合法性问题两类。对于实体合法性问题,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允许退出,那么缔约国有权退出;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没有退出条款,缔约国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可以退出的三项例外。在美国退出的国际组织和条约中,如果允许退出,美国当然有权退出;但如果不含退出条款,则美国在原则上不得退出,但例外的存在又导致不能绝对地断定这种退出不合法。不过,虽然在国际法层面不能断定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不具合法性,但在国际政治层面美国的这种单边主义做法严重损害了国际多边合作和共同发展,构成对全球治理体系的严重挑战,有悖时代潮流,不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对于程序合法性问题,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设置了退出条款,退出国应依照规定的程序退出;如果不含有退出条款,退出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宣布退出,但对于这种退出的生效时间则存在较大争议。无论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是否有规定,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已承担的义务在退出后不受影响。

  关键词:退出条约 国际组织 国际条约 合法性

  自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美国接连宣布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②万国邮政联盟、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简称《巴黎协定》)、⑤《伊核协议》、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⑦等国际组织和条约,并且,美国仍然可能继续退出其他国际组织和条约。⑧美国接二连三的“退群”行为令国际社会哗然。在国际法上,国家有加入国际组织或条约的自主权,但通常需经过一定程序,如加入国际组织需获得国际组织的同意,许多国际条约规定国家需经过国内权力机关的批准才可以成为条约当事国。与加入国际组织或条约相对应的是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那么在国际法上国家有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的自主权吗?特别是国家可以“随意”退出吗?国家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又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具体到美国的“退群”行为,问题包括:一是美国是否有退出已加入的国际组织和条约的权利,即实体合法性问题;二是美国退出已加入的国际组织和条约应通过怎样的程序机制,即程序合法性问题。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合法性问题。
  一、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实体合法性
  所谓实体合法性问题,是指美国是否享有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退出权。就特朗普时期美国宣布退出的国际组织和条约来看,有些国际组织和条约含有退出条款,有些则不含退出条款。因此,要判断美国是否享有退出这些国际组织和条约的权利,一方面可以从国际组织章程和条约本身寻找答案,另一方面可以从一般国际法出发进行探究。
  (一)美国退出含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的实体合法性问题
  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对退出事项做了规定,那么据此缔约国应享有退出的权利。经查美国宣布退出的国际组织章程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可以发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章程——《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巴黎协定》对退出事项做了规定。⑨因此,从这些国际组织的章程和条约的有关规定来看,美国享有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万国邮政联盟、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巴黎协定》的权利。
  这一结论也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得终止条约或一当事国得退出条约:(甲)依照条约之规定;或(乙)无论何时经全体当事国于咨商其他各缔约国后表示同意。”依第54条(甲)项的规定,如果条约本身对退出事项做了规定,那么缔约国可以依照条约的规定退出。在条约本身含有退出条款的情形下的退出可称之为明示允许的退出。
  在19世纪末之前,多边条约很少包含退出条款。在此之后,退出条款逐渐频繁地出现于多边条约之中。(11)时至今日,仅有少数条约没有规定退出条款。可以说,在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纳入退出条款已经成为当今条约实践中的标准做法。(12)皮斯利·威多斯(PeasleeK.Widdows)分析了1967—1971年间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约2400个双边和多边条约,发现仅有约250个(约10%)没有退出条款。(13)另一项研究则抽样调查了《联合国条约集》中的142项条约,发现60%的条约规定了退出条款。(14)甚至一些重要的人权公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14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1条)、《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16条)、《欧洲人权公约》(第58条)、《美洲人权公约》(第78条)等也规定了退出条款。可见,缔约国倾向于在条约中引入退出条款以确保退出的自由。(15)在条约中明确禁止退出则较为少见。一个罕见的例外是规定美国租借关塔那摩的美古双边条约,该条约规定除非经美国和古巴两国同意修改或者废止条约,租借将永久有效,从而排除了古巴单方面退出的可能。(16)总体而言,在条约中引入退出条款已是国际条约实践中的普遍现象。
  除条约外,许多国际组织章程也对退出事项做了规定。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中仅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没有退出条款,其余14个专门机构的章程均对退出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章程——《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专门设置了一个退出条款(第15条)。
  威多斯的分析也表明仍有少部分条约没有写入退出条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条约的起草者们并不鼓励缔约国的退出。即使条约是可以退出的,即承认缔约国的默示退出权,但也不愿意写入一个专门的退出条款而使得退出权被明示。例如《国际联盟盟约》就写入了退出条款,结果导致累计多达16个国家援引该条款退出,并致使国际联盟最终解散。于是《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的起草者们考虑到国际联盟的前车之鉴,选择在《宪章》中对联合国的退出问题保持沉默,但又承认成员在例外情形下的退出。(17)
  一方面,在国际组织章程和条约中写入退出条款是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和条约的退出也频繁发生。劳伦斯·赫尔弗(LaurenceR.Helfer)对1945—2004年间在联合国登记的5416项多边条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有191项(约占3.5%)条约发生过退出。各国累积批准上述条约32021项,发生退出事件1547项。从191项(条约数)对1547项(退出事件)可以看出,部分多边条约曾经发生过大规模、比较集中的退出。(18)除美国外,近年国际社会还发生了若干重要的退出国际组织的事件。如2016年10月非洲国家布隆迪、南非和冈比亚先后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19)2016年11月16日俄罗斯也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20)
  在当今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设置专门的退出条款已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并且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对于美国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万国邮政联盟、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巴黎协定》,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巴黎协定》均允许缔约国退出,所以美国有权退出上述组织和条约,退出行为具有实体合法性。这也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甲)项的规定。
  (二)美国退出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的实体合法性问题
  当国际组织或条约不含退出条款时,缔约国是否有权退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极易引发争议。在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的国际组织和条约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伊核协议》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就没有退出条款。对于美国退出这些国际组织和条约是否具有实体合法性,可能无法直接从该国际组织章程和条约本身寻找答案,只能从一般国际法出发进行探讨。
  1.一般国际法关于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的退出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乙)项和第56条处理的就是当条约不含退出条款时的退出问题。(21)根据第56条,如果一个条约没有关于退出的规定,原则上就不允许缔约国退出,即否认了缔约国在条约未明确允许退出情形下的退出权。但该条又在原则之外规定了可以退出的两个例外:从条约各缔约国的原意或者条约的性质推断允许退出。另外根据第54条(乙)项,当“全体当事国于咨商其他各缔约国后表示同意”时,缔约国也可以退出。因此,综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乙)项和第56条可以推断:当条约不含退出条款时,原则上不得退出,但同时规定了三项例外。接下来将对此“一项原则,三项例外”分别加以探讨。
  (1)原则:缔约国不得退出。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前,对于没有规定退出条款的条约究竟是一般性地暗含了允许缔约国退出的默示退出权,还是一般性地禁止缔约国退出曾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部分国际法学者认为,为尊重国家意志和主权,应当承认除个别例外情形外,所有条约都暗含了允许国家自由退出的默示条款。(22)对于不含退出条款的条约,缔约国仍一般性地享有默示退出权。这派学者以法国的埃米尔·吉罗(Giraud)为代表,他在1961年向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提交的关于条约修改和终止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条约没有关于退出的任何规定,那么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退出”。(23)这种一般性地承认默示退出权的观点赋予了国家任意退出的权利,实质上是承认退出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但是这种观点不利于条约关系的稳定。现代国际法不再承认国家意志和主权是毫无限制的。国家的确享有是否参加一项条约的自由,但一旦加入条约,它就应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承受条约规则的约束。
  因此,另一派学者的观点就截然相反。他们认为在条约不含有退出条款的情况下,应推定条约不允许国家任意退出,除非获得其他国家的同意。这种观点深受1871年《伦敦宣言》的影响。《伦敦宣言》规定:“任何国家不得解除其条约义务,也不得变更条约条款,除非以友好谅解得到缔约各国的同意,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4)《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34条规定:“只有条约含有单方退出的规定或者其他当事国同意,一当事国才可以退出。”(25)换言之,如果条约不含退出规定,或者未取得其他当事国同意,当事国就不可以退出。这一派观点的依据是,在条约不含退出条款的情况下,允许国家任意退出将使条约信守原则成为一纸空文,危害国际关系的稳定。(26)但是,这种完全否认默示退出权的观点过于绝对化,难以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三派是折中观点,如麦克莱尔勋爵(Lord McNair)认为商务性质的条约即使不含退出条款,缔约国也可以退出。(27)在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Gerald Fitzmaurice)和汉弗莱·沃尔多克(Humphrey Waldock)分别作为特别报告员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条约法专题报告中均认为某些条约根据其性质,即使没有规定退出条款,也应认为缔约国享有退出的默示权利。(28)根据折中派的观点,他们一方面不承认国家对所有条约都享有退出的默示权利,另一方面却承认国家对部分条约(根据其性质)享有默示退出权。
  国际法委员会最终没有采纳一般性地承认默示退出权的观点,也没有完全接受绝对否认默示退出权的观点,而是采取了折中的做法。在国际法委员会最后拟订的条约法公约草案中规定:“条约如果不含关于终止的规定,亦不含关于废止或退出的规定,不得废止或退出,除非经确立缔约国原意允许有废止或退出之可能。”(29)国际法委员会将否认国家的默示退出权作为一项原则,但在例外情形下(符合缔约国原意时)承认这样一种权利。从中也可以看出沃尔多克等人主张的某些性质的条约暗含默示退出权的观点也没有为国际法委员会采纳。
  在维也纳条约法会议上,西班牙、哥伦比亚、委内瑞拉三国代表针对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条草案提出了修正案:“当条约未含关于终止、废止或退出的条款时,任何缔约国均可废止或退出条约,除非条约的性质和缔约时的情形显示缔约国有意排除退出的可能性。”(30)这一修正案反过来主张一般性地承认国家的默示退出权,是对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的颠覆。在维也纳条约法会议上,10票赞成、55票反对、2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否决了西班牙等国的提案。(31)
  (2)例外一:经确定缔约国原意容许退出。从退出实践来看,不能绝对地认为不含有退出条款的条约就不容许退出。第56条第1款(甲)项规定经确定缔约国原意,容许存在退出的可能。该项规定的习惯国际法特征没有任何疑问。无论是在国际法委员会或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中,还是维也纳条约法会议上,与会者均未质疑第56条(甲)项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32)第56条(甲)项草案不仅在国际法委员会获得了一致通过,(33)在维也纳条约法会议上也没有遭遇任何反对。(34)
  尽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6条(甲)项被公认为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但对于如何确定缔约国原意则容易引发争议。在1971年塞内加尔宣布退出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的案例中,塞内加尔认为尽管这些公约没有关于退出的规定,但从公约的准备文件来看,公约缔约国并未有意排除未来退出公约的可能性。(35)但是联合国法律事务厅(the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意见则截然相反。通过回顾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的准备文件,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指出在公约中纳入一条明确的退出条款的建议被多数缔约国拒绝,故此可推断缔约国原意并不容许有退出之可能。(36)另一个常被提及的案例是1997年朝鲜宣布退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约》)。对于朝鲜的退出行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表达了反对立场,认为:“《公约》没有任何规定准许退出。这表明《公约》的缔约各国并未认可退出的可能性,而且没有提到退出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它们的疏忽。对照来看,与《公约》同期通过的《任择议定书》准许缔约国退出,比《公约》早一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明确准许退出。因此,《公约》的起草者是有意要排除退出的可能性。”(37)随后联合国秘书长通知朝鲜其无权退出《公约》,除非得到其他缔约国的同意。(38)
  这些退出案例中的问题关键并非第56条(甲)项的习惯国际法地位,而是如何确定条约缔约国的原意。确定缔约国的原意主要是一个条约解释的问题。(39)麦克莱尔认为缔约国的原意可以从条约的条文、缔结条约时的情形和条约调整对象的性质出发加以推断。(40)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来看,条约之解释首先“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公约第31条)。但如果前述解释方法所获得的解释结果仍属不明或显属荒谬,就可使用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情况在内的补充资料来确定条约的含义(公约第32条)。因此,为确定缔约国原意,首先应根据条约的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若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缔约国原意,则可使用条约的准备工作和缔约情况等补充资料来推断。例如《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就没有纳入退出条款,也没有关于退出问题的专门协议,但在《宪章》的起草过程中,曾经深入讨论过退出问题。在旧金山的联合国制宪会议上,一些与会国反对在《宪章》中纳入退出条款,其理由包括:(1)退出违背联合国的普遍性原则;(2)个别成员可能以退出要挟联合国;(3)个别成员可能以退出逃避履行义务。另一些与会国支持在《宪章》中纳入退出条款,它们认为退出条款可以使退出问题简单明了。另有一些与会国则建议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退出,这些情形包括:(1)会员国不愿意接受改变其权利义务的《宪章》修正案;(2)一项修正案虽然获得多数会员国的赞成,但由于未达到法定的批准数而没有生效,即便如此,不愿接受修正案的会员国也可以退出。不过总体而言,多数与会国认为尽管在例外情形下有退出的可能,同时也符合《宪章》精神,但是仍然反对在《宪章》中纳入一项一般性地承认退出权的条款。在制宪会议上,负责拟订《宪章》一般性条款的第一委员会第二工作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向大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关于退出问题的一项解释性声明:“工作委员会采纳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在《宪章》中不应写入明确允许或者禁止退出组织的条款。那些愿意成为会员国的国家的最高义务是与组织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然而,如果一个会员国在特殊情况下迫切想要退出,从而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留给其他会员国,那么就不应再强迫这个国家与组织继续合作。”(41)这一报告在制宪会议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获得了非正式通过。(42)因此,从《宪章》的起草过程来看,尽管《宪章》没有规定关于退出问题的条款,但它并没有排除退出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认为《宪章》起草者的原意是允许退出。
  (3)例外二:依条约性质容许退出。依条约性质容许缔约国退出是一项有较大争议的条款。菲茨莫里斯作为特别报告员为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第二份条约法专题报告中提出,对于没有退出条款的条约,除允许经推断缔约国原意容许退出外,也允许从条约的性质推断容许退出。(43)菲茨莫里斯解释说,一般认为对于某些类别的条约,除非规定了固定的存续期或者明确规定永久生效,否则根据条约的性质,任何缔约方都有终止或者退出该条约的暗含权利。(44)菲茨莫里斯认为可以从条约性质推断容许退出的观点为另一名特别报告员沃尔多克所沿用并被进一步细化。在沃尔多克提交的第二份报告的第17条中,他根据条约性质对条约进行了分类,认为商务或贸易条约,同盟或军事合作条约,经济、社会、文化等合作条约,仲裁、和解或司法解决条约,国际组织章程等允许缔约国拥有退出的暗含权利,而领土边界条约,为某一特定区域、河流等创设特别制度的条约,和平条约,终局性解决国际争端的条约,编纂或发展一般国际法的条约应当长久有效,不允许缔约国退出。(45)沃尔多克在评注中指出,通过考察拉沙·弗朗西斯·劳伦斯·奥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麦克莱尔等权威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可以发现尽管这些权威学者都坚持只有在条约明确允许时才可退出的传统理论,但他们也承认对于某些类别的条约,缔约国有退出的暗含权利。(46)他进一步解释说,正确的立场是既存在根据条约性质不容许退出的情形,也存在根据条约性质容许退出的情形。(47)然而,沃尔多克对条约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其性质推断是否容许退出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支持。多数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认为不能单凭条约性质就容许退出。(48)随后,沃尔多克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不再将条约性质作为可以推断是否容许退出的独立因素,而是将其与另外一项条件即根据条约缔结时的情形或者缔约方的声明相结合,共同推断缔约国原意是否容许退出。(49)但在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递交条约法公约草案的最终文本时,“条约性质”已经被彻底删除。(50)国际法委员会在其评注中解释说,委员会的主流意见是对于不含有退出条款的条约,条约性质不能作为推断是否允许退出的独立因素。缔约国原意才是问题的本质,条约性质和所有其他情形是考察缔约国原意的参考要素。(51)
  将“条约性质”作为一个独立因素来推断条约是否容许退出是1968年第一届维也纳条约法会议上英国代表团提议的结果。在该届会议上,古巴、秘鲁、西班牙等国的代表再次将“条约性质能否作为推断是否容许退出的独立因素”的问题提出来供会议讨论。英国代表在该条款的末段提议加入“或者条约的性质暗含了单方面解约或退出的权利”的表述。对于英国的提议,有些与会国表示难以接受,认为过于容易的退出将影响条约关系的稳定;另有些与会国强调应允许终止已丧失意义的条约,呼吁更富弹性的退出规则。还有些与会国则强调确定缔约国原意的困难性。在讨论中,英国代表解释说,这一提议是为了在条约的约束性质与在某些情形下终止条约的必要性之间寻求平衡。条约关系的稳定应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有些条约虽未明确规定有效期,但在本质上具有临时性质,应容许缔约国退出。而在某些情形下,条约性质是讨论退出问题的唯一合理指标。经过投票,英国的方案以微弱优势得到采纳。(52)
  总之,第56条关于一般原则和例外的规定被认为是国际法委员会在拟订条约法公约草案时的创新,是对国际法的发展。(53)不过,对于一项没有规定退出条款的国际条约,虽然根据第56条在原则上不允许缔约国退出,但由于该条两项例外的存在,且没有任何其他国际条约或者习惯国际法对这两项例外有详细解释,有意退出的国家完全可以在“缔约国原意”和“条约性质”上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为其退出行为辩解。
  (4)例外三:第54条(乙)项,“经全体当事国于咨商其他各缔约国后表示同意”的退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甲)项处理的是含有退出条款的条约的退出问题,但仔细阅读条文可以发现第54条(乙)项虽与第54条(甲)项置于同一个条文之下,但它实际处理的应是条约不含退出条款时的退出问题。根据第54条(乙)项,一国若欲退出已经加入的条约,如果不能依照条约的规定退出,那么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全体当事国同意;二是全体当事国在同意前必须先咨商原条约其他缔约国。(54)
  “全体当事国同意”是一个相当高的要求,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国不同意,就可以阻止一国的退出。国际法委员会在拟订这一项规定时曾经考虑过一定比例如2/3的当事国表示同意即可的建议,但委员会最后认为条约终止或退出不同于条约修正,条约终止或退出相当于剥夺了所有当事国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取得所有当事国的同意。(55)当事国的同意既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56)在实践中,对于双边条约和当事国数目较少的多边条约,要取得全体当事国的同意可能难度不大。但对于当事国数目众多的多边条约,退出国可能难以获得全体当事国的同意。而且,对于当事国表示同意的有效限有没有限制、全体当事国表示同意后的退出在何时生效等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缺乏进一步的规定。
  “咨商原条约其他缔约国”顾及了其他将要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的利益。国际法委员会虽然考虑到了这些国家的利益,但在拟订的条约法公约草案中并没有写入这样一项规定。(57)但是在维也纳条约法会议上,经荷兰代表提议,第54条(乙)项增加了“于咨商原条约其他缔约国后”的规定。(58)因此,全体当事国在表示同意前应咨询其他缔约国的意见,不过“咨商”并没有赋予其他缔约国对于退出的决定权。(59)但是,“咨商原条约其他缔约国”是一项全新规定,对于当事国如何咨询其他缔约国的意见,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践中也没有可循的先例。
  总之,第54条(乙)项赋予了意欲退出的国家在条约不含退出条款时的另一种退出方式。但是,由于该条款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退出国要满足允许退出的条件比较困难。而且《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第54条(乙)项的落实缺乏进一步的规定,这使得该条款要想适用于实践困难重重。
  2.对美国退出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的实体合法性的评判
  如前文所述,对于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的退出问题,一般国际法确立了“一项原则,三项例外”的退出规则。即如果国际组织或条约不含退出条款,原则上不得退出,但在三种情况下存在例外:(1)缔约国原意允许退出;(2)依条约性质允许退出;(3)全体当事国在咨商其他缔约国后表示同意退出。客观而言,要满足第三项例外较为困难,但前两项例外中的“缔约国原意”和“条约性质”缺乏明确的标准。尽管可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进行判断,但不同国家可能借助不同的材料或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果,退出国完全可以在“缔约国原意”和“条约性质”上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有强制管辖权的机构来居中裁判相关解释争议。概而言之,对于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的退出问题,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上了退出的大门,但留下了可以退出的三个小门。这三个小门实际上使得大门的关闭不过是一场虚掩。
  对于美国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伊核协议》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等没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和条约的实体合法性,根据前述探讨,美国在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美国显然不会同意这一结论,它完全有可能从“缔约国原意”和“条约性质”进行对它有利的解释,寻找法律依据。
  从国际实践来看,当一个国际组织章程不含退出条款而又面临成员退出的问题时,它通常会避免回答成员是否有权退出这一棘手问题,而是采取一种消极甚至避谈合法性的做法。例如,在联合国成立20年后的1965年曾经发生过退出联合国的事件。1965年1月20日,印度尼西亚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鉴于马来西亚当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印尼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退出联合国。(60)联合国秘书长将印尼的照会分发给大会、安理会以及各会员国,并审慎地答复印尼已经“知晓”此事,不仅没有正面承认印尼的退出,而且希望印尼能尽快与联合国重新“全面合作”。(61)安理会和大会也未回应印尼退出一事,会员国中只有英国和意大利表达了正式立场。英国认为印尼的退出不符合本文前述解释性声明中的“特殊情形”,(62)意大利则认为对于何谓“特殊情形”并不明确,希望联合国能就此进行澄清。(63)1966年9月,印尼通知秘书长愿意重新与联合国全面合作并参加当年的联合国大会年会。(64)联合国大会主席在向大会的说明中指出印尼最近一段时期缺席联合国的性质不是退出联合国,而是暂时中断与联合国的合作,并建议印尼补缴缺席期间一定比例的会费以证明印尼从未退出联合国。(65)最后印尼补缴了缺席联合国期间应缴会费的10%和1966年年度会费的25%。(67)联合国的这种做法并非没有先例。《世界卫生组织章程》和《联合国宪章》一样没有纳入退出条款,但20世纪50年代前后,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宣布退出世界卫生组织。不过,世界卫生组织并未承认这种退出行为,而是将这些国家视为“不活跃成员”而不是“非会员”。当后来这些国家重新返回世界卫生组织时,它们补缴了缺席期间应缴会费的5%。(67)
  从印尼退出联合国等事件可以看出,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未直接规定退出条款,而该组织又面临成员退出问题时,这些国际组织更愿意采取回避的做法,并不直接承认或者否认当事国是否已经退出该组织,而是代之以当事国只是中断了与本组织的合作的解释,并以事后补缴会费的形式证明当事国从未退出本组织。这种柔性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条约关系的不稳定,也保障了国际组织的正常运作。
  对于美国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表示失望,但未从法律角度对美国的退出加以评判,不过也没有消极回避美国的退出问题。在美国宣布退出后,联合国大会紧接着选举冰岛替补美国在人权理事会留下的席位。(68)从政治层面来看,联合国的回应表明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未受大国因素的影响,保持了国际组织的独立性。从法律层面来看,联合国默认了美国退出人权理事会。这正如起草《联合国宪章》时发表的解释性声明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会员国在特殊情况下迫切想退出,从而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留给其他会员国,那么就不应再强迫这个国家与组织继续合作”。
  综上,虽然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定的“一项原则,三项例外”出发推断美国原则上不得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伊核协议》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等没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和条约,但由于“例外”条款的存在,导致不能充分、绝对地断定美国的退出是不合法的。相反,这些“例外”条款增强了美国退出的合法性,而联合国对美国退出人权理事会的回应则表明联合国默认了美国退出的合法性。
  二、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程序合法性
  国家即使享有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的权利,在退出时也应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的程序问题包括退出的时间、退出的通知对象、退出的生效、退出国已承担义务的处理等。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程序合法性也主要涉及前述几项问题。
  (一)退出时间
  国际组织和条约数量众多,含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章程和条约对缔约国的退出时间可能有不同规定。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曾编写出版《多边条约最后条款手册》供各国在拟订条约时参考,(69)欧洲理事会也拟订了最后条款范本供成员参考。(70)综合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和欧洲理事会拟订的最后条款范本,并考察若干国际组织章程和条约的退出条款,可以发现有关缔约国退出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缔约国在任何时候均可退出。如《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52条规定:“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可见该公约没有对在何时可以退出做出限制。同样的规定出现在该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中,即《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5条)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第11条)。二是在条约生效或者一国批准条约的若干年以后才可以退出。如《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28条规定:“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1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缔约国的退出时间没有限制,即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退出,因此美国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退出。《巴黎协定》规定当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三年以后可以退出。美国于2016年9月3日签订了《巴黎协定》,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生效,这意味着美国至少在2019年11月4日之后才可以正式发出退出通知。(71)美国国务院的声明也承认了这一点。(72)
  (二)退出的通知对象
  退出的通知对象即退出通知应向谁发出,对此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也有不同规定。一是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退出通知。某些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规定应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退出通知,如前述《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也规定成员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退出本组织。二是向国际组织的行政首长如秘书长、总干事发出退出通知,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规定应向本组织总干事递交退出通知。三是向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国或条约保存方发出。国际民航组织章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应向该组织总部所在国美国发出退出通知。有的国际条约要求向条约的保存方发出退出通知,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四是应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保存方。如《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就规定缔约国“应将退出一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保存人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美国的退出通知应向该组织总干事发出退出通知。根据《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美国应该向组织总部所在国瑞士发出退出通知。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通知应向条约保存方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通知应向条约保存方新西兰发出。
  (三)退出的生效
  多数含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要求退出应在退出对象收到退出通知一段期限以后才生效,这样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或者一年甚至更长。在此期限内,要求退出的国家仍是国际组织的成员或条约的缔约国。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的章程均规定在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退出才会生效。《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均规定在有关方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章程规定保存方收到通知六个月后生效。《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也规定在保存方收到退出通知六个月后生效。
  但国际金融组织大多规定在通知对象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退出立即生效,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均规定退出在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规定的生效时间是有关方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巴黎协定》规定在收到退出通知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后生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规定在收到退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除非其他缔约方同意不同的时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则规定退出应在通知发出后的次年12月31日生效。
  (四)退出国已承担义务的处理
  一国在退出国际组织或条约以后,退出国不再是国际组织成员或条约缔约国,也不再继续承担该国际组织或条约的义务或者享有该国际组织或条约的权利。但重要问题是退出国在退出生效以前发生的条约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些含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对此做了规定,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36条)、《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31条)等规定退出国在退出生效之前的财政义务不受任何影响,《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第33条)规定退出国在退出前与本组织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协议的履行不受影响。也有许多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虽含有退出条款,但对如何处理退出国的已承担义务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如《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27条)。不过,当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的退出条款对如何处理退出国已承担义务没有做规定时,应可以比照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的规定,即退出国在退出生效之日前产生的条约权利义务关系在退出后不受影响。(73)概而言之,除另有约定外,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因实施条约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如财政义务、已经发生的会费、合同义务等不受影响,退出国在退出以后仍应履行完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规定退出该组织不影响退出国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因此,对于美国而言,即使在退出生效以后它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欠缴的多达5亿美元的会费也理应缴纳。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巴黎协定》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如何处理退出国已承担的义务缺乏规定,应当可以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的规定加以处理,即美国在退出生效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例如美国在退出生效前对万国邮政联盟承担的财政义务在退出前应予以缴清,如未缴清,在其退出后也有义务补交。
  (五)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和条约的退出程序问题
  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不含有退出条款,那么必然也不会含有关于退出程序的规定。既然没有关于退出程序的规定,退出国就可以选择在它认为合适的时间、以发表声明的方式宣布退出,它没有义务向国际组织负责人或者条约保存方发出退出通知。
  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是退出的生效时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6条规定当事国在适用“依缔约国原意”或“依条约性质”两项例外选择退出条约时,应将其退出意思至迟于12个月以前通知。依该条规定,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不含退出条款,那么一国退出该组织或条约的生效时间应在其发布退出通知12个月以后。换言之,如果一国有意退出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至少应提前12个月宣布。(74)照此推断,美国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伊核协议》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应在其宣布退出12个月以后才得以生效,或者美国应至少提前12个月宣布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伊核协议》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但在实践中,这一“12个月”的期限似乎并未被顾及,甚至未曾发现哪个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学者有所提及。例如在宣布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后,美国就立即终止了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活动,联合国大会也仅隔了一个月就选举冰岛填补美国退出后留下的空缺。在美国宣布退出《伊核协议》之后,美国就重启了因《伊核协议》而豁免的对伊制裁。因此,尽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不含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的退出规定了12个月的生效期,但实践中这项规定似乎并未被遵守,有关退出都是“立即生效”。
  退出国退出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所产生之退出后果,如同退出含有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那样,应可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的规定,即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不受影响。
  三、结论
  在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中设置一个条款专门处理退出问题是多数国际组织或条约的做法,但也有部分国际组织或条约对于退出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第一,在实体层面,对于国家的退出权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甲)项的规定,如果条约本身对退出事项做了规定,那么缔约国可以依照条约的规定退出。对于不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或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乙)项和第56条(乙)项规定了“一项原则,三项例外”。“一项原则”是指根据第56条(乙)项,如果一个条约没有关于退出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缔约国退出。“三项例外”是指第56条(乙)项规定的两项例外和第54条(乙)项规定的一项例外。第56条(乙)项规定的两项例外指从条约各缔约国的原意或者条约的性质推断允许退出。第54条(乙)项指当“全体当事国于咨商其他各缔约国后表示同意”时,缔约国可以退出。
  在特朗普宣布退出的国际组织和条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巴黎协定》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均有专门的退出条款,允许缔约国退出,因此美国具有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万国邮政联盟、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巴黎协定》的权利。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伊核协议》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等都没有设置退出条款,因此美国在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由于三项例外的存在特别是第56条(乙)项规定的两项例外缺乏明确的指引和细则,给退出国留下了较大的解释和操作空间,所以难以绝对地断定美国的退出是非法的。
  不过,虽然在国际法层面不能断定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不具有合法性,但在国际政治层面美国的这种单边主义做法严重损害了国际多边合作和共同发展,对全球治理体系构成严峻挑战,有悖时代潮流,不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75)
  第二,在程序层面,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设置了退出条款,一般会对退出的时间、退出的通知对象、退出的生效等事项做出规定,退出国应依照规定的程序退出。这些退出条款有一部分对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已承担义务的处理做了规定,但也有很多退出条款对此没有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应可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已承担的义务不受影响。因此,美国在退出生效前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万国邮政联盟承担的财政义务在退出前应予以缴清,如未缴清,在其退出后也有义务补交。
  如果国际组织章程或条约不含有退出条款,那么必然也不会含有关于退出程序的规定,退出国就可以选择在它认为合适的时间、以发表声明的方式宣布退出。较有争议的问题是退出的生效时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6条规定当事国在适用“依缔约国原意”或“依条约性质”两项例外选择退出条约时,应将其退出意思至迟于12个月以前通知,即一国退出该组织或条约的生效时间应在其发布退出通知12个月以后。但实践中“12个月”的规定似乎并未被遵守,有关退出都是“立即生效”。至于退出后果,同样应可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的规定。

   注释:
   ①“The United States Withdraws from UNESCO,” October 12,2017,https://www.state.gov/r/pa/prs/ps/2017/10/274748.htm,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1日。1984年美国首次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03年又重新加入。
   ②“U.S.Withdraws from U.N.Human Rights Council over Perceived Bias Against Israel,”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world/national-security/us-expected-to-back-away-from-un-human-rights-council/2018/06/19/a49c2d0c-733c-11e8-b4b7-308400242c2e_story.html? noredirect=on&utm_term=.c5838b02db0b,访问时间:2018年6月29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大会第A/RES/60/251号决议成立的大会附属机构。因此,美国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并非退出国际组织,而是退出国际组织的一个机构。这种退出可以理解为对国际组织的部分退出,参见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3页。但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虽是大会附属机构,但具有一定的对外职能,也可以认为它是随着国际实践发展而形成的一种非传统的新型国际组织,参见饶戈平:《本体、对象与范围——国际组织法学科基本问题之探讨》,载《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64-65页。
   ③“Statement from the Press Secretary,” October 17,2018,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statement-press-secretary-38/,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8日。
   ④“Presidential Memorandum Regarding Withdrawal of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egotiations and Agreement,” January 23,2017,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presidential-memorandum-regarding-withdrawal-united-states-trans-pacific-partnership-negotiations-agreement/,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8日。
   ⑤严格说来,美国此时的声明是“将要退出巴黎协定”,参见“Communication Regarding Intent to Withdraw from Paris Agreement,” August 4,2017,https://www.state.gov/r/pa/prs/ps/2017/08/273050.htm,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1日;“Official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S on Its Intention to Withdraw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https://unfccc.int/news/official-communication-from-the-us-on-its-intention-to-withdraw-from-the-paris-agreement,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1日;“UNFCCC Statement on the US Decision to Withdraw from Paris Agreement,” https://unfccc.int/news/unfccc-statement-on-the-us-decision-to-withdraw-from-paris-agreement,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1日。
   ⑥“President Donald J.Trump Is Ending United States Participation in an Unacceptable Iran Deal,” May 8,2018,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president-donald-j-trump-ending-united-states-participationunacceptable-iran-deal/,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7日。《伊核协议》指2015年7月14日伊朗与美国、中国、俄罗斯、法国、德国、英国及欧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为长期全面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达成的《联合全面行动计划》,通称为《伊核协议》。
   ⑦“Press Briefing by Press Secretary Sarah Sanders,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or Linda McMahon,and National Security Advisor,” October 3,2018,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press-briefing-presssecretary-sarah-sanders-small-business-administrator-linda-mcmahon-national-security-advisor-100318/,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7日。
   ⑧有最新消息称美国将告知俄罗斯美将退出《中导条约》(正式名称为《苏联和美国消除两国中程和中近程导弹条约》),参见“U.S.to Tell Russia It Is Leaving Landmark I.N.F.Treaty,” October 19,2018,https://www.nytimes.com/2018/10/19/us/politics/russia-nuclear-arms-treaty-trump-administration.html,访问时间:2018年10月22日。
   ⑨(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2条规定:“……6.本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准会员,经通知总干事后,可退出本组织。此项通知在发出后次年12月31日生效。该项退出不应影响其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2)《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12条规定:“1.各会员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瑞士联邦政府停止执行本组织法,退出邮联,再由该政府转告各会员国政府。2.从瑞士联邦政府接到第1项所规定的通知之日起,期满一年后,退出邮联开始生效。”(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30.6条规定:“1.任何缔约方可向存放机构提交书面退出通知后退出协定。退出方应通过联络点同时通知其他缔约方。2.一缔约方之退出应自根据第1款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机关6个月后生效,除非缔约方同意不同期限。一缔约方退出后,本协定对其余缔约方仍有效。”(4)《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1.自本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协定。”
   ⑩退出国际组织实质是退出国际组织的章程,而国际组织章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多边条约,所以退出国际组织可以被视为退出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参见Jan Klabbers,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p.10-12。
   (11)参见Edwin C.Hoyt,The Unanimity Rule in the Revision of Treaties:A Re-Examination,Hague:Martinus Nijhoff,1959,pp.18-19。
   (12)Sir Humphrey Waldock,“Second Report on the Law of Treatie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3,p.65,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3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13)Peaslee K.Widdows,“The Unilateral Denunciation of Treaties Containing No Denunciation Clause,”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53,1982,p.95.
   (14)这一研究结果不同于威多斯的原因可能在于调查样本以双边条约为主,参见Barbara Koremenos and Allison Nau,“Exit,No Exit,” 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21,No.1,2010,pp.106-110。
   (15)Olivier Corten and Pierre Klein,The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1253.
   (16)“Memorandum from the Deputy Legal Adviser(Meeker)to Secretary of State Rusk,”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61-1963,Vol.X,https://history.state.gov/historicaldocuments/frus1961-63v10/d301,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9日;Lawrence R.Helfer,“Exiting Treaties,” Virginia Law Review,Vol.91,No.7,2005,p.1593。
   (17)Olivier Corten and Pierre Klein,The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p.1266.
   (18)Laurence R.Helfer,“Exiting Treaties,” Virginia Law Review,Vol.91,No.7,2005,pp.1602-1607.
   (19)2016年10月19日、10月27日、11月10日,南非、布隆迪、冈比亚三国先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退出通知,参见“Declaratory Statement by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on the Decision to Withdraw from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CN/2016/CN.786.2016-Eng.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Burundi:Withdrawal,”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CN/2016/CN.805.2016-Eng.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Gambia:Withdrawal,”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CN/2016/CN.862.2016-Eng.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20)参见《俄罗斯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11/16/c_129366697.htm,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不过,俄罗斯只是在2000年签署了《罗马规约》,而没有批准。
   (2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乙)项见前文;第56条(废止或退出并无关于终止、废止或退出规定之条约)规定:“一、条约如无关于其终止之规定,亦无关于废止或退出之规定,不得废止或退出,除非:(甲)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止或退出之可能;或(乙)由条约之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之权利。二、当事国应将其依第一项废止或退出条约之意思至迟于十二个月以前通知之。”
   (22)Olivier Corten and Pierre Klein,The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p.1258.
   (23) Giraud,“Modification et Terminaison des Traités Collectives,” Annuaire de l’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Vol.49,No.1,1961,p.73.
   (24)1870年沙皇俄国欲单方面退出1856年《巴黎条约》(该条约不含退出条款)中的黑海中立化条款,但遭到其他当事国的反对。在后来举行的伦敦会议上,有关条款得到了修正,并同时通过了著名的《伦敦宣言》。参见David J.Bederman,“The 1871 London Declaration,Rebus sic Stantibus and a Primitivist View of the Law of N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8,No.1,1988,p.3。
   (25)James W.Garner,“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Part III—Law of Treatie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9,Supplement,1935,p.1173.
   (26)Olivier Corten and Pierre Klein,The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p.1263;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9页。
   (27)Lord McNair,Law of Treati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61,p.504.
   (28)下文“例外二:依条约性质容许退出”将分析菲茨莫里斯和沃尔多克报告。
   (29)“Reports of the Commission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6,pp.250-251,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6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30)“Report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First and Second Sessions(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A/CONF.39/11/Add.2,p.177,para.487,http://treaties.un.org/doc/source/docs/A_CONF.39_11_Add.2_E.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31)“Report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First and Second Sessions(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A/CONF.39/11/Add.2,p.177,para.490,http://treaties.un.org/doc/source/docs/A_CONF.39_11_Add.2_E.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32)“689th Meeting(29 May 1963),”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1963,pp.100-102,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3_v1.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33)“Reports of the Commission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6,pp.250-251,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6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34)“Report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First and Second sessions(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A/CONF.39/11/Add.2,p.11,para.491,http://treaties.un.org/doc/source/docs/A_CONF.39_11_Add.2_E.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35)Tullio Scovazzi,“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New Issues,New Challenges,” Recueil des Cours,Vol.286,2001,pp.107-108.
   (36)Olivier Corten and Pierre Klein,The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p.1267.
   (37)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General Comment No.26:Continuity of Obligations,” December 8,1997,CCPR/C/21/Rev.1/Add.8/Rev.1,http://www.refworld.org/docid/453883fde.html,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3日。
   (38)Anthony Aust,“Treaties,Termination,”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para.19,http://opil.ouplaw.com/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491? rskey=eBkQZg&result=16&prd=EPIL,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3日。
   (39)“Memorial on Jurisdiction Submit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October 13,1972,p.82,https://www.icj-cij.org/files/case-related/56/9393.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3日。
   (40)Lord McNair,Law of Treaties,p.511.
   (41)“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n Francisco,1945,Vol.VII,” pp.262-267,http://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1300969/files/UNIO-Volume-7-E-F.pd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3日。
   (42)Henry G.Schermers and Niels M.Blokk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Unity within Diversity,Leiden:Martinus Bijhoff Publishers,2003,pp.95-96.
   (43)Gerald Fitzmaurice,“Law of Treatie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57,p.22,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57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5日。
   (44)Gerald Fitzmaurice,“Law of Treaties,” pp.38-39,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57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5日。
   (45)Sir Humphrey Waldock,“Second Report on the Law of Treatie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3,p.64,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3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46)Sir Humphrey Waldock,“Second Report on the Law of Treaties,” p.65;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53-354页。
   (47)Sir Humphrey Waldock,“Second Report on the Law of Treaties,” p.67.
   (48)“689th Meeting(29May 1963),”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1963,pp.99-106,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3_v1.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709th Meeting(27June 1963),”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1963,pp.239-241,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3_v1.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463-464页。
   (49)“717th Meeting(9July 1963),”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1963,p.294,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3_v1.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50)“Law of Treatie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6,p.122,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6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讨论,可参见“829th Meeting(12January 1966),”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Part 1,1966,pp.43-48,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6_v1_p1.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51)Olivier Corten and Pierre Klein,The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p.1270.
   (52)“58th Meeting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and“59th Meeting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First Session(Summary Records of the Plenary Meetings and of the Meeting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A/CONF.39/11,pp.336-343,http://legal.un.org/docs/? path=../diplomaticconferences/1968_lot/docs/english/sess_1.pdf&lang=EF,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5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459页。
   (5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对公约所使用术语的定义,公约中的“当事国”是指“state party”,意指同意受条约拘束,且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缔约国”是指“contracting state”,意指已经同意受条约拘束,而无论条约是否已经对其生效的国家。从范围而言,“缔约国”要大于“当事国”。在第54(乙)条中,“其他各缔约国”应指已经同意受条约拘束,但条约未对其生效的国家。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424页;Olivier Corten and Pierre Klein,The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p.1240。但在中文中,“state party” 和“contracting state”往往都翻译为“缔约国”。为此,本文在本部分论述中对“当事国”特别注明为“state party”,对“缔约国”特别注明为“contracting state”。本文其他部分所使用的“缔约国”均指“当事国”。
   (55)“Reports of the Commission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6,p.249,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6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56)“876th Meeting(23 June 1966),”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Part.2,1966,p.225,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6_v1_p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57)“Reports of the Commission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6,p.249,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6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58)“58th Meeting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First Session(Summary records of the plenary meetings and of the meeting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A/CONF.39/11,p.335.
   (59)“81st Meeting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First Session(Summary records of the plenary meetings and of the meeting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A/CONF.39/11,p.476.
   (60)“Letter of Indonesia on Withdrawal from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4,No.2,1965,pp.364-366.另参见“UN Documents:A/5857,21 January 1965,” http://undocs.org/en/A/5857,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UN Documents:S/6157,21January 1965,”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s/6157,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20世纪60年代,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在北加里曼丹主权归属问题上发生争议,印尼认为马来西亚是英美殖民主义扶植起来的新殖民主义国家,1964年马来西亚成为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成为印尼退出联合国的导火索。关于印度尼西亚退出联合国的背景参见Egon Schwelb,“Withdrawal from the United Nations:The Indonesian Intermezzo,”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61,No.3,1967,pp.661-672; William R.Harris,“Legal Aspects of Indonesia’s Withdrawal from the United Nations,”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Club Journal,Vol.6,No.2,1965,pp.172-188; Frances Livingstone,“Withdrawal from the United Nations-Indonesia,”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14,No.2,1965,pp.637-646。
   (61)“UN Documents:A/5899,26 February 1965,” http://undocs.org/en/A/5899,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UN Documents:S/6202,26 February 1965,”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S/6202,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
   (62)“UN Documents:A/5911,12 March 1965,” http://undocs.org/en/A/5911,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UN Documents:S/6229,12 March 1965,”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S/6229,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
   (63)“UN Documents:A/5914,17 May 1965,” http://undocs.org/en/A/5914,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UN Documents:S/6356,17 May 1965,”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S/6356,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
   (64)“UN Documents:A/6419,19 September 1966,” http://undocs.org/en/A/6419,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UN Documents:S/6498,19 September 1966,”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S/6498,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
   (65)“UN Documents:A/PV.1420,28 September 1966,”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A/PV.1420,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
   (66)“UN Documents:A/C.5/1097,6 December 1966,” 转引自Egon Schwels,“Withdrawal from the United Nations the Indonesian Intermezzo,”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61,No.3,1967,p.670; “UN Documents:A/C.5/SR.1170,16December 1966,”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 symbol=A/C.5/SR.1170,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
   (67)“Official Records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No.71,Ninth World Health Assembly,1956,” pp.19-20,http://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85678/Official_record71_eng.pdf? sequence=1&isAllawed=y,访问时间:2018年10月5日;N.Feinberg,“Unilateral Withdrawal from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9,1963,pp.204-206。
   (68)《冰岛当选人权理事会新成员填补美国退出产生的空缺席位》,https://news.un.org/zh/story/2018/07/1013392,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8日;“Thirty-First Session of the UPR Working Group(5-16November 2018),” https://www.ohchr.org/_layouts/15/WopiFrame.aspx? sourcedoc=/Documents/HRBodies/UPR/UPR_31_Troikas.docx&action=default&DefaultItemOpen=1,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8日。
   (69)“Final Clauses of Multilateral Treaties Handbook,2003,” pp.109-111,https://treaties.un.org/doc/source/publications/FC/English.pdf,访问时间:2018年6月11日;Sir Humphrey Waldock,“Second Report on the Law of Treatie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1963,p.65,http://legal.un.org/docs/? path=../ilc/publications/yearbooks/english/ilc_1963_v2.pdf&lang=EF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4日。
   (70)“Model Final Clauses for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Within the Council of Europe,1980,” https://rm.coe.int/CoERMPublicCommonSearchServices/DisplayDCTMContent? documentId=090000168048613d,访问时间:2018年6月11日。
   (71)《联合国收到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意向书》,https://news.un.org/zh/story/2017/08/280192,访问时间:2018年10月6日。
   (72)“Communication Regarding Intent to Withdraw from Paris Agreement,” August 4,2017,https://www.state.gov/r/pa/prs/ps/2017/08/273050.htm,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1日。
   (7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条约终止之后果)规定:“一、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国另有协议外,条约依其规定或依照本公约终止时:(甲)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乙)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二、倘一国废止或退出多边条约,自废止或退出生效之日起在该国与条约每一其他当事国之关系上适用第一项之规定。”
   (74)饶戈平:《国际组织法》,第78页。
   (75)参见章念生:《单边主义行径势必贻害世界》,载《人民日报》,2018年8月23日;钟声:《单边主义得不到“通行证”》,载《人民日报》,2018年9月28日。

来源时间:2020/1/29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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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安全关系:利益竞合与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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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丑则静  来源: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0-01-03

  中美安全关系是中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美关系中占有着重要且特殊的地位。随着近年来中美两国在东亚地区安全领域互动博弈、围绕全球非传统安全挑战协调合作的广泛展开,中美安全关系的稳定与发展也因此具有地区与世界意义。2014年4、5月间,习近平相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对中国的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合作理念进行了中阐述,积极寻求同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一道,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相较之下,特朗普政府高举“美国优先”大旗,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政策进行“有原则的现实主义”转向,并将中国认定为美国国家安全所面临的三大挑战之一。
  鉴于中美安全关系的特殊重要性与演进历程的曲折性,明确和揭示中美安全关系的利益竞合、性质构成,并进行风险管控,尽量避免存在于中美安全关系具体议题领域的分歧、竞争演变为中美安全关系全局性的对抗与脱钩,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中美国家安全利益分析
  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与分析框架,常被用于研究与评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国家间的利益关系,也是理解与预测国家间关系的合理视角。在国际安全研究领域,安全关系,即国家在安全问题上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状态与过程。从安全关系的概念不难得出,国家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安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所谋求的安全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与他国相关。相应的,国家之间安全关系的性质,也主要取决于与他国在安全利益上是相一致还是相冲突。
  长期以来,中美两国都将国家安全利益置于至关重要的位置。近年来,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安全形势,中美两国在对国家安全利益的认定上均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且中美已然相互成为彼此界定与实现国家安全利益时需要考虑的核心外部变量。这些都将深刻影响着中美安全关系的走向。
  (一)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现实主义转向
  2017年12月,特朗普公布了其任内的首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报告从“有原则的现实主义”理念出发,将美国的国家利益表述为实现“美国优先”的四大支柱,即“保卫美国国土安全、促进美国繁荣、强力捍卫和平及提升美国影响力”。其中,安全、威胁、军事作为关键词分布于报告各主要部分。报告对国际安全形势的评估严峻,认为“美国正面对着极端危险的世界”。报告突出关注传统安全领域,对美国所面临的核威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恐怖组织等安全威胁进行了详细论述。报告的第三章标题即为“通过力量维护和平”,在列举
  的力量中,军事力量居首位,极力强调应重振美国军力。可以说,现阶段美国仍然将维护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领导地位作为其国家安全利益。但在具体的实施手段与政策选择上,侧重美国自身军事力量的提升,提出“要确保我们军事力量所需的武器系统,这是我们打败敌人的致命武器”,而对美国传统的安全联盟体系,则更多地强调“联盟成员承担更大的责任来公平分摊我们的共同利益”,表现出相当的内向性与孤立主义色彩。
  特朗普政府首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及此后陆续出台的《核态势评估报告》《国防战略报告》等重要安全文件都认为,大国竞争已取代恐怖主义成为美国国家安全面临的主要外部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出现重大转向。白宫网站将此概括为“新时代国家安全战略”,而这种“新”不仅体现为对现实主义、“美国优先”理念的强调,还表现在对华关系定位上。2017版《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一改前几届政府的一贯做法,将中国认定为同俄罗斯一样的“修正主义大国”。2017年报告在“军事安全”与“地区安全”的部分多次论及中国,且措辞激烈,指责“中俄发展先进的武器和作战能力,对美国的指挥控制系统构成威胁”,警惕中国的影响力与军事存在已经扩展到印太、欧洲、南亚和中亚、西半球与非洲。可以说,报告极力渲染中俄对美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利益实现所构成的威胁与挑战,为中美安全关系的发展增添了相当的不确定因素。
  (二)新时期中国国家安全利益
  相较于特朗普政府在实现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零和思维,中国则强调,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必须在国际合作中而不是在对抗中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领域的安全纳入一个有机的整体中来统筹考量。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回应冷战后非传统安全问题,在国际安全研究与实践中,安全的范畴逐渐由传统的军事安全向更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非传统安全领域扩展。而更重要的是,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整体性、系统性的发展趋势,若某一安全领域的任务与利益压倒其他安全领域,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顾此失彼。透过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框架,可以看出,当前中国最关注的国家安全利益集中在国家主权不受侵害、国内政治稳定和政权稳固,即政治安全领域。面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一直没有放弃冷战思维,对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并快速崛起的中国感到恐惧,一刻也没有放松与中国的意识形态对抗。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国际上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即,在实现自身国家安全利益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与保障他国的安全;着眼于各国的共同安全利益,通过对话合作积极促进各国、各地区的安全;力图通过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持久安全。具体到与美国的安全关系,虽然美国已成为中国实现国家安全利益的最大外部挑战之一,但中国依然积极探索与美国在传统、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安全合作,并着力加强中美在人权、民主、法治等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美国对中国道路、制度的理解与尊重。
  鉴于中美关系的定位由最大发展中国家与最大发达国家关系转变为崛起大国与守成大国关系,两国在国家安全利益的认定上都出现了重大的调整变化,特别是特朗普执政以来对“美国优先”的坚持,明确将中国界定为战略竞争对手,认为中国是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突出威胁,不断加强在经济、军事安全等领域对中国的遏制,中美安全关系的战略竞争色彩急剧上升。不过,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的形成与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安全观念的变迁,国家间军事力量的消长,在多边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的互动,很难简单评判中美国家安全利益是相一致还是相冲突。加之,国家间围绕军事力量展开的竞争与合作、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进行的沟通与博弈、安全政策观念实现的调整与兼容,往往决定着国家间安全关系的性质构成与问题领域,也正是由于国家间安全关系所具有的综合互动性,使得挖掘中美安全关系动态演进中的积极因素,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避免或尽量减少存在于中美安全关系中的分歧、博弈演变为全面战略竞争对抗成为可能。
  二、国家安全利益与中美安全关系的性质构成
  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国国家安全观念的影响下产生。鉴于国家安全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国家的安全政策往往围绕着国家安全利益制定,并作为国家安全利益
  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国家间军事力量消长,不同时期的国家安全利益呈现不断的分化与组合,且国家在推动实现国家安全利益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国家关系的协调,通过国际安全合作机制进行国家安全利益的互动与博弈,使得国家安全利益的实现也具有明显的渐进交互性。因而,国家军事力量、国际安全合作机制、国家安全政策观念作为相互作用影响的系统,系统内部各构成要件的趋势变化,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形成与调整,国家间安全利益的一致性与冲突性,国家间安全关系的基本构成与特征趋向等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二战结束后,鉴于不断变化的国际与东亚地区安全环境,又受中美关系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关系维度的影响,中美两国的军事力量对比、安全合作机制博弈与对彼此安全政策、观念的认知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中美安全关系也因此积累了丰富的互动实践,并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基于此,构建一个以国家安全利益为核心,以国家军事力量、国际安全合作机制、国家安全政策观念为主要考察指标的分析框架,将有助于全面理解中美安全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性质构成。
  (一)军事力量:中美双边军事关系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治理合作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定义,军事安全即“国家处于不受战争威胁、军事入侵和军事利益不受侵害的状态”。巴里·布赞(BarryBuzan)曾指出,军事安全应被视作优先重视的国家安全利益,因为武力的使用可以迅速造成人们不愿意看到的重大改变,在国家安全考虑中,军事威胁历来被摆在最高位置。也因此,国家军事安全的实现,以及围绕军事安全而产生的国家间安全关系,都被认为是建立在军事力量基础之上的。应该看到,长期以来,军事力量都被认定为国家安全利益的主要维护手段。作为国家权力资源的基本构成,军事力量即国家从事战争的能力(进攻能力与防御能力)。国家的军事力量能否帮助国家避免战争,能否对对手国形成有效的军事威慑,能否通过军事发展和军备控制,形成对对手国军事力量的优势或均势,都直接关乎国家的军事安全与安全利益的实现。
  观察军事力量对比消长变化下的中美安全关系,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判断:其一,美国政策界学界突出关注中国军事力量的建设发展情况以及中美军事实力对比态势,并将此与朝核、南海等中美安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问题相联系,渲染中美安全关系的竞争性。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研究员艾希利·泰利斯(AshleyJ.Tellis)等对东亚地区安全形势的基本判断即围绕中美军事力量对比展开,指出“中国权力的崛起至少还要持续几十年,在这个过程中,很难想象中国会对美国在亚洲军事安全领域的安排言听计从”,对中国不断增长的军事力量与在安全领域的影响力,打破中美双边平衡,表现出相当的警觉与担忧。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2018年美中经贸与安全关系的年度报告,重点关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力的海外投射,并指出中国在南海等海域海岛建设,挑战到美国在该地区的存在,给美国军方造成了巨大的行动障碍。
  其二,尽管军事力量是分析国家间军事、安全关系的重要视角,且被认为是国家安全利益的主要维护手段,但中美两国间军事力量的对比及变化,并不必然导致中美军事、安全关系的性质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美安全关系表现为两国间从军事对抗到军事合作,再到军事竞争与合作并存。但在这一过程中,中美两国军事力量对比态势是相对稳定的,即美国在军事力量上对中国的压倒性优势,中美安全关系的波动性很大程度是由于两国在不同时期对于国家安全利益的差异性认知。
  其三,冷战后国际安全研究与实践中的“安全化”倾向,使得以军事力量消长为基本依托的中美在军事领域中的竞争与合作,仍作为中美安全关系的基本组成,但中美两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已远非仅通过军事力量的累积所能实现。20世纪80年代,巴里·布赞和理查德·乌尔曼(RichardUllman)等国际安全领域学者,便开始思考对安全进行“再定义”,认为应将安全的定义和认知从传统的军事和政治层面,扩大到社会和经济领域。因此,中美两国的众多国际问题专家学者普遍认可,中美两国拥有无与伦比的资源禀赋与领先的国家军事力量,尽管中美关系中的摩擦与分歧真实存在,无法被掩盖,但中美两国在防止核扩散、打击恐怖主义、应对气候变化、防范与打击跨国犯罪、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全球、区域、双边层面都拥有众多共同安全利益,围绕全球性非传统安全议题的安全治理合作正逐渐成为中美安全关系的新亮点。
  (二)安全合作机制:中美围绕双边、地区、国际安全合作机制的互动博弈
  进入20世纪70年代,制度化成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特征。罗伯特·杰维斯(RobertJervis)将“机制”的概念引入国际安全研究,在杰维斯看来,“安全机制是指在安全领域内,国家基于相信其他国家能够采取互惠行为而克制自我行为的原则、规则与规范。它不仅指便于合作的规范和期望,而且指超出短期自我利益追逐的一种合作形式”。可以说,同国际政治、经济领域广泛存在的合作机制框架相一致,国际安全机制具有明确的功能性特征,无论是双边安全合作交流机制,还是地区国际多边安全合作机制,参与国通过放弃某些短视行为以追求国家长期安全利益,并获得较为稳定的安全合作预期。
  中美安全关系作为两国关系中最脆弱、敏感的所在,主要表现为在当两国关系遭遇严重困难时,首先受到伤害的必定是两国安全关系,有专家因此形象地用“木桶理论”中的短板来形容中美安全关系。造成中美安全关系脆弱性的因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两国军事安全领域交流合作水平低、军事交流互信与危机管控机制缺乏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首先,中美在双边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建设方面积极探索,但机制稳定性较低,涉及议题的范围相对有限。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过40余年的探索发展,目前中美两国间已建立逾百个政府间对话机制,涉及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领域。2017年4月,中美两国领导人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海湖庄园会晤,确定建立并启动包括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在内的四个高级别对话机制,表明在当前世界安全问题泛化、全球治理问题凸显的大背景下,中美两国在军事安全的机制化交流合作,已经从防务磋商、军舰互访等传统安全领域,向追逃、禁毒与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安全保护等非传统安全领域扩大。但截至目前,中美两国仍更多的是将加强军事透明度、防止两国间出现军事冲突对抗,作为双边军事安全合作机制创设的主要目的。这种机制定位明显有别于美国同日本等盟友间的同盟军事安全合作机制,因此,对中美两国间的军事联合行动能力不会有实质提升,政治意义大于军事意义。
  其次,中美在东亚地区安全机制互动博弈方面矛盾较为突出,美国领导的地区双边同盟制度与中国构建地区安全共同体的努力无法实现有效对接。二战结束后,美国在东亚地区压倒性的权力优势,使得美国主导东亚地区制度建设成为可能。有学者将冷战后东亚多边主义、多边合作机制的兴起与繁荣,归功于冷战时期美国与其东亚盟友超过半个世纪紧密双边关系的推动。不过,近年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东亚已成为中国发挥战略影响力的最重要地区,但中美在安全领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使得中国无法成为美国领导的东亚安全同盟制度框架下的一员。这些都使以美国主导、双边军事同盟作为突出特征的东亚地区安全合作饱受质疑。如何在美国领导的双边同盟制度与中国寻求地区合作安全的努力间求得协调,已然成为中美地区安全机制互动博弈与东亚地区安全制度化建设的核心议题。也需要看到,时下中美在国际安全多边机制探索构建过程中,合作空间广阔,中美围绕诸多非传统安全议题展开机制化建设,在成为中美安全关系新亮点与新的稳定因素的同时,也极大地维护并促进了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三)安全政策观念:中美安全观竞合与中美安全政策互动
  安全观代表了一个国家对于战争与和平的根本理解,而一国对安全议题采取何种态度,对安全挑战采取何种应对方式,也必定会通过一国的安全政策加以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观与安全政策根植于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经验判断,同时也是所涉国家对所欲维护的安全价值与安全利益的集中认定。中美两国间的安全观竞合、安全政策互动,长期便作为中美安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这种关系突出表现为中国新安全观与美国现实主义安全观念之间的互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合作安全政策与美国军事同盟政策的并存博弈。
  冷战结束后,中国在安全观念上呈现出一系列的创新发展,先后提出“新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亚洲安全观”等安全观念新主张。1997年3月,在中国与菲律宾共同举办的东盟地区论坛信任措施会议上,中国正式提出“新安全观”。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其实质就是超越单方面安全范畴,力图以互利合作寻求共同安全。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体性安全框架布局,2014年5月,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实现着对新安全观具体化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集中回应了亚洲安全形势的新问题与新特点,以及中国与亚洲地区国家的安全利益诉求,并全面指导着中国安全政策,特别是地区安全政策的展开。
  具体分析目前中国的东亚安全政策,一方面,中国正利用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东盟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东亚地区范围的双边、多边合作安全机制,参与讨论解决存在于地区与全球范围内的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中国也在“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在周边走深走实、引领地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观构建过程中,积极探索通过提供包括安全在内的地区公共产品,来促进东亚安全合作与地区共同安全利益的觉醒。
  相较之下,冷战的结束并没有改变美国所长期坚持的现实主义安全观,特别是“9·11”事件发生后,小布什政府认为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坚持的防御性遏制与威慑战略已不能适应与有效应对美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确立了“先发制人”的国家安全战略。在具体的安全政策上,强调军事力量、对抗与单边主义,可以说是对美国所奉行的现实主义安全观与安全政策的再确认。例如,二战后美国在东亚的安全政策,突出体现为积极拉拢众多或战略地位重要或与美国有着传统友好、特殊关系的地区国家,以双边主义为基本遵循,缔结双边或多边军事安全盟约,形成以美国为中心的“轴辐体系”。虽然在后冷战时代,以追求绝对安全为目标的军事同盟政策已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但美国依然将继续加强与东亚地区盟友的军事合作,对已有同盟体系进行整合,积极介入东亚安全领域热点议题,拓展美国地区军事交流合作网,提升军事威慑能力。
  三、新时期中美安全关系的重构与风险管控
  1991年苏联解体,标志着冷战的结束,也宣告以美苏为首的东西方两大阵营在军事安全与意识形态领域尖锐对立局面的终结。中美安全关系失去了共同抗苏这一战略支点,两国开始曲折探索双边安全关系的未来。在后冷战时代,变动性成为中美安全关系的突出特征,而这主要是由于冷战后中美两国军事力量的消长变化、围绕安全合作机制以及安全政策观念的互动与博弈的持续性与长期性,使得中美的国家安全利益对立性与兼容性并存,竞合并存将成为中美安全关系的常态。但近年来,一方面,中美两国作为国际体系中的崛起国与守成国,两国间的结构性矛盾日渐凸显;另一方面,特朗普政府“新时代国家安全战略”突出强调以有原则的现实主义为指导,将中国、俄罗斯认定为美国国家安全的首要威胁,不断加强在军事安全领域对中国的制衡与牵制。受此影响,中美安全关系正出现重构;在国家安全利益上,由过去的对立性与兼容性并存,转向对立性大于兼容性;在关系定位上,由过去的竞争与合作并存,转向更突出零和博弈的战略竞争关系,关于中美两国是否在国家安全利益领域存在根本性对立,中美安全关系是否会滑向全面对抗的讨论日渐增多。
  不过,鉴于中美安全关系所涉及议题的广泛性与关系本身的重要性,即使中美两国都意识到对方已构成对本国安全利益的威胁甚至是首要威胁,中美在安全领域的关系定位有从“战略合作伙伴”变为“战略竞争对手”的风险,但中美两国在围绕军事力量冲突与合作、双边与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沟通与博弈、安全政策观念的调整与互动的过程中,还是具有相当的合作空间与进行风险管控的可能。
  (一)在军事力量上,中美应明确区分权力对比与信心对比的变化,防范
  中美间的权力消长被过早认定为进入权力转移区间权力转移理论由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奥根斯基(A.F.K.Organsky)提出,奥根斯基主要论述了在大国权力再分配领域出现的“持平”趋势,最易引发战争。按照权力转移理论的界定,只有两个大国权力对比达到80%时,两国权力地位才可被视为持平或大致相同,才会进入权力转移区间。目前,部分美国学者认为,中美力量对比已进入权力转移区间,如2018年11月美国国防战略委员会发布《提供共同防御:国防战略委员会的评估和建议》报告,大肆渲染中国的军事发展,指出美国的军事优势已经“被侵蚀到危险的程度”。而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美国作为后冷战时代唯一的超级大国,面对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削减军费开支的潮流趋势,美国却不断追加国防预算,谋求单方面的军事和战略优势,特朗普政府提出的2019财年联邦政府预算纲要,军费开支高达7160亿美元,与2017年相比,军费增长近千亿美元。在可见的未来,美国仍将保持对单一国家的权力优势。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后,基于中国经济实力的跃升与海外利益的不断拓展,虽然中国明显加大了在军事建设领域的投入力度,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装备水平和作战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中国更多地是在自身经济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国防建设投入。自1998年起,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国防白皮书,在表明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的同时,详细介绍中国国防费投入规模和使用方向。
  因此,特朗普政府全面改变冷战后美国历届政府对华的“接触”政策,转向与中国进行战略竞争,更多的是由于中美两国在信心对比上出现了变化,而非力量对比出现根本性的消长变化,即美国在面对中国崛起方面出现了信心流失。应该看到,军事力量在更多的时候充当着中美安全关系实现某种“战略稳定”的重要基础。“战略稳定”,是指存在限制性的条件使主要大国间的战争不太可能爆发,相互的信任、共享的价值观念以及共同的目标都可以提升战略稳定,但最为重要的是基于这样的认知——军事力量的使用可能带来无法接受的灾难性后果。具体到中美安全关系,鉴于两国都拥有相当的军事实力,也同时存在对无端使用军事手段可能带来的后果的认知,应更多发挥军事力量在维护中美战略稳定上的作用,而非一味关注其消长变化及可能带来的权力转移风险。
  (二)在安全合作机制上,中美应明确区分在地区层面的制度间竞争与在
  全球层面的制度下合作,更多聚焦从全球安全的角度推进中美安全合作,同时注意避免在东亚地区出现由中美各自主导的平行安全制度体系长期以来,美国领导的“轴辐体系”被认为是东亚安全秩序的基石。但特朗普执政以来,东亚地区安全制度框架正发生剧烈变动。从表面看,东亚安全形势保持了基本稳定,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在中美等地区大国的推动下,以朝核问题、南海问题等为代表的地区军事安全领域的热点、难解问题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松动与缓和。而实质上,受“美国优先论”的影响,美国对外政策的孤立主义倾向尽显,为东亚地区提供安全类公共产品的意愿大幅降低,且特朗普政府积极布局并实施“自由而开放的印太战略”,与地区盟友的关系不断调整,包括韩国在内越来越多的美国地区盟友开始担心美国安全承诺与保护的可靠性。对于中国而言,美国所领导的东亚双边同盟制度向地区国家提供的“安全”公共产品,并不具有普惠性,被美国视为“对手”的国家不能享受,在某种程度上还受其威胁,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出于对中国崛起前景的担忧,仍有相当多的东亚地区国家倾向接受美国的安全保护以平衡中国的影响。
  可以说,目前中国在东亚地区安全制度框架中的角色困境,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在东亚安全秩序中的“制度霸权”。鉴于东亚是中国对外战略的重要依托,也是中国由“地区强国”走向“世界强国”的试验场,中美两国在东亚地区确实存在出现制度竞争的可能性。但明显不同于冷战时美苏在全球各主要地区的全面战略争夺,中美制度竞争主要表现为地区性而非全球性,且中国在东亚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与致力于合作性地区安全机制建设,也绝非以挑战对抗美国东亚双边同盟制度为目标。随着“全球安全”概念与实践的发展,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所面临的以非传统安全为突出代表的诸多安全挑战,中美两国政策界与学界越来越倾向于从全球安全的角度推进中美两国在安全领域的合作。正如美国海军学院戈德斯坦(LyleJ.Goldstein)所指出:“中美两国应在安全领域展开合作,因为这种合作将是21世纪乃至更长远未来世界和平的基础。”
  (三)在安全政策观念上,中美应明确区分安全政策观念互动交锋与制度
  文明冲突,防止中美在具体安全议题上的竞争被误读为不同文明、意识形态国家间不可调和的斗争中美所秉持的安全观、所奉行的安全政策,基本划定了两国所认定的安全范畴,而中美两国在安全观与安全政策上时有交锋的客观事实,集中反映着两国在国家安全利益的范围与实现手段上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因此,多数美国学者在思考研究中美安全关系的过程中都倾向于认为,尽管美中两国都已采取措施将军事冲突的危险降至最低,但两国显然不是盟友,也不太可能以传统联盟的方式来看待双边关系,事实上,两国都不能忽视未来美中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从提出“战略再保证”,提议中国应向世界保证,中国的发展及在发挥日益重要的全球性角色的过程中不会威胁到其他国家的安全,到公然指责中国刻意隐藏自身军事实力造成两国间的“信任赤字”,再到中美安全关系经常因美国履行所谓的对盟国防务义务而紧张。以江忆恩(AlastairIanJohnston)等为代表的美国中国问题专家开始探讨中美之间是否存在安全困境,虽然上述研究均突出中美安全关系中的竞争性、中国对美国构成的安全威胁,但更多的是聚焦中美安全观念与政策互动,即中美安全关系的具体议题领域。可近一个时期以来,认为“快速崛起的中国必将冲击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将中美竞争定位成“一场与一种完全不同的文明和不同意识形态的斗争”的论断开始出现。
  “不同的政治传统、价值体系和文化”作为中美之间不断增长的战略互疑,是影响中美关系结构性的深层次因素,不大可能出现重大变化。但若据此停止对中国的“接触”政策,将严重干扰甚至破坏现存国际安全、经济与全球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面对中美安全关系的战略竞争态势,应更突出通过提升彼此对对方国家安全利益与政策观念的认知,更有效地开展双边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安全合作来弥补,而非强调制度、意识形态对立,将中美安全关系推向完全脱钩或全面对抗。
  四、结语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略以来,发展便成为我国思考与解决国内国际问题的基本遵循,而这使得长期以来中国在理解与推动中美关系过程中存在着重经济的倾向。但其实,新中国成立以来,从面对美苏冷战对峙的严峻国际安全形势,中美两国在朝鲜、越南、台湾海峡三条战线上激烈对抗,到20世纪70年代中美基于遏制对抗苏联扩张与军事安全威胁的共同战略利益,双方在军事安全领域深度合作;从冷战结束后近20年的时间里,在经济全球化作用的驱使下,经贸关系日益被视作中美关系最重要的关系纽带,两国在军事安全领域的竞争博弈相对趋缓,再到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中美关系被视为守成大国与崛起大国之间的关系,两国间的矛盾被视为结构性矛盾,在美国重新考虑在战略与地区层面加强对中国防范与遏制的过程中,中美军事安全领域的矛盾冲突开始凸显。可以说,中美安全关系始终都作为考察中美关系的重要分析视角,决定中美关系走向的主要影响因素。
  本文作为以中美安全关系为研究对象所展开的专门研究,通过国家安全利益的分析视角,明确国家间安全关系的产生就是基于各国国家安全利益的相关性,国家安全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间安全关系的性质与构成。基于此,本文形成两点基本判断:第一,新形势下,中美两国确已将对方作为自身实现国家安全利益所需面对的核心外部变量与威胁,但中美国家安全利益尚未呈现根本性对立;第二,以军事力量、安全合作机制、安全政策观念等国家利益影响因素框定中美安全关系的构成,即使目前中美安全关系战略竞争色彩浓厚,但中美两国在军事安全领域还是存在相当的合作空间与管控风险的可能。
  丑则静: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讲师

来源时间:2020/1/29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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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执政争议背后的三次权力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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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金  来源:多维新闻网

  2020年1月中旬,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收割贸易战阶段性成果,以稳固自己的票仓。1月下旬参议院对特朗普弹劾案的审判,又凸显了他在国内面临的政治羁绊。两拨风波过后,特朗普将把工作重心放在连任竞选。在2月初选开锣之际,《多维新闻》推出三篇“特朗普幕僚揭底”系列文章,从特朗普执政班底和政治盟友的角度,分析过去3年白宫人事变动,帮助读者摸清特朗普在大选年内政外交决策思路。以下为第二篇。

  过去3年,特朗普(Donald Trump)政府经历了美国历史上人事更替最频繁的一段时期。根据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2020年1月19日的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20年1月14日,特朗普总统行政办公室(非内阁成员)人事变更率为36%。部分职位的变更非常频繁。比如,截止目前,特朗普已经任用过3位幕僚长、4位副幕僚长、5位白宫通讯主任、3位白宫新闻发言人、4位白宫国安顾问、6位副国安顾问。截至2020年1月,特朗普史无前例地更换了4位国安顾问、3位国土安全部部长。
  3年期间,特朗普也经历了“通俄门”、反移民和干预司法调查引发的宪政危机争议以及促使民主党发起弹劾的“通乌门”。每一次争议或丑闻发生后,白宫都会有一次人事上的大调整。
  一直动荡的执政班底
  特朗普认为前任奥巴马(Barack Obama)致力修复美国国际形象的做法是一种道歉,是一种投降,很让美国没有面子和尊严,所以他喊出了“让美国再次伟大”的口号,组建了一个“反全球化”的幕僚团队,在经济和贸易上开启同中国的贸易战。由于通俄门调查及其他宪政危机等争议,以及特朗普的自我主义和独断专行,特朗普幕僚团队一直处于动荡状态。
  早在特朗普执政满1周年时,特朗普政府人事更换频率就已经打破百年纪录。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截至2019年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特朗普政府已经有68名幕僚离职。其中,被开除或被迫辞职的幕僚共有22位,其中包括前国安顾问博尔顿(John Bolton)、弗林(Michael Flynn)、前白宫战略师班农(Steve Bannon)、联邦调查局(FBI)前局长科米(James Comey)和前副局长麦凯布(Andrew McCabe)以及前国务卿蒂勒森、前司法部部长塞申斯(Jeff Sessions)和因为“通乌门”宣布在2019年12月31日辞职的能源部长佩里等。
  频繁人事更换背后也有部门人员空缺的问题。联邦政府机构关键职位长时间空缺的,比如美国联邦第三大部门、职员高达24万之多的国土安全部(DHS)的首席财务官和总监察长就一直空缺。根据美国《华盛顿邮报》统计,截至2019年12月21日,司法部、内政部、国土安全部、环境保护署和交通部一半左右的人员空缺。劳工部、农业部和商务部职位空缺率高达40%。国务院和国防部的职位空缺率分别为27%和21%。任职率最高的部门是能源部,高达91%。其中,国土安全部代理部长麦卡利南(Kevin McAleenan)也在2019年底离职。
  除了内部管理外,幕僚团队作为总统权力的延伸要和国会展开府院之争,正因如此,阁僚之间的内部权力斗争也一直存在。无论如何选人用人,如何更换幕僚,特朗普权力洗牌的一条主线不变,那就是特朗普个人的好恶、连任需求以及他对短期政治利益的追求。这可以从他执政三年三次权力洗牌的过桯看清楚。
  2017年利益分配均衡,争议不断,军政府色彩浓厚。
  特朗普代表共和党初得大位,首要任务就是如何适应和融入华盛顿精英圈,这就需要他通过执政班底的搭建,笼络各个派系,包括建制派、军方、商界及利益集团以及助推他胜选的民粹势力。特朗普让有些自由派风格、和商界亲近的女婿库什纳(Jared Kushner)担任创新办公室主任,代表共和党建制派普里巴斯(Reince Priebus)担任幕僚长,以反全球化为己任的班农(Steven Bannon)担任战略师。
  就重要内阁职位而言,特朗普最初将一部分给了毫无从政经验的生意场赢家,比如财长努钦(Steven Mnuchin)和第一位国务卿蒂勒森(Rex Tillerson),两人身价分别是6.5亿和3.6亿;另一部分由效力过军队的星级将军担任,比如前防长马蒂斯(James Mattis)和前国土安全部部长、前幕僚长凯利(John Kelly)。特朗普执政初始的内阁也因此被贴上了“最富有”和“军事化”两大标签。也正是这两个标签,让特朗普班底饱受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批评。
  可以说既照顾到各方的利益,也满足他个人的自我喜好。结果,新组建的陌生班底围绕叙利亚危机、朝核危机、边境非法移民以及白人至上主义等问题分歧明显,导致白宫决策一片混乱,争议不断。尤其是特朗普为应对通俄门调查,开除联邦调查局(FBI)局长科米(James Comey)最具争议,甚至引发了是否违宪的讨论。这种混乱最终导致时任众议院议长瑞恩(Paul Ryan)决定提前辞职。
  在这一时期,每个人都想树立自己在白宫势力圈内的话语权。时任国安顾问弗林因为在通俄门调查中向副总统彭斯说谎而被迫辞职,麦克马斯特随即施压当时的副国安顾问麦克法兰(K. T. McFarland)辞职。就连仅有高级顾问头衔的库什纳也是权倾一时,不但帮助妻子伊万卡的亲信鲍尔(DinaPowell)出任副国安顾问,还出面主导中美关系和首次习特会。库什纳甚至扫清异己,开除了白宫副幕僚长沃尔什(Katie Walsh),并和班农闹得水火不容,引发白宫内鬼的争议。这种乱局也让白宫对外舆论工作难上加难。
  为了缓解和应对争议,强化外宣,特朗普还任命斯卡拉姆齐(Anthony Scaramucci)担任白宫通讯联络主任,但上任10天就被解除职位。期间,白宫新闻秘书斯派塞(Sean Spicer)和幕僚长普利巴斯(Reince Priebus)均选择辞职。
  这个时候的特朗普任由幕僚相互争权夺利,权力清洗完全是被动的,其原因一部分是内部斗争输赢所致,一部分则是面对通俄门等调查时的人事重组,也是特朗普以乱制乱的结果。这种混乱局面从国土安全部凯利接替普利巴斯出任幕僚长之后稍有改善。标志性事件就是凯利和库什纳合力促使特朗普开除班农。
  2018年投机幕僚溜须拍马,藉机上位。
  军人凯利担任幕僚长后虽然给白宫带来了一丝纪律和秩序,但特朗普的个人主义与自负心理又打破了来之不易的平静。通俄门久拖不决,加上民主党在国内议题上的掣肘,促使特朗普将视线由内转外,开始寻求和朝鲜领导人金正恩会晤,以此转移执政压力。2018年3月,特朗普开除了政治上不懂变通的国安顾问麦克马斯特和外交上抢风头的蒂勒森,分别由博尔顿和蓬佩奥(Mike Pompeo)接替。
  蓬佩奥和凯利一样,由特朗普内部提拔,原因是蓬佩奥执掌中情局(CIA)时摸准了特朗普在朝鲜问题上求功心切的心理,就藉情报汇报工作之便利,越过蒂勒森,逾权向特朗普讨论外交议题,并博得特朗普的好感。藉助自己在中情局积累的对朝情报和人脉优势,蓬佩奥成功铺路了首次美朝特金会。博尔顿则是在媒体吹捧特朗普才得到起用。虽然博尔顿笃信与朝对话无用论,但特朗普认为,有博尔顿这位美国对朝最强硬的人在身边,他和朝鲜达成的协议自然是最完美的协议。
  这一时期权力洗牌中,特朗普加大外交发力,展现对朝鲜的和解姿态,内部国安及军事阁僚强硬态度被迫调和;库什纳夫妇权力地位趋稳,行事变得低调。特朗普起用博尔顿和蓬佩奥后,就宣布美国退出伊朗核协议,并将驻以色列大使馆迁往耶路撒冷。这一系列举动促使外交团队中仅存的温和派、驻联合国大使黑利(Nikki Haley)10月9日辞职。随着特朗普推动中选后新一轮人事洗牌,幕僚长凯利12月8日主动请辞,国防部长马蒂斯12月20日也提出辞职。司法部长塞申斯被特朗普批评和挤兑几个月后,也在共和党丢掉众议院后被特朗普勒令辞职。
  2019年剪除好战派,收拢权力。
  通俄门调查5月正式终结,特朗普在国内的羁绊减少,但他发现国外的战争风险在增加。在上半年委内瑞拉、阿富汗、伊朗局势紧张之际,国防部长人选迟迟未能落定,导致博尔顿似乎一步步将美伊拉向战争边缘。好在特朗普及时察觉,并在和伊朗领导人鲁哈尼(Hassan Rouhani)、塔利班领导人会面等问题上与他闹翻后,开除了博尔顿。
  另外,由于对边境政策执行不满,特朗普还在4月开除了国土安全部部长尼尔森(Kirstjen Nielsen),职位暂时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局长麦卡利南(Kevin McAleenan)代理。尼尔森成为两年内特朗普更换的第15个内阁官员,这种更换频率是克林顿、小布什和奥巴马执政同期的两倍多。布鲁金斯学会的腾帕斯(Dunn Tenpas)说,自里根政府以来,还没有总统在执政27个月内三次更换同一部门的部长。
  特朗普的第三次权力清洗,开始注重2020年连任利益。在贸易战引发国内经济不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对外新战火影响自己的选情,这是特朗普连任竞选所坚持的一条红线。
  也正是在这次权力洗牌后,可供特朗普肆意开除的人已经不多了,而且大量部长职位空缺待补,暂由代理人执掌,包括国土安全部、内政部、白宫幕僚长、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国防部等关键部门。2019年7月国家情报总监柯茨(Dan Coats)辞职后,特朗普曾提名亲信接替,但几天后便撤销提名,暂时由国家反恐中心主任马奎尔(Joseph Maguire)代理国家情报总监之职。
  当然,特朗普的权力清洗不可避免地遇到国会及华府舆论的制衡。代理职位多、内阁获批缓慢背后,是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在参议院的角力与博弈,更多的是民主党对特朗普及其提名的内阁人选缺乏信任。三次权力清洗中,一些人的离开也和国会的施压有关,比如班农和博尔顿的离开就符合国会主流意见。马蒂斯辞职后,特朗普挑选的防长人选沙纳汉(Patrick Shanahan)自动退出,也和国会参议院的制衡有关。
  三大人事清洗期间,也有一些零散的人事变动,主要和各种各样的丑闻有关,也逃不过国会及舆论的监督与鞭挞,包括和游说财团走得太近、作风官僚而被迫辞职的前美国环境保护局局长普鲁特(Scott Pruitt),因公务出行乘坐私人飞机而接受调查、最后被迫辞职的内政部长辛克(Ryan Zinke),被指家人行为不当的前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舒尔金(David Shulkin),被指巨额公款包机出行的前美国卫生部长普赖斯(Tom Price)以及因富豪性侵案争议而辞职的劳工部长阿科斯塔(Alexander Acosta)。
  一系列人事变动后终归平静与平衡。彭斯(Mike Pence)和蓬佩奥(Mike Pompeo)等人的强势角色得到了凸显。贸易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和贸易顾问纳瓦罗(Peter Navarro)等鹰派话语地位未被动摇。而库什纳的回归也体现了特朗普家人的天然优势。三年来的执政过程,特朗普总体上把控住了局面,尤其强化了自己同共和党建制派及右翼势力的利益联系。这是支撑他对外打贸易战、对内应对弹劾案的主要力量。

来源时间:2020/1/28   发布时间: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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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斯超越拜登 在新罕布什尔州民调升至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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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文翰  来源:多维新闻网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NewHampshire)2月11日将举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党内初选。一份1月27日发表的民调显示,参议员桑德斯(BernieSanders)在新罕布什尔州的支持度超越前副总统拜登(JoeBiden),成为众多候选人中的首位。

  距离新罕布什尔州初选只剩两周,波士顿先驱报(Boston Herald)、全国广播公司波士顿分部(NBC10 Boston)及富兰克林皮尔斯学院(Franklin Pierce University)27日公布新罕布什尔州最新民调,当中桑德斯的支持度为29%,比两周前的民调提升7个百分点;拜登的支持度为22%,较上次下跌4个百分点。
  参议员沃伦(Elizabeth Warren)排第三名,有16%支持度;排其后的是有10%支持度的印第安纳州南本德(South Bend)市长布蒂吉格(Pete Buttigieg),以及有5%支持度的参议员克洛布彻(Amy Klobuchar)。
  今次民调是由市场研究调查公司RKM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s与多间媒体及富兰克林皮尔斯学院合作,在1月23日至26日以电话访问形式进行。

来源时间:2020/1/28   发布时间: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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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军濒海战斗舰2020年首闯中国南沙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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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振宇  来源:多维新闻网

  在中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际,日本媒体1月28日披露,美国海军濒海战斗舰2020年首次前往中国南沙群岛进行航行活动。
  据《日本时报》1月28日报道,美国海军濒海战斗舰“蒙哥马利”号(USS Montgomery)于1月25日在南沙群岛附近航行,这次航行被认为是2020年的首次“自由航行”行动。
  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发言人乔·基利(Joe Killie)中校说,先进的滨海战斗舰“蒙哥马利”号“在南沙群岛主张了航行权利和自由,符合国际法。最新的FONOP维护了海洋的权利,自由和合法使用”。
  这位发言人说,美国“坚持将航行自由作为一项原则”,这些任务是“和平进行的,不偏袒任何国家,也不针对任何国家”。强调“在南中国海的航行自由行动是美军在该地区日常行动的一部分。”
  中国南部战区新闻发言人李华敏28日批评美国海军“蒙哥马利”号濒海战斗舰擅自进入中国南沙岛礁邻近海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组织有关海空兵力,全程对美舰跟踪监控、查证识别,并予以警告驱离。美舰在中国传统新春佳节期间蓄意挑衅,居心叵测,是赤裸裸的航行霸权行径。
  李华敏强调,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无论美方如何处心积虑变化花样、挑衅滋事,都是徒劳无益的。战区部队将时刻保持高度戒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履行职责使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坚决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开始向朝鲜半岛近海和海军第七舰队的作战地区出动多种战略武器。美国西海岸唯一一艘处于战备状态的“西奥多·罗斯福”号航母1月17日启程,开赴亚太。结束印太司令部长达3个月的“航母空窗期”。
  韩联社称,以美军核动力航母“西奥多·罗斯福”号(CVN-71)为首的第9航母打击群从位于美国加州圣迭戈的母港起航,预计将在第七舰队的作战地区——西太平洋等海域执行任务。该航母打击群包括导弹驱逐舰“平克尼”号(DDG-91)、“拉塞尔”号(DDG-59)和“汉密尔顿”号(DDG-60)等。
  其中,“平克尼”号搭载第7代“宙斯盾”系统,具备洲际弹道导弹拦截能力。此外,美军核侦察机WC-135W也飞临驻日美军嘉手纳基地,但其背景尚不得而知。
  此外,第11航母舰载机联队的也将离开北岛海军航空站,部署到“罗斯福”号上一同前往亚太。
  按照惯例,“罗斯福”号将会在亚太地区执勤半年以上,这意味着“罗斯福”号航母可能会在2020年年中,与完成中期维护的“里根”号航母在中国周边海域举行双航母演习。
  部分观点指出,美方此举可能意在向朝鲜施压,同时在亚太地区扩大军事影响力以牵制中国等。专家们则认为,这些战略武器可能以多项目的执行任务,而非以某个特殊目的出动,但只要一有指令,便可投入作战。

来源时间:2020/1/28   发布时间:2020/1/28

旧文章ID:20518

美国政策正在使中东进入“战国时代”

作者:孙德刚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
  2019年是特朗普执政以来最不平凡的一年。然而,不管是经济上的亮点,还是政治上的博弈,抑或外交上的折腾,都是在为2020年即将登场的大戏做铺垫。在特朗普已执政满三年,将于今年全力投入总统大选的时间节点上,可对其政绩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并对他是否能连任做一展望。
  1月13日,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发布研究报告《特朗普还能走多远?》,澎湃新闻“外交学人”继续选刊其中部分文章,或许能回答很多人心中的这个问题——特朗普还能走多远?

  2019年,特朗普中东政策体现出单边主义和实用主义特点,以经济制裁达到政治目标,避免军事介入和战略透支,同时警惕非西方大国垄断中东事务主导权。在海湾地区,美国以伊朗为对手,构建“中东战略联盟”,阻止伊朗在伊拉克、也门和巴林填补权力真空;在东地中海地区,美国积极扶植以色列,预防哈马斯、真主党、叙利亚巴沙尔政府、伊朗和俄罗斯抱团;在北非地区,美国支持利比亚民族团结政府,防范俄罗斯做强做大。美国“总体收缩、谨慎介入”,导致不确定性增加和地缘政治争夺升级,中东正进入“战国时代”。
  从冒进到守成:美国参与中东热点事务新方式
  2019年是中东动荡的一年,内生性热点问题不断出现,阿尔及利亚、苏丹、埃及、伊拉克、黎巴嫩爆发新一轮街头政治,被称为“阿拉伯之春”第二波;外溢性热点问题久拖不决,叙利亚、也门、巴以、利比亚和反恐等仍然牵动中东地缘政治的神经。与小布什时期发动反恐战争,以及奥巴马时期推动中东民主化、支持“街头政治”不同,特朗普政府总体奉行超脱政策,规避风险,以最小的成本维护美国在中东最大影响力。特朗普认为,美国在中东的历次战争中投入7万亿美元,上万美军阵亡,到头来问题依旧;中东乱局是中东国家自己的事,不是美国的事。
  首先,美国在叙利亚“撤而不退”。截至2019年12月,美国宣布从库尔德地区撤出主要力量,仅保留600人军队维持库区主要设施和战略要地安全。在从叙撤军问题上,美国总统、国防部、国会和民主党意见不一。特朗普政府既不希望看到土耳其投入俄罗斯怀抱,又不愿意抛弃叙库尔德人。随着“伊斯兰国”遭到毁灭性打击,叙库尔德人利用价值下降,特朗普更看重土耳其的地区影响力,对土耳其在叙地缘政治诉求采取迁就政策,试图瓦解俄罗斯-土耳其-伊朗“准联盟”。
  其次,在巴以问题上,美国外交斡旋遭受挫折。美国公开“世纪协议”经济方案,试图将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相分离,以投资和援助为诱饵,迫使巴勒斯坦放弃政治诉求,但经济援助目前还只是一种设想和愿景,500亿美元资金从何而来,如何落实,都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该经济方案遭到巴勒斯坦、黎巴嫩、伊拉克和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抵制;美国宣布支持以色列对戈兰高地拥有主权,纵容以色列蚕食巴勒斯坦人土地,损害了公正调停者的形象,“世纪协议”的政治方案一再推迟。
  再次,在北非地区,特朗普政府依靠代理人。在利比亚,俄罗斯支持东部的“国民军”,西方支持位于首都的民族团结政府,成为第一组矛盾;埃及、阿联酋、沙特(反穆兄会联盟)等支持“国民军”,土耳其、苏丹、卡塔尔(亲穆兄会联盟)支持民族团结政府,成为第二组矛盾。2019年12月,特朗普指责俄制造的防空系统摧毁了在利上空飞行的美国“无人机”。在应对利比亚乱局过程中,美国积极联合欧洲大国、扶植民族团结政府,阻止俄罗斯一家独大。
  最后,特朗普政府密切关注也门局势的发展。沙特领导的阿拉伯联军未能打垮也门胡塞武装,胡塞武装甚至转守为攻。2019年10月阿联酋油轮、沙特阿美石油设施遭不明武装袭击。海合会召开紧急会议,美国指责伊朗及胡塞武装为幕后黑手,并积极构建海湾“护航联盟”,但未采取实质性措施。2019年底,美国海军称在执行巡逻任务时截获一艘可疑船只,发现大量来自伊朗的导弹零部件,这艘船的目的地是胡塞武装控制的港口。
  因此,在中东热点问题上,特朗普政府寄希望于盟友冲锋陷阵,美国在背后掌舵,其战略底线是,一方面,美国不应四面出击、以免陷入中东战争的泥潭;另一方面,中东事务主导权不能旁落他人,美国反对任何非西方大国垄断中东事务。当然,美国并未“全身而退”,如在反恐问题上特朗普政府继续刷存在感。2019年10月,美国高调宣布,“伊斯兰国”头目巴格达迪在美军的军事行动中自杀身亡,美国特种兵还打死了该恐怖组织其他几名骨干,故美国仍然是中东反恐的“领导国家”。
  从接触到极限施压:美国对反美力量新举措
  奥巴马时期,美国中东战略实际上是做“减法”,即通过与伊朗等国的和解,避免树敌太多,为美国战略重心转移亚太做准备;2019年以来,美国中东战略是做“加法”,即旗帜鲜明反对敌人,通过扶植美国的地区盟友,增加对盟友军售,提升盟友的防务能力,从而遏制伊朗、打击恐怖主义,平衡俄罗斯影响力。
  特朗普政府以中东反美力量为重点,通过军事、政治、外交、经济、战略传播等立体手段,对中东反美力量推行遏制战略,以阻止伊朗、叙利亚巴沙尔政府、黎巴嫩真主党、巴勒斯坦哈马斯、也门胡塞武装和伊拉克什叶派民兵武装等“抱团取暖”。美国采取分而治之、各个击破政策,阻止上述力量成为俄罗斯的代理人。
  在遏制反美力量中,特朗普政府以伊朗为重点,实施“极限施压”,阻止其发展弹道导弹技术、建立从波斯湾到地中海的战略走廊,形成以伊朗为中心的反美、反以“战略弧”。特朗普上台以来,中东地区的主要矛盾从共同打击“伊斯兰国”转向大国地缘政治博弈,伊朗从美国心照不宣的反恐盟友变成美国主导的中东秩序的挑战者。特朗普政府认为,美伊在中东的结构性矛盾不可能调和。
  首先,美伊地区秩序观不同——伊朗认为海湾各国应奉行集体安全,拒绝外部大国的军事干涉,关闭外国军事基地,但美国倡导集体防御,认为自己有义务保卫盟友;其次,伊朗与美国盟友如以色列和沙特关系紧张,特朗普政府则推动以色列与所谓温和阿拉伯国家组建“反伊朗统一战线”;再次,在叙利亚,伊朗、黎巴嫩真主党和俄罗斯合作,支持巴沙尔政府,而这些力量均被美国视为“地区麻烦制造者”;最后,伊朗研制和试射弹道导弹,有限度突破伊朗核协议的部分条款,并认为这是主权国家拥有的自卫权,美国表示反对,甚至怀疑其秘密推进核计划。
  2019年4月,特朗普政府将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列为恐怖组织。为加大对伊朗的孤立和封锁,5月美国在伊朗周边地区部署B-52轰炸机,并将林肯号航母战斗群开往波斯湾地区,实际上向伊朗发出了强烈信号:美国不能坐视伊朗在中东地区做强做大,决心和盟友一道对伊朗采取经济制裁、外交孤立、军事遏制的立体封锁。
  2019年6月,美国又将伊朗最高精神领袖哈梅内伊本人也列为制裁对象,并采取“长臂管辖”,威胁制裁购买伊朗石油的国家和企业。美国此举旨在进一步压缩伊朗在中东的地缘政治空间,阻止国际公司与伊朗政府和企业开展经贸往来,削弱伊朗“对外扩张”的经济基础。
  美国“极限施压”导致伊朗能源出口断崖式下跌,韩国、日本、土耳其和印度等大幅减少、甚至完全停止从伊朗石油进口,导致伊朗财政困难,物价上涨,失业率居高不下。2019年底伊朗爆发反政府示威游行后,特朗普政府立即宣布予以支持,并呼吁尊重民众示威权。
  当前,美伊双方都避免擦枪走火和爆发军事冲突,在2020年美国大选前,特朗普政府还未做好与伊朗全面军事对抗的准备,甚至在阿联酋油轮遇袭、英国油轮遭伊朗军队扣留、沙特阿美石油公司设施遭袭后,特朗普政府仍保持克制,避免同伊朗直接摊牌。2019年6月,特朗普提出,美国准备在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与伊朗进行谈判,与伊朗讨论核计划的相关问题,甚至暗示9月与鲁哈尼总统在联大会议期间举行会谈(最终未能成行)。2019年底,沙特、阿联酋等和伊朗秘密接触,探讨缓和关系的途径,美国未公开反对。
  从静态联盟到动态联盟:美国中东联盟战略新特点
  长期以来,联盟体系成为美国干预中东事务、奉行离岸平衡政策、维护美国领导权的基础。然而,2019年以来,美国在中东的静态联盟让位于动态联盟,特朗普政府通过重新界定国家利益来选择盟友,不愿意为中东盟友火中取栗。美国在中东的联盟战略具有务实主义和功利主义特点,彰显“忽敌忽友”、“亦敌亦友”的动态性。
  首先,在叙利亚问题上,美国在土耳其和叙利亚库尔德人之间两面下注。2019年埃尔多安总统不顾美国和北约的反对,执意购买俄罗斯S-400,进攻叙库尔德地区,体现出土耳其外交政策从冷战后对西方“一边倒”到新时期的“新奥斯曼主义”。作为北约在中东和伊斯兰世界唯一的成员国,土耳其在反恐、中东地区热点问题和应对难民危机等问题上发挥独特作用,所以土耳其拥有足够的自信,可以在美俄之间左右逢源。
  2019年10月特朗普政府默许土耳其进入幼发拉底河以东打击叙库尔德武装——“人民保卫军”。土耳其因进攻叙利亚受到阿盟、以色列、沙特、叙利亚、库尔德力量、欧洲大国的一致反对。特朗普政府又转身一变,以经济制裁、停售F-35战机相逼,敦促土耳其停止进攻美国的盟友——叙利亚库尔德人,体现出美国联盟政策的动态性。
  其次,美国与以色列和阿拉伯盟友也保持动态联盟关系。特朗普一厢情愿地兜售“世纪协议”体现了美方既希望维持与盟国以色列的特殊关系,又想促成以色列和温和阿拉伯国家联合一致、对付伊朗。特朗普政府不顾阿拉伯世界的反对,将驻以使馆从特拉维夫迁往耶路撒冷,加大对以军事和经济援助,宣布支持以色列对戈兰高地的主权。“世纪协议”的主要起草者——特朗普女婿库什纳、美国中东问题特使格林布拉特和美国驻以色列大使弗里德曼都是亲以犹太人,导致“世纪协议”不能充分体现阿方的关切,美国对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的“双轨联盟政策”相互矛盾,彼此抵消。
  最后,特朗普推动的“中东战略联盟”也具有动态性。美国认为,海合会六国、埃及和约旦六国可以形成“阿拉伯版北约”。但是,上述成员国内部矛盾重重,卡塔尔尚未与沙特、阿联酋和巴林等国复交。在沙特和阿联酋民事目标遇袭后,特朗普政府不敢对伊朗“亮剑”,使美国的海湾盟友倍感失望(编注:2020年1月3日,美国以无人机袭杀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指挥官苏莱曼尼,8日,伊朗对美军驻伊拉克基地发起导弹袭击,特朗普政府未进一步发动军事行动使局势升级)。2019年7月,美国众议院投票决定禁止向沙特和阿联酋出口81亿美元的武器,理由是沙特对也门的战争造成了重大平民伤亡,引起美国海湾盟友的强烈不满。上述国家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特朗普政府实际上也不愿为盟友火中取栗;美国寄希望于盟友出钱、出人、出力,美国提供军火的计划落空。美国不得不基于实际需要,选择灵活机动的“动态联盟”。
  总之,特朗普提出“美国第一”,把中东视为包袱,有意从中东撤出主要武装力量,避免战略透支;美国国会反对“从中东抽身”,担心美国在中东的影响力下降,安全承诺可信度降低,俄罗斯和伊朗等非西方力量填补权力真空,中东会爆发更多混乱,故主张在重点地区(海湾、地中海东部)和重点领域(热点问题解决)继续发挥引领作用。受美国国内政治影响,特朗普中东政策体现出无序化,其不确定性加重了各方之间的安全困境,引起战略重组。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原标题为《总体收缩、谨慎介入:特朗普政府对中东政策新动向》)

来源时间:2020/1/28   发布时间:2020/1/27

旧文章ID:20516

姆努钦:美中下阶段谈判无限期,韩正:增加美国进口不影响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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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美国之音

  华盛顿— 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周三(1月22日)表示,美中第二阶段贸易谈判没有设定最后期限,并不一定要在美国大选之前完成。
  姆努钦是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讲这番话的。其目的是回应上周美中签署第一阶段贸易协议之后外界对下阶段贸易谈判何时完成的一种猜测。这种猜测认为,双方将在美国大选之前完成第二阶段的谈判。
  姆努钦是美中贸易谈判的美方牵头人之一。另一位是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
  姆努钦说:“如果我们能够在大选前完成,很棒。如果需要更长一些的时间,也很好。”
  姆努钦还提出,下阶段的谈判可能会采取另外一种形式,也就是分成一些小议题,陆续达成一些小的协议。
  路透社引述姆努钦的话说:“我们可能会很容易地分成二A,二B,二C等,没有必要来个一锤定音。我们需要逐步取消加征的关税,这对促使中国继续谈判完成协议各部分的谈判也是一个较大的激励。”
  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将在今明两年增加2000亿美元,购买美国商品。许多分析人士担心,中国大幅度增加了从美国的进口,势必会减少从其它国家的进口。
  南华早报引述华盛顿彼得森国际经济学会的贸易专家查得·鲍恩(Chad Bown)的话说:“贸易管理的真正问题是,它可能只是转移而不是扩大国际贸易。”“中国增购美国大豆,同时削减进口巴西的油料种子。”
  上个星期,欧盟贸易专员菲尔·霍根(Phil Hogan)表示,欧盟正在仔细研究美中贸易第一阶段协议。他说:“如果我们发现其中存在违反世贸组织原则的问题,我们将会采取行动。”
  中国副总理韩正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会议上特意发表评论,安抚这种不安情绪。据彭博社报道,韩正表示,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有利于美国,有利于中国,也有利于世界。他表示,中国承诺购买更多的美国商品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不会影响到其它国家。
  中国官媒发表的一些文章称,中国承诺扩大从美国的进口之所以不会影响到其它国家,一个主要原因是,现阶段中国发展的重点是开拓国内市场。这需要大量增加进口,2000亿美元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中国扩大美国进口的同时,从其它国家的进口也将会逐步扩大。

来源时间:2020/1/27   发布时间:2020/1/22

旧文章ID:20523

特朗普的伊朗险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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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丽莎白·德鲁  来源:中美聚焦

  美国和伊朗最近紧张而危险的互动暴露出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经营外交政策的大量问题。主要的结论,就是他没有外交政策。他的重要决策是出自本能反应和自相矛盾的冲动,例如,在寻求达成协议的同时又以武力相威胁。如果有什么占支配地位的愿景或理念,那就是他希望避免再发生一场旷日持久、代价高昂的战争。然而他还是差一点就陷入这样一场战争。
  特朗普在竞选总统时曾经承诺要撤回美国的军队。他有的时候拒绝对挑衅行为做出回应,尤其当这些挑衅是来自中东地区得到伊朗支持的组织。这让伊朗人——以及几乎所有其他地方的人——误以为他会继续容忍下去。到最后,他的一些共和党右翼人士、最重要的是连FOX新闻频道的评论员都说他软弱。这样说特朗普是很危险的,他的总统任期向人们说明,为什么一个缺乏安全感的人不应当被选入白宫。
  特朗普实施外交政策的另一特点,是他身边围着一群庸才。他们当中没有胸怀博大、富有创造性的战略思想家,也不具备独立之精神。特朗普现在用的人是三年来的第四位国家安全顾问、第二位国防部长和第二位国务卿,另外许多关键的外交政策岗位还空着。其他人学到的教训再明白不过:与特朗普相处的唯一方式就是别去挑战他。在总统无知而又缺乏好奇心的情况下,这种对盲目尊从的期待就更加成问题了。
  人们普遍认为,傲慢自夸的国务卿迈克·蓬佩奥是特朗普高级顾问中最老练的马屁精。作为前国会众议员,蓬佩奥还是国会当中伊朗“政权更迭”核心小组的一位健谈学友。我们事后得知,蓬佩奥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在向特朗普施压,要求下令暗杀被美国列为外国恐怖组织的伊朗“圣城旅”的指挥官卡西姆·苏莱曼尼。某个报道称,当特朗普于1月3日最终决定下令杀死伊朗的二号政治领导人时,“新的团队很团结,不像上届团队那样倾向于抵制总统的意愿”。
  在未对伊朗宣战的情况下,通过无人机袭击在伊拉克境内杀害一名外国官员,这很可能是非法的。但这样的细节问题并没有让特朗普感到不安。有证据表明,特朗普做决定时并没有考虑可能的后果。德怀特·艾森豪威尔为防止这种不计后果的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安全体系被破坏的荡然无存,总统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假如这位总统情绪多变,那么整个世界都会有非常大的麻烦。
  事实上,由于伊朗领导人比特朗普精明,我们勉强避开了与伊朗全面开战。此危险插曲中的最大生命损失,是一架刚从德黑兰机场起飞的乌克兰民用飞机不幸坠毁,机上176人全部遇难。在伊朗航空管理当局允许这架飞机离港的三个小时之前,伊朗向驻有美军的伊拉克军事基地发射了导弹。为了苏莱曼尼之死而精心策划的这一报复行动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通过瑞士人传递的秘密消息也表明,伊朗人希望阻止危险局势的升级。与美国打仗他们会输,但他们肯定会让美国的资产受重创,包括进行网络攻击。松了一口气的特朗普收到伊朗人的信儿,于是也就坡下驴收了手。
  震惊不已的国会要求政府通报杀死苏莱曼尼的理由,而缺少明确的理由让特朗普及其国家安全官员处境不利。政府给出的理由相互矛盾、变来变去,未能让议员们相信确实存在一个迫使总统采取行动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这件事,再加上现政府的特点是蔑视国会及议员们对行政部门问责的宪法责任,蔑视宪法赋予立法机构的唯一宣战权力,使国会掀起了一场新运动,为的是限制总统对伊朗发动战争的权力。不过,众议院和(由特朗普的共和党盟友控制的)参议院不太可能达成一致,更不要说拿出不被总统否决的措施。
  在这期间,美国和伊朗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糟。自从杀死苏莱曼尼以来,美方的损失更大。伊朗宣布将不再遵守对其核计划的限制,这使它研发核弹头所需要的时间从特朗普上台时的将近15年缩短到只有5个月。美国目前面临越来越大的从伊拉克撤军的压力,而这正是苏莱曼尼长期以来的目标。美军为打击伊斯兰国对伊拉克军队进行的训练——这正是巴拉克·奥巴马总统任期内美国被邀请重返伊拉克的原因——如今已被搁置。特朗普并未像他承诺的那样从中东撤军,如今反而向这一地区增派了数千人。
  与此同时,特朗普和他的助手们免不了以胜利者自居,并指责批评人士同情伊朗,甚至偏袒恶贯满盈的苏莱曼尼。目前的迹象表明,公众对此并不买账,多数人认为这一事件让美国更不安全。他们也许是对的。尽管美国和伊朗——以及伊朗的多个代理人——之间的敌对态势已经平息,但很少有人相信这种平静会持续下去。

  全文翻译自报业辛迪加(Project Syndicate),原文标题“Trump’s Near Miss with Iran”(2020)

来源时间:2020/1/27   发布时间: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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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C. O’Brien: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Ideology and Global Ambitions

作者:皇金  来源:多维新闻网

  2020年1月中旬,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收割贸易战阶段性成果,以稳固自己的票仓。1月下旬参议院对特朗普弹劾案的审判,又凸显了他在国内面临的政治羁绊。两拨风波过后,特朗普将把工作重心放在连任竞选。在2月初选开锣之际,《多维新闻》推出三篇“特朗普幕僚揭底”系列文章,从特朗普执政班底和政治盟友的角度,分析过去3年白宫人事变动,帮助读者摸清特朗普在大选年内政外交决策思路。以下为第一篇。
  美国内战爆发之前的那年,有过一场影响深远的选举。1860年5月,被人当作”乡下佬”、政治阅历最低的林肯(Abraham Lincoln)爆冷获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击败了党内三位德高望重、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热门候选人、纽约州参议员舒尔德(William H. Seward)、俄亥俄州州长切斯(Salmon P. Chase)以及密苏里州众议员贝茨(Edward Bates)。三人愤愤不平,即便5个月后林肯以近40%的得票率赢得大选,他们也认为林肯出身卑微,不配当总统。但就职后的林肯不计前嫌,认为三人均系国家栋梁之才,遂委以重任,分别让舒尔德、切斯和贝茨担任国务卿、财长和司法部长三大要职。就连在政治上最瞧不起林肯的斯坦顿(Edwin M. Stanton)也被任命为战争部长。
  林肯带领这个“政敌团队”(Team of Rivals)赢得南北战争的胜利,废除奴隶制,保持美国的统一。之后四人都成了林肯的知己密友。林肯这种凝聚不同政治派系、重用政敌的组阁方式被美国多届总统效仿。最近的例子就是首位非裔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他2009年就职后不但留任小布什(George W. Bush)时期的国防部长盖茨(Robert Gates),还挑选党内初选对手拜登(Joe Biden)担任副手,特邀党内劲敌希拉里(Hillary Clinton)出任国务卿。当然,这种决定也自此拉开了白宫、国务院和国防部之间的激烈权力斗争。
  特朗普(Donald Trump)当选算是美国史上的大黑马,有人也说他上台后便组建了一个“政敌团队”,比如起用了两名党内初选对手,卡尔森(Ben Carson)担任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部长,佩里(Rick Perry)担任能源部部长。但这种团队和林肯、奥巴马的团队无法相比。卡尔森和佩里两人都是在早期退出初选,算不上特朗普的党内劲敌。而特朗普内阁更多是阁僚之间政见的不同,而且都顾忌自己的利益。他们在对俄罗斯、中国、伊朗、朝鲜以及北约(NATO)等军事同盟、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等方面分歧严重,权斗三年来从未停歇。
  而且,和林肯、奥巴马相比,特朗普更侧重“外举避仇、内举不避亲”。从特朗普拒绝给予党内批评他的元老罗姆尼(Mitt Romney)国务卿的要职,并且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排除批评过他的人,包括面临执政障碍时表现出的因私废公之心,以及不留情面任意开除幕僚的做法,就可以看出他没有林肯宽容与超凡的个人质量,更没有奥巴马的执政自信。但特朗普对“忠诚度”的重视和将一己好恶施加于他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的做法,都超越了前任。
  特朗普如何选人用人
  发起两场战争的小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多次向左转的奥巴马(Barack Obama)都先后分别被左派和右派批为“帝王总统”。这和他们在任内绕开国会、无视党派合作,力推党派化议程是分不开的。特朗普上台后反移民、反自由贸易、彻底否定奥巴马功绩、单方面撕毁多个国际协议,多次引发宪政危机,也被左派批为“帝王总统”,甚至独裁专制。特朗普也丝毫不顾及这方面的批评,甚至曾开玩笑希望自己的任期不受限制。
  美国实行总统制,当选总统不一定有执政经验,这就需要一大批能人志士组成智囊团予以辅佐,说白了就是要有自己的权力体系。由于美国宪法没有限定阁僚的职能,总统都会依赖幕僚扩张和巩固权力,所以,每位总统选择阁僚的首要标准就是忠诚度,而非参政能力和实际经验。里根(Ronald Reagan)从好莱坞挺进华盛顿入主白宫,选人用人的标准就是忠于共和党党纲和他本人。特朗普选前对阁僚人选毫无准备,直到胜选后才紧锣密鼓高调举行“面试”,筛选面试资格的第一条准绳就是忠诚度。
  一部分人由总统任命,但需经国会参议院批准,主要是内阁大员或内阁级别的官员;一部分人则由总统直接任用,主要是高级顾问。不过,随着总统权力的扩张,尤其是在近几届总统均被认为是“帝王总统”的趋势下,阁员和顾问之间的权力界限已经不是很明晰,未尝不可将他们统称为白宫幕僚(White House Staff),比如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分别可以被认为是阁员当中的首席外交及军事顾问。
  所以,在权力扩张的大趋势下,幕僚的定义比较宽泛,完全取决于总统的权力运用。被特朗普垂询或要求献计献策者,均可以发挥幕僚、智囊的作用,比如前国务卿基辛格(Henry Kissinger)以及曾婉拒特朗普组阁但在外围帮特朗普“战略规划”的前共和党籍议长金里奇(Newt Gingrich)。
  被特朗普重用的驻华大使布兰斯塔德(Terry Branstad)也是外交幕僚之一,可以直接疏通和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的关系。被宪法赋予象征性职权的副总统作为内阁第一阁僚,有时也担任国安问题的近身顾问,关键看总统如何对副总统授权。比如,奥巴马时期的副总统拜登(Joe Biden)就曾领导对华关系,可谓奥巴马执政后期的外交智囊。现任副总统彭斯(Mike Pence)在中美关系、北约及朝鲜半岛事务上的角色也很吃重。
  幕僚大多从竞选团队、企业、智库、媒体和建制派中挑选或推荐产生。有些任职到一定时期或离职后,凭借在政府中积累的声望,又转向私营部门,担任肥差,有些人甚至还会被后任政府再度起用。这就是美国的旋转门。比如,美国前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以及现任贸易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都是共和党总统起用保守政府旧人。
  效忠总统最重要
  忠诚度最高的莫过于家人和密友,这也是美国政治裙带关系的体现。前总统克林顿(Bill Clinton)的第一任幕僚长麦克拉蒂(Thomas F. McLarty)就是他的小学同学,第三任幕僚长鲍尔斯(Erskine Bowles)是他的高尔夫球球友。特朗普也将自己竞选团队的密友招入白宫,不过最后大多因为通俄门和竞选违规等调查被判入监,比如特朗普前竞选团队经理马纳福特(Paul Manafort)和第一位国安顾问弗林,当然也有最终反目成仇的前私人律师科恩(Michael Cohen)。特朗普还专门成立办公室,把自己的女儿伊万卡(Ivanka Trump)和女婿库什纳(Jared Kushner)安插在白宫,担任高级顾问。
  家人的忠诚度可以得到保证,其他人忠诚度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他或她曾经针对特朗普写过什么样的文章、讲过什么样的话。博尔顿当初就是因为在媒体整天夸赞特朗普才被重用。当然,什么是忠,特朗普也有自己的判断,最重要是忠于他。那些竞选团队的忠诚派,在特朗普胜选后,大多获论功行赏,担任政府幕僚。典型例子就是前司法部长塞申斯,是共和党建制派当中第一个站出来支持特朗普的。
  另外,关于驻外大使的空缺,按照奥巴马时期的做法,优先论献金贡献分配给金主,但特朗普是自费参选,这方面的政治交易相对较少,仅局限于加拿大、阿联酋和英国等金主们看重的重要盟邦,而其他50多个驻外大使在他上任两年后依然空缺,即便是驻韩国大使也是在和朝鲜金正恩见面前才任命的。
  在针对特朗普的弹劾案当中,公开和闭门的弹劾听证会所涉及的关键人物很多都和国务院有关。但美国国务卿蓬佩奥(Mike Pompeo)拒绝为自己的外交官们辩护。在维护美国外交价值及国家利益与替特朗普个人政治利益辩护之间,蓬佩奥做出了选择。美国国务院高级官员麦金莱(Michael McKinley)在作证时曾提到,他辞职的原因是因为担忧美国使馆为了国内政治目的而挖黑料,并且“未能”捍卫美国的外交官。
  核心圈内缺“制衡”
  现在,蓬佩奥在特朗普政府国安会当中处于强势地位。共和党圈内已经将他形容为集“国务卿、国防部长、中情局局长”于一身的特朗普幕僚。其他国安会成员基本上和蓬佩奥立场一致。
  副总统彭斯和蓬佩奥是政治盟友,拥有同样的金主。国安顾问布莱恩(Robert O’Brien)由蓬佩奥举荐;国防部长埃斯珀(Mark Esper)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米利履新不久,不会和特朗普意见相左;中情局(CIA)局长哈斯佩尔(Gina Haspel)曾是蓬佩奥的下属,而国家情报总监马奎尔(Joseph Maguire)也只是暂时“代理”该职。
  特朗普称自己喜欢关键职位的负责人是“代理”,这样更有灵活性。其实,特朗普在意的仅是团队执行力高,能够推进自己决定的政策,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而且,代理者一般权威不足,即便被“扶正”也是畏首畏尾,这样的阁僚对特朗普的劝谏力度也会大打折扣。但也正是国安会内部制衡力量的弱化,促使蓬佩奥等人一味地迎合特朗普,甚至为了各自的政治利益,不得不维护好特朗普的利益,无论后者做出何种决策。
  蓬佩奥在特朗普弹劾调查当中的辩护姿态,贸易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在美中贸易战期间对特朗普选情的着墨,都能看出他们跨越界线、无差别的“护主”心态。在弹劾调查与审判当中,参议院领袖麦康奈尔(Mitch McConnell)协调白宫立场,更是让弹劾案沦为一场无罪定论的政治秀。这一切都离不开过去3年的人事和人脉布局。这些人对特朗普来说称得上一个庞大的“护卫队”,也就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

来源时间:2020/1/27   发布时间: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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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顿新书草稿披露对特朗普不利证据,或影响参议院弹劾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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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博一  来源:澎湃新闻

  美国媒体26日报道称,美国前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博尔顿在其即将出版的新书草稿中写道,总统特朗普曾对他表示想要维持冻结对乌克兰的军事援助,直到乌克兰对特朗普的对手、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拜登发起政治调查。
  据美联社26日援引《纽约时报》报道称,博尔顿在其即将出版的新书草稿中记录了一段特朗普与自己的对话,其中特朗普透露自己想要保持冻结对乌克兰的军事援助,直到乌克兰对拜登发起调查。
  美联社分析称,博尔顿新书草稿披露出的内容或将对正在进行的参议院弹劾审议有所影响。参议院议员是否投票传唤博尔顿作证,会是对特朗普及其律师团队的一次挑战。
  美联社报道称,尚未确认博尔顿的新书内容。一位匿名知情人士称,这本新书的草稿已经被提交至白宫,供出版前审查。
  25日,特朗普的律师在为其辩护的第一天坚持表示,没有证据表明特朗普曾以军事援助为交换条件要求乌克兰方面调查美国前副总统拜登。
  博尔顿本月初曾表示,如果收到传唤他愿意作证,但特朗普称,他将动用行政特权阻止博尔顿等人作证。
  特朗普22日在瑞士达沃斯也再次对记者强调,他不希望博尔顿在参议院作证。
  “博尔顿的问题是国家安全问题。”特朗普说道,“他知道我的一些想法,也知道我对一些领导人的想法。要是他泄露了我对某位领导人的看法怎么办?这样做不会有非常正面的结果,我不得不代表国家来解决。”
  据“美国之声”报道,在本周继续进行的参议院弹劾审判中,参议员们将在12个小时内进行质询,然后进行另一轮投票,以决定是否传唤更多证人。
  美联社则报道称,民主党至少需要4名共和党人倒戈才能传唤证人提供证词,而这在最近几天似乎不太可能实现。目前尚不清楚博尔顿的新书内容是否会对共和党议员产生影响。
  在去年9月曝出的“通话门”事件中,特朗普在与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的一次通话中,要求其调查民主党总统竞选人拜登及其儿子,并且在通话前一周冻结了对乌克兰军事援助。受该事件影响,美国国会众议院议长,民主党人佩洛西开始推动总统弹劾调查。众议院在去年12月表决通过弹劾条款,正式弹劾特朗普。本月21日,国会参议院正式开始审议针对特朗普的弹劾案。

来源时间:2020/1/27   发布时间: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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